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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增值税怎么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工程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工程增值税怎么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工程增值税怎么算

【第1篇】工程增值税怎么算

建筑工程项目一直没有很好的税收政策来解决自身的税负问题,导致自身税负压力比较大,建筑行业的增值税是9%、还有一部分就是企业所得税,而我们很多业务可能无法获得“成本发票”导致我们企业自身税负率较高而没有好的方法,针对这些情况,一些地方税局针对建筑类型的企业出具了税收优惠政策,从而扶持、减免企业的税负!

首先我先介绍下适合建筑类型企业的政策,一般是以下3条:

1.增值税扶持地方留存奖励的30%——70%,企业所得税扶持地方留存的30%——70%(也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按照营业额的2%交税)

打个比方:我们企业营业额为2000万,核定行业利润率的8%,财政默认企业的利润为8%,地方财政默认这8%(160万)为企业的利润,其他为自身的成本,这160万就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

160万*25%=40万,这就是核定征收

2.自然人代开

自然人代开也就是个人为企业出具发票的一种方法,简单来讲就是个人给企业做了一笔业务,个人在税局去出具发票给企业,这也是个人合理、合规为企业出具发票的方法。

自然人代开的税收优惠政策是:统一一套流程下来税负率不会超过3%,园区会核定个人所得税为0.5% 、增值税、附加税分别是1%、0.06%,总体税负率1.56%

自然人代开的额度比较大,每人每年可以出具2000万的发票,特别适合于一些工程项目的居间费、还有一些获取不了成本发票的业务!

3.个人独资、个体户的核定征收

小规模个人独资、个体户的“个税”核定也是一种税收政策,小规模个体户一年限额500万 ,个税核定为0.6%——1.2%,综合的税负率:2.66%——3.26%。

比自然人代开有优势的一点就是可以开1%的专票,当然流程也方便,15个工作日就可以把全部的事情办好!

【第2篇】建筑工程增值税计算公式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费用构成要素的划分: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按费用构成要素的划分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的划分)及内容:

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增值税)

其中: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1.人工费的组成;2.材料费的组成

1.人工费的组成

▶人工费:指支付给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作业的生产工人的各项费用。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己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

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生产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等)。

3)津贴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材料费的组成

▶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各种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以及周转材料等的摊销、租赁费用。

▶材料费=σ( 材料消耗量 * 材料单价 ):一般计税方法时材料单价需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1)材料消耗量:

指在正常施工生产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建筑安装产品所消耗的各类材料的“净用量”和“不可避免的损耗量”。

(2)材料单价:

▶指材料从“来源地”运到“仓库”直至“出库”形成的综合平均单价。

▶材料单价组成: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材料单价中的材料原价、运杂费等均应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1)材料原价:

是指材料的“ 出厂价格 或 商家供应价格 ”。

2)运杂费:

是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包装、捆扎、运输、装卸”等费用。

3)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为组织采购和保管材料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3)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3.施工机具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① 折旧费;② 台班检修费;③ 维护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定义:【施工机具使用费: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组成:由1)施工机械使用费(①折旧费; ②检修费; ③维护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⑤人工费; ⑥燃料动力费; ⑦其他费用);2)仪器仪表使用费 组成。

1)施工机械使用费:

计算式:施工机械使用费 = σ( 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 机械台班单价 )

▶ 机械台班单价组成:由下述的①折旧费、②检修费、③维护费、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⑤人工费、⑥燃料动力费和⑦其他费用组成。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中的相关子项均需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① 折旧费:指机械在规定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值即购置资金的时间价值。

台班折旧费 = 机械预算价格 × (1-残值率) / 耐用总台班 - ① 预算价格 = 机械原值 + 采购和一次运杂费 + 车辆购置税

- ② 残值率按《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有关基础数据取值为 5%

- ③ 耐用总台班 = 折旧年限 × 年工作台班 - ④ 检修周期 = 检修次数 + 1

② 台班检修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必要的大修理。

台班检修费 = 一次大修理费 × 检修次数 × 除税系数 / 耐用总台班 - ① 除税系数 = 自行检修比例 + 委外检修比例 / (1 + 税率) - ② 耐用总台班 = 大修理间隔台班 × 检修周期 - ③ 检修周期 = 检修次数 + 1

③ 维护费:指除检修费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时故障排除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滑与擦拭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维护费(经常修理费)= 检修费 × 维护费系数k

或维护费(经常修理费)= σ[(各级维护一次费用 × 除税系数 × 各级维护次数)+ 临时故障排除费 ] / 耐用总台班

3.施工机具使用费:1)施工机械使用费: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⑤ 人工费;⑥ 燃料动力费;⑦ 其他费用(税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④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④-1 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拆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安拆费 = 一次安拆费 × 年平均安拆次数 / 年工作台班

④-2 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的整体/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的装卸、运输、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按机械不同分计入台班单价、单独计算和不需计算三种类型:

☛(1)计入台班单价(只计算一次安拆费及一次场外运费):

安拆简单、移动需要起重及运输机械的轻型施工机械。

☛① 一次安拆费:包括人、材、机、试运转的费用。

☛② 一次场外运费:运输、装卸、辅材和回程等费用。

☛(2)单独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单独计算):

☛① 安拆复杂、移动需重型起重及运输机械,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单独计算;

☛② 利用辅助设施移动的施工机械,其辅助设施(包括轨道和枕木)等的折旧、搭设和拆除等费用可单独计算。

☛(3)不需计算(不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①不需安拆的施工机械,不计算一次安拆费;

☛②不需相关机械辅助运输的自行移动机械,不计算场外运费;

☛③固定在车间的施工机械,不计算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注: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施工电梯安拆费的超高起点及其增加费,各地区、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⑤ 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和其他操作人员的工作日人工费及在施工机械规定年工作台班以外的人工费。

人工费 = 人工消耗量 × (年制度工作日/年工作台班) × 人工日工资单价

⑥ 燃料动力费:

是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固体材料(煤)、液体燃料(汽油、柴油)及水、电等。

⑦ 其他费用(税费):

主要是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部门规定交纳的车船使用税、保险费(交强险)及年检费。(本部分的保险费仅为交强险,不含商业保险)

3.施工机具使用费:2)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4.企业管理费:1)管理人员工资;2)办公费;3)差旅交通费

3.施工机具使用费

2)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施工仪器仪表使用费 = σ(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 仪器仪表台班单价)

▶(当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及仪器仪表台班单价中的相关子项均需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

▶ 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组成:由下述①折旧费、②维护费、③校验费、④动力费组成,但不包括检测软件的相关费用。

① 台班折旧费 = 施工仪器仪表原值 × (1-残值率) / 耐用总台班

② 台班维护费 = 年维护费 / 年工作台班

③ 台班校验费 = 年校验费 / 年工作台班

④ 台班动力费 = 台班耗电量 × 电价

4.企业管理费

定义: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组成:1)管理人员工资; 2)办公费; 3)差旅交通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6)劳动保险及职工福利费; 7)劳动保护费; 8)检验试验费; 9)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11)财产保险费; 12)财务费; 13)税金及附加; 14)其他。

1)管理人员工资:

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

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簿、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嗳降温等费用。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办公费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扣减,其中购进自来水、暖气、冷气、图书、报纸、杂志等适用的税率为9% , 接受邮政和基础电信服务等适用的税率为9% ,接受增值电信服务等适用的税率为6%, 其他税率一般为13%。

3)差旅交通费:

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企业管理费:4)固定资产使用费;5)工用具使用费;6)劳保及职工福利费;7)劳动保护费;8)检验试验费

4.企业管理费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 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固定资产使用费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购入的不动产适用的税率为9%,购入的其他固定资产适用的税率为13%,设备、仪器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以购进货物、接受修理修配劳务或租赁有形动产服务适用的税率扣除,均为13%。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工具器具使用费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以购进货物或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均为13%

6)劳动保险及职工福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

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

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当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检验试验费中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原则:按税率6%扣减。

4企业管理费:9)工会经费;10)职工教育经费:11)财产保险费12)财务费13)税金及附加:14)其他:5利润

4.企业管理费

9)工会经费:

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及附加:

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非生产性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保税(包含工程排污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①等各项税费。

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均作为“税金及附加”,在管理费中核算。

14)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5.利润

利润:指施工单位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所获得的盈利。

利润的计算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与施工机具使用费之和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积累的工程造价资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 (由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

6.规费

▶基本组成:1)社会保险费:①养老保险费、②失业保险费、③医疗保险费、④生育保险费、⑤工伤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

▶规费的计算依据: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且不同省市根据其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规费费率。

①以陕西省为例,工程规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险、生育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七险一金):

②其中养老保险费率为3.55%,失业保险费率为0.15%,医疗保险费率为0.45%,工伤保险费率为0.07%,残疾人就业保险费率为0.04%,生育保险费率为0.04%,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为0.07%,住房公积金费率为0.30%,合计费率为 4.67% 。

▶工程规费的计算公式:工程规费 = 规费基数 × 规费费率(如陕西省为 4.67%)

① 规费基数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

②人工费、施工机具使用费、材料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中。

7.税金(增值税)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金(增值税) = 税前造价(即人材机管利规之和) * 增值税适用税率

▶增值税分两种:一般计税方法(9%)和简易计税方法(3%)。

(1)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销项税额 = 税前造价×9%(税率),其中税前造价(即人材机管利规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增值税 = 税前造价×3%(税率),其中税前造价(即人材机管利规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含税价格计算。

【第3篇】装饰工程增值税税率

内有大量表格、数据分析,可收藏后认真多次阅读

摘要

建筑业计税方法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随着老项目(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项目)逐步减少和增值税政策落实逐步到位,企业税负(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变化逐步明朗,纳税人降低税负的对策也是各有不同,由于工程造价存在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也存在不同的计价模式(主要是定额计价和非定额计价),还存在不同的价格形式(主要是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加上某些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明示的计税方法(计税模式或税率)与实际纳税情况并不完全吻合,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时有发生。本文通过分析不同计税方法、计价模式及价格形式的特点,结合实际案例,初步梳理解决工程造价涉税争议的思路,并试图给出合同价款调整约定中规避涉税争议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涉税争议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目前,反映税负上升的建筑企业大多是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特点是严格意义上的“价税分离”,具有道道征税、环环紧扣的特征,即工程承包人(或货物、服务劳务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发包方(或货物、服务劳务接受方)的进项税额,工程分包劳务、货物(材料)提供方的销项税额就是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进项税额,取得更多的进项税额即意味着取得“抵扣”收入。

在总体税赋并未下降的前提下,并无实质意义上的税收减负良方,但因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抵扣机制使得购销双方形成主动监督、相互制约的格局,“纳税人”之间客观上存在“利益”博弈。这种博弈实际就是建筑产业链的“上、下游”纳税人增值税项下的“税负转嫁”,由此引发涉税争议。下面结合案例进行分析梳理。

一、货物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的争议处理方法

为便于讨论,货物招投标双方都设定为一般纳税人,货物的计价模式一般为非定额计价,价格形式为全费用固定单价。

全费用固定单价从报价形式上看,不是一种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的报价方式,容易引发涉税争议。

某新校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总承包施工单位共同进行石材采购招标(但石材不是甲供材),共分2个标段,投标报价要求报价形式采用全费用固定单价。报价包括材料价格加工费用材料价格包括材料出厂原价、供销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运抵新校区指定区域)、采保费、上货费、卸货费、进退场费、配合费、检验费、劳务费、质保期内维修保养费用、保险、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全部各项费用以及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它费用等一切费用。加工费用包括异型加工、切割、倒角、开槽、开孔、磨边、六面防护、石材背面挂玻纤网等所有工作的加工费用。

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为:产品到达现场后,经买方(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卖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签字并办理交接手续,每次付款时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需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具货物类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报价汇总表中投标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由投标人填写。两个标段中标的报价部分信息如下:

一标段的投标报价汇总表(局部摘录,投标日期2023年4月23日)

两个标段的供货商都是一般纳税人,在进入付款流程时,均称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比投标时自报的增值税税率小很多。对此,总承包施工单位表示不能接受。

那么,供货商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引起总承包施工单位进项税额变化的额度有多少呢?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增值税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税率÷(1+税率),两个标段的税额差额结果见下表

由于税额差额的绝对值和相对值都较大,总承包施工单位明确表示要求供货方提供投标承诺的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笔者认为,按照增值税“价税分离”的基本原则,对供货商而言,无论其是否能够开具17%(或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认定,供货方要购买方支付的价款中的税是按17%(或11%)测算的,按照实际税率与投标税率计算出的税金差额实际上是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进项税额的一部分,从“诚信、公平”的角度考虑,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这一涉税争议的方法是供货方以双方都认为合适的方式补偿这一部分进项税差额。

对于有些意见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不是变相的造成了税收的流失,我觉得不必担心,定额规定的装饰石材的增值税税率就是17%,案例中税务部门认可的对供货商销项税率的降低实际是减少供货商税负的实际行动,在供货商仍“执着” 按17%(或11%)测算纳税额时,客观上这种税负减低传导到总承包单位其影响应该是正面的。有理由相信,供货商如果想到税务机关开具17%的增值税,那首先表示赞赏的肯定是“国家”。

二、 总承包单位材料除税价格的确定和平均税率计算方法

实际上,解决供货商与总承包施工单位间的涉税争议与处理好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密切相关,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的涉税细节主要是如何确定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

我们延用上述案例继续讨论,审计人员能不能按照供货商提供的专用发票上的材料除税价直接计入工程造价呢?

设定总承包单位为一般纳税人,本项目又是税改后的新开工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模式为工程量清单模式下的定额计价(所谓的港式清单其实也是定额计价模式的变形),价格形式为固定单价。这种报价方式直接体现“价税分离”原则。

对总承包施工单位而言,无论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示的除税价格是多少,应该认定,在向供货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总承包施工单位预期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也应该是按17%(或11%)测算的。

由于采用定额计价,计入工程造价的材料除税价格与材料含税价格要用到平均税率的概念,平均税率略小于对应增值税税率,主要是考虑定额计价规定计取的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

有个细节应该提一下,石材采购供货商投标报价材料价格中包括的所谓“采保费”与总承包单位的采购及保管费并不重复,“检验费”与总承包单位企业管理费项下的“检验试验费”及建设单位建设成本组成中待摊投资项下的“检验、试验费”也不重复。原因是,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总承包单位或供货商不可能将非自身需要付出的费用进行合并考虑。

材料除税价格可以按以下计算方法确定: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平均税率÷(1+平均税率))。材料增值税税率17%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6.61%,增值税税率11%对应的平均税率是10.76%。

平均税率计算式的推导过程如下:设:增值税税率=tva ,出厂价(含税原价)=y=出厂价(除税单价)×(1+ tva)出厂价(除税单价)=y/(1+ tva)采购及保管费(含税)=采购及保管费(除税)=出厂价(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率=2%y含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 (含税原价)+采购及保管费(含税)=1.02y除税单价(材料单价)=出厂价(除税单价)+采购及保管费(除税)= y/(1+ tva)+0.02y平均税率=[含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除税单价(材料单价)=(1.02y-(y/(1+ tva)+0.02y))/(y/(1+ tva)+0.02y)= tva/(1.02+0.02 tva)

三、规避涉税争议的建议

3.1 货物或服务类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格式要体现“价税分离”的原则,即明确列出投标材料除税单价和含税单价,并要求供货商提供以往专用发票的样张照片,评委应对投标税率与发票税率一致性进行检查。

3.2 为体现税负均衡,工程招标时建设单位既要减少或避免“甲供材”或类似“甲控乙购材”这类采供方式,不能使建筑企业俨然变成来料加工的“框架公司”;建筑企业也要提高进项税管理水平,对下游供货商可能开具的专用发票有基本认识,案例中的石材供货单位,虽是一般纳税人,但采用的是经财税部门批准的简易计税方法,事实上混凝土供应商(一般纳税人)也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税率也是3%。

3.3 由于建设项目对增值税总额的贡献很大,非企业类建设单位在未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情形下不能随意将存在甲方供料的工程认定为采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项目

,与税务部门的矛盾一旦发生,往往是无法调和。

3.4 工程、货物合同中应该增加关于计税模式和税率变化合同价款如何调整的内容,如有的合同约定:本合同签订时的增值税税率为6%,如遇税率调整,合同除税价不变。

结语

工程造价计税方式的政策性很强,税务部门怎么计税,造价人员就应该采用相应的计税方法,从形式上说,发票怎么开,造价就该怎么计。根据增值税 “价税分离”的原则,实践“实质与形式统一”的要求,即工程计价体现合同约定实质内容和签约各方真实意愿,维护各方切身利益,兼顾各方税负公平,只有这样,工程造价涉税争议才能顺利解决。

【第4篇】建筑业分包工程增值税

所谓承包工程,一般是可以有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需要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而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到许多的税务问题,根据不同的情况税率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呢?接下来就来为大家解答。

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

税收一直以来都是政府收缴,政府是为了赚钱吗?并非如此,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才是真正的用途。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的缴纳税,不仅是为国家谋福利,更是为了自己。并不是所有人缴纳的税种类都一样,缴纳的多少都一样,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

1、营业税:税率3%。营业税按照工程收入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

2、城建税:按营业税的5%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计算缴纳。税率分别为7%(城区),5%(郊区)、1%(农村)。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的3%计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计算缴纳。税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4、企业所得税:按调整后利润总额计算纳税额。税率:3万元(含3万元)以下税率18%,3万--10万元(含10万元)税率27%,10万元以上33%。所得税所得税是按利润的25%。但是好多单位都做假账,账面都是亏损。所以出台了一项规定必须交合同金额的2%。

个人承包建筑工程要交哪些税

个人承包工程需要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

例子:个人承包不含税总价格100万的工程,到税务局代开100万的发票,需要缴纳以下税款:

增值税100*3%=3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3*(7%+3%+2%)=0.36万元;

个人所得税预缴1%(每个地区略有差异);

100*1%=1万元;

总计缴纳税款4.36万元。

法律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5篇】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

每个不同类型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不一样的,建筑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知识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一般来说会计行业内,建筑企业会计和房地产会计的工资会高一些,但是建筑企业的税率是多少呢?应该怎么报税呢?

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1、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征收率

征收率=核定所得率*适用税率25%核定所得率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一般确定为10%

应纳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10%*25%=收入总额*2.5%

2、不核定征收法定税率是25%,小微型企业的优惠税率是20%

建筑企业外出(跨地区)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10]15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依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57号公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几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类

1、居民企业

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除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非居民企业是适用20%的税率,其余一般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都适用25%的基本税率。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抵扣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以上就是有关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想了解更多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6篇】建筑工程增值税税率

老项目,加工,清包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预缴一般(总包-分包)/1.09*0.02

简易计税:(总包-分包)/1.03*0.03

纳税一般:总包/1.09*0.09-进项-预缴

建议纳税:(总包-分包)/1.03*0.03

甲建筑安装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为a省,2023年1月承包b省的一项建筑服务,该建筑安装公司收取含税工程价款500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150万元。甲建筑安装公司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则甲建筑安装公司当月应预缴的增值税

500-150)/1.09*0.02=6.42

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60万元,另取得延期付款利息30万元。购买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总额为200万元,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为800平方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的计税销售额

800/2000=0.4

200*0.4=80

560+30-80)/1.09=467.89

某企业2023年1月转让6年前建造的办公楼,取得销售收入1500万元,该办公楼账面原值900万元,已提折旧26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23年1月该企业应纳增值税

自建全额:1500/1.05*0.05=71.43

2023年8月份,天津的王先生将2023年3月购买的200万元的普通住房出售,取得含税收入360万元,8月份王先生应缴纳增值税

二年,普通住房免增值税

【第7篇】增值税抵扣工程税金吗

不知道大家对于增值税了解有多少?其实增值税作为价位税,在计算时相对来说还是很简单的。

但是,由于增值税可以抵扣,企业计算出来的销项税额,并不是企业需要实际缴纳的税款。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增值税抵扣什么意思?

增值税抵扣的意思就是说,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经过认证的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比如说,虎说财税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10月经过认证通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2万,而10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3万。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经过抵扣以后,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是1万。即增值税应纳税额=30000-20000=10000。

对于虎说财税公司来说,在2023年10月抵扣的增值税就是2万。如果虎说财税公司没有进行抵扣,那么公司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就不是1万,而应该是3万了。

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是谁?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也就是说我们在买东西时,我们不仅需要支付卖价,也需要支付相应的增值税。

但是,由于我们看到的售价里面已经包括了增值税了,所以作为消费者并没有感觉到我们才是增值税的实际承担者。

对于企业来说,由于增值税的进项可以用于抵扣,而增值税的销项也已经由消费者支付给企业了,所以企业只是征收增值税的“中介”。

当然,企业要是自己消费了应该缴纳增值税的产品,相应的增值税也就需要自己承担了。这个过程也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对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问题,由于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展开了。

到底什么企业,才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不是说所有的企业都可以进行增值税的抵扣,也不是说企业所有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抵扣。

从企业类型上看,企业要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才能具备抵扣增值税的资格。而小规模纳税人,就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虽然不能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但是由于适用的税率低,实际的税负和一般纳税人相差无几。

当然,企业虽然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也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企业的销售行为,也需要符合相关的规定才可以。

对于企业来说,最后实际的计算并不困难,但是在具体分辨时反而成为了新的痛点。

比方说,企业把购进的商品用于了员工福利。购进这些商品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用于抵扣。而是需要把这些产品的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处理。

不过,对于企业来说,即使不能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需要进行认证,然后再进行转出处理。这样,后期一旦这些商品的用途发生了更变,有可能就可以继续进行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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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建筑工程增值税

51日增值税17%11%税率取消值税

5月1日后17%税率取消……可以想象到,财务人员很可能会因为税率变更而忙疯。

自从3月28号晚上公布了减税的消息后,很多人一直没有搞懂是否取消17%和11%税率,现在有了明确的答复:5117%税率取消,增值税三档税率为16% 10%6%

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以下深化增值税改革征收标准:

税改主要目的

一是适当降低税率水平。

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三是退还部分企业的留抵税额。

这一次的增值税税改,是在营改增后重大的完善,这为未来的税收打下了基础,彻底颠覆了税收。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应计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一般有两种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

一般计税法:是指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的余额,

公式:应交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交税额为实际建设公司交的税金)

如应缴税额为负数,可以转接下期继续抵扣

【第9篇】在建工程转让增值税税率

近两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持续调控,部分房企因资金链紧张不得不将在建工程阶段的项目对外转让。

根据第三方统计数据,目前房地产项目并购类交易中,“在建工程转让类”(含法拍)占比大概20%,“股权转让类”占比50%,“土地作价投资/分立/划转类”占比 20%,其他类(收储再出让,总分公司,合资建房)5%。

本文对“资产交易”模式下的在建工程转让进行分析,结合案例搭建了测算模板。

一、相关定义

1.什么是“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是指取得批准立项,拥有合法完整用地手续,已经取得国土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在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

2.什么是“转让”

朱光磊老师说过一段绕口令:有的地方认为转让仅仅是转让,投资不属于转让;很少的一些地方会认为土地可以投资,但是不可以转让;有的地方认为,净地是可以投资的,却不可以转让;绝大多数地方认为净地既不可以转让也不可以投资。

注意,在建工程是按项目转让,即按'立项范围'转让。若两宗地一个立项,一宗地已开发,一宗地未开发,实操中有些地方可以转,有些地方认为净地不能转让。

3.什么是“在建工程转让”

在建工程转让就是在建工程所有人将其拥有的在建工程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对价的民事行为。

“在建工程转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项目公司的“股权交易”模式,一种是“资产转让”模式。

在建工程转让的优点:相比股权转让方案,转让价款可以全额作为未来计算三大税种的税基;另外,走股权转让,若标的公司存续期较长,很有可能存在或有负债或者其他风险。

在建工程转让的缺点:手续相对复杂,周期较长,搞完一套下来少则3-4个月,慢者一年半载,不但要重新报建,已经销售还要换签合同。很多定位在快销的公司不愿意做。

不过近来,随着一手地竞争日趋激烈,一些top20的房企也开始关注在建工程转让项目,竞争格局出现了新的态势。

二、转让前提

在建工程转让前提有两个,一个是要满足交易双方的需求,是商务条款,另一个是政府强制要求的转让前提。分析如下:

1、交易双方需求

买方希望直接锁定项目,并购成本综合下来,比招拍挂市场拿地便宜一些(土地上行行情基本不可能,综合成本能少一点,锁定就ok了)。

卖方希望能解套,能解决自己的现金流问题,溢价尽量高,或者保留一部分股份。

笔者曾经碰到过一个项目,出让方确实想卖,签了意向协议后又一直不断提高价格,进而提出希望保留部分权益。经多方打听,买家才发现是因为收购对价不能解决买家的整体债务危机,如果出让了项目,卖方的很多故事就“讲不圆”,面临债务集体追讨。

2、主管部门规定的转让前提

简单说:土地出让金交清,有国土证,工程进度达到发改委立项批复金额的25%以上才能发起转让审批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其中,建设规模指实际支付金额,财务数据为准。

总建设规模=工程总投资=《发改委立项批复》金额

注意:法拍不受25%投资强度限制。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 2009]5号)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5%的规定性质,系“管理性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未达到25%属于合同标的物瑕疵,并不直接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

有的地方还要求30%的投资强度,比如河南。

另,如果未达到25%,买家还想收购,则在资产转让前买家要提前介入,对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项目达到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

2、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所以,如果是划拨用地,需要经人民政府批准,获批后补交土地出让金。乡,镇政府还不行,必须是市、县人民政府。

3、开发资质

我国未设置受让方的开发资质要求。另外,若是双方均是房企,税要高一些,后面再分析。是否属房企,一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二看是否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建筑企业管理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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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结构

常见“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在建工程转让,交易结构如下:

1、'在建工程转让':即直接转让在建工程。这种情况下,要重新报建,从土地证开始办理更名,五证都要更名,重新缴纳相关费用。若有销售的,还要和客户换签合同。

若未达到投资强度,转让之前需要买家介入,对项目进行先期投入,待项目达到25%的投资强度时再进行交易。

先期介入,首先要共管印鉴(项目公司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合同章若有、签证章若有)、工程款支付账户、证照,深度介入项目管理;然后,借款给项目公司,借款需要有足额担保。达到25%的时候再进行资产转让。

2、“在建工程转让+新公司股权收购”:如果出让方要求保留股份,则出让方新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将在建工程转让给新公司,再对外转让新公司的股权,或收购方增资进入。或转部分股权后,再增资进入。

这里要注意,出于税筹、降低整体收购成本考虑,可能会出现出让方实际已经完全退出,但是形式上保留了一些股份的情况。

上述税筹目的是利用公司法中股东可以不按比例分红的条款,买家增资进项目公司后借款给项目公司,然后项目公司往来款借给卖家(相当于预分红),最后项目公司分红再冲抵与卖家的往来款,达到卖家避税,降低整体交易成本的目的。

这种操作有个法律风险,即形式上卖家还是股东之一,卖家的资产从在建工程变成了股权,若开发期间,卖家的债权人因其他债务来主张权利,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资产有被查封的危险。

3、“法拍” :在建工程之资产转让模式在法院拍卖情形下较为常见,如前所述,法拍不受25%建设进度的影响。

但是法拍最大的问题是税。走到法拍,卖家一般都山穷水尽,竞拍的土地款用于归还各种债务,卖家已经没有纳税的能力和意愿了,这种情况下,买家要承担买卖双方的全部税种,而且是“先税后证”。

也要税筹机构分析,可以操作为只要缴纳契税即可过户,我们下面再分析。

法拍中,法院及其委托的平台只是一个通道,虽然法院公告约定了税费由买方承担,但是没有改变被拍卖资产的持有人才是纳税主体的法律事实。法院收到买家拍卖款,开具的收据能否税前扣除,需要和当地税务部门沟通。根据实践,一般做工作后,大部分地区是可以在增资税和土增税前抵扣的。

4、“公司合并导致”:转让是由于公司合并而导致的,只需要变更土地证。比如,a公司下面有个在建工程,现在a公司被b公司给吸收合并了,在这种情况下,在建工程转让是不做重新的报批报建的,仅仅是变更土地证。

风险点:公司合并(即分立的反向操作)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兼并公司来承继的,换句话说,就是在公司合并的情况下,被吸收合并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是由兼并公司来承继的。它的法律责任、公司主体是延续的,债权债务也是延续的。

5、“作价入股”:在建工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很显然,《公司法》对出资的限定性用语是“可以……也可以……”,并非“仅能……作为出资”,故只要1)可以用货币估价,2)并可依法转让,3)同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即可作为出资设立公司。以在建工程出资完全符合上述要求。

搭建结构的注意事项

(1)抓住卖家的'痛点'。卖家在无压力状况下,待价而沽,容易变脸,最终较难谈妥,优先满足核心诉求便宜?安全?快?

(2)对价与风险的匹配。凡资金支出均需要足额保证.垫款是大忌讳,不要无谓的垫资,不得不垫资的时候,也要给对手以非常大的履约压力。

(3)交易结构要尽量简单,不要为了复杂而复杂。如无必要,勿增实体。

(4)不能有敞口,尤其是股权。

(5)对方的履约能力。

(6)撰写协议时,不要混淆权利、义务。如果对方无能力去做一些事情,如和金融机构,总包单位谈判,协议中还是要约定由卖家负责,但可书面委托买家提供帮助,以免不幸走到诉讼,合议庭判定双方权利义务。各流程必须可执行,有明确的触发条件,责任明确。

四、转让流程

1、完成项目初判

与业主见面,现场踏勘,了解项目由来、现状;走访政府,总包;进行核心商务条件谈判。

2、签署意向协议,确定核心条款

意向协议不包含违约条款,主要是将双方的口头承诺、商务条件以书面予以确认,以便开展下一步工作。

3、完成共管(保证金、证照)

买方可能提出,尽职调查前,需要共管保证金,以体现诚意,并在意向协议中约定。

可以在买方账户两方共管,几百万即可;对等的,项目公司的印鉴,项目的证照也要双方共管。前者要与银行签署监管协议,后者一般在项目公司现场用保险柜。

银行监管最好写一个不需要对方配合即可解除共管的绝对时间期限(可以写长一点)或者约定在收到书面函告后x日内配合解除共管否则按共管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赔偿金。以便银行执行,给对方一些压力。

4、完成尽职调查,出具报告

尽职调查本质上就是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分为法律、财务、审计、工程等调查。

组织法务、财务、审计、造价、评估等单位,成立小组,进场尽调。小组最好有报建、工程、成本的同事,一些业务上的问题,业务部门比中介更容易发现问题。

尽职调查如有重大风险或重大未披露,不实的情况,直接退出。

尽职调查包括:

法务尽职调查

产权是否完整,是否有瑕疵,土地是否质押,建筑物是否抵押,或被司法查封

五证的期限,规划面积是否延续,统一

是否老项目(即2023年5月1日前拿到施工许可证,增值税可用简单计税法)

土地和房屋是否是同一个主体。两个主体要分别确权

是否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证

标的资产取得和存续的合法性

是否有文物、拆迁、湖泊、地铁线路影响施工

是否未配建人防工程

是否预售(包括无证预售)

财务尽职调查和审计

财务情况是否真实,确定调减项,帐是否平,是否存在关联交易。

主要是对合同的清理,建议界定一个原则,对金额在一定额度之上+性质的合同进行清理,形成清单,作为正式协议的附件之一。

项目中期结算

主要根据图纸来核量,包括全部现场签证。可以找两家造价事务所来背靠背做。中期结算也可以在正式合同签约之后开展。

一般在建工程现场都在总包单位控制下,对开发商,总包单位就是拿钱走人或者谈好复工条件继续干,对有经验和施工资源的开发商,相对不难谈。

总包单位一般关心停工赔偿,复工损失,拖欠的工程款如何支付,如果让原有总包继续干,支付一定资金润到后,还可以继续缓付。谈好后,签一个三方备忘录,作为主协议的附件之一。

应着重审查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法院查封等情况,避免收购后因原施工单位的工程欠款问题导致无法现场接管工程,甚至引发新旧施工单位的流水冲突。

这里要注意,被拖欠资金的施工企业有权到法院提请将工程依法拍卖,如果收购方有钱,法院会选择用成本最小的方式执行,而不是法拍。买家还可以与发包人协商该工程折价。

5、签署正式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项目概况(包括:坐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证照情况等);

3、转让方对在建工程转让限制条件的不存在或已解决承诺

4、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性质,获得方式及使用期限

5、转让费用的构成、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转让对价的调减项

6、项目用地、工程建设的有关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手续协助

7、在建工程转让交割日期及方式

8、双方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转让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13、附件:合同清单

这一步最好请对转让在建工程有实操经验的律师主持草拟。

合同签署后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款。款项根据项目变更手续进度来,可以支付到保证金账户,做一个动作,付一笔。

6、转让协议国土局备案

如果涉及“划拨”转“出让”的,需要提前取得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转让协议提交国土部门备案,由国土部门完成鉴证及备案手续

另外注意,但不动产物权制度中有一项重要规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故无论在“合资协议”中将“出资构成”描述为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还是仅仅描述为在建工程估价出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的出资一定是一并完成的。也即以在建工程出资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出资手续,出资人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被出资的公司(简称合资公司)名下。一旦合资公司取得以合资公司为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则公司自动取得了在建工程这一混合之物的所有权,无需再办理在建工程的转移登记手续。

7、缴纳税费,办理新国土证

增值税,土增税,契税缴纳完成后,由国土部门对票据进行核验,办理新的国土证。需要提供前面的土地契税发票。

实操中,契税常常会漏掉,税务认为自建房屋不需要交契税;而国土不管建筑,因为还未建成,只过户土地权证。

8、交割日(资料,证照,合同等)

9、更换原项目总包单位解除

当然,有的公司会选择继续选择原来的总包单位,只需变更施工图,以及按照本公司的建筑标准施工。如果要更换,需要做中期结算。整个过程,需要原业主配合。

10、重新报建(五证),质监安监等施工手续

11、换签购房协议(若有)

12、进入正常开发阶段,开始回款

五、涉税简析

在建工程涉税较为复杂,我们将结合案例,写一篇专题分析,并附上测算模板。这里简单分析如下:

在建工程因为项目进度(新项目还是老项目,2023年5月1日前拿到施工许可证为老项目,适用简易增税法)、转让方式(是否法拍,法拍有可能买家要承担双方的税负且部分无法税前扣除)、工程进度(是否动工、是否竣工)、收购后是否拆除重建的不同,税负也各不相同,还涉及前期工程款能否二次加计扣除的问题。

测算模板基本做好,预览图如下:

我们介绍了在建工程转让常识。这里补充几点: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完成投资总额的25%”如何界定?

答: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应投资额'、'已投资额'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实施流程

在建工程转让主要流程如下,各地政策略有差异:

实操中,“已投资额”以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金额为准,形象进度至少要出地面(类似于预售进度)。国土部门除了看第三方数据,还会到现场勘探。

税源地问题

收购方最好与被收购项目注册地在同一个区,审批会好过一点。

如果更换总包单位注意中期结算和保险责任

除按造价主管部门要求做中期结算外,还要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撤场施工单位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质量验收,并且应出具相应的保修书。

下面着重分析“在建工程”转让税:

一、应税行为分析

1、不同交易方式的纳税义务如下图

要算税首要先确定是否发生应税行为,不同应税行为,会有不同的税种及税率。

“转让在建工程”属于“资产转让”。卖家和买家的税种如下:

说明:“√”表示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表示相关税费具有筹划空间,“×”表示无需缴纳相关税费。

2、适用税率

二、案例

下面以一个详细案例,对测算模板的使用进行说明:

1、基本情况

a公司拟收购“三国发展有限公司”的“好幸福城市综合体体”项目。

转让方:三国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名称:好幸福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35,000万元(发改委立项备案金额;不含土地成本)投资完成比例:37%;证照齐全;已经取得国土证

2、初步尽调

尽调的目的是对项目做一个初步判断。

以下是尽调初期“重点情况清单”(本文附件excel表中有)

3、确定估值

初步商务谈判后,大概可以确定一个交易价格。在建工程分为'土地'+'地上建筑物'。

土地:按“市场比较法”或“假开发”进行估值。

本文附带的测算表格 只需要录入估值或者对方的出价即可,不反映估值过程。估值也是门手艺活,有空再和大家交流。

地上建筑物:按照第三方审计,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营销,管理,财务费)。地上部分造价比较好确定,财务有数据,还可以通过中期造价结算、财务审计进一步确定。

本文附带的测算表格未对间接成本做“资本化”考虑。

4、录入基础数据

大家把了解到的数据录入测算模板。

这里注意,因为交易的是资产,不是股权。工程款是否支付与买家没有直接关系,买家拿到钱后自行去解决;但在协议中要做相关约定,原总包方卖家负责搞定,签署相关文件。

注意:下图的黄底框需要手动录入;绿底框自动计算。不然测算结果出不来。

5、测算的逻辑

任何投资事项,都要说清楚三件事情,投多少钱,收多少钱(怎么收、可行性),利润多少。

测算建模也要围绕这三方面去开展,同时要分开“基础数据录入区”、“数据处理区”、“结论区”。

测算模板已经做好了,大家在众号后台回复公众号回复'在建工程',获取最新带数据的测算模板。

下面我具体讲一讲:

6、首先看“测算结论区”。如下,表中设置了一个“土地估值调整”的条件按钮,按10%为进行调整,大家可以设置好估值底价,然后调整。

7、再看“基础数据录入区”:

黄底框需要手动录入;绿底框自动计算。熟悉表格后,大家可以根据需要来修改。

8、计算明细表

(1) a 在建工程转让价格 46100万元

土地评估值 33000万元 :评估值,以双方商务谈判为准。

土地开发建设成本 13100万元: 以双方认可审计金额为准。

(2)土地成本 11,889万元, 有票成本,这里要把契税分开录入,因为算不同税的时候,取数不一样。另外这里的契税为买地的契税,不是在建工程交易产生的契税。

实缴土地出让金 11,589万元

契税 300万元

(3)c 开发成本 9,000万元

按国税总局要求,开发成本只能加计扣除一次。在建工程算了一次,二级开发完了项目清算不能再加计。

(4)d 期间费 3,800万元 未做资本化考虑

营销费用 500万元 临时售楼部修建相关费用

管理费 300万元

财务费 3,000万元

5)e 增值税及附加2,226万元

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 进项税

①税率: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若是二手房,则为5%;卖地11%。

② 销项税额 2,763万元 =[含税销售收入÷(1+适用税率9%)-当期土地价款不含契税]*9%

③ 进项税额

注意原工程已有的发票最后不一定能够在税前抵扣。所以测算的公式中我设置了比例,可用开票率建安类100%,其他50%。大家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调整。

方法1:成本或费用÷(1+9%)*9%;建安专票比例100%,其他50%。而财务费用无进项税。

方法2:直接按审计后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

综上,应缴增值税 1,987万元

按12%算附加,则增值税附加 238万元

(6)土地增值税

大家算的时候要注意,各数据均是扣除增资税及的不含税金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能算为收入,同理也不算成本。

(7)其他

注意算所得税的计税基数的时候,不要减增值税,只能减去增值税附加。因为用的都是不含(增值税)税金额,再减就重复了。

(8)买家需要交契税。税率3%

到这里基本就算完了。

来源:老李聊财税工作室

【第10篇】甲供工程增值税

“甲供工程”如何确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还是一般计税办法?建设单位仅提供水电的,该工程服务是否属于甲供工程,总承包方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里跟大家分享一个综合性非常强的案例,来说明一下。该案例,工程建设方和承包方因为对税法(行政法)的理解不同,产生纠纷提起民事诉讼。里面涉及到增值税的抵扣原理,法律的时间效力、是否溯及既往,合同法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相信学完此案例会对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涉及的法律知识

在看案例前,先梳理需用到的法律知识。

(一)增值税的抵扣原理。下游要多抵扣,那上游就必须多交税。对于存在可供纳税人选择税率的情况时,产业链中弱势的一方往往要吃亏多交税或少抵扣。

(二)法律的时间效力。一般来说“新法优于旧法”,除非新法有特别规定,如明确起止时间。

(三)合同法中的履行义务。《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案情简介

a是工程建设方,b是承包方。根据财税〔2016〕36号,b认为项目属“甲供工程”,其“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3%征收率开具发票给a即可。a认为如果按3%开票其将少抵扣进项,根据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其也有选择权,也“可以”要求b按11%税率开具发票。

b不愿意按11%开具发票,a认为b作为先履行一方未按约定开票,不愿履行其付款义务,b提起民事诉讼将a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财税〔2016〕36号,b有选择权,同时最新的财税〔2017〕58号规定b只能选择按3%征收率开具专票,判b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b的招投标资料显示b是按10%税率计算的投标价,且财税〔2017〕58号规定了生效时间,不可溯及既往,判a胜。

三、案例详情

案情:2023年5月,a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将工程对外发包,最终由b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标。a公司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在招投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工程所用钢材由a公司统一购买。同时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完工后,a公司与b公司办理工程结算时,对b公司到底是应当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应当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产生分歧:

a公司认为:甲供材方式规定的是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言外之意就是,施工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在双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时,是按照一般计税即11%税率进行计量,b公司理所当然的应当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b公司认为: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甲供材方式“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该增值税政策是针对施工方而言,施工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a公司只能被动接受而无选择权,既然税收政策赋予施工方增值税征收方式的选择权,就可以选择按照3%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双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从中协调,但仍不能达成协议。因b公司拒不提供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拒绝支付工程款,在不得已的情况下,b公司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一审判决:b公司按照简易计税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工程结算中增值税定额由原来的11%调整为3%进行结算。

一审法院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该案中,由a公司采购工程材料,构成“甲供工程”行为。但另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也就是说,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所承包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如果存在甲供工程,不论是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工程总承包人均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意思完全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即总承包人没有选择余地,建设方也没有了强制要求总承包人适用一般计税的借口。根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b公司应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当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在双方办理工程结算时,增值税的取费标准也应当按照3%进行计量。

a公司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有失偏颇:税收政策应当是针对所有纳税人,甲供材方式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虽然建筑施工环节的增值税纳税人是b公司,但增值税是根据上一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作为甲、乙双方均有权选择。所以,开具3%还是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着下一环节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a公司对一审作出的判决不服,遂随后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a公司要求索取11%增值税专用发票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支持a公司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财税〔2017〕58号文件是在财税〔2016〕36号之后下发,应当遵循“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但应当是在基于“后法”没有明确约定起效时间的情况下。根据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也就是说,在该文件下发之后,对于符合财税〔2017〕58号规定的甲供工程,工程总承包人是“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税收政策规定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相应接受服务方只能索取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该文件下发之前,仍适用财税〔2016〕36号文,即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在本案中,建筑安装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发生在财税〔2017〕58号文件下发之前,即2023年5月签订,从a公司提供的中标资料来看,b公司当初向a公司提供的中标价中,其中增值税的取费标准是按照当时的适用税率11%(2023年5月1日后调整为10%,2023年4月1日后调整为9%)计量,这是合同签订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意味着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默认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并且也符合合同签订时增值税的规定: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并且在办理工程结算时,a公司也是当初中标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因此,b公司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此认定a公司要求b公司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合情合理合法。b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发票,a公司有权拒绝支付。

法理分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一般计税,但营改增后,对建筑施工企业一般纳税人“甲供工程”又为什么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计税?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实行商品或货物流转过程中每个环节只要有增值即要征收税款,而上一环节的销项税即为下一环节的进项税,因此,每个环节就形成抵扣链条。对于甲供材,发包方采购材料,可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但相应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然减少,可能导致税负增加,因此,为解决甲供材可能产生的税负上升问题,对一般纳税人的甲供材业务,允许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在甲供材的数量上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不论甲方是提供“全部”设备、材料、动力也好,提供“部分”设备、材料、动力也罢,甚至于甲方仅提供一根钢筋,作为施工方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在实际操作中,作为甲方是强势的一方,作为施工为弱势的一方,如果甲方一方面将材料自行采购,另一方面强行要求工程承包人再按照11%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增值税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但作为施工方来说,因为大量进项税已被建设方抵扣,施工方没有或只有少量的进项税抵扣,其实质是甲方将增值税转嫁给乙方,使乙方的增值税税负大大增加,显然有失公允。为解决这种不公平的现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税〔2017〕58号文,文件规定:特定情况下的甲供工程,不能选择是否适用简易计税,而必须适用简易计税。但特定情况下的甲供工程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是有前提:

一是主体为总承包方,分包方不适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因此,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主体结构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如总承包将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提供工程服务分包给分包方,对于总承包方适用简易计税,那么分包方能否能适用简易计税?一般而言,分包方(一般纳税人)能否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根据工程项目是否为清包工、甲供工程和建筑工程老项目,如果不属于前述三种项目,分包方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二是针对的是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该条中规定的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但该工程服务仅是对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的。非房屋建筑,如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不适用。

三是建设单位仅限于自行采购四种材料。“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仅限于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这四种材料。这四种材料建设单位可部分自行采购这四种材料之中的一种、二种、三种或四种,也可全部自行采购四种材料之中的一种、二种、三种或者四种。对于部分自行采购的,没有数量限制,只要建设单位有采购,就属于自行采购部分上述材料。建设单位仅提供水电的,该工程服务仍属于甲供工程,总承包方可以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钢材,总承包方应采用简易用计税方法;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部分钢材、部分预制构件,总承包方应采用简易用计税方法。自行采购是指建设单位外购,抵债,接受入股取得。建设单位自产,原则上不属于自行采购。比如,钢材生产厂家,建设办公大楼。该办公大楼的钢材部分使用厂家生产的钢材,其他材料均由总包方提供。则总包提供的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属于甲供工程,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办法。

但是该文件发布后,自2023年7 月1日起,总承包单位不能再做选择,只能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而不能适用一般计税办法。在本案中,合同签订时间为文件出台之前,按照招投标的文件,是按照当时的适用税率11%计量,也就意味着b公司已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虽然后期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但税收政策执行的一贯惯例是“老合同老办法”,也就是说,税收政策的调整不得干预纳税人原有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因此,按照当初的中标合同,b公司应当向a公司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未依法提供发票的,按照税法的规定,a公司有权拒付。

【第11篇】工程预缴增值税

营业税时期,建筑业劳务营业税是直接在项目地通过代开发票缴纳的,营改增以后,36号文、2023年17号公告以及财税〔2016〕74号文建立了异地施工的预缴税款制度,2023年11号公告以及财税〔2017〕58号对其进行了微调。具体而言,预缴可以分为两类。

1.进度款的预缴

进度款的预缴特指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之后的预缴,文件依据是2023年17号公告,当时(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规定是跨县(市、区)施工就要预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2023年11号公告明确,自2023年5月1日起,将预缴税款的范围收窄,由原来的跨县(市、区)施工就要预缴改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才要预缴,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所谓的地级行政区,包括地级市、地区、盟、州等区域,至于同一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区施工是否预缴,仍由17号公告第二条第二款规范,即由各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决定,比如沈派办管辖范围内的大连市就已经发文明确市内跨县区施工不再预缴税款。

对于进度款的预缴,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预缴,它是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区域施工则无需预缴,因此,我把此类预缴叫做“空间上的预缴”。

2.预收款的预缴

财税〔2017〕58号文取消了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将纳税人确认销项税额的时间由原来的收款时推迟到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推迟了纳税人的现金流出,但是考虑到税款征收的及时性,该文同时确立了另一项预缴制度,即预收款的预缴。

58号文第三条规定(2023年7月1日起):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可见,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无论是否为跨地级行政区施工,自2023年7月1日起,均需要预缴税款,只不过预缴税款的地方不一样,跨地级行政区的预缴在项目地,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的预缴在机构地。

对于预收款的预缴,我们也可以总结如下:它是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预缴,无论施工地点在什么地方均需要预缴,我把此类预缴叫做“时间上的预缴”。

3.二次预缴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两类预缴税款不是互斥的,有的时候会存在二者的转化,即有可能会出现二次预缴。

举一个例子,机构地在哈尔滨南岗区的甲建筑公司,在沈阳市铁西区承揽a项目,2023年2月收到预收款1000万元,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且未支付分包款,向业主开具了612不征税发票,则甲公司应在铁西区预缴税款1000÷1.09×2%,此为预收款的预缴。

根据合同约定,2023年1月a项目计量工程款3000万元,扣除预付款1000万元以后,甲公司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同日向业主开具9%税率发票3000万元,那么此时就会涉及二次预缴,也就是按照(3000-1000)÷1.09×2%在铁西区预缴税款,此为进度款的预缴。

需要注意,有些地方以甲公司开的发票金额为3000万元为由,不让施工企业按照2000万元作为预缴基数,这是错误的。

假如,我们把上面的例子中项目地修改一下,项目地不是在沈阳市铁西区而是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则甲公司只需要一次预缴,不存在二次预缴了,即收到预收款时在南岗区预缴即可,预收款转化为进度款时,属于同一个地级行政区施工无需预缴。

4.预缴税款的例外

预缴税款有一个例外情形也需要关注,就是月销售额不超过一定额度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异地施工也无需预缴,具体又分两个阶段。

(1)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六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这里面有一个概念叫“预缴地”,什么是预缴地,是省、市、县还是街道?2023年4月1日,总局12366网站发布《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其中的第10个问题是这样说的:

问: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确定?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说到这里,我要强调一个问题,就是预缴时差额扣除分包款,并不以分包方必须预缴为前提,有的地区讲,你要想差额预缴,前提就是分包方也在我这儿预缴了,否则我不让你差。应当说,这种说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我们36号文也好,17号公告也好,从来没有说过分包必须要预缴总包才能差额扣除,为什么这么讲?至少有三种情形:

一是,比如说分包是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月收款不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收款不超过45万元,它无需预缴,那么不应该影响它总包预缴的扣除。

二是,分包也有可能是当地企业,根据现行政策,当地企业当地施工无需预缴,它的总包在预缴时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三是,也有可能会出现预缴时间的错配,比如说总包先预缴了,分包尚未预缴,那么根据17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总包也是可以差额扣除的。

甚至有的地方,将分包不预缴或者不按时预缴的责任强加给总包单位,这更是违法的行为。

5.两类预缴的时间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这里面提到,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存在税收风险,那么什么是“自应当预缴之月”呢?这个时间点很关键。

1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57号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总结一下,进度款的预缴时间是纳税义务发生以后的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这两个时间就是“应当预缴之月”,往后数6个月,在这个期间预缴,都不算违规。

6.预缴税款的抵减

17号公告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应该是一个整体概念,即纳税人的当期应纳税额,具体到申报表上是主表的第24行,也就是说,某建筑企业某一项目预缴的增值税,只要是合规的,且取得了完税凭证,在纳税申报抵减时,可以跨项目、跨不同计税方法项目、甚至跨不同应税行为综合抵减的。

但是,个别省级税务机关也出台了地方文件,明确建筑服务预缴税款的抵减只能项目对项目,典型的代表是福建省税务局2023年10号公告第十一条:

纳税人已预缴的税款,只能抵减同一建筑项目的应纳税款,不能抵减其他建筑项目的应预缴税款或应纳税款,也不能抵减其他应税项目的应纳税额。

甘肃省税务局2023年11月份发布的《关于重申个人使用过物品免税等有关增值税政策答复意见的通知》提到:

四、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能否跨项目抵减当期应纳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能否抵减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今年11月1日,甘肃省工商联和省税务局联合举办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座谈会,有与会企业提出了上述问题。经研究,对上述问题省局的答复意见是:均可以。

7.预缴税款风险识别

一是该预缴的没有预缴,这种情形主要集中于装饰装饰企业,项目比较小,比较零碎,预缴起来管理成本高,当然还有一种特例是机构地税务机关直接告诉建筑企业,你不要去预缴,反正你也没有少缴税。

二是没有按时预缴,这个要充分考虑17号公告规定的6个月的宽限期,不宜过于严苛。

三是预缴税款抵减没有取得完税凭证,这个问题要历史的看,据我所知,2023年之前,各地预缴税款的信息是没有联网的,不排除有些纳税人有意无意的在附表四多填或者少填数据,这个要区分是否有主观故意结合税款追征期进行处理。

四是17号公告第十条要求纳税人要建立预缴税款台账,这个要注意利用纳税人的资料,对未建立台账的纳税人要求其补充建立。

五是避免另一个极端,部分地区违反政策侵害纳税人利益,比如预缴时不让差额扣除,要求分包先预缴总包才能扣除,要求提供分包预缴完税凭证才让扣除等,这些问题我觉得应予以纠正。

来源:何博士说税

【第12篇】在建工程增值税

在实务中,部分房地产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难以维持下去,为加快资金回笼,不得不转让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应当注意: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转让在建工程的双方涉及哪些税费?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

一、转让方涉税政策分析

对于在建工程的转让方来说,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处理。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不动产在建工程转让,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计算缴纳增值税。虽然二者适用税率都是9%,在一般计税方法下,都可以一次性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属于简易计税项目,就有很大的区别:一是征收率不同。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收取的全部价款;适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简易计税征收率3%,并且可以选择扣除土地出让金后差额5%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据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在具体计算增值额时,区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1、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2、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3、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经批准可以进行转让,房屋建设工程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转让。所以未进行开发直接转让的可能性为零。如果企业转让未竣工备案的在建工程,无须区分土地增值税成本对象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或其他类型房地产,统一按“一分法”(即“其他类型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实务中,绝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认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加计扣除”,可以“取得的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之和”为基数计算。但是,如果是将已封顶竣工备案的在建工程转让,须按“三分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部分地区适用“二分法”),购入方再转让环节土地增值税清算适用“旧房转让”政策。因此,企业须根据在建工程的开发程度适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3、印花税

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税目,依合同所列金额0.05%计算缴纳印花税。此外,如果房地产企业在合同中将增值税税款单独列明,根据印花税法第五条规定,该不动产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计税依据应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受让方涉税政策分析

对于在建工程的受让方来说,主要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的处理。

1、增值税

在一般计税方法下,增值税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链条,上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家直接抵扣。但因为上家因为是房地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只能开具5%专票,而下家也只能抵扣5%,并且下家也不能土地价款抵减销售额,显然会加重其增值税税负。因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号 )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取得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属于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在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适用房地产老项目增值税简易计税政策。一个新的问题又产生:是否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八)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既然开发在建项目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应当可以差额缴纳增值税,这才是公平合理的。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在建项目,继续以自己名义立项建设并销售后,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购入在建工程成本,不认可再计算加计扣除金额。以浙江省为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在这方面,少数税务机关有例外规定。如重庆市《土地增值税等财产行为税政策执行问题处理意见》(渝财税〔2015〕93号)明确,房地产企业转让开发的土地、未竣工房地产项目,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不能加计扣除;承受土地、未竣工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在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取得土地、未竣工项目所支付的款项,可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并适用加计扣除。

3、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虽然转让在建工项目不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取得方应就转让的总价款缴纳契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承受方为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计税依据为应交付的总价款,其中不包含增值税。

作者:纪宏奎,单位: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3篇】建筑工程增值税抵扣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能否实现税负降低,一是要看总部税务筹划能力,二是项目部是否执行到位,接下来我们看看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30个项目有何要点!

原材料

材料采购成本一般包含: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采购成本的费用,如下为例子。

(1)2023年5月1日前,在建项目要根据施工进度安排来采购材料,把材料库存降到最低限度;管理要点:

(2)各项目主要物资及二、三项料等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3)所谓“一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企业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税率统一为17%;所谓“两票制”,即供应商就货物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向建筑企业分别提供货物销售和交通运输两张发票,税率分别为货物17%、运费11%。

周转材料

包括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工程施工中可多次使用的材料、钢模板、木模板、竹胶板、脚手架和其他周转材料等。

进项抵扣税率:

(1)自购周转材料:16%;

(2)外租周转材料:16%;

(3)为取得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费:10%。

管理要点:

(1)项目使用的周转材料,由上级法人单位统一购买、统一签订合同、统一付款、统一管理,以经营租赁方式调配给各项目使用。

(2)各项目周转材料应通过电商平台集中采购,充分获取增值税抵扣凭证。

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包括:

(1)临时性建筑:包括办公室、作业棚、材料库、配套建筑设施、项目部或工区驻地、混凝土拌合站、制梁场、铺轨基地、钢筋加工厂、模板加工厂等;

(2)临时水管线:包括给排水管线、供电管线、供热管线;

(3)临时道路:包括临时铁路专用线、轻便铁路、临时道路;

(4)其他临时设施(如:临时用地、临时电力设施等)。

进项抵扣税率:

(1)按照建筑劳务签订合同:税率为10%;

(2)如分别签订材料购销合同与劳务分包合同的:材料16%、分包10%;

管理要点:

临时设施应严格按照合同预算进行控制。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人工费

原则上选择具有专业建筑资质、建筑劳务资质及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禁止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

包清工,对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3%,注意合同比价。

机械租赁

指从外单位或本企业其他独立核算的单位租用的施工机械(如吊车、挖机、装载机、塔吊、电梯、运输车辆等),包含设备进出场费、燃料费、修理费。

进项抵扣税率:

分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税率统一为16%。

管理要点:

(1)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包含租赁机械的名称、型号、租赁价格、租赁起止时间、出租方名称、收款账号等信息;

(2)推行机械租赁电商平台集中采购。

专业分包

总承包方将所承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主要形式体现为包工包料,总包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进项抵扣税率:

建筑服务业为10%。

管理要点:

(1)专业分包的价款在计算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价款中扣除;

(2)总、分包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交项目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差旅费-住宿费

核算员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住宿费。

进项抵扣税率:

(1)住宿费用:6%;

(2)旅客运输服务,即机票费、车船费等:不得抵扣;

(3)餐饮服务,即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餐费等:不得抵扣。

管理要点:

(1)实行定点接待的单位,与酒店签订定点合作协议,按月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

(2)职工零星出差,也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公费

办公费指购买文具纸张等办公用品,与电脑、传真机和复印机相关耗材(如墨盒、存储介质、配件、复印纸等)等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

由法人单位办公室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通讯费

公司各种通讯工具发生的话费及服务费、电话初装费、网络费等,如:公司统一托收的办公电话费、ip电话费、会议电视费、传真费等。包含办公电话费、传真收发费、网络使用费、邮寄费。

进项税率:

(1)办公电话费、网络使用、维护费、传真收发费:10%,6%。提供基础电信服务,税率为10%;提供增值电信服务,税率为6%;

(2)邮寄费:10%,6%。交通运输业抵扣税率11%,物流辅助服务抵扣税率6%。铁路运输服务按照运费11%进项抵扣。

管理要点:

由办公室与指定通讯公司、邮递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定期(按月)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后进行结算。

车辆维修费

(1)车辆修理费:购买车辆配件、车辆装饰车辆保养维护及大修理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维修厂家签订协议,实行定点维修,由专人负责建立台帐进行日常登记。

(2)油料费:管理用车辆发生的油料款。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与中石油、、物资公司加油站等签订定点加油协议为司机办理加油卡充值,由公司定期进行结算。

(3)过路、过桥、停车费:

进项抵扣税率:10%;

管理要点: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统一办理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定期进行结算。

(4)车辆保险费: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在股份公司保险集中采购目录中进行比价招标形式采购。统一集中办理车辆保险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租赁费

包括房屋租赁费、设备租赁、植物租赁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场地等不动产租赁费:10%;

(2)汽车租赁费:16%;

(3)其他租赁费,如电脑、打印机等:16%。

管理要点:

各单位应尽量租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资产,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出租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谨慎选用自然人的相关资产。

书报费

包括购买的图书、报纸、杂志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应由经办部门到邮政局、出版社等单位统一订阅,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物业费

包括机关办公楼保洁等费用。

进项税税率:6%;

管理要点:

经办部门应该明确划分办公用与职工福利部分,分别开具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水电气暖燃煤费

进项税率:

(1)电费:1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且供应商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2)水费:13%;(自产的自来水或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采用简易征收,税率为3%)

(3)燃料、煤气等:16%。

管理要点:

与地方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沟通,协商分开计量办公、经营、集体福利用水电气,分别开具办公楼、食堂等所用水电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会议费

各类会议期间费用支出,包括会议场地租金、会议设施租赁费用、会议布置费用、其他支持费用。

进项税税率:

(1)外包给会展公司统一筹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会展服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税率:6%(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含会议展览代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业中的文化创意服务);

(2)租赁场地自行举办的,取得的发票为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发票,进项抵扣税率为10%。

管理要点:

(1)应根据召开会议的要求,充分考虑成本效益,选择不同的方式;

(2)选择外包给酒店、旅行社等单位统一筹办的,应取得会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

修理费

包括自有或租赁房屋的维修费、办公设备的维修费、自有机械设备修理费及外包维修费等。

进项税税率:

(1)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10%;

(2)办公设备维修:16%;

(3)自有机械设备维修及外包维修费等:16%。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维修公司签订协议,定点维修,定期结算。

广告宣传费

进项税率:

(1)印刷费:16%;

(2)广告宣传费:6%;

(3)广告制作代理及其他:6%;

(4)展览活动:6%;

(5)条幅、展示牌等材料费:16%。

管理要点:

应由相关部门与印刷厂、广告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定点采购,定期结算。

中介服务费

中介审计评估费:指聘请各类中介机构费用,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查账、验资审计、资产评估、高新认证审计等发生的费用。

咨询费:指企业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或支付企业聘请的经济股份、法律顾问、技术顾问的费用。

进项税率:6%。

技术咨询、服务、转让费

使用非专利技术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开支。

进项抵扣税率:6%。

绿化费

指公司用于环境绿化的费用。如:采购花草、办公场所摆放花木等。

进项税税率:13%;

管理要点:

注意用于食堂、职工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已抵扣要做进项税转出

劳动保护费

因工作需要为职工配备的工作服、手套、消毒剂、清凉解暑降温用品、防尘口罩、防噪音耳塞等、以及按照原劳动部等规定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放射线和潜水、沉箱、高温等作业工种所享受的保护保健食品。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

(1)应注意区分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的区别。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并且以实物形式发生;

(2)由办公室等相关部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集中采购。

检验试验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应尽量选择集团四通检测公司进行试验检验。

研究与开发费

指公司在生产、质检、质量改进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化验以及其他试验发生的费用。

进项抵扣税率:

(1)研发劳务:10%、3%;

(2)研发设备、材料:16%;

(3)委托研发服务:6%。

管理要点:

应按照研发费核算办法,准确归集核算研发项目的相关投入,建立研发辅助账进行专项核算。

培训费

企业发生的各类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培训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购买的图书发生的费用,企业人员参加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如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抵扣。

进项抵扣税率:6%。

安保费

(1)如聘请安全保卫人员费用:6%;

(2)为安全保卫购置的摄像头、消防器材等费用,监控室日常维护开支费用:17%。

取暖费

进项抵扣税率:13%。

财产保险费

为企业资产购买的财产保险。

进项抵扣税率:6%。

物料消耗

主要指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如电线、灯、清洁工具、管理用具、包装容器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安全生产用品

包括施工生产中购买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防护网、密目网、绝缘手套、绝缘鞋、彩条旗、安全网、钢丝绳、工具式防护栏、灭火器材、临时供电配电箱、空气断路器、隔离开关、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标准电缆、防爆防火器材等。

进项抵扣税率:16%。

管理要点:由安全部门根据施工生产需求选择定点定量采购。

财务费用

服务收取的费用。相关服务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进项抵扣税率:6%。

管理要点: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协商定期结算直接收费项目。

【第14篇】工程分包增值税怎样交

分包款是建筑企业的一个特有概念,根据建筑服务现行增值税政策,分包款有两个用途,一是确定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应纳税额,二是确定预缴增值税的预缴基数(既包括一般计税项目的预缴,也包括简易计税的预缴)。

(一)行业规定中的分包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24号印发,住建部令第19号、第47号修改)的规定,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可见,施工分包包括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分包款是指建筑企业支付给分包方的款项,其中劳务作业分包款主要由建筑工人的人工费构成,而专业工程分包款还包括专业分包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款项。

(二)增值税政策中的分包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以下简称31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1号公告出台之前,各地税务机关是通过查验分包方开具的发票是否属于建筑服务来判断是否为分包款,有些专业分包工程是按照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服务开具发票,销售货物部分的销售额被排除在分包款之外,导致建筑企业无法进行差额扣除,税负上升,31号公告出台后,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即只要是分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属于分包款,不再以分包方开具的发票为判断标准。

(三)分包款增值税管理

建安企业应以实际业务为依据,对分包合同,尤其是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把控,切实做到专业分包名副其实。专业分包合同的承包范围既要包括相应的材料和设备,也要包括对应的建筑、安装服务。不能把单纯的材料设备购销、机械租赁、设计服务、技术咨询服务等款项作为分包款进行差额扣除。同时,也要避免为追求税收利益而人为的扩大分包的范围,引发行业监管风险。

文章来源:何博士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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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工程项目增值税税率

经梳理,对正在建设的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期间所涉及的主要税收情况,分项目业主方和建设施工方的有关计算申报缴纳政策分别如下:

对项目业主方:一、印花税: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适用税率0.5‰,按合同载明金额;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适用税率0.3‰(在合同签订地或施工地申报缴纳)。二、耕地占用税:公路、铁路等交通基础项目的主体工程及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占用耕地的,减按每平方米二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不属于上述情形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县区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在耕地所在地一次性申报缴纳)。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占用征收范围内(市区、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的,按当地确定的税额(3-10元/平方米)按年计算缴纳。另外,项目业主方付款取得的发票是抵扣项目建成运营后的增值税的,同时也是其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扣除项。

对建设施工方:一、增值税:根据中标施工单位按州市一级行政范围划分属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适用不用政策。1.施工单位为本地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机构所在地按照9%的适用税率扣减进项税后申报缴纳增值税(无需跨县市区预缴),施工单位为本地小规模纳税人的(2023年4月起,含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所涉及的其他税种在本地按现行政策正常计算缴纳(各地对“六税两附加”进行减半征收);2.施工单位为外地纳税人的,则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提供勘探设计和工程监理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外地企业也不涉及预缴或申报。二、企业所得税:1.在项目建设地设立项目部且取得建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2.属于设立分支机构的,跨省市设立由总机构统一对地方分享部分进行计算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用于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退补税),省内跨州市设立的由总机构统一申报缴纳、不再分配。三、个人所得税(适用于跨省和跨州市企业):总包和分包企业派驻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包、分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薪所得,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四、印花税: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适用税率0.5‰(按合同载明金额);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的总包、分包和转包合同,适用税率0.3‰(在合同签订地或施工地申报缴纳)。五、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所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按所在地为市区、县镇和其他,税率分别为7%、5%、1%,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费分别为增值税的3%、2%,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

主要涉及这些,供参考。

《工程增值税怎么算(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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