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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时卖家和中介承诺
房屋“满五唯一”且属“售后公房”
可免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
但买家在过户时却发现
房屋不符合两项免税情形
需要多承担各项税费21万余元
多出来的税费应由谁承担?
买家已经支付的税费能否主张赔偿?
案 情 简 介
2023年12月
彭先生经某房产中介公司居间介绍
看中了倪阿姨的一套号称“满五唯一”
且免增值税的“房改售房”
三方谈妥后
签订了房屋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
在买卖合同中倪阿姨承诺
此房屋满五唯一且是房改售房
2023年4月
买卖双方在办理过户时
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
倪阿姨名下已存在另一新购的房屋
不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
需缴纳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
此外,由于房屋在此之前有过交易
已经享受过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此次交易不符合“房改售房”的情形
需正常征收增值税15万余元
以上超出预期的税费共计21万余元
双方就上述税费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
为确保合同继续履行
已支付大部分房款的彭先生
先行支付了上述税费
并登记为该房屋的权利人
彭先生认为
对于超出预期的税费
卖方与房产中介公司均存在过错
倪阿姨作为房屋出售方
错误承诺“满五唯一”和“售后公房”
房产中介公司也未尽到审慎义务
未调查清楚系争房屋的性质
故彭先生起诉至法院
要求倪阿姨与房产中介公司
对上述税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房屋买卖合同、居间协议等
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当属合法有效
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
被告倪阿姨在买卖合同中书面承诺
房屋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
但作出承诺后又购置其他房屋并过户
导致案涉房屋在过户时不符合“满五唯一”
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
应由被告倪阿姨承担
关于增值税部分
倪阿姨作为房屋产权人
应如实披露房屋产权的变化过程
也应对其承诺事项更加审慎
故倪阿姨对增值税部分应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中介机构
明知房屋性质对交易税费有重大影响
却未提前作进一步核实
仅凭房产证记载就轻易下定论
故房产中介对增值税部分应承担主要责任
原告彭先生对购房重大事项未尽到审慎义务
且未与倪阿姨协商一致便选择先付税费
导致损失发生 亦需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上海宝山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倪阿姨赔偿原告
个人所得税6万余元及增值税4.5万元
被告房产中介公司赔偿原告增值税6万元
原告彭先生自行承担增值税4.5万余元
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生效
法 官 说 法
01 诚信交易,提升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房屋价值的升高,对普通百姓而言,房屋买卖属于重大的财产处分。除此之外,二手房屋买卖还具有受政策调控影响较大、交易流程多、周期跨度长等特点,交易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会影响整个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会引发矛盾纠纷。居住问题关乎每个人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参与房屋交易的主体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营造守法合规的交易环境。
同时,购房者也应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提前熟悉房地产相关政策、选择正规的中介、仔细了解卖家及房屋的情况并注意合同的完备性。
02 二手房屋买卖交易中的各方主体均应尽到己方的审查义务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各方主体均应秉持审慎的态度。
作为卖家应当合理、详尽披露所售房屋的关键特性和过往交易,不得故意有所隐瞒;作为买家也应尽到己方的审慎义务,审查可能为交易带来重大变化的情形。
由于二手房交易的复杂性,中介服务在交易过程中至关重要。作为专业的居间人,中介公司应当对房屋的状况进行充分调查、熟悉相关房产交易政策并进行预先审核,不能为了尽快促成交易而忽视商品的真实特性,要尽到实质性审查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羊焕发
作者:胡明冬、郑杰
责任编辑 | 张巧雨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今天咱们聊一聊租房子的事:你的房东把房子租给你,要交哪些税?也就是个人出租不动产会涉及哪些税务问题。
“个人”这个词,在税法里面包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其他个人)。涛哥要说的“个人”是指自热人,也就是包租婆~
一.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租赁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适用增值税纳税范围,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
自然人租赁不动产取得租金收入适用的税务处理方式与企业有一定的区别。自然人的具体处理方式可参考下涛哥的总结:
(一)基本征税规定
1. 个人出租住房,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1.5%
2. 个人出租非住房,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租金收入÷(1+5%)×5%
(二)月租金不超过10w,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需要注意,对于承租人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虽然没有超过月租金收入10万元,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三)开发增值税发票
自然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需要提交资料如下:
1.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 《个人房屋租赁信息采集表》(首次需要)
3.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 如果承租方为非自然人,还需要提供承租方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专票需要,普票不需要)。
图|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二. 个人所得税
个人把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准予抵扣项目:
1. 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2. 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制)。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不含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800 元]×10%(或20%)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不含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10%(或20%)
(注:住房10%,非住房20%)
案例:黄某于2023年7月将其自有的一套公寓出租给李某居住,每月租金4500元,共取得全年租金收入54000元。假设不存在其他费用,计算刘某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税额=4500x(1-20%)x10%=360(元)
全年应纳税额=360x12=4320(元)
三. 其他税种
1.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个税种是随同增值税征收,税率分别为:7%(或5%、1%)、3%、2%。
2. 房产税:个人出租非住房类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 印花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于住房之外的租赁合同需要缴税。
想不到吧,租个房子居然会牵扯出这么一连串的税务问题!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的税务处理与企业相比,还是有很大区别的,比较复杂的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大家有幸当包租婆,或者在学习考试中遇到,又或者是处理个人独资企业相关问题的时候,可以好好研究下。
最后,祝大家考试成功,早日当上包租婆!喜欢华影安信的文章,记得疯狂扩散~~
房屋属于不动产,出租房屋就是不动产租赁服务,个人出租房屋,当然也是提供了不动产租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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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中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租赁服务税目是这样规定的:
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规定的话,一般计税税率9%,简易计税征收率5%。
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办法,适用税率是9%。
如果是采取简易计税就适用5%的征收率,当然这个简易计税主要针对老项目,也就是2023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动产,而且需要先去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方可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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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5%,注意这里是5%,不是3%,很多人会搞错,当然如果是个体工商户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住房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征收率为5%,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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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政策规定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对于自然人出租房屋的增值税问题,其实要分出租的是住房还是非住房。
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非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看了,一般政策下,个人出租不管是住房还是非住房,都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为什么我们都听说个人出租房屋不交增值税呢?
其实这源于一个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个人出租房屋,不管是住房还是非住房,只要月租金不超过10万,那么就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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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当然要给别人开票,自然人没法自行开具发票,只能向税务局申请代开,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要享受月租金10万以下免增值税的政策,那么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比如,下图这张发票,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免征增值税,代开了一张免税普通发票,税务局代开的免税发票,税率栏是***。
如果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这个增值税是免不了的。道理也很简单,专票是可以抵扣的,如果你这边不交,对方还要抵扣,这肯定是不现实的。
先打住,个人能代开专票吗???
基本是不能的,但是出租不动产这个还真可以。
国税发[2004]1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而第五条说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这其实就已经确定了其他个人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体原则。
但是,营改增后,下面三种情况,个人也可以代开专票,我们来看看。
税总函[2016]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第二条第(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其他个人转让、出租不动产,如果购买方或者承租方不是其他个人的,这个时候可以到地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三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七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注意:国地税合并后,都是向税务局申请了,不分国地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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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承租方需要专票,个人是可以去代开的。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下面这张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这种情况。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0000/(1+5%)×1.5%=285.71
你可以看到金额和税额是没有直接匹配关系的,税率栏也是星号。当然,承租方可以按票面的税额进行抵扣。
如果个人出租的非住房,月度未超过10万,但是需要开专票,那就妥妥的就是5%,比如下面这张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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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租房屋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3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企业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印花税
企业出租房屋签定的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需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需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五、其他税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按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6.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7.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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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文结合最新税收政策精心总结完成,并附有适用的法规文号,以利于读者可以持续跟踪,随时查询政策的时效性,时时关注政策动态。希望能给您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便利!如有疏漏之处,也欢迎交流、批评指正!
出租房屋按标的主要分为两个大类,非住房和住房,以下分别说明。
一、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
1、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15万元,免征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15万元,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注意:此处提及的15万元是起征点,不是免征额。超过部分全额征税,而不是仅仅对超过部分的差额征税!
【法规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1月修订)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法规参考2: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11月修订版)第一条分析,单位和个人均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2)依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3)依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综合上述法规,个人出租不动产,月租金<=15万元,免征增值税。
月租金>15万元:如出租非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如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只适用其他个人,如出租方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不适用15万元起征点的规定,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在出租不动产业务上,小规模纳税人中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适用税率同其他个人。】
【备注: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因此,若自然人代开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代开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按规定预缴税款。】
【备注: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既包括“上交租”,也包括“下交租”。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土地使用权,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关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相关规定。】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法规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第三条,(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法规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第四条,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5、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与出租行为本身无关(个人观点)!
此处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列出来,并不是说个人出租非住房涉及城镇土地使用税,而是为与下文“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文件(财税[2008]24号)对应。
说实话,我对财税[2008]24号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免税规定一头雾水,觉得完全没必要注明免税!理由见下面备注部分。如有不当之处,欢迎交流、批评指正!
【备注:我的理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由此判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并不是因为出租行为而产生的,出租行为出现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及税目并未发生改变!也就不存在出租行为发生后征税还是免税之说!不同于房产税有从租计征的规定!】
6、印花税
按财产租赁合同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23年修订)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备注:依据即将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3年7月1日起实行),上述规定未发生变化!】
二、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
1、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15万元,免征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15万元,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增值税,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增值税法规参考:见上文出租非住房部分。】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
3、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参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房产税
按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
【法规参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参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免征印花税。
【法规参考:《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自2023年6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产时,可以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纸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1️⃣
个人房屋租赁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两种渠道
(一)微信操作方法
关注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按顺序点击【我要办】→ 【发票服务】→ 【个人房屋租赁缴税】→ 【普票申请(或专票申请)模块】选择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出租方和承租方的信息,发票信息金额等等。(电子发票普票直接提供电子档,增值税专票需要携带身份证原件去深圳任意税局现场打印)其他出租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房屋出租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如果出租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证明。不能精准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所得额。应纳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自然人出租住房,暂时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各个区税务局有代征街道办的窗口办理
纳税人在街道办办理个人房屋租赁业务时,缴款完成取得电子缴款凭证后,可扫描开票二维码自行开票。
2️⃣
个人房屋租赁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出租人带身份证原件直接到任意的税务局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票和普通发票(纸质版)。
在每个人的工作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房屋租赁的相关事情。不管你是房屋出租的房东,还是刚毕业找工作的大学生,亦或是需要租入办公经营场所的创业人员,房屋租赁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费都与你息息相关。按照使用要求不同,房屋分为住房和非住房。出租人有个人也有企业。因为住房和非住房,个人出租人和企业出租人所适用的税率是有所不同的。本文仅讨论分析个人出租住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个人出租住房涉及到哪些税种和费用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其中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其中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所以个人出租住房属于销售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经营租赁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个人出租住房,不管是从纳税人范围还是应税范围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2023年8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所以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属于增值税的附加税,个人出租住房时跟增值税一起缴纳。
3.教育费附加
根据2023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所以教育费附加作为一项费用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样在缴纳增值税时一同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2023年6月29日印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要求,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所以,地方教育附加也是跟教育费附加一样。
5.水利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的在各个省份的计算方法,计税依据,税率是不同的。这里以湖南省为例,根据《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点,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6.房产税
根据1986年0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7.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2006年12月31日发布的,2023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8.个人所得税
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所以个人出租住房,属于财产租赁所得,应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印花税
根据2023年06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其中租赁合同是属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应税凭证之一。所以对于个人出租住房过程涉及到的租赁合同是要按照印花税法缴纳印花税的。
以上分析如果对您有用请关注收藏哦,下次我将详细讨论这些税费在个人出租住房时都有哪些免税、减税等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房产开发过程中很常见的一个税种
1、增值税概念:对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配劳务以及应税服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2、计算方式:增值税=当期销项税-当期进项税;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不含税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不含税成本*税率;
3、适用税率:
(1)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3%。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增值税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想要知道更多的房地产增值税,具体详见《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个人居住住宅后因其它原因需要出售的,交易税费问题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点问题。今天来一起了解一下,转让住宅交易双方都需要缴什么税吧!
卖方
增值税:
转让购买未满两年的时间的住宅按照转让收入的5%计算缴纳 或 本次转让收入减去前期购买成本及装修费用后的差额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注:差额小于0没有增值就不会产生税款)
转让购买满两年的住宅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所得为本次转让收入减去前期购买住宅成本及合理装修费用、买方缴纳的契税后的差额。
无法提供前期成本的可按照1%的税率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购买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没有产生差额,不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税款)
3.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住宅免征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转让住房免征印花税。
5.城建及附加税
以增值税额为计税依据,所处地区不同税率不一样,大致税率为5%~12%。
买方
1.契税
按照购买成本金额适用4%税率缴纳契税。
2.印花税
个人购买住房免征印花税。
以上就是买卖住宅双方所需要申报缴纳的税种,现在,你了解了吗?
一、契税
【定义】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即购买人;
【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
【北京契税减征或免征的情形】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契税;
(3)居民在2003年3月1日之后上市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前后一年内(以网签时间为准)新购各类商品房,按新购商品房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成交价的差额计征契税。如新购商品房属于普通住宅,同时可以享受下调征收契税的政策;
(4)出售成本价房产一年前后(以网签时间为准)购房可减免相应契税,祖孙三代内直系亲属均可享受减免相应契税(有些城区需要先交后退,退契税办理有效期3年),极个别城区税务执行退税会有差异,请以权证专员通知为准。
【计算】再买房需要缴纳的契税=(购房时网签价-购房时增值税-出售时网签价)×购房时契税税率;若买房的成交价低于卖房的成交价,则契税全免;差额部分可以继续使用;拆迁后购买房屋,如果仅产生契税,在缴税当时,凭拆迁协议可以直接减免契税(网签价格与拆迁补偿价格之差进行缴税,如果网签价格大于拆迁价格,差额缴税;如果拆迁补偿价格大于网签价格,差额部分可以继续使用)。
二、增值税及附加
【定义】增值税是以房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卖方需要承受的税。
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三种税的总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远郊区县无此项税目)三者是在增值税额基础上按比例税率进行征收的,所以在实操过程中统称三者为增值税附加。
【纳税人】出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即出售人。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纳税人是出售人,承担税费的是买受人;
【计税依据】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
增值税附加的计税依据:本次所缴纳的增值税额。
【北京增值税减征或免征的情形】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增值税;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3)直系亲属间赠与,免征增值税。
三、个人所得税
【定义】不动产买卖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财产转让取得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财产转让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纳税人】出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即出售人。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纳税人是售房人,实际承担税费的是买受人;
【计税依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
【北京个人所得税减征或免征的情形】
(1)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个人所得税;
(3)直系亲属间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印花税
【定义】在销售、转让房地产过程中书立的合同、协议、数据等,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买卖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即购买人、出售人。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纳税人就是购房人和出售人,实际承担税费的是购买人;
【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
五、土地出让金
【定义】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土地出让金,主要是针对房改房,即已购公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二类经济适用住房。即该房是在划拨的土地上建造的,交易时需补交土地出让金;
【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即购买人。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纳税人就是购房人;
【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房屋建筑面积。
六、综合地价款
【定义】是北京市针对政府批准统一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销售的一类住房(通称为一类经济适用住房)再次出售征收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一般称之为综合地价款;
【纳税人】承受一类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即购买人。在实际业务中,常见的纳税人就是购房人;
(1)2008年4月1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综合地价款);
(2)2008年4月11日(含)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和《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第一条所列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出售价格的1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综合地价款);
(3)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35%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即综合地价款)。
七、土地增值税
【定义】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法定扣除项目金额;
【优惠政策】对于居民个人拥有的标准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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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的征收一般有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征收方式,也是按照这两种不同情况来计算所缴税款的!
从价计征的情况下,以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的份数由不同地区的人民政府确定,以1.2% 的年利率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
从租计征的情况下,其计税依据为房产的租金,以12% 的年税率计算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屋,征收范围是开征房产税的地区,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以租金收入或计税余值向产权所有人征收。
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在城市、县城以及工况区和建制镇征收。
一般情况下,适用哪种计税方法应根据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决定,按租金收入征税的,一般为出租、出典的房屋。而按照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的,多为自用的房屋。
除此之外,还存在一些免征房产税的特殊情况,如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房产;个人非营业的房产;军人、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等。部分亏损的企业和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定期免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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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公司营业范围中有租赁,如果租给个人,能否享受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析: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由于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因此,并非所有企业都能享受该政策。
不过,按照上述公告(2023年第24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这个规定是面向一般单位的。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一般计税法
·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9%,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9%)-进项税额;
·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3%;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x3%;
2、简易计税法
·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之前取得不动产,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之前去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1、单位纳税人
·出租不动产(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含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 (1+5%) x 5%;
2、个体工商户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 区)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出租其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住房,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征率为1.5%,计算公式: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3、其他个人(自然人)
·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征收率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5%;
·出租住房,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公式: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x1.5%。
三、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
1、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
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住房租赁企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选择按5%的征收率减按1.5%,或继续使用9%的税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
享受时间:1⃣️自2023年10月1日起可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征收;
2⃣️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
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筹集) ,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四、其他相关税收优惠
1、自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3、其他个人(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今天小编要跟大家分享的文章是关于单位的出租房涉及哪些税种,正在从事会计工作的小伙伴和小编一起来看一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问:单位出租门面房,门面房所属单位是否应该缴纳房屋租赁税?房屋租赁税怎么缴纳?有没有什么政策可以不用缴纳房屋租赁税?
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涉及以下税费:
1.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2.增值税:按照9%税率或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4.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5.地方教育附加:以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6.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7.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8.水利建设基金:按收入的万分之六计算缴纳。(按照当地规定)
9.土地使用税:根据土地所在地等级税额标准缴纳。
因此,没有单独的房屋租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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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如,自然人王某2023年5月份出租自家的商铺,合同约定租期一年,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24万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可以在对应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金,分摊后的月租金不超15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本案例王某分摊后的月租金2万元,不超过政策规定的15万元,所以免征增值税。(内蒙古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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