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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增值税调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11 19:42:04 热度:4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调整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增值税调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2023增值税调整

【第1篇】2023增值税调整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仅对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品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目的是支持和保障居民生活。

2)时间仅为2023年5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依据是疫情反复,需要长期坚守,团购、居家购物是非常必需且是广泛、频繁的业务。政策是基于保障民生出台的。

2、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1)2023年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暂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在这之前月纳税收入15万季度45万免增值税,超过范围适用3%征收率。

2)4月1日优惠政策出台,覆盖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都暂免增值税。一方面减轻了纳税人负担,另一方面也利于汇总收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公共交通运输的范围: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轮客渡。也就是说围绕居民基本生活的交通运输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

2)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依旧是在特殊环境背景下的政策优惠,2023年属于疫情第三年,也是坚守的攻坚期,因为管控,公共交通运输收入一方面受到影响,一方面公共交通运输也承担着主要安全保障作用。增值税的减免极大地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

3)随着各地收入支出的公布,以及频频发生的公交收支入不敷出,部分地区不得不减少发车频次等等,导致居民出行收到了比较明显的影响。减免增值收入其实也是国家财政对各地方经济的一种补助支持。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生产性服务业,自2023年4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指的是取得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

2)生活性服务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自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活性服务业,指的是取得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取消预缴增值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1.小微企业: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1)、可延期的税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三项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2)、中型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延缓缴纳各项税费的50%

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延缓缴纳各项税费的100%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为落实法律援助,对法律援助行业的税进行了一些优惠政策调整:

1)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2)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3) 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

end

注:专业知识与经验分享,专业部分知识若有出入,请以官网为准。政策条款原文来自国家税务局。

【第2篇】增值税税率调整2023

金税四期再出新公告!再见了,私人账户避税!2023年个人银行账户进账高于这个数,要小心了!

金税四期新公告!

最新进展曝光!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在金砖会议上对于金税四期的发言:

未来,我们将在智慧税务引领下进一步实现自动“算税”。我们正致力于利用企业经营指标等大数据,依照税法制度规定,依托新的算法,逐步实现信息系统自动提取数据、自动计算税额、自动生成申报,经纳税人确认或补正后即可线上提交,大幅减轻纳税人办税缴费负担。

“以数治税”时期,税收征管效能主要依靠数的聚合赋能而提升,体现的是乘数效应。大数据时代的税收治理必然进入“以数治税”阶段。当前,我们正以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改革为突破口,启动实施金税工程四期建设,持续拓展税收大数据资源,深入推进内外部涉税数据汇聚联通、线上线下数据有机贯通。

在此基础上,通过法人税费信息“一户式”、自然人税费信息“一人式”智能归集,实现对同一企业或个人不同时期、不同税种、不同费种之间,以及同规模同类型企业或个人相互之间税费匹配等情况的自动分析监控,让数据既能以最小颗粒度像串珍珠一样自动灵活组合,又能以最大精细度像切钻石一样多维度折射光彩。

以此全面驱动税务执法、服务、监管制度创新和业务变革,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效能和税收治理水平。

——摘自《深化金砖税收合作 共拓金色发展之路 ——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上的发言》

金税四期为何如此迅速?

对企业意味着什么?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比于金税三期,金税四期到底强大到何种地步:

金税四期,不仅仅是税务方面,还会纳入“非税”业务,实现对业务更全面的监控。同时搭建了各部委、人民银行以及银行等参与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和核查的通道,实现企业相关人员手机号码、企业纳税状态、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核查三大功能。

这便意味着,企业更多的数据将被税局掌握,监控也呈现全方位、立体化,以后想在税务上动“歪脑筋”更加行不通了。

金税四期上线后,

这7个方面将被重点稽查!

1、企业的收入

有些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匿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等,注意了,以后还这样操作可要小心了!

金税四期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

且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公转私、私转私都将会严查!

注意!这三种企业收入的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①任何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②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③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2、企业成本费用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计提了费用却迟迟没有发票等等…这些都是严查的重点。

3、企业的利润

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有出入;企业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同行业利润偏低等等。

4、企业的库存

金税四期上线后,企业库存会进一步的透明化,企业进多少货,出多少货,还剩多少货,可能比你自己还清楚,如果库存账实不一致,企业务必引起重视,及时查找原因。

在此提醒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5、企业缴纳的税额

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税负率异常,如果企业平均税负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员工个税申报表中的工资与企业申报的工资不一致;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未缴纳;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却未缴个税等等

6、企业的银行账户

在2023年实施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纳入到了企业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实施信息共享及核查通道。

税务局、银行等机构可以通过系统核实企业纳税信息及纳税人营业状态等情况。

7、企业的社保

试用期不入社保;代别人挂靠社保;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没有给入;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档案未转就不给交社保等等。

以上情况通通属于违法。

随着社保入税和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社保这块会监管越来越严,以上违法行为也该收手了。

个人账户收款未报税构成偷税

补税500多万,罚款近300万!

事情大致经过:该公司2023年-2023年账外取得电动车及配件的销售货款,未申报纳税。

2023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12193078.7元,其中11495378.7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2023年通过个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27883309.65元,其中27018459.65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

经留抵后,追缴增值税税款2023年1670268.7元,2023年3839500.25元。追缴企业所得税2023年、2023年合计439662.71元。

因该公司隐匿废料收入、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拟对应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50%罚款,计2974715.87元。

可以算出,该公司因个人卡收款未申报纳税,被追缴税款及罚款800多万!这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告诫老板们,一定引以为鉴!

2021严查开始!

公司还敢用个人账户收款?

2023年私户避税真的走不通了,除了上面的案例,还有多家企业被查被罚的前车之鉴!

云南国税稽查局对云南某一药企进行税务检查,在其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中,明确列明需要该公司提交的资料就包括: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个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及明细。

北京某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用个人账户收取客户购货款,最终,对公司少缴增值税377,286.46元、企业所得税101,515.75元分别处以0.5倍的罚款,金额合计239,401.11元。

所有的案例都在表明以下几个道理:

1、 银行税务共享信息

银行、税务信息已经共享,如今税务如果有需要,想要掌握私人账户的资金变动,不再那么困难。

2023年起,各地金融机构与税务、反洗钱机构合作势必加大,老板私人账户与公司对公户之间频繁的资金交易都将面临监控。税务监管没有法外之地,偷税漏税必然遭到严查!

2 、大数据比对分析

金三税务系统的强大,自然不必赘言多说。企业的经营是否有异常,发票、申报数据是否真实,系统都会自动对比并分析。

动态监测之下,一旦有异常,比如税负率低,系统就会自动预警。不用别人举报,税务局在办公室就知道哪家企业可能涉嫌偷税了。

3、虚开发票这条路被彻底堵死

税务已经打造了最新税收分类编码和纳税人识别号的大数据监控机制,今年可能将有更多企业因为历史欠账虚开发票被识别出来,请大家遵守税务法规。同时,高工资、多渠道、多类型收入的将面临严查!

4 、告诫所有企业老板们

不要再用个人银行账户隐藏公司收入少缴税款啦!

否则一旦被查,补缴税款是小事,还要缴大量的滞纳金和税务行政罚款,如果构成犯罪的,那可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且行且珍重吧!

企业和会计注意了!

今天起,这些事别再干了!

一、大额交易会被严查!

简单说,这3种情况,会被重点监管!

①任何账户的现金交易,超过5万。

②公户转账,超过200万。

③私户转账超20万(境外)或50万(境内)。

二、可疑交易会被严查!

该办法明确,对以下15项可疑交易重点监管: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周期性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7)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收取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的客户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增多,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逃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断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如果企业涉及以下这6种情况,要小心了:

1、规模很小的企业,却常搞出上千万的流水!

2、资金转入转出有异常,比如分批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批转出

3、经营范围或经营业务,跟资金流向没有关联度

4、公户短期频繁且大额的给个人转账,或公户短期经常收到与业务没啥关系的个人汇款

5、频繁开销户,并在销户前有大量资金活动

6、闲置很久的账户,突然启用,并且有大量的资金活动

【第3篇】增值税票种核定调整

2023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23年12月,重庆市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对我市试点政策进一步调整。

一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

简单来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其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出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2月1日起,试点政策有哪些变化?

本次试点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以及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怎样计算?

(一)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乳品加工企业2023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9%。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055×0.42×9%÷(1+9%)=365.86(万元)

(二)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制造,2023年12月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材料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以成本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00万×70%×13%/(1+13%)=483.19(万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有什么优点?

先看一个例子:某企业2023年购进900万元农产品(购进时未取得发票),领用6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2023年该企业未购进农产品,取得2023年购进货物对应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领用农产品3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500万元。

实行购进抵扣的情况下,2023年未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0元;2023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0×9%+900×1%=90(万元);共计抵扣90万元。

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的情况下,2023年可抵扣进项1000×60%×13%/(1+13%)=69.03(万元);2023年允许抵扣500×60%×13%/(1+13%)=34.51(万元);共计抵扣103.54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会出现高征低扣情况,能有效减轻税负。除此之外,纳税人进项抵扣进度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能有效避免“先缴税后留抵”,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源自大渡口税务

【第4篇】增值税税率2023调整

小编按改革后的新税率将《增值税税率、征收率、预征率表》进行了调整,希望能帮到大家!

最新最全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税率一共有4档:13%,9%,6%,0%。

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销售或进口正列举的农产品等货物(易混项见附件1)税率为9%;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进口税率为13%;

销售无形资产(除土地使用权 )为6%,出口货物税率为0;

其余的:货物是13%,服务是6%。

征收率

一共有2档,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1、5%: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货物销售里没有5%征收率的。

2、征收率绝大多数是3%,容易与5%记混的单独记忆一下:建筑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未选择差额纳税的。

3、两个减按: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4、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

预征率

预征率有3档,2%,3%和5%。

简易计税的预征率基本上与征收率一致。销售不动产和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的预征率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相同。

注意:换算成不含税价时,分母为税率或征收率,而不是预征率。

如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预征率3%

附件1:以下13%货物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5%征收率的有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3、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4、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7、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8、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附件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5、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附件2: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附件2: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附:增值税会计科目设置

【第5篇】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

增值税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相关文件可以在哪里查到?

答:从2023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相关文件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网上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调整增值税税率。最新税率表请看新政实施后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增值税税率调整从什么时候开始?

【第6篇】调整去年增值税

应纳税款,一般来说是当年的就应当结清,但是有一些项目却不能在当年完成,所以在税务申报上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误差,不过,这个误差可以通过之后年度进行补缴.那么,在财务工作中,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

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

一、补缴当年的增值税及滞纳金罚款分录:

借:相关科目(根据补税原因而定)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方相关科目取决于补税原因,可能有很多原因,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比如:

1、应作销售而未作导致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

贷: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补缴去年的增值税

例如:小规模企业,税务自查时查出,上年有笔未入账的收入,要求补缴增值税.请问补缴去年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收账款、现金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三、补交所得税

例如:汇算清缴过程中,发现有费用不正规,且未做调整,需要补缴所得税的(与增值税无关),应如何做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营业外支出(滞纳金、罚款)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以上分录调整年初数及上年数.

补缴税款滞纳金怎么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有关规定:滞纳金的计算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

因此,'滞纳金'就是指针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计算公式如下:滞纳金=滞纳税款×0.05%×滞纳天数.

在财务工作中,改了申报表补缴的税款如何做分录?这个问题其实主要问的就是补缴以前年度的税金如何做账务处理,在本文中小编都做了分享整理,希望大家在学习之后可以运用到实际的工作或学习当中,感谢大家,我们下期再见.

【第7篇】增值税差额调整分录

导读:针对增值税当月之间有差额怎么调账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增值税可以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来进行处理,相关的账务处理方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解答,供大家参考。

增值税当月之间有差额怎么调账?

一般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会计处理。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两种方式:1、这是因为交税软件自动四舍五入的缘故,下月调整就是。

2、单独做一张冲销的凭证计提的增值税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如果相差不大(如相差了一分钱),会计上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付款金额与增值税发票有差额该怎么做账?

付款金额与收到增值税发票有差额,如果这个差额需要在以后的业务中继续结算,则计入往来账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

借: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xxx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不需要继续结算了,则按照不能支付或不能收回的款项处理,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坏账损失“

【第8篇】增值税发票格式调整

1、如果是首次开具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需要测试调整发票的打印格式。开票软件中,点击【发票管理】-【打印格式查看】,选择【发票打印格式设计】,进入发票打印格式设置界面,选择对应发票类型,点击【查看】。

2、固定好打印机的挡板(一般调节到-20的位置)后,再设置开票软件中的打印参数。

①点击左上角的【设置】。

②选择对应的打印机。

③设置左边距,参数以-180为基准,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左移动,数值越大发票内容越向右移动(15个单位为1个字的距离)。

④设置上边距,参数以-30为基准,数值越小发票内容越向上移动,数值越大内容越向下移动(15个单位为一个字的距离)。

⑤点击【确定】。

3、测试打印。拿一张a4打印纸,折叠成发票一样大小,放入打印机中,放入时务必将纸左边与打印机挡板对齐。

4、点击左上角,测试打印。打印完毕后白纸与发票重叠,观看打印内容是否在对应格子内,否则重新调试打印参数直至每一项都在发票内。

5、测试调整成功之后,就可以打印发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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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2023年增值税税率调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近日,国家税屋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再次助力小微企业,为这部分企业发放了政策红包。具体政策原文是: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那么针对此次政策的出台,延生出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具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少读者还是判断不清楚,在此,专门进行解读下。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常应该是发票开的早的按开票时间算,收款收的早的按收款时间计算,收取销售凭据早的按这个算,就是说那个早按那个考虑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有读者有疑问,如果只收到货物其他都没有怎么算呢,这里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有过一个文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这个文件明确答复了,有货物流没有资金流和票据流不算纳税义务发生,除非有两个其中一个发生就可以算是纳税义务发生了。

【第10篇】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申报表调整

【问题1】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2023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范围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未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问题3】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

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问题4】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答:“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5】我公司资产5000万以下,非限制行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应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的规定,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企业的划型标准,确定企业划型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的企业划型,与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制造业等行业的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问题6】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一并计算退税或后期抵扣?否则会造成附加税重复缴纳。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执行,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2023年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下发后仍适用。

【问题7】非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增量留抵能退税吗?

答:增量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单位。但存量留抵退税仅适用于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问题8】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9】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0】一般纳税人可以不申请退税继续抵扣留抵吗?

答:可以,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11】我公司累计到2023年底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但到2023年3月底没有增值税留抵了,这种情况还用申请退税么?谢谢。

答:当期无留抵税额,则不需要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2023年12月申请过增量留抵退回60%税款、目前还有留抵税额,是否能继续申请、是存量留抵退税还是增量留抵退税?

答:2023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计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3】申请留抵退税的《退(抵)税申请表》中,对企业进行划型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那个年度的呢?还是填写当月的?

答:首先需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其次,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或《金融业划型标准》(银发〔2015〕309号附件)对号入座进行企业划型。第三,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填写相关项目。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的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问题14】如果同一企业既有简易征收,还有一般计税,能不能用简易计税的税额,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结存的留抵税额?

答: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在按欠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税收征管系统中转为“欠税”前,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问题15】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同时,是不是三项附加也可以退呢?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后,三项附加不退,但可在三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该政策对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仍继续适用。

【问题16】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有关系吗?

答: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没有直接关系,但企业收入总额与企业划型有关系,即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退存量留抵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

【问题17】企业如果是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2023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答: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企业,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时,期初按0对待处理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同时,在对企业划型取得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确定划型标准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问题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中“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中的“当期”,具体指的是留抵退税所属时期的月份,还是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

答:具体是指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即在收到退税款后,应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数额,冲减调整本月(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留抵税额。

【问题19】没有信用等级的新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因申请留抵退税对企业信用等级有要求,必须为a级或b级。新办企业因尚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为m级,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0】留抵税额的取数标准是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吗?在哪查自己有没有留抵税额?

答:是《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0行数据。

【问题21】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答: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2】假如4月末留抵500元(2023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23】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问题24】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在2023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2023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25】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口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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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增值税尾差调整会计

导读:在会计的日常工作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误差.重要的是要学会怎样去进行调整.今天我们要来讨论的就是相关的增值税存在误差应该怎么进行调整的问题.同时,阐述相关的会计调整的一些原则.

增值税误差怎么进行调整?

答:可以在月底前直接调整尾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会计调整原则:

调整原则.

企业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需编制调整分录:一是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二是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但不少财会工作者对会计调整分录和审计调整分录这两种调整分录的概念及其具体的编制感到较为混淆.究其原因,这两种调整分录之间具备诸多的相似点、易混淆点,但从本质上说却友有着明显的差异.

从理论上讲,在同时进行调整的前提下,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调整分录的目的和结果都应该是相同的,审计调整分录的目的是为了使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使会计报表公允表达;在被审计单位接受调整的前提下,会计调整也是为了上述目的.不管是审计是一期还是多期会计报表,在被审计单位接受调整的前提下,分别经会计调整分录、审计调整分录调整后最后一期的财务状况是一致的.

即审计调整分录与会计调整分录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

会计调整分录处理是关于对不涉及损益,不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直接调整相关项目;对不涉及损益、但涉及利润分配的事项,通过利润分配、未分利润,进行调整.对涉及损益,也}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来核算,然后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项目(经过以上会计处理后)再调整报告年度企业对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通过会计估计发现的会计差错以及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做的调整,正确核算会计调整事项,对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因为这些应调整事项发生变更的原因不同,变化的时间不定,调整的对象不一致,采用的调整方法复杂,披露的情况不尽相同,使从事会计调整事项的会计工作者,在实际操作时难以准确把握,使会计信息利用者失去可靠性.因此,对会计调整事项的具体情况加以比较,有利于会计工作者及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实际工作中加以借鉴.

【第12篇】7月1号增值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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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关于增值税的政策有很多,变化得也很频繁。近日增值税又发生了变化,关于增值税留抵退税的政策,小编在这里给各位老板做一个整理,需要的可以{收藏}+关注。

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新增的七大行业范围

根据国税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农、林、牧、渔业”。七大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执行时间: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另外,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留抵退税虽然是惠利政策,但也不是能钻漏

洞,由于近期多地发生多起骗税案件,税务局对此也是加强严查的。

除了留抵退税政策之外,2023年税务局还发布了多项关于增值税的调整新政策,小编给大家简单盘点一下:

6%—免征: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免征: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税率免增值税。怎么开票?如何申报?

2023年全年: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不用交增值税。

新政策执行后,关于发票该如何开?

因为政策已经执行是免征增值税,所以企业要想开具发票就是免税的普通发票。

那么问题来了,要是客户就是想要专票怎么办呢?

当然你也是可以开具专票的,但是税率得按照3%来开具,且缴纳3%的增值税。

6月份对于纳税人来说,是税收优惠政策特别多的月份,老板和财务想要为企业节税的话,得及时积极的响应这些政策。

除了留抵退税政策、免征增值税之外,6月份还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微企业可以响应的呢?

地方财政补贴政策

此政策,也是由国家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范围更广阔,政策性质稳定,主要方式是通过小编提供的地方园区,进行注册园区,以个体户或个独的名义在园区进行实际上的业务,享受地方政府的个税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率仅需3%,大大的降低了企业45%的税负压力。

同时,还能享受地方的财政补贴政策。

园区对注册企业的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30%~80%扶持奖励;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80%给予扶持奖励;

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户(小规模)的可以申请核定征收,核定后综合税负4%以内;

如果您有税务筹划方面的相关需求,欢迎留言评论、关注小编。小编也会不定时分享节税、避税干货!

【第13篇】2023年增值税调整

近期,增值税发票相关的新政密集出台!发票开具、发票认证,增值税减免、增值税防伪措施等都出现了重大变化!变化太大,建议财务人收藏学习~

1

3月1日起,勾选认证发票

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税总发布《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儋州市税务局

划重点!主要内容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

1、2023年3月1日前,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个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用发票。

2、2023年3月1日后,在原5个行业的基础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自开专用发票了!

3、8个行业的具体范围,应该参见财税2023年36号规定。

二、勾选认证发票的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勾选认证不再限制于纳税信用a级、b级、c级、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是扩大到所有一般纳税人(包括d级)

三、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四、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税率为征税率—3%或5%。

五、可勾选认证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具体实施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政策依据:《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

2月1日起,这些企业

免征2年增值税!

2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明确: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划下重点:

1、这项政策的免税期只有23个月,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月1日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可以按规定执行。

2、统借统贷以外的集团内部无偿借贷才免增值税,且集团内成员之间没有限制,谁出借都可以!

3、其他企业(即一般企业)要注意了,不适用这个政策,需要注意规避视同调整增值税风险!

4、关于企业集团:国发取消了企业集团的核准登记,改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所以想享受这个政策,要么有企业集团登记证,要么在公示系统可查

政策依据:《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3

财务人注意!2023年起

增值税专票防伪措施也变了

2月3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23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

主要变化有以下几点:

一、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

二、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

三、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四、具体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如下: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9号)

4

定了!最新增值税发票备注栏

必须这样填!

最后,说说大家容易忽视的发票备注栏!填写不当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甚至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财务人一定要注意!

一、自行开具情况

二、税务机关代开情况

1、备注栏内注明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代开发票岗位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专用发票的有关项目——“备注”栏内注明增值税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

2、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3、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建筑服务发票时:

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5、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时:

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差额征税代开发票

通过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三、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后果严重!

1、备注栏填写不规范,会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备注栏填写不规范,会让发票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填写不规范,将无法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4、会被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能受到最高1万元的罚款!

5

收藏!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票的30种情况!

财务人还要知道有些时候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我们做了一张图,总结了30种情况!

温馨提示: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本文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台、财务经理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

【第14篇】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申报表

为了加大纳税服务优化力度,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制了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并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虽说已经实施了一月有余,但依旧有许多财务人并未全部弄懂调整的内容。为了让财务人更好的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编就系统的带大家了解一下这次的调整吧!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有哪些?

1.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删除第3栏“13%税率”;

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

“12=1+4+11”

3.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

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4.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新表格施行后注意事项

1.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2.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5月起废止的相关文件及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媒体,由东奥会计在线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15篇】增值税调整时间

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离不开增值税,增值税立法与每个企业切身相关,作为占税收比重较大的主体税种,其“地位”与影响力远远不相符。

根据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增值税立法工作已经进入了最重要的第二步“法律案的审议”阶段,增值税由暂行条例变成法律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一步。

增值税立法<征求意见稿>

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立法的税种已达12个。

《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直接涉及财税工作的一共有四部草案,关税法草案、增值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消费税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发票管理办法预备进行修订。

征税范围

在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以及进口货物。

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并入“服务”, 同样属于服务性质。

取消“1日、3日和5日”等三个计税期间,新增“半年”的计税期间。

不征税范围

整合部分现行规定中的“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并将其列示为“非应税交易”项目。

后续政策可能将明确剩余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视同销售”调整为“视同应税交易”

将“视同销售”的范围限制在“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和“无偿赠送”,大大缩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有利于减少征纳双方由此产生的税收争议。

发生规定范围外的行为,有可能被直接认定为应税交易。

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为季销售额三十万元。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单位和个人,不是本法规定的纳税人。

在减税降费等政策措施作用下,2023年至2023年底,全国新办涉税市场主体9315万户,年均增加逾千万户。

纳税人界定

将纳税人和起征点进行了绑定,对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界定更窄。

如果销售额低于起征点,就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纳税申报。

起征点无按次的规定,对于小额零星业务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可能要进行调整。

税率及征收率

01. 三档税率13%、9%和6%,征收率仍为3%02. 与税制改革相衔接,注重突出普惠性03. 规定期限的税收优惠政策变成永久优惠,实现税收优惠法定化

销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或提供符合条件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可适用5%的征收率。可能会继续沿用五年。

完善抵扣制度

对于“购进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新增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制条件,限缩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

购买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形成企业的最终产品的情况下,购买这部分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能够完善抵扣制度,使抵扣链条更加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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