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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查增值税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怎么样查增值税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怎么样查增值税票

【第1篇】怎么样查增值税票

一个企业需要发展,就要经营各种各样的业务,办理这些业务就要用到发票,发票是证明各类经济活动往来的重要凭证,没有发票的话,我们平时很多费用都很难报销。

我是一名助理,平时的工作就是要陪同老板办理各种业务,其中少不了的就是开具各种的发票用以费用报销,之前的时候,报销这些发票很简单,只需要我把发票提供给财务就可以了,但是现在出台了一项新规定,事情就麻烦了很多。是这样的,财务那边出台规定,所有经财务报销的发票必须自己验明真伪,提供证明才可以报销,本身我工作就多,平时开具的发票也多,如果真要一张一张去查验真伪,可真的是麻烦,于是我就上网查了一下怎么查验发票的真伪,网上给出的答案是去国家税务局官网上,税务局官网上面对发票都有记录,需要输入发票上面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验证码才可以查验,耗时效率又低,正当我郁闷的时候,我发现了支付宝推出的发票查询小程序,上面有专用的扫码查询,还可以导出台账,一下子解决了我的大麻烦,如果大家需要也可用试试!

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进入小程序后,点击扫一扫,扫描电子发票上的二维码,一秒钟就能知道发票的真伪了。

【第2篇】增值税票种核定申请表

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怎么办理?

全国范围适用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一、票种核定需携带以下资料办理: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需携带以下资料: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件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1.代理委托书 1份 2.代理人身份证件 此项业务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20个工作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3篇】增值税税票开票软件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办税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2023年4月1日起,我省全面推行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新办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统一免费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如何下载安装税务ukey开票软件呢?

1.在用来开票的计算机上用浏览器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增值发票查验平台”(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index.html),点击首页上方右侧“相关下载”栏目,选择下载“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进行下载。

下载完成后运行安装程序点击“立即安装”,如下图所示,等待程序安装完成即可。

2.安装完成后桌面出现“票”字图标的“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双击图标进入开票软件。

3.打开开票软件后需要输入税务ukey密码,初始密码为8个8。

4.首次登录时系统会进入初始化设置向导界面,首先需要对系统密码进行设置。

数字证书密码初始登录时为:88888888(8个8),初次使用税务ukey必须修改数字证书密码。(小提示:请牢记您修改后的密码哦)

首次登录还需设置管理员密码,管理员密码至少为8位的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

5.设置好密码后,进入基本信息设置。请您如实填写营业地址,主管姓名,联系电话,开户行名称和账号,其中营业地址,主管姓名,联系电话为必填项。

6.完成基本信息设置后,进入参数设置。开票软件会自动填充ip地址以及端口号,请您检查ip地址及端口号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按下面的ip地址和端口号进行修改。

ip地址:web.guangdong.chinatax.gov.cn

端口号:443

7.初始化完成后会自动打开用户登录界面,用户密码为初始化时设置的管理员密码,证书密码为刚刚修改过的数字证书密码(步骤4)。

8.登录成功后即出现开票软件主界面,常用功能均已放置在首页里面,更加详细的功能放在左边的菜单栏里。

9.为方便您熟悉、掌握增值税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的相关操作,您可用浏览器打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点击页面上方“纳税服务”栏目,进入“纳税服务”页面后,点击页面中间的“下载中心”,找到增值税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操作手册,点击保存到设备即可。

【第4篇】如何开具增值税票

作为一名会计开具发票基本是每天都要做的事。下面就让大家看看平时我是怎么开增值税发票。

插入企业金税盘,电脑右下角显示与金税盘连接成功(如下图)

打开开票系统选一个用户登录(如下图)

进去开票系统后的界面(如下图)

点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弹出发票代码与发票号码点确认。(如下图)

录入开具的内容。(注:开票前一定要核对清楚金额是含税价还是未税价。系统打开填开界面时默认是含税价。如开未税价可在上面标 价格 那里自动转换。)(如下图)

每张发票最多开8栏内容,超过8栏可以开具发票清单。点发票填开界面 清单 录入要开的内容 (如下图)

注意:如果开有清单的发票,由于清单打印格式系统已固定,发票备注栏写订单号千万不要如下图填。这样会造成清单打印时,有部分内容打印不出来。(如下图)

造成清单打印出来备注栏上有部分订单号不显示出来.(如下图)

正确填开方法(如下图)

清单打印出来显示(如下图)

发票填开完成按打印,盖上发票章,把第一联留下作记账联,第二联,第三联交客户。这样一张传增值税票就开具完成了。

如果在开具中发现内容有误需作废重开。点发票作废,进入作废界面选择要作废的发票。注意当月开具的发票当月可以作废,夸月的发票不能作废,只能红冲处理。

【第5篇】虚开增值税票如何处理

对于发票来说,如今大多公司都在使用,国家发布了电子发票,但是新鲜事务所需要被接受的时间还是需要很长的。那么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是十大高发刑事犯罪第九名。但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企业的数量大大高于被查处的企业的,所以实质上可能触犯该罪名的单位或者个人比显示出的数据更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几个特点,一是犯罪金额特别巨大,往往都是天文数字,因此对应的刑期也非常惊人。二是相关犯罪都由各个环节共同组成,以至于一旦查处一起,就会前后带出上下游很多企业。三是经济越发达的地区,该犯罪的出现频率就越高,江浙沪地区就占到了该罪总数的近一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涉嫌之后该怎么处理?

一、及时补开、换开发票

企业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注意,如果发票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已经结束,企业应当自被税务机关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二、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时,提供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调增发生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做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温馨提示:企业收到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应及时查验发票信息,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企业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有利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怎么处理?对于此项问题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啦。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6篇】增值税票查真伪查询

我收到一张增值税发票,怎么查询发票信息是否属实呢?

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该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可以查验全国各地一年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

请您认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其余网址的查验平台均不能保证查验数据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法可以看出发票真假呢

(一)看发票代码。

(二)看防伪特征。

具体识别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看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0位,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为10位或12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为12位。其中,发票代码前两位与开票方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一致。如:四川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均以51开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均以151开头;其他发票代码为12位的增值税发票,均以051开头。

(二)看防伪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以下防伪措施:

1.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3.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防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普通发票查验方法

目前,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1、从纤维条处撕开,察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2、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二、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来源:税政第一线

【第7篇】增值税票抵扣过有假吗

大家好,我是黄会计,我们今天来聊聊一般纳税人取得进项专票的抵扣问题。我国税法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有不少情况下即使取得了进项专票也不得用于抵扣,常见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第一,取得的发票本身就不合规的,例如票面上购买方的信息有误,依法依规应当填写的备注信息缺失,甚至是企业没有实际支出的虚开发票,都不得抵扣。发票的合规是抵扣进项税的先决条件。

第二,是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如餐饮娱乐等,个人就是最终的消费者和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所以不得再抵扣进项税。

第三,是购买的货物、劳务、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或者免税项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简易计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都已经享受过税收优惠了,当然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对应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存货、固定值产、在建工程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正常损失通常是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国家不会为你的错误买单。

第五,是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还有与贷款直接有关的咨询费、手续费、顾问费等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也很好理解,大家在银行存款取得利息收入不用交增值税,贷款付出的利息和直接费用也就不得抵扣进项税。

以上只是取得专票后不得抵扣的常见情况的列举,具体到每一项业务的判断还是要专业的财务人员来把握。下一期,我们再聊一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第8篇】增值税票开具样本

前方高能......

每到年底,会计都忙个不停,各种业务进账出账报销等等,小蜜蜂深有感触,北京金税的老师也在加班加点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发现红字发票的操作方法是近期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小蜜蜂精心总结专票、普票、电子票的作废和冲红的方法,希望能帮到大家~

专用发票作废/冲红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开错,且未进行勾选认证,可以直接作废,谁开票谁作废的原则,或者管理员权限登录开票软件进行作废。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选中需要作废的发票号码-点击作废按钮。

2.跨月的发票开错,或当月的发票认证后发现开错,需要开具红字信息表后,再开具红字负数票

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填写无误后打印,具体方法如下:

提示:如果您的商品编码中未添加需要开具的商品名称,需要先添加商品编码再填开信息表

1.点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进入红字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

(1)销方申请:在发票已经开具,且夸月或进行过非征期抄报后,尚未进行勾选认证,可以选择销方申请,需要输入蓝字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

(2)购方申请有两种情况

发票已经勾选认证,需要购方开具红字信息表,选择已抵扣,只要选择发票种类后,不需要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当选择未抵扣时,应选择发票种类,并填写对应蓝字发票代码和号码,点“确定”进入填开界面。

成品油企业按照实际情况选择。

进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准确填写蓝字发票信息,

注意:

带有清单的发票无法在红字信息表中显示

专票开具红字信息表时支持部分金额冲红

(2)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查询导出,选中开具的红字发票信息表,点击上传按钮,上传成功瞬间会生成信息表编号,同时可以下载红字信息表。

3.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下载或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不要选择直接开具!

普用发票作废/冲红方法

1.当月开错的发票,且未进行非征期抄报,可以对其作废。

发票管理-发票作废-选择开错的发票-点击作废

2.跨月的普票或已经抄税的普票,发现开错了,需进行普票冲红。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填开-红字-输入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的代码和号码,自动带出与蓝字发票一致的信息,核实无误后打印,此操作需要占用一张纸质发票。普票不支持部分冲红。

机动车发票开错的处理方法和普票一致!

电子发票作废方法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错处理方法: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也就是说,电子发票开错不管是本月或跨月只能冲红,不能直接作废。

方法与普票跨月冲红的方法一致。

还有其他问题的小伙伴,可以在下方留言~我们一起探讨

【第9篇】虚开增值税票罪司法解释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概念及由来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中,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

1979年刑法中并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随着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设立而慢慢出现的犯罪行为。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异常猖獗,造成国家税款的重大损失。但此时也未设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是以投机倒把罪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已失效)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50000元以上的,或者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累计在10000元以上的,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更好有力地打击日益猖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保障国家税款不被流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10月30日通过并颁布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正式设立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1996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1996年解释》第一条规定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包括:(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1996年解释》还明确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1997年,新刑法吸收了《决定》中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并将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合并,设立了选择性罪名,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此外,《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至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基本稳定下来。

2023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死刑条款,即第三十二条:“删去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至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本修正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的过程中,适用上慢慢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定罪量刑的标准是《1996年解释》规定的,标准过低而不应继续适用等。2023年11月27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发布了《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答复》中规定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解释》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在司法实务当中,只有少部分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参照适用《骗取出口退税解释》中的量刑数额标准,多大还是参照《1996年解释》的标准。

2023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通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富国标准标准进行了调整,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讨论通过并颁布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予以明确,以免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司法解释滞后带来的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第10篇】开增值税票什么意思

1.首先打开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

2.点击发票填开

3.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公司,需要选择填开的是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4.首先填好购买方公司信息,选择货物名称、单位、数量、金额,确认好各项内容没有填错,就可以点击开局并打印

5.打印前需要把发票,正确放入针式打印机(发票号码要和开票软件的号码确认一致)

开票的基本流程就是这样啦!希望对小白有所帮助。

【第11篇】公司增值税票开具

增值税发票如何开具?

答:从发票开具来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若对方需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从受票方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给除自然人外的增值税纳税人,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给所有的受票对象。

一、函证的实施与评价(★★★)

(一)对函证过程的控制

1.函证发出前的控制措施

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注意事项包括:

(1)询证函中填列的需要被询证者确认的信息是否与被审计单位账簿中的有关记录保持一致。(2)考虑选择的被询证者是否适当,包括被询证者对被函证信息是否知情、是否具有客观性、是否 拥有回函的授权等;(3)是否已在询证函中正确填列被询证者直接向注册会计师回函的地址;(4)是否已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进行核对,以确保询证函中的名称、地 址等内容的准确性。

2.通过不同方式发出询证函的控制措施

(1)通过邮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为避免询证函被拦截、篡改等舞弊风险,在邮寄询证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在核实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被询证者的联系方式后,不使用被审计单位本身的邮寄设施,而是独立寄发询证函(例如,直接在邮局 投递)。

(2)通过跟函的方式发出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跟函的方式(即注册会计师独自或在被审计单位员工的陪伴下亲自将询证函送至被询证者,在被询证者核对并确认回函后,亲自将回函带回的方式)能够获取可靠信息,可以采取该方式 发送并收回询证函。如果注册会计师跟函时需有被审计单位员工陪伴,注册会计师需要在整个过程中保持 对询证函的控制。同时,对被审计单位和被询证者之间串通舞弊的风险保持警觉。

(3)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时采取的控制措施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通过电子方式发送询证函,在发函前可以基于对特定询证方式所存在风险的评估,考虑相应的控制措施。

(二)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1.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没有收到询证函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存在性替代程序:应从账簿记录追查至有关的原始凭据,如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副本、发运凭证及汇 款单据等,以验证与其相关的应收账款的真实性。(逆查)

(三)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时应考虑的因素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所需要的审计证据。(直接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这些情况可能包括:

1.可获取的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只能从被审计单位外部获得;

2.存在特定舞弊风险因素,例如,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员工和(或)管理层串通使注册会 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获取的审计证据。

(四)评价函证的可靠性

在评价函证的可靠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①对询证函的设计、发出及收回的控制情况;②被询证者的胜任能力、独立性、授权回函情况、对函证项目的了解及其客观性; ③被审计单位施加的限制或回函中的限制。

1.通过邮寄方式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注册会计师可以验证以下信息:

(1)被询证者确认的询证函是否是原件,是否与注册会计师发出的询证函是同一份;(2)回函是否由被询证者直接寄给注册会计师;(3)寄给注册会计师的回邮信封或快递信封中记录的发件方名称、地址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 证者名称、地址一致;(4)回邮信封上寄出方的邮戳显示发出城市或地区是否与被询证者的地址一致;(5)被询证者加盖在询证函上的印章以及签名中显示的被询证者名称是否与询证函中记载的被询证 者名称一致。如果被询证者将回函寄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将其转交注册会计师,询证函不能视为可靠的审计 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直接书面回复。

2.通过跟函方式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1)了解被询证者处理函证的通常流程和处理人员;(2)确认处理询证函人员的身份和处理询证函的权限,如索要名片、观察员工卡或姓名牌等;(3)观察处理询证函人员是否按照处理函证的正常流程认真处理询证函,例如,该人员是否在计算 机系统或相关记录中核对相关信息。3.以电子形式回函时的处理 对以电子形式收到的回函(如电子邮件),注册会计师和回函者应采用一定的程序为电子形式的回函创造安全环境,可以降低该风险。 电子函证程序涉及多种确认发件人身份的技术,如加密技术、电子数码签名技术、网页真实性认证程序。当注册会计师存有疑虑时,可以与被询证者联系以核实回函的来源及内容。例如,当被询证者通过电 子邮件回函时,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电话联系被询证者,确定被询证者是否发送了回函。必要时,注册会 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回函原件。4.对询证函的口头回复

只对询证函进行口头回复不是对注册会计师的直接书面回复,不符合函证的要求,不能作为可靠的审计证据。在收到对询证函口头回复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被询证者提供直接书面回复。如果仍未收到 书面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通过实施替代程序,寻找其他审计证据以支持口头回复中的信息。

【第12篇】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票

下面的截图是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内容并不多,但是可以说是重点信息都有,本文就将从这份决定书说起,来展开分析,税务局是如何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比这更重要的是,下游企业收到这些发票,应该如何应对?

一、税局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

截图的5点,其实就是税局认定该公司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票的5个方面,我们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分析。

第一个方面: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实际为走逃(失联)

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单独这个点,并不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注销的企业非常多,并不是注销的企业都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采取的就是虚开发票之后,就赶紧把企业注销了。

甚至还有些企业,注销都不注销,直接走逃失联,不管企业的情况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去买发票风险很大的原因,你不知道卖给你发票的企业后面会发生什么状况。

第二个方面:爆发式开票

企业的经营,一般来说是稳定发展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遇到疫情,某些行业的业务会有爆发式的发展,导致开票也会呈现爆发式的增加。但这是特殊的情况,如果行业比较稳定,那么开票也会是稳定的,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开票量呈现爆炸性增加,开票金额巨大,那么一般会对此有所怀疑和预警。

第三个方面:上游的开票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这是什么意思?因为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推测该公司是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自己虚开发票产生的销项税,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进而顺利办理了注销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该公司是在2023年1月集中取票,而上游企业是在2023年5月-6月之间被认定为了非正常户。

第四个方面:有销无进、销大于进

金三后,所有的发票信息,其实都已经进入了税务系统,可以用于分析。发票上记录了税目、单位和数量,理论上,税务局是可以通过发票生成每家企业的进销存报表,而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就是这张进销存报表中的异常情况。

有销无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但是从公司的进项发票中,却没有看到有采购a产品,这种情况,如果是制造业,可以通过采购的原材料生产制造出a产品,是能合理解释的,如果是贸易型的企业,那么就很难解释这种异常。

销大于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100吨,但是进项发票只有80吨,那么额外的20吨哪来的呢?这种情况,也并非不可能发生,比如有20吨货物与供应商还在结算,所以供应商还没开出发票,但是公司已经将这20吨货物卖给客户,并已经开出了发票,就会造成销大于进。

所以这个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如果无法合理解释,也极容易成为发现虚开发票的征兆。

第五个方面:资金异常,未向上游付款,大宗交易未收款

取得了上游的发票,却不向上游支付货款,向客户开具了发票,却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货款,当然这个支付和收取,指的都是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情况。

因为往往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资金走的都是个人账户,而没有走公司账户。

当然,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异常出现,会将资金流补齐,比如向客户虚开发票后,客户按照发票的金额付款后,公司再通过别的手段,将扣除开票手续费的款项,转回客户指定的账户。

这样的手段会更加隐蔽,但是也同样会被查出来,这种手段形成的结果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资金回流”,这也是税务机关判断虚开发票的一个重要信号。

二、受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对这家公司来说,可能意味着终结日已经快要到来了。但是对于从这家公司购买了发票人来说,事故才刚刚开始。

因为税务局都是联网的,各地税务局之间也是同一体系,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出虚开发票后,当地税务局会向所有受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并告知这些发票已经被证实为虚开,请求协查。

不久之后,受票企业就会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不出意外,这些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进项税将会被要求转出。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给3点建议:

1、积极配合税务局工作,并积极地沟通,千万别对抗

2、首选的方案是争取这些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这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就是与福州这家公司有真实的交易,发票也是按此真实交易开具的。

3、首选方案并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次选方案则是要朝着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努力,因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则除了补税外,不需要加收滞纳金,也不会被处罚。而如果被认定为恶意取得,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偷税,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甚至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第13篇】虚开增值税票罪补税

答: 在这里给大家提醒,一旦发现之前有漏缴的税,最好自觉到税务局补缴,不要等到税务局寄来罚款发票,那样对于企业涞说也是一笔损失的营业外支出。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怎么做分录?

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应做增值税转出,并交纳增值税。

分录为:

1、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

2、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贷:银行存款

【第14篇】增值税票异地退税

1、出口退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一批货物用于出口,该货物退税率为10%,但是小规模纳税人开给我司的征收率为3%,那么我司出口退税率按照多少计算?答:根据财税[2012]3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因此,贵司此次出口退税额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计算。————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三、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二)退税率的特殊规定: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

2、政府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增值税)

我司为建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贵司收到的2023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属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

…………………………

3、跨地区无对外业务分公司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

2023年初在外地成立跨地区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由总公司提供经费用于研发,这样的分公司2023年是否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以及第五条的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您的描述,贵司无对外业务的分公司主要是用于研发,没有收入,符合“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2023年度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四条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

4、委托贷款的利息发票开具问题?(发票)

我公司为贷款方,与银行和另一家企业签署了一份三方的委托贷款合同。另一家企业为实际放款公司,通过银行把资金贷给我公司使用。我公司在每个季度实际支付利息后,应该由谁给我们开出利息发票呢?是银行还是另一家放款公司?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由谁开具要看贷款合同是怎么签订的,看银行扮演了什么角色。如果银行只是中间的担保委托人,实际放款公司是真正的服务销售方,则利息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所以,贵司当前需要查阅合同,了解银行的角色是否属于中间人,如果是,则发票由实际放款公司开具。————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5、自然人代开发票问题?(发票)

自然人在什么情形下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等的规定,自然人发生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1.转让、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

2.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

3.在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

________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四)发票开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代开增值税发票,系统自动在发票上打印“代开”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第二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

(二)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三)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第三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

6、电子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是否有效?(发票)

我公司收到对方单位开来的电子发票,但发票右下角没有电子签章,对方单位解释是uk软件开具的,就是没有,请问该发票是否有效?

答:电子发票没有电子签章是有效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税局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第15篇】增值税票比对后虚开

如何解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

作者:姚龙兵

日期:2016.11.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如何理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虚开”行为,是准确定罪的关键。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该罪“虚开”行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这既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更给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带来了错判的风险,实践中也已经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迥异的情况。论述该问题的文章已不少,笔者不揣冒昧,就这个问题也略谈自己的浅见。笔者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在内,均要求有骗取税款的主观目的,如不具备该目的,则不能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虚开”行为,不能以该罪论处。理由是:

一、要结合本罪设立的历史渊源解读

从历史沿革上探究,立法初始阶段尚未出现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由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实行初期,即出现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这一功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更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社会危害很大。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严厉法定刑。在当时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而以虚增业绩但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尚未出现。因此,《决定》中没有规定“虚开”行为要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相反,《决定》在第一条第二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该款规定分析,似乎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至少不需要骗取国家税款这个实害结果。笔者认为,对《决定》上述规定的理解,不应脱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即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刚刚设立之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无疑是为了骗取国家税款,除此别无他目的。

二、要结合社会实践的新情况解读

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 “虚开”行为,如为了虚增单位业绩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破坏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已具有质的区别,如果无视这种区别,仅从字面上套用《决定》以及刑法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将这种行为也认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实行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机械理解,也割裂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法历史渊源。

三、要对比虚开发票罪解读

从刑法对增值税发票的区别性保护制度分析,本罪的虚开行为必须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虚开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之所以如此,最根本的原因是这些发票本身不具有抵扣税款的功能,行为人虚开这些发票无法凭票直接骗取国家税款。虽然如此,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也会扰乱增值税发票的管理秩序。而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刑法修正案(八)入刑后,也仅设置了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因此,那种以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增值税发票管理秩序,因此需要从严打击的观点不能成立。

四、要根据刑法理论系统解读

从法条文义分析,不能简单认为本罪当然是行为犯的结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状表述,采用了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的方式。这一规定,仅简单表述了本罪的客观方面特征,对于本罪的主观方面,包括是否要求必须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则从法条表述中并不能得出。立法上使用简单罪状,一般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和把握,无需在法律上作具体的描述。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不少人分析法条的这一规定后认为,本罪是典型的行为犯,理由是法条并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更未要求本罪必须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后果。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法条的曲解,对行为犯的误解。

行为犯是以法定的实行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在犯罪的分类上,它是与结果犯相对应的,而与目的犯不存在对应关系,实际上,行为犯与目的犯在一些犯罪中是包容的,即某罪既是行为犯,同时也是目的犯。如绑架罪,只要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绑架人质,即便其勒索财物的目的未得逞,也已构成犯罪既遂。

对简单罪状的解读,不能仅根据法条字面意思片面理解。如前所述,立法采用简单罪状,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这种犯罪的特征易于被人理解,甚至不言自明,无需在法律上再作具体的描述。如侵犯财产犯罪大多采用简单罪状的方式,法条表述上均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获取他人财物为内容的财产型犯罪的成立要件,但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认为,成立盗窃之类的获取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能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罪状表述中当然地得出本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结论。

五、要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解读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本罪的实行行为应要求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原则,也应该是刑法立法所遵循的原则。立法在将某行为犯罪化后,对其法定刑的配置就成为评价立法是否科学、合理的关键。如果说司法实践中的冤假错案损害的是个别人的权益,是对少数人的侵害的话,那么立法上的不公正则损害了某类人的权益,侵害的是多数人的利益。我国刑法分则各罪法定刑的配置,总体上都较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如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重,抢劫罪的法定刑比抢夺罪的法定刑重,等等。因此,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轻重一般与行为人所犯罪行即社会危害性大小,和其所承担的责任大小相适应,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有之义。据此,从刑法分则关于某罪的法定刑配置中,也可以逆向推导出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重罪,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最高可判处死刑,即便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对本罪法定刑修改后,其法定最高刑依然可达无期徒刑。如果不是立法者的疏忽,那就一定是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才导致为本罪配置如此重的法定刑。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者将《决定》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关规定略作修改后,纳入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但对罪状的表述没有修改,继续采用简单罪状的表述方式。结合前述关于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都是基于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因此,将“虚开”界定为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意义上的虚开,既符合立法时立法者对本罪的认知,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实质正义上分析,不加区分行为人目的将导致处理结果不公正。既然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可以是为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也可以是不以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且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差甚大,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同样的定罪量刑标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在此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一贯明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泉州市松苑锦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该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据此,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本罪的“虚开”与日常生活中的“虚开”不同,必须从实质意义上对其进行解读,必须要有通过虚开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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