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票如何认证时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发票勾选认证平台升级了,新增了4个功能,5月7号开始这样操作
1、企业勾选“不抵扣”用途时,新增“不抵扣原因”作为必录项,同时调整抵扣统计表的表样。
2、针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新增【汇总勾选确认维护功能】,针对需要进行汇总勾选的总机构,系统支持其对所辖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统一进行勾选、确认。
3、优化【发票入账】功能的校验,对于未入账的全额冲红的发票不允许入账。
4、新增【发票健康度自检】功能,对于经检查存在票面信息异常的发票在系统首页进行提醒。
俗话说得好:活到老,学到老
通过学习,学会思考,为了理想,厚积薄发,拥有更好的人生,充实精神世界,填补心灵的空虚
可时代变了,现在是
不学到老,活不老啊[狗头][狗头][狗头]
多少人现在利用业余时间充电,人到中年,越感生活的艰辛,为了生存,不断学习进步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现象了,看看你周围是否有考证考公务员的,不止一个吧
我一直觉得个人他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果百度一下才,才发现只答对了一半,确实大部分情况下个人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但是有四种情况下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说一下常见的两种
一种是个人销售不动产,对方不是个人的话,可以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至于需要缴纳哪些税金,税务局说这个太复杂了
一种是个人出租不动产,这个我们经常会碰到,就是房租发票,假如你公司有经营,肯定会有房租支出 ,但是大多数房东多不愿意开具发票,今天终于知道原因了
个人代开房租发票,可以选择代开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普票税率也是百分之五 , 由于国家在2023年4月1日出来了一个政策,就是代开普票是免增值税的,所以代开普票,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免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东莞这边是按百分之1.2,还有个房产税是按百分之2,还有个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是按面积除以容积率之后在除以12在乘以你租房的月份个数,印花税是按万分之三,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话他会涉及到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有没有产权之类的问题,我所说的是非住宅有产权的这个的算法.总税金是达到三点五左右
个人代开房租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就需要缴纳百分之五的增值税还有附近税,现在的话附加税是可以减半征收,在加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我算了一下总税金是达到九个点左右
加油票抬头错了可以重新开吗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有关发票的实务操作知识,作为会计人员必须掌握。开具发票过程中难免出现失误,比如抬头开错了。本文就针对加油票抬头错了可以重新开吗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加油票抬头错了是否可以重新开?
答:加油票抬头错了是可以重新开的。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着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果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况,则应当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发票抬头开错跨月了怎么补救?
按照以下例子具体说明:
对于餐饮发票的抬头开错一个字,已经跨月该怎么补救?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所以抬头开错的这张发票是不能使用的,应当让对方重新开具。
加油专票入账会计分录
按照司机提供的加油原始单据,经审核后可以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汽油费
贷:现金或存款
加油票的会计分录,计入哪个科目?
以上就是关于加油票抬头错了可以重新开吗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加油票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下面的截图是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内容并不多,但是可以说是重点信息都有,本文就将从这份决定书说起,来展开分析,税务局是如何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比这更重要的是,下游企业收到这些发票,应该如何应对?
一、税局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
截图的5点,其实就是税局认定该公司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票的5个方面,我们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分析。
第一个方面: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实际为走逃(失联)
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单独这个点,并不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注销的企业非常多,并不是注销的企业都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采取的就是虚开发票之后,就赶紧把企业注销了。
甚至还有些企业,注销都不注销,直接走逃失联,不管企业的情况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去买发票风险很大的原因,你不知道卖给你发票的企业后面会发生什么状况。
第二个方面:爆发式开票
企业的经营,一般来说是稳定发展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遇到疫情,某些行业的业务会有爆发式的发展,导致开票也会呈现爆发式的增加。但这是特殊的情况,如果行业比较稳定,那么开票也会是稳定的,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开票量呈现爆炸性增加,开票金额巨大,那么一般会对此有所怀疑和预警。
第三个方面:上游的开票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这是什么意思?因为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推测该公司是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自己虚开发票产生的销项税,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进而顺利办理了注销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该公司是在2023年1月集中取票,而上游企业是在2023年5月-6月之间被认定为了非正常户。
第四个方面:有销无进、销大于进
金三后,所有的发票信息,其实都已经进入了税务系统,可以用于分析。发票上记录了税目、单位和数量,理论上,税务局是可以通过发票生成每家企业的进销存报表,而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就是这张进销存报表中的异常情况。
有销无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但是从公司的进项发票中,却没有看到有采购a产品,这种情况,如果是制造业,可以通过采购的原材料生产制造出a产品,是能合理解释的,如果是贸易型的企业,那么就很难解释这种异常。
销大于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100吨,但是进项发票只有80吨,那么额外的20吨哪来的呢?这种情况,也并非不可能发生,比如有20吨货物与供应商还在结算,所以供应商还没开出发票,但是公司已经将这20吨货物卖给客户,并已经开出了发票,就会造成销大于进。
所以这个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如果无法合理解释,也极容易成为发现虚开发票的征兆。
第五个方面:资金异常,未向上游付款,大宗交易未收款
取得了上游的发票,却不向上游支付货款,向客户开具了发票,却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货款,当然这个支付和收取,指的都是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情况。
因为往往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资金走的都是个人账户,而没有走公司账户。
当然,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异常出现,会将资金流补齐,比如向客户虚开发票后,客户按照发票的金额付款后,公司再通过别的手段,将扣除开票手续费的款项,转回客户指定的账户。
这样的手段会更加隐蔽,但是也同样会被查出来,这种手段形成的结果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资金回流”,这也是税务机关判断虚开发票的一个重要信号。
二、受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对这家公司来说,可能意味着终结日已经快要到来了。但是对于从这家公司购买了发票人来说,事故才刚刚开始。
因为税务局都是联网的,各地税务局之间也是同一体系,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出虚开发票后,当地税务局会向所有受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并告知这些发票已经被证实为虚开,请求协查。
不久之后,受票企业就会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不出意外,这些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进项税将会被要求转出。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给3点建议:
1、积极配合税务局工作,并积极地沟通,千万别对抗
2、首选的方案是争取这些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这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就是与福州这家公司有真实的交易,发票也是按此真实交易开具的。
3、首选方案并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次选方案则是要朝着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努力,因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则除了补税外,不需要加收滞纳金,也不会被处罚。而如果被认定为恶意取得,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偷税,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甚至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增值税发票防伪措施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2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调整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2、专用异型号码
(1)防伪效果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2)鉴别方法
直观目视识别。
3、复合信息防伪
(1)防伪效果
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
(2)鉴别方法
使用复合信息防伪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
税务总局于2023年11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
2、鉴别方法
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发票代码图案原色
原色摩擦可产生红色擦痕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国家税务总局于2023年12月发布了《关于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相关防伪措施如下:
1、防伪效果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使用光变油墨印制,直视颜色为金属金色,斜视颜色为金属绿色,显示效果明显、清晰。
2、鉴别方法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税徽在目视观察下光学入射角分别为90度和30度时,呈不同颜色。(如下图所示)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发票管理,税务总局依托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发了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统一的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操作步骤如下:
登录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后,首页显示:
1. 纳税人依据取得的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需在页面中根据要求输入的相关的查验项目信息:
根据纳税人查验的票种,其输入的校验项目也不相同,其中: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不含税价;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车价合计;
(4)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
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和校验码后6位;
2、查验结果说明:
(1)发票状态为正常: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且发票处于正常状态。
(2)发票状态为作废:纳税人输入的发票校验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一致,但发票已被发票开具方做作废处理,此发票不可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不一致:纳税人输入的发票信息与税务机关电子信息至少有一项不一致,如确认输入的查验项目与票面一致,请与开票方或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核实。
(4)查无此票:由于存在开具方离线自开票、发票电子数据的同步滞后(通常至少1天)、查验人录入错误等问题,导致相关发票在税务机关的电子信息中无法检索到。如果确认输入项无误后,请于第二天再行查验。
(5)验证码失败:图片验证码过期或失效,请点击验证码图片重新获取验证码后再进行查验。
(6)验证码答案输入错误:图片验证码的问题答案录入错误,请修正输入项目后重新查验或点击验证码图片获取新的验证码进行校验。
(7)验证码请求失败:可能原因如下:1)请检查是否正确安装根证书,若未正确安装根证书,验证码将无法正常显示;2)纳税人与开票方省级税务机关的网络不稳定,请稍后再查;3)请尝试使用谷歌或火狐浏览器进行查验。
(8)查验失败:存在查询请求非法、请求处理超时、该发票超过系统限定的单日查验次数(5次)、提交的查验请求过于频繁等问题或存在网络、系统故障等。
3.其他有关说明:
(1)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目前可查验最近1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
(2)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以在次日进行查验。
(3)由于存在纳税人离线自开票的方式和发票电子数据的数据同步周期(至少1天)问题,在线进行发票查验可能存在滞后情况。
(4)发票查询条件页面中,当票面信息包含“校验码”时,为保证查询的准确性,请严格按照票面信息输入“校验码”的最后6位数字。
(5)每天每张发票可在线查询次数为5次,超过次数后请于次日再进行查验操作。
(6)本平台仅提供所查询发票票面信息的查验结果。如对查验结果有疑议,请持发票原件至当地税务机关进行鉴定。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税务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22_zs_20221231
版本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目 录
下发说明 3
安装操作说明 4
1、安装指导概述 4
2、安装步骤 4
3、安装示例 4
4、安装结果 8
下发说明
版本号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
v1.0.22_zs_20221231
下发日期
2022-12
下发
地点
全国
下发
原因
新增需求
关于暂停使用纳税人端“再生资源回收”标签功能的业务需求。
关于优化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相关功能的业务要求。
优化批量开具接口,小规模纳税人通过批量开具接口开具其他征收率发票需要选择开具原因。
软件优化
缺陷和问题修改
下发
文件
提交用户
版本说明
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v1.0.22_zs_20221231升级说明.doc
应用安装
有
操作手册
有
数据库脚本
无
其他
无
安装操作说明
1、安装指导概述
需要通知使用本软件开票的纳税人到本地税务机关拷贝安装包或询问400-6112366下载安装包,然后按照试用说明进行安装。
2、安装步骤
序号
文件目录
执行过程
注意事项
1
应用安装
解压压缩包后,双击“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exe”直接安装即可。
3、安装示例
安装步骤如下:
点击安装程序,系统显示安装界面如图所示。
默认安装路径为“c:program files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需要修改安装路径,可以选择上图右下角“自定义安装”,显示如下图所示页面。
点击“预览”按钮,弹出安装目录选择框,如下图所示。
点击“确定”按钮,安装路径修改完成,如下图所示。
点击“立即安装”安装,进入安装页面,如下图所示。
安装完毕,如下图所示。
点击“完成安装”按钮完成软件的安装。
4、安装结果
打开开票软件,点击“帮助”菜单下的“关于”页面,出现以下界面说明安装成功。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税务局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属原作者,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谢谢
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01月06日
文/羊城派记者 黄丽娜 通讯员 江伟波 李长达
图/羊城派记者 宋金峪
羊城派记者从广东省公安厅获悉,近期,珠海市公安机关从税务部门提供的假发票线索入手,打掉了一个利用高科技网络技术,非法制造、销售假发票的庞大犯罪网络。该案也是全国首宗特大利用新型网络技术实施制造销售假发票案。
据了解,该团伙通过群发短信的方式,招揽对增值税普通发票有需求的“客户”,根据客户要求,可以现场刻制相关餐饮、酒店的财务公章,并按要求的时间、金额印制发票。最为特殊的是,这些假增值税普通发票上,也有一个查验二维码,扫码后登陆的是该团伙自己开发搭建的查验平台。因为有了假查验平台的“加持”,公司和单位的财务人员基本分辨不出这种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真伪。
“不仅接一些客户的订单,他们还销售一种软件,通过购买这个软件,购买人自己就可以制售假发票或发展成为和他们一样的制售假发票团伙。”办案人员告诉记者,这种搞“批发”的方式,危害更为巨大。
今年5月下旬,在公安部经侦局和省公安厅经侦局的组织指挥下,该案开展全国统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了以詹某泽为首的7名提供技术支撑的犯罪嫌疑人。
全国共抓获制售发票团伙人员83名,捣毁涉案团伙窝点45个,现场查获了完整的电子证据资料、缴获假发票37万多份和大批涉案工具。经查,此案涉及假发票数量达110万余份,票面总金额约350多亿元,受票客户共约24.8万家,遍及全国30个省市。
来源 | 羊城派
责编 | 张德钢
审签 | 张德钢
实习生 | 梁敏婷
以前,税收政策一年一变
后来,税收政策一季一变
去年,税收政策一月一变
现在,税收政策日新月异
陆企税筹,专注于解决公司利润高、奖金多,大额股东分红、工资、提成、佣金发放等问题……
这几年国家政策越来越好,有很多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兴旺,也有不少公司倒闭停止经营,今天,小文不得不提醒那些不再经营的企业:一旦不经营请尽快注销。
注销公司最新政策
01
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
各地工商部门要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工商总局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衔接。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02
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
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
03
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
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那么,仅仅有税局和工商部门的政策,我们会计人不懂注销公司流程也是白搭,小文为大家整理一套注销公司的流程,大家记得收藏哟,肯定能用上。
注销公司的操作流程
01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准备资料
一、有结存发票(含所有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先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未使用的发票,携带作废发票到发票窗口验旧缴销;若发票已经全部填开使用,也需要先到发票窗口验旧发票。二、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在操作完上一步骤后,需要抄税(当月数据),然后填写《注销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三、综合窗口注销报税后,纳税人需要到信息中心注销金税盘或税控盘。四、以上步骤操作完以后,准备注销前需要填写的各种表单,填写完毕以后到综合窗口办理:
(一)增值税申报表:
1、个体户: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2、个体户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说明:上月份已申报的只填写本月份的申报表即可;上月份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月份以及本月份的申报表。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4、一般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补充填报上季度所得税报表,上季度已申报的,填写本季度所得税报表,然后继续填报下季度所得税报表,直到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季度报表,以及年度所得税报表。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3、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必填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1份(清算期间:填写当年1月1日至当月31日)。
举例说明:2023年7月注销,清算期间为:2016.7.1—2016.7.31.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02
注销公司时需要做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注销前,应该先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
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及收回账面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编制清算损益表,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二、账务处理
1. 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同。
2.清算费用:清算组成员的各类报酬及财产变卖,债权债务处理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
(1)支付清算费用
借:清算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相关科目
(2)结转清算费用
借:清算损益
贷:清算费用
3.核算变卖资产及其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清查,原材料盘盈时
借:原材料
贷:清算损益
(2)将各类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全部摊销
借:清算损益
贷: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等
(3)固定资产拍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清算损益
(4)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核算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认真查核,应收账款确系无法收回。
借:清算损益
贷:应收账款
(2)经认真查核,应付账款确系无法清偿。
借:应付账款
贷:清算损益
(3)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账务处理
(1)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一一其他转入
(2)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现金、银行存款
公司与个人发生的业务往来,该怎么收取增值税发票?
当公司支付给个人项目款后,个人如何提供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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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后,正常情况下,个人是无法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那么公司实际有这部分的支出,却没有增值税发票抵扣,就会造成公司账上利润虚高,所缴纳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多。
少部分的业务支出公司还可以承担,一旦金额过大,那么公司所缴纳的税费可是很大的,不仅仅是13%的增值税,还有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针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无票支出业务,公司该怎么做,个人又应该怎么做。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个人出发。个人可以凭借业务合同以及企业的开票信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个税,按照20-40%的比例缴纳,可能有的人就会说,这个和公司自己交税也差不多啊。因此,我们可以选择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由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
个人委托第三方,在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并完成纳税行为,个人所承担的税负整体在3.5%左右,出具个人的完税凭证,并且,公司与个人都不用再另外的申报个税,转账资金可直接正常使用。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的额度。
除了上述的这种方法,还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来对接业务,我们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在当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核定个税在0.5-1%,企业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业务确定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欢迎各位看官老爷在评论区留言。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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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23年12月,重庆市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号),对我市试点政策进一步调整。
一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
简单来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其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出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2月1日起,试点政策有哪些变化?
本次试点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以及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怎样计算?
(一)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乳品加工企业2023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9%。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1.055×0.42×9%÷(1+9%)=365.86(万元)
(二)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制造,2023年12月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材料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以成本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00万×70%×13%/(1+13%)=483.19(万元)
四
农产品核定扣除有什么优点?
先看一个例子:某企业2023年购进900万元农产品(购进时未取得发票),领用6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2023年该企业未购进农产品,取得2023年购进货物对应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领用农产品3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500万元。
实行购进抵扣的情况下,2023年未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0元;2023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0×9%+900×1%=90(万元);共计抵扣90万元。
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的情况下,2023年可抵扣进项1000×60%×13%/(1+13%)=69.03(万元);2023年允许抵扣500×60%×13%/(1+13%)=34.51(万元);共计抵扣103.54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会出现高征低扣情况,能有效减轻税负。除此之外,纳税人进项抵扣进度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能有效避免“先缴税后留抵”,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源自大渡口税务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性,1971年出生,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办案单位:江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查明事实:
2023年5月至2023年6月间,某高精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文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在和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其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侦查阶段已全部退赃,积极挽回国家税款损失,未给国家利益造成实质损失。
不起诉理由:
检察机关认为,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被骗取的国家税款已经全部追回,未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文某某目前正在参与海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出发,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的犯罪行为可认定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670997.11元赃款,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此案点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的四种情形。
实践与理论达成一致意见,以下几种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2.虚开发票,只为夸大业绩,依法缴纳增值税的;3.虚开发票是为了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并未利用发票进行抵扣税款的;4.以挂靠方式,实际有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的;5.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讨论形成的一致意见,2002年4月16日答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高法【2001】49号请示的文件,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应当追诉。
本案是目前笔者能查询到关于开票金额与税款金额最大的不起诉案,文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江西**工贸有限公司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全部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4618038.92元减去税款670997.11元,可以得出开票金额为394万元左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第三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参照这个数额量刑。
本案涉及骗取税款67万元,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的第二档,3-7年有期徒刑,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检察机关认为,涉案犯罪嫌疑人文某某案涉价税合计4618038.92元,其中税款670997.11元,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基于自首情节,同时又基于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和促进军民融合的角度,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2023年12月31日及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条件可以抵扣!
结论:对于取得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抵扣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资料
纳税人取得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发票后,由于上述原因造成逾期未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需提供如下资料:
1.《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
2.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3.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纳税人将申请资料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大厅办理,大厅现场审核,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申请逾期抵扣条件,大厅会发一次性告知补正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资料齐全,符合申请逾期抵扣条件,大厅收齐资料现场受理,通过内部资料流转,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省局,由省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案头复核,并对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信息进行认证、稽核比对。对资料符合条件、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计算的税额。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作者:姚龙兵
日期:2016.11.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解读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在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以虚增业绩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尚未出现。因此,《决定》中没有规定“虚开”行为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相反,《决定》在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该款规定分析,似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至少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这个实害结果。笔者认为,对《决定》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除此别无他目的。
二、要结合社会实践的新情况解读
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 “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已具有质的区别,如果无视这种区别,仅从字面上套用《决定》以及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将这种行为也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也割裂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历史渊源。
三、要对比虚开发票罪解读
从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区别性保护制度分析,本罪的虚开行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发票本身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行为人虚开这些发票无法凭票直接骗取国家税款。虽然如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也会扰乱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秩序。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入刑后,也仅设置了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因此,那种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因此需要从严打击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要根据刑法理论系统解读
从法条文义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本罪当然是行为犯的结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方式。这一规定,仅简单表述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是否要求必须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则从法条表述中并不能得出。立法上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不少人分析法条的这一规定后认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理由是法条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更未要求本罪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条的曲解,对行为犯的误解。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实行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而与目的犯不存在对应关系,实际上,行为犯与目的犯在一些犯罪中是包容的,即某罪既是行为犯,同时也是目的犯。如绑架罪,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人质,即便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未得逞,也已构成犯罪既遂。
对简单罪状的解读,不能仅根据法条字面意思片面理解。如前所述,立法采用简单罪状,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甚至不言自明,无需在法律上再作具体的描述。如侵犯财产犯罪大多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法条表述上均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获取他人财物为内容的财产型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成立盗窃之类的获取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中当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结论。
五、要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读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要求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也应该是刑法立法所遵循的原则。立法在将某行为犯罪化后,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就成为评价立法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如果说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损害的是个别人的权益,是对少数人的侵害的话,那么立法上的不公正则损害了某类人的权益,侵害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我国刑法分则各罪法定刑的配置,总体上都较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轻重一般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即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据此,从刑法分则关于某罪的法定刑配置中,也可以逆向推导出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重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最高可判处死刑,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法定刑修改后,其法定最高刑依然可达无期徒刑。如果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那就一定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才导致为本罪配置如此重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将《决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略作修改后,纳入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但对罪状的表述没有修改,继续采用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结合前述关于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都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将“虚开”界定为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意义上的虚开,既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实质正义上分析,不加区分行为人目的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既然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明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罪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从实质意义上对其进行解读,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什么是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进口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发票进行税费抵扣的。
进口增值税抵扣流程:
1.在签订进口货物合同后的5日内应该到当地的税务局做备案登记(有的区不用登记)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票就是一联(既是发票联又是抵扣联),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进出口权,是托报关公司办理的,右上角的台头,应该是双抬头,也就是你们公司的名称跟报关公司的名称,谁交的税税的名字在上面,如果是报关公司代缴的,你们要支付给他们才能抵扣.3.征期录入纳税报表时,在申报系统中,有张海关增值税抵扣表,按表格上的要求填列.4.低扣的期限也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有效,但货款必须已经支付,进口增值税票上的合同号应该就是你们签订的进口货物合同的编号,要一致才能抵扣.5.你税票上的增值税就是你可以抵扣的金额,前面的不含税货款中已经含关税跟消费税了,甚至还包括了运费与保险费,是完税价格.但有些东西是免关税的
进口货物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一、凭票抵扣:
(1)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3)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为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4)两种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相当于专用发票的使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
(3)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不能取得专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实行计算抵扣: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如客运大巴)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核定抵扣:
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这种方式在实际计算上体现出按照销售实耗核定扣除。涉及行业: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规定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这些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规定进行核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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