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你知道跟土地相关的征收额度最大,计算最复杂的税种是哪一个吗?这个答案,毫无疑问是土地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要对土地的增值部分收税,征收的对象是“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征收的内容是“增值”部分,即收入减扣除项目,那也就意味着只有发生交易,并且有增值,才会发生纳税义务。
征收环节的关键词:有偿转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收,出让不收;转让和出让的最大的区别就是转让是二级市场,也就是已经出让过的土地使用权,可自由买卖;出让是一级市场,由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有偿的才收,无偿的不收。无偿通常是继承、赠与。
一、税额计算过程
1、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1)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其中财务费用需要有金融机构证明,及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费用扣除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5%】之内。
2、税率及税额计算
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扣除项目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x<50%
30%
0%
2
50<100%
40%
5%
3
100%<200%
50%
15%
4
x>200%
60%
35%
二、举个例子:
某开放商出售一幢住宅,收入总额为12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6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3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400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600-30+(3000+3000)×5%=87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00万元
加计扣除:(3000+3000)×20%=1200万元
合计=3000+3000+870+400+1200=8470(万元)
(2)计算增值额=12000-8470=3530(万元)
(3)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3530÷8470×100%=41.68%
(4)应纳税额=3530*30%=1059万元
三、税收优惠
1、免征,主要针对土地增值率不高的或个人房产的转让行为,具体如下: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2、暂不征,主要是针对企业名称、组织性质等变化,原实体仍然存在,没有发生实质性交易,主要包括:
l 企业改制重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1)整体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3)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4)作价入股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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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要说明:
原告a公司起诉被告b公司,称其向b公司供货,并且双方在2023年11月出具对账单,确认对账数额为83万元。同时,原告还主张,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2月1日订立《购销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合计30万元。原告主张对账单与此项金额合计113万元。原告于2023年3月交货,并按被告指示向原告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被告应于2023年5月31日付款,但是一直拖延未付。为此,原告提交了一份《购销合同》(复印件)作为证据,并且该合同下方落款处有双方公章,并提交了送货单(复印件),被告对该笔交易予以否认,主张此交易并不存在,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买方处的公章并不是其公章,且此购销合同为复印件。被告提交了其股东与原告股东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主张原告仅开具了30万发票,并没有实际供货。
法院判决:对账金额83万元双方确认,予以认可;但原告主张的30万元交易,由于被告主张合同上公章明显有别于其公章,所以,合同真实性存疑。原告提交的送货单为复印件,且缺乏被告的签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其已完成送货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现为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由于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交易,并向被告完成送货的事实,对其要求被告支付其30万货款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也有特殊情况,同一条规定,“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买卖合同(或类似买卖合同,如工程合同等)是一个公司的基本业务合同,应当谨慎完成每一步,避免给自己带来法律风险。
有问题有想法欢迎来探讨。
编者按:纳税人取得发票,上游企业走逃失联,税务局将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列为“异常凭证”,导致纳税人增值税进项转出,有的税务局还要求按进项转出发票金额按照25%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按取得13%的增值税发票为例,损失金额超过取得发票金额的38%以上税款及滞纳金;取得异常凭证一般只是上游企业未正常申报纳税而被对外税务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并不代表纳税人非法取得发票,与接受虚开性质不同,纳税人与上游企业正常业务而取得发票,没有义务和能力保障上游企业依法申报纳税(不一定开具发票没有纳税,有的只是后期没有正常零申报),因此纳税人取得发票对方税务局将发票列为异常凭证,由下游企业承担责任,对合法经营企业显失公平,十分不合理。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异常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都有一套十分公平合理和完善的法规,只是基层税务部门不熟悉业务和行政“乱做为”而增加企业负担而已,只要纳税人善于应用税收法规,则可以避免出现上述损失。那么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应该如何处理呢?
第一、为什么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会被列为“异常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8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它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列入异常凭证的范围:首先是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包括70%以上的);其次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按照该规定,上游企业有六种情况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除了虚开外,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与下游企业无关,下游企业不应当承担责任;纳税人取得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不一定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较多列为异常凭证属于上游企业走逃失联、未正常申报纳税(含零申报)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情况;甚至一些地区税务局下达异常凭证列入指标,将正常企业开具的发票也列入异常凭证;如江苏省这种情况较多。因此受票方及其税务机关对异地发来异常凭证,应查看异常凭证代码;若属于走逃失联列入的异常凭证,先了解开票方是否确实走逃失联,如果不是,可以与对方税务局沟通撤回。
第二、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增值税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8号第三条规定,受票方做如下处理:
1、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对异常凭证有异议的,进项转出后申请核实。(a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通知后10个工作日申请核实)
2、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核实异常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的三流一致,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
因此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只要业务真实的,进项转出后,对增值税损失,可以申请核实,核实后符合增值税抵扣凭证,可以继续做为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税款,就不存在税款损失,这个救济措施对纳税人是公平的,很多纳税人进项转出后,不懂善用这个救济措施。(但遗憾的是法规没有规定纳税人申请核实,税务机关应在什么期限内核实完成,造成很多税务机关不愿意接受企业申请核实,这个还需要总局予以完善,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
第三、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上述税总(2019)38号并没有规定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需要处理企业所得税,有其考虑的因素,因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不一定属于虚开发票,纳税人还有申请核实的程序,补开换开的救济程序,有的还未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等各种原因,因此是否需要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要看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28公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首先,税务机关需要纳税人处理异常凭证的企业所得税,应责令企业60天内补开换开发票。
其次,企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后,在60天内补开换开发票。
其三、补开换开60天届满,根据补开换开发票情况做如下处理:
1、纳税人异常凭证申请核实后,符合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必然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无需补开换开,无需调整企业所得税。
2、纳税人取得发票业务真实,且销售方与开票方一致的,但开票方开具的发票为非法开具,应补开换开发票;若开票方走逃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以非现金付款凭证和合同、物流凭证证实业务真实性,可据实列支成本。
3、纳税人取得发票业务真实,但销售方与开票方不一致的,销售方应补开换开发票;若销售方走逃失联被列为非正常户的,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以以非现金付款凭证和合同、物流凭证证实业务真实性,可据实列支成本。
4、纳税人没有实际业务取得虚开发票的,或纳税人实际业务,开票方应当补开换开发票,开票方无法补开换开发票不属于无法补开换开的情形,则取得异常凭证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才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5、不能做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但纳税人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的,调整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是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应先按流程补开换开发票后,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一般纳税人只要有业务,就会涉及增值税,只要有增值税就会出现增值税的结转。虽然增值税业务占据会计工作一半工作量,但增值税的结转,很多会计还是没有完全弄清楚。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系统捋顺增值税的结转分录。
一、增值税结转的顺序
增值税结转分录时,结转科目的顺序十分重要。顺序错则会导致结转余额会出现在不该有余额的科目。总体顺序如下:
先将应缴税款转入三级科目“转出未交增值税”,然后再将可抵扣税款从“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结转完成后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最后进行政策性加计抵减及减免税款的扣除。扣除完毕后如“未交增值税”贷方有余额则需要交税,若借方出现余额则证明前期多交税,可以退税或抵扣下期应交增值税。具体顺序如下:
二、增值税结转分录及账务处理1、结转销项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1)、转出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ps: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期末无余额,需要全部转出。如果销项税额是负数,依然需要全额转出,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转出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特别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的结转分录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转出的进项税已经被抵扣,这时的分录如上;
第二种情况是,转出的进项税额还没有被抵扣,则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借进项税额负数)
2、可抵扣科目转入“转出未交增值税”(1)、转出已交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ps:“已交税金”科目是记本月已交的税金,需要全额转出,即使已交税金出现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也需要全额转出。
(2)、转出加计抵减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
ps:这里的“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与阶段性政策的进项加计抵减是不同的,这里的加计抵减是指如农产品加工用于13%应税品时的加计抵减,此加计税款视同进项税,之所以在进项税前扣除,是便于账务处理。
(3)、转出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ps:这里并不是转出全部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转出未交增值税”的贷方余额与“进项税额”的借方余额之间孰小,用使用谁的数额进行结转。
(4)、“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转出至“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ps:转出前“转出未交增值税”的余额是可能出现在借方,如果出现借方,则分录贷借方向反过来即可。
3、加计抵减与减免税款的处理(1)、企业纾困加计抵减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特别说明:
企业纾困进项税加计10%(或15%),发生进项税时并不记账,只登记备查账,只有实际抵扣时才有分录。进项税的加计扣除也只有在当月“未交增值税”贷方有余额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月应交增值税税款。
(2)、减免税款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ps:减免税款最常见的是税控盘费用及每年的服务费,只有当月需要缴纳增值税时才可以抵扣,也没有抵扣期间的限制,所以最后处理。
4、交税分录
借: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ps:未交增值税贷方有余额时代表有要交的税款未交,需要缴纳,避免产生滞纳金。“未交增值税”借方也可以有余额,借方余额代表多交了增值税,主要因为预缴税款与“退税”两个原因造成的,余额在借方时,可以办理退税,或抵以后的税款。一般情况下选择后者。
5、留抵退税分录(1)、留抵退税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2)、留抵退税缴回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
新增改进功能说明
(v2.0.52_zs_20221130)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矿产品发票管理
2.1税收分类编码同步 2.2蓝字发票填开 2.3红字发票填开 2.5.1红字专用发票填开 2.5.2红字普通发票填开 2.6矿产品信息表填开 2.6.1红字信息表填开
第三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i
第一章 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业务需求,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软件版本为 v2.0.52_zs_20221130。本说明基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1_zs_20221031 新增改进功能介绍。
一、新增改进功能:
实现矿产品业务需求。支持开具矿产品发票;开具矿产品蓝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红字信息表时,均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增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的“购买方名称”字段最大字符数,最多可填写 100 个字符或 50 个汉字。
第二章 矿产品发票管理
开票软件增加矿产品开具类型,支持所有企业使用矿产品编码开具矿产品发票。
税收分类编码同步
税局端更新税收分类编码表之后,登录开票软件时会自动更新, 如果登录时网络异常没有自动更新,可点击税收分类编码表的“更新”按钮主动连接局端进行更新。对于不能联网的企业,可使用从局端大厅获取的编码表通过税收分类编码表“导入”功能进行更新。如图 2-1 所示。
图 2-1 税收分类编码表
蓝字发票填开
开票软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界面的开具类型中增加“矿产品开具”选项,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开具矿产品发票。因操作方法基本相同,本说明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进行介绍。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2 所示。
图 2-2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
【第二步】开具类型选择“矿产品开具”,进入矿产品发票填开模式下,如图 2-3 所示。
图 2-3 矿产品开具
【第三步】输入购买方信息后,点击商品行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进入“商品编码选择”界面,如图 2-4 所示。
图 2-4 商品编码选择
【第三步】选择商品编码表中的矿产品类编码或者直接使用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矿产品编码,所选的矿产品商品信息填充至发票填开界面商品行中,如图 2-5 所示。
图 2-5 发票填开界面
【第四步】补充商品行其他信息,单位、数量、单价不能为空,单位可从单位栏下拉列表中选择,可选择“吨、立方米、千克、克或
克拉”,如图 2-6 所示。点击“打印”按钮,该张矿产品发票开具完成。
说明:
图 2-6 矿产品发票可用单位
开具类型为“矿产品开具”时,可以使用商品编码表中的矿产品类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矿产品编码,商品编码表和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均只显示矿产品类商品。
矿产品蓝字发票,数量和单价不能为空,单位必须为“吨”“立方米”“千克”“克”或“克拉”。
矿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支持“清单”,点击“清单”按钮可进入清单填开界面。
矿产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商品明细行最多支持2000 行。
企业不能使用矿产品分类编码开具非矿产品发票。
矿产品编码停用后,不能用于开具矿产品蓝字发票。
红字发票填开
红字专用发票填开
已开具的蓝字矿产品专用发票和矿产品电子专用发票,因开具有误、销货退回等原因需要冲红时,可开具红字矿产品发票进行冲抵。矿产品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方式与矿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相同,本说明以矿产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进行介绍。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7 所示。
图 2-7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
【第二步】开具类型选择“矿产品开具”,点击“红字”按钮,显示红字矿产品专用发票开具方式,如图 2-8 所示。
图 2-8 红字开具方式
【第三步】点击“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进入信息表选择界面,如图 2-9 所示。
2-9 信息表选择
【第四步】勾选要使用的信息表,点击“选择”按钮,回到矿产品红字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10 所示。
图 2-10 红字专票填开界面
【第五步】票面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该张矿产品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完毕,红字发票清单可在发票查询界面打印。
说明:
红字矿产品专用发票只能在“矿产品开具”模块下开具。
开具时只能使用“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或“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开具,不允许手工录入红字信息表编号开具。
信息表导入后,将红字发票信息表中所有信息导入展示到发票填开界面, 红字发票信息不允许修改。
当信息表含清单时,红字发票界面中商品行名称显示“详见销售退回清单”,如图 2-11 所示。
图 2-11 带清单的红字专票票面
点击“清单”按钮,可查看具体清单明细,但不支持清单转发票,如图2-12 所示。
图 2-12 红字发票清单填开界面
红字普通发票填开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或发生销售折让时,需要
开具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对已经开具蓝字矿产品普通发票进行冲抵。因为开具方式相同,本说明中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进行介绍。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13 所示
图 2-13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界面
【第二步】开具类型选择“矿产品开具”,点击“红字”按钮,进入销项正数发票信息填写、确认界面,如图 2-14 所示。
图 2-14 销项正数发票信息填写、确认
【第三步】选择冲红原因(以销货退回为例)、对应蓝票发票类型, 输入蓝票的开票日期、代码和号码,点击“下一步”进入正数发票信息确认界面,如图 2-15 所示。
图 2-15 销项正数发票信息填写、确认
【第四步】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完成”按钮,进入矿产品红字普通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16 所示。
图 2-16 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填开界面
【第五步】核对红字发票信息,点击“打印”按钮,该张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完毕。
说明:
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只能在矿产品模块开具。
开具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需小于等于原蓝票信息。
当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的开具原因为“销货退回”“开具有误”“服务中止”时,单位、数量必填,用户可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拉列表中的“吨”“立方米”“千克”“克”“克拉”。
当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的开具原因为“销售折让”时,单位、数量可为空。
矿产品编码停用后,如果本地有对应蓝票,可以开具红票。
当对应的矿产品蓝字发票为清单发票时,红字发票票面商品行显示“详见销售退回清单”,点击“清单”按钮可进入清单填开界面,如图 2-17 所示。
图 2-17 清单填开
矿产品信息表填开
开票软件支持开具矿产品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矿产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矿产品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需要先开具矿产品红字发票信息表,待信息表审核通过后,可用于开具红字矿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矿产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红字信息表填开
企业可以使用矿产品编码开具矿产品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商品行超过 8 行时,可以点击“清单”开具带清单的信息表。企业可以以销售方或购买方身份申请开具矿产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因为方法基本相同,本说明以销售方申请开具进行介绍。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信息表”,选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如图 2-18 所示。
图 2-18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
【第二步】选择“矿产品专用发票”,如图 2-19 所示。
图 2-19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
【第三步】选择开具原因,以“涉及销售数量和金额变更”为例, 选择销售方申请,输入对应蓝字矿产品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和开票时间,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蓝字发票信息确认界面,如图2-20 所示。
图 2-20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
【第四步】信息核对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矿产品信息表填开界面,如图 2-21 所示。
图 2-21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
【第五步】核对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打印”按钮,信息表填开完成。
【第六步】点击“信息表”,选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维护”,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维护界面,如图 2-22 所示。
图 2-2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维护
【第七步】选中要上传的信息表,点击“上传”按钮,信息表上传成功,信息表描述为“审核通过”,如图 2-23 所示。审核通过的矿产品类信息表可以用来开具红字矿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
图 2-23 审核通过
当矿产品蓝字发票使用的矿产品税收分类编码已停用时,如果本地无对应蓝字发票,不允许申请开具矿产品红字信息表。本地有对应蓝字发票,可
以开具矿产品信息表,编码信息必须与蓝票一致。
企业以购方已抵扣方式申请矿产品红字信息表时,需填写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
红字信息表中的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内容要与原蓝字发票的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相匹配。即红字信息表中的商品编码必须是蓝字发票中已经开具的商品编码,红字信息表中每一栏商品编码对应计量单位也是原蓝字发票商品编码对应的计量单位。
当红字信息表申请原因为(1)“涉及销售数量和金额变更”时,红字信息表中的数量、金额、税额等内容要小于等于原蓝票信息;当红字信息表申请原因为(2)“仅涉及销售金额变更,不涉及购销方销售数量变动, 需谨慎操作!”时,红字信息表的金额、税额不得超过蓝字发票剩余可红冲金额、税额。
矿产品红字信息表支持清单功能,当对应蓝字发票为清单发票时,如果填开信息表时可直接带出蓝票信息,点击“清单”按钮可查看编辑对应清单信息;如果无法带出蓝票信息,可点击“清单”按钮进入清单界面开具带清单的红字信息表。
矿产品红字信息表不支持修改,开具有误需要删除后重新填开,如果审核通过需撤销重新开具。
第三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增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的“购买方名称”字段最大字符数,最多可填写 100 个字符或 50 个汉字。
fwsk(kp)_ v2.0.52_zs_20221130
综合说明
一.补丁下发说明
版本号
v2.0.52
补丁编号
fwsk(kp)_ v2.0.52_zs_20221130
系统
名称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2
下发日期
2022-11-30
升级
范围
全国范围
下发
原因
新增需求
(一)变更的功能需求:
根据总局相关需求,调整开票软件,涉及修改如下:
1. 实现完善矿产品发票货物名称的业务需求。支持在线获取矿产品编码;新增矿产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开具功能,矿产品蓝字发票、红字发票及红字信息表均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2. 实现提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字符长度的业务需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名称长度增加到50个汉字。
修改后版本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2。
(二)包含但不启用的功能需求:无。
软件优化
无
缺陷和问题修改
无
下发
文件
提交用户
01补丁综合说明书
有
02应用安装
有
二.升级操作说明
1、升级指导概述
为了保证生产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建议在升级之前做好开票数据备份工作。
2、升级步骤
【第一步】将金税盘通过usb数据线连接到计算机的usb接口,系统会自动找到新硬件,并自动完成金税盘驱动程序安装,无需手工安装。金税盘驱动安装完成后会在计算机的设备管理器中出现“aisino jsp shuikong usb device”的标识,如图2-1所示:
图2-1 设备管理器中金税盘设备
【第二步】双击安装文件夹中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2_zs_20221130).exe”安装程序图标,如图2-2所示。
图2-2 安装程序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快速安装界面,如图2-3所示。
图2-3 快速安装界面
【第四步】安装完开票软件后,会在桌面上出现“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如图2-4所示。
图2-4 桌面快捷方式
【第五步】双击桌面上的“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或单击“开始/程序/开票软件/开票软件v3.0”菜单,便启动系统进入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界面,即开票软件界面,如图2-5所示(图中显示开票软件版本号,此图为示意图,实际软件版本号以所安装软件为准)。
图2-5 用户登录对话框
【第五步】在开票软件用户登录界面上,选择用户名、密码(默认为123456)和证书口令(默认为88888888),点击“登录”按钮便可登录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步】对于配有报税盘的企业,需要将报税盘通过usb数据线直接插在计算机的usb接口即可,无需安装驱动程序。报税盘安装成功后,可在计算机设备管理器中查看设备状态,如图2-6所示。
图2-6 设备管理器中报税盘标识
注册报税盘:在开票系统中初次使用报税盘时,必须先注册报税盘。利用开票系统中汇总处理模块模块“金税设备管理”菜单下的“报税盘注册”功能对报税盘进行注册,只有注册成功的报税盘才可在开票系统中正常使用。
注意:
对于仅使用金税盘的用户,金税盘可以实现购退票、开票和抄报税等所有功能。对于使用金税盘和报税盘的用户,其报税盘主要作用是购退票、抄报税和到税务机关修改购票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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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2月05日
劳务报酬缴20%-40%个税,税负高?不一定哦!!
现在很多人都觉得税负高,这不仅体现在企业,也与我们个人利益相关。对于个人而言,主要关心的还是个税税收问题,个税的税率,不管是经营所得,还是工资所得,都是比较有分量的。这两收入虽然不低,但有高有低。劳动报酬所得20-40%个税的起点高,看着就吓人。今天就来讨论一下是不是这么恐怖!
此图是税务局开具代开的发票,但这发票其实是错的,是的,就是错的!因为租车(光租)是财产租赁所得,不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暂时不需要看这个错误的地方。这里主要要告诉你的是,如果我们去税务局开具劳务报酬发票,备注栏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由付款人依法代扣代缴”的字样。
其实很多人都很困扰,支付方还要代扣代缴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这还不算,重点是交一个点的增值税(现行政策),加上城建税及其教育费附加税,总的来说,这个钱很多,很多人都接受不了。
比如:
发票上注明劳动报酬所得10万,增值税1个点,税额就是10/1.01*0.01=990.1元,城建税为990.1*0.07*50%(这个是减半政策)=34.65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比较复杂,所以用表格的形式列出来比较彻底些:
个人所得税为不含税收入-减除费用-城建税减半-教育费附加(代开没有超过30万免)=79173.27*40%-7000=24669.3元。的确,10万的劳动报酬,单个税就要扣你2.5万左右,确实很多。也正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开发票。即使愿意开发票,也是和企业谈好拿到的价格,让对方承担个税。
那么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我们来论证下:
众所周知,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劳务报酬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居民个人综合收入=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要注意不是总收入)-支出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综合所得使用的税率表与工资薪金累计预扣预缴税率表相同。
劳务报酬的收入额不同于工资薪金所得,他的收入是扣除20%的费用后计算出来的。这个计算基数比工资薪金少20%。这样,相同数额的报酬和工资薪金的计税依据就远远低于工资薪金。
例题:
为了计算方面,社保公积金以及专项附加扣除都省略了,因为两者内容一致。假设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都是10万元,但劳务报酬需要按规定扣除20%的费用才能得到收入79207.92元,10万元的工资薪金不变,一年6万元的费用也不变。
此外,劳务报酬还可以将扣除所得带来的附加税减半,因此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为19173.27元,而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由此,按照综合所得计算税率,劳务报酬应纳税额为19173.27 * 3% = 575.2元,工资薪金应纳税额为40000 * 10%-2520 = 1480,你发现没?劳务报酬的个税反而比工资薪金产生的个税少了一半。所以我们一般不看代扣代缴的税,而是看综合所得税,因为代扣代缴之后,退税是有可能的。
所以,我认为大家不愿意去开具发票,不是说开发票难。关键是劳务报酬扣缴税率太高,大家都被这个20%的起征点税率吓到了,然后次年进行最后的汇算清缴,不得不退税。其实这样做也是可以的,因为如果退税的话,会返还给个人,而不会返还到付款人的账户上。即便如此,大部分个人还是不愿意。
为什么呢?
1、感觉个人先交税费,占用资金,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2、我不相信企业会真的代扣代缴。有的个人和企业协商,说代扣的钱是为了缴纳税费,个人也同意,但未必是真的把钱用来代扣代缴税款,然后代扣后不申报纳税,导致最后即使需要退税,也没有数据支持,吃了哑巴亏。
如果公司盈利,如何将公户的资金合理合法地转移给股东,同时少缴税或不缴税?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操作方法:
一、给股东发工资
首先,如果你只投资公司,不工作,是拿不到工资的。股东只有通过劳动合同、社保、劳动等相关记录证明自己在公司工作,才能拿到报酬。
公司可以通过发放工资和年终奖的方式,将股东个人所得税降低到10%左右。因为有个人免征额和专项附加扣除,可以相应扣除一部分税款。
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最终税负在股东分红的20%以下,就可以提前计算出薪酬和年终奖的分配范围,并结合最优分配比例。
二、给股东配车或分房
如果觉得20%分红税负过高,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买车或者买房,然后分给股东免费使用。
不过这种方式也有弊端,因为这些资产都挂在公司名下。如果后期公司破产或有债务,这些资产会被法院拿走拍卖以偿还债务。
三、公司减资
当然,还有一个简单直接的操作方法,就是按照公司减资的比例退还投资。因为是同比例减持,所以不影响各股东的实际权益。
但公司注册资本减少,不利于公司形象。有些项目还要求公司注册资本不能低于一定的股份,所以这种操作方式也要慎用。
四、优惠政策(重点推荐)
在园区内新设一般纳税人公司,不改变原主体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经营地址,享受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支持。
股东从公司拿钱合理的税务规划方法,但是在降低综合税负的同时,一定要保证税务规划的合规合法,不要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聪明的老板“节税”,聪明的老板“避税”,愚蠢的老板“逃税”。
不懂财务的老板:
要么走在“交税”的路上,要么走在“交罚款”的路上。
要么在去监狱的路上,要么在去监狱的路上。
谈到避税,有人可能会问:“纳税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怎么能说合理避税呢?”避税不是犯罪嘛?我们该做什么?“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避税不同于逃税。避税是通过合理的方式减少税收支出,而逃税则是不缴纳应税项目的税款。避税是通过合理的方式减少税收支出,而逃税则是不缴纳应税项目的税款。
合法避税是纳税人在尊重税法、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减少税收的支出。合理避税不是偷税漏税,是正常的合法活动,合理避税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还需要市场、商务等多个部门的配合,从签订合同、资金收付等方面入手。
总结:
税负高?享受国家、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嘛!
目前,我国西部大开发或少数民族自治区都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利用税收政策在税收优惠区注册企业,不仅节税,而且合理合法。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是投知界一直秉持并坚定不移坚持的初心和理念。
我们一直提倡税务规划,是让企业认清风险,看清形势,绝不能胡搞。只有正确运用国家和政府的优惠政策才是当前形势下,唯一正确并持久的方式。
税务规划与税务筹划的区别:
个人浅见:税务规划不同于税务筹划。税务筹划侧重于短期、暴力,且大多通过不合规的手段达到偷漏税的目的,那真是税务不查一时爽,一查爽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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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营业外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
首先跟你说一下,一项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不是看你做账的会计科目,而是需要判断一下该项业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若是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当然没有增值税,比如公司收到了一笔捐赠款10万元,这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若是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业务,还要看看收款方向,若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但是若是购买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建筑企业在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因为甲方延期付款而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属于是在增值税应税行为中销售方或者服务提供方在价外额外收取的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注意:
也就是说,增值税应税行为仅包括政策明确列举的在我国境内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行为。其他行为则不属于应税行为。
参考二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不再强调“向购买方收取”,不再列举价外费收费名目,同时采用了反向排除法,哪些不属于价外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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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凭证,不管是采用扫描认证或勾选确认等方式,在申报期内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都必须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该平台签名确认发票用途,否则,将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新功能简介
2023年10月30日,我市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正式上线,您使用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更名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作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的重要组成部分,升级后,登录网址和登录方式不变,但软件功能和操作方法有所调整,其新增功能及优化之处主要包括:
01、所有发票均需选择用途后再进行勾选
▶可勾选的发票类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通行费)。
▶发票用途包括:用于申报抵扣或不抵扣、用于出口退税和代办退税,各项用途相互独立、同一份发票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用途。
02、抵扣勾选增加确认签名操作
升级后的抵扣勾选流程为:勾选可抵扣发票→申请统计→查询统计表→确认签名,以上流程完成后方可进行增值税申报。
在确认签名之前,可撤销勾选,重新选择用途。
03、扫描认证的发票还需在平台确认用途
升级后扫描认证仅作为采集发票信息的一种方式,扫描认证后还需登陆平台进行确认签名。
扫描认证的发票默认用于申报抵扣,也支持撤销勾选操作。如扫描认证的发票用于抵扣,应登陆平台确认签名;如扫描认证的发票用于出口退税,应登陆平台撤销勾选,再确认用于出口退税
04、注销勾选
平台新增注销勾选功能,用于提前对注销申请的发票数据进行确认签名操作。
如您当月准备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进行注销申报,在完成上月属期申报后,可以使用注销勾选功能提前对当月属期发票数据进行确认签名,完成当月属期的注销申报。
05、回退税款所属期
平台新增回退税款所属期功能,如您需要回退税款所属期到上一期重新进行发票勾选确认,可通过回退税款所属期操作。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撤销(作废)回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
2.需回退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申报状态为“未申报”;
3.回退月份依然在申报期内。
06、发票全生命周期展示
您可查看发票的全生命周期信息,包括发票领用、开具、申报、缴税、勾选(认证)等流转状态信息,以及正常发票、异常扣税凭证、逾期扣税凭证等发票管理状态信息。
07、异常发票处理
您可查询勾选确认后状态异常的发票信息。异常状态包括作废、失控、冲红或管理状态非正常。异常发票不能作为有效抵扣、退税或代办退税的依据,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温馨提醒
厦门市税务局已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推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手册及问题解答,请您及时关注。
2023年发布的增值税政策
日期:2022.1.2
来源:税乎网
财办预监〔2021〕40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审核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财办预监〔2021〕40号] [2021-09-30] [财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2021-11-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 37 号] [2021-12-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税总函〔202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预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有效] [税总函〔2021〕72号] [2021-04-21]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4号] [2021-11-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021-03-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装备中心〔2021〕1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装备中心〔2021〕108号] [2021-03-01]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1-03-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税〔202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 [全文有效] [财税〔2021〕51号] [2021-09-0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021-05-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2021-04-2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全文有效] [财关税〔2021〕23号] [2021-04-15]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2021-07-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1-03-29] [国家税务总局]
档办发〔2021〕1号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档办发〔2021〕1号] [2021-02-22]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1-03-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2021-12-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2021-03-31]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1-03-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1-02-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021-03-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2021-03-1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021-03-1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装备中心〔2021〕10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关于落实《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中关于企业信息初始化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装备中心〔2021〕108号] [2021-03-01]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档办发〔2021〕1号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 [全文有效] [档办发〔2021〕1号] [2021-02-22]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全文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1-02-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 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编者注: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原适用 17%税率的调 整为 16%;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 整为 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软件产品需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 3 税〔2018〕32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 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 39 号)第一条
增值税抵扣计算公式
1、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举一个具体的例子说明吧:
销售a商品100件,不含增值税单价8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额就为100*80=8000元。
设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a商品的销项税额为:8000*17%=1360元。
购进a商品时,每件支付60元(含税),总金额为100*60=6000元(含税),应化成不含税为:6000/(1+17%)=5128.21元,税额为:5128.21*17%=871.79元。
以上100件a商品的新增价值为8000-5128.21(不能减6000,因为6000是含税,要化成不含税)=2871.79元,税率是17%,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为:2871.79*17%=488.20元.但在税法当中是不采用这种算法的,在此是为了让你对增值部分有个更直观的理解,才这样举例的,税法上正确的算法如下:
应纳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1360-871.79
=488.21元
备注:两种方法算出的结果相差0.01元(488.21-488.20)是购进时6000元为含税金额化为不含税时之差,为正常情况,实践中按防伪税票上的税额计算即可) 。
增值税如何抵扣
我国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讲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现。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从销货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的价款,取得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按10%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中国粮食购销企业的免税粮食,可以按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
4、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按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和基金金额按7%抵扣进项税额。
5、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免税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有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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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新的整理和规定。这个文件先是定义了哪些情况算异常凭证,然后明确了异常凭证的处理。基本的处理原则就是不得抵扣。
这样做的趋势就在于:能够实现完全由电脑系统进行自动化操作,可以批量的、自动的要求纳税人补税,税务机关不需要走执法手续,不需要出执法结论,提高了增收效率,降低了执法风险,所有一般纳税人都要小心了。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税收法律、法规定义的概念。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基于这个授权:总局可以自行定义某些“有关规定”,如果发票不符合这些有“关规定”,进项就不能抵扣。
(一)什么是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
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不符合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之一,所以不能抵扣进项。注意,此种定义异常的有关规定,并不涉及发票本身是否合法的问题。所以,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能说明就是违法凭证,并不能否定其合法性,依然是合法的发票,依然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的税前扣除凭证,除非未来有新规定,否则甚至依然是简易计税差额扣减的凭证。
(二)哪些算异常凭证
按这个38号公告,异常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税务it系统导致
(2)开票方非正常身份导致
(3)大数据评估导致
(1)税务it系统导致,就是说基于开票系统、管理系统本身所认定的异常发票。
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开票系统丢失被盗后,开出但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税务机关发票稽核系统稽核时通不过的发票,包括“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等。
这一种情况的异常比较好理解,因为是系统、发票本身存在不正常,是发票的硬伤,也是容易判定和处理的问题。
作为企业的会计就一定要熟记各种公式,其中有一点就是增值税的计算方法,这个是必须要记住的,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介绍一下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怎样计算增值税呢?首先我们要记住一点应缴纳的税额是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那么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就是要用不含税的销售额*(1+税率)这样就可以算出来含税的销售额了。比如说一件商品不含税的价格是80元,设定增值税的税率是17%,那么这件商品含税的销售额就是80*(1+0.17)=93.6,93.6就是这件商品的销售额,那么我们采购商品的时候这个产品采购价是60元(含税)那么我们要算出采购商品的税率60/(1+0.17)=51.3那么接下来我们用93.6-51.3=42.3这个就是应纳增值税的税额。然后我们再乘以销售商品的数量就可以了。
这样增值税税率就可以算出来了,非常方便的。
今天我们来讲一下增值税征税范围一般规定之金融服务的具体规定:
金融服务,简单来说就是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以下文章来源于中道财税,作者常则宇
既有老项目又有新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划分增值税进项税额?
案例:a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有老项目又有新项目。老项目为出租不动产业务,适用简易计税;新项目旨在自行建造房产用于出售。该房产公司于5月初采购一批装修物资,其中一小部分适用于老项目更新改造(未签订新合同),一部分用于新项目开发支出,导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新项目目前还在开发阶段,未实现收入。那么如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实现划分和转出呢?
一、税法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既有简易计税,又有一般计税的,对无法准确区分的进项税额,需要按照当期简易计税项目的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既有简易计税又有一般计税的,可以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即可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建筑规模”为依据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但本文着重讨论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采用一般计税的项目无收入,仅存在简易计税项目的收入(非出售自建房产),且大量成本支出都是为了开发新项目,那么此时再采用上述所说的以销售额为计算依据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就会大大增加进项税额转出的比例。
回归案例本身,a房地产开发企业明显不适用2023年第18号公告规定的以“建筑规模”为依据对进项税额进行划分。如果以“销售额”为进项税额转出依据,5月末,该房地产企业只有老项目的出租收入,没有新项目的销售收入,此时计算进项税额转出,分母的基数会很小,不是明智之举。
二、建议处理
我们都清楚,税款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企业资金使用的灵活性,进项税额的大比例转出,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减少企业的净利润。那么,在房地产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情况下,财务人员如何合理操作,才可以帮助企业优化税负呢?
以前企业在抵扣进项税额时,还需要考虑进项票据的认证时间。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专项票据的认证时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让财务人员有了缓和的余地。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a房地产企业可选择在开发的新项目实现销售收入时,再认证5月份采购材料的进项专票,这样可以使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计算口径中分母的基数变大,从而大大减少进项税额转出的比例。
综上所述,如果房地产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既存在简易计税(非出售自建房产),又存在一般计税的,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合理的统筹规划,尽量避免税款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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