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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票真假查询(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2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票真假查询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票真假查询

【第1篇】增值税票真假查询

最近全电发票开始推广,很多企业收到了全电发票,但是因为发票不再像之前的发票盖章,总有点担心发票是不是真实的呀,于是需要查询一下发票的真伪,那发票怎么查询真伪呢?

其实在《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中,税局已经告知我们,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全电发票信息。

那我们就一起来试试吧?

首先,我们登录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

网站支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纸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纸质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在线查验。可以说目前世面上的发票,差不多都可以查了(不含火车票和飞机票哈,我现在知道为什么之前有人伪造飞机票入账了)

我随便挑选了一张发票的pdf文件来试试:选择了导入(我是如此的懒啊,哈哈哈,不想输入那么多内容)反正企业也是一定要保存好pdf文件或ofd文件的呀。

额,可以看到号码和代码,但是无法取得验证码,得安装证书

好吧好吧,我是乖宝宝,那就安装吧,反正不安装也查不了,没得选

安装过程,省略一万字......

关闭浏览器,重来一遍

验证码要求输入特定字符,由此可见,以后色盲不能做会计,鉴定完毕。

大学选专业的时候记得加上这一条限制条件,谢谢

好了,当当当当......结果出来了

ok,发票查询就这样了。

当然了,这个网站绝对不止这个功能啊,咱多手点了一下那个“版式文件下载),然后就看到了这个结果。再点下面的下载,就可以下载发票的电子档了!对于没有取得发票电子档的同学来说,这个功能真的是相当友好了!

【第2篇】增值税票开具要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

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其中,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

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有哪些?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等。

【第3篇】增值税票已认证抵扣作废滞纳金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对方却作废了,怎么办?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对方作废处理问题】

问: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对方却作废了,会计该怎么处理?虚开增值税发票后又该如何处理?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请看看哈~

【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对方作废处理问题】

问:

本公司为医疗器械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已认证,对方公司在当月又作废了,请问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专家回复:

这种情况认证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已经抵扣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

如销货方开出发票后,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作“作废”操作,且在抄报税和申报时按“作废”票处理的,购货方取得的发票抵扣联已认证的,不得抵扣进项税,也不得退回开票方。

销货方在未取得购货方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是不得擅自将已开具的专用发票作废的,否则会出现稽核比对不符。对于购货方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退还给开票方的。贵公司应在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然后根据开票方开来的红字发票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再由开票方重新开具蓝字发票给贵公司。

除此之外在向对方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前不能向对方付款,否则对方可能不再开具蓝字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填开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85号)第四条规定,在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但购货方已将专用发票抵扣联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的情况下,销货方一律不得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

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纳税人以上述第一条、第二条所列的方式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条、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理,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一、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销售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外地区的,即134号文件第二条法规的“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况。

三、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134号文件第一条法规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法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现将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通过虚发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危害税收征管罪入刑,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进行界定。

为此,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理解本公告,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三、本公告是对纳税人的某一种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做的明确,目的在于既保护好国家税款安全,又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换一个角度说,本公告仅仅界定了纳税人的某一行为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意味着非此即彼,从本公告并不能反推出不符合三种情形的行为就是虚开。比如,某一正常经营的研发企业,与客户签订了研发合同,收取了研发费用,开具了专用发票,但研发服务还没有发生或者还没有完成。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本公告列举了“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就判定研发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4篇】个人代开增值税票查询

申请个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想奔波跑税务局排队?现在一台手机就能解决问题啦!微信“移动办税”手机申请,教你快速简便搞定全流程!

注意事项:为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企业用户的办税人员和自然人用户登录移动电子税务局系统需要先进行实名认证,方可使用系统。

以广西为例:(1)搜索关注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关注后进入公众号,依次选择【办一办】->【移动办税】点击进入移动办税系统。

(2)屏幕最下方选择“办税”,进入“发票使用”界面,选择“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

(3)依项填写代开发票信息,*为必填项。

(4)点击 “保存申请”进入“确认发票信息”,核对税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5)申请成功。可以点击“查询申请单”进行查询,点击“新建申请单”进行申请,点击“代开缴款”进行缴款。

未在该平台进行缴款可以到自助机进行缴款并开票,已在该平台进行缴款,也可以在自助机进行开票。办理相关业务请携带身份证。

【第5篇】营业税票开增值税红字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开具流程分三步: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分三种情况:一是购买人已申报抵扣,购买人开具,开具信息表时不填写对应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二是购买人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购买人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三是销售方未将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并填写对应蓝字信息。

2.上传信息表,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

3.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发票。

【第6篇】增值税票发票联丢了怎么办

王总,有点麻烦了?我今天把客户的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丢了,发票联,抵扣联,清单都丢了,怎么办?急死我了。

不用慌,这种情况肯定在现实中也经常发生。在网上下载一份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一式三份复印,填好;准备发票所属当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还有汇总及明细表,发票复印件,再写一份丢失情况说明。

在丢失发票联的情况下,可以用该发票的抵扣联作记账凭证,抵扣联的复印件留存备查。

只丢失抵扣联的丢失前已经认证并且认证相符的,可用发票联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还有未认证的,持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后用该发票联记账,复印件留存备查。

最后,如果发票联和抵扣联都丢了,已认证相符的,可以用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票记账联复印件及税务机关的丢失证明单,经购买方的主管税局审核同意后,才能做进项抵扣。同样,丢失前没认证,去认证,连同证明单给购买方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作进项处理。

这就是大概流程,各地的税务政策每年都是有变化的,具体情况以各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欢迎大家补充。

【第7篇】增值税票发票勾选确认平台

本次演示的是九赋云开票软件系统进入勾选抵扣系统。如有其他登录方式进入勾选系统同理。

首先,登录九赋云开票软件

首先,打开百旺金穗云网址,填写账号密码,登录九赋云开票软件。

在首页点击勾选登录,进入勾选抵扣平台

在首页点击 勾选登录,进入勾选抵扣平台。

点击 发票抵扣勾选

勾选平台首页,在抵扣勾选下拉菜单中,选择 发票抵扣勾选。

选择日期,点击 查询

选择需要抵扣的发票的开票日期范围,点击 查询。

勾选需要抵扣的发票,点击 提交

勾选需要抵扣的发票,点击 提交。

核对金额信息,点击 确定

核对金额、税额等相关信息,点击 确定。

点击 抵扣勾选统计

首页抵扣勾选下拉菜单中,选择 抵扣勾选统计。

点击 申请统计

点击 申请统计。

确定

点击 确定。

核对数据信息,点击 确认

点击 确认。

点击 确定。

输入确认密码,点击 确定

输入确认密码,点击 确定。

以上就完成了勾选抵扣的全部步骤。

如果想查询历史抵扣数据,可按如下操作步骤。

选择 历史属期数据统计

选择 历史属期数据统计,选择 税款所属期,点击 统计查询,即可查询历史抵扣数据了。

【第8篇】增值税票认证清单

发票认证抵扣是有一定的流程的,那么对于在申报前认证的增值税发票还可不可以抵扣呢?如果你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的话,那么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那么申报前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确保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

增值税申报前认证的发票还可以抵扣,报税之前可以认证增值税发票。报税与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时间上的冲突,也没有先后顺序。但是,上一个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在上个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里面反映。根据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认证前的增值税发票在认证后可以抵扣吗?

一般纳税人认证前的增值税发票在认证后是不可以抵扣的。 没取得资格前还只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做成本不能抵扣,只有变成一般纳税人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允许抵扣的。

以上就是有关申报前认证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抵扣的知识点,想了解更多有关的会计知识,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敏

【第9篇】进口交的增值税票没用

什么是进口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是指进口环节征缴的增值税,属于流转税的一种。不同于一般增值税对在生产、批发、零售等环节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进口增值税是专门对进口环节的增值额进行征税的一种增值税。

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进口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发票进行税费抵扣的。

进口增值税抵扣流程:

1.在签订进口货物合同后的5日内应该到当地的税务局做备案登记(有的区不用登记)2.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票就是一联(既是发票联又是抵扣联),如果你们单位没有进出口权,是托报关公司办理的,右上角的台头,应该是双抬头,也就是你们公司的名称跟报关公司的名称,谁交的税税的名字在上面,如果是报关公司代缴的,你们要支付给他们才能抵扣.3.征期录入纳税报表时,在申报系统中,有张海关增值税抵扣表,按表格上的要求填列.4.低扣的期限也是自开票之日起,180天有效,但货款必须已经支付,进口增值税票上的合同号应该就是你们签订的进口货物合同的编号,要一致才能抵扣.5.你税票上的增值税就是你可以抵扣的金额,前面的不含税货款中已经含关税跟消费税了,甚至还包括了运费与保险费,是完税价格.但有些东西是免关税的

进口货物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第10篇】增值税税票认证期限

90天→ 180天→ 360天→ 取消天数限制

???

上面这一串数据是啥?

??

确认过眼神~你是新来的~

资深财务呢?

必须秒懂啊!

这是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调整!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以下要点要记牢

☑ 执行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 发票开票时间:该政策适用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3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 适用发票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重要提醒

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下面和小编一起来梳理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调整的历程

认证确认期限:无

▶执行时间:2023年3月1日起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认证确认期限:360天

▶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2023年2月29日

▶政策内容: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认证确认期限:180天

▶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2023年6月30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202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认证确认期限:90天

▶执行时间:2003年3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政策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2003年3月1日前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于2003年9月1日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3〕17号)

【第11篇】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 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 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 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 项目齐全, 与实际交易相符。

2. 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 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5.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 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 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6.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 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 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 (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除上述规定外,"营改增"的相关文件还结合实际情况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作出 了如下规定:

1.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纳 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 税纳税人, 应使用新系统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 应于 5 月 1 日前完 成开票软件升级。5 月 1 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 , 应于 8 月 1 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

2.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 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 税行为混开。

3.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4.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 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5.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 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 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 1. 5% 征收, 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 1. 5% 征收开票功能, 录入含税销售额 ,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 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2.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3.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

(不包括其他个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 ' yd' 字样。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 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

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确定。

2. 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 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 1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2 ) 私自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 4 ) 借用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

( 5 ) 未按要求开具发票的。

( 6 )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未按规定保管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心未设专人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未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 通知书》 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 7 )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 8 )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己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和ic 卡。

4.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规定。

(1 )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

心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 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

@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

( 2 )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 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 3 ) 税务机关为符合 ( 1 ) 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 份; 增值

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 万元, 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 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 人税收风险程度, 自行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 增ffi: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 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3.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除外。

5.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并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 额。属于下列情形 之一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1 ) 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 2 ) 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6. 自 2017 年6 月 1 日起, 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 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 9 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 开发票试点纳税人) 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 值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 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 动产,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 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 期内,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 额" 的“本期数” 相应栏次中。

7. 扩大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扩大至租赁 和商务服务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 8 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 (以下 称试点纳税人) 发生增值 税应税行为, 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 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 纳税申报表时, 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 按照 3% 和 5% 的征收率,分 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第 2 栏和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1.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 万元的,使 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 纳税人,月 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 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12篇】增值税票认证有效期

坦桑尼亚pvoc证书在坦桑尼亚的有效期是多久?这个问题通常是根据坦桑尼亚pvoc认证的类型来确定的,因为坦桑尼亚pvoc是坦桑尼亚的认证体系。在这个认证体系下,有三种认证操作模式。每种运营模式获得的证书都不一样,证书的有效期也不一样。那么,pvoc认证在坦桑尼亚的有效期是多久呢?一定要知道是什么类型的证书。

下面我们来一一介绍一下:坦桑尼亚一次性操作模式认证,俗称坦桑尼亚coc通关证书。此证书仅有效一次,不能用于下一次装运。需要重新处理。另外,这个证书有一个时间限制,从获得证书到使用证书。并不代表你已经取得了证书,只要你不使用它,它就永远是有效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证有效期为3个月。从获得证书到使用证书的周期为3个月。如果超过期限,证书将自动失效。虽然这份证书没有有效期,但它是以你这批货物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的。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因此,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3个月。当然,很多代理商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也不关心。要提醒大家的是,坦桑尼亚pvoc认证体系下的coc清关证书有效期为3个月。其次,在坦桑尼亚pvoc认证体系下,还有另一种认证运作模式叫注册模式。以这种操作方式获得的证书称为注册证或注册证。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注册证书上会显示证书日期和有效期,也就是有效期,只要是在这个期限内使用,比较好理解。不用解释,除此之外,在坦桑尼亚的pvoc认证体系下,还有另外一种认证运作模式,叫做型式认证模式。在这种运作模式下获得的证书被称为型式认可证书,在坦桑尼亚也是一种pvoc证书。本证书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型式认可证书上会显示证书的日期和有效期,只要在有效期内,一次性模式coc通关证书是以上三种操作模式中最常用的。另外两种模式很少使用。有些客户会在注册模式下做,但是第三种模式对于客户来说几乎是没有用的,因为太贵了,付不起钱。

【第13篇】代开普通增值税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是我国税务和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对象,实践中的虚开类型五花八门,笔者尝试就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较大的有货代开模式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行论证分析。

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法律分析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之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审案为例:张某强与他人合伙成立个体企业某龙骨厂,张某强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因某龙骨厂系小规模纳税人,无法为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张某强遂以他人开办的鑫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2006年至2007年间,张某强先后与六家公司签订轻钢龙骨销售合同,购货单位均将货款汇入鑫源公司账户,鑫源公司并为上述六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3张,价税合计4457701.36元,税额647700.18元。

本案只是给出了张某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故而无罪的结论,但并未就该结论进行系统论述。笔者认为,张某强无罪的路径有三:

第一,张某强以他人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以该他人公司名义收取货款、开具发票,实际加工劳务由其本人完成,交易产生的税款由被挂靠方扣除、缴纳,其本人与该他人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而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39号文”)的解读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适用“39号文”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也就无从谈起刑法上的虚开;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函(以下简称58号文)规定“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龙骨厂与鑫源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但是龙骨厂以鑫源公司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票,符合58号文的规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三,龙骨厂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丧失一些交易机会,通过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协商,以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收款如实开票,在这个过程中张某强要求他人开票的目的是为了促成交易的实现,鑫源公司开具专票后如实申报税款,受票方自然可以抵扣,张某强不具有骗取税款目的,国家税款也没有任何损失,故而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如实代开定性分析

目前挂靠开票或者事实上的挂靠开票应属无罪争议不大,但其他类型的“如实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然在实践中大量入刑,法院的观点也很混乱,比如2023年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选王某再审无罪案(2021鲁刑再4号)就是将有货代开型案件再审改判无罪,而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54辑丁红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9京01刑终275号)则详细论述了 “代开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类推解释得出代开出罪的结论。

类型一: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个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后,找到税务机关向交易方开具发票;

类型二: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以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挂靠费;

类型三: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并未挂靠在乙公司名下,但以乙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开票费;

类型四:甲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与其他公司发生交易后,因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找到第三方公司,如实为其他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开票费。

对于第一种类型,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甲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发票使用规定; 对于第二种类型,因“挂靠开票”合法化,不构成犯罪;对于第三种类型,最高法的复函对此进行了除罪化处理;目前重点是第四种类型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第三方开票公司与受票方无任何交易,本不该开具发票,这种行为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虚开,但是否可以直接入刑呢,从甲公司找第三方代开的目的来看,其本意并非是为了自己或他人骗取税款,而是为了获取交易机会达成真实交易,从国家税款有无损失来看,受票方拿到进项票后进行抵扣,但第三方也进行了如实申报税款,那么国家税款同样没有损失。不能仅仅因没有挂靠协议或者没有以第三方名义进行交易即认定该行为入刑,刑法的穿透性要求必须研判这几种模式的实质区别,而除了形式上与模式上的区别外,其对于国家税款损失并无实质上的区别。

三、代开入刑之批判

入罪理由一:增值税遵循“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即本环节纳税人未缴纳税款,下环节纳税人不抵扣税款。如果行为人在真实交易中没有缴纳增值税——如在进项中以不开具进项发票的低价交易,则国家并未基于该真实交易而征收到相应税款,这种情形下如果行为人在交易后以从第三方获取的发票进行抵扣,就将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入罪理由一之批判:在进项中以不开具进项发票的低价交易完全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认定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依据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认定标准即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即使该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交易价的百分之七十,依然可以有正当理由:小规模纳税人的成本以及对于利润的要求较低;特别是我们国家目前是以票控税,只要第三人丙如实代开,第三方开给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就是甲乙之间的交易金额,从发票控税角度来看甲乙之间价格就是含税的,不会打破“征扣一致”的链条抵扣原则。

入罪理由二:对于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的企业,通过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法定途径,为了完成交易中的开票义务而不得不找其他公司为交易方开票的辩解无法律依据。

入罪理由二之批判:目前行政法意义上的代开除了税务局代开之外,还有挂靠代开的方式,模式三中的代开并不符合39号文的规定但依然进行了除罪化处理,故没有找税务机关代开不是入罪的理由,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然要回归到骗税目的、国家税款损失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为3%,主管税务机关只可以申请代开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收取到这样的发票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那么交易第三方很可能就不会选择与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商品交易,因为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

入罪理由三:对于开票方而言,正常情况下开票方应向国家缴纳总货款或服务款17%的税额,因此开票方会在交易中要求受票方缴纳税额,但其只收5%-10%左右的开票费远低于其需要实际缴纳的数额。现实中,开票方往往是不具有其他经营业务的空壳公司,并不会真实缴纳税款,在利用不正当途径获取开票费后会逃匿,客观上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入罪理由三之批判:首先,不能将5%-10%的开票费认定为税额,更不能将开票费与17%的税额之差认定为国家税款损失。国家税款损失应该要通过进项是否抵扣、销项是否申报进行判断,该5%-10%的开票费并不会进入国库,与国家税款损失无关;其次,挂靠开票也需要向被挂靠方支付低于17%税额的挂靠费,若以此种行为入刑,无疑挂靠开票也构成犯罪;最后,一般来讲代开发票来源有以下几种:(1)从上游虚开后向下游虚开,买票卖票;(2)从税务局领票后大量开票给他人,不缴纳税款;(3)向下游卖货不开票,将多余的票卖给第三方;(4)公司业绩不好,进项票远多于销项票;(5)开票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利用政策卖票赚差价,并非均为空壳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必须查明第三方开票主体是否将涉案发票申报,未 申报的原因是什么,行为人对此是否知情,是否存在明知他人逃税的故意,不能进行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有货代开型因为有真实交易发生,所以代开发票的行为并没有使受票方在实质增值额的范围内少缴税款,这种行为只是违规开具发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挂靠开票、以他人名义开票均不构成犯罪,也就是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类型四中的代开模式也并未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该进行类推解释得出无罪的结论。

【第14篇】逾期增值税票抵扣成功

今天

我们第56期“最多跑一次”办税指引

就为大家介绍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01

申请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02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份

_查验后退回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

1份

_查验后退回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1份

_查验后退回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份

_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_查验后退回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

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1份

03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场所)

各区(地区)办税服务厅地址,详见办税地图: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mapnew/mapnew.html

【第15篇】非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增值税票

2023年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1%专票,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吗?

解答:

一般纳税人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不是税法明确规定不得抵扣的情形,都是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2023年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对适用征收率为3%的可以减按1%计征增值税,月度销售不足10万元(季度不足30万元)免征增值税;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得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如果购销的货物属于农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后无论是用于深加工还是初加工,都只能按照票面的1%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放弃享受减税的优惠政策,开具的是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购进后可以票面的价款×9%计算进项抵扣额(不是票面的税额),进行农产品深加工的(产品的税率为13%)可以按照10%计算进项抵扣额。因此,对于购销货物是农产品的,购进方需要特别注意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的征收率,不要为了压价而损失更多的抵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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