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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石化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总部在甲地,在乙地和丙地开采原油不含税价格均为0.5万元/吨,该公司2023年5月发生业务如下:
已知:该公司合同均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油成本利润率为10%,资源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3%。
(1)在乙地开采原油12000吨,销售8000吨,不含税收入2400万元(不考虑题干中不含税价格均为0.5万元/吨)。
分析:
资源税=2400*6%=?
增值税=2400*13%=?
(2)将在丙地开采原油600吨移送加工生产汽油200吨,销售100吨,不含税销售价格0.9万元/吨。
分析:
资源税=600*0.5*6%=?
增值税=100*0.9*13%=?
(3)在丁地新探测开采原油8吨,1吨用于开采过程加热,5吨赠送长期合作伙伴,成本0.4万元/吨,无同类油品市场价格参考。
分析:
资源税=5*0.4(1+10%)/(1-6%)*6%=?
增值税=5*0.4(1+10%)/(1-6%)*13%=?
(4)购进建筑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标明金额120万元,税额15.6万元。
分析:
进项税=15.6
(5)购买生产用原材料和办公用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分别28万元和5.4万元,其中,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正常耗损5%。
分析:
进项税=28+5.4=?
注意:正常损耗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第1-6个小题。
1.关于资源税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b.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 c.纳税人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d.应按照开采量计算资源税e.应按照实际销售量征收资源税
【答案】:abce 解析:选项d,应按照实际销售量征收资源税。
2.关于业务(2)的税务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销售汽油时,应缴纳增值税
b.销售汽油时,应缴纳消费税
c.销售汽油时,应缴纳资源税
d.原油移送开发需要缴纳资源税9万元
e.原油移送开发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案】:abe 解析:
选项c,汽油不属于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选项d,原油移送开发应纳资源税=600×0.5×6%=18(万元)。
【提示】资源税应税产品加工非应税产品,于移送使用时计算缴纳资源税,不考虑后续的非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
3.计算业务(3)中缴纳的资源税金额为( )万元。
a.0.12 b.0.13 c.0.14 d.0.17
【答案】:c 解析:
应纳资源税=0.4×5×(1+10%)÷(1-6%)×6%=0.14(万元)
4.计算本月应缴纳资源税额为( )万元。
a.138.17 b.162.13 c.152.13 d.162.14
【答案】:d 解析:
本月应纳资源税=2400×6%+18+0.14=162.14(万元)
5.本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万元。
a.41.30 b.42.76 c.47.60 d.49.00
【答案】:d 解析:
本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15.6+28+5.4=49(万元)
【提示】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正常耗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6.本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 )万元。
a.267.94 b.275.07 c.275.00 d.276.40
【答案】:c 解析:
本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
=2400×13%+0.9×100×13%+0.4×5×(1+10%)÷(1-6%)×13%-49
=27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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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2023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税 率
第七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八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九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一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二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
第十三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发生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六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确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并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
出口退 (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制度性举措,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2023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2023年11月国务院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3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送审稿)》。司法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3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第六条)
(二)税率。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一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是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三是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时规定,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第七条)小规模纳税人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第八条)
(三)应纳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九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第十六条)
(四)税收优惠。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五)征收管理。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三十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此外,还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共享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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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税 率
第七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八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九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一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二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
第十三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发生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六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确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span>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并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增值税作为链条税,上家缴纳,下家抵扣,因为涉及到受票方的利益,所以相对于企业所得税来说,筹划的难度更大一些。我就曾经遇到一家企业,准备关停业务把设备处置掉,要缴纳的增值税较多,老板想要筹划一下。最终由于购买方不同意筹划方案,导致无法实施。现在把增值税筹划的一些途径总结一下。
一、改变纳税人身份享受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文件2023年第15号公告,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起到年底免增值税。企业可以设立小规模纳税人进行销售,达到免税目的。
二、利用资产重组政策免税。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三、出售或出租产品变为提供服务,降低税负。包括:1、将有形动产租赁变为提供运输服务,比如出租汽车(税率13%)变为提供汽车+司机,进行运输服务(税率9%)。建筑设备的出租也可以参照进行筹划。2、仓库出租变为仓储服务。单独出租仓库,税率9%,但同时配套保安保管人员,变为仓储服务,税率则为6%。会议场地的出租也可以类似处理,变为会议展览服务。还有一种情况,是改变服务形式降低税负,如贵重物品货物运输服务,税率9%,可以配备安保人员,变为安全保护服务,税率降为6%。
要注意的是,税务筹划方案只是纸面的东西,要保证方案能够落地,需要统筹处理好合同、税务、财务等方面的事项,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经得起税务部门的检查。
2023年2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水电费、饮用桶装水等如何正确抵扣?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2023年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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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电信费、物业费……你知道这些常见支出,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税率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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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税漫。
征管试题十题
一、一网通办业务,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开办信息系统中选择同步申领发票,则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后相关信息同步至税务电子工作平台,办税服务厅专人受理电子工作平台待办事项,应进行如下哪些操作:
a、对新办纳税人提供税务信息确认、
b、税种认定、
c、票种核定、
d、税务ukey发放
二、一网通办业务,一般需( )日完成。
a、一天内; b、三天内;c、五天内;d、十天内
三、对新办企业首次领取发票,发票版面十万元内的,增值普通发票不超过( )份。
a、15份;b、25份 ;c、30份;d、50份
四、新星公司首次领取发票,发票版面十万元内,且领用专用发票20份,办税服务厅受理后,专管员( )。
a、应进行审核并签字
b、应进行审核
c、可以不签字但要审核
d、不用通过专管员签字即可领购
五、纳税人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到税务办税大厅进行信息补录时,办税大厅人员对以下项目必须要求完整并录入金三系统。
a、纳税人行业不能为空
b、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不能为空
c、纳税人状态可以为空
d、街道乡镇不能为空
e、法人代表可以为空
六、纳税人办理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a、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b、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c、有违法记录未处理完毕但无欠税也无发票。d、一般纳税人但无欠税也无其他未处理事项
七、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那些情形的纳税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a、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b、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c、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d、 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纳税人;
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注销一般流程办理时限( )个工作日。
a、 五; b、十;c、二十;d、一个月内
九、对适用一般注销工作流程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类型、行业有针对性开展清算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不限于()
a、 检查纳税申报和发票开具情况;
b、 检查发票领、用、存情况;
c、 检查是否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
d、 检查是否存在没有合法扣除凭证税前列支问题;
十、 纳税人税务信息中的会计制度与会计制度备案信息须一致。但同一纳税人可以随意选择不同会计制度进行备案(对)。
答案:1、abcd; 2、a; 3、d; 4、d; 5、abd; 6、ab; 7、abcd
8、b; 9、abcd; 10、对
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2023年12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三)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四)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六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其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以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章 税 率
第七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 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 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八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增值税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九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一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与应税交易相关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十二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差额计算销售额。
第十三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四条 发生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方法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六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十八条 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方法一经确定,在规定期限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视同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视同发生应税交易完成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进入关境的当日。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八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并自完成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 (免)税。
出口退 (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规定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的说明
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2008年,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修订。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增值税改革作为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制度性举措,各项改革工作扎实推进。2023年5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推开,在此基础上,2023年11月国务院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部分修改。随着调整增值税税率水平、健全增值税抵扣链条、建立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等一系列措施实施,减税降费成果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改革实现了确保制造业税负明显降低、确保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确保其他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基本建立了现代增值税制度。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3年全国增值税收入61982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36%。按照国务院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五五分享”。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增值税法草案已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完善税收法律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送审稿)》。司法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从近年实际情况看,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运行比较平稳。制定增值税法,总体上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作了必要调整。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6章36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一条)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第六条)
(二)税率。维持现行13%、9%、6%三档税率不变。一是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二是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农产品等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税率为9%;三是销售其他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同时规定,出口货物以及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第七条)小规模纳税人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第八条)
(三)应纳税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九条)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予以退还。(第十六条)
(四)税收优惠。维持现行税收优惠项目不变,并规定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应税交易的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同时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五)征收管理。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第三十条)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二条)此外,还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扣缴义务人、涉税信息共享等税收征管事项作了规定。(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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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睹为快!2023增值税法10大重点变化!税率和税收优惠方面不变!
财务人员处理日常财税工作,需要及时知道对应的税收规定及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是企业的主要大税种之一了,前几天的增值税法草案,不知道各位纳税人企业和财务人员都了解了没有,其中草案中体现的增值税10大重点变化,还是需要财务人员提前知道的,下面就一起学习一下吧。
一、增值税法草案征求意见维持现行税率和税收优惠不变
二、增值税法10大重点变化抢知
增值税法(草案)
增值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上述便是增值税的全部内容了,对于增值税的10个重点内容,财务人员及时了解一下。在日常财税工作处理过程中也能够及时掌握新的税收优惠规定。
税务师考试最重要的一章考点来了哦!!!考试一天天临近,加油吧!!!
第二章 增值税
知识点一、对增值税的理解(了解就可以,近年没考过)
注意:在实际计算增值税税款时,都不是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而是采用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的税款抵扣法
知识点二、增值税的类型(了解,只考过一次多选题)
1、生产性: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
2、收入型:允许将外购固定资产当期已计提折旧费计入产品价值予以扣除
3、消费型:允许外购固定资产价款一次性全额扣除
(我国目前使用的类型)
知识点三、增值税的性质及其计税原理
1、定义:以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是货物劳务税性质的税种
2、性质:(1).以全部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2).税负具有转嫁性,属于间接税(最后的税是由消费者承担)
(3)按产品或行业实行比例税率,而不是累进税率
3、作用:广泛征集财政收入,而不是调节收入差距
注意:1、在我国,货物劳务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
2、增值税和关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
知识点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1、直接计算法(理论方法难以实行)和间接计算法(购进扣税法或发票扣税法)——我国采用
知识点五、增值税的特点
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
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知识点六、增值税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考多选)
纳税人:
(1).对报关进口的货物:
①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买货的人)
② 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票据开给谁,谁交)
(2).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谁的名义对外经营,谁交税(合同上盖章的是谁,谁是纳税人)
(4)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体内其他纳税人(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交增值税
(简单来说:就是谁开票,谁交税,因为第三方是直接收钱开票的)
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劳务的,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① 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 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境内:
(1)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2)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以及应税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销售方或者接收方在境内
(3)所销售或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4)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注意:
不属于境内,不征收增值税(提供方是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接收方是境内单位和个人)
① 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② 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③ 出租完全在境外的有形资产
④ 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⑤ 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探服务
⑥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⑦ 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收派服务
知识点七、纳税人登记管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凭扣税凭证扣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1、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超过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
2、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
① 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② 稽查查补销售额
③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和调整的补税是算申报当月的销售额:比如税务局发现去年12月份少交1万,今年4月份补交,这部分算今年4月的销售额)
注意:
a、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b、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应纳税额只看主营业务,比如:拆迁,不可能天天拆迁,是偶然性的)
c、年销售额未超过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特殊规定: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自然人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闺蜜纳税人标准但不经仓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以上为增值税的开头,开胃小菜,下节就到重点了哦!!!
增值税基本占60分左右考点,掌握增值税,税一就没问题了
因为文章太长,阅读的小伙伴不太好翻阅,所以每次更新会另开一篇,有需要的小伙伴点进主页文章中阅读
新税率的改革,大家都喜大普奔,但对一些财会岗位的小伙伴就又需要更新学习新的税法知识了,为了方便大家记忆,小编用表格的形式将增值税最新税率极其适用范围总结出来了!!!
是不是超级贴心!
言归正传,一句话总结:自2023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3%、9%。这句话要大家记牢。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介绍✌
一、交通运输服务9% 、邮政服务9% 、电信服务、建筑服务9%
二、金融服务6%
三、现代服务:6%,(不动产租赁服务9%;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13%)
四、生活服务6% 、销售无形资产6%(土地使用权9%以外的)、销售不动产9%
1、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开始自行研究开发一项管理用无形资产,12月1日达到预定用途。其中,研究阶段发生职工薪酬3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40万元;进入开发阶段后,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职工薪酬3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3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职工薪酬100万元、计提专用设备折旧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不考虑净残值。甲公司2023年对上述业务进行的下列会计处理中,不正确的是()。
a. 研发项目确认的管理费用为130万元
b. 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确认的成本为300万元
c. 影响2023年管理费用的金额为157.5万元
d. 2023年年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97.5万元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选项a,管理费用的金额=30+40+30+30=130(万元);选项b,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确认的成本=100+200=300(万元);选项c,影响2023年管理费用的金额=130+无形资产2023年摊销额2.5(300/10×1/12)=132.5(万元);选项d,2023年年末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300-2.5=297.5(万元)。
2、甲公司2023年自行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的专利技术,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为448万元,人工费用为150万元,其他费用为200万元。上述费用中598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2023年年初该专利技术已经达到预定用途,并成功申请专利权,发生注册申请费2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该专利权预计使用寿命为8年,预计8年后该专利权尚可实现处置净额50万元,采用直线法摊销。2023年年末该专利权发生贬值,预计可收回价值为24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不变2023年年末该专利权的可收回价值为19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零,预计使用寿命、摊销方法不变。2023年1月,甲公司出售该专利权,实收款项150万元存入银行,税法规定,专利权转让免征增值税。2023年年末专利权应计提减值准备()万元。
a. 222.5
b. 210
c. 195
d. 123.6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①专利权的入账成本=598+2=600(万元);②2023年至2023年,每年的摊销额=(600-50)/8=68.75(万元);③2023年年末专利权的摊余价值=600-68.75×2=462.5(万元);④2023年年末专利权的可收回价值为240万元,应提取减值准备222.5万元(462.5-240)。
3、下列各项中,关于无形资产摊销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按10年计提摊销
b. 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即其达到预定用途)时起至终止确认时止
c.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仅适用直线法
d. 所有的无形资产残值都为零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 无法预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应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选项a错误;无形资产摊销方法有多种,包括直线法、产量法等,选项c错误;无形资产的残值一般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1)有第三方承诺在元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2)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选项d错误。
4、甲公司2023年2月1日开始自行研发一项非专利技术,累计发生研究支出200万元,开发支出4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为300万元。截至2023年8月1日研发完成形成无形资产,甲公司预计该非专利技术可以使用5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2023年12月31日该非专利技术可收回金额为180万元,甲公司对该无形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进行复核,预计该无形资产尚可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零,继续采用直接法摊销。2023年年末该无形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则该无形资产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万元。
a. 120
b. 185
c. 180
d. 100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 2023年12月31日计提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300-300÷5×5/12=275(万元),2023年12月31日应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275-180=95(万元),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为180万元,2023年12月31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80-180/3=120(万元)。
5、下列各项中,关于无形资产的相关表述正确的是()。
a.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销售费用
b. 对外经营性出租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管理费用
c. 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营业外支出
d. 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经济利益消耗方式的无形资产不应计提摊销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发生的相关费用影响资产处置损益,选项a错误;对外经营性出租的无形资产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选项b错误;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经济利益消耗方式的无形资产应按直线法计提摊销,选项d错误。
6、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下列各项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a. 可以采用直线法、产量法进行摊销
b. 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冲减其他业务收入
c. 用于生产产品的专利权的摊销应计入产品成本
d. 用于研发另一项无形资产的专利权的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 选项b,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选项d,用于研发另一项无形资产的专利权的摊销计入研发支出。
7、关于无形资产的摊销,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可以确定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按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b. 有确凿的证据表明收入的金额和无形资产经济利益的消耗是高度相关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c. 无法可靠确定其预期消耗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d. 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参考答案: abcd
8、关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确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 源于合同性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的期限
b. 源于法定权利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法定权利的期限
c.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选择法律规定的年限
d. 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以确定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
参考答案: abd
参考解析: 合同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选择二者中较短者,选项c错误。
9、下列各项中,关于无形资产减值的说法正确的有()。
a.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所有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b. 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会影响企业营业利润
c.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在持有期间不得转回
d. 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需要重新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和摊销方法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发生减值迹象,至少应当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剩余无形资产在期末存在减值迹象时才需要进行减值测试,选项a错误。
10、下列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 无形资产在形成预定经济规模之前发生的初始运作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b. 企业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
c. 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当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d. 企业内部产生的品牌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参考答案: ad
参考解析: 企业通常不应以包括使用无形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摊销,选项b错误;企业自用的无形资产用于产品生产,其摊销额应计入产品的成本,选项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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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一:增值税提升至法律层次
通过立法,把增值税这一税种上升至法律层次。并且单独用一个条款来明确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应税交易的计税价格不包括增值税。
变化二:告别 “劳务”一词
原条例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出现,草案提到“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可见,“劳务”已归入“服务”之中。
变化三:明确了 4项“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
(1)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除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另有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3)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4)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变化四:视同销售仅保留 4项(其中1条为兜底条款)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2)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赠与货物;
(3)单位和个人赠与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目前的“代销”、“移送”、“用于非税项目”、“投资”和“分配”都被移除。并且,关于赠送,也未提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
但是注意这里并不是说上述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了,而是不视同销售,换句话说,上述行为就是“销售行为”,自然不是“视同销售”。
变化五:新增不征税项目
关于不征税项目中,新增加了“因征收征用而得到补偿”。并明确“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
变化六:明确征收率为3%,未体现5%
草案明确了增值税征收率为3%,对于现行不动产适用的征收率5%并没有在立法中体现。且未提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变化七:“不得抵扣进项税 ”发生重大变化
关于不得抵扣进项税,主要有以下2点变化:
除上述2条外,其他“不得抵扣进项税”条款未发生实质变化。
变化八:混合销售界定更加明确
对于混合销售,草案中明确“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因此,后续大家要着重关注“从主”的界定与适用了。
变化九:免征项目更加明确
变化十:纳税义务时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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