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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讲一下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之金融服务的具体规定:
金融服务,简单来说就是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政策依据
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读
银行结息是指利息的实际给付。银行对一笔存款或贷款,并不是每天支付或收取利息,而是集中在特定的日期才实际收付利息,这个特定日期就是结息日。根据上述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照总体原则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即发票、收款(利息)、合同约定哪个日期在前按照哪个日期确认。在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改为收付实现制,可以视为对贷款业务未收到利息的一种税收补偿,等利息到账以后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案例剖析
案例 05 a公司向b银行贷款若干万元,2023年06月01日为b银行对此贷款业务的结息日,结息日应收利息为70万元。一般情况下a公司与b银行应该签署了贷款协议并约定利息支付的日期,b银行不论是否收到利息按照规定都应该在2023年06月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结息日90日之后,也就是2023年08月30日之后的利息,则按照是否收到利息来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同时,结息日90天之后产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不得冲减90天之内的应收未收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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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案情还原某市稽查局在进行专项检查的时候,发现该市一家家具制造企业“其他应收款”挂账8000万元,经核查明细,属于向老板另一家关联公司的借款,而且借款时间已达1年之久,税务人员依法要求企业缴纳了增值税近28.8万元,并依法处以1倍罚款以及相应滞纳金。 借款利息计税1、借款本金=8000万元2、当时同期贷款利率=6%3、一般纳税人贷款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6%4、利息计算的增值税=8000万元*6%*6%=28.80万元 参考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涉税提醒(1)36号文视同销售涵盖了所有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只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应该要缴增值税;(3)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
公司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时5个涉税注意点
注意点1:要有借款合同或协议 企业与个人之间要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借款的用途必须是用于公司正常经营,从而体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
注意点2: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 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注意点3:要代扣利息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注意点4: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
注意点5: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因此公司支付股东的利息金额能否税前扣除一定要注意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是否超过了2倍。
来源:本文由税来税往整理发布,素材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企业借款时应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中需要注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时间还有借款用途。其中特别主要注意的是借款用途,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一、借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是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关联企业、个人为了发展业务经常会有无偿借款的情形。如果签订的是无偿贷款合同还需要缴纳增值税么?
如果是企业之间提供无偿贷款,是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税务局会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如果是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则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企业不符合集团性质,还是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个人向企业借款长期未归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
企业股东向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如果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登记为该借款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属于对他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计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借款利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
影响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
(1)借款利息应取得合法合规的票据,否则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受债资比限制,但是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可以直接税前扣除,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四、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由《印花税暂行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可知,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贴花。
另外注意在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期间,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企业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四项第3点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在日常购进的贷款服务中,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包括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因此,在此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下,接受贷款服务的企业一般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概述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液,金融发展有助于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率。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
3.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内容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4.《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总结
1.一般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业适用的税率为6%;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金融服务,征收率3%;
3.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解析
问:某金融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第四季度转让债券卖出价为100000元(含增值税价格,下同),该债券是2023年9月购入的,买入价为60000元,2023年1月取得利息6000元,缴纳了增值税。该公司2023年第四季度之前转让金融商品亏损15000元,则销项税额是多少呢?
答:转让债券的销售额=(100000-60000)-15000=30000(元)
销项税额=30000÷(1+6%)×6%=1698.1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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