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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增值税怎么缴纳(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29 16:09:04 热度:7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增值税怎么缴纳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增值税怎么缴纳

【第1篇】公司增值税怎么缴纳

分公司如何进行报税?作为财务又该注意哪些呢?

本文以通俗易懂的表述来说一下分公司的报税,因此需要舍弃一些晦涩难懂的精确表达,请大家耐心看完整篇文章哦~

首先分公司在工商注册的时候要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注意是否是独立核算是在工商注册阶段作出的认定,跟后续的税务认定不存在必然关系。也就是说就算你工商注册阶段选择了非独立核算,后续税务登记的时候,税务机关也可能给你核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要你按期申报。

如果分公司只是承担某一部门职责,比如仓储、营销等,那么应该选择非独立核算。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论与总公司是跨省还是跨县(市),在分公司税务登记的时候做好沟通,不能让税务机关核税时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给咱核上了。分公司如果有员工,那么申请个税核定,每月申报个税即可,分公司也不得对外开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27号文第五条“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各地可能需要办理的手续不一样,需要咨询当地税务局。

如果分公司能独立产生经营收入,那么应该选择独立核算。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般独立核算纳税,如果希望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的,

需要区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处理:

情形1:总分公司属于同一县(市)

增值税:可以申请由总机构统一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纳税的,但是具体的执行情况需要跟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情形2:总分公司跨县(市),但是在同一省内

增值税: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但在同一省的,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注意不是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2〕9号。

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23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注意:跨县不跨省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管理办法,一般也是可以“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

情形3:总分公司跨省的

增值税:总分机构跨省的,需要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依据:财税[2013]74号)。但是这个“汇总缴纳”并不代表分公司不在当地缴纳增值税了,汇总缴纳的意义在于总分机构的销项和进项可以汇总起来计算应交税额,这样起到节税的作用。

那么分公司如何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呢?分为预缴和清算两个阶段。在年度期间,分公司按照自己的销售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预征率,计算出每期应该预缴的增值税。年度终了后,总分公司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意思就是总分公司按照销售收入分摊应交的增值税,如果算出来分公司应该补缴,那么分公司在以后预缴时一并补齐税款,如果算出来分公司多缴了,可以在以后预缴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57号文。注意:1.总分公司都要在当地税务机关做备案 2.分公司需要在当地预缴税款,具体金额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分摊。

注意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论是否选择汇总纳税,都需要有报税的动作,只是报税金额一个由自己确定另一个由总公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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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世杰财税笔记

【第2篇】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9月3日经济法基础真题

1. (单选题)甲酒厂为增值税-般纳税人,2023年8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65万元、优质费2.26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的消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565+2.26)x10%=1.28(万元)

b [10+(0.565+2.26)/(1+13%)]x10%=1.25 (万元)

c(10+0.565) x10%=1.06(万元)

d[10+0.565+(1+13%)]x 10%=1.05(万元)

【答案】b

【解析】同时收取的包装费和优质费均为含税价格,需要换算成不含税价格计算消费税。

2.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有()。

a.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应当负刑事责任

d.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从刑事责任能力分类来看,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d正确。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重点在于故意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选项c正确。已满14周岁不满的18周岁的人犯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a正确。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选项b正确。

3. 下列各项纠纷中,适用《仲裁法》仲裁的是()。

a. 孙某与张某因解除收养关系而发生纠纷

b. 李某与钱某因财产继承而发生纠纷

c. 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理赔而发生纠纷

d. 丙公司不服税务机关冻结其银行存款而发生的争议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不适用《仲裁法》的情形包括: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4. 仲裁裁决作出后,一方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错

【解析】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题表述正确。

5. 关于诉讼时效终止和中断的理解,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发生,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不受影响

b. 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经过的时效期间作废

c. 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d.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答案】cd

【解析】选项a,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经过的时效期间作废;选项b,自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即原因消除日起继续计算时效;所以ab表述属于张冠李戴,都是错误的。选项cd表述正确。

6. 以下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表述正确的是()

a.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竞业限制约定任何一方都不能解除

b.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2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

c.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时,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d. 竞业限制协议只能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解除

【答案】c

【解析】选项a、d,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选项b,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限制劳动者一定时期的择业权,比如,一个企业的高管,他掌握了公司很多商业机密,如果他辞职,就要签订竞业限制,防止他被竞争企业泄露,而原单位给他一定的补偿。

7. 关于票据追索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c.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能成为追索对象

d. 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追索权。票据追索可以要求支付票据金额的利息和取得证明或发出通知的相关费用,故a不对;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因此发出追索通知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故d也不对。

8. 2023年5月4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但乙公司一直没有主张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票据权利的消灭时间是()。

a. 2023年8月4日

b. 2023年11月4日

c. 2023年6月4日

d. 2023年5月4日

【答案】b

【解析】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9. 纳税人外购货物因管理不善丢失的,该外购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案】对

【解析】本题考查“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知识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故本题表述正确。

10.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答案】对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定额税率计征

11.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a. 货物发出的当天

b.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c. 收到销货款的当天

d.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故选项d正确。

12.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下列运费中(均取得了运输企业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有()

a. 销售免税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b. 外购生产应税产品的机器设备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c. 外购水泥用于装修员工宿舍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d. 外购草莓用于生产草莓酱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答案】ac

【解析】

(1)选项a:属于用于免税应税项目(都不用交税,自然也不可以抵扣),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选项c: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运输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3)选项bd:货物本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运输费用也可以抵扣。

13. 根据税收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销售行为中,属于兼营行为的有()。

a. 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铝合金门窗

b. 旅游公司在提供组团旅游服务的同时销售纪念品

c. 建材商店销售建材,并从事装修、装饰业务

d. 花店销售鲜花,并承接婚庆服务业务

【答案】cd

【解析】选项ab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征税;选项cd属于兼营行为。

14.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答案】错

【解析】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15. 下列各项中,属于车船税计税依据的有()

a. 每辆

b. 整备质量每吨

c. 净吨位每吨

d. 购置价格

【答案】abc

【解析】选项d,购置价格不属于车船税的计税依据。还有一个计税依据是艇身长度。

16. 根据车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有()。

a. 燃料电池商用车

b. 纯电动商用车

c. 燃料电池乘用车

d. 纯电动乘用车

【答案】cd

【解析】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对其不征收车船税;免征车船税的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区分好免征和不征,免征就免征此项税,不征则属于不征收税额的情况

17.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特殊销售方式下销售额的确定,说法正确的是()。

a. 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项链的,应按新金项链的不含税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b. 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可以按扣除还本支出以后的金额为销售额

c. 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分别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d. 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答案】c

【解析】选项a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但是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应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选项b,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选项d,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8. 某汽车贸易公司本月进口11辆小轿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5万元/辆,当月销售8辆,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40万元;2辆企业自用,1辆用于抵偿债务。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格为35万元。已知:小轿车关税税率28%,消费税税率为9%,车辆购置税税率为10%。该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万元。

a. 7.03

b. 5.00

c. 7.50

d. 10.5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车辆购置税。本题中,只有企业自用的2辆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组成计税价格=25×2×(1+28%)÷(1-9%)=70.3万元,车辆购置税=70.3×10%=7.03万元。企业只需缴纳自用部分的车辆购置税,然后按公式计算组成计税价格乘以税率。

19.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有()。

a. 金银镶嵌首饰

b. 果木酒

c. 木制一次性筷子

d. 无水乙醇

【答案】bc

【解析】选项a: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d:无水乙醇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选项b、c属于在生产、进口、委托加工环节缴纳消费税。

20. 某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以一批金银首饰抵偿6个月以前购进某批洗衣机的欠款。所欠款项价税合计234000元。该批金银首饰的成本为140000元,若按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该批金银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190000元;若按同类产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计算,该批首饰的不含税价格为220000元。已知: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为()元。

a. 0

b. 9500

c. 10000

d. 11000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计税依据中的特殊情况。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所以本题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220000×5%=11000(元)。

21.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税纳税人的是()

a. 高档化妆品进口商

b. 鞭炮批发商

c. 钻石零售商

d. 卷烟生产商

【答案】b

【解析】卷烟是生产环节交一次税,批发环节加征一次,b如果说卷烟批发商才是对的,可他说的鞭炮,所以错误。其他选项acd均属于纳税人。

22. 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酒厂生产销售白酒,收取的下列款项中,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的有()

a. 品牌使用费

b. 优质费

c. 包装物租金

d. 储备费

【答案】abcd

【解析】酒厂生产销售白酒,收取的品牌使用费,优质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均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消费税的选项abcd均符合规定。

23.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个人通过境内非盈利社会团体进行的下列捐赠中,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税前全额扣除的有()。

a. 向贫困地区的捐赠

b. 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c. 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d. 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

【答案】bcd

【解析】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

24.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居民纳税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税

目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是()。

a. 国债利息所得

b. 出租闲置住房取得的所得

c. 参加商场有奖销售活动中奖取得的所得

d. 单位全勤奖

【答案】d

【解析】选项a,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并享受免税的优惠;选项b,属于财产租赁所得;选项c,属于偶然所得。

25. 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性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超出部分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错

【解析】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贩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性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按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6.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所得中,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

a. 工资、薪金所得

b.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c. 财产租赁所得

d. 经营所得

【答案】ab

【解析】(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

27. 2023年6月张某从本单位取得工资4000元,加班费1000元,季度奖金2100元,已知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5000元,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0元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计算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a. (4000+1000+2100-5000)×3%=63元

b. (4000+1000)×3%=150元

c. (4000+1000+2100÷3-5000)×3%=21元

d. (4000+2100-5000)×3%=33元

【答案】a

【解析】

(1)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般应将全部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张某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1000+2100-5000)×3%=63(元)。

28. 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

【答案】错

【解析】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8000元(每月1500元)。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29.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a. 10000

b. 11000

c. 12000

d. 13000

【答案】c

【解析】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30.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土地中,不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是( )。

a. 城市土地

b. 县城土地

c. 农村土地

d. 建制镇土地

【答案】c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税法规定的纳税区域内的土地。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的土地,不论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是集体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31.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b. 纳税人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 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d. 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案】abcd

【解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5.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6.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 列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的()。

a化妆品制造企业的化妆品广告费

b医药制造企业的药品广告费

c饮料制造企业的饮料广告费

d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

【答案】d

【解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30%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33.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

数量征收消费税。( )

【答案】正确

【解析】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34.企业的下列行为中不会确认销项税额(不征收增值税)的是( )

a.收取手续费

b.收取违约金

c.代收的保险费

d.收取的包装物租金

【答案】c

【解析】代收的保险费不征收增值税。

35.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答案】错

【解析】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6.制鞋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转让技术所有权收入700万成本和税费100万,应纳税调减多少

a. 550

b.500

c.100

d.700

【答案】a

【解析】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应纳税调减额=700-100-(700-100-500)×50%=550

37.企业的下列收入中应该调减的有( )

a.国债利息收入

b.直接捐赠

c.合同违约金

d.债券利息收入

【答案】a

【解析】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38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交土地增值税()

【答案】对

【解析】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39.单位一次性买不记名预付卡- -万以上需要实名购买。( )

【答案】对

【解析】一次性购买金额超过1万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第3篇】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汇算实务: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彭怀文

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规定的条件,可以在一定期间内退货的销售方式。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版)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同时,按照预期将退回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收回该商品预计发生的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价值减损)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资产,按照所转让商品转让时的账面价值,扣除上述资产成本的净额结转成本。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未来销售退回情况,如有变化,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规定的会计处理,归纳如下流程图:图-1

1.初次确认收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应收退货成本

贷:存货

2.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评估后,退货减少的会计分录: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调整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收退货成本

退货增加的做以上相反分录。

3.实际退货时的会计分录:

借:存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贷:应收退货成本

主营业务收入(或借方)

银行存款

(二)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分析

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税法上并无专门的规定。

在税法上无论是否附有销售退回条件售出的商品,均在商品发出后满足纳税义务时全额确认应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应税收入。对于退货实际发生时,才在发生的当期冲减增值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因此,税务处理上要求企业在商品销售时全部确认收入并全部结转成本,实际发生退货时冲减当期收入和成本。故在新收入准则下销售时将会形成税会差异。

会计初次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对于附有退回条件的销售,需要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并按照最佳估计数确认“预计付款-应付退货款”,而且在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是年末)还有重新评估,如有变化还需要调整。但是,对于税务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只要退货并未实际发生前,都是不考虑其可能存在性,会计上计入“预计付款-应付退货款”的这部分金额也是要确认为增值税计税依据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因此,对于企业年度“预计付款-应付退货款”的余额增加额需要调增。

同样的,对于商品销售成本,会计处理时根据“配比原则”,在暂估退货减少收入的同时,也要暂估退货减少的销售成本。因此,对于企业年度“应收退货成本”的余额增加额需要调减。

(三)实务操作案例

【案例2-7】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率为25%。甲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签署合同将一批商品销售给乙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销售成本为8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乙公司在收到货后3个月内不满意有权退货,按以往的经验估计退货的可能性为10%。2023年11月25日商品已被乙公司签收,在签收后的12月1日已经付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

假定甲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退货发生不会对商品价值产生减损。12月31日对退货可能性进行了重新估计,最佳的退货可能性为5%。

问题:甲公司该笔业务在2023年所涉及账务处理与纳税调整

1.甲公司2023年会计处理

(1)11月25日确认商品销售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3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万元(100*90%)

预计负债——预计退货款 10万元(100*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2万元(80*90%)

应收退货成本 8万元(80*10%)

贷:库存商品 80万元

(2)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对退货可能性重新评估后:

借:预计负债-应付退货款 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万元

同时,调整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万元

贷:应收退货成本 4万元

2.税会差异分析

无论是或有负债,还是销售退回的估计,在没有实际发生时税务一律不予认可。因此,会计处理确认的销售收入和成本需要通过纳税调整来进行修正回去。

3.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相关填报

第一步: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见表2-7-1: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2-7-2:

【第4篇】房地产公司增值税税率

一、获取土地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1、印花税:以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契税:土地出让价款乘以适用税率,现行契税适用税率3%-5%。

3、耕地占用税:获取土地使用权符合耕地条件的,以占地面积乘以税额一次性缴纳,不符合条件的不缴纳。

二、开发建设阶段

税种: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1、印花税:根据各类合同适用税率缴纳,如建安合同、技术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税率为0.03%-0.05%。

2、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取得的红线图次月起,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乘以定额税率计算,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三、销售阶段

税种: 印花税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 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1、印花税: 如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0.05%缴纳

2、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按销售额(不含税)9%

采用简易计税按销售额(不含税)5%

3、 城建税:增值税的7%

4、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3%

5、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的2%

6、企业所得税:25%

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收到的预收款按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交房验收时按适用税率9%(一般纳税人)计算补交剩余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以预售收入乘以预计毛利率(预计毛利率在10%-30%之间),分季或分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费用(当期相应税金及期间费用),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后计算实际毛利,调整以前毛利,合并到其他项目计入当年损益计算纳税,待开发产品结算再进行调整。

土地增值税:实行预缴土地增值税制度,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且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5篇】广告公司增值税

文化传媒公司一般做广告发布、代理﹑策划﹑制作,影视节目制作发行和有线电视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兼营旅游开发﹑文化娱乐、贸易会展等业务

文化传媒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种广告,会务服务,展览服务,翻译服务,摄影服务,礼仪服务,电子摄影设备、舞台设备租赁、批发、零售,美图设计,电脑图文字设计、制作,企业形象设计,商务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等等。依法须经过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开展活动。

文化传媒增值税

文化传媒企业税种税率多少: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至2021.12.31为(1%)

2.附加税:城建税(市区7%、县、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3.文化事业建设费(3%) 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4.印花税 如果是购销合同,税率是万分之3 ,如果是加工承揽合同,税率是万分之5,如果是财产租赁合同,税率是千分之1

5.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率(3%-45%)

6.企业所得税:25%

【第6篇】科技公司增值税税率

哪些企业是科技型企业,不是自己说了算。在国家和上海市都有相关的定义称号:国家层面有:科技型中小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小巨人,上海市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这些科技型企业的共同特征就是具有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等核心要素,且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比如:烟草,娱乐业等。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要求最低,只要科技人员占到企业总人数的10%以上,拥有4项2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研发投入占到销售额的5%以上,就可以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

除了以上基础的条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要求销售额1000万以上,每年15%的增长,科技小巨人需要销售额3000万以上,连续两年有20%的复合增长率,不难看出,企业在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层次要求的科技企业称号可以申请认证。有了这些科技企业的称号就可以享受不同金额的各项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2016版)进行认定,认定成功后,三年内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比原定的25%税率降低40%。

二、研发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科技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另外可以按照研发费用的75%加计扣除,科技型中小企业,新型制造业可以按照100%税前加计扣除,减少税基。比如说一家公司2023年的研发费用是100万,可以按照100万*(1+100%)=200万税前加计扣除,增加了100万的税基,如果这家公司的利润小于100万,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合同登记

科技型企业从事委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业务,相关的技术合同可以到上海市技术管理市场进行登记,并获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以及合同登记编号,可以直接开增值税税率为0的发票,企业不用缴纳增值税。

四、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

科技型企业开发的软件产品,可以通过《软件产品评估》,销售时开具的13%增值税发票,超出3%增值税部分即征即退,不纳入所得税额征收所得税。

软件型科技企业通过《软件企业评估》,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

总结一下,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针对创新活动与企业研发投入,对税基和税率做了相当大的优惠调整,换句话说,就是利用税收政策,国家和地方应该收的税不收或者少收,降低企业的研发创新成本,

【第7篇】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单选题)2023年7月甲药酒厂生产240吨药酒,销售140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增值税税额130万元。甲药酒厂当月销售药酒消费税计税依据为( )。

a.1000万元

b.1130万元

c.240吨

d.140吨

2.(单选题)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生产面粉的食品厂,2023年10月向农民收购一批小麦用于生产面粉,农产品的收购发票上注明收购价款为100万元,则当月该面粉厂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 )万元。

a.3

b.5

c.9

d.12

3.(多选题)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b.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租期届满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银行款项的当天

d.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4.(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a.汽缸容量为200毫升的摩托车

b.组合烟花

c.燃料电池

d.未经涂饰的素板

5.(判断题)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未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减税、免税销售额,就核定金额减税或者免税。( )

解析:

1. 正确答案:a

考点:消费税计税依据

解析:药酒属于其他酒税目,从价计征消费税;从价计征消费税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2.正确答案:c

考点:进项税额的计算

解析: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面粉属于9%税率的货物,故购进的小麦应该按照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9%=9(万元)。

3. 正确答案:ad

考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解析:选项b: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选项c: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 正确答案:bcd

考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解析:选项a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5. 正确答案:×

考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解析: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不得免税、减税。

【第8篇】建筑公司增值税

日常的建筑劳务服务一般有本地发生的建筑劳务,也有跨县市异地发生的建筑劳务,它们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如何区分,有什么不一样的呢?下面汇总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类别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申报纳税

(1)一般计税

销项税额=总包款/(1+9%)×9%

(2)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租金收入/(1+5%)×5%

2.预缴税款

(1)一般计税

预缴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9%)×2%

(2)简易计税

预缴税款=(总包款-分包款)/(1+3%)×3%

要注意: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本政策。

(二)小规模纳税人各种征收率

征收率

销售额

应纳税额计算

项目

3%

全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大多数情况

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1+3%)×3%

建筑服务有分包、物业管理自来水、旅游服务等

5%

全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销售自建的不动产、房企销售开发项目、不动产租赁

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1+5%)×5%

销售“非自建”不动产、劳务派遣差额计税、安全保护差额计税、“老”土地使用权差额计税

【第9篇】拿到增值税票后注销公司

以前,税收政策一年一变

后来,税收政策一季一变

去年,税收政策一月一变

现在,税收政策日新月异

陆企税筹,专注于解决公司利润高、奖金多,大额股东分红、工资、提成、佣金发放等问题……

这几年国家政策越来越好,有很多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兴旺,也有不少公司倒闭停止经营,今天,小文不得不提醒那些不再经营的企业:一旦不经营请尽快注销。

注销公司最新政策

01

扩大登记信息采集范围

工商总局将修订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增加“核算方式”“从业人数”两项采集内容。

各地工商部门要按工商总局的要求,在线上、线下企业登记系统中增加相应信息采集功能,开展信息采集工作,并及时更新线上、线下提供的纸质及电子版办事表格。工商总局将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衔接。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登记信息,不再重复采集。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对于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提醒企业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对于税务变更登记事项,税务部门要回传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及时接收,并用于事中事后监管。

02

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

工商部门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向企业发放涉税事项告知书提醒企业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宜。

对到工商办事大厅注册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直接将告知书发放给企业;

对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登记的企业,工商部门将告知书内容加载在相关登记界面,供企业阅览和下载。

工商部门在企业信息填报界面设置简易注销承诺书的下载模块,并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前,设置企业清税的提示。

03

协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工商部门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起1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通过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的数据接口(统称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给税务部门(具体模式可由各省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协商确定)。

企业可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向工商部门提出简易注销申请,或者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对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申请,工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的决定。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工商部门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期届满次日起,至工商部门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决定之日或者企业自主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之日止,除应尽未尽的义务外,企业不得持营业执照办理发票领用及其他相关涉税事宜。工商部门应当及时将企业简易注销。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工商部门推送的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企业的相关涉税情况,对于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一是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二是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过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三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前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对于仍有未办结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在公告期届满次日向工商部门提出异议。

那么,仅仅有税局和工商部门的政策,我们会计人不懂注销公司流程也是白搭,小文为大家整理一套注销公司的流程,大家记得收藏哟,肯定能用上。

注销公司的操作流程

01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准备资料

一、有结存发票(含所有发票)的纳税人,需要先在开票系统中作废未使用的发票,携带作废发票到发票窗口验旧缴销;若发票已经全部填开使用,也需要先到发票窗口验旧发票。二、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的纳税人在操作完上一步骤后,需要抄税(当月数据),然后填写《注销企业防伪税控设备登记表》。三、综合窗口注销报税后,纳税人需要到信息中心注销金税盘或税控盘。四、以上步骤操作完以后,准备注销前需要填写的各种表单,填写完毕以后到综合窗口办理:

(一)增值税申报表:

1、个体户: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2、个体户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报说明:上月份已申报的只填写本月份的申报表即可;上月份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月份以及本月份的申报表。

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填报说明:上季度已申报的只填写本季度的申报表即可;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要填写上季度以及本季度的申报表;

4、一般纳税人企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填报说明:上季度未申报的需补充填报上季度所得税报表,上季度已申报的,填写本季度所得税报表,然后继续填报下季度所得税报表,直到第四季度的所得税季度报表,以及年度所得税报表。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3、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必填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1份(清算期间:填写当年1月1日至当月31日)。

举例说明:2023年7月注销,清算期间为:2016.7.1—2016.7.31.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02

注销公司时需要做的账务处理

一、企业注销前,应该先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

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及收回账面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编制清算损益表,清算结束的资产负债表。

二、账务处理

1. 终止经营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正常经营日的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同。

2.清算费用:清算组成员的各类报酬及财产变卖,债权债务处理过程发生的一切费用。

(1)支付清算费用

借:清算费用

贷:银行存款、应收票据等相关科目

(2)结转清算费用

借:清算损益

贷:清算费用

3.核算变卖资产及其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清查,原材料盘盈时

借:原材料

贷:清算损益

(2)将各类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全部摊销

借:清算损益

贷:无形资产、递延资产、预提费用等

(3)固定资产拍卖得收入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清算损益

(4)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核算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及损益的账务处理

(1)经认真查核,应收账款确系无法收回。

借:清算损益

贷:应收账款

(2)经认真查核,应付账款确系无法清偿。

借:应付账款

贷:清算损益

(3)将上述清算净损益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

借:清算损益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核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账务处理

(1)用盈余公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借: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一一其他转入

(2)缴纳清算年度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核算剩余财产及其分配的账务处理。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实收股本的份额,在各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

借: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现金、银行存款

【第10篇】公司出租房屋能开具增值税票吗

公司出租闲置房屋和个人出租房屋一样吗?出租房屋,怎样缴税?

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这样的情况:大街上的商户做生意要么租别人的房子,要么是自己的房子用来经营,总之,经营地址总得有。对商户来说,是要付房租的,对于出租人来说,那就会有收入产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第六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纳税人在取得租金的次月要在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具体预缴税款的计算方式请看下文:

第七条预缴税款的计算

(一)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三)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另外,关于出租不动产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减。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11篇】物流公司增值税税率

1、应税服务项目选择带来的风险

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表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

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表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应按“交通运输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适用9%的税率;

对于物流企业所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按“物流辅助服务”项目开具发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适用6%的税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适用3%的征收率。

物流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后未按规定项目开具发票,可能造成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

2.应税收入金额核算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故,物流企业提供不同应税服务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物流企业同时为客户提供交通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分别核算,合并计算后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或是其销售收入金额未在多笔应税服务间作公允分配,致使部分销售额从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以此少缴增值税。

3.应税收入不入账,不开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故,物流企业在发生经营业务后,对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当及时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实践中,物流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考虑,可能会与客户选择账外结算,以致出现“假账”“两本账”情况。

4.业务凭证与发票备注信息不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故,物流企业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并开具发票时,应按运输合同、运单等业务凭证的约定,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

物流企业如未予备注相关信息,会导致受票方无法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物流企业未提供服务而开具发票,或是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的,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公司增值税

说到税收就不得不提我们国家的四大税种之一的增值税,增值税也是我们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增值税的范围非常的广泛,那么增值税到底是什么呢?今天联贝小编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增值税的定义:

从增值税的字面意思我们就不难理解,增值增值,肯定是商品有了增值后才会产生税收。例如你花100进了一个商品,然后200卖出去,那么100就包含了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税收计算原则来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等多个环节的商品增值或增值征收的流转税。实行价外税,即由消费者负担,只有当有增值时,才需要征税。如果没有增值税,就不会征税。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三个,包括一般范围: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特殊项目: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业务;寄售业销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业务;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的业务。特殊行为:视同销售,均要征收增值税。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的定义和范围的解答了,希望对各位老板有所帮助。合理合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公司应尽的义务,这样公司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

【第13篇】注册公司虚构增值税票

可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通常情况下,当自然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无资格自行开具发票时,可以到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自然人代开、或者个人代开发票。

1、无需注册企业,仅需要准备双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个人和受票方的信息资料等。

2、由地方税务直接开具,并附上个人完税证明,官网上可以实时查验。

3、但税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按照20%-40%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税;另外,还有增值税、附加税,到年底汇算清缴的时候,有可能涉及补缴税款的情况。

不过,如果当个人对外承接业务,获得大额的收入时,还可以到国内部分税收园区申请临时税务登记、自然人代开发票。

1、无需自然人实际到场,操作流程便捷,无特殊情况可当日申请可当日见票。

2、几乎各行业、各类别品目都可以开具(除特殊行业外)。

3、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其应纳税额,享受个税核定后,综合税负在0.5%-1.5%左右(目前可免征增值税、附加税);且不属于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范围,不会涉及汇算清缴的问题。

注:在享受自然人代开政策、个税优惠的同时,切记确保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不虚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物业公司的增值税税率

物业公司一般需要缴纳以下费用:

1、营业税:税率5%;

2、城建税:税率分为7%(市区)5%(县城镇)1%(其他);

3、教育费附加:税率3%;

4、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各项费用应当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

【第15篇】劳务公司差额征增值税

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分为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分包业务两种情况,只要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实行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要控制发包业务差额征税中的的财税法风险,必须实施法务管控、财务管控和税务管控。

(一)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法务管控

1、专业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保持一致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依据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建筑总承包方承包下的工程不允许再进行分包,则总承包方就不可以与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否则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今后发包方将给总承包方处以罚款,收取违约金等法律风险。

(2)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基于此规定,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2、劳务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清包工分包合同的两种情况。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2)建筑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不能签订违法分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一)项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是违法分包行为”。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实践中某一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3)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不可以签订违法转包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八)项规定:“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基于此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4)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的三种合法性界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专业作业劳务承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劳务分包,否则是违法分包行为。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建筑企业分包款差额扣除征税的税务管控

1、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发包方与分包方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发包方,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发包方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2、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以上税收政策只强调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预缴增值税”的主体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只要以上四个主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在预缴增值税时,都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是:发生分包行为的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而不仅仅指建筑总分包之间。

3、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二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

三是发包方必须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而且必须向分包方索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第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不同的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不同的省、地级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在建筑服务所在地税务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第四,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应提供的法律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5、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是指:发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全部价款”的范围

“全部价款”包括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建筑服务款和给予分包方的索赔结算收入、工程变更结算收入、材料价款调整结算收入。特别要提醒的是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如果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而且分包方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分包人自己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则分包方向发包方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材料发票,一张是9%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八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该文件中只强调分包方发票复印件,而没有具体强调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因此,分包方给发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发包方都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材料款和服务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三)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财务管控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度川君注:新收入准则已改为“合同履约成本”,下同】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情况下的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票据开具】

(一)案情介绍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分包工程结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3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8.74

工程完工,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贷:合同履约成本 917.43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970.87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3、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

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8万元(1000-29.12)。

文章来源:肖太寿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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