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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至今已逾两年,一些房地产新项目也陆续进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期。营改增给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带来了很大的变化,然而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部分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对这种变化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政策的理解上还存在一些误区。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的确认
(一)预售阶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阶段应按预收款预缴增值税。在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简易计税情况下,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税率或征收率)]×3%。
(二)现房销售阶段。现房销售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前依然属于预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在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一般计税情况下的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分别为: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1+5%)]×5%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预征土地增值税计征依据=价税合计 -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价税合计 - 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税费时的注意要点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的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文件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项目的增值税实际税负率超过预征率,那么该项目实际负担的附加税费相应也会超过预缴增值税时缴纳的附加税费。在此情况下,据实扣除附加税费对企业是有利。企业最好对增值税按项目设置辅助账核算,从而可以准确计算附加税费。反之,如果项目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低于预征率,则按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附加税费扣除对企业更有利。
2.如果企业发生现房销售且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附加税费,其缴纳的增值税所对应的附加税费如何扣除?由于此种情形70号公告没有明确。在实际工作中,一些税务机关会秉承一贯原则,参照预缴增值税时的规定允许扣除。但从完善执法依据的角度,还是希望上级机关能对此予以明确。
(二)印花税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又作出了例外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将印花税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又规定,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要求,全面试行营改增后,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将原在管理费用(税金)中核算的印花税纳入 “税金及附加”科目中核算。新会计制度出台后印花税如何扣除?一些税务人员对此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财税字〔1995〕48号文件当时对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不单独扣除印花税的规定,基于当时的上位法(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现在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文件的相关规定理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来源:税海无涯苦作舟
疑点一:真按揭,假收入
案例7-3:某市税务机关对某房企的w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复核,发现w项目是采用代销方式进行销售,销售比例100%,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20,723.16万元,纳税人的账簿记载销售费用-佣金支出6,816,948.00元,该房企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
解析:根据销售佣金倒推收入22,723.16万元,疑似少申报收入约2000万元。通过查看企业明细账簿,发现企业有按揭贷款入账,但未发现首付款的收入记录。根据我国按揭贷款有关的法律规定,该业务处理异常,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可能存在假按揭;二是企业可能存在隐瞒首付款的情况。
税务人员到该企业合作按揭银行进行调查取证,发现银行保存有企业收取首付款收据的复印件,金额合计 550万元。企业解释是因为要替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从而采取的变通措施,伪造了收据,实际并未收款。虽然从银行取得首付款收据的证据已比较有说服力,但为了让企业心服口服,税务人员又根据销售合同的信息联系了5户购房者,同时也做了询问笔录,证实了购房者在按揭贷款前就已经将首付款交付给开发商。由以上两个有利的证据资料确定了该房开企业确实是隐藏了收入,最终对2000万收入进行调增处理。
疑点二:售后回租方式销售,销售收入申报不真实
案例7-4:某市税务机关在对本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发现该项目商业售价与同地区同年同房源类型的平均售价相比偏低,疑似少申报收入。
解析:通过三方信息查询,发现该开发商对其开发的商铺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销售,开发商将房屋销售给购房者,后由开发商的关联方“b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合同》,前三年租金收入抵顶购房款,占房屋总价的22%,开发商申报收入金额仅为房屋价款的78%。所以,需对前三年租金部分要调增收入,同时补缴相关税费。
相关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
苏地税规〔2012〕1号第三条第二款
疑点三:销售单价明显偏低
案例7-5:某开发项目,建设住宅楼5栋,普通住宅共300套,销售情况如下:
在上述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是否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
解析:
根据项目合同总额计算该项目的平均售价:
392,071,000.00元/39,892.00㎡=9,828.31(元/㎡)
平均销售价格的70%:
9,828.31(元/㎡)×70%=6,879.82(元/㎡)
2号楼销售单价为5000元/㎡的10套房源低于该项目平均售价的70%,若企业未能给出正当理由,可考虑按该项目的平均售价予以调整收入:
(9,828.31-5000)元/㎡×500㎡=2,414,155.72(元)
备注:上述案例中以低于平均售价的30%作为调整的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具体调整依据还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政策。
相关参考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5〕5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2〕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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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书籍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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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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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上线后,实现了“银行、工商、社保、税务、股东”五合一的监控,对于流转税中的重头戏增值税而言,如何做到合理地节税呢?
一、增值税税率
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有13%、9%、6%、5%、3%、0%,对于不同的应税产品和服务,根据税法规定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二、合理的税收优惠方案
1、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处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等情形适用征收率是5%,不能免征增值税。
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情况,适当地进行业务分拆,设立不同的公司主体,从而享受增值税销项税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于既有软件又有硬件销售的企业而言,合理地对产品进行组合,嵌入式软件产品也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
3、产品和服务要合理地区分
对于既提供产品销售又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而言,要合理地将两者进行区分,因为技术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而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公司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地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金额。同时,如果客户同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稽查风险,可以分别以不同的合同主体来和客户分别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
三、获取合理的进项税发票
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获取进项税发票,从而抵扣部分销项税额。
一方面,要确保获取的进项税发票和公司的业务逻辑相吻合,这也是一些公司经常犯的错误,从而被税务系统大数据发现。另一方面,要求员工尽可能地获取增值税专项发票,比如:住宿费专项发票、餐饮费专项发票、员工差旅费进项税及时认证抵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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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中最复杂的一个税种,他包含了企业的开发、建设、销售等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方式一: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分为四档,分别为30%、40%、50%、60%,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系数为5%,15%,35%。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一般的预征率在2%-4%,每个地方不一样),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计算收入,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按税率计算税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x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式更为简单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注意事项:
1 清算申报日前,按当地规定比例预缴土增税,这点很明确,这里有个风险点要提示一下,如果实务中有些房开企业按“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缴方式,一直到销售现房、交房开票时,还在按这种模式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边增值税已按销项减进项在正常缴纳、一边还在还按以上文件的公式作预缴依据,就会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2、清算期间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申报日到清算审核结果出来,中间至少间隔几个月的时间:(1、继续按预征率预缴,等清算结果出来后,再按清算结果多退少补)(2、按清算申报时成本进行“模拟扣除”缴纳)
3、清算后销售尾盘申报缴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1、税金的扣除。)(2、是否支持二次清算。)(3、后续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4、纳税时点问题。)
方式二:
政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这是一定的优势,但需要控制好增值率,不然会出现多缴税等情况。
例如: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普通住宅销售为1亿,豪华住宅销售为5000万,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其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那么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以下方案:
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减轻税负。
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的计算和缴纳,因为都采用了预缴的方式,因此同一税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缴纳方式,同一阶段三大税种也各不相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条例虽然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截止时点为项目竣工结算前,但实际操作中,土增税的预缴时点远比这个时点要晚,一直要晚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为止,所以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可从清算申报日前、清算期间(申报日至清算结果出来)、清算后三个时间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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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全在这里了)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二、思维导图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 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五)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1.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案例分析
类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400+7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类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类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23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23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类型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为45000㎡,截止2023年11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405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9013.75万元;尚余4500㎡房屋未销售。2023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2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不含增值税收入4320万元。计算甲公司清算后销售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1.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2.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2)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3)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4)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计算。
我们都知道土增税的计算套路其实不复杂,大家可以回忆一下,顺序是这样的:①增值额—②增值率—③找税率—④算税额
关键是应税收入的确定和扣除项目的确定有很多的“陷阱”等着你,有哪些算,有哪些不算,税费算不算入扣除等等。
所以,很多时候顺序就变成这样了:①确定收入(思考收入包含哪些?哪些算哪些不算?不含税还是含税?)—②确定扣除金额(思考6项扣除里面包含哪些?哪些算哪些不算?)—③增值额—④增值率—⑤找税率—⑥算税额
计算就变得复杂了。为了能简单的理解,我们只能通过一些例题去理解,背是背不下来的。
我们从简单的开始看起。
例题:
2023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新建普通住宅一栋,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转让环节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合计54万元。该公司为取得该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税费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万元,利息支出100万元(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a.0
b.140.25
c.223.75
d.328.8
解析:
计算套路:①确定收入—②确定扣除金额—③增值额—④增值率—⑤找税率—⑥算税额
1.确定收入
转让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
注意陷阱:
(1)问题1:营改增前还是后?
看时间,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含税的,“营改增后是不含税的”
(2)问题2:含税还是不含税?
如果是“营改增”后不含税就直接算,如果是含税呢?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简易计税税率是5%,一般计税是9%。如果这个5000万是含税的,则收入为:
5000÷(1+5%)=4761.9或者5000÷(1+9%)=4587.16万元
(3)问题3:干扰项多不多?
如果收入有很多干扰项,就要判断出有哪些是需要征土增税的特殊情况和哪些是不需要征土增税的特殊情况。
需要征土增税的3种特殊情况:
①房子抵押(以房抵债、抵款)这种情况是最多的。
②房屋交换(包括置换之类,不包括个人交换)
③非公益性赠与
不需要征土增税的4种特殊情况:
①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这可以理解为说是换个公司名,也是无收入)
②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③房地产赠予(赠与直系亲属、赡养人、公益捐赠也是无收入)
④个人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换而不是买卖,也是无收入。但企事业单位单位互换房地产可是要交的)
2.确定扣除成本
6项扣除项目逐项罗列
(1)土地成本
从国家拿叫土地出让金,从其他企事业单位拿叫地价,金额看转让合同。
问题来了,题目里“该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税费2000万元”
税费含哪些税费?包括:契税、拍地佣金、土地登记费、土地收储评估费等等。其实土地成本含不含税费,还是有争议的,因为收入是不含税费的,而成本含税费,有失公允。而且,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有些税费这个省可以扣,有些税费那个省不可以扣。当然有争议的地方,题目一般不会出这么复杂。
(2)房地产开发成本
这个题目给出来了1000万元。
如果没给出,我们还要想想6项成本包括哪些?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简单的就是:
(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复杂一点就是银行贷款利息可扣:
(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10%+利息
因为题目里该公司所在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没有我们就按最高10%算)
(2000+1000)×5%+100=250万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主要是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如果是销售旧房,印花税也可算进去,当然题目不会怎么复杂。
54万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其实是一个加计扣除的优惠)
(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000+1000)×20%=600万
总共的扣除成本
2000+1000+250+54+600=3904万元
注意:
出售旧房的情况,成本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计算增值额
收入-成本
5000-3904=1096
4.计算增值率
增值额÷成本
1096÷3904×100%=28.07%
5.确定税率
看表
低于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是0
计算税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合计*速算扣除数
1096×30%+3904×0=328.8万元
至此,一道土增税题目才真正做完。但题目是题目,真正实操的时候,土增税其实更复杂,比如,竣工时间怎么算?面积怎么算,建筑面积、可出售面积、还是占地面积,以什么为准来算?精装修和毛坯怎么区别?公共配套费怎么核实,地下人防、自行车库、物业用房、架空层怎么算等等。因为不同的算法会大大影响土增税的结果。我们如果有时间再慢慢研究了。有时间还可以列一列比如土增税实操十问之类的。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四、会计处理
预缴土地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五、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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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什么?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办?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法的什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是什么?本期众致君就来给大家解答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清算明文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金额,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结清土地增值税。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管,维护国家税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开征、停税、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法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
任何的机关单位、个人和单位不可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私自作出税收征收、停止征收、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决定。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为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的受理和审查。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销售额是指该项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销售额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一是了解企业的清算项目的基本情况的,根据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了解该项目合同、协议及执行情况等;二是了解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评价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查明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注意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以及不同税种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三是掌握企业核算的程序,获取或编制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进行核对,正确划分预售收入与销售收入,防止影响清算数据的准确性。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审核的要点之一可售建筑面积的审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准确地计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才能正确地将项目开发成本在已售建筑面积和未售建筑面积之间分摊,才能正确地计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和应缴土地增值税额。可售建筑面积的审核,不是把实测面积报告(有的地方叫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上的数字简单的相加,因为有些物业,比如地下储藏室等可能没有测绘,所以拿测绘报告数字简单相加得出的结果基本上都是不正确的。可售建筑面积的审核,要结合实测面积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实施包括查看现场等必要的审核程序。
1、审核统计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各项建设工程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项目所有的建筑业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其附件上一般都会有记载,但实测面积报告上却不一定有体现,所以审核统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审核确定可售建筑面积的基础之一。
序号
证件编号
建设规模
建设项目名称
发证日期
规划建设工程明细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建设许可证审核统计表
2、审核统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企业一般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才能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审核统计表
序号
证件编号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发证日期
合同工期
施工合同金额、工期
面积、用途(商业、住宅、物业、地下室)
3、审核统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批准文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对外销售。审核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要目的是了解开发项目哪些物业已批准对外销售。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预售许可证审核统计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预售许可证编号
预售建筑总面积
批准预售日期
备注
4、结合实测面积报告,填写可售建筑面积表。实测面积报告是由经批准的单位出具的,是进行产权登记的依据。
楼号
住宅
商铺
阁楼
储藏室
地下机动车库
地下非机动车库
地下附属用房
地下人防
公厕
物业用房
社区用房
建筑面积
可售建筑面积
实测面积报告上列示的建筑面积,按实测面积报告上的数字填入表中相关栏目;实测面积报告上没有列示的,按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记载的面积填写。
比如:1#楼实测面积报告上记载商业809.88平方米,住宅12001.35平方米,物业用房302.98平方米。这时,应该先把上述三个建筑面积分别填入项目实测面积及可售面积审核汇总表相应栏目。再将实测面积报告与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比较,发现1#楼实测面积报告比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少了地下建筑面积520平方米,这个520平方米是什么业态,可否销售,从相关证件上无法判断,就需要通过实地审核确认。一般来讲,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地下非机动车库、人防工程、物业用房、社区用房 、公厕、核心筒等作为不可销售面积,住宅、机动车库(车位)、储藏室、阁楼等作为可销售面积。
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必须无偿移交给政府部门,有的地方没有明确,尽管不能办理产权证,但不影响企业对外销售。不可销售建筑面积需要移交给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企业需提供移交的证明材料,比如物业用房、社区用房、人防工程等的移交。有的地方对于不可销售面积还要求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公共配套设施,有点地方则无此要求。不可销售建筑面积如果销售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作为可销售建筑面积。
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审核的要点之二销售额的审核。在销售面积确定基础上,审核收入情况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情况。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核企业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的相关内容,观察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收入金额和成本费用的处理情况。2、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3、审核企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审核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5审核纳税人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6、审核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7、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8审核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9、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0、审核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11、对纳税人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代收费用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应将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代收费用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且未计入房地产价格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税局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6.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收入包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7.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9.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日照税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三、一手房交易的相关例题
1.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位于吉林市,公司于2023年5月-2023年3月开发“翰林官邸”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5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地价款20000万元,另支付相关登记、过户费10万元,并规定2023年8月1日之前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3年9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
(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3000万元,其中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包含小区内可以有偿转让的卫生站支出80万元。该卫生站尚未转让。
(3)2023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不含税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款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一年,建筑企业按照实际支付价款开具了发票。
(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8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
(5)2023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建筑面积为45000平方米,截至2023年12月底销售建筑面积为40500平方米,取得不含税收入405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所在省人民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8%,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4%)
假设不考虑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题目的相关信息,下列表述正确的有(abc)。
a、税务机关可于2023年12月份要求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b、公司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c、宏达房地产开发公司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d、质量保证金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e、印花税可以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房地产项目,印花税不作为转让环节的税金扣除)
(2)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为(a)万元。
a、18909=40500÷45000×[20000×(1+5%)+10]
b、20909
c、18900
d、21010
(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为(b)万元。
a、5912.50
b、5321.25=(3000-80+3150×95%)×90%
c、5535.00
d、5766.50
房地产成本中的公共配套设施费,不包括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4)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d)万元。
a、1744.58
b、1649.22
c、1769.22
d、1938.42=(18909+5321.25)×8%
(5)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相关税费为(a)万元。
a、437.40=40500×9%×(7%+3%+2%)
b、364.50
c、457.65
d、384.75
(6)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c)万元。
a、2046.55
b、3752.51
c、2714.36
d、4041.23
扣除项目金额=18909+5321.42+1938.42+437.4+(18909+5321.25)×20%=31452.12
增值额=40500-31452.12=9047.88
增值率=9047.88÷31452.12=28.77%,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9047.88×30%=2714.36
2.某市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发生相关业务如下:
(1)2023年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4000万元,取得财政票据。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23年5月才开始动工,将土地的3/4用于开发建造商品房。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支付土地闲置费100万元;
(2)发生开发成本共305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共1200万元,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
(4)2023年该商品房竣工验收,9月到12月间,房地产开发公司将该楼盘全部出售并交付业主,取得含税收入14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③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共6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a)万元。
a.3150.00=4000×(1+5%)×3/4
b.3250.00
c.3000.00
d.4200.00
(2)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为(b)万元。
a.352.50
b.310.00=(3150+3050)×5%
c.302.50
d.362.50
(3)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商品房应缴纳增值税为(d)万元。
a.672.73
b.523.81
c.400.00
d.308.26=(14000-4000×3/4)÷(1+9%)×9%-600
注意:在计算增值税进行价税分离的时候含税收入扣除土地出让金并没有扣除契税
(4)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转让环节税金(c)万元。
a.40.00
b.48.00
c.36.99=308.26×(5%+7%)
d.57.00
(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c)万元。
a.6558.00
b.6565.00
c.7786.99=3150+3050+310+36.99+(3150+3050)×20%
d.7798.00
(6)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1842.69
b.1845.63
c.1732.55
d.2532.75
不含税收入=(14000-4000×3/4)÷(1+9%)=13091.74
增值额=13091.74-7786.99=5304.75
增值率=5304.75÷7786.99=68.12%,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5304.75×40%-7786.99×5%=1732.55
3.某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转让其位于县城的一栋办公楼,取得含税收入4000万元,2023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800万元,支付契税24万元,发生建造成本8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2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0.5‰,该办公楼成新度折扣率为60%。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评估价格为(b)万元。
a、1000
b、1200=2000×60%
c、1600
d、2000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转让环节的税金为(b)万元。
a、19.05
b、21.05=2+19.05
c、22.86
d、24.86
增值税=4000÷(1+5%)×5%=190.48
附加费=190.48×(5%+3%+2%)=19.05
印花税=4000×0.5‰=2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b)万元。
a、2043.05
b、2045.05=1200+800+24+21.05
c、2046.86
d、2048.86
(4)该商贸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b)万元。
a、601.82
b、603.54
c、604.44
d、679.73
不含税收入=4000÷(1+5%)=3809.52
增值额=3809.52-2045.05=1764.47
增值率=1764.47÷2045.05=86.28%,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
应纳土地增值税=1764.47×40%-2045.05×5%=6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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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一个税种。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土地增值税是一个税负较重的税,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又是项目开发最后阶段算清应缴多少税款、实现多少利润的关键一环,因此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要诀, 依法合规进行税收筹划,对于房地产企业的最终效益甚至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
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一般都采用边开发、边预售的方式而取得了一部分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纳税人暂时无法全部准确地计算应征的土地增值税,这时,为了确保国家税收及时、稳定地入库,可以对先取得的收入按一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是:先预征,再清算。为此,在搞清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之前,必须先要了解掌握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预缴。预售房款的房地产项目,按下列公式和步骤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
①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售房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征率。
各地区按国家规定实行不同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要加收滞纳金。
举例:甲房地产企业当期收到预售房款2000万元,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为2%。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税额:
假设甲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当期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
①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2000÷(1+10%)×3%=54.55(万元)
②应当预缴的土地增值税=(2000-54.55)×2%= 38.91(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包括时间节点、项目管理、确认应税收入、审核扣除项目金额等内容,涉及财税政策多,计算复杂,完全掌握和准确核算它需要长期研究和积累。企业老板和财税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以下重点内容: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实际经营中,一些房地产企业将不同期开发的楼盘项目混在一起,或者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混在一起计算收入和核算成本费用,这是不允许的,税务机关在清算时将对此进行重点核查,所以企业会计在平时记账是就要记清记对,不能混淆。
对于上述规定中“分期开发的项目”的界定和依据,总局文件没有具体明确,实际执行各地不尽一致,各省区对“分期开发的项目”的规定较多的有:一是以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工程施工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二是以“销售许可证”作为分期的标准等。
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
1、强制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时限: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2、选择性清算: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时限: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应报送的资料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书面申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③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④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四、收入的审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调整了收入项目名称,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至《申报表(六)》中,均增加了“视同销售收入”数据列。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下面专门有介绍。
清算审核实行案头审核和实地审核。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收入审核时,应结合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资料,重点审核销售明细表、房地产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关联性,以核实计税收入;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审核;对销售面积进行评估,审核有无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
必要时,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实地查验,确认有无少计、漏计事项,确认有无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情况。
如果有上述非直接销售的情形,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①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的内容包括: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具体扣除项目如下表:
扣 除 项 目
具 体 内 容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的成本
纳税人房地产开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
其
中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
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
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
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放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费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
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借款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
中
利息支出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
开发费用
按1、2项规定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不再考虑利息的扣除
4.与转让房地产
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准确计算的,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可按1、2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予以扣除
(二)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①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特别是绝对不能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
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
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⑥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清算审核结束,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纳税人,并确定办理补、退税期限。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收入和相关税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①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②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应税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
系数(%)
1
不超过50%的部分
30
0
2
超过50%-100%的部分
40
5
3
超过100%-200%的部分
50
15
4
超过200%的部分
60
35
从上表可以发现,增值率越低,对应的税率就越低,当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少。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增值率取决于收入额和扣除项目金额两个因素。也就是要把收入额降到最低,把扣除项目金额筹算到最大,当然前提是要合规。当增值率接近每一档的最大值即临界点时,要尽最大努力使之不超过临界点,从而对应较低税率。
案例: 2023年9月,某房地产公司转让写字楼一栋,共取得含税收入5250元。已知该公司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地价款和相关税费为5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120万元(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请计算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注:该写字楼为老项目,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2%)
解析:该公司转让该写字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对照前文所述的5项扣除项目计算扣除金额):
(1)把转让该写字楼取得的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增值税收入:5250/(1+5%)=50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含税收)为5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成本为1500元;
(4)房地产开发费用:120+(500+1500)×5%=220(万元);
(5)准许扣除的相关税费为城建税及其附加=5000×5%×(7%+3%+2%)=30(万元);
(6)加计扣除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金额+开发成本)×20%=(500+1500)×20%=400(万元);
(7)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5000—(500+1500+220+30+400)=5000--2650=2350(万元);
(8)转让房地产的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2350/2650×100%=88.68%;
(9)增值率88.68% 对应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第二档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2350×40%—2650×5%=940—132.5=807.5(万元)。
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审核和计算工作非常繁杂,是土地增值税管理链条中的重中之重和难中之难。目前国地税机构合并后,原来的金三系统将进行合并优化升级,其中的土地增值税征管信息模块进行完善,税务部门依托政府云大数据,获取纳税人的有关数据和项目资料更加方便,企业的收入是否计算正确,企业扣除项目及其金额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合规,有无虚列开支的情况,税务部门审核起来依据的手段和技术应该说越来越先进了。房地产企业要更加合规经营,苦练内功,吃透税收政策法规,把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用好,避免不合规的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这是每个企业持续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在实务操作中,很多财务人士不知道企业土地转让应该交哪些税?税率是多少呢?怎么样在合法的情况下去合理避税?土地买卖和股权转让又有什么区别?
通常情况下,土地不能直接转让,土地只有在开发投入达到项目总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25%之后才可以转让。只有在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等特殊情形下土地才有可能直接转让。土地的转让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土地购买方的契税。
根据土地的取得时间不同(是否在营改增之前),增值税税率可能为5%,也可能为9%;土地增值税适用30%到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适用25%的基础税率;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的税率;契税适用3%-5%的比例税率,具体税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合理的税务筹划主要考虑企业改制重组的相关税收优惠,土地买卖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移,应征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而股权的转让不涉及不动产权属的转让,仅需缴纳所得税和印花税,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原先发文“以转让股权的名义转让不动产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是从各地的税务实践和相关税务司法判例的情况来看,通过转让股权的形式转让不动产无需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
在具体扣除上,又分两种情况。
房地产企业,其交纳的印花税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已列入管理费用进行了扣除,不另在税金中扣除。
其他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转让时交纳的印花税。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营改增以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的内容,除了包括消费税,城建税等外,还包括土地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原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税金。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房地产交纳的印花税,是不是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呢?
截至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 进一步明确。
一些会计人员认为,在22号文之后,应该就可以扣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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