【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以增值税的方式缴纳税款,可以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可以较好地体现商品的新增价值。
营改增以来,我国的主要税收集中在增值税的税收上面。所以,国家也加大了对于增值税涉刑案件的打击力度。
一、虚开的行为表现:
1.为他人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开具发票的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是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本身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是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具有开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相关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相关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其他人为自己代开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是指在合法拥有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虚开行为可以是谋利行为,也可以是免费行为。介绍他人虚开不以谋利为条件。
接受虚开增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况,同样也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本罪一般客观表现为:
1.企业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增值税,虚开进项发票。
2.企业或者相关负责人将多余的销项发票开给无实际交易的公司。
3.多家企业之间相互对开。
4.为了彰显实力、做大营业额进行融资、贷款等,进行虚假开具发票。
5.介绍供需双方虚假开具。
6.有实际业务往来,但相对方无开票资质,找他人代开。
7.设立空壳公司,专门虚开发票。
8.公司员工为了报销等虚开发票。
以上行为,不论是企业管理层还是员工,都应时刻警惕,以免陷入犯罪而不自知。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23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本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发票,既是个人支付的凭证,也是企业经营的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可小觑,但仍有不少企业抱有侥幸心态,用假发票到公司报销,套取国家或企业财物;有的企业则用假增值税发票来抵扣税款。为了有效规避发票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发票管理系统,票总管发票管理系统帮助企业财务从根本上杜绝虚假发票,实时监控违规失信企业,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我们做会计的,会经常碰到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更正重开,大家都知道,当月的发票如果开错了,只需作废原票,重新再开就行了,但是隔月的,不能作废,需先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然后上传,等上传成功了,才能在开票系统中导入红字信息表,把红字发票开出来。根据我多年的经验,航天信息和百旺单机版比较简单,但是百旺核心版因为都是大公司使用,一般会计接触的少,而且红票也不是经常开,所以我给大家分享一下,首先打开百旺核心版开票系统,点开红字信息表管理,填写红字信息表,然后上传,上传按钮是点开信息表最后的三个点。选中上传,等显示上传成功.就可以开红票了,开红票也简单,还是点信息表后的三个点,选中开票,系统就自动开具了。这里有个注意事项,就是如果原票己认证,红字信息表需购买方开,这时一定要核对金额税额是否和原票一样,如果不一样,一定要手动修改到一致。以确保开出的红票和原票完全冲平。大家喜欢的话,我下次再和大家分享
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税务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
今天我们主要讲讲的怎么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具体来讲,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
首先我们平常用的网站是这个,而增值税发票查询是不能在这个平台查询的。
如果你用这个查询增值税发票,会有如下提示: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到下面这个网站查询。
说到这,很多小伙伴实际查询过程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傻傻分不清发票代码、发票号码,今天我们就来详细说说什么是发票代码、什么是发票号码。
如上图所示,左上角是发票代码,发票代码是10位数字;右上角是发票号码,发票号码是8位数字。当然,图中我们也标出了发票密码的位置。
然后分别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就可以查询啦,切记开具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哦!
昨天老板给了小编一张发票,小编就差点搞晕了,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是不是很简单呢?
最后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购买假发票,收到假发票要及时上交举报哦,尤其企业,切记远离假发票,近些年来国家对假发票处罚力度越来越大,最高判处死刑,所以企业要提早预防风险!
在喧嚣的经济中与税完美邂逅,给你不一样的财税视角!
财务新手一枚,遇到问题怎么办?多看看前辈们的支招,多用用市面上的工具,再多学学网络上的教程。每天学习一点,每年进步一截!!
本次问题聚焦1:如何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
电子台账助手:您可以登录国家/地方电子税务局的官网(国家税务局找到税务服务平台 中 网上办税,选择地方即可),或者带上相关的资料前往地方的办税服务厅。即可进行办理。
拿我们重庆电子税务局举例:
本次问题聚焦2:为什么要进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票种核定呢?
建议您翻开历史课本,答案就算仔细看也看不了、找也找不到。。。。。。
开个玩笑,应该没有谁真的问这个问题吧?那这个问题就过!票种核定话题结束后,再引申一个话题,就是我们的发票查重。电子台账助手可以一键查重,记得去试试哦!
正常情况下,我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都是进行认证(勾选),抵扣的税额就是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操作也很简单,我们在综合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统计、确认即可。
申报期,申报表附表2会自动采集勾选抵扣信息,填写到附表2的第1、2、35行进行申报。
但是有两张专票,如果你还是按照勾选抵扣方式进行处理,那么你就吃亏了,哪两张专票呢?
公司实际发生运输业务,发票己开,付款是通过三方抹帐完成,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q: 专票地址开错了一个字,能认证过,这样能抵扣么?
答:认证能够通过,说明认证没有问题,用于可抵扣项目的可以抵扣;谨慎起见,咨询你当地的12366或税管员。
q:新建厂房全部开办费,如买设备,买水泥建房,支付工资,支付施工单位费用等,怎么写分录?工厂的产品成本怎么结算?
答:支付的时候可入在建工程,贷银行存款,工程完成后这些费用转入固定资产,也就是借固定资产,贷在建工程。产品成本的核算,首先要熟悉产品的生产流程,然后选择合适成本核算方法,设计原始凭证,按时收集原始凭证核算。
q:我们是一家物流公司,保险公司给我们的保险返利应该入哪个科目,交什么税?
答:自己公司投保的返利,可以冲减相关保险入账的费用科目,缴纳增值税。
q:资走公账一定要报个税并交社保吗?未走公账的工资做了工资费用,也需要交个税跟社保吗?
答:走私户工资不交社保及个税。
q:请教一下,私企公司部分固定资产想清理报废,需走什么审批程序?是不是公司股东决定就行了?还需要税务局审批吗?
答:是不需要税务部门审批的,走公司内部流程。
q:7月起开增值税发票必须是名称必须要一致吗?但是有点不同但是属于同类的不可以的嘛,型号是一致的只不过内容名称不同,如进来“彩电”,开出去“电器或者电器”,这样是否可行?
答:是不行的,购买什么进来,销售出去就应该是一致的。
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怎么办理?
全国范围适用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一、票种核定需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携带以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代理委托书 1份 2.代理人身份证件 此项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要目前没有具体上限,但是达到一定额度需要审核: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增值税,可以说是我国最重要的税种,占我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但是,很多朋友对于增值税及其相关内容了解的并不多。本人特将自己整理的学习笔记提供给大家,帮助大家理解和学习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
1.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占据国家税收60%左右。
3.实行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外资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实际上存在两个纳税人,一个是真实纳税人(商品或服务的获得方),一个是直接纳税人(商品或服务的代缴方);
税率主要取决于直接纳税人。
三.增值税的税率
1.一般纳税人:16%(制造业等行业)、1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9%(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0%(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2.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3%征收。
3.一般纳税人vs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按照年营业额500万及以上(2023年税改前,生产型企业销售额50万,销售型企业销售额80万)。
四.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举例说明:a公司4月份购买甲产品支付货款1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甲产品含税销售额为23400元。
进项税额=1700元
销项税额=23400/(1+17%)×17%=3400元
应纳税额=3400-1700=1700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认证并符合条件的,可以让发票获得方来抵扣税款,普通发票则不行;
2.增值税专用发票格式严格,由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企业印制;开票时需要购货方详细的开票资料;
3.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是180天,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没有认证限制。
六.增值税征收范围
1. 征税范围包括销售(包括进口)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2. 特殊项目:
(1)期货也需交纳增值税,在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
(4)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
3. 特殊行为:
以下八种行为在增值税法中被视同为销售货物,均要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2)代他人销售货物;
(3)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 增值税的作用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点。
增值税只对货物和劳务销售额中没有征过税的那部分增值额征税,也就是对价差部分进行征税,对于销售额中属于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将不再征税,所以说有效地排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可以促进社会分工和经济发展
(2)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活动,只要有增值的收入就要纳税,而且对于生产经营中经历的多个生产环节,也需要在各个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增值税组织收入的方面优点是非常突出的,所以他也是我国目前的第一大税种,占全部税种收入的比重在40%左右。
(3)方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合理征税。
在货物出口时,它的价格就是它的全部的增值额,所以用出口的价格直接乘以增值税的税率,就很容易的计算出出口货物应该退税的税款,从而做到一次性将全部税款准确地退还企业,促进企业进行商品出口。
增值税排除了货物重复征税的因素,能够使进口货物和国内同样的货物承担相同的税负,体现了国家同等纳税的原则,又维护了国家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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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作者:姚龙兵
日期:2016.11.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解读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在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以虚增业绩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尚未出现。因此,《决定》中没有规定“虚开”行为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相反,《决定》在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该款规定分析,似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至少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这个实害结果。笔者认为,对《决定》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除此别无他目的。
二、要结合社会实践的新情况解读
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 “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已具有质的区别,如果无视这种区别,仅从字面上套用《决定》以及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将这种行为也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也割裂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历史渊源。
三、要对比虚开发票罪解读
从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区别性保护制度分析,本罪的虚开行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发票本身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行为人虚开这些发票无法凭票直接骗取国家税款。虽然如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也会扰乱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秩序。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入刑后,也仅设置了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因此,那种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因此需要从严打击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要根据刑法理论系统解读
从法条文义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本罪当然是行为犯的结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方式。这一规定,仅简单表述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是否要求必须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则从法条表述中并不能得出。立法上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不少人分析法条的这一规定后认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理由是法条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更未要求本罪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条的曲解,对行为犯的误解。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实行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而与目的犯不存在对应关系,实际上,行为犯与目的犯在一些犯罪中是包容的,即某罪既是行为犯,同时也是目的犯。如绑架罪,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人质,即便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未得逞,也已构成犯罪既遂。
对简单罪状的解读,不能仅根据法条字面意思片面理解。如前所述,立法采用简单罪状,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甚至不言自明,无需在法律上再作具体的描述。如侵犯财产犯罪大多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法条表述上均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获取他人财物为内容的财产型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成立盗窃之类的获取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中当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结论。
五、要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读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要求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也应该是刑法立法所遵循的原则。立法在将某行为犯罪化后,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就成为评价立法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如果说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损害的是个别人的权益,是对少数人的侵害的话,那么立法上的不公正则损害了某类人的权益,侵害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我国刑法分则各罪法定刑的配置,总体上都较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轻重一般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即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据此,从刑法分则关于某罪的法定刑配置中,也可以逆向推导出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重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最高可判处死刑,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法定刑修改后,其法定最高刑依然可达无期徒刑。如果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那就一定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才导致为本罪配置如此重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将《决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略作修改后,纳入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但对罪状的表述没有修改,继续采用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结合前述关于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都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将“虚开”界定为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意义上的虚开,既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实质正义上分析,不加区分行为人目的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既然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明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罪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从实质意义上对其进行解读,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开票方而言,不符合上述开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受票方而言,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要求企业作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一、发票的开具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凡是发生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行为,都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包括免税项目。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企业发生整体转让、存款业务、旧城改造时住户获得拆迁补偿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此可见,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和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总局另有规定的12种情形除外),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未达起征点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不开具发票。
特别提醒
我们要严格区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征增值税项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发票,不征增值税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可以开具发票。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具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所取得的预收款,虽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但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开具编码为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预收款虽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但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 经济活动中的重要 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 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为企业抵扣很多增值税,所以取得完整规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认证抵扣增值税是很重要的,所以大家要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在工作中偶尔会有一些问题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那这时给怎么处理?又是否可以再进行抵扣增值税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两个问题:。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那么大家了解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怎么处理并抵扣增值税了吗?希望大家要提起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视,也要提醒公司业务部门人员重视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我发现会有一些人不知道抵扣联也有用,经常受到发票之后就会把抵扣联弄丢,所以我们身为财务人员要注意提醒各部门同事哦。
公司出租闲置房屋和个人出租房屋一样吗?出租房屋,怎样缴税?
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情况:大街上的商户做生意要么租别人的房子,要么是自己的房子用来经营,总之,经营地址总得有。对商户来说,是要付房租的,对于出租人来说,那就会有收入产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取得租金的次月要在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具体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请看下文: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另外,关于出租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新车、二手车可以抵增值税吗?
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手车无法取得专用发票,所以是无法抵扣增值税的,只有购买新车取得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而购买二手车取得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所以二手车是不能够抵增值税的,但它可以抵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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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抵扣时,纳税人需要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然后才可以进行抵扣。
实际勾选抵扣时,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和双抬头海关缴款书在处理程序上有所差异:
1、单抬头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单抬头时,不需要采集信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即可。
之所以不需要采集信息,这是因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单抬头时,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的信息,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的涉税信息,直接推送给纳税人。
2、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完成,并通过审核之后,才可以进行勾选认证。
由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上面既有纳税人自己的名字,也有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企业。而且他们都可以抵扣海关缴款书。但是,税务机关不知道哪个单位会进行抵扣,所以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进行抵扣时,需要先把海关缴款书的信息采集进入系统以后,才能进行勾选抵扣。
什么是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自己自营进口业务,那么在实际报关时,由于是纳税人自己直接采购付款,所以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只有纳税人自己的名字。
由于只有一个名字,所以这样的海关缴款书就被称为“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这个时候,报关单上面的“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都是纳税人自己公司的名字。
什么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相对于,“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来说的。当企业自己不经营进出口业务,而是委托代理公司进行办理进出口业务时,获得的海关缴款书就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也就是说在海关缴款书上面,除了纳税人自己,还会显示代理人的名称。这个时候,报关单上面的“境内收货人”就是进口业务代理企业,而“消费使用单位”就是委托企业自己。
当然,不管是“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实际使用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由于纳税人进出口业务的业务模式不同,才有出现这样的差异!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和“出口退税”时,处理的方式一样吗?
我们知道,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仅可以用于抵扣,也可以直接进行退税。当然,“抵扣”和“出口退税”虽然都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处理,但是,它们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1、“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抵扣”时,直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找到 “抵扣勾选”菜单下面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然后在发票类别中选择“海关缴款书”,最后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并点击查询,这样我们勾选符合查询条件的缴款书即可。
2、“出口退税”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出口退税”时,也是需要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当然,基本的处理方式和“抵扣”也是一样的。只不过,需要直接进行退税勾选。
具体来说,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直接找到并点击进入“退税勾选”模块中的“发票退税勾选”模块,
然后在发票类别中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为“未勾选”,点击查询。这样就可以选择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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