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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9 11:36:03 热度:4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优惠政策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第1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内企业发展迅速,税收是为了促进经济增长的一种管理政策,不仅保障了经济稳定性,也巩固了各个产业之间的发展,对于企业经营来说,加强对企业税收情况的监控,能有效促进企业实现良性、合法化的管理道路,但由于大多数企业在实际税收管理存在一些问题,想保证企业能够实现依法纳税,就需要对出现的问题采取一定措施,以此有限促进企业能够长久的发展。

税收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要求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具备极强的税收操作能力和专业素养,在工作中要求工作人员拥有熟练的业务能力,保障税收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也要避免企业在税收过程中发生不合法的行为。

我们常见的几种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一、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现在个税是核定在0.5%—1.5%之间,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缴纳的税率不同,一般不限行业,无需本人到场开具发票,即可享受到优惠,更不会出现年底汇算清缴的问题,无需支付方代扣代缴个税。

二、经济园区招商

一直以来,总部经济招商政策一直属于企业的最大选择,企业在享受到各个地区政策优惠的过程中,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办公,注册式的享受到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自身的压力。

三、财政扶持

这是针对一般纳税人,入驻到园区之后,在当地纳税,享受到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中的财政奖励,

增值税地方留存50%

所得税地方留存40%

根据纳税额,享受到留存部分中30%—80%的扶持比例。

四、.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就是以小规模的个人独资或是个体工商户的方式入驻到园区,个税核定为0.6%—1.2%的优惠,根据行业的不同,享受到不同的税率优惠,根据开的票据,享受到增值税的免征政策。

以上几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减轻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分红税的相关问题,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合理合法的享受到上述的政策优惠。

建立完整的税收制度、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能够保证税收工作顺利、良好的运行,企业也可以通过正规税收平台,来解决企业税收问题,以此可以减少对不了解税收流程,而产生的浪费资源等现象,有效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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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小规模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享受主体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享受条件】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摘自《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第3篇】小微企业增值税附加优惠政策

国家宣布:2023年国家要减税、退税2.5万亿。今天就给大家带来国家最新税费优惠动向。涉及增值税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留抵税额退税、个人所得税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

总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大规模的进行留抵税额退税等,2023年减税降费力度很大,国家是动真格的了。这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

我们挨个来看看具体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这次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那具体会是什么呢?我们来分析一下:

当前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一个是3%征收率减按1%优惠(这个一直没有正式发文,但是已经在执行),另外一个是月度15万(季度45万)及以内(增值税起征点的概念),免征增值税。具体如下图:

其中3%减按1%其实已经是定了的,那么这次就很有可能是:继续提高起征点。那么会从季度45万提高到什么地步呢?我们猜测有可能会是季度60万(月度20万)。当然,具体的需要等文件明确。

二、企业所得税

这次主要明确的是:2023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想要对这个政策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就要知晓先前的政策。之前的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分了两段:

2021.1.1-2022.12.31,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实际税负在2.5%(25%*20%*50%,计算方式具体见下图)。

而针对应纳税所得额100万-300万的税收优惠(实际税负10%),已经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

这次明确的是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很可能会由10%将至5%。

三、大规模退税政策

2023年将对留抵税额进行大规模的退税,尤其会优先支持小微企业,并且明确:在2023年6月30日前,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同时对于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环保、电力燃气等留抵退税的问题,进行全面解决。保证退税资金全部直达企业。

四、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这个主要是由原来的75%提高到100%,同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也有望进一步加大。

五、个人所得税又能少交了!

这个之前已经放风过,就是2023年基本上会增加一项新的专项附加扣除: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对于符合条件的人,可以少交点个税了。

【第4篇】小规模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关链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税务讲堂开讲啦!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5篇】军转干部自主择业坟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军改以后已经是历史的产物了,随着2023年最后一批军改期间满18年军龄干部可享受的政策,目前已结束(以前是军龄满20年营职以上干部才可选择自主择业),从2000年这个政策实施以来,目前自主择业干部全部数量在30万左右。

自主择业只是军官转业其中的一种安置方式,只不过有附件条件,你达到才可以享受。很多战友选择这种安置方式,我觉得很多人是觉得不想再进入体制内工作,响应祖国的号召,减轻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安置压力,自己在享受相关工资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以在休息之余干点力所能及的工作。

特别是一些战友在部队服役年限比较长的离开部队,回到地方生活有很多的不适,这个过程起码有一两年时间。重新适应地方生活,都想着能有一番作为。回到地方后,发现当初自己的雄心壮志在回到地方后,被现实折磨的支离破碎。

我也在19年底脱了军装回到地方,20年老二出生了,全身心的带孩子,生活也很自在,退役金够用,一个超级奶爸不用有工作上的压力,后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感觉不到40岁,不干点事也是心有不甘,21年琢磨着创业,总感觉自己只要能吃苦就能干点什么出来,事实的残酷真是给自己上了很好的一课,进军养殖业,从找场地、谈租金、建场地。。。。一阵折腾,到年底是干不下去了,现在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劳动力,大多数老年人,资源只能靠自己,干不了清算吧,一看没少亏,一台中级车是没有了,后期再详聊具体创业过程。

22年春节一过,觉得创业不行,投简历吧,进入一家物业公司,担任管理层骨干,目前收入只能说凑合事,不高也不低,算是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干了一年总体感觉,在地方公司自己想投入精力也是有优势的,毕竟物业是管人的行业,稍微吃透业务,对我们这些部队退役的军官来说应该是绰绰有余的。

参照自主择业干部,现在选择逐月的战友也要考虑好,起码跟自主比,你还有考虑社保、医保的问题,考虑退休后的待遇问题,考虑好能不能适应社会的大浪淘沙,能不能放平心态,把自己当成一介平民来参与社会工作。当然也有很多企业愿意用部队军转人才,把部队上吃苦耐劳和甘于奉献的精神带到企业上来,结果也会很好的。

【第6篇】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在享受普惠性税优政策暂免征收增值税时,且满足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如何做分录?拢共分两步:1、日常会计核算;2、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

2023年以来,普惠性税政以其广度和力度,深受纳税人的喜爱,成为万众关注的焦点。关于普惠性税政的政策解读确实很多,学习的渠道也是很丰富的。但,关于会计处理,公告没有讲,也没有直观的培训教材系统的讲过。让广大学员,特别是头条广大读者朋友没有相关的借鉴和知识点,那是不正常的!在头条,没有您找不到的答案!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日常会计核算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的会计核算,其重点还是放在销售日常会计核算上面。与会计相关准则和规范没有差别。重点在后一步的确认!

1、未(不)开票收入的会计核算

例如:a企业1月2日收到产品销售款1000元,未开票且不须开票!现金收入属于典型的含税收入,在做会计分录之前,无比要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同时,现金收入和其他收款形式的收入,在纳税义务确认方面是一致的。

借:现金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9.13

2、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例如:a企业1月1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客户,收到款项11万元

借:银行存款1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6796.12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03.88

3、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2月21日应客户要求,向专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万元,收到款项6万元。(暂不考虑代开预征税款)

借:银行存款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58252.4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1747.57

4、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同日想客户收到款项8万元

借:银行存款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77669.9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2330.10

二、判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不满足条件不做处理,满足条件的做相应会计处理

1、判定条件的汇总

上述4条经济业务全部属于免征条件汇总业务

免征条件汇总=970.87+106796.12+58252.43+77669.9=243689.32元,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的现实,该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符合季度不超30万元,满足季度不超30万元免征条件。

2、免征增值税额的计算

上述4条经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免征,免征仅包含未(不)开票收入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两部分免征!

免征增值税税额=29.13+3203.88=3233.01元;

不能免征增值税税额=1747.57+2330.10=4077.67元。

3、会计处理

不享受免征增值税部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再做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4077.67

贷:银行存款4077.67

免征增值部分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3233.01

贷:营业外收入3233.01

三、综述

小微企业关于增值免征的账务处理,分为日常核算(免不免征,日常核算都一样)和判定是否符合享受免征再做相应会计处理两部分。会计处理的核心还是以普惠性税优政策为指导,把握政策的相关细节便可!

【第7篇】近期,一大波税收优惠政策来了,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请查收!

近两年,在特殊的市场环境下,不少抗风险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都或多或少面临着一些经营压力。了解各行业实际困难,为减轻各企业经营成本负担;近期,一大波税收优惠政策终于来了,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请有需要的朋友抓紧收藏吧。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可直接享受增值税全额免征和附加税优惠(取消上季度45万限额)。此外,代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自然人也可享受此项免税。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再减半征收根据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执行的税率为20%;目前,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w以内的,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2.5%*20%=2.5% .就是25%*20%=5%。注意,小微企业的定义是年应税收入低于300w,从业人数低于300人,资产总额在5000w以内。另外,在地方的税收园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也可享受0.5%-1%左右的个税征收,大大缩小了企业的成本差距,虚高利润、高分红和个人税收的税负压力,解决个人因临时业务需要无法自行开具发票的实际问题。案例分析:某软件开发公司遇到技术问题需要解决,于是高薪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事后,公司向个人支付了100w,个人也应向公司提供相应的发票;这个时候,如果个人到国内的税收园区申请临时自然人代开发票,只需要缴纳100w*0.5%=0.5w的税费即可,不仅解决了开票问题,而且还大大降低了自身与企业的税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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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会计分录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印发)第二条第(十)款的规定:

「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根据财税〔2014〕71号、财税〔2015〕96号〕、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2023年第23号等税收政策的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看,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按季度进行的,而会计核算要遵循及时性原则,发生交易或事项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这就出现了一个时间上的差异,即,取得销售收入时,无法判断本季度销售额是否符合免税的标准,只有等到纳税申报期时才知道。

根据财会〔2016〕22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收入且发生纳税义务时,应先按照征收率对收入进行价税分离: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季度终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本季度销售额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条件,再将已经计提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

那么,这个当期损益应当计入哪一个会计科目呢?笔者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都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企业所得税扣除基数)看,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为宜。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毕竟,这个应交增值税当初也是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剥离出来的,现在免征了,就再还原回去好了。

高顿 成就你财税职业梦想!

高顿财税学院(id:gaoduncaishui),来源:转载于何博士说税

【第9篇】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的政策措施,减轻了企业负担,增强了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全国新增减税降费9101亿元,其中新增减税7889亿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你们企业应享尽享了吗?以增值税为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呢?我们已经梳理好了,快来看看吧~~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2.继续执行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

3. 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第一条、第五条。

4.继续执行金融机构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第一条。

5.继续执行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6. 继续执行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1 号)第七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7.继续执行取得符合条件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67 号)第四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8.继续执行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73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9.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药物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3号)

10.继续执行特定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

11.继续执行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

12.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第二条、第三条。

13.继续延长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一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特定展品免征增值税

对中国—东盟博览会、中国—东北亚博览会、中国—俄罗斯博览会、中国—阿拉伯国家博览会、中国—南亚博览会暨中国昆明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青海)藏毯国际展览会、中国—亚欧博览会、中国—蒙古国博览会、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在展期内销售的免税额度内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烟、酒、汽车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中西部地区国际性展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1号 )第一条。

15.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第一条。

16. “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的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植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进口的用于科研、育种、繁殖的野生动植物种源,以及军队、公安、安全部门(含缉私警察)进口的军警用工作犬、工作犬精液及胚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和军警用工作犬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8号 )

17.“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在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对外谈判的合作区块视为中标区块)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中外合作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在我国海洋(指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下同)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包括1994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对外合作“老项目”),以及海上油气管道应急救援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或应急救援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在我国境内进行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包括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资料)、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能源资源勘探开发利用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17号) 第二、第三、第八条。

18.“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

19.“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第一条。

来源:北京税务、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10篇】小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

最近小编在朋友圈刷到这么一张图,图中显示2023年小微企业100万以下部分按照5%征收!

01

2023年,100万以下按照5%征收?

首先,截止到目前为止,国家税务总局并未针对小型微利企业的100万元以下部分的税收优惠做出延期的政策。而网络上流传的很有可能是某地方税局政策先行了?又或者是p图的也未可知。

也就是说,财税2023年12号,即应纳税所得100万以下的政策,在2023年12月31日到期了。新政策目前还未发布!

而新政未出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下按照20%纳税,而应纳税所得额100万至300万部分按照5%纳税,这显然不符合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

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是根据负担能力的大小来确定税收负担水平的原则。税收量能负担原则认为,税收的征纳应在实质上实现税收负担在全体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纳税人按照其实质纳税能力负担其应缴纳的税收额度。

而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政策来看,很有可能会对100万以下按5%执行,也就是回到2023年政策的状态。

当然,我们也不能随意猜测,静待相关文件出台即可。

02

2023年小微企业还有哪些优惠?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首先要同时满足4个条件:

截至目前为止,100万以下按照2.5%实际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已经到期,而小型微利企业目前还有以下4项优惠: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部分,实际税率5%。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三、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享受增值税相关优惠:

四、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03

最新最全!小微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优惠大合集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

【第11篇】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填报

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小微企业到底有啥区别?经常有老板分不清这三者的区别,认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是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一定是小微企业,这是不对的,那怎么区分它们?

图源网络,侵删

首先来区别一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主要的区别是两个点:

第一个是营业额上的区别,税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连续累计12个月的开票额,如果超过了500万,就要强制升到一般纳税人,这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第一个区别;

第二个区别主要是增值税率的区别,在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1%。而根据不同的行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分为四个档,分别是13%,9%,6%,还有3%,这就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第二个区别。

那小微企业又怎么认定呢,小微企业的认定是由三个原则来认定的?

第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能超过300万。

第二,从业人数不能超过300人。

第三,他的资产总额不能超过五千万。

图源网络,侵删

一定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一条都不能认定为小微企业,那有必要成为小微企业吗?为什么要认定小微企业?有什么好处?它可以享受什么样的税收政策呢?小微企业它主要可以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一个税收优惠。那这个税收优惠是什么样的?

第一如果你的企业的年利润在100万以内,那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率是2.5%。

第二如果你的企业的年利润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那你企业的所得税的征收率是5%。

如果你的企业符合小微企业,那你的企业就可以享受到它的税收优惠。

但是!2023年年底过后从2023年开始,部分地方的小微企业,年利润在100万以内,按5%实际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税负率实际5%。感兴趣的老板可以查一下当地的情况,而你的企业的年利润在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保持不变,还是原来的5%。

图源网络,侵删

也有很多老板说,往后一年里,小微企业只要年利润在300万以内,可能都是按5%的实际税负率执行。

目前还没有正式的文件出台,以上的内容是参考,目前只有部分地区的系统显示以上内容,具体以官方文件为准!

【第12篇】建筑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行业增值税+所得税总共纳税不到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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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建筑公司的都很清楚,建筑行业业务多,利润在外人看起来觉得很高,但是实则是利润虚高。不仅是因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税导致税负高,更是没票据!遇到供应商不能开票,导致无法做成本,需要缴纳更多税金等等一系列的问题。

建筑业在理论上讲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而且建筑业可以抵扣的项目很多,比如钢材、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但由于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建筑业进项抵扣不足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体现在这4个方面。

一、劳务人员的工资支出。这是很大的一项占比,且很难取得相应的支出票据。

二、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无证经营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层层转包、工程项目垫资和中标下浮等问题也是影响建筑业进项抵扣的重要因素。

四、作为主要原材料的商品混凝土可按简易办法纳税且适用3%的征收率,而建筑业销项适用9%的税率,进销税率相差达6个百分点。

造成相关采购成本和劳务支出无法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的局面,既增加了增值税税负也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这种情况下,建筑行业如何降低税收负担呢?

依法诚信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和觉悟,企业节税方式有很多,然而合理报税才是企业节税、节税的最佳选择。今天在这里就为大家推荐一个合理合法的税收洼地政策,现国内四川、河南、辽宁、上海、重庆、湖北、江苏、青海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

一、个人独资核定征收

建筑行业增值税+所得税总共纳税不到3%,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了解

(1)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2)服务中心、管理中心等,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3)工程、施工、建筑安装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个税核定征收(0.35%—2.45%)

案例解析:

江苏南通戴总的建筑公司当月有1000万的销售额,出来工作人员成本费200万余元,那需缴纳的税是,增值税1000*6%=60万,企业所得税1000-200*25%=200万,附加税税率60*12%=7.2万,分紅(1000-460)*20%=108万。税款累计60+200+7.2+108约375万。

假如应用2个个人独资企业拆分为小规模纳税人,享有核定征收。增值税(2023年期间可享受1%优惠政策)500*1%*2=10万,个税:20万,附加税:10*6%=0.6万,税款累计10+20+0.6=30.6万。

共计:375万比30.6万,合理降低税负80%以上

税收筹划

二、自然代开

自然人代开,最高税率3%!!!

三、个体户

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比如设立xx经营部,总部税负2.06%。同时,相较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的范围更广,可注册商贸行业、建筑行业、现代服务行业,完美解决税负重,缺票等难题.

四、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有限公司,企业可采用成立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依据税收的属地原则,企业缴纳的税收会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到注册地的财政收入,当地的园区会对正常纳税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扶持补贴。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70%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财政扶持按月返还,当月缴税,次月扶持

五、灵活用工

建筑业常常发生“用工荒“现象,招不到人,企业的损失可是相当巨大的。另外,建筑企业由于工程周期长,资金流动大,施工人员众多,社保负担比较重!灵活用工,一方面可以解决建筑行业大量的施工人员招聘,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灵活用工的形式降低社保负担。

建筑行业实时关注税收优惠政策,充分考虑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效益,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地实现企业税负的最小化,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市场竞争力是有必要的。

【第13篇】最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新年伊始,两部门同时发文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的政策公告,下面请首先跟着我们将2023年前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收优惠来做个对比吧!

(点击图片即可放大)

通过以上的对比,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有了基本的了解,那2023年,我们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呢?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1%或3%的征收率开具,但是,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则只能按1%征收率开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在申报增值税时,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或季度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道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以上就是我们对2023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的简要解析,希望对您的税务工作有所帮助!

【第14篇】增值税优惠政策汇总

增值税优惠政策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期限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60号

自1994年1月1日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69号

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自1998年1月1日起

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39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卫生防疫站调拨生物制品及药械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191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64号

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42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3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113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1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号

自2001年7月1日起

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1〕54号

自2001年1月1日起

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1号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89号

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42号

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2号

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国税函〔2003〕42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5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

2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号

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553号

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

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3号

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7〕83号

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

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6号

2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2号

2008年1月1日起

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自2008年6月1日起

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55号

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7号

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5号

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自2023年12月1日起

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144号

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7号

自2012年1月1日起

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花椒油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液体乳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4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税率调整为13%

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4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75号

自2012年10月1日起

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

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1号

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精料补充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5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38号

自2014年5月1日起

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5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7号

5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57号

55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62号

自2023年10月1日起

5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3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

5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

自2023年7月1日起

5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59

《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6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1号

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

6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6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6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

6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

6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6〕70号

6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6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7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2号

71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51号

7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9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7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7号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8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7〕56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

7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7〕74号

8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8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8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7号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自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8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8号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

8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自2023年9月10日起

8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自2023年9月20日起

8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3 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88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47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

8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2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自2023年4月1日起

91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4号

自2023年3月1日起

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3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0号

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2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7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8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7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99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21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1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10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27号

105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6

《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7

《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108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通知》

陕财税〔2019〕5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09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0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扶贫办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陕财税[2019]7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令第691号

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11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财税字〔1995〕52号

1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1号

1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5号

11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1号

1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591号

11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6〕73 号

继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21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税〔2016〕12号

12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

1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12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执行到2023年12月31日

12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 号

12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自2000年1月1日起

12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69号

1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1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令第372号

13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0号

13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74号

13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39号

13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13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

13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83 号

13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1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13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86号

140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65号

1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1号

14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5号

1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14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和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5号

1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14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08号

147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

14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66号

【第15篇】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一、法定免税项目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8)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9)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服务。

(10)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1)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13)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14)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二、专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纳税人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包括30%、50%、70%和100%四个档次。

(2)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包括批发、零售)增值税。

该免税项目包括经过切分、晾晒、冷藏、冷冻程序加工的蔬菜,但不包括蔬菜罐头。

(3)粕类产品。豆粕属征税饲料,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制种企业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5)节能服务公司将项目中的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免征增值税。

(6)图书销售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指定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的增值税先征后退100%、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

(7)对电影产业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8)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9)原对城镇公共供水用水户在基本水价(自来水价格)外征收水资源费的试点省份,在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期间,按照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的原则、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所对应的水费收入,不计征增值税,按“不征税自来水”项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11)自2023年5月1日起,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组织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12)在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13)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14)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纳税人提供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货物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②纳税人为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③委托方索取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5)以下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国家助学贷款;

②国债、地方政府债;

③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⑤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的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⑥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16)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

(17)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8)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19)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①金融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③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并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通行为;

④金融机构之间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除上述情况外,还包括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

(20)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①已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

②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平均年担保费率=本期担保费收入÷(期初担保余额+本期增加的担保金额)x100% ;

③连续合规经营2年以上,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④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

⑤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⑥担保责任余额不低于其净资产的3倍、且代偿率不超过2%、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采取备案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应到所在地县(市)主管税务机关和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3年免征增值税政策。在3年免税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后继续享受该项政策。

(21)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

(22)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3)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技术,应当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 2010)等规定。

(2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5)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6)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7)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

(29)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30)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1)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行为,免征增值税。

(32)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3)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免征增值税。

(35)随军家属就业。

①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②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36)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①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3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38)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

(39)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减税、免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减税、免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适用减税、免税规定的,可以选择放弃减税、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同时适用两个以上减税、免税项目的,可以分不同减税、免税项目。选择放弃的减税、免税项目36个月内不得再减税、免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

(1)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①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在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②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2)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①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②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来源:嘉财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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