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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入什么科目(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入什么科目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入什么科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入什么科目

【第1篇】增值税入什么科目

关于18个税种会计处理,上2篇闲云分别讲了个人所得税、消费税等16个税种的会计分录和购进环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今天闲云要分享给您的是增值税@销售篇。

一、一般销售业务

1.一般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简易计税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会计收入确认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存在差异

2017版会计新收入准则要求客户取得控制权为确认收入的时点,但增值税法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以实际收款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日、开具发票日、约定收款日、预收款日、所有权转移日、发货日等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会计确认收入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存在较大差异,从而造成增值税销项税额处理不尽相同。

闲云梳理了我们日常业务中常见的时点差,供您参考:

(1)会计确认收入早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会计确认收入晚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确认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二、视同销售业务

借: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三、差额征税业务

1.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

(1)成本费用发生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2)取得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抵减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

2.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计税

(1)产生转让收益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2)产生转让损失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投资收益

(3)交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年末,“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有借方余额时

借:投资收益

贷: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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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记入什么科目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目前的政策是季度不超过45万。

怎么做账?这个大家再熟悉不过了。

平时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

季度达到免征条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二级可以自行设置即可)

有人在财政部的网站提问,问小微免征的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财政部的回复是计入其他收益。

但是实际上,其他收益科目是企业会计准则增加的一个科目。

很多小微企业用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小企业会计准则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做账。

但是在实操中,其实我个人觉得也是大可不必。

一方面目前很多财务软件的账套就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科目表本身没有添加这个科目,小企业准则的利润表也不知道把其他收益列示在那个报表项目,so实操上有阻碍,徒增会计人员麻烦。

另一方面,不管是营业外收入还是其他收益,实质上对利润总额影响是一样的,必要性也不大。

所以,小企业准则下,大家按习惯做,计入营业外收入就行了。

那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政府补助吗?

很多人看到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且和税务部门有关系的免征,就和政府补助又混淆在一起了。

实质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见得都是政府补助,营业外收入包括很多内容。

是否是政府补助,要看符合政府补助的规范条件不?

不管是小企业准则,还是企业准则,政府补助定义都是从政府无偿获得货币性资产或货币性资产。

而对于直接减征、免征的增值税,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所以小微免征的增值税,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回头在看看稳岗补贴。

首先,我们要搞懂稳岗补贴是什么性质?

依据人社部发(2014)76号文件规定,政府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所以稳岗补贴其实是国家用失业保险资金给与企业的一种特殊性质财政补助资金。

这个返还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来算。

当然个别情况下,这个比例是有变化的,比如疫情影响下的特别政策。

所以,稳岗补贴实质上就是政府补贴。

会计核算方面

按政府补助准则规定,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稳岗补贴在实际企业支出的失业保险费基础上返还,是对已经发生费用的一种弥补,和收益相关。

用于弥补已经发生的成本或者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冲减相关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时,按照准则十一条规定。

从稳岗补贴的本质来看,应当是属于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补助,因此在核算时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或者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管理费用

当然,没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那么直接选择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二级科目也执行设置就行)

上述就是会计核算的处理方式。

那么税务处理呢?

计入了损益自然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稳岗补贴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对于补贴来说,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补贴都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认定不征收收入的标准是比较苛刻的。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适用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现实中,其实二哥了解很少企业取得补助去按照这个不征税收入处理,为什么呢?不征税还不香吗?为什么很少人这样做?

原因很简单,一方面条件苛刻,又要文件,又要单独核算,更重要的是,按照不征税处理了,其对应的支出是不得扣除的。

什么意思,比如你收到这笔稳岗补贴10万,你按照不征税收入申报了,没交企业所得税,那么后面你这10万用出去了,很简单很多企业就是用于缴纳失业保险费了,那么对不起,这个你不能税前扣除了。

所以,意义不大,有点递延纳税的意思。

企业所得税这块,一般就是直接申报纳税。

增值税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3篇】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一般纳税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有很多明细科目,具体如何运用,今天之了君给大家分享这些明细科目及具体运用。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有哪些明细科目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及三科目分借贷两方.

借方科目如下: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通过勾选平台认证后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如购进货物取得专票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值税税(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付账款 11300

注意:实际工作收到专票一般先入“待认证进税额”,其购进时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付账款 11300

期末在勾选平台上勾选后再转入“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0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是指企业本期(月)应交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额,若发生多交增值税退回时应以红字记入。注意:实际工作不要把平时次月交缴纳上月未交的增值税记入本科目。即本科目适用如2023年4月的税4月缴纳(即当月),而非批次月纳税申报期内5月申报缴纳4月的税款。如外地预交当月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3)应交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核算企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如公司每年交金税维护费280元,此票直接开普票就可以,不用勾选抵扣,价税合计可以全额抵增值税额

购买时:借:管理费用----金税维护费 280

贷:库存现金 280

抵扣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80

贷:管理费用---金税维护费 280

注意:抵扣时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一般按以下方法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80

借:管理费用--金税维护费 280

即:抵扣时冲销管理费用用红字(或手工账为负数),这样处理主要是便于期末结转损益。

(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结转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第4篇】土地增值税计入什么科目

计算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是否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应区分种情况:

一、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使用过的旧房。转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扣除有两种方法:一是扣除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其中,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和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二是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的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

1.受让环节缴纳的印花税扣除。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如果选择实行重置价扣除,房屋重置价中已包含了契税以及印花税因素,所以,不能重复扣除受让环节印花税。采取按发票金额按年加计,文件仅明确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5%的基数。文件并未明确印花税。因此,允许扣除的也不包括受让环节缴纳的印花税。但对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印花税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2.转让环节缴纳的印花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对非房地产企业转让环节缴纳的印花税允许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

二、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印花税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签订了很多合同。例如,土地出让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借款合同、房产销售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已经按照缴纳了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是否扣除?

1.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印花税,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包含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不单独重复扣除。

2.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比如建筑合同印花税。原会计制度,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应当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合并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此项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的范围包括了印花税,这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调整,并没有改变印花税税前扣除的实质,因此,开发环节缴纳的印花税不能重复扣除。

3.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缴纳的印花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管理费用已统一按比例扣除,因此,销售环节缴纳的印花税不能重复扣除。虽然财会〔2016〕22号实施后,对销售环节缴纳的印花税不再计入“管理费用”,而是计入“税金及附加”,但土地增值税立法是基于当时的会计处理,虽然会计政策变化了,但土地增值税立法本意不变,即使印花税计入“税金及附加”,仍不能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但在实操中,也有不同观点。如《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的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按照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有关规定扣除,列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予以扣除。

来源:中汇十堰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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