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纳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缴纳增值税需要计提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以前没有计提增值税现在交了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就是应交未交,跨年补交的问题,下面会计学堂田老师为大家介绍这个内容的会计分录如何处理,基本情况下是计入应交税费里面了,具体的操作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以前没有计提增值税现在交了怎么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核算的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
对于增值税来讲,当每月的销项税金和进项税金计算后,当月的应缴增值税已经明确.
对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主要是根据应缴(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基数进行计算的附加税费,包括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费附加,现在又增加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和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资源税等,这些附加税费,按照费用收入配比原则当然应每月都进行计算,及时计入当月盈亏中.
上年度所得税未计提已交 本年度如何计提?
2023年第三季度所得税没有计提 但是2023年所得税已经交了--这就行了.无需再补记会计分录,也无需做账务处理.
013年7月份 又做了一笔 补提2023年第三季度的 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55840.23 应该是错误的吧--是错误的.
本年度的 所得税 现在要冲回去 不影响今年的利润表 怎么做
借:所得税费用 -155840.23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1558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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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了许多年的老会计问我房开企业的税太多了且每个环节的税还不一样,简直不要太复杂了,为了方便大家对房开企业税费的了解,下面就把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拿地环节到竣工交房环节需要缴纳的税种以及计算方法整理了出来。
一、取得土地环节
(一)契税
(1)计税依据:土地成交价格
(2)税率:3%
(3)应缴契税:土地成交价格*3%
(二)耕地占用税
(1)计税依据:占用耕地面积
(2)单位税额:元/平方米(当地政策要求)
(3)应缴耕地占用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单位税额
(三)土地使用税
(1)计税依据:土地实际占用面积
(2)单位税额:每平方米3元至18元
(3)应缴土地使用税=土地实际占用面积*单位税额
(四)印花税
(1)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金额
(2)税率:0.5‰
(3)应缴印花税=合同金额*0.5‰
二、预售环节
(一)预缴增值税
(1)计税依据:预收款
(2)预征率:3%
(3)应预缴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
注意:适用税率/征收率: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税
(1)计税依据:预缴增值税
(2)税率:
城建税:(市区7%)、(县镇5%)、(其他1%)
附加税:(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缴城建税及附加=预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三)预缴土地增值税
(1)计税依据: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
(2)预征率: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根据地区要求可能不一致)
(3)应缴纳土地增值税=(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税款)*预征率
(四)预缴企业所得税
(1)计税依据:预计毛利额-费用、税金; 预计毛利额=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当地税务要求)
(2)税率:25%
(3)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预计毛利额-费用、税金)*25%
三、确认销售
(一)增值税
(1)销项税=(销售收入-对应销售面积的土地成本)*9%
(2)税率:(一般计税9%)、(简易计税5%)
(3)应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已预缴的增值税(一般计税)
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5%)*5%-预缴税款(简易计税)
(二)城建税及附加税
(1)计税依据:应纳增值税
(2)税率:
城建税:(市区7%)、(县镇5%)、(其他1%)
附加税:(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应缴城建税及附加=应纳增值税*适用税率-预缴城建税及附加
(三)印花税
(1)计税依据:销售合同金额
(2)税率:0.3‰
(3)应缴印花税=合同金额*0.3‰
五、竣工交房环节
(一)企业所得税
(1)计税依据:应纳所得税额
(2)税率:25%
(3)应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1)计税依据:增值额
a.增值额=收入总额-扣除总额;
b.扣除总额=取得土地的成本+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加计扣除额;
c.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成本+开发成本)*20%
(2)税率:
a.增值率≤50%,税率30%,速算扣除率0;
b.50%<增值率≤100%,税率40%,速算扣除率5%;
c.100%<增值率≤200%,税率50%,速算扣除率15%;
d.增值率>200%,税率50%,速算扣除率35%;
(3)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额*速算扣除率-预缴土地增值税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那么,这些税种的账务处理方式,你们都了解吗?小编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帮助你们~
1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
消费税
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迸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例如,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科目。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6)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7)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3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①原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这种方法下,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时应交纳的増值税额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③不动产分期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⑤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⑥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⑦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⑧转出多交増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増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増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増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份终了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的当月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同时,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科目。
⑨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预缴増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増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4
环保税
《环保法》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1)计算出环境保护税时,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贷记“银行存款”即: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2)环境保护税不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环境保护税按次申报缴纳时直接借记“税金及附加”,贷记“银行存款”,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5
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对绝大多数矿产品实施从价计征。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资源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如收到返还应交资源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6
土地増值税
土地増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7
房产税
房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产权所有入交纳的一种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交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房产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8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一种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9
车船税
车船税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交纳。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车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10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交纳方法。由于企业交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交纳的税款。
(1)按合同自贴花: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时税款的情祝,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汇总缴纳: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11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12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有关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
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净收益前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或预缴的所得税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其中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税率类型企业,按照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额。
(2)交纳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3)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是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计算、影响(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金额。说通俗点就是,因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当期多交企业所得税税,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增加,即未来少交企业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者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一般情况下,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对应科目是“所得税费用”,但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科目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以后年度做纳税调减或者未来期间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税所得抵扣时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3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锐,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14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购买和进口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行为,按计税价格10%征收的一种税。
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企业购置免税、减税车辆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15
契税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其中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16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计费销售额的3%计算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含增值税。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17
水利建设基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缴税费-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1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缴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通过多年教学与实践的摸索,认为编制会计分录与会计计算公式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倘若从会计计算公式的角度来编制会计分录,则能确保万无一失,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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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疫情,每天足不出户,好像已经忘记外卖为何物了,今天有人和我咨询这样一个问题,我才突然想起来原来我已经好久没有订外卖了,吃得事咱们放一边,咱们先聊聊今天与吃相关的税的事。
问题是这样的: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直接销售,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吗?
我们还坚持我们一贯的思路,就是对问题进行抽丝剥茧,毕竟餐饮行业相关的政策也就是近几年的事,主要是营改增之后的,而且几乎都是2023年的文件,毕竟2023年国家的财税文字是下饺子的一年:财税发文数突破140个,税务总局公告发文数突破90个,从这些里找点餐饮行业的分析分析也不是点容易的事。
首先看看16年营改增纲领性文件:财税【2016】36号文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运行了一段时间,干外卖的扛不住了,毕竟经营是多元化的,现在外卖也是餐饮行业盈利的主要渠道,你不能搞得外卖和堂食适用不同的税率,而且外卖从高,这谁也受不了啊。所以在2023年12元,为解决这个问题,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写了一句话: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2个字,明确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把营改增留下的这个不合理的政策进行了税目简化、税率从简。可是还是留了一个小尾巴。
比如呼和浩特市有一种饮料叫:大窑,夏天很受欢迎的饮料,订外卖时同时订几瓶大窑解解渴,回忆一下儿时的味道,那么对于购买的这几瓶大窑按照什么税目和税率纳税,这个没有明确,因为140号文只是规定了“外卖食品”,概念不清楚。
然后总局又打补丁了,这个补丁的文字挺长的,是这样说的:
关于第九条“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解读
本条政策明确,餐饮企业销售的外卖食品,与堂食适用同样的增值税政策,统一按照提供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以上“外卖食品”,仅指该餐饮企业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对于餐饮企业将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货物,未进行后续加工而直接与外卖食品一同销售的,应根据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终于明确了:外卖食品如果是自己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外购的酒水、农产品等直销的,要按照该货物的适用税率按照兼营缴纳增值税。
这里还必须普及下“兼营”的概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基于此规定,兼营行为中的销售业务和兼营业务是两项销售行为,两者是独立的业务。
所以对于这种外卖同时卖大窑的严格而言应该按照兼营行为计征增值税,分别核算,否则要从高适用税率,如果从这个角度考虑可能有很多餐饮业的票都是开的错的,我估计基本没有分别核算,而且是按照“餐饮服务”统一开票,这属于餐饮行业的涉税风险。
对于这个理解,有人说老师,政策里说的是酒水,可是我大窑嘉宾是饮料啊,不要在税务上玩老婆饼里没有老婆的游戏,人家的前提条件是按照“餐饮服务”你必须参与生产、加工的过程,所以如果税务稽查认真起来,就是你用鱼香肉丝里没有鱼来挣扎都没用。
小规模起征点由按月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调整为按月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4月1日起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除此,疫情期间,税费优惠政策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尚天泽财税小编,用几个案例来解说吧!
1、我是天津一家小型商贸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季度我公司销售货物一共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你公司2023年可以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你公司1季度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你公司1季度应当缴纳的增值税为:200万元×1%=2万元。
2、我是一家小型公司,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公司预计2023年4月份销售货物将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你公司预计4月份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万元,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你公司4月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据此,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50万元×1%=0.5万元。
3、我是湖北省的一家超市,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状况比较稳定,每个季度销售百货商品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0万元左右,预计2季度也将如此。请问我超市2季度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答:不可以。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此,自4月1日开始,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不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复工复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你超市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已经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是,你超市取得的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计算,基本上就是如下几个公式:增值税计算公式一:销售额=含税销售收入/(1+17%)
增值税计算公式二:含税销售收入=销售额*(1+17%)=销售额+销售额*17%=销售额+销项税(或进项税)
增值税计算公式三: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含税销售收入/(1+17%)*17%=销售额*17%
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3-5月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问:其他个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新办、注销、停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或是申请停业登记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销售额均按照45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问: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
答:由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按规定代征增值税的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问: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
固定资产相关财税知识的掌握对于一名财务而言,尤其重要。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不需要交增值税呢?增值税相关手续又有哪些?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企业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需要交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凡是已经提足折旧准备报废清理的,那么报废清理时,应当按照出售价格及适用税率对所缴纳的增值税进行计算。
增值税涉及哪些手续?
一、提出书面申请
纳税人应当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提供资料:合格办税人员证书,连续12个月销售(营业)额等相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需提供总机构的相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二、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当如实填写。十天之内,应当将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三、报送审批,领取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及提供的相应证件、资料,经过审核批准后,纳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前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企业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企业卖了一辆旧车,财务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1、将固定资产清理时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支付清理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固定资产处置回收价值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或原材料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固定资产处置实现盈余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5、固定资产处置形成亏损时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知识拓展:公司的固定资产租出后,会计应该做什么处理?
固定资产指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也就是我们常见的房屋、机器、机械、建筑物等。指的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已超过1年使用时间,达到一定价值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自2023年4月1号两会结束后,受疫情影响,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提供了政策福利:2023年4月1号至2023年12月31号免增值税,快看看的你的公司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下面给大家分析怎么免增值税的:
第一:什么情况下需要缴纳增值税
①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进行业务合作,乙方支付一笔款项给甲方,甲方需要开增值税发票给到乙方,则甲方需要缴纳增值税
②乙方不需要甲方的发票,甲方也没有开发票,这个时候视同确认收入,也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怎么免增值税
①增值税分两种:一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3%。
②增值税普通发票500万以内免增值税;不得超过500万,因为一旦超过,强制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则无法享受享受免税政策。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免。开多少直接乘以3%缴纳增值税。
④增值税免税的界定,举例:增值税普通发票开了4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开了100万,则400万免税,100万不免,二者合计不得超过500万。
第三:增值税缴纳时间
①按季度申报的企业: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15号之前缴纳税款;
②按月度申报的企业:每月的15号之前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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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集团内子公司融资问题,2023年5月,c集团与某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年利率为8%。取得该笔借款以后,c集团公司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每月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利息。那么,c集团公司取得下属单位支付的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情形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因此,c集团按照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每月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免征增值税。
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6%,但是增值税会附加一个增值税附加税,这个是在增值税税额的基础上收的,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加起来是12%,目前的政策是减半征收,也就是6%。那么增值税及附加就是6.36%。
那么增值税有什么节税方案吗?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是对商品增值的部分收取的税,只要商品有增值那么就一定会有增值。
像有些服务类的公司增值税是6%,在商品流转中的增值的部分就是公司的主要利润,但是这部分利润都是要先交增值税的,增值额越多,交的增值税就越高;增值税越高,那么这部分利润相对就越低。这部分增值的利润,除了要交增值税,还要在交了增值税后交企业的所得税,那么企业的税负压力就大。
目前金税四期联合了银行和各个部门进行动态管理,这种查起来是很容易的,所以企业还是要保证业务真实,合理合规地开展业务。
但是企业可以在保证业务真实的情况下,分一部分真实的业务,注册新公司入驻有扶持奖励的优惠园区,部分园区会有扶持奖励,这种扶持可以间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达到节税的目的。
更多了解《伴税成》
一、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二、会计分录:
1、月底,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2、月底,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3)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来源:中道财税-李欣
在日常工作中,混合销售行为不在少数。我们知道,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的规定,对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交纳依据是:如果企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而混合销售行为的判断只能是“销售+服务”的形式,且这个前提是“销售+服务”的甲方为同一主体,即在同一项业务中发生,此时才属于混合销售。
而混合销售也有例外情况:
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为了便于理解,小编将例外情况总结如下:
日常工作中,客户经常感到困惑的问题是:我们的合同怎么签,发票怎么开?甲方要求我们开具13%税率的发票合理吗?实务中,一定是先有业务,再有合同,最后才是开票和交税。那么我们就从业务谈起,首先判断某项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再考虑适用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可以开什么税目的发票?最后按此思路,再思索合同应该怎么签?下来我们结合几个例子加以分析:
案例一:某铝合金门窗企业,销售自产门窗的同时进行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500万元,该铝合金门窗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这就是一个典型的混合销售案例了!由于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首先判断该公司的主营业务,如果主营业务是门窗的销售,那么企业应按销售货物开票,税率从主营业务13%。故该业务应交增值税=500/1.13*13%=57.52(万元)
案例二:某电梯销售公司,向某房企销售外购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约定电梯销售价款为1000万元,安装价款为50万元,该电梯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该公司分别签署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此时企业应分别按照销售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开票,其中安装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税率为13%和3%。电梯公司该业务应交增值税=1000/1.13*13%+50/1.03*3%=116.5(万元)
案例三:某电梯销售公司,向某房企销售自产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总价款为1050万元,该电梯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由于企业未依据11号公告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故按兼营处理,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此时企业的销售和安装业务应按销售的适用税率核算,故该业务应交增值税=1050/1.13*13%=120.8(万元)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合同的签订方式不同,仅仅是分别核算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导致应交增值税的结果不同。
案例四:某钢结构企业,销售自产钢结构件的同时进行安装服务,合同约定钢结构销售价款为350万元,安装价款为150万元,该钢结构企业如何缴纳增值税?
解析:由于该公司分别签署了销售和安装服务的价款,属于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此时企业应分别按照销售钢结构件和安装服务开票,税率为13%和9%。故钢结构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此时该业务应交增值税=350/1.13*13%+150/1.09*9%=52.65(万元)
从以上四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何判断该业务属于何种计税方式,小编总结步骤如下:
1、判断业务:是属于混合销售、兼营还是混合销售的例外情况?
2、价款如何核算:是否分别核算销售和安装的价款?
3、判断适用政策:该业务到底是混合销售(从主营业务税率)、兼营(从高适用税率)、还是按照混合销售以外的特殊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分别适用不用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整体业务的审核:通过业务上的判断之后,财务人员再去审核合同签署的是否规范、合理?
但实务中,对于11号公告中的“自产活动板房和钢结构件”两类特殊情况,应分别核算的安装服务是否可以适用简易计税?税法条文并没有明确表示,各地争议也比较大。建议企业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提前向主管机关咨询相关口径,避免涉税风险!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市场上各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企业利用日常流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也日益普遍。那么企业购买 “理财产品”持有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来跟随申税小微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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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一条第五项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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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第一条、第二条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上述政策依据可以看出,对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收益的情况,要区分该理财产品是保本型理财产品还是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1.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对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其持有期间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接下来看两个例子
1.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3年1月8日到期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21.2万元的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持有至到期的理财产品,如果为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应当按贷款服务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如果为非保本的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a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21.2/(1+6%)*6%=1.2万元。
注意:保本收益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2.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
b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持有一份至2023年10月20日到期的理财产品,买入价为130万元,现因公司资金运转提前卖出该理财产品,卖出价为151.2万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购入的理财产品到期前转让,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应按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为销售额,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注: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计算)。具体计算时,企业应按当前所有转让的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计算缴纳增值;金融商品的卖出价减买入价的差额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所以b公司需缴纳增值税(151.2-130)/(1+6%)*6%=1.2万元。
办公室概念拼贴画
一、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二、会计分录:
1、月底,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2、月底,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3)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下午,张老板将公司的财务经理李先生叫到办公室,和蔼可亲说:老李啊,我们公司需要资金开拓业务,现打算把 a区的厂房和办公楼出售,还有厂房里机器和办公楼里办公设备也基本上不需要了,也处置卖掉吧,公司有一部奥迪车使用率偏低,也出售吧,您说说,咱们这一折腾,这些要怎么交增值税?李经理一时懵了,只能赔笑道:张总,我先去查看一下这些资产,再来向您汇报吧。李经理回到自己办公室,急忙将固定资产资料调出来查看。要出售的固定资产情况如下:a区厂房是企业自己建造,2023年4月建造完成投入使用,办公楼是2023年8月外购的,奥迪车是2023年5月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有些是2023年前购买,这么多种类资产购买时间又不同,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李经理陷入沉思中。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建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八)销售不动产: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规定,上述例子厂房是2023年4月建造完成投入使用,则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假设该房产出售总价100万元,应纳增值税=100万/1.05*0.05=4.76万元,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外购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3年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八)销售不动产: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规定:上述例子办公楼是 2023年8月外购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假设办公楼出售总价1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150/1.09*0.09=12.39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出售自用汽车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规定,出售2023年后购入固定资产,可以采用一般计税。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购进房屋、建筑物及其构筑物,以及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并没有从2023年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不能根据2023年前后购买时间点来判断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是采用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
上述例子中奥迪车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汽车。根据《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政策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据此判断,出售2023年8月份后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一般计税,出售2023年8月份之前购入应征消费税的汽车采用简易计税。上述例子的奥迪汽车是2023年5月购买,现在出售可采用一般计税,假设出售奥迪汽车的总价3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30万/1.13*0.13=3.45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企业出售自用的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四、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23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上述例子,有些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是2023年前购入,则出售时采用简易计税,出售2023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采用一般计税。
假设2023年前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50万元,则应纳增值税额=50万/1.03*0.02=0.97万元,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看到此处计算公式中0.03,0.02税率,有些财税同仁可能会觉得奇怪,为什么会有这两个税率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规定,简易计税可采用4%征收率减半征收即征收率为2%,再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规定理解,即可得出税率0.03、0.02的由来。假设2023年后购入机器设备和办公设备出售总价款8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80万/1.13*0.13=9.20万元,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通过上述讲解,希望对各位财税同仁伙伴们理解一般纳税人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有所帮助。
分公司按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呢?一起来看看吧。
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但如何识别区分增值税纳税人呢?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因此通过税务登记证,以识别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进行缴纳,具体如下:
1、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2、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3、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4、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除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外,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是否独立核算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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