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补交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补交增值税怎么做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导读:补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有经验的财务人员一定都不会陌生,今天重点为大家介绍前期增值税少交后续补缴怎样做分录?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仔细参考下文中的整理,详情如下。
前期增值税少交后续补缴怎样做分录?
补交以前年度的增值税:
1、收入的帐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补交税费: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补交上一年度的增值税帐务处理怎么做?
1.补交上一年度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2.缴纳税款及税款滞纳金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 ;
借:营业外支出-税款滞纳金
贷:银行存款
3、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入营业外支出的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扣除,要做所得税纳税调增.
补交以前的抵扣的增值税怎么账务处理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补交以前的抵扣的增值税怎么记录?
1、增值税补缴
(1)调账
借:应收账款等检查对应的科目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确认未缴款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上缴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贷:现金
3、补缴城建税及教育费
(1)提取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城建税
贷: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2)结转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上缴
借:应交税金--城建税
借: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答:(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导致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股利、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金额的调整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有关科目
相关案例分享
盈利甲公司为从事货物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征收率为2%;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3年3月,甲公司在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增值税进行了专项自查.
为扩大产能,甲公司2023年实施异地技术改造,当年购置的通风及防排烟设备、工艺用冷水机组等设备价税合计7020万元,财务部会计凭当年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认证,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7020÷(1+17%))×17%=1020万元.2023年4月,甲公司异地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入使用.
将所有补缴税费全部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会计科目.
补提相关税费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42.4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71.4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30.6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20.4
关于问题'企业补缴去年的增值税怎么做账'的本文就介绍到这里.
税务稽查后补税应如何做会计分录?
税务查账后,补交了去年的个税,增值税附加税,还有印花税,请问怎么做分录?
解答:
1.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相关个人缴纳,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只是属于扣缴义务人。
如果税务稽查后,需要由企业追缴的,原则上也只是由企业代缴,理论是是可以向个人(比如员工)进行扣回的。因此,如果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可以从员工的工资中补充扣回的,可以在补缴时先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扣回再冲减。当然,如果因员工已经离职等,导致无法扣回的,应作为一项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因为未履行个税扣缴义务,而被罚款的,应在实际缴纳罚款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说明:上述两种情况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都不得在税前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整。
2.增值税的处理
补缴的增值税,需要区分具体原因,是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的补税,还是视同销售导致的补税,或者隐瞒收入导致的补税等,不同情况的补缴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不一样的。
如果是进项税额转出或视同销售导致的补缴增值税,会在补缴增值税的同时相应增加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可能导致税前扣除金额的增加,从而导致调减去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交所得税金额。
进项税额转出也有可能是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比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导致的,不但会补缴增值税,还会导致无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导致补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是隐瞒收入导致的补缴增值税,可能还要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预收款项导致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去年,但是企业所得税和会计核算收入不在去年的,则需要将预收款项调整为不含税金额,比如去年12月底预收新一年度的房租。
3.附加税费与印花税的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附加税费与印花税没有在去年实际缴纳(包括在今年5月31日前),是不得在去年进行税前扣除的。因此,今年税务局稽查后补缴附加税费和印花税的,应在实际缴纳时计入当期损益,并可以在今年进行税前扣除。
4.会计核算的注意事项
不要看见是跨年度的事项,就不加分析的统统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只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而且也仅限于属于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本就没有“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即便是跨年度的会计差错也采用的是未来适用法,而不采用追溯调整法。
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充分考虑税务方面的影响,也是“业财融合”的体现形式。
最近,电商补税的消息让天猫、京东等电商平的商家“炸了”!下面是一张网上传出的某税务机关通知电商自查纳税情况的截图:
据说这还是第一批,通知了北京2000家企业,一次性按照支付宝进账额度补税。网上有部分商家表示:“一旦补税倾家荡产也补不起,只能面临破产了!”
但是,就在6月22日,传来新消息,因为疫情原因,北京税务部门对电商企业的税务风险自查工作暂停。
在经济无比艰难的2023年,如果真的要补税,而且一补还是补三年,再加上滞纳金,确实有些商家可能会扛不住。
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商家,小亿还是要说一句:稳住!对于因为收入差异造成需要补交的税,哪些是一定要交的,哪些可以和税局沟通协商的,可以先自己捋一下,有个底。
此次补税通知,许多媒体都指向电商行业的“刷单”现象,说是秋后算账,吹牛皮也要开始交税了。其实不然,就从上面北京地区的通知看,相关部门没有明确说只是针对“刷单”补税。所以,还是要看造成销售收入差异较大的原因有哪些。
主要包括以下三点原因:
原因一:电商交易是真实的,也正常开票,但只是申报了部分收入交税,属于最直接的偷税漏税方式;
原因二:电商交易是真实的,但是有较大部分的收入因为没有开票,这部分未开票收入没有交税;
原因三:电商存在刷单行为,因为刷单造成了虚假收入,这部分收入没有交税。
从纳税的角度,原因一、二要交税都是没有疑问的(这里要提醒,没有开票也要交税,按未开票收入去申报)。
商家可以看一下这两部分收入所占的比大不大,如果还能承受,就乖乖自查补交,如果占比大,再和税务机关沟通能不能减免或者缓交,或者按照一定的核定比例去缴纳。
对于原因三,大家有不同的观点:有说刷单收入是虚假的,不存在交税的问题;也有说刷单收入虽然是虚假的,但是从刷单过程看,整个交易流程却是真实的,包括实际确认订单,物流配送,转账汇款等,很难证明是虚假交易,依然存在面临补税的风险。
小亿觉得,如果商家能够将刷单收入和真实收入拆分开,并且还有证据证明刷单收入,一般情况下可以免于补税。因为此前就有过地方税务机关发过关于电商自查补税的通知,并对刷单问题进行了回复:
“如果电商存在“刷单”的销售数据,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刷单”资金流转的证据、生成物流信息的证据(寄空邮件或直接购买物流数据),并说明“刷单”成本、购买物流数据的成本。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刷单”证据,对于实际的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与增值税申报的差额,电商企业就需要补税并缴纳滞纳金。 ”
但是,即使可以证明刷单交易,商家还是会面临两难抉择,如果承认刷单,那等于承认了虚构交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也是违法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将面临一笔不小的罚款。
所以问题来了:商家要不要承认这部分的刷单收入,减少补交的税款?
从当前形势上看,小亿认为:
首先,虽然刷单行为违法,但是却一直是电商行业中潜在的现象,要彻底杜绝刷单行为在短时间内比较难,对此的处罚会相关部门应该会斟酌。
其次,在税局发出的风险自查通知中,提到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补税,即刷单这一类的虚假交易,应该可以不在补税的范围之内。
因此,如果商家可以证明刷单补交易行为,可以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尽量减少税款和滞纳金。另一方面,在今年经济严峻的形势下,税务机关也可能会考虑给企业一定的缓冲空间,毕竟电商也是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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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各种关于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获罪的报道层出不穷,警醒的同时,也有不少朋友产生了一些疑惑,比如:自认为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的'善意'取得增值税发票是不是可以排除虚开嫌疑?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官国税稽处[2017]112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云南绿生中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虚开的179份发票涉及的税款,按属期分年度作进项税金转出,补缴增值税2,246,372.59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从上面这个案例其实可以看出,不同虚开的差别对待区别还是很大的:案例中的公司只是被要求将虚开的税款进行转出,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而对比日前公布的几个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判刑的案例就可以说明!不过,即便是这样也不能算作'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那么,什么情形才属于'善意'虚开?善意取得了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善意'与'恶意'虚开概念的区别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虚开的。
而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什么情形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
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税务机关就认可你'善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对购货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焦点财税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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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补缴税费共计 18,269,285.94 元!
01
税务处理决定书主要内容
上海复旦复华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10112132661556l)
我局(所)于 2016 年 5 月 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2 日对你(单位)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已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抵扣进项税额。其中,2012-2015 年期间,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 37,052,336.12元,税额2,223,141.03 元;2009 年-2012 年期间,接受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68,536,205.39元。
(二)处理决定
1、增值税
针对你公司 2012-2015 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 2,223,141.03 元。
2、其他税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 号)之规定, 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111,157.05 元。
3、各类附加
(1)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 号)之规定,追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22,231.41元。
(2)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8 号)之规定,追征城市教育费附加 66,694.23 元。
(3)依据《上诲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 号)之规定,追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44,462.82 元。
4、企业所得税
针对你公司 2009-2015 年期间接收不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 号)之规定,追缴企业所得税 15,801,599.40 元。
5、补缴税款情况
你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 18,269,285.94 元。
6、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追缴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02
本事项基本情况
2016 年 9 月 9 日,药业公司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国税一稽罚告[2016]10005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出的沪地税一稽罚告[2016]10021 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 2016-035。
2016 年 9 月 28 日药业公司相关人员参加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举行的非公开的听证,并就税务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如实陈述和申辩。详见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司公告 2016-040。
2016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进展公告》,截至公告日,药业公司尚未收到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药业公司将继续积极与相关单位部门保持陈述、沟通和协调。通过税务局稽查及自查,药业公司认识到在 2009-2023年期间,收受上海奇泓企业管理咨询事务所等公司咨询费等发票的处理上存在有不规范行为的地方。药业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自行缴纳税款 18,269,285.94 元。
03
对公司的影响
药业公司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自行补缴了增值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税 费共计 18,269, 285.94 元,后续药业公司将依照税务处理决定书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缴纳相关滞纳金,此事项对公司 2020 年度影响的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金额为准。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本公司的信息以本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会持续关注上述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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