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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江苏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江苏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江苏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

【第1篇】江苏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

由于系统升级,想提前勾选发票,如何操作?

答:

第一步: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选择“确认勾选”,点击确认;

第二步:跳出对话框,选择“已完成申报”,点击确定;

第三步: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

(当前税款所属期就是10月了)

【第2篇】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自2023年7月18日起,“全电发票”受票试点扩增至15地,分别是四川省、北京市、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不含青岛)、浙江省(不含宁波)、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陕西省、重庆市。以上15地个地区的纳税人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

作为受票方,纳税人收到全电发票该到哪里查?怎么抵扣?如何提交红字冲销申请?怎么查验发票?接下来以江西税务系统为例,建议收藏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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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到哪查?

第一步:

您可以访问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https://fpdk.jiangxi.chinatax.gov.cn/)

温馨提示:首次访问需根据提示下载安装驱动程序和应用客户端

第二步:

登录后,进入税务数字账户模块,根据提示点击选择相应发票类别、发票来源、发票类型后,便可查询到您接受的全电发票啦。

2

全电发票怎么抵扣?

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后,进入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模块,根据提示点击选择相应全电发票后,点击提交就可以正常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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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全电发票要红冲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按以下规定执行: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或受票方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来说:

当作为受票方的您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时,无需您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内操作,请等待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向您开具红字发票。

当作为受票方的您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时:

如果由您填开《确认单》,您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进入发票管理—发起红字申请模块,根据提示填开《确认单》,待开票方确认后向您开具红字发票;

如果由开票方填开《确认单》,您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西),进入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模块,根据提示确认开票方填开的《确认单》,然后等待开票方向您开具红字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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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电发票怎么查验?

您可以访问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根据提示输入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和验证码后,点击查验按钮,就可以查验全电发票真伪啦。

也可以点击导入按钮,直接上传xml、ofd、pdf格式文件查验哦,快来试试吧!

温馨提示:首次访问需根据提示下载安装根证书

【第3篇】江苏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预售涉税

预售模式一开始是不存在的,并且直到现在,在欧美国家,也不存在预售模式。

(一)预售模式的起源

就像土地增值税起源于我国一样。20世纪50年代,香港知名实业家霍英东先生,为了促销楼盘,在香港发明了商品房分期付款模式,后来演变为预售制度传播到大陆,预售制度有效缓解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也迅速拉升了地方的gdp。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但是因为部分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形成了烂尾工程,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出台了相关制约制度。

(二)向买受人收取费用的前提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销售期房还是现房,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必要条件就是要取得预售许可证,然后签订合同。具体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否则,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例如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款缴存的通知》(阜房办[2017]2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不得收取购房人在现场或者虚拟网络电商平台纳的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等,不得间接收取第三方融平台或金融平台代理的变相“购房意向金”。

但是房地产企业为了提前圈占客户,在与同行竞争中抢得先机,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一般会打政策的擦边球,以“订金、诚意金、认筹款、意向金、看房费、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名义向意向客户收取部分款项。

(三)诚意金是个什么东东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是否涉税,首先应明确它们是什么东东,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房地产刚营改增后,原河南省国税局在《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九》通过问题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给出了说明,可以作为范例参考。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其实不论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它们的性质从来没有发生变化。总局规定只能对预收的定金进行征税。

(四)营业税时的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八项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不幸的是,部分地方扩大了解读,稀里糊涂的对诚意金等征了税。最具代表性的应该是河北。《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看房费等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2023年,海南进行了跟进。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4]804号)文件。文件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上述预收性质的款项发生退款行为,已征营业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五)营改增后的认定

营改增后,对于诚意金的认定,原山东省国税局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第四点“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原山东国税局代表了主流观点,一经发布,各地原国税纷纷发文附和相应。因此,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河北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摘录》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对于位于河北的开发企业,应小心谨慎、避免触雷。

那诚意金如何收取,账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呢?

上文说到企业收取诚意金等后,除了河北的特殊规定外,均不预缴增值税。此时税、会应如何处理呢?

(一)诚意金的税会处理

1.会计处理

上文说到企业收取诚意金等后,除了河北的特殊规定外,均不预缴增值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土地增值税处理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企业收取的诚意金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属于销售收入,未来存在退还业主的可能性,因此不应预交土地增值税。即如果在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取诚意金征税,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如果企业以诚意金的名义向业主收取款项,来避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税收征管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转让房地产”这个关键词,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转让,类似的道理同样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收取诚意金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因此,对企业通过诚意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且不可通过诚意金规避税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二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包括预收款、定金、订金、意向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等。

上文“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同样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针对这个文件,还曾引发了一场法律诉讼,根据《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鲁02行终500号)显示,苏宁电器集团向关联企业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4.193亿元意向金,意向购买青岛苏宁生活广场部分商业,后来双方取消该交易;税务机关认为其没有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依法应征收滞纳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2023年12月收取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购房诚意金”的性质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虽并未就上诉人开发的青岛苏宁生活广场项目裙楼商铺正式签订相关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实际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并收取购房意向金,该4.193亿元应系上诉人预售收入,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二条的合法性审查,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的审查意见。该规定系对其上位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细解释,并未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亦未与上位法相抵触,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从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法律诉讼中作为关键的证据支撑,我想如果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企业一定会提出来,既然没有提,那就应该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诚意金了,预征企业所得税也是应该的了。

(二)期房的处理

待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企业可以名正言顺的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收取款项,此时诚意金等可以转为定金,和其他收取的各项收入,一并作为预售账款,此时会计处理为: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文件强调的是“预收款方式销售”,即销售期房。如果现房销售则另做处理(后文将进行分解)。

此时,如果业主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普通发票,相当于营业税时收据,因此未来也不存在红冲一说。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后,取得预售收入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不同的开发产品,适用不同的预征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增值率较低,为了减轻开发企业的压力,一般不预征增值税。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对于附属设施,有的地方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还有特殊的处理——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如河南:(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2)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3)待清算时,再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计税毛利率征税。

【第4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江苏无锡市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增值税发票真假怎么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真伪要怎么查询呢?想知道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方便快捷的搞定这个问题呢?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5篇】增值税选择确认平台江苏

一般纳税人每月需要准确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的计算抵扣主要依据: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税务大厅扫描认证”或在“网上勾选认证”,已认证通过发票的税款方能进项税额抵扣。毫无疑问,两种认证方式,当属“网上勾选认证”极大的方便了广大纳税人,不用再每月底跑到税务大厅排长队了。

按照之前的规定,只有纳税信用a级、b级、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大厅扫描认证”或在“网上勾选认证”两种方式,而d级和m级的纳税人只能通过到“税务大厅扫描认证”的一种方式进行。

根据刚刚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第二条的规定, 自2023年3月1日起,所有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这一规定将极大的方便广大纳税人,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人少跑腿,税务总局又做了一件实实在在的好事。

一、勾选平台网址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比如江苏省是https://fpdk.jsgs.gov.cn:81/

二、勾选步骤

首先把税盘插入电脑主机,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日期说明:申报11月份的增值税,勾选确认日期12月份。

2

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后,进入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主界面,点击所属期月份,示例为11月;

3

点击【11月】后,进入到【发票勾选】界面,选择开票日期起始日,选择好后,点击【查询】;

点击【查询】后,页面下方会弹出此段日期内的进项发票,选择需要在上月抵扣的进项发票;选择好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

点击页面最下方的【保存】后,页面会弹出“勾选确认信息”,核对发票数量,金额等信息,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保存成功”的提示,再次点击【确定】,并根据提示“确认勾选”;

再次点击【确定】后,点击页面上方的【确认勾选】;

点击页面上方的【确认勾选】后,在“确认标志”后面选择【已勾选未确认】,最后,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点开确认勾选页面后,一般都是默认为“已勾选未确认的”,所以也可以直接点击【查询】;

点击页面右边的【查询】后,在页面下方会弹出已勾选的发票,核对无误后,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

点击页面最下方的【确认】后,页面会弹出一个提示,选择【未完成申报】,再点击【确定】。此步最后关健,选择“未完成申报”后,次月勾选的进项才能进入到上个月税期内去抵扣;

选择【未完成申报】后,页面继续会弹出提示:此次确认的发票将归属到上个月税期,示例上个月为2023年11月,核对后,点击【确定】;

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发票确认汇总表”,核对发票份数、金额等,点击【提交】;

点击【提交】后,页面会弹出”确认提醒“:发票确认后不可变动,点击【确定】;点击确定后,页面会弹出:提交完毕,本次发票勾选认证成功。

【第6篇】江苏增值税勾选

最近“苏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一篇文章,是“关于及时取得并勾选进项增值税发票的提醒”,其中有一则提醒“请在系统暂停之前,及时取得进项增值税发票并完成勾选,以免影响10月份所属期的进项税额抵扣。”有会计朋友就会有疑问了,11月份之后就不能勾选之前开具的发票了么?

苏州税务原文如下:

经过和税务部门核实,11月4日后上线的新版本发票2.0系统,也就是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勾选仍可以正常操作,规则并没有变化。也就是11月申报期仍然可以勾选所属期10月份的进项增值税发票。

虽然发票2.0上线后,仍然可以勾选所属期10月份的发票。但鉴于每一次新系统上线后,都会存在一些不稳定因素。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本月增值税申报完成后,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切换所属期到2023年10月份,提前勾选发票。

具体切换所属期步骤如下:

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选择确认勾选,点击确认。

选择已完成申报后,点击确定。

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

当年税款所属期就是2023年10月份啦!

【第7篇】江苏增值税确认平台

在申报职称这条路上,如果你有困惑与问题,关注我,老魏帮你解决

8月20日至9月20日这一个月时间,在江苏省工信厅申报职称的朋友记得及时缴费

缴费流程是在送审材料之后,通过初审后进入到缴费环节,那缴费流程如何?

首先登录到“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系统”,选择“在线缴费”

随后进入到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系统缴费平台,进行登录

随后确认个人缴费信息,点击“缴费”

缴费成功后会出现“支付成功”的界面

如果你还需要下载发票,应该如何操作?

首先返回到工信厅申报系统的“在线缴费”栏,选择“在线下载电子发票”

随后跳入到“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进行登录

看见右侧的“下载”按键了吗?点击即可下载电子票据

以上就是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缴费流程的全部内容,希望申报的朋友记得按时缴费,别拖着拖着忘了这回事儿

倘若您在以下范围内遇到问题与难题:

①初定助理工程师

②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

③职称学时、职业资格(技能)考证

④工作小结撰写

....

私信给我

生活不易,老魏叹气,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益,不妨点赞转发以资鼓励

我是老魏,和您分享更多职称相关知识,期待您的关注

【第8篇】江苏省增值税勾选平台

疫情期间,很多开票和申报分开的企业遇到了麻烦,没有开票盘无法登录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发票勾选,导致本月无法进行进项勾选无法正常申报增值税。

好消息是江苏省税务局上新了“无盘”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功能,我们来看看如何进行操作吧!

1、访问到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可选择用户名登录或者数字证书登录,若没有数字证书的,亦可重置用户名登录密码(具体操作见下方问题一)。

2、我要办税-发票使用-电子税务局对接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应用功能

系统将自动跳转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这样就实现了“无盘”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啦!操作很简单吧~~还不快分享给更多的朋友知道。

补充:首次登录的企业,请在企业档案信息-抵扣统计确认密码维护中,设置密码。该密码在抵扣统计确认时使用。(如设置密码后忘记了,需要携带税盘或者税务ukey前往税务机关重置。)

小编提醒

问题一:没有数字证书,电子税务局密码也忘记了怎么办?

答:电子税务局选择企业用户-用户名登录界面,点击忘记密码,通过输入企业税号、法人手机号码,重置登录密码。

问题二:跳转到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后,出现档案信息维护的界面,无法操作勾选?

答:该户纳税人性质: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进行发票勾选操作。

问题三:跳转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江苏),提示您的连接不是私密连接?

答:点击高级展开后,点击“继续前往

fpdk.jiangsu.chinatax.gov.cn(不安全)”即可继续访问。

写文不易,欢迎转发!

【第9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网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自2023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发票”)相同。

、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一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uy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受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

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凭条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1日实行。

特此公告。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第10篇】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832家企业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移送立案,金额最大超两亿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2023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布了一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企业信息,共涉及江苏省10个地级市832家企业,比5月9日公布的53家多779家,其中:涉及企业最多的地级市是盐城市217家,随后是苏州市147家,淮安市123家,宿迁市108家,泰州市102家,南京市87家,徐州市26家,连云港市16家,无锡市4家,常州市2家。这些企业皆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所辖税务局稽查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处以罚款。

这个企业当中,虚开金额最大的是盐城地区的企业,东台市德某某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在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718份,金额26352.88万元,税额4479.99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税务机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此外,宿迁地区虚开税额最大的是沭阳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49份,金额20238.78万元,税额3440.59万元;苏州地区虚开金额最大的是苏州鑫某某经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833份,金额8080.03万元,税额1373.61万元

值得一说的是,有多家企业虚开税额低于五万元,但税务机关依然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响水县晋某轴承座有限公司在2023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款17.94万元,税款3.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已调整为五万元以上,税务机关将低于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移送立案侦查,完全没有必要,纯属浪费司法资源。

这些企业当中,虚开的税款数额从几万元至上千万元,但大多数企业的虚开的税款数额都是在五十万元以下,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和《通知》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那么,虚开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一定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刑罚吗?答案是不一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察机关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法律依据。

下面笔者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查询江苏省近一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情况,以供参考。

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时间: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区域:江苏省

通过上图表显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共搜集到1410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检察文书(可能存在某些案件检察机关未公开检察文书的情况),包括起诉书和不起诉决定书,其中:起诉书826份,约占59%;不起诉决定书584份,约占41%。

上图表是江苏省十三个地级市的案件分布情况,其中案件数量最多的是苏州,案件数量为426起,比第二的徐州196起、第三的无锡181起的和还要多49起;随之的是:宿迁114起,常州74起,泰州70起,扬州61起,连云港58起,南通、镇江各54起,南京51起,淮安43起,盐城28起。

根据上图显示,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方面,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数量是最多的,共有498起,约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85%;法定不起诉21起,约占4%;存疑不起诉65起,约占11%。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第11篇】江苏增值税认证

在申报职称这条路上,如果你有困惑与问题,关注我,老魏帮你解决

江苏省很多地区很多专业的申报都进入缴费和材料报送阶段,今天老魏带来了缴费的全流程,过了审核但还没有缴费的朋友抓紧时间了

1. 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评审平台,点击缴费通知

2. 右侧选择“去缴费”

3. 确认所有申报材料无误后再点击“去缴费”

4. 第三次确定,无误点击“确定”

5. 仅支持银行卡支付,其他支付方式暂不支持,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

6. 支付成功后,自动返回

7. 完成缴费后,申报进度显示“已完成缴费,进入省职称办终审环节”

到这里,就静静等待专家评审就好,如果有需要参加面试的朋友注意提前做好准备,熟悉个人资料,后期老魏会专门出一份面试的答辩指南[灵光一闪]

倘若您在以下范围内遇到问题与难题:

①初定助理工程师

②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

③职称学时、职业资格(技能)考证

④工作小结撰写

....

私信给我

生活不易,老魏叹气,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益,不妨点赞转发以资鼓励

我是老魏,和您分享更多职称相关知识,期待您的关注

【第12篇】江苏增值税勾选认证平台

最近,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了大变动!大家在平台操作时,需要多关注一下,避免操作失误!

1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有了大变动

✦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

✦调整抵扣统计表的表样,把不抵扣勾选从统计表中剔除。

✦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2

不抵扣勾选最新操作方法

其中,很多同学关注的点,在于不抵扣勾选功能的两个新变化。那么,什么是不抵扣勾选?这个功能有什么用?今天通过问答形式,给予统一回复!

变化一: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与此同时,抵扣统计表的表样也相应发生了一些调整。

如图所示,如果你选择“不抵扣”,就必须勾选不抵扣的原因,系统一共给了5个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即可。

其实这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原因。

统计表的变化:

删减了原“不抵扣”一栏数据,现在只体现抵扣的数据。

变化二: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

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对于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来说,真的太方便了。

变化三: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变化四: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总的来说,勾选平台此次升级,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一些操作,只是现在不抵扣需要填原因了。

对于不抵扣勾选,有些小伙伴可能有点不明白,下面小编单独给大家讲讲。

1、什么是不抵扣勾选

不抵扣勾选是勾选平台的一个功能。

2、不抵扣勾选的功能

大家都知道,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并不意味着取得的所有进项都能抵扣。比如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等是不能扣除的。

①看凭证,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

②看用途,是否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这些情况下都是不能抵扣的;

③看来源,目前购进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这些也不能抵扣;

④特殊情况,比如税控盘专票我们取得后可以选择不抵扣,而用更划算的抵减,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的农产品的专票我们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不按照票面的税额勾选抵扣,类似这些情况都涉及专票不抵扣的情况。

当我们处理不能抵扣的专票时,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先认证(勾选)抵扣,同期做进项税转出;另一种是使用“不抵扣勾选”功能。当然两种的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第一种方法,似乎有点麻烦,又是抵扣,又是转出的,于是有人会说,不能抵扣就不抵扣呗,我不认证又不勾选,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难道不行吗?

实务中,也有人这样操作,但是很多人不敢这样做,因为怕税务局清查滞留票。

为何呢?因为有税务局通过滞留票的蛛丝马迹牵出了一些纳税人财务经营的案例,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纳税人都是先认证再转出。

其实,对于事先能判定取得的专票属于不抵扣的范围,可以通过“不抵扣勾选”来减轻自己的工作量。与此同时,滞留票的问题也不复存在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下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

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

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来源:梅松讲税、财政部网、税务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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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江苏省增值税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谢谢大家的支持!

2023年上半年江苏各市增值税情况

苏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36.3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18.3亿元,同比下降30.18%。

无锡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329.3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52.43亿元,同比下降31.64%。

南京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233.7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84.01亿元,同比下降54.85%。

常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126.2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01.82亿元,同比下降47.5%。

泰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9.7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9.24亿元,同比下降46.47%。

盐城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7.3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80.95亿元,同比下降51.15%。

扬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6.73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6.76亿元,同比下降42.52%。

淮安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68.2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2.62亿元,同比下降32.35%。

南通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65.5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94.38亿元,同比下降74.78%。

宿迁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58.06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9.93亿元,同比下降46.24%。

镇江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54.4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2.15亿元,同比下降53.32%。

连云港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负0.2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92.18亿元,同比下降100.23%。

数据显示,2022上半年苏州个税收入为736.39亿元,排第一;其次是无锡329.3亿元、南京233.77亿元、常州126.21亿元、徐州112.56亿元、泰州79.75亿元、盐城77.31亿元、扬州76.73亿元、淮安68.2亿元、南通65.57亿元、宿迁58.06亿元、镇江54.4亿元、连云港负0.21亿元。

连云港负数

2023年上半年连云港增值税为负0.21亿元,同比下降100.23%,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一,主要原因是增值税退税过多导致;说明税务信息网上的国内增值税数据已经失去参考价值,实际上连云港经济稳中向好,呈现良好势头。

南通仅为徐州一半

2023年上半年南通增值税为65.57亿元,仅为徐州一半,在全省各市中排第十名,与gdp完全不符;同比下降74.78%,降幅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二;说明南通经济质量水平提升慢,与gdp增长速度不相称,需要加快产业转移、转型及升级步伐,以便缩小与苏州、无锡、东莞、佛山等发达城市差距,成为佼佼者,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无锡稳居第二

2023年上半年无锡增值税收入为329.3亿元,高于南京233.77亿元,取得如此好成绩,非常不容易;说明无锡经济发展水平较好,企业效益好,质量不断提升,在产业转移、转型及升级创新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已成为全国经济最好的城市之一。

注:

1-数据仅供参考。

2-数据日期:2023年1-6月。

【第14篇】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主营销售机电设备的一家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价值9万元的机器设备,可是单张发票限额只有一万,无奈只能给客户开具9张数量为0.11台(自己数量凑到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开具发票其实符合规定,税务局也认可,但是客户不开心了呀,一台设备开了9张发票给他们,这无疑增加了双方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压力和时间成本,况且现在竞争压力这么大极其有可能对方因此更换供应商了,这样就得不偿失喽!

广大会计朋友们,相信对于上述的窘境大家也遇到过吧,主管税务局核定的单张发票限额就是1万,确实很无奈,那么我们除了感叹无奈和忙于向客户解释安抚顾客外我们还有其他办法么?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有,下面小编就教大家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调增单张发票的限额~

1

增值税普通发票单张限额调整申请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进入业务功能“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其中:发票信息中对应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次,申请类型选择变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选择“十万元”,离线开票总金额至少需要填写1000001,表头信息中需要填报定额发票累计领用金额,若无定额发票的填写零即可,其他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填写完毕左上角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再提交,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限额调整申请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进入业务功能“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其中: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所需要的限额并且填写申请理由,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选择证件种类并填写证件号码,其他信息都不用填写,填写完毕后左上角点击保存并提交,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温馨提示:

1、 查看审核状态和结果在电子税务局首页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提示提醒中查看。

2、 目前普票和专票单张限额从1万申请至10万均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部分地区普票百万也可以电子税务局申请,但是专票申请百万需要窗口申请

3、 申请发票单张限额前提是需要领购掉所申请种类的发票并开具至80%验旧完才可以申请限额调整,并且申请审批通过后需要携带税盘、办税人员身份证至主管税务局窗口办理读盘后才生效。

【第15篇】增值税确认平台江苏

最近,随着全电发票的试点和受票企业的推广,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了大变动!一起来看下~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有了大变动

新平台都增加了哪些功能?对原来的认证有什么影响呢?我看来看下说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v4.0.22升级内容说明

本版本功能升级如下:

1、新增【发票管理-发票勾选入账】功能,支持企业通过页面勾选操作,进行发票入账。同时,原有【发票入账】功能,支持企业使用扫描枪进行扫描入账。

2、新增【发票管理-发票批量查验】功能,支持企业对发票进行批量查验。

3、新增【发票管理-发起红字申请】功能,通过此功能,企业可以对接收到的全电发票发起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

4、优化税务数字账户功能中关于全电发票的预览和下载功能。

特别提醒:

1、在纳税申报期内,对当期抵扣勾选的发票进行申请统计后,系统将锁定当期的抵扣勾选,如需继续勾选请先撤销统计。

2、在纳税申报期内,企业需要对当前税款所属期的抵扣统计表进行统计和确认后,再进行申报工作。

3、本平台除支持ie9以上浏览器外,还支持火狐、谷歌等浏览器,请下载数字证书客户端控件并按照说明安装使用。

增加税务数字账户

支持全电发票的预览和下载

自2023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

作为非试点开具全电发票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全电发票的接受和用途确认等,如下图:

不抵扣勾选最新操作方法

其中,很多同学关注的点,在于不抵扣勾选功能的两个新变化。那么,什么是不抵扣勾选?这个功能有什么用?今天通过问答形式,给予统一回复!

变化一: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与此同时,抵扣统计表的表样也相应发生了一些调整。

如图所示,如果你选择“不抵扣”,就必须勾选不抵扣的原因,系统一共给了5个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即可。

其实这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原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下项目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统计表的变化:

删减了原“不抵扣”一栏数据,现在只体现抵扣的数据。

变化二: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

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对于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来说,真的太方便了。

变化三: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变化四: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总的来说,勾选平台此次升级,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的一些操作,只是现在不抵扣需要填原因了。

看到这里

有些朋友还不知道什么是不抵扣勾选

没有实操过的更是一脸懵

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

问:什么是不抵扣勾选?

不抵扣勾选是勾选平台的一个功能。

问:这个功能有啥用?难道取得专票还不抵扣?

其实,取得专票肯定不是都能抵扣的,专票抵扣不仅要看是否取得合法合规的扣除凭证,更重要的是,我们还要看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这些情况下都是不能抵扣的。

当然还会看来源,比如目前购进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这些也不能抵扣。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3%的农产品的专票我们可以按照票面金额的9%计算抵扣,不按照票面的税额勾选抵扣,这种情况涉及专票不抵扣的情况。

问:既然不能抵扣,我还要专票干嘛?都要普通发票不就行了?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如不需要抵扣的话,确实可以不用索取专票,但如果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业务量又足够繁杂,每次开票都需要业务人员判断这个能不能抵扣再开票,明显是不现实的。

综合所述,专票不需抵扣的现象在日常工作中就显得常见了。

问:那我不抵扣,也不认证(或不勾选),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呢?

比如,公司采购一批洗衣液,取得13%专用发票1份,金额10万,税额1.3万,该批洗衣液购买时候用途就已经定了,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属于集体福利。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 11.3万

因为没有认证(勾选),申报表没有数据体现,这张专票相当于被当成普通发票用了。但是很多人又不敢这么做,因为怕税务局清查滞留票。

小心滞留票风险

何为滞留票?

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税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的说就是发票开出来后销售方上传了信息(存根联信息),购买方的抵扣联没信息,稽核时候就出现了滞留情况。

有时候税务局会通过滞留发票的痕迹查出一些纳税人账务经营不规范的问题(购销两头不入账),所以,很多纳税人碰到不能抵扣的专票的时候都是先认证(勾选)抵扣,然后当期同时做进项税转出。

例子:公司当期采购一批洗衣液,取得13%专用发票1份,金额10万,税额1.3万,该批洗衣液购买时候用途就已经定了,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属于集体福利。

1、取得增值税发票报销并勾选确认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2、当期同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3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万

但这样的操作十分麻烦,随着勾选平台的升级,现在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选择“不抵扣”功能后,票据就不会存在滞留票信息的情况了,因为其本抵扣联信息已经上传稽核系统,只不过被打上了一个不抵扣的用途标识。这就很好地解决了两个问题:

1、不能抵扣的专票纳税人不勾选滞留在平台产生滞留票的问题。

2、不能抵扣的专票,纳税人先勾选再转出的麻烦问题。

“不抵扣”勾选后的处理操作

纳税人对不抵扣的专票操作不抵扣勾选后,账务上直接按价税合计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例子:公司当期采购一批洗衣液,取得13%专用发票1份,金额10万,税额1.3万,该批洗衣液购买时候用途就已经定了,全部用于发放职工,属于集体福利,财务当期对发票做不抵扣勾选后。

账务可直接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11.3万

贷:银行存款11.3万

▎本文来源:本文由会计说整理发送,部分素材来自每日言税、税政第一线、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二哥税税念

《江苏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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