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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会给用户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通常都是会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中备注预收款,具体的介绍资料可以参考下文资料。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预收款不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发票开具注意事项:
1.购买方信息:名称、地址电话,需填写齐全。(专用发票还需填购买方纳税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
2.商品信息:“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规格型号栏“空”、“单位”栏填写
“平方米”,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销货方信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
4.备注栏:属差额征税的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收款人、复核、开票人需填写齐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该怎么开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文件并没有规定,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当然,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中规定,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们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指的是在那个时间有了纳税义务,需要申报纳税;而18号文件规定的是一种预缴增值税的情形,并不是说企业产生了纳税义务。从法理上来讲,是不一样的。(当然,从实操上来说,很多人觉得是一样的)从开具发票的角度来说,到了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应该向客户开具发票;而预缴增值税时,并没有到纳税义务时间,不应该给客户开发票。
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开具收据就可以,而不用开具发票。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在此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向客户开具发票出现了不同的做法: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山东、湖北、黑龙江、江苏等)
房企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河南等)
有些地方坚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收据。待购房交易正式完成后,购房者以收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取增值税发票。(新疆、江西等)。
房地产企业开具预收款发票如何填写申报?综合以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际收到的预收款的全款都是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纳税的,不过预收款通常都是不能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的,所以关于房地产开票填写时注意事项可以参考正文,如果想学习更多关于房地产的会计知识可以来会计学堂网试试。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要预缴增值税和预征土地增值税,但二者在政策和操作上存在较多差异。

预售时的差异
首先是预缴(征)计税依据的差异。增值税预缴方面,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则预缴计税依据=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结合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对于简易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5%)×3%=预收款÷(1+5%)×1.02,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2%;对于一般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预收款÷(1+10%)×3%=预收款÷(1+10%)×1.07,比预缴增值税的预缴计税依据比例大7%。
例如, a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取得了10.5亿元的预收款,采用简易计税,此时增值税预缴依据为10亿元[10.5÷(1+5%)],土地增值税预征依据为10.2亿元(10.5-0.3),相应预缴增值税0.3亿元(10×3%),预征土地增值税0.306亿元(10.2×3%)。
其次是预缴(征)范围的差异。增值税方面,只要是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需预缴增值税。对于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最后是预缴(征)率的差异。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增值税的预缴率一律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则并不唯一,存在地区和不同类型房地产之间的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要求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一、房开项目增值税所指的预收款范围,包括定金、意向金吗?未取得预售许可的情况收取的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实务中是以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为时点。签订合同前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需预缴;签订合同时,合同定金及之前收取的款项,一并作为预收款预缴。
未签订正式书面合同直接销售(或长租)的停车位、储藏间等而收取的定金,未交付之前,因其具有法律上的履约担保效力,实务中按预收款预缴。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效力,担保未来双方将签订具体买卖合同,缴纳定金,双方已明确买卖标的物以及价格等。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金。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收取的,并与摇号、认购等行为挂钩,这种资金并不具有定金性质。
未取得预售许可收取的一般是订金、意向金等,客户与房地产企业之间不存在固定合同关系,客户支付诚意金购买的不是具体的实物或者服务,只是一种购房可能性,并没有具体的标的物,也未确定价格。
二、房开项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36号明确,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为收讫销售款项,并未要求实际交付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营改增与货物销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定原则基本一致。只是营改增相关政策并未详细明确建造工期超12个月的处理问题。
至此,各地基本明确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对于交付时间,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实际交付迟于合同约定交房时间呢?还可再分:业主因未及时办理交付原因、房企自身因工期延迟等原因。
这就涉及应该按应交付时间、或实际交付时间。如统一遵从实际交付时间,实务中难以把握,不利于征管。
显然是推迟了纳税义务的确认,但未能考虑纳税必要资金问题,因此前置了一个预缴环节。
如果是棚改项目,尤其是土地招拍挂时所约定的,在项目外需配建还建房或廉租房的,税负未达3%,预缴大于应纳税额的,能否允许房企在实际交付之前确认纳税义务发生而正常申报纳税?
笔者认为,合同签订后,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到款项的,即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当然,这样就会难以自圆其说,造成房开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逻辑混乱。
三、房地产企业预缴截止时点?已竣工达到可交付的现房是否不需预缴?
一般认为,交付时点之后的继续销售,为现房销售,不需预缴,收到销售款项的、或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的、或先开具发票的,都应以其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纳税。
交付时点以后的定金,即是应税销售额,不需预缴,而应申报纳税。
这又涉及应交付、可交付、实际交付的问题。如按实际交付,现房销售的只要未实际交付业主,都可只预缴,而不需正常申报纳税,对于税负高于3%的则是利好。
当然,预缴截止时点与纳税义务确认时点应是同一个原则,不考虑异地预缴情况下,不应对同一笔业务既有预缴又有正常计税申报。
四、2023年5月29日实际交付,2023年5月1日预收款是否应预缴?
同一个项目不应同时存在预缴与正常计税申报。
五、房地产企业兼有一般计税、简易计税的多个项目,预缴税款能否相互抵减?
(一)跨项目抵减,未说明各项目的计税方式。
1、问:是抵减全部项目的预交税款?还是只能抵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项目中的预交税款?
2021-02-04新疆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纳税在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申报抵减已预缴税款即可。
2、问: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河南: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3、福建: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抵减当期应缴税款。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北京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可以跨项目抵减。
(二)跨项目抵减,分别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
河北: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三)跨项目抵减,均为一般计税的。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少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均是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其中a项目处于预售阶段,按规定预缴增值税款;b、c项目已经开始交房,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当期有应纳税款。请问,a项目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否抵当期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2019-06-17安徽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a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b、c项目应纳增值税税款。
(四)部分省局认为:“纳税人当期抵减预缴税款应按对应项目和已确认销售收入对应面积的预缴税款进行抵减。即:不同项目之间的预缴税款,不能相互抵减应纳税额;同一项目,应以确认收入的销售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能以未确认收入面积对应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一般计税或简易计税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以上并未限制其他抵减条件,房开企业产生了当期应纳税额均可抵减预缴。
六、房地产企业非开发项目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
如房企同时兼营销售货物、或出租未售商品房等其他应税服务的,其所产生的的应纳税额,不应抵减开发项目的预缴税款。
因为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被抵减的应纳税额,是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
思考:停车位、地下车库等非可售的配套设施,对外销售或长租视为销售的,其所形成的应纳税额能否抵减开发项目预缴税款?
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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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作为涉及税费较多行业,在税收政策上有诸多的特殊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有关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与其他行业有很多不同,税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税法关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二节 预缴税款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收到的款项中哪些必须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在预售阶段收到客户的房款、定金、订金、诚意金、认筹金等,上述款项中哪些必须缴纳增值税?
在实务中,对预收款项的确认,存在一些争议。诚意金、认筹金是否属于预收账款?总局未对此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我们来看几个营改增之后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和口径。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山东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福建国家税务局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7.4):销售行为成立时,诚意金、定金的实质是房屋价款的一部分,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销售行为不成立时,如果诚意金、定金退还,不属于纳税人的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诚意金、定金不退还,属于纳税人的营业外收入,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三、 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的增值税如何计算、如何缴纳?
1、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及公式: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在计算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适用税率计算。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征收率计算。
2.预缴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在哪个税务机关缴纳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条第(十)项第一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第一条第(十)项第二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企业正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地点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果项目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一致,预缴税款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预缴增值税的纳税时点:
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的各类预收款项后,计算确定预收账款的计税金额后,应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四、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收到客户的款项会计处理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计入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科目,详见文件《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一般计税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3
税金及附加0.36
贷:银行存款3.36
简易计税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
贷:预收账款 100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3
税金及附加 0.36
贷:银行存款 3.36
五、预收款的开票
实际销售中,购买方支付预付的购房款时往往要求开具发票,在发票开具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
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可以开具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预收款所开具的不征税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仅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预收款凭证,不用于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和产权登记手续。交房时直接开具正式发票同时收回不征税发票,不需要开具红字发票。
六、预缴增值税的申报
房地产行业在收到预收款项的次月,将计算准确的预收账款计税金额,依次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具体填写如下:
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栏填写预收账款计税金额,在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税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第4行“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本期发生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在“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期末余额”栏填写预缴增值税金额累计余额。
七、案例分析:
a房地产公司为一般计税的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3月开始预售,预收房款金额共计163万,包括首付款50万元,全款100万元,定金5万元,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共计8万元。其中全款100万元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预缴环节增值税:
(1).预收账款计税金额:预缴首付款+全款+定金:50+100+5=155万元。
预缴增值税金额:155/(1+9%)×3%=4.27万元。
预缴附加税金额:4.27×12%=0.51万元
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163
贷:预收账款163
(2).4 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栏填写155万元,在2行中“销售不动产”的“预征税额”栏填写4.27万元。
详见《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第4行“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本期发生额”栏填写4.27万元,在“销售不动预征缴纳增值税”的“期末余额”栏填写预缴4.27万元。详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3).实际缴纳税款后会计分录:
借: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27
税金及附加 0.51
贷:银行存款4.78
(4).全款100万元在增值税开票系统中选择编码为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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