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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小规模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1篇】小规模增值税纳税申报

申报期将至,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起来学习吧!

1

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登录广西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

免征增值税申报规则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3

免征增值税申报案例

案例1:某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销售应税货物(适用3%征收率),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00元,已开具免税普通发票。

解析:因纳税人2023年二季度销售额大于45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案例2:某企业为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一批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咨询服务不含税销售额5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让不动产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000元,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析:该纳税人二季度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数为10+5+40=55万元,扣除不动产销售收入后的销售额为15万元,该部分销售收入仍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不动产销售收入适用5%征收,不享受免税政策,需要照章纳税。

因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部分的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无需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第2篇】小规模免税企业增值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后的开票和申报操作实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这里要关注几个要点:

1、免征增值税的期限是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是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受月销售额15万(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45万)限制,适用5%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享受免征。

3、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如果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不能享受免税。

一、发票怎么填开

1、享受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要选择“免税”,税额栏显示为“***”,税率不能直接选“0税率”,填开后发票票面如下图所示:

税率栏如何自动显示“免税”:

a、税务ukey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定,在“自定义货物与劳务编码”中购选“是否使用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类型选“免税”,税率选“0%”,税率类型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b、百旺税控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增值税类商品编码“,进入赋码页面,税率选”0%”,政策选择“出口免税和其他免税优惠政策”。

c、航天金税盘用户可以进入“系统设置“,“商品编码”,点“增加”或“修改”,税率选择“免税”,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优惠政策类型选择“免税”。

2、如果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以前开的发票如何处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即原来开具的1%就开1%的红字发票,原来开具的3%的就开3%的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申报表怎么填写

1、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填报)相关栏次。

2、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三、写在最后

1、依法纳税是义务,免税是国家给的政策红利,不能虚开发票。

2、连续12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四个季度)销售额超500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3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5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

报以下税种:

1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也需要缴纳增值税,其税率为3%。

2城建税

城建税的税率,与所处的位置和省份有关。这里城建税适用税率指纳税人所在地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大中型工矿企业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

3教育附加费

4地方教育费附加

5水利建设基金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计税的基础是增值税,消费税等。计算金额也是依据这些税种的金额乘以对应税率而得。也就是说,这些税种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税率息息相关

6企业所得税

一般为利润总额*25%,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但是,根据企业所处行业,也会有不同的税率。例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相关工商税务问题欢迎留言交流+关注

【第4篇】再次解析小规模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0万/月,30万/月以内免增值税,销售额是含税还是不含税?

答:不含税。

2…开专票是否占据免税额度?

答:占据。免税不专票,专票不免税。免税不能跟专票挂钩。(按说500之内,小于120的应该是免税,剩下的380无论是开3%或者是开1%都要交税,但是有的地方在执行时,比较强势,要求你开专票就全额开,不给你分两段)

3…不含税销售额计算方法是含税销售额÷(1+3%)还是含税销售额额÷(1+1%)?

有两种减税方式:

(1)依照3%征收率减按1%,应该是:

含税销售额额÷(1+3%)再×1%

(2)减按1%的,应该是:

含税销售额额÷(1+1%)再×1%

4…自然人能享受10万/月,30万/季免税政策吗?

(1)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小规模全额免增值税,自然人也免,现在不可以了。因为自然人属于“期间纳税”,现在有两种缴税方式:

1是按次,每次500元。

2是做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享受10万/月,30万/季。有的地方连临时的也不给登,那就必须注册个体户。国家希望这些自然人都成为有规矩的纳税人。

(2)唯一的例外:自然人按次纳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也可以享受这个政策,120分摊到每个月,小于10,可以免。

案例:

我有两套房子,第一个月收120万,第二个月收120万,能享受吗?

答:可以。

虽然合计是240,因为按次纳税,不是按期间纳税,仍然可以享受此政策。

【第5篇】小规模纳税人计提增值税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分录大全

1、注册资金交存验资户 借:银行存款----验资户 贷:实收资本

2、由验资户转入基本户 借:银行存款----基本户 贷:银行存款----验资户

3、取备用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4、签定租房合同,交租金。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银行存款

5、购置电脑、办公家俱等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6、购置笔、纸袋等办公用品。借:管理费用 贷:现金

7、支付与销售有关和各项费用。借:营业费用 贷:现金(银存)

8、预存税款 借:银行存款----纳税户 贷:银行存款----基本户

9、采购商品,增值税直接记入产品成本中。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10、因汇款而产生的费用,及购支票等工本费。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11、发生销售收入,款项收回。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发票金额/(1+4%)*4%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2、月未预提本月工资、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工资 营业费用----工 贷:应付工资

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营业费用----福利费 贷: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

13、本月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

14、计提本月应负担的折旧费。(本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计提折旧)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贷:累计折旧

15、本月应摊销的房屋租金。借:管理费用---租金 贷:长期待摊费用

16、计算本月应交的税金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贷:应交税金----城市建设维护税

其它应交款----教育税附加

17、交纳本年印花税。(购销合同0.03%;借款合同0.005%;

财产租赁合同、仓库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0.1%;

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记载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0.05%;

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每本5元)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纳税户

18、计算本月应交所得税(为每季度交一次)。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超标的费用)*33%

19、结转本年利润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20、结转利润分配。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第6篇】小规模免征增值税

在2023年这个春天里小规模企业迎来了重大的利好。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针对这一政策,财务群里简直炸开锅了,看似简单的一句话,里面隐藏的各种细则你真的知道吗?马上为你送上一份超详细的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除了税务局公布的以上四条细则外,再往下看:

(一)2023年4月1日起,专票普票就没有1%征收率了(补开此前发票的除外);

(二)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征收率”栏次应选择“免税”,不应写“3%”;

(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收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应按照3%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受1季度45万限制,即使1季度超过45万,也不缴纳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不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征收率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项目;

注意:免的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内,税负2.5%,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税负5%,连续12个月开票金额超过500万会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

【第7篇】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梳理

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梳理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有关增值税最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现就以上两个公告内容作出梳理,以供读者参考。

一、根据两个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包括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月或者30万元/季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2023年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用含税销售额换算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  本公告发布后出台新的增值税征收率变动政策,比照上述公式原理计算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未重复明确销售额的换算公式,比照上述公式原理,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

小结:两个公告继续延用了2023年至2023年4月份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对各项税务处理操作问题进一步明确。

商丘税务律师 张建博1350370546

【第8篇】细则来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明确附解读

可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第9篇】小规模建筑企业增值税

日常的建筑劳务服务一般有本地发生的建筑劳务,也有跨县市异地发生的建筑劳务,它们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如何区分,有什么不一样的呢?下面汇总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类别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申报纳税

(1)一般计税

销项税额=总包款/(1+9%)×9%

(2)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5%

2.预缴税款

(1)一般计税

预缴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9%)×2%

(2)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3%)×3%

要注意: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各种征收率

征收率

销售额

应纳税额计算

项目

3%

全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大多数情况

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1+3%)×3%

建筑服务有分包、物业管理自来水、旅游服务等

5%

全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销售自建的不动产、房企销售开发项目、不动产租赁

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1+5%)×5%

销售“非自建”不动产、劳务派遣差额计税、安全保护差额计税、“老”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

【第10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且企业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45万元,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及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额,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还是需要做账,也就是需要进行会计核算,以及规范的会计处理,那么如何处理呢?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减免税费

按照财税【2023年】第11号,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另外,按照财税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根据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季度应税销售额低于45万元,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以及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可以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免征的增值税,企业需要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即将免税部分的税额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的贷方,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某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实现含税销售额为30.9万元,其中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增值税为9000元,企业没有收到客户的货款。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会计处理方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产品时,借:应收账款——xx客户 309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xx产品 30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元

免征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减免税费 9000元。

需要强调的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在确定应税销售额时,应按照国税公告【2023年】第5号的政策规定,即企业的应税销售额为全部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销售行为实现的销售额,进而判断企业是否满足增值税免税标准。

该项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在计算应税销售额时可以扣除,并以扣除不动产销售后的余额来判断企业是否满足免税政策。比如,企业季度销售额为60万元,其中,企业在6月份销售不动产30万元。企业在确定销售额时,如果不扣除偶然销售的不动产,那么企业的销售额超过了45万元,而如果按照政策可以扣除不动产销售30万元,则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企业就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

另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企业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总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月应税销售额低于15万元免征增值税的企业和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额,还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即将当期免征的增值税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减免税费会计科目的贷方,并同时减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4月27日

【第11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减按1%从4月之后就退出了,但是2023年1季度纳税申报我们依旧是按1%,所以2023年1季度是我们最后一次申报1%,大家再温习一下吧。

毕竟小规模纳税人的各种情况太多了,减按1%,不超45万免税等各种政策,开票方式叠加在一起,很多人真的容易迷糊,不知道如何申报。

小编就简单给大家说几个,你看看。

1、季度销售未超45万,又开专票又开普票,怎么算税?专票免不免?

2、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不动产销售业务,怎么算,能不能免?

3、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免税的收入,又怎么申报?

等等这些问题,你是不是觉得有点头大?

当然实际工作中,你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可能不会这些问题都遇到,大部分的业务还是单一,也不用想那么多,但是如果你是代理记账公司,遇到很多不同情况,那你就需要去了解,去学习,去实践。

小编的思路其实就是一个,不管你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开发票,开什么发票,有没有免税收入,都可以按照先总后分的套路思路去理清。

所谓先总后分就是,先汇总我这个季度小规模所有的销售情况,以此判断是否超过小微免税标准,然后再分项根据开票,业务类型来分析填写申报表。

比如下面这个朋友的情况。

思路就是,首先我汇总看看他的销售情况,根据描述,我把他的销售情况整理如下,大家都可以按这个方式整理自己的销售情况。

好了,从总的来看,季度销售额已经达到60万,以及超过了45万,所以不能享受小微免税了。

接下来我们就得分开看了。

分开看公司有两个业务,一个不动产租赁业务,一个安装业务,那么按规定不动产租赁,小规模是5%的征收率,安装业务3%减按1%征收。

这下,分项也搞清楚了,然后就是填写申报表了。

因为不免税,所以分项出来都是填写在征收栏次,其中5%自然是填写在4栏,因为未开具发票,所以不用填写其中栏。

然后3%减按1%的自然是填写3%栏次,也就是第1栏,因为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还要同时填写到3栏次其中项。

然后本期应纳税额自动按填写的销售额算出来

=40*3%+20*5%=2.2

因为3%是减征,所以还需要把减征的2%填写到16栏。

=40*2%=0.8

最后就得到当期应纳税额1.4万。

你看,其实就是这个思路,这样一算,非常清晰明了。

因为有减征的情况,还需要填写减免税明细表

其实就完事了。并没有太复杂,思路是很重要的。

为了验证小编给大家分享的这个思路,我就再多举几个案例给大家感受一下。

1、季度销售未超45万,又开专票又开普票,怎么算税?专票免不免?

首先,我们还是要汇总看看公司整体销售情况,还是老规矩,大家自己做个图表,如下,这样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

合计销售额小于45万的,那么享受小微免税。

接下来,分开看,分开看就很简单,专票部分不能免,因为专票下游要抵扣,上游得交税,普通发票可以免。分项就分析完毕。

接下来就是填写申报表了。

专票不免征自然是填写到征税栏次,因为开了专票,所以其中项也要填上。普通发票免税,享受的小微免税政策,那就自然是填写在第9、10栏次。

专票是3%减按1%,所以先填写20的3%=0.6在15栏,再填写20的2%在减征栏次,最后得到应纳税额0.2,至于普通发票,那直接就是在免税的17,18栏,系统自动按3%生成。

也就完事了,是不是也是先总后分??涉及减征,再填写一个减免税明细表,齐活!

2、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不动产销售业务,怎么算,能不能免?

老规矩,一样的套路,先总后分。

如图,合计销售额120,超过了45万,是不是全部要征税呢?

这里就要注意一个特殊情况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季度45万)

也就是说汇总看的时候可以不考虑不动产的销售业务。

这个案例,不考虑不动产销售业务,我的销售额只有20万,享受小微免税哈。

接下来就是分项看了。

20万普通发票免税,享受小微,不动产销售部分正常按5%交税即可。

好了,填表。

100万销售不动产是5%,自然填写到征税栏次。

20万享受小微免税,填到小微免税栏次。

3、季度销售超过45万,又有免税的收入,又怎么申报?

套路开始,先看总数。

注:表格0%只是为了方便表格计算,实质这里应该填免税。

销售额120万,超过45万,所以不享受小微免税了。

接下来就是分项看了。20万是3%减按1%征收。

也分清楚了,下面就是对应的填写表格了。

20万不免,自然是填写在征收栏次,因为是普通发票,所以填写其中项。

100万是项目免税,不是小微免税,填写在9和12栏次。

3%减按1%,所以先填写20的3%,0.6在15栏,再填写20的2%在减征栏次,最后得到应纳税额0.2

免税的自动生成免税额,不用管,系统自动生成。

因为涉及减免税,所以需填写减免税明细表

也就这样完事了。也是先总后分的思路。

4、差额征税的是不是也适合这个套路?

一样的可以用这个思路!

某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2023年4季度提供旅游服务取得含税收入50.40万元,其中按政策规定可扣除金额10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们也先汇总看看,汇总看销售额50.4/1.01=49.9,好像超过了45万,不享受免税。

但是这里又有例外。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所以在差额征收的情况下,我们是需要看差额后的销售额的,这里扣除10万,差额后的销售额是40万,小于45万,享受小微免税。

然后分项看,这里只有一个业务,也只开了一个类型的发票,普通发票,所以分项很清楚。

那么直接填表,差额征税是需要填写附列资料的。

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然后再填写主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你看,差额也是可以按这个套路的。

所以,小规模申报虽然各种政策叠加,各种发票混合,但是实质上,你按照小编给你的这个套路去思考,自然也是能在万千思绪中理清你一条。

会计实操的路上,小编希望能助你一臂之力!

【第12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定额申报

适用范围说明:该操作指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定期定额纳税人,通过此功能完成增值税申报。

一、查账征收小规模纳税人

1. 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 点击【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以下按照实例来进行填表说明

--3%减按1%且不享受小微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1月份提供劳务行为,自行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45万元,2月份提供劳务行为,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10.30万元,3月份提供劳务行为,自行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

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54500÷(1+3%)=150000

2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0÷(1+3%)=100000

3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01000÷(1+1%)=100000

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50000+100000+100000=350000

应纳税额减征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

101000÷(1+1%)×2%=2000

减免税明细表填写:

主表填写:

--3%减按1%且享受小微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1月份提供劳务行为,自行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2月份提供劳务行为,取得未开具发票含税收入5.15万元,3月份提供劳务行为,自行开具1%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

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0÷(1+3%)=100000

2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51500÷(1+3%)=50000

3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01000÷(1+1%)=100000

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00000+50000+100000=250000

本期享受小微企业免税额=250000×3%=7500

主表填写:

-- 3%减按1%的自开专票且享受小微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1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了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15万元,2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30万元,3月份销售货物,自行开具了1%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10万元

分析:

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51500 ÷(1+3%)=50000

2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0÷(1+3%)=100000

3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101000÷(1+1%)=100000

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50000

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税额=50000*3%=1500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100000+100000=200000

应纳税额减征额=100000*2%=2000

减免税明细表填写

主表填写:

--3%减按1%、收入有正有负、减征额部分抵减的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1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3%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20.60万元;2月份发生一批退货,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46.35万元;3月份销售一批货物,自行开具1%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为60.60万元

分析:

1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206000÷(1+3%)=200000

2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463500÷(1+3%)=450000(红字)

3月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606000÷(1+1%)=600000

第一季度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200000-450000+600000=350000

第一季度应纳税额:应纳税额=350000*3%=10500

应纳税额减征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2%

=606000÷(1+1%)×2%=12000

减免税明细表填写:

主表填写:

3. 在“受理信息”区选择“办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填写”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

4. 确认申报信息填写无误完整后,点击【申报】

二、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达到起征点的增值税定期定额纳税人)

1. 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

2. 点击【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3. 进入申报表,系统自动带出相关核定信息

4. 按实际情况填写申报表,涉及疫情减免可参考上述“查账部分减免填写方法“

5. 在“受理信息”区选择“办理人员身份证件类型”、填写”办理人员身份证件号码“

6. 确认申报信息填写无误完整后,点击【申报】

【第13篇】小规模增值税减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费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助力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经营成本、缓解融资难题。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今天带你了解: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14篇】2023增值税申报表小规模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第15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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