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加工企业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加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税负率低了怕税务查,高了怕老板怨,会计真的太难了,那么各个行业税负率到底多少才合理?今天就来教教大家!
首先我们要知道,行业平均税负率是参照一定时期内同行业的平均值,是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纳税申报稽核分析的参考指标,没有明文标准,也不是计算税额的指标。如果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较历史同期或者同行业相比明显偏低,可能存在少记收入或虚抵进项等手段,少缴税款的问题,系统会提出预警,这时税务机关往往要求企业进行自查,税务局的税负预警指标是参照一定时期内同行业的平均值,纳税人可根据下述公示计算本企业的税负:企业所得税税负=本期应纳税所得税额÷本期销售收入*100%
那税负率达到多少才算合理呢?只要是真实的、合法的无论高低都是合理的!税负率是变动的,用来筛查那些税负率异常的企业,所以被预警并不代表企业真的有问题,也不用刻意人为调节!只要企业依法纳税、合法经营,就无需担心
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注意1: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已,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注意2:通常情况下,当期应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明细帐“转出未交增值税”累计数+“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累计数
行业预警负税率-增值税
1.农副食品加工3.5%
2.食品饮料4.5%
3.纺织品(化纤)2.25%
4.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2.91%
5.造纸及纸制品业5%
6.建材产品4.98%
7.化工产品3.35%
8.医药制造业8.5%
9.卷烟加工12.5%
10.塑料制品业3.5%
11.非金属矿物制品业5.5%
12.金属制品业2.2%
13.机械交通运输设备3.7%
14.电子通信设备2.65%
15.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3.5%
16.电气机械及器材3.7%
17.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4.95%
18.商业批发0.9%
19.商业零售2.5%
20其他3%
行业预警税负率-企业所得税
税复率=年度应纳税所得税税额(包含预缴)/企业收入总额
1. 租赁业1.5%
2. 专业设备制造业2%
3. 专业技术服务业2.5%
4. 专业机械制造业2%
5. 造纸及纸制品业1%
6.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1%
7. 饮料制造业2%
8. 医药制造业2.5%
9. 畜牧业1.2%
10. 通用社保制造业2%
11.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2%
12. 塑料制品业3%
13. 食品制造业1%
14.商务服务业2.5%
15.其他制造业-管业3%
16.其他制造业1.5%
17.其他建筑业1.5%
18.其他服务业4%
19.其他采矿业1%
20.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复制品1%
21.批发业1%
22.农副食品加工业1%
23.农、林、牧、渔服务业1.1%
24.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1%
25.零售业1.5%
26.居民服务业1.2%
27.金属制品业-轴瓦6%
28.金属制品业-弹簧3%
29.金属制品业2%
30.建筑材料制造业-水泥2%
31.建筑材料制造业3%
32.建筑安装业1.5%
33.家具制造业1.5%
34.计算机服务业2%
3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2%
36.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珍珠4%
37.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5%
38.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1.5%
3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1%
40.纺织业-袜业1%
41.纺织业1%
42.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
43.房地产业4%
4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
45.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5%
46.道路运输业2%
导读:关于水产品加工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等相关问题,很多学员在会计学堂的官网进行过咨询,小编在下文中给出了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如下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水产品加工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
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瓶(桶)装饮用水是指密封于塑料瓶(桶)、玻璃瓶或其他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
瓶(桶)装饮用水产品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瓶(桶)装饮用水等产品.
不包括矿物质水等向水中加过各种物质的产品.
销售桶装水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桶属于包装物,不是固定资产,桶装水的成本按照实际投入(消耗)核算1、固定成本:桶盖、桶颈收缩膜、外包装袋.
2、摊销成本:人工(包括管理费)、电费、水费、设备折旧、周转桶折旧、厂房租金、损耗.
3、桶的费用既可一次性计入投入成本,也可逐年摊销(一般6元/年).
应交增值税的完整会计分录有哪些?
只要在月末时把当月所有进项、进项转出、销项税额全部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里,这样就可以体现当月需要缴纳多少增值税了.
本期应缴纳多少增值税=销项-进项
1.计提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前提是企业是一般纳税人。
下面按企业购进农产品取得发票的不同情况进行介绍。
1、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抵扣;
2、从小模规纳税人处购进的农产品,取得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9%计算进项税抵扣,如果取得是普通发票,则不能计算进项扣抵;
3、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按9%计算进项税抵扣;
4、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副产品,按照10%计算进项税抵扣,其中9%是凭发票据实抵扣,1%是在生产领用农产品当期加计抵扣;
5、为生产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和酒精、植物油购进的农产品,这部分的企业进项税抵扣按核定方法进行。
合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1)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3)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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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炼植物油增值税适用税率
错误观点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精炼植物油的税率为13%。
1、“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与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无关。
2、增值税对应概念:食用植物油。植物油是否适用增值税低税率9%,不看加工工艺及加工过程,只看是否为食用植物油。
3、企业所得税对应概念:油料植物初加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红花籽及米糠等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浸出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
销售植物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所对应的利润,才能依规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免征优惠。
利用简单加工的植物毛油,再进行提炼、调和等后续复杂工艺处理的,应属于精炼植物油,不属于初加工范围,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错误观点2:植物油适用9%税率,错误引用了财税字[1995]52号。
4、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以及制作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仍属于农业产品。
但是,油料植物加工成植物油的,植物油已不属于财税字[1995]52号的范围。52号的农业产品范围只是明确到油料植物为止了,再加工成油料的植物油已未明确。
5、农民及农业生产单位种植谷物杂粮,或自制成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自产自销的免征增值税,须同时引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免征条款和财税字[1995]52号确定为农业产品范围的条款。
6、国税发[1993]151号,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国税函[2009]455号,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10]14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144号引用151号最严谨,国税发[1993]151号,才是对应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低税率,来明确食用植物油具体范围最早最全面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笔者:5号公告比较潦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不是不能适用低税率的唯一理由。所以,第二年写20号公告时,加上了“不能食用”关键字眼,排除在食用植物油之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笔者:20号公告就提及不能食用,同时明确不属于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农业产品范围只规定到油料植物,并不包括植物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花椒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的超市销售芝麻粉、炒米的增值税适用税率
芝麻粉、炒米,是经过热炒加工的熟食品,能够直接食用的,应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3%的税率。
三、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增值税适用税率,是否属于饲料
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农业产品的下脚料,属于农业产品范围,增值税适用税率9%。
是否属于饲料,实务中一直有争议。
财税[2001]121号规定,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有的认为糠麸属于单一大宗饲料,可享受饲料免税优惠。
但是,财税[2001]121号规定,原有的饲料生产企业及新办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凭省级税务机关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审批废止],由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手续。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由省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以上条款审批等事项虽已废止,但结合国税发[1999]39号等饲料免征增值税相关历史文件来看,都是对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免征的。
并且行业主管部门对饲料生产是有严格审批监管的,有相应的成立条件和质量检测。
不是简单认为是糠麸的,名称相符了,就是财税[2001]121号中免税饲料产品。
财税[2001]121号规定,(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该条款更明确了粮食副产品必须按照一定比例配置的,才是混合饲料免税。未经配置的粮食副产品,不属于饲料。
综上,购进稻谷、小麦、玉米加工,产生的下脚料稻壳、糠麸、麦麸及玉米渣的粮食加工企业,销售以上产品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应按9%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菲龙网专讯】菲律宾候任总统小费迪南德·马科斯(ferdinand 'bongbong' marcos jr.)周一表示,他正在考虑从部分加工的矿石出口中收取增值税,而不是增加采矿税。
小马科斯在记者会上表示:“在税收方面,我们正在尝试再次调整它,而不是只提高矿业税,我们要做的是尽可能鼓励对菲律宾原矿石征收增值税。但我们目前还没有最终决定,也不知道会是什么样的水平。但我认为,我们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不是出口原矿石,而是出口部分加工过的矿石,这样才能产生留给菲律宾的增值税。”
此外,他还强调了在该国推动“清洁采矿”的必要性,理由是其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他补充道:“我无法相信在菲律宾,我们仍无法充分监控和规范采矿业,以便我们可以在该国进行清洁采矿。我们必须将自然资源视为国家财富,它对菲律宾有很大帮助。我们只能确保我们在该国采矿作业中看到的做法是环境中性的。”
早些时候,即将卸任的杜特地总统的经济团队推动了采矿业的复苏,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杜特地也多次敦促采矿业遵守更严格的环境规则,否则可能会被关闭。
2023年4月,杜特地总统发布行政命令,解除为期九年的矿产协议暂停令,以刺激经济增长并支持政府的项目和计划。
菲环境部于2023年12月发布行政命令,解除对露天采矿法的四年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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