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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按照《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规定,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那么,申报表整合具体是指哪些报表?怎样申报?申报需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已帮您整理好,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具体是指哪些报表?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二、报表整合后,如何进行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附加税费申报表作为附列资料或附表,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的同时完成附加税费申报。
具体为纳税人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相关申报信息后,自动带入附加税费附列资料(附表);纳税人填写完附加税费其他申报信息后,回到增值税、消费税申报主表,形成纳税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数据。上述表内信息预填均由系统自动实现。
三、报表整合后,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需注意哪些事项?
1.《公告》适用对象
按月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7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人,申报缴纳所属期2023年第3季度及以后的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适用《公告》。
纳税人调整以前所属期税费事项的,按照相应所属期的税费申报表相关规则调整。
2.增值税申报表主要变化
(1)一般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
3.消费税申报表主要变化
4.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附加税费申报表不再使用
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不仅对申报表进行了改进,而且对支撑申报的信息系统和电子税务局进行了功能的优化和完善,覆盖了增值税、消费税和附加税费申报的所有场景。因此,申报表整合施行后,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不再使用。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作者:段志坚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事项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具体计算方法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包括: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注意:
①能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1)利息单独扣除: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开发成本)×5%以内
(2)利息不单独扣除:直接用以下公式
开发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作为计税收入的,可从扣除项目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计税收入征税。相应地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案例计算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营改增后取得土地,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20000 ㎡,其中普通住宅10000㎡,商业10000㎡,建成后全部售完,取得含税收入333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11100万元,商业22200万元;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加开发成本合计12610万元;
其中:土地价款1110万元,前期工程费500万元,建安工程费10000万元,基础设施费500万元,公共配套费300万元,开发间接费(不含利息)200万元.(除土地外均为不含税成本)
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仅a项目一个项目)。
按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分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表
(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100 - 555)÷(1+11%) =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9500×11%=10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11100-1045=1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132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1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132+1261=8328.5(万元)
(3)增值额=10055-8328.5=1726.5(万元)
(4)增值率=1726.5÷8328.5=20.73%<30%
(5)适用税率3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726.5×30%=517.95(万元)
(二)非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22200 - 555)÷(1+11%) =1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19500×11%=21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22200-2145=2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264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64(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2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264+1261=8460.5(万元)
(3)增值额=20055-8460.5=11594.5(万元)
(4)增值率=11594.5÷8460.5=137.04%<200%
(5)适用税率5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1594.5×50%-8460.5×15%=4528.18(万元)
(三)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504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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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都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税局会根据当地、同行业来定一个税负的,即应交多少税,如果企业低于这个税负,系统就会发出预警,这时税局就会让你自查,甚至稽查等等,所以大家一定要重视增值税税负预警!
小编今天就教大家五分钟搞定增值税税负预警,自带公式录入数据还自动生成预警!!一起来看看吧。(文末可分享电子版)
增值税测算表
增值税税负计算表
销项发票登记表
进项发票登记表
汇总表
应纳税额汇总计算表+应交税额统计图表
财务预警分析
新增值税税率调整计算器
....篇幅有限,无法一一展示,需要完整版增值税税务系统电子版的朋友,大家可以看下方的方式。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收到各项经济利益流入时,是否都要征税并开具发票呢?这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首先判定是否征税项目,其次再决定是否需要对外开具发票,以及如何开具发票。今天,大白菜会计学堂带领你梳理一下!
第一种收款情况:会计制度不作为经营和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税项目看待,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比如:
1、收到所有者(股东、合伙人等等)投入的资本,属于所有者权益。
2、收到的债权人提供的长短期借款。
3、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需要原价退还的押金、保证金、往来款等,一般属于往来项目。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4、收到的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属于往来项目,如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种收款情况:会计制度作为收益项目核算,但税收政策作为不征收增值税项目看待,不需开具增值税发票。这与免税项目不同。不征收增值税,指的是从本质上就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前提是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国家给予了优惠待遇,可以享受免税。不征税项目包括: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2016〕36号附件1)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1)
4、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5、存款利息。(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6、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7、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8、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财税〔2016〕36号附件2有关事项的规定)
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0、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权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发〔1993〕154号)
12、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发〔1995〕288号)
13、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
14、各燃油电厂从政府财政专户取得的发电补贴不属于规定的价外费用,不计入应税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国税函〔2006〕1235号)
1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注:出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在会计上也不确认损益。
16、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17、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68号)
18、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19、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非持有至到期的,就不属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 (财税〔2016〕140号)
20、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权益性投资分红。
21、对供应商、分包商的罚款、索赔款等。
22、未发生应税行为,对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没收的诚意金、订金等。
23、合同解除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第三种收款情况:会计上不作为收益项目核算,税收政策也不作为增值税征收项目看待,但是可以开具特殊的增值税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情形。依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5)文件《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号中,将“不征税项目”扩充至12项,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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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工作中经常遇到农产品税率的问题,为了便于理解做了总结。
了解农产品税率
一、目前,农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为9%(一般纳税人)
注意:像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玉米蛋白粉等,以及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罐头,精制茶、水果罐头、中成药、酸奶等不属于“农产品”范围。
二、农产品免税的情况
1、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2、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3、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4、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5、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6、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四、不是所有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都能抵扣!a公司是一家餐饮店,为一般纳税人,今年3月从一家专门批发零售农产品的公司购买了猪肉和蔬菜,取得一张免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万元。
错误做法:按农产品免税发票注明的金额乘以9%计算抵扣了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规定,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收到了免税农产品发票如何判断对方是批发、零售或者是农业生产者呢?如果销售方为***超市、***蔬菜批发部,对方为批发、零售商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销售方为***农业公司、***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个人等,则对方为自产农业者可能性大。
六、农产品发票来源不同,进项税额略有差异一、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农产品加计扣除建议分两步走哦,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未来考虑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生产领用时加计1%扣除。
特殊案例需要注意: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用于初加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实务中,很多人容易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3%税率的专用发票直接勾选抵扣了,这是大错特错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増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案例: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b公司开具的一张农产品专用发票,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800元。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80000*9%=7200(元)如果直接勾选抵扣则少抵扣:7200-800=6400元
3.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中国税制简介连载03
增值税简介
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54年在法国首先推行。据荷兰财政文献局统计,截至2023年底,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增值税(value added tax)或商品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 tax)。
我国于1979年引进增值税并开始进行试点。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在我国正式建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在我国的确立,原增值税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财政部制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国务院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上海率先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此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23年底,营改增试点已覆盖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2023年5月1日,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自此,所有营业税行业都改为缴纳增值税。2023年11月国务院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
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
一般纳税人按照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办法计算缴纳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应纳税额。2023年5月1日起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营改增试点前,我国增值税有两档税率,分别是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营改增试点后,为确保新旧税制平稳转换,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2023年7月1日,将17%、13%、11%、6%四档税率简并至17%、11%、6%三档。2023年5月1日,进一步完善税制,将17%、11%、6%三档税率降至16%、10%、6%三档。2023年4月1日起,我国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改革,将16%、10%、6%三档税率降至13%、9%、6%三档。
2023年12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增值税法(草案)》进行审议。12月30日至2023年1月28日,《增值税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税海涛声注:严格来讲,增值税还应当有一个“零税率”】
财务人员工作中,常常碰到增值税加计扣除账务处理的相关问题,对于增值税加计扣除,你到底了解多少呢?接下来,会计网小编将在这里跟大家详聊增值税加计扣除怎么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
增值税加计扣除怎么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
一、计算当期可抵扣进项加计抵减额相关账务处理
1、发生当期根据可抵扣进项计提可加计抵减额,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原材料、费用等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贷:银行存款
2、当期发生不可抵减进项税额期末转出进项,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二、当期进项加计额抵减应纳税额的时候,怎么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交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抵减进项加计额
三、优惠到期如果还有进项加计额抵减结余的,其会计分录怎么做?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递减进项加计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相关知识延伸: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扣除介绍
参考文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可得:纳税人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的时候,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进行。对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的,其加计抵减额不得计提。对于进项税额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若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的,则在进项税额中将当期转出,可以对加计抵减额相应调减。
相关计算公式为: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是太给力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明确: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同时还明确了,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4月1日起,增值税的税率表又变了。因为变化的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再次归纳一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表:
然后随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出台,一个是将3%减按1%优惠政策从2023年12月31日延期到了2023年3月31日,一个是明确了:2023年4月-12月,小规模3%的纳税人直接免征增值税。
与之同时发生变化的还有预征率,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税率表,我们也给大家准备了一份:
跟之前相比较,变化的地方还是自今年4月1日起,3%的不用预缴了。
同时在这里提醒大家,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月度不到15万,季度不到45万的优惠政策仍旧有效。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很多,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明白,充分享受各种税收优惠,不要多交冤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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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对于房地产行业的财务人员来说,一点都陌生。可是对于我们很多财务人员来说,也是非常害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要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相对其他税种而言要复杂的多,工作量也很大。
那么,就让我们把它搞清楚
01
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
第二条第(一)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二条第(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02
请问出现以下情况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再销售房屋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3.未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进行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4.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法定扣除额为:(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相关的税金。
5.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建造的,在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有关费用、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规定的费用、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并允许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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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自网络,侵删
增值税留抵退税风险自查提纲
日期:2022.4.24 来源:税乎网
一、虚增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业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所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是否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是否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3.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具体包括: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非免税农产品(如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开具成免税农产品(如原木);虚开农产品收购统一发票(虚开数量、单价,抵扣税款)。
4.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6.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是否冲减当期的进项税额。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7.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8.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9.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0.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1.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12.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二、虚减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不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是否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或冲减费用;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再将余款入账作收入的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用于内设的食堂、宾馆、医院、托儿所、学校、俱乐部、家属社区等部门,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是否按规定纳税。
5.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
6.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是否依法纳税:对增值税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征税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8.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纳税人,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对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9.按照增值税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10.免税货物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
11.是否存在不按文件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纳税义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2.企业是否存在不符合差额征税规定,而按照差额征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情形。
三、企业基本面风险
1、税务登记信息
登记自然人信息是否异常(年龄,外地身份证、集中注册等)、与风险人群是否关联(法、财、办)、是否关联非正常户登记信息、登记地址有无异常(一地多照,注册地址不真实等)等;
2、发票领取
领票人有无异常信息(如同一人为多户领票等)、发票增量增版时间间隔有无异常、工商、税务、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间隔时间异常、发票增量增版幅度有无异常等;
3、发票取得
有无从风险对象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品目是否与经营范围关联、取得发票品目类别占比是否异常(如一定期间取得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品目占比较高)、取得发票品目变化是否异常、取得高风险项目发票等;
4、发票开具
有无开具发票给风险对象、开具发票品目是否在经营范围内、开具发票品目类别占比是否异常(如一定期间开具与经营范围不符的品目占比较高)、开具发票品目与取得发票品目是否关联、开具发票品目变化是否异常、发票增量增版后开具品目变化是否异常、开票地址是否异常、开具专票与普票占比是否异常、一般计税项目有销项没有进项、大量作废发票等;
5、纳税申报
未按期申报、申报后不按期缴纳税款、有申报比对异常项目、大量填报差额扣除项目、大量填报计算抵扣项目、虚假填报免抵退税收入、加计抵减项目申报异常等;
6、日常信息
注册地址是否真实、注册人员信息是否真实、是否盗用注册信息、是否走逃失联、是否一址多照、经营是否存在异常、雇佣员工是否真实、经营情况与注册经营范围是否一致等;
四、留抵退税申请风险
1、企业行业类型判断错误,应享受政策的没享受或者不该享受政策的享受了;
2、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销售额)、资产总额填写错误,导致企业划型错误;
3、在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还是留抵退税政策的选择中,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4、未及时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5、不应申请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而申请享受带来风险:被税务机关处罚导致公司经济利益受损;公开曝光骗税案例导致企业声誉受损;本企业三年账务被税务稽查;给上下游企业带来的税务检查风险。
关税是以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为课税对象、由海关征收的一种国家税收;增值税是以商品的生产、流通和劳务服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新增价格为课税额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征收,其他环节的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由此可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不是同一种税。那常见的一些贸易国的关税和增值税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1)美国:关税税率在0%-37.5%之间,平均税率为5.63%,关税起征点800美金。
(2)加拿大:税率在0%和35%之间,平均税率为8.56%,关税起征点20加拿大元。
(3)澳大利亚:税率在0%-10%之间,平均税率为4.6%,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消费税税率为10%,关税起征点1000澳币。
(4)英国:税率在0%-17%之间,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和游戏机主机等电子产品免征关税。英国标准增值税税率为20%,增值税=增值税税率×(cif价+进口关税),关税起征点135英镑。
(5)日本:税率在0%-30%之间,平均税率为4.49%,消费税=标准消费税税率8%×(cif价+关税),仅针对酒类、烟草和汽油征收消费税,关税起征点10000日元。
(6)新加坡:税率在0%-4%之间,平均税率为0%,增值税=增值税税率7%×(cif价+关税),关税起征点400新币。
(7)马来西亚:自由贸易协定下,对不同国家征收不关税税率,以销售及服务税取代消费税;销售税税率10%,服务税6%,关税起征点500马来币。
(8)泰国:税率在0%-80%之间,平均税率为20.93%;笔记本电脑和其他电子产品等免征关税,增值税=标准增值税税率7%×(cif价+适用关税),关税起征点1500泰铢。
(9)新西兰:税率在0%和15%之间,平均税率为5.11%,增值税=标准增值税税率15%×(cif价+适用关税+消费税),关税起征点60新西兰元。
(10)韩国:税率在0%-40%之间,平均税率为4.17%,增值税=标准增值税税率10%×(cif价+关税+适用税费),关税起征点150000韩元。
(11)德国、法国、意大利:税率基本在0%-17%之间,笔记本电脑、手机、数码相机和游戏机主机都免征关税,德国,法国,意大利标准增值税税率分别为19%,20%,22%,关税起征点150欧元。
也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贸实务查询”,选择寄出国家和邮寄国家,点击物品种类,可以得到详细的税收信息。
从2023年1月21日开始,在北京新注册的纳税人可以开具电子增值税发票,发票的范围是全国性的!让我们来看看一些常见的问题〜
一、普通增值税电子发票报销时,发票的有效性与纸质发票的有效性一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发行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4号)收货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与税务机关监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二、对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申报填写最近收到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答: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档案总局202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批量选择和收费电子发票确认服务。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的使用目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申报扣除电子发票的进项税额。应在增值税申报附表二(当期进项税额明细)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栏中填写。
三、最近收到卖方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未在发票上盖章,可以使用这张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平台开具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属于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制作的发票,使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印章,其法律效力,与普通增值税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格式为ofd格式。
四、对于普通消费者,酒店开出的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下载和打印。可以要求对方打印电子发票的纸质版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 31号),购买者应当场向纳税人索取纸质发票。纳税人应免费为顾客打印电子发票。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已经是疫情的第三个年头了,在初期时候,对全国的经济影响非常大,特别是想旅游,餐饮,进出口贸易,在不懈努力下,各个方面终于控制下来,经济也逐渐稳定了,现在处在复苏期,有哪些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呢?
增值税这是国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不管在哪都需要足额实缴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是免征的,税点是3%,一般纳税人服务类是6个点,建筑类是9个点,贸易类是13%,主要有这几档。
企业所得税部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规定,小微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2.5%×20%=2.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为:25%×20%=5%)。
附加税部分是可以享受到减半征收的优惠;以上都是普惠性优惠,那么地方性的税收返还是怎么一回事呢?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返还奖励扶持;
即在税收洼地园区内注册一家新的有限公司,或者子公司,又或把公司迁移到园区内,使用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在税收园区内,园区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返税,一般是返还地方留存上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50%-80%,先征收后返还,这是目前唯一一个合理合法解决企业税负压力的方式。
举个栗子;一家企业一年增值税是200万,企业所得税是40万,如果他把公司迁移到园区内一年可以节省多少税收呢?按照70%返还给企业。
增值税返还;200万*50%*70%=70万
企业所得税返还;40万*40%*70%=11.2万
共计税收返还;70万+11.2万=81.2万元
企业入驻到园区内就可以享受到这么多的奖励扶持,而且这个是属于总部经济招商,不需要实体入驻,不需要派遣人员,也没有其他的花费,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帮助地方发展经济,同时也企业能得到实惠奖励。了解更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入驻园区请移步《税了吧》
尊敬的用户: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文件精神,我公司于2023年1月1日起,推行电子发票替代传统纸质水费普通发票。现告知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范围为本公司(含宁泉供水公司、三利制水公司)所有结算用户,业务范围为水费缴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维持原有开具纸质发票模式。
二、用户通过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微信生活缴费、支付宝、银行批扣等渠道交费成功后,自行在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及鄂汇办app上查询、下载和打印电子发票。其中,企业用户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如需登记,请携带企业法人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到我公司办公楼营业服务点窗口办理;居民用户需确认户名是否正确,如需更改,请携带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我公司办公楼营业服务点窗口办理。
三、在各营业服务点和各线上交费渠道的用户将取消提供纸质的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含宁泉供水公司、三利制水公司)冠名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打印(增值税专用发票仍保持纸质开具)。各营业服务点现场交费用户可通过电子邮箱和手机短信的方式在交费现场获取电子发票,或者自行在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湖北政务服务网及鄂汇办app上询、下载和打印电子发票。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自行打印,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及使用规定等与原纸质发票相同。
五、水费电子发票查询下载打印具体操作如下:
方法一:微信公众号
1、关注“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
2、绑定用户编号;
3、在电子发票界面下载打印电子发票。
方法二:湖北政务服务网
1、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选择【特色服务-更多】;
2、选择【黄冈市】,点击【市自来水服务】;
3、选择【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跳转到业务办理界面;
4、在业务办理界面,选择【电子发票】下载打印。
方法三:鄂汇办app
1、下载鄂汇办app,注册个人账号,进入主界面,点击【更多服务】;
2、下划界面点击【其他服务】,选择【生活服务-自来水便民服务(黄冈市)】;
3、选择【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进入业务操作界面;
4、在业务办理界面,选择【电子发票】下载打印。
六、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各营业服务点地址。
1、武穴市水务有限公司
办公楼营业服务点:保康路营业收费大厅
电话:0713-6222712
居仁街新春超市营业服务点:居仁街新春超市
电话:0713-6219377
武穴二水厂营业服务点:体育馆西侧
电话: 0713-6236254
2、三利制水公司
三利制水公司营业服务点:十八号路三利水厂服务大厅
电话:0713-6758026
城东新区行政服务大厅营业服务点:行政服务大厅负一楼收费点
电话:0713-6285972
3、梅川水厂
梅川水厂营业服务点:梅川水厂服务大厅
电话:0713-6732446
4、龙坪水厂
龙坪水厂营业服务点:龙坪水厂服务大厅
电话:0713-8527462
5、石佛寺水厂
石佛寺水厂营业服务点:石佛寺水厂服务大厅
电话:0713-6854210
6、宁泉供水公司
宁泉供水公司营业服务点:田镇街宁泉水厂收费点
电话:0713-3661398
7、大金水厂
大金水厂营业服务点:大金水厂服务大厅
电话:0713-6874278
8、大法寺水厂
大法寺水厂营业服务点:大法寺水厂收费点(厂内)
电话:0713-6615166
你了解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能不能找点发票替换吗?
今天就给大家来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可以对大家有用。
财务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头烂额不知如何解决的问题呢?
公司向个人(自然人)采购了应税服务。
比如,公司向张三采购了居间服务,向李四采购了设计服务,完事后需要把劳务报酬支付给张三、李四。
公司公账转给张三、李四的个人账户,需要张三、李四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张三、李四自然是无法自己开具发票给公司,只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税务局代开发票现在其实挺简单的,不出户,远程电子税务局就能申请,发票或是电子发票直接发送给你,或是邮寄给你纸质发票。
关键是这个税款的问题,增值税1个点,然后有一点城建税和附加,总体来说也不多。10万的税前所得,也就是1000多的,真不算多,个人也能接受。
但是很多人无法接受的是支付方还要代扣代缴一大笔的个人所得税,这个金额就很多了,很多人就无法接受了。
同样是10万的税前收入,个税就要预扣你2万多,确实有点多。
算法如下:
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人不愿意开发票,更不愿意支付方把这块个税给自己扣下来。
那么二哥想问大家,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很高吗?
其实劳务报酬的个税真的不高,甚至比你取得的工资薪金的个税还低。别奇怪,事实就是如此。
2023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特许权使用费、稿酬同属于综合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合所得税适用同一套税率表。
也就是说劳务报酬的税率和工资薪金的税率表是一样的。
更为关键的是,劳务报酬收入还可以扣除20%的费用后再计算个税,这个计算基数又比工资薪金少了20%,所以,同样金额的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其实劳务报酬的个税远低于工资薪金的。
二哥给大家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比如二哥在公司获得10万的收入,如果是不同性质的收入,其个税如下,假设二哥没有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
你看到了吗?劳务报酬个税仅仅是500多,而如果是工资薪金反而有1000多的个税。
原因很简单,就是本身他们就是用的一套税率表算个税,而且劳务报酬还能扣除20%算收入额,所以应纳税所得额更低,税更少。
所以,个人的应税行为取得收入,个人不愿意开票,症结不在于劳务报酬开票难(现在网上开票很方便),也不在于劳务报酬个税重(劳务报酬的个税实际比工资薪金还低)。
症结的关键在于劳务报酬的个税预扣率太高!
按照现在个税政策,取得收入时候支付方要先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年度再进行汇算清缴,而劳务报酬的预扣率非常高,20%-40%,导致平时预扣个税也非常高,年度汇算时候又要退税。
本来正常这样操作其实问题也不大,无非就是个人多理解一下,汇算时候自己去app汇算清缴退税就行了。
但是实际上这个人也是不大愿意的。
为什么呢?
1、个人觉得资金占用太多了,总感觉自己还是吃亏了, 虽然前面二哥已分析了其实总体个税负担,但是人就是这么奇怪,朝三暮四和朝四暮三的感觉确实是不同的。
2、有些企业也是无赖,这头给个人把劳务报酬扣下,回头不给别人申报缴纳,导致个人汇算时候没有这块数据,最终导致无法退税。而个人又相对弱势,所以也不愿意被企业扣下税款。
那么怎么办呢?
我们思考一下,这其实也是目前实际工作中公转私如何处理的一部分内容。
1、能不能企业不代扣代缴,自然人直接汇算时候自己申报就行了,这样也避免了预扣太多个税的问题?
答案肯定是不可能的。代扣代缴是税法规定的义务,一方面,企业不依法预扣预缴存在风险,如果被检查到了,按照征收管理法会被处以罚款,这个比例是50%到三倍,也就是你漏扣的个税,反正都是给我罚回来的。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一方面,个人主动申报的可能性极低,税务局还是要以代扣方为抓手,管理好税源。
2、能不能按月分摊劳务报酬,让劳务报酬预扣适用更低的预扣率,减少资金占用呢?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限;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限。
能起到一定的作用,比如10万的劳务报酬,企业和个人约定一个月1万,分10个月支付。
这样10个月共预扣个税15000多,比一次性扣除的个税还是要低一些。
但是作用不大,而且也有风险,风险就是很可能这种方式企业操作时候只是流于形式,实质上劳务的提供、发票的开具,资金的支付都无法匹配,比如本来就是一次性的劳务10万,合同也是这样签订,发票也是一次性开了10万,企业仅仅为了申报而申报,拆分了10次申报,这种也是禁不住查的。
再说,起到的作用也是非常微小的,毕竟预扣税率再怎么起步都是20%了。
3、能不能化整为零,分摊人数呢?比如把个人的劳务费分摊给其他人,本来张三一个人的劳务收入,然后分摊到其他王五、赵六等n个人获取,企业也分别申报,通过降低单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减低预扣数。
这个也是不行的,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4、能不能走私账?
很多企业是两套账,一些不能处理的费用就走私账支付,对企业来说私账支出自然不能列支成本税前扣除,但是无所谓,反正这类企业很多收入也是没有申报的,都是两头在外。
很显然,这是典型的偷税行为,不可取。
5、能不能找点发票替换?
很多企业找一些餐饮费、或者花钱购买一些发票冲费用,显然也是不可取的,替票本身不是真实业务,买发票更是虚开行为。
这也不行,那样不行,那到底该怎么办?
1、期望国家降低劳务报酬的预扣率,解决一些劳务报酬本身一年也不多的人的预扣个税负担问题。让大家都愿意自行代开发票,正常预扣,正常汇算,企业也有发票入账。
2、对于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个人,还是建议注册个体或者个人独资企业,通过转变经营主体的方式取得收入。
通过经营主体经营,以个体和个独的方式向企业提供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以主体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开具发票,收取款项,企业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体和个独的业主、投资人自行申报即可。
而且一般大量提供劳务报酬的人其本身不可能提供应税行为不可能是以个人之力完成了,还可能雇佣人员,发生其他经营成本,这部分成本也可以在自行申报时候进行扣除。
看到这里很多人就纳闷了,二哥,你这个方式是偷税哦,前几天网红雪梨才被罚了,就是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把劳务报酬转为经营所得偷税,你还这样搞,是不是严重误导了?
注意,雪梨的案例官方明确地说是虚构业务,虽然官方没有批量具体细节,但是虚构是关键。
你本身就是一个搞财税培训的,比如你是一个培训老师,经常给各大企业做内训,到处讲课取得劳务报酬,一年的劳务报酬收入还是可观的,你自己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对外接业务,对外收取培训费,对外开具发票,自行申报纳税,这有何不可呢?而且你觉得有些地方有核定个税的政策,把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到这个地方去,在这个地方经营纳税,这又有何不可呢?
个独不是原罪,虚构业务,化整为零才是罪魁祸首,业务已经发生了,仅仅通过表面的税务申报手段去逃避税款才是最大的问题,就像前面二哥说的,你本身一次性取得10万的劳务费,你非要分10次申报,你这就是掩耳盗铃的行为。
又比如,你本身已经以个人身份从企业获取了劳务报酬,业务都提供了,事情已经干了,企业说要扣个税,你慌了,然后才去成立个独,直接以个独开票给企业,而且一个个独还不够,因为很多地方个独经营额太大都不给核定,所以就化整为零去多个地方设立多个个独,分散收入,分散开票,进行所谓的筹划,你这个明摆的扰乱征管秩序,就是事后筹划,没有商业实质,完全是照虎画猫,流于形式,虚构业务,为了开票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3、通过目前非常流行的灵活用工平台支付
这种方式目前也比较流行,号称也可以解决很多自由职业的劳务收入问题。其实这种平台的实质和自己成立个体、个独,然后取得核定个税的方式是一样的。
只不过这种情况下,个人无需自己成立个独、个体,而是通过平台在接受劳务的企业和个人之前搭建起一个桥梁,由平台采购个人的劳务向企业提供,平台向个人支付劳务费的方式。
其实这种平台存在的关键核心还是在于核定征收、委托代征。
如果没有核定个税、委托代征的政策,这种平台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因为它作为一个企业也会遇到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困惑,这个时候又回到了企业直接支付时候的难点,代扣劳务报酬个税的问题。
那么这种方式有没有风险呢?
其实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提前规划,合理解决一些灵活用工人员的费用我觉得问题不大,但是目前国家对这类平台管控还是非常严格,毕竟这类平台很容易发生虚开发票的行为。
比如企业本身并没通过平台向个人采购服务,股东仅仅为了套现,然后找一堆人通过平台虚开发票套取利润,平台按照核定个税只需要缴纳少量的个税就把企业的利润套出来了,然后又通过这些人回流给企业股东,实质上就是偷税。
还有,平台直接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的也值得推敲,是不是符合规定?本来是劳务报酬,为什么平台能按经营所得核定个税申报征收?这也是风险点。
总之,对于企业来说,一定要结合自己用工情况,多种方式结合考虑,合理的配置筹划,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最优的方案,不要总是妄想少交税,不交税,这是不可能的,要这样基本都是简单粗暴的偷税。
筹划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筹划更不是流于表面的东西,千万别看到各种宣传、各种节税筹划就不顾自己的情况,为了那看似极低的税点不顾一切冲进去,那么最终可能的结果就是出了事,税补了,款罚了,筹划费也白给了。。。
来源:二哥税税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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