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0篇优质的预交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相关规定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 — 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 — 未交增值税”科目。
问题一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预售开发产品取得预售价款时,如何做账?如何预交增值税?
答复:
(1)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2)预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二十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第二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问题二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在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票?
答复:
开具不征税发票,预收款所开具的发票相当于收据功能,应当在交房时直接开具正式发票。此发票并不是办理房产证的正式发票,开具正式发票时没必要收回,也不必要冲红。
不征税发票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暂不填写,其他项目应填写齐全,商品名称为“房地产项目名称-商品房预收款”,且备注栏注明预收款性质、预售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和商品房预测面积,房号、业主信息等。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九条第(十一)款规定,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所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开具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商品与服务税收类别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问题三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如何做账?是否需要预交增值税?
答复:
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注意:
预收款包括分期取得的预收款(首付款+按揭+尾款)、全款取得的预收款,定金属于预收款。
定金属于预收款,因此收取的定金要预交增值税,但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但是合同成立且用于抵房款时,应当依法预缴或者申报增值税。
问题四
我们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到预收款时,是否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答复:
房地产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具体交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按实际交房时间为准。参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二、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来源:税库山东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有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小编将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针对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相关的计算公式小编已在文中为打击列举出来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增值税最新税率,学会了,老板再也不用担心我的专业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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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这三大税率,就妥妥的够用了
13%的货物(易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进项税扣除率千万别计算错了
小规模公司财务千万别弄错了,税收优惠一定用起来,给老板节税,说不定就升职加薪,想想有点小激动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种需要增值税预缴的情形
是不是看到这么多类型就很烦?怕自己记不住?好!听哥的,这是咱的强项!哥让你记一辈子!
来!跟我开始想象!
一个叫阿东的普通的农村青年(记住他的名字,以后三哥会一直讲这个主人公的故事,顺便教你学税法!),他不安心就这么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在村子里过一辈子,决定走出农村去打拼!他到了广东,靠打工积攒了一笔钱,然后①成立了公司,②靠搞出租房子赚到第一桶金,③接着跟着一个大哥开始搞建筑,④慢慢做成了房地产,⑤最后靠卖房子赚到了大钱!人生赢家了!羡慕么?记住了么?
三哥开始插入税法了:
(一)准备搞!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
辅导期纳税人每次专用发票领购量限定不能超过25份,再次领购时其领购份数不能超过核定每次领购份数与结存未使用空白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数。
辅导期纳税人在一个月内需要多次领购专用发票时,从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
(二)搞出租!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具体预缴税款计算方法如下:
1.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9%)×3%;
2.单位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非住房不用预缴)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注意: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搞建筑!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注意适用一般计税办法正常申报应纳税额时是不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省的,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的划分进行预缴增值税。
这里三哥要解释一下,很多人讲建筑服务的增值税预缴很少注意到除了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之外还有一个预缴项目,就是不管你是不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只要提供建筑服务收到了预收款就得预缴增值税,预征率跟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区分一致。
所以相关文件里会有这么一句话,请体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四)搞地产开发!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五)搞不动产转让!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应预缴税款=x÷(1+5%)×5%;
x是什么?x是销售额!适用下面两种情况:
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记住三哥一句话,不是自建就是差额,是自建就全额。
营改增后,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的问题意见基本一致,一般不需要预交增值税,但是如果诚意金占房款的比例过高,是否需要预缴?请看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的答复。
一、安徽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和客户已签定合作建房意向书,收取客户房屋总价款90%以上的合作建房诚意金的形式收取的款项,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18号文规定的纳税人采取预售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房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12-22二、河北省《河北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摘录》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对于位于河北的开发企业,应小心谨慎、避免触雷。讨论:诚意金占比过高,会有风险吗?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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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增值税主要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四项情形。现将相关具体规定与账务处理总结归纳如下,欢迎大家点评。
一、预交增值税四种情形
1. 建筑业: 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
2. 不动产经营租赁: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无论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是否在同一县(市、区)。
4.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收到预收款时。
二、账务处理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结转时:
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
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等到对应房产项目实际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结转: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本文以建筑业企业为例进行分析,其他行业依然可以参考。
a建筑公司2023年11月10日收到一笔工程进度款1090万,该工程是跨省工程(一般计税),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为表述方便,不考虑其他税费),当日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扣除的分包发票含税金额545万元(票面税率9%),a公司的做法是由项目上自行办理预缴税额手续,财务部门收到预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后开始记账核算:
收到预缴完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1090−545)/1.09×2%
贷:银行存款 10
月底结转预交增值税到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
这里边省去了计提预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对结果似乎没有影响,但是,如果项目上没有及时预缴,财务见不到完税凭证,也就不能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月末怎么结转“预交增值税”到“未交增值税”呢?又怎么去监督和发现项目上该预缴的增值税没有交呢?
因此,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这样,
先计提预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0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
收到完税凭证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10
贷:银行存款
如果月末“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说明该预缴的增值税没有交,财务及时督促项目上去预缴,这样会计处理也能起到监督作用,也不会出现预缴增值税的账务数据与申报数据不一致的问题。月末“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与贷方余额相抵,实现了预缴增值税抵减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可以无限期向以后抵减。
我们再分析一下不计提预缴增值税的税务风险
不计提预缴增值税,如果项目上及时缴纳了预缴增值税并且月底前将完税凭证及时传递给了财务且财务也记账了,基本没什么风险。但是,如果项目上没有及时预缴,或预缴了没有及时把完税凭证传递给财务,或者财务忘记记账了,就会出现账载数据错误的情况。依据这样的账务处理申报自然是错的。就算是申报可以通过制作计算表格的形式单独核算税金,也不能确保没有失误甚至计算的表格损坏丢失等异常情况出现,最后可能导致申报错了都没法查找原因。
所以,账务处理一定要按照会计规范操作,不要图省事自创规则,会计是研究税法的基础,这个基础如果本身数据不可靠,还怎么去研究税法呢?
来源:桃子讲税
交纳增值税
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
2023年6月,甲公司当月发生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525200元,增长私会进项税额转出合计为29900元,增长私会进项税额合计为195050元。甲公司当月应交的增值税为
525200+299000-195050=360050(元)
甲公司当月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为31005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310050
贷:银行存款 310050
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月末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例
甲公司将尚未交纳的其余增值税款50000元进行转账。甲公司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7月份,甲公司交纳6月份未交的增值税50000元,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代表期末结转下期应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代表多交或预交增值税。
自从2023年5月份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扣缴义务人支付的含税劳务报酬的金额就含有增值税,那劳务报酬如何计算预交个人所得税呢(本文不考虑税收优惠问题)?其步骤如下:
第一,将含有增值税的劳务报酬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劳务报酬。计算公式:不含增值税劳务报酬=含增值税劳务报酬/(1+增值税征收率),
第二,计算增值税。计算公式:增值税=不含增值税劳务报酬*增值税征收率。
第三、根据增值税计算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四、根据不含增值税劳务报酬金额确定扣除费用800元还是扣除费用20%。
第五、计算预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含增值税劳务报酬—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扣除费用)*预交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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