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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票据查询真伪查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2-01 17:57:04 热度: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票据查询真伪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票据查询真伪查询

【第1篇】增值税票据查询真伪查询

发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之一,是我们进行各类经济活动,证明我们发生经济收入或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发票对我们经济生活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

发票的种类繁多,真可谓是各式各样,主要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什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呢?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们国家进行税制改革的新产物,主要用以征收税款、证明买卖关系的一种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因此很有可能出现假冒伪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混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类假发票的存在会扰乱我们的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些企业或者单位直接的经济损失,那么我们如何避免收到假发票呢,这就需要我们有一双“明亮”的眼,去辨明发票的真伪。

现在主要的手段是拿到电子发票后依据电子发票的号码去税务局官网上查询,虽然也能查出真伪,可是效率很慢,而且存在输错号码的情况发生;最近支付宝里面出了一个新功能,直接搜索发票查询小程序,在小程序里面扫码查询,就可以快速查询发票真伪,啊大家抓紧用起来。

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进入小程序后,点击扫一扫,扫描电子发票上的二维码,一秒钟就能知道发票的真伪了。

【第2篇】增值税票未认证怎么办

【导读】: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没有认证怎么办?根据税法的规定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早开票后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即可,逾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的内容大家可以一起来看看小编老师整理的下述资料。

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没有认证怎么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不能做进项税抵扣的项目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下列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按156号文件规定进行抵扣: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含156号文件所称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下同);

将固定资产专用于免税项目;将固定资产专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固定资产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将固定资产供未纳入156号文件适用范围的机构使用。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纳税人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先抵减待抵扣进项税额余额,无余额的,再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增值税进项发票当月没有认证怎么办?整体上来说,如果没有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票后的90天内可以到税务机关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需要在当月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你看完后对于增值税发票和进项税额之间的会计知识感兴趣的话可以来会计学堂网可以老师进行沟通。

【第3篇】增值税票纳税人识别号吗

增值税发票对企业十分重要,其开具也有着严格的规定,其中纳税人识别号是尤为需要注意的一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几个关于增值税发票纳税人识别号的小问题,希望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购买方为企业,取得7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可以作为税收凭证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的情况是否一定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

16号公告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或者定额发票),无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填写栏的,可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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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税务稽查增值税票

虚开专票5万将判刑3年,这个大家都是知道的,但却鲜有会计知道虚开普票也是会触犯刑法,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最高7年有期徒刑

苏州某公司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这家公司用5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就把自己送进了公安局,31万的金额搭上了公司和会计的前程。

有人问:我不开发票,刑事处罚不就与我无关了?

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就算你没开发票,虚开的行为也是真实存在的,不可能就此逃脱。所以,会计面对发票不能心存侥幸,应仔细查验发票是否合规、真实。我们公司为规避风险是这样做的:

会计审核通过员工上传到《发票小工具》上的发票前,把所有发票一一通过小工具的真伪查验菜单验证发票的真实性,系统反馈发票正常后,才批准通过。

此外,员工上传发票时已经经过了查重检验,会计自然顺利避开了重复发票和虚假发票,风险又少了几分。

会计在管理发票过程中,虚开发票、假发票在所难免,关键是要找准规避这些风险的办法:

1. 选择优质、信誉高的供应商

2. 合同中明确虚开责任

3. 重视发票真伪问题

4. 无论普票还是专票,开票必须填写购买方纳税识别号,便于金税四期大数据采集信息,可监控到每张发票的去向。

防患于未然,会计只有严格执行管理规范,提高安全管理意识,才能减少未来税务风险到来的机率。

【第5篇】增值税票抵扣时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为360天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66号公告:

1、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通行费电子发票的,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3、如果逾期未认证还要抵扣,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的六种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能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所属申报期内

1、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证后还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抵扣。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海关缴款书应在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三、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如果发生未按期抵扣的凭证,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8号规定的五种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才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财务人员要切记时间点哦!

【第6篇】开具增值税票的要求

《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具体而言,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开票方而言,不符合上述开具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受票方而言,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检查时会要求企业作纳税调增处理,并予以处罚。

一、发票的开具范围

《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23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营改增后,销售商品、提供服务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凡是发生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应税行为,都属于开具发票的范围,包括免税项目。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企业发生整体转让、存款业务、旧城改造时住户获得拆迁补偿等。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此可见,发生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和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总局另有规定的12种情形除外),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未达起征点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不开具发票。

特别提醒

我们要严格区分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征增值税项目,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可以开具发票,不征增值税项目除另有规定外,不可以开具发票。

开具不征税发票的情形:

一、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同时还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至今,编码6开头的“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的下设子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有16项: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614: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货款;

615: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

616: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二、开具“不征税发票”时需注意事项

1.纳税人开具符合规定的上述“不征税发票”时并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对应的销售额自然也就无需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体现。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为此,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开具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所取得的预收款,虽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但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一般计税2%;简易计税3%)预缴增值税。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取得预收款,开具编码为612“建筑服务预收款”的“不征税发票”时,对应的预收款虽不需要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报,但需在所属申报期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7篇】税务局核定增值税票

传统增值税销售额的核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营改增销售额的核定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政策解析:1. 纳税人某项交易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售价格比正常交易的价格低了,低到什么程度属于“价格明显偏低”,什么理由属于销售业务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这两点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是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

2.销售额核定的三种方式,排在前面的应优先选择,所以只要能取得纳税人同类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平均销售价格资料,不可以用其他纳税人的同类项目平均销售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只要能取得其他纳税人同类项目的平均销售价格资料,不可以用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但是在实务操作中,选择其他纳税人同类项目的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时,要注意选取的其他纳税人与需要核定计税依据的纳税人具有可比性。

3. 委托加工属于间接生产,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时,公式中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即委托加工货物在整个加工过程中所归集的成本,包括材料、加工费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可抵扣部分)等。

4. 应税消费品只有在应该征收消费税的环节计算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时才使用《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对于不征收消费税的环节计算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一律使用10%的成本利润率。如百货商店将外购的化妆品无偿赠送他人,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应为10%,而不是5%。

5.《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采用的是加法算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采用的是除法算式,应税消费品在生产或进口两个环节既要缴纳增值税也要缴纳消费税,实际上,无论对化妆品、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等采用从价定率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还是对于卷烟和白酒这两类采用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加法算式与《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的除法算式都是完全等价的。

6. 营改增核定销售额的情形比传统增值税核定销售额的情形广泛,价格明显偏低和明显偏高时都可以核定。

7.“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对可能存在的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或者主要目标的行为进行限制,是指主要目的在于获得包括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支付款项,或者增加返还、退税收入或者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款项等税收利益的人为规划的一个或者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

实务解析:房地产企业按内部优惠价向内部职工销售不动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9000元/平方米。但对于内部职工购买该小区住房,则给予优惠价格7000元/平方米。请问房地产公司销售给内部职工的住房应该按照平均销售价格9000元/平方米还是实际销售价格7000元/平方米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核定销售额。财税〔2016〕36 文件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范围限定在不缴、少缴、晚缴税款或增加退税。房地产公业按内部优惠价向内部职工销售住房,不是以不缴、少缴或晚缴税款为目的,不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即便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也不应按照平均价格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第8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 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 (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 了如下规定:

1.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 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 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 应于 5 月 1 日前完 成开票软件升级。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 , 应于 8 月 1 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 5% 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 1. 5% 征收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3.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 yd' 字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 6 )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未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心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 通知书》 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 7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8 )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ic 卡。

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

心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 2 )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 3 ) 税务机关为符合 ( 1 ) 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 增值

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 人税收风险程度, 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 增ffi: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 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2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自 2017 年6 月 1 日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 开发票试点纳税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 值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 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 动产,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 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 额" 的“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7.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扩大至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 8 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 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 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的,使 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 纳税人,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9篇】购买增值税票冲抵

导读:预缴增值税如何冲抵?关于这个内容,一般会计不是很熟悉的,可能不知道改如何处理,其实这个内容,还是比较见你打的,主要是看下月还有没有需要上交的增值税,如何有的话,就在应交税费里面低减掉,具体的请看下文!

1,预缴增值税金额小,必须要抵减的!

若增值税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

(一)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

(二)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2,抵减的会计分录如下:

预缴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下月有上交的增值税,可以抵减预缴税款.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3,抵减的预缴增值税款,还要通过向税务机关申请,并且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预缴税款能否直接抵减本月应交税款:并且你还是按正常的填写,区别只在于交税的金额不一样,要交的是差额.

预缴税款视不同情况分别填入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29'、'30'栏.

具体做法:

货物金额占企业全部应税销售额的50%以下的,其多缴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结转下期应缴税款中抵减,申报时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三十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内,并在纳税申报前填写《销售出口货物超缴增值税抵减审报表》(附表四)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减上期多缴的税款.

【第10篇】公司出租房屋能开具增值税票吗

公司出租闲置房屋和个人出租房屋一样吗?出租房屋,怎样缴税?

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情况:大街上的商户做生意要么租别人的房子,要么是自己的房子用来经营,总之,经营地址总得有。对商户来说,是要付房租的,对于出租人来说,那就会有收入产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取得租金的次月要在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具体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请看下文: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另外,关于出租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11篇】非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增值税票

2023年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1%专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是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都是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2023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对适用征收率为3%的可以减按1%计征增值税,月度销售不足10万元(季度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如果购销的货物属于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后无论是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都只能按照票面的1%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减税的优惠政策,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后可以票面的价款×9%计算进项抵扣额(不是票面的税额),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的(产品的税率为13%)可以按照10%计算进项抵扣额。因此,对于购销货物是农产品的,购进方需要特别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征收率,不要为了压价而损失更多的抵扣额。

【第12篇】增值税票税收分类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一)增值额

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货物或劳务值中的v+m部分,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人部分。现实经济生活中,对增值额这概念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理解:第一,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来看,增值额是指该单位销售售物或提供劳务的收人额扣除为生产经营这种货物或劳务而外购的那部分货物或劳务价后的余额;第二,从一项货物或劳务来看,增值额该货物或劳务经历的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所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也就是该项货物或劳务的最终销售价值。

例如.某项货物最终销售价格为260制造节环节零售环共同创造的。那么,该货物在三个环节中创造的增值额之和就是该货物的全部销售额。该货物每一环节的增值额和销售额的数量及关系见表2-1(为便于计算,假定每一环节没有物质消耗,都是该环节新创造的价值)。

表2-1 货物在各环节的增值与关系 单位:元

项目

环 节

合计

制造环节

批发环节

零售环节

增值额

150

50

60

260

销售额

150

200

260

该项货物在上述三个环节创造的增值额之和为260 元,该项货物的最终销售价格也是260 元。这种情况说明,在税率一致的情况下,对每一生产流通环节征收的增值税之和,际上就是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或者说是销售税。际上就是按货物最终销售额征收的增值税,或者说是销售税。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据以征税的增值额都是一种法定增值额,并非理论上的增值客所谓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的国情、政策要求,在增值税制度中人为地确定的增值额。法定增值额可以等于理论上的增值额,也可以大于或小于理论上的增值额。造成法定增值额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国在规定扣除范围时,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办法不同,有些国家允许扣除,有些国家不允许扣除。在允许扣除的国家,扣除情况也不一样。另外,由于存在一些难以征收增值税的行业以及对一些值得“褒奖”的项目给予减免税,理论增值额与法定增值额也有很大不同。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某企业报告期货物销售额为78万元,从外单位购入的原材料等流动资产价款为24万元,购人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价款为40万元,当期计入成本的折旧费为5万元。根据上述条件计算该企业的理论增值额及在不同国别增值税制度下的法定增值额,见下表:

不同国别的法定增值额 单位:万元

国别

项目

货物

销售额

允许扣除外购流动资产价款

允许扣除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

法定增值额

法定增值额同理论增值额的差额

甲国

78

24

0

54

+5

乙国

78

24

5

49

0

丙国

78

24

40

14

-35

从上表可以看出,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的扣除额不同。计算出的法定增值额也不同,在同一纳税期内,允许扣除的数额越多,法定增值额则越少

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之所以都在本国税制中规定法定增值额,其原因是:第一开征任何一种税都是为政府的经济政策和财政政策服务的,增值税也不例外,因此,各国征税的增值额可以由政府根据政策的需要来确定。例如,有些国家为鼓励扩大投资、加速固定资产更新,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允许在纳税期内一次扣除;有些国家考虑到财政收人的需要,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一律不准扣除,从而使增值额相应扩大。第二,只有规定法定增值额。才能保证增值税计算的一致性,从而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公平合理。

(二)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

从以上对增值额这一概念的分析来看,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增值税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因此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但是,实施增值税的国家无论以哪种法定增值额作为课税基数,在实际计算增值税税款时都不是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也就是说,各国计算增值税时都不是先求出各生产经营环节的增值额,然后再据此计算增值税,而是采取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可见,增值额这一概念只有从理论角度看才具有现实意义,在实际计税中并不直接发挥作用。不直接通过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原因是,确定增值额在实际工作中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甚至难以做到。

二、增值税的类型

增值税按对外购固定资产处理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一)生产型增值税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款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除包括纳税人新创造价值外,还包括当期计入成本的外购固定资产价款部分,即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理论增值额和折旧额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大体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统计口径,故称为生产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对固定资产存在重复征税,而且越是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重复征税就越严重。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虽然不利于鼓励投资,但可以保证财政收人。

(二)收入型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对外购固定资产价款只允许扣除当期计入产品价值的折旧费部分,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工资、利息、租金和利润等各增项目之和。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相当于国民收入部分,故称为收人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从理论上讲是一种标准的增值税,但由于外购固定资产价款是以提折旧的方式分期转入产品价值的,且转人部分没有逐笔对应的外购凭证,故给凭发扣税的计算方法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了这种方法的广泛采用。

(三)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人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作为课税基数的法定增值额相当于纳税人当期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这一课税基数仅限于消费资料价值的部分,故称为消费型增值税。此种类型的增值税在购进固定资产的当期因扣除额大幅增加,会减少财政收入。但这种方法最宜规范凭发票扣税的计算方法,因为凭固定资产的外购发票可以一次将其已纳税款全部扣除,既便于操作,也便于管理,所以是三种类型中最简便、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第13篇】增值税票手机查询

很多朋友使用苹果手机时,想要查询手机的国行序列号,但又不知道如何查询,本篇文章以iphone13 pro 手机为例,教大家如何查询。

如何查询iphone13 pro 手机的国行序列号?

查询iphone 13 pro手机国航序列号的方法非常简单,用户打开iphone13 pro 手机,在设置里找到通用。如下图:

点击进入通用后,在弹出的界面里找到关于本机选项。如下图:

点击进入关于本机选项,在弹出的界面里找到序列号。如下图:

而这个就是手机的序列号,虽然普通用户不懂它的含义,但对于苹果公司来说,这个序列号可以查询很多信息,这包括产地、生产批次、生产日期等等。

如何判断iphone13 pro 手机是不是国行呢?

在前文中介绍了如何查询苹果手机的序列号,那么接下来就说一下型号所代表的含义,要知道苹果手机在全世界销售,基于区域经销商的保护,在各个地区销售的手机版本也是不同的,而区分手机属于哪个区域的编号,就是手机的型号号码,如下:zp/港行;ta/台湾;kh/韩版;dn/德版;za/新加坡/马来西亚;ab/阿联酋;rs/俄罗斯;gr/希腊; ip/意大利;pp/菲律宾;fb/法国;x/澳洲;b/英国;f/法国;j/日本;y/西班牙;ll/美版;以中国为例。如下图:

中国的苹果手机型号号码一般为“ch/a”,只要型号号码中带有该字段,就代表设备是国行苹果手机。

结束语:苹果手机的序列号中还包含产地、生产日期、生产批次等信息,但这些信息一般无法确定手机是否是国行,只有型号号码中包含的信息才可以确定它是否是国行手机,而国行手机只能在大陆销售,并且必须获得《进网许可证》才可以。

【第14篇】增值税票认证清单

发票认证抵扣是有一定的流程的,那么对于在申报前认证的增值税发票还可不可以抵扣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的话,那么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那么申报前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确保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增值税申报前认证的发票还可以抵扣,报税之前可以认证增值税发票。报税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时间上的冲突,也没有先后顺序。但是,上一个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上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里面反映。根据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认证前的增值税发票在认证后可以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认证前的增值税发票在认证后是不可以抵扣的。 没取得资格前还只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做成本不能抵扣,只有变成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允许抵扣的。

以上就是有关申报前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的知识点,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15篇】个人可开增值税票吗

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一、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

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个人具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具体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一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是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是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同时应该注意到,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缴纳增值税。

举例1:某熟食店个体户,如果每月的销售额20000元,则根据增值税起征点的相关规定,每个月是不用缴纳增值税的。但是如果每月的销售额为30000元的时候,就要按照30000元,全额征收增值税了(我们暂时不考虑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三、个人增值税注意事项

个人范围中的,其他个人不能成为一般纳税人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一般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选择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也就是说并不是所得有个人都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大家注意,个人≠小规模纳税人。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

举例2:承接例1,某熟食店个体户,如果每月的销售额为30000元的时候,已经超过20000元的起征点了,理论上说,要全额征收增值税了。但是如果该熟食店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那么,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依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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