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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票查真伪查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9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票查真伪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票查真伪查询

【第1篇】增值税票查真伪查询

我收到一张增值税发票,怎么查询发票信息是否属实呢?

请您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官方发票真伪查验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发票查验。该平台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可以查验全国各地一年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当日开具的发票最快可于次日进行查验。

请您认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地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其余网址的查验平台均不能保证查验数据的真实性。

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方法可以看出发票真假呢

(一)看发票代码。

(二)看防伪特征。

具体识别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看发票代码

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为10位,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为10位或12位,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行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代码为12位。其中,发票代码前两位与开票方所在地的行政区域代码一致。如:四川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代码为10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均以51开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均以151开头;其他发票代码为12位的增值税发票,均以051开头。

(二)看防伪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以下防伪措施:

1.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使用防伪油墨印制,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如下图所示);

2. 发票各联次右上方的发票号码为专用异型号码,字体为专用异型变化字体(如下图所示);

3.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票面具有复合信息防伪特征,使用复合防特征检验仪检测(如下图所示),对通过检测的发票,检验仪自动发出复合信息防伪特征验证通过的语音提示。

普通发票查验方法

目前,普通发票防伪措施主要采用防伪用纸。

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通用定额发票使用复合纤维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1、从纤维条处撕开,察看纤维条是否夹在发票纸张中间;

2、用清水涂抹在发票正面,是否会显现隐形图案。

二、通用机打发票(平推式)使用干式复写纸,鉴定方法主要为:

在书写或机打发票后,背涂颜色是否具有一次性转移功能。

来源:税政第一线

【第2篇】增值税票怎么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证应该都是会计们关心的事情,那么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方法有几种呢?如果你不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证方法如下:

1、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机或是前台认证

2、通过网上认证系统进行手工认证。例如在广东企业电子申报管理系统(也叫申报系统)、办税助手等软件

3、纳税信用等级被评为a、b、c、m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也叫勾选平台)进行认证

我们来重点了解第三种认证方法

第三种认证方法的操作流程是:

1、提前下载安装配置好“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2、插入税控器,在框内输入税控设备密码,点击登录

3、登陆后显示当前勾选认证所属期,点击即可进入发票勾选模块

4、输入需要勾选发票的日期以及其他需要筛选的条件,点击“查询”,即可出现未勾选清单,将需要认证的发票勾选点击“保存”,即可提交认证

5、勾选完还需要在确认勾选模块再确认一遍,勾选才算完成

个体户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个体户是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但是个体户一般来说是小规模,增值税是销售收入的3%,个体户的收入是核定的,一般是根据经营面积、地段、租金、综合考虑每月的收入。

以上就是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相关的会计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第3篇】普通增值税票查询

河北国家税务局官网:https://etax.hebei.chinatax.gov.cn/fpzx-web/apps/views/fpcx/fpcx.html?id=90026&code=gzfwfpcx&_lot=1565603605381

发票流向查询支持河北省税务局发售的所有发票的查询;发票开票信息查询只支持河北省内通用机打发票、机打衔头发票、机动车发票、二手车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电子发票的查询和增值税卷式发票的查询;

河北省内印制的通用机打、手工、定额发票要求必须录入识别码信息,其它种类发票可无需录入,识别码校验大小写,请按实际录入;

电子发票查询时需要在识别码栏次录入校验码的后六位;

购货方名称需录入名称的后六个汉字,若名称不足六位的则录入全称即可;

发票金额,录入票面的合计金额,若为增普票则录入的是不含税金额;

每份发票每日可查询10次;

最近一年内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发票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进行查询!

【第4篇】如何认定虚开增值税票

下面的截图是公开信息可以查到的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这份决定书的内容并不多,但是可以说是重点信息都有,本文就将从这份决定书说起,来展开分析,税务局是如何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的,比这更重要的是,下游企业收到这些发票,应该如何应对?

一、税局从5个方面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票

截图的5点,其实就是税局认定该公司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票的5个方面,我们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分析。

第一个方面:公司的经营状态为注销,实际为走逃(失联)

公司经营状态为注销,单独这个点,并不是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注销的企业非常多,并不是注销的企业都可能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过,有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采取的就是虚开发票之后,就赶紧把企业注销了。

甚至还有些企业,注销都不注销,直接走逃失联,不管企业的情况了。这也是为什么我们说,去买发票风险很大的原因,你不知道卖给你发票的企业后面会发生什么状况。

第二个方面:爆发式开票

企业的经营,一般来说是稳定发展的,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遇到疫情,某些行业的业务会有爆发式的发展,导致开票也会呈现爆发式的增加。但这是特殊的情况,如果行业比较稳定,那么开票也会是稳定的,此时如果税务机关发现开票量呈现爆炸性增加,开票金额巨大,那么一般会对此有所怀疑和预警。

第三个方面:上游的开票企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这是什么意思?因为该公司办理了注销,推测该公司是通过购买发票的方式来抵扣自己虚开发票产生的销项税,达到不缴纳税款的目的,进而顺利办理了注销手续。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细节是,该公司是在2023年1月集中取票,而上游企业是在2023年5月-6月之间被认定为了非正常户。

第四个方面:有销无进、销大于进

金三后,所有的发票信息,其实都已经进入了税务系统,可以用于分析。发票上记录了税目、单位和数量,理论上,税务局是可以通过发票生成每家企业的进销存报表,而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就是这张进销存报表中的异常情况。

有销无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但是从公司的进项发票中,却没有看到有采购a产品,这种情况,如果是制造业,可以通过采购的原材料生产制造出a产品,是能合理解释的,如果是贸易型的企业,那么就很难解释这种异常。

销大于进,也就是销售了a产品100吨,但是进项发票只有80吨,那么额外的20吨哪来的呢?这种情况,也并非不可能发生,比如有20吨货物与供应商还在结算,所以供应商还没开出发票,但是公司已经将这20吨货物卖给客户,并已经开出了发票,就会造成销大于进。

所以这个有销无进、销大于进,如果无法合理解释,也极容易成为发现虚开发票的征兆。

第五个方面:资金异常,未向上游付款,大宗交易未收款

取得了上游的发票,却不向上游支付货款,向客户开具了发票,却没有从客户那里收到货款,当然这个支付和收取,指的都是公司账户中的资金情况。

因为往往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资金走的都是个人账户,而没有走公司账户。

当然,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这样的异常出现,会将资金流补齐,比如向客户虚开发票后,客户按照发票的金额付款后,公司再通过别的手段,将扣除开票手续费的款项,转回客户指定的账户。

这样的手段会更加隐蔽,但是也同样会被查出来,这种手段形成的结果就是我们经常见到的“资金回流”,这也是税务机关判断虚开发票的一个重要信号。

二、受票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对这家公司来说,可能意味着终结日已经快要到来了。但是对于从这家公司购买了发票人来说,事故才刚刚开始。

因为税务局都是联网的,各地税务局之间也是同一体系,福州这家公司被查出虚开发票后,当地税务局会向所有受票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函,并告知这些发票已经被证实为虚开,请求协查。

不久之后,受票企业就会收到当地税务机关的检查通知,不出意外,这些虚开的发票,对应的进项税将会被要求转出。

遇到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应对?给3点建议:

1、积极配合税务局工作,并积极地沟通,千万别对抗

2、首选的方案是争取这些发票不认定为虚开发票,这需要企业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就是与福州这家公司有真实的交易,发票也是按此真实交易开具的。

3、首选方案并不一定具有可操作性,次选方案则是要朝着善意取得虚开发票努力,因为认定为善意取得,则除了补税外,不需要加收滞纳金,也不会被处罚。而如果被认定为恶意取得,那么将会被认定为偷税,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罚,甚至还要面临刑事处罚。

【第5篇】增值税票开给个人吗

我一直觉得个人他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果百度一下才,才发现只答对了一半,确实大部分情况下个人是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但是有四种情况下是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就说一下常见的两种

一种是个人销售不动产,对方不是个人的话,可以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至于需要缴纳哪些税金,税务局说这个太复杂了

一种是个人出租不动产,这个我们经常会碰到,就是房租发票,假如你公司有经营,肯定会有房租支出 ,但是大多数房东多不愿意开具发票,今天终于知道原因了

个人代开房租发票,可以选择代开普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普票税率也是百分之五 , 由于国家在2023年4月1日出来了一个政策,就是代开普票是免增值税的,所以代开普票,增值税和附加税是免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东莞这边是按百分之1.2,还有个房产税是按百分之2,还有个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是按面积除以容积率之后在除以12在乘以你租房的月份个数,印花税是按万分之三,这个土地使用税的话他会涉及到是住宅还是非住宅,有没有产权之类的问题,我所说的是非住宅有产权的这个的算法.总税金是达到三点五左右

个人代开房租发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那就需要缴纳百分之五的增值税还有附近税,现在的话附加税是可以减半征收,在加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我算了一下总税金是达到九个点左右

【第6篇】税务局怎样查增值税票的

税务局到底是怎么查企业的?具体查企业哪些东西?企业具体需要注意哪些风险?今天一次性给大家说明白。

一、大数据时代,税务局查企业都查什么?

税务局通过大数据,可以发现很多企业的涉税疑点。我们简单从三个方面说一下:

1、财务报表的数据特征与变动

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前,可以从“金三”系统中调取企业的基本信息,了解企业所处行业适用的税收政策、个性风险点,以及特别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而发现其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点。

比如,对房地产企业而言,投入资金除自有资金及预售房款外,还有相当一部分是贷款,由此往往产生高额的利息费用。

建造期间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应计入开发成本当中,而少数房地产企业为达成少缴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有可能将本应资本化处理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以方便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利息费用作为房地产行业性风险点,往往需要重点关注。

分析财务报表数据主要看3个方面的变动:

一是哪些项目发生变动;

二是变动幅度大小;

三是变动产生哪些涉税影响。

比如,分析某制造业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时,发现该企业“在建工程”会计科目期初余额为300万元,期末余额为0,已转到“固定资产”会计科目中。

通过这些变动,可以推测该企业可能已完成某项工程建设,相应也增加了固定资产原值,房产税计税依据可能发生变化。

根据相关政策,房产税计税依据要么按照房屋租金,要么按照房产余值。

而从该企业申报信息看,企业并没有改变房产税申报金额,所以需要进一步核实在建工程的具体内容,分析是否存在少申报缴纳房产税的风险。

2、纳税申报数据的关联与比对

财务报表数据分析应注意关联纳税申报数据。比如,分析某大型制造业企业利润表时,发现“其他收益”会计科目有列示金额。

经了解,该金额来源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及加计抵减的税额,但从该企业增值税申报情况看,其收入项目是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行申报,适用13%税率,缺少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申报缴纳的增值税,也就是说该企业很可能存在少缴税款的情况。

再比如,分析企业发放工资薪金的情况时,不仅要分析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工资薪金的申报情况,还要比对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的数据,如果支付的现金小于计入成本的职工薪酬,就要警惕企业是否有虚列工资薪金的可能性。

各税种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存在交叉,我们要善于比对,利用各税种间的勾稽关系发现问题。

比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当分析房地产企业时,可以把增值税计税依据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进行对比,如果两者产生比较大的差额,就可能存在异常。

3、企业发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逻辑与常识

查看某咨询公司发票信息时,发现其一段时期内开出的咨询服务费的价税合计金额总有零头,这不太符合逻辑,因为咨询服务费一般都是整数。

通过后续检查发现,这部分咨询服务费发票是该企业为帮助受票方套现销售提成而虚开的,为便于核算,均按照提成的金额来开具,所以产生零头。

同样,如果销售螺纹钢这一类生产材料的企业开具的发票金额总是整数,也有虚开嫌疑,因为生产材料大多按重量或件数销售,出现整数的概率不大。

在对连续几年都亏损或税负率极低的企业、注册经营地址在写字楼里的生产型企业、法定代表人年纪比较大的企业进行分析时,我们应保持谨慎态度,因为这都不太符合常理,有可能存在涉税风险。

二、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原因在这里!

1、税务局是如何找到你的?

为什么有的企业常被税务局“惦记”?其实,是有原因的!

下面我们来看看税务局是怎么确定稽查对象的,你就明白了为什么总被“惦记”了。

1、推送案源

税务局设置风险控制管理部门,会根据“大数据”进行分析,一旦发现企业纳税情况有异常,就会第一时间把风险提示推送到稽查部门,进而稽查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

2、检举案源

这个主要是来源于公司内部人员、竞争对手等等。针对此种情况,举报的信息一般是比较准确的,一查一个准。

3、安排案源

安排案源,就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年度稽查工作任务安排,对辖区内的重点企业、行业进行定向检查。

4、自选案源

企业存在以下这些情况之一的,被“抽中”的可能性非常大。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2个年度内2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随着大数据的到来,以后可能最了解你的就是税务局了~

2、税务局稽查时有何权利?如何查?

税务局稽查时有以下权利,再碰到税局稽查时,一定要积极配合,千万不要像上述案例那样,不按时提供资料,造成惨案~

3、税务稽查的流程

其实,面对税务稽查时,即使你的企业真的存在违法行为,你以为你不配合、一句我不知道,真的能把税务局糊弄过去~想法真是太天真了~

在此奉劝大家一句:在面对税务稽查时,老板和会计们务必先自查原因,并积极配合税局调查提供资料和说明,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

三、2023年,企业不想被查,这些9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1、只针对开票收入申报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不开票的收入就没有申报纳税,为了账上不体现,走账也往往不通过公户。你以为这样税局就查不到你了~想法太简单了~

2023年多部门实施信息共享,税务会从第三方信息来源,来证实你申报的真实性(如提供的水电能耗数据、银行流水、政府采购数据等等)。不仅仅如此,还会通过区域同行业经营情况对比等等。

2、成本随意调增或调减

有些企业,为了防止被税局稽查到,随意地调整成本(买发票或少计发票等),使收入成本配比。你以为收入成本配比就万事大吉了,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

收入成本是要配比,但非特殊情况下的微利、平销、低毛利或者收入成本倒挂都是税局稽查的重点。

3、扣除凭证(发票)不合规

存在大量的白条入账(500元以下的可以凭收据入账);存在大量的个人抬头发票;公司没有车却有大量的加油票;差旅费、会议费等费用异常发票;预估费用迟迟没有发票;老板个人消费的发票;其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凭证等等。

4、不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是按照会计利润,而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余额。

其实,会计制度与税法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如果企业汇算清缴时,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你就不要怪税务局会找到你~

5、少交个人所得税

个税也是被稽查的重点,随着个税申报系统不断完善,冒用身份、编造虚假工资等都很容易被稽查。

6、库存账实不一致

发票开具实行全票面上传,简单说就是发票开具不只是发票抬头、金额,就连开具的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都会被监管。

也就是说,公司的进销存都是透明的。只要企业开具的发票异常,马上就会接到税务局电话,甚至会实地盘查,一旦有问题,就会涉嫌偷税。

8、申报异常

很多企业对小税种不重视,认为其金额小,不会被监管,这样想就大错特错了,小税种也会引起大风险。

比较典型的例子:2023年神木县税局查处某煤炭运销企业,责令补缴2009-2014印花税2110.73万元,滞纳金950.6万元。

8、频繁公转私、私转私转账

去年央行发布大额现金管理试点,这无疑也是释放了一个信号,通过私户来偷逃税实属自投罗网。

9、不缴或少缴社保

随着社保的全面入税,社保的监管只会越来越严!再想在社保上动“歪心思”的可要小心了~

税猫:税前测,税平安,安心税

【第7篇】增值税票个个人发票吗

新年元旦献上大礼包,发票填开疑惑一次清!

一、发票填开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填开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纸质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如果开具纸质专用发票,应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填开不规范的发票能否作为合法凭证使用?

填开不规范的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时,对于填开不规范的发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进行相应处罚。

三、“购买方”栏次填写要求是什么?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销售方在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将购买方的四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其中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不一致,填写注册地址。电话为税务登记时留存的电话号码。

2.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23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在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填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销售方在填开发票时,购买方“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四、“销售方”信息填写要求是什么?

“销售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帐户”均为必填项,由销售方据实填写。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的“名称”栏填写代开税务局名称;“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代开发票税务局代码;“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五、“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销售方填开发票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应与实际保持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其它特定情形:

1.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变更为“项目名称”。

2.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六、“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七、“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填写要求是什么?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根据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其中:

填开稀土专用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公斤”或“吨”,“数量”栏按照折氧化物计量填写。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在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xt”字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除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外,“数量”和“单位”还有特殊要求:

1.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成品油消费税实行从量计征,为便于计算成品油发票上载明的成品油数量对应的消费税税额,成品油发票的“数量”栏统一为“吨”或“升”,以其他计量单位销售的成品油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换算率换算为“吨”或“升”。

八、发票填开的其他要求有哪些?

“收款人”、“复核”栏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九、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要求是什么?

增值税发票版面“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信息最多可以填写8行。超过8行时,需要填开《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因类型、数量较多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新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开具稀土专用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填开功能。

十、为什么我公司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勾选抵扣?

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抵扣增值税,该栏必须填写,否则无法勾选;其他情况可为空。

十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谁来开具?

视具体业务类型,分别由以下主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

1.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

2.二手车经销企业从事二手车代购代销的经纪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自2023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十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收回全部联次原件吗?

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无法收回原发票的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因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

十三、增值税发票丢失后应该如何处置?

纳税人不慎丢失增值税发票,视不同情形和用途目的采取相应处理方法。

【第8篇】增值税票已认证抵扣作废滞纳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对方却作废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对方作废处理问题】

问: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对方却作废了,会计该怎么处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后又该如何处理?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看看哈~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对方作废处理问题】

问:

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9篇】虚开增值税票后果

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部分虚开案件的研究

01 征管法及刑法惩罚虚开的原因

财务界都知道“增值税发票虚开”是高压线,闻之则色变。触碰这道高压线的企业和个人都将面临巨大的行政和刑事责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都对“虚开”做了定义,列明四种情形下的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和介绍虚开。增值税是分税制改革的产物,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几起涉及税务机关在内的增值税大案在国内引起轩然大波。征管法作为国家维持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法律,其所规定的虚开行为必然侵犯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而虚开行为作为发票犯罪在刑法中被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大类中。显然,征管法是前置,刑法是维护征管秩序最后的屏障。也就是说达到刑事责任的程度必然已经违反了征管法,但是按照征管法作相应处罚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刑事责任的免除。

1997年《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导致虚开犯罪被列为行为犯,即明知且故意实施即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然而行为犯打击面过大,倘若纳税人仅仅虚开了几张发票,发票的下游没有抵扣(或者认证),从增值税制度设计的角度来看,这样的情形其实并没有侵犯我国的税收征管秩序。而如果认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是目的犯,则更好地遵循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但对于犯罪动机与犯罪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全面获得客观、合法、关联的证据。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刑终321号刑事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项某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抵扣和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2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当事人崔某找人代开没有骗税目的,且金额不大,故判决崔某无罪。

02 虚开可能涉及的主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不以减少增值税为目的的对开、环开、变票环开的情形不宜定性为虚开。《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综述(200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则直接指出:“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该指导意见更好地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两阶层体系:客观违法,主观不需要谴责)。

需要指出的是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这个道理显而易见。同时,行政责任的承担也不意味着刑事责任的免除。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罪数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采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成本,则同时构成逃避税款罪,侵犯了两个法益,此时不应竞合而应当数罪并罚。此外,在现有司法判例研究的过程中笔者未发现为自己虚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判例。但如果发票能够认定为不合规取得或者善意取得后拒绝补交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金,还是存在按照逃避税款罪处理的可能性。(详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1刑初161号判决书)。

当然,即使税务稽查局认定当事人取得的发票为善意取得,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会直接采纳税务机关的结论。笔者对山西省永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晋0881刑初65号】做了研读,发现:虽然永济市国家税务稽查局经审理委员会集体表决,认为安胜公司对涉案的40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但法院经过调查,认为曹某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主观上是明知的。故对该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03 企业取得虚开专用发票的应对

(一)行政责任的应对

1.自证善意取得(交易真实,不清楚发票来源)

从司法机关部分判例来看,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具备两个要件:其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其二,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部分法院对于善意虚开的主要判定文件来自于国税发〔2000〕年187号文。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于善意取得的解释直接引用了187号文。【(2015)信终字第341号】

2.主动补缴,损失最小化

企业无论是善意还是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已经抵扣,最稳妥的办法是进项税转出或者主动申报补税,否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将放大,不能寄希望于按照“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罚款了事。罚款不能免除纳税人补缴税款的义务,当然,如果业务真实,企业可以考虑换开票重新取得合规发票。

3.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税务部门如果对于资金回流认识产生“执念”容易导致执法风险。纳税人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为善意取得,则可能采用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对征税行为或者税务行政处罚进行维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葫芦岛市税务稽查局再审行政裁定书【(2020)辽行申767号】直接驳回了稽查局的再审申请,通篇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税务局无法举证,而受票方的举证不足以达到法院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基本要求,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作为稽查局只能承担不被法院支持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

(二)刑事责任的应对

笔者通过对虚开发票案例的研读,发现虚开的刑事辩护应对主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三性”的质证及有利于证明真实交易(合理商业模式)证据的提交

一般情况下,公诉人提交涉及虚开的证据主要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辩护人在质证环节可以从证据的“三性”启动质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自证真实交易的存在(三流合一,符合商业逻辑),提请公诉人提交证据证明纳税人是明知销货方取得的发票是非法取得的。其次对公诉方提出票点的存在性进行质证。最后最为核心的问题是虚开金额的认定,需要针对检方认为的虚开金额从学理和法理上阐明其本质不是虚开(如确实属实)。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刑二终字第00150号刑事判决书,一审检察院支持抗诉意见,而二审法院不采纳。

2.发票接受方为善意取得或主客观一致逻辑不构成犯罪

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没有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1刑终229号刑事判决书认为原审被告某某不具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特征,其取得发票适用国税发〔2000〕年187号所述善意取得的情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113号刑事判决书:为融资目的虚开且未导致国家税款损失,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争取酌定不诉

酌定不诉,是对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从现有司法判例来看,虚开税款在15-40万之间或者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可以酌情不诉。具体判例见【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42号】、乐清市检察院【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太仓市检察院【太检诉刑不诉〔2019〕16号】、【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连云检刑不诉〔2021〕11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沪青检三部刑不诉〔2020〕45号)】

04 总结与延伸

1.对开、环开及融资以外合理商业目的的自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刑事的虚开都将面临重大风险,企业在进行商务架构的安排时不是与税务部门沟通就可以,或者认为税务部门已经处罚过便没有刑事责任风险,这些都是增值税虚开的认识误区。

2.资金“回流”是司法机关认定需要的重要情节,但是什么是资金回流?法律上没有定义,实际操作层面多以专业机构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部分为审计报告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参考,但各机构对于回流的统计方法不尽相同。具体认定办法尚需要最高法、最高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结合资金流向进行制定。

3.此外,司法判例中对于虚开金额的认定,不同法院对于不同的虚开情形可能会有差异,由此可能导致对开票方和受票方的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否具有合理性产生争议。至少有法官认为接受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在虚开金额上不适合重复计算。(2022苏刑终39号)此外,受票如果已经抵扣,但是形成留抵税额,是否已经完成虚开?这些问题在实务判例中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并从法理上加以明确,即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到底采用行为犯、目的犯,还是抽象危险犯的犯罪理论构造来指导司法实践?以上问题都需要在行政、司法实践中逐步探求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作者:吴建,单位: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10篇】怎样开具红字增值税票

我们做会计的,会经常碰到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更正重开,大家都知道,当月的发票如果开错了,只需作废原票,重新再开就行了,但是隔月的,不能作废,需先在开票系统中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然后上传,等上传成功了,才能在开票系统中导入红字信息表,把红字发票开出来。根据我多年的经验,航天信息和百旺单机版比较简单,但是百旺核心版因为都是大公司使用,一般会计接触的少,而且红票也不是经常开,所以我给大家分享一下,首先打开百旺核心版开票系统,点开红字信息表管理,填写红字信息表,然后上传,上传按钮是点开信息表最后的三个点。选中上传,等显示上传成功.就可以开红票了,开红票也简单,还是点信息表后的三个点,选中开票,系统就自动开具了。这里有个注意事项,就是如果原票己认证,红字信息表需购买方开,这时一定要核对金额税额是否和原票一样,如果不一样,一定要手动修改到一致。以确保开出的红票和原票完全冲平。大家喜欢的话,我下次再和大家分享

【第11篇】企业购买了增值税票抵扣违法吗

【虚开发票罪 5】

【对于逃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可无限期追征】

一、简介

2023年,为了减少公司年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内蒙古a公司实际控制人康某,从上海b公司购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每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0万元,共80万元。

后被告人康某要求公司财务张某将上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做入公司支出成本账,并将上述8张增值税普通发票申报到包头市高新区税务局(国税)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

被告人康某于案发后补缴了10548.07元企业所得税,并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一审判决

被告人康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内0291刑初20号

【第12篇】增值税票个个人发票

公司与个人发生的业务往来,该怎么收取增值税发票?

当公司支付给个人项目款后,个人如何提供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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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与个人发生业务往来后,正常情况下,个人是无法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那么公司实际有这部分的支出,却没有增值税发票抵扣,就会造成公司账上利润虚高,所缴纳的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增多。

少部分的业务支出公司还可以承担,一旦金额过大,那么公司所缴纳的税费可是很大的,不仅仅是13%的增值税,还有25%的企业所得税。那么,针对个人与企业之间的无票支出业务,公司该怎么做,个人又应该怎么做。

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个人出发。个人可以凭借业务合同以及企业的开票信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并缴纳个税,按照20-40%的比例缴纳,可能有的人就会说,这个和公司自己交税也差不多啊。因此,我们可以选择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由当地税务局代开发票。

个人委托第三方,在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并完成纳税行为,个人所承担的税负整体在3.5%左右,出具个人的完税凭证,并且,公司与个人都不用再另外的申报个税,转账资金可直接正常使用。一人一年可以累计代开500万的额度。

除了上述的这种方法,还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来对接业务,我们可以在一些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园区内,在当地设立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核定个税在0.5-1%,企业可以开票450万的增值税发票。

因此,我们需要根据业务确定合适的方式解决问题。欢迎各位看官老爷在评论区留言。

以上方案仅供参考,如有疑问或需要更加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欢迎您的留言与私信!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企税家》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移步公众号了解~

【第13篇】增值税票发票联丢了怎么办

王总,有点麻烦了?我今天把客户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丢了,发票联,抵扣联,清单都丢了,怎么办?急死我了。

不用慌,这种情况肯定在现实中也经常发生。在网上下载一份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复印,填好;准备发票所属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还有汇总及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再写一份丢失情况说明。

在丢失发票联的情况下,可以用该发票的抵扣联作记账凭证,抵扣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只丢失抵扣联的丢失前已经认证并且认证相符的,可用发票联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还有未认证的,持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用该发票联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最后,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已认证相符的,可以用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的丢失证明单,经购买方的主管税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做进项抵扣。同样,丢失前没认证,去认证,连同证明单给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进项处理。

这就是大概流程,各地的税务政策每年都是有变化的,具体情况以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欢迎大家补充。

【第14篇】当月增值税票忘记抵扣怎么办

政策一直在变,完全跟不上节奏,无人求助;

想报个培训班提升自已,价格太高;

工作问题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

来加入#小望答疑#,实时解决你的政策疑问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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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从学员的日常提问中,

精选出的小望答疑问题精选第22期,来看看你是否遇到过同样的问题。

q:老师,我有一个问题,就比如说我们买了一车鞋子,入库了,发票开来了,发票数量和金额是符合的,但是有一个原因就是质量太差,供应商不愿意赔钱,就重新送了一车鞋子作为赔偿,但是这车鞋子没有发票,我可以直接做账,作为营业外收入吗?

a:送的鞋,应该和购买的鞋一起入库,根据鞋的型号来分类入库。销售的时候结转成本。只是没有发票的鞋子结转的成本不能所得税前扣除。做申报表纳税调增处理就可以。

q:请问购入原材料入账需要哪些附件?

a:一般就是发票、入库单和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可以另存。

q:老师 我们是小规模纳税人装修装饰公司,我们大部分材料都不能取的发票,材料商只提供收据,这些收据我们可以做账吗?

a:可以做账,只是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q:增值税上年末进项未抵扣的,可以今年继续抵扣吗?

a:可以的,这个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q:老师,7月份来给客户一张十万零点的普通发票,现在对方说掉了,我这边能红冲再重开吗?可是客户联要不回来,小规模的。

a:不可以的,用复印件给他就可以了,丢失了不能开红票的。

q:老师,汽车运输企业,开发票时备注栏里必须写吗?

a:你好,是这样的。必须在备注栏注明信息。

q:老师,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用完能购买吗?

a:可以,根据批准使用量和存量差额购买。

q:老师,汽车运输企业,开普票时备注栏里必须写吗?

a: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q:请问劳务公司与公司各发一部份工资,应如何申报个税?

a:分别申报就可以。

q:请问一下,公司给员工补助的餐补和通讯补助,要交个税吗?

a: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q: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时,其资产不到5000万,所得额达不到100万,员工只有15人,这个企业是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a:在所得税上,总分公司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由总公司计算分配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q:请问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如果进项不够,是不退,然后当月免抵销项吗?

a:你好,出口生产企业采用免抵退办法,如果当月没有留抵进项税额,不退税,免抵税额为零。

q:老师好!麻烦问一下哈,小规模纳税人开出去是专用发票3%,那收进来的材料发票也是专用发票,材料专用发票可以作抵扣用吗?

a:你好,是不允许抵扣的。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q:员工打车费(平时办事)一般放哪个会计科目?

a:交通费,根据员工的部门不同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q:我们是劳务公司,挂靠一家建筑公司,工地在外省,我们公司需要预缴吗?

a:以挂靠公司的名义去预缴。需要办理跨地区涉税事项报告表,存在预缴情况的就需要预缴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q:老师 我司有一栋大楼,楼上有一个层面是无偿提供给另外一家公司使用的,另外楼下的地下车库一部分是出租给此公司,请问出租这一块部分的收入需要交什么税,怎么交?

a:不动产租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享受简易计税5%。可以享受简易的情形是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大楼。简易计税需要备案。还需要缴纳附加税;企业所得税。

q:老师 普票的销售方,地址和开户行不写行吗?

a:销售方应该把信息填全,购买方的名称和税号必须写,其他没有要。

q:员工上个月的工资做了工资表,但没发,因要请长假,社保个人部分跟公司部份都是员工自己出。这个要怎么做账呢?

a:做了没发,只做计提,不做发放的账。社保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都是员工出,做往来就行。通过“其他应收款”或“其他应付款”核算。

【第15篇】增值税票进项认证

说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现在叫勾选确认),对财税人员来说司空见惯了,但是,你真的了解什么是认证吗?了解为什么要认证吗?认证通过以后怎样做?且听笔者细细道来:

1、什么是认证?

这得从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功能来说,销售方通过该系统开具的发票直接上传到税局服务器,采购方从销售方取得的进项税发票通过网上认证系统将发票数据同样上传到税局服务器,系统自动对上传的进项税发票数据和销售方的销售发票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发票数据相符,则认证通过;如果不相符,则不通过,退回查明原因。简单的说,认证其实就是个数据比对过程,将销售方发票数据和采购方发票数据进行核对。

2、为什么要认证呢?

在笔者看来,认证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1)确定发票的真伪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说,从空白发票到已开具发票,目前都纳入税控系统的监控之下。首先,如果没有领购发票,就没法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即使通过别的途径开具发票,同样也不能通过认证系统的比对,所以假发票是进不了税控系统的。

(2)确定发票的领购方是否是发票上的销售方

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借票”。在领购发票的环节,领购方的名称和税号已经与领购发票的号码进行了关联,如果第三方借用领购方的专用发票,以第三方的名义即使发票开具成功,同样也不能通过认证系统的比对。

(3)确定发票的内容是否一致

这种情况的前提:发票是真实的,也是发票领购方开具的,但是发票各联内容不一致。这里的内容主要指金额,即销售方的记账联和采购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金额不一致,一般情况下,记账联的金额小于发票联和抵扣联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认证系统的比对结果数据不符,认证不能通过。

3、认证通过以后怎样做?

进项税发票认证通过以后,就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了,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发票的用途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进项税抵扣要求。简单的说,进项税要想抵扣必须认证通过,认证通过了不一定能抵扣,即认证是抵扣的先决条件。

那如果不认证,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不认证,就会形成滞留票,如果时间过长,金额过大,税务局会进行核查,多生一事不如无事。

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认证,及时抵扣进项税,即使以后用途发生改变,大不了进项税转出,一定要尽量提前享受进项税抵扣的好处,这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何乐而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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