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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101个申报表格自动计算,好用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是个大工程,因为涉及内容非常多,还涉及到了一些税务方面的处理,很多老会计都比较联兴财税,而且清算时间为90天,要在这个期限内完成这项工作还是不容易的。
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份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101个申报表,有了这些表格工作就能相对轻松许多,清算工作需要涉及到的一些内容表格中都有体现,而且自带函数公式,直接带入数据即可使用,表格分享在下方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101个申报表模板
土地增值税测算表模板
土地增值税清算101个申报表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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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在实际工作中也是非常普遍的一种现象,那么,不同时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案例
不同时段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2023年10月,a公司直接转让一块土地给b公司,面积100亩,该土地未进行前期开发,取得该土地时价款1000万元,转让价为1800万元。
那么,土地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呢?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解析
一、如果该土地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
(一)如果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9%)×9%=148.62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000)÷(1+5%)×5%=38.1万元
(二)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全额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5%)×5%=52.43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000)÷(1+5%)×5%=38.1万元
根据以上政策我们分析得出,如果a公司取得的土地为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既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当然,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选择全额或差额计税。
二、如果该土地为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
(一)如果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9%)×9%=148.62万元
(二)如果a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
a公司计算销项税额:1800÷(1+5%)×5%=52.43万元
通过对营改增后相关政策的梳理,截止到目前,国家并未出台针对土地使用权转让,计算销售额能否扣除取得土地原价的相关规定。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文也只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未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扣除土地价款计算销售额。
因此,从目前的政策来看,2023年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转让时,计算销项税额,不得扣除取得土地的价款,应全额计算应税销售额。
来源:昌尧讲税 (changyao_jiangshui )
作者:马昌尧
导读:营业税改增值税,就是营改增主要改革内容。政府之所以实施营改增这个项目,很大的原因是因为营改增可以避免重复征税的问题。那么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营改增后房地产预缴增值税怎计算税率?
答: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缴哪些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其他税种不变,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中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是房企的3大税种,房地产开发的收费项目有几十种。
税率由原来的营业税5%改为增值税11%,单从税率方面看,税率有较大提高,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抵扣链条,只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对全部营业额征税,所以从理论上讲,最终会降低整体税负。
不过,如果房地产开发无法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的话,则可能会导致整体的税负增加。因此,能否取得增值税专用以及今后的土地出让金能否可以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将是税负增减的重要因素。
【相关知识点总结回顾】
扣除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他企业
其他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
1.取得土地价款
√
√
√
√
2.开发成本
√
√
×
×
3.开发费用
√
√
×
×
4.转让环节税金
√
√
√
√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
×
×
6.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
×
×
√
×
情形
销售额
预征预缴
预征基数
预征率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一般计税
简易计税
建筑服务
全额
差额(扣分包)
差额(扣分包)
2%
3%
出租不动产
全额
全额
全额
3%
5%
其他个人出租住房
全额(按5%减按1.5%计征)
无须预缴
——
——
转让不动产
全额
自建全额
自建全额
5%
5%
取得差额
取得差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
差额(扣土地)
全额
全额
3%
3%
15.11 某药厂2023年11月1日转让其位于市区的一栋办公大楼,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24 000万元。2023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6 000万元,发生建造成本8 0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16 0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允许扣除的转让环节的有关税金及附加1 356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药厂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期限。
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合同等资料。
(2)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该企业办公楼的评估价格。
该办公楼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16 000×60%=9 600(万元)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 600+6 000+1 356=16 956(万元)
说明:转让旧房的扣除项目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9 600万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6 000万元、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1 356万元。
(4)计算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24 000-16 956=7 044(万元)
增值率=7 044÷16 956×100%=41.54%,适用税率为30%。
转让办公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7 044×30%=2 113.2(万元)
说明:土地增值税的步骤和公式总结梳理。
第一步:确认转让房地产的应税收入总额(注意计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第二步:计算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
此步骤应注意:
①按照不同的项目和情形,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自行开发的新房,转让存量房,允许扣除的项目及其规定不同;
②如果有分项目开发、已售和未售部分,需要按照相应比例计算分摊,匹配对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等。
第三步:用应税收入总额减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出增值额。
第四步:计算增值额除以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第五步:按照公式计算税额
15.12 甲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位于市区,2023年11月1日转让一处于2023年4月1日购置的仓库,其购置和转让情况如下:
(1)2023年4月1日购置该仓库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另支付契税款20万元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
(2)由于某些原因在转让仓库时未能取得评估价格。
(3)转让仓库取得的收入价税合计金额为815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税金。
(其他相关资料:印花税税率为0.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时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增值税=(815-500)÷(1+5%)×5%=15(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5×(7%+3%+2%)=1.8(万元)
转让仓库应纳印花税=(815-15)×0.5‰=0.4(万元)
允许扣除的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合计为=20+1.8+0.4=22.2(万元)
说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非自建取得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的作价之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营改增之前的购房发票金额是含营业税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购房发票金额(含营业税)]÷(1+5%)×5%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2)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金额。
仓库原值的加计扣除额=500×(1+5%×4)=60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600+22.2=622.2(万元)
说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按购房发票所载日期起至售房发票开具之日止,每满12个月计一年;超过一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一年。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3)计算该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转让仓库应纳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800-622.2=177.8(万元)
增值率=177.8÷622.2×100%=28.58%,适用税率为30%。
应纳土地增值税=177.8×30%=53.34(万元)。
15.1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3年11月对其在乙市开发某房地产一期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23年3月,公司以48 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
(2)自2023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50%的面积进行项目一期的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15 0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3 0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23年7月项目一期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75 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36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纳税的地点。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是法人的,如果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应在房地产坐落地(乙市)所管辖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48 000+48 000×5%)×50%=25 200(万元)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本题目中对受让面积50%的土地进行了一期开发,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所以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照开发面积的比例50%分摊到本期开发的项目中。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允许扣除的一期项目对应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5 200(万元)
开发成本=15 000(万元)
开发费用=3 000+(25 200+15 000)×5%=5 010(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36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项目金额=(25 200+15 000)×20%=8 040(万元)
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25 200+15 000+5 010+360+8 040=53 610(万元)
说明: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75 000-53 610=21 390(万元)
增值率=21 390÷53 610×100%=39.90%,适用税率30%。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1 390×30%-750=5 667(万元)
15.14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市区的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23年1月以9 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23年开工建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月25日,2023年12月底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6 000万元,开发费用3 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幼儿园建成后已无偿移交政府,归属于幼儿园的开发成本600万元。
(4)2023年12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6 7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为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缴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原因。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2023年2月25日),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2)计算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36 750÷(1+5%)×5%=1 750(万元)
说明:自行开发的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按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 750×(7%+3%+2%)=210(万元)
说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市区适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率为2%
(4)计算土地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 000×(1+4%)=9 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6 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9 360+6 000)×10%=1 536(万元)
说明: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5)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加计扣除=(9 360+6 000)×20%=3 072(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9 360+6 000+1 536+3 072+210=20 178(万元)
说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6)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不含税收入=36 750-1 750=35 000(万元)
增值额=35 000-20 178=14 822(万元)
增值率=14 822÷20 178×100%=73.4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 822×40%-20 178×5%=4 919.9(万元)
15.15 2023年3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建设的a项目进行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该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8 000平方米,2023年4月动工建设。2023年5月竣工验收并取得销售许可证,截止清算前,已出售面积为16 200平方米。取得含税收入50 000万元。
(2)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向政府支付地价款8 000万元,并缴纳了契税。
(3)房地产开发成本16 000万元,含资本化的利息支出1 00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4)为该项目支出的管理费用4 000万元,销售费用4 500万元,财务费用1 500万元(全部为利息支出并且能够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285万元。
(其他资料:a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契税税率为4%,项目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 0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说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
该项目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16 200÷18 000=90%,超过了85%,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说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2)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 000×(1+4%)×90%=7 488(万元)
说明: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按照清算比例90%分摊计算
(3)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6 000-1 000)×90%=13 500(万元)
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并且开发成本要按照清算比例分摊计算。
(4)a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数。
开发费用=(1 000+1 500)+(7 488+13 500)×5%=3 549.4(万元)
加计扣除=(7 488+13 500)×20%=4 197.6(万元)
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数=7 488+13 500+3 549.4+285+4 197.6=29 020(万元)
说明: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5)清算后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销项税额=(50 000-8 000×90%)÷(1+9%)×9%=3 533.94(万元)
不含税收入=50 000-3 533.94=46 466.06(万元)
增值额=46 466.06-29 020=17 446.06(万元)
增值率=17 446.06÷29 020×100%=60.12%,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5%。
应纳土地增值税=17 446.06×40%-29 020×5%=5 527.42(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5 527.42-1 000=4 527.42(万元)
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下以差额作为销售额,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支付的土地价款,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照当期房地产销售面积占总可售面积的比例分摊计算。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乙方 系 加油站投资人、所有权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转让协议: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县✘✘✘镇✘✘ ✘的 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的全部资产及该加油站的各项经营资质与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加油站已有的全部资质、证照、文件批复等《证照清单》。
2、本合同标的项下的“ 集用 第 号”土地使用权 平方米及租赁土地 平方米,共计约 平方米;房产编号为“ 房权证 字第 号”的 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土地平面图、《房屋所有权证》。
3、加油站其他资产清单<资产清单>。
二、声明和保证
1、乙方保证对合同所涉转让标的拥有完全合法的独立权益和权利,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也不存在任何争议及诉讼。
2、乙方确保受让合同转让标的后,甲方能够完全合法拥有所有资产、资质和权利等。
3、乙方保证附件中所列的加油站资产详情在各方面均真实、完整、准确。所交付给甲方的所有文件及证照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合同签订生效后✘日内,甲方预付✘ 万元作定金;余款 ✘万元在乙方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后✘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完全搬迁完成后)。
四、资产交付、证照变更
1、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第一条1、2、3款所列财产及证照。
2、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交付甲方加油站所有工程资料(加油站设计图纸、建筑施工图纸、竣工验收图纸、资料等),加油站设施、设备等的合同,发票和保修证明等相关原件及资料移交给甲方。
3、合同签订后✘日内乙方负责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协议等甲方依法经营所必需的证件变更至甲方名下,费用由乙方承担。
4、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五、债权、债务
乙方转让前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对加油站原有人员另行安排或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接管加油站后,自主安排用工,乙方原加油站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干涉,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六、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声明和保证,乙方需支付甲方违约金 ✘万
元,如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1、2、3、4项约定,未能按约交付约定财产、变更相关证照手续,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3、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费,每延期一日支付乙方转让费总额千分之三违约金。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约定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已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加油站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编者按
土地增值税经常引发税企争议,被戏称“土地争执税”。土地增值税之所以会引起如此多的争议,主要原因有以下四大原因:一是土地增值税税率超率累进,并且税率太高;二是土地增值税税收法律法规简单而滞后;三是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收入和扣除项目的认定非常复杂;四是计算增值额的方法、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复杂。本文拟对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土地增值税争议案件进行分析,并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法责任进行提示,供读者参考!
一、房地产业涉土地增值税案件数据汇总
以“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业”为关键词进行司法裁判文书搜索,数据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案件数量上分析,民事案件数量居首
2、民事案件中各类合同纠纷占比超过90%
3、行政案件总体数量不多,但其中行政复议及行政处罚合计占比超三成
虽然从案件数量上看,房地产业涉土地增值税纠纷中,税企纠纷数量不多,但是仔细分析各类案件的案情,尤其是民事案件的案情,会发现不少案例中合同各方对土地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的承担比例等问题的分歧直接引发了合同纠纷。因此,行政案件的数量不能全面反映土地增值税的法律风险,应看到相当多民事案件背后也是土地增值税引发的风险。
4、刑事案件以逃税罪与虚开发票罪为主
从案件数量上看,房地产业涉及土地增值税的刑事案件数量只有11件,其中五件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中逃税罪、虚开发票罪都涉及。
二、房地产业须警惕土地增值税四大法律责任
(一)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会被要求限期清算,视情形,可能加收滞纳金
由于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的简单、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分为应清算、可清算两种情形。以《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为例,“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应清算”未清算的情况,纳税人应主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果未能及时进行清算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会在查实的前提下,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种情形下,纳税人会被追征滞纳金。对于“可清算”的情况,应先由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清算,纳税人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此时只需缴纳税款。
(二)收入、费用、成本等确认不合法,追征少缴的土地增值税和滞纳金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赖于增值额的计算,而增值额的计算则是由收入减去费用、成本等各法定扣除项。相对于扣除项,收入的确认还是比较简单的,目前有分歧的情况常见于特殊情形下的收入确认,例如:回迁安置房确认的金额标准、应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合作建房的转让收入是否应确认为应缴土地增值税的收入等。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扣除项包括取得土地的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但是实际上企业发生的费用是远远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列举的种类要多。那对于费用、成本的性质判定不同,直接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例如,对于项目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属于开发间接费用,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分歧,税务机关往往认为是属于期间费用而非开发间接费用。
对于收入、费用、成本等确认不合法的情形,如果只是法规、政策理解、适用错误,而不存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的偷税等情况时,纳税人面临的是追征土地增值税及滞纳金的责任。(参见:《龙岩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龙岩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2017)闽08行终147号)。
(三)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多列支出,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构成偷税
以《山西金宏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山西省闻喜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要求撤销税务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2017)晋0828行初51号)为例,金宏泽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自制收据收取房款不入帐,少记预收收入造成少缴税款。构成偷税,被税务机关处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少缴税款50%的罚款。
以《四川绵竹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014)旌行初字第51号)为例,三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假发票、虚构交易事实等方式在账簿上多列支出3711150.00元,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196027.73元,构成偷税,被税务 机关处以追征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为了减少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减少收入、增加扣除项往往是筹划重点。但是筹划不当,容易构成税务行政法中的”偷税“行为,而被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同时,提醒读者注意,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取得不合规的发票还会面临处罚罚款的行政责任。(参见《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通江县地方税务稽查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中宏霞房地产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2016)川1921行审27号)。
(四)土地增值税不当“筹划”,担刑责——逃税罪、虚开发票罪
从前述对公开的审判案例分析看,逃税罪、虚开发票罪是土地增值税税收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常见罪名。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尤其图形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因此,一般来说,如果初次被税务机关按照偷税进行处罚,并足额上缴税款、罚款的,不会按照逃税罪进行刑事处罚。但是对于提供足额担保是否属于“已接受行政处罚”而豁免追究刑事责任,目前司法审判结果则并不明确。根据立法意图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时,应认定满足豁免条件,不予追究逃税罪的责任。
而虚开发票罪往往是因为房地产企业为了多列成本、费用。以《盐城市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富园建设有限公司等虚开发票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18)苏09刑终668号)为例,2023年至2023年,富园房地产公司在开发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项目过程中,为了少缴税款,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田培军经与姜某计议后,先后安排并指使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姜道聪、公司会计被告人许巧红、徐玉会及被告人徐茂炎等人通过伪造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证明、工程竣工决算书、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书等开票资料,虚列、虚增盐城市大丰区“朝阳景都”项目实际工程量,让富园建设公司、富园园林公司及冒用他人名义,为富园房地产公司从税务机关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8张。从而触犯了刑法规定,以至于要承担虚开发票的刑事责任。
房地产企业会计重点关注这个问题: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案例分析>
我公司一项目正在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条签的是“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归出卖人”,现税务局提了一个问题:这部分成本不能结转,我司已向税务局说明这是笔误,而且“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开发商又得不到,成本必须结转,但税务局要求我们把客户和房管局的合同收回重签,我司根本做不到,税务局提的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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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地产行业会计来说接触最多的也就是土地增值税了,也就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和清算,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是一件很头大的事,常用的土地增值税表有102张,在工作中一步小心就有遗漏或者报错数据,数据如果太多,需要费很大功夫进行的,工作量也会很大!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这102张全自动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大致分为13类进行汇总,房地产行业会计人员请收好啦!(文末可分享电子版)
土地增值税清算表目录
企业基本情况表
土地增值税纳税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已售普通住宅)
前期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基础设施费审核表(已售普通住宅)
附:土地增值税测算表
...由于篇幅有限,小编就不一一展示了,想要学习完整版的小伙伴们可以按照以下操作方式操作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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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政策要点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1995〕48号:关于细则中“赠与”所包括的范围问题
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 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五)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1.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序号
减免政策
减免项目名称
政策名称
优惠条款
1
改善民生
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第三条
2
改善民生
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第一条第(三)款
3
改善民生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第(一)项
4
改善民生
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101号
第二条
5
改善民生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第四条
6
转制升级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53号
第四条
7
转制升级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6号
第二条
8
转制升级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土地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号
第一条
9
转制升级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3号
第九、十、十一条
10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0号
11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12号
第二条第4项、第三条第4项、第四条第4项
12
支持金融资本市场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3〕56号
第一条
13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赛后再销售物品和出让资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款
14
支持文化教育体育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第一条第(五)项
15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41号
第二条第4项
16
支持其他各项事业
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第一、四条
17
支持其他事业
合作建房自用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第二条
18
支持其他事业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
第八条第(二)项
19
支持其他事业
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第五条
案例分析
案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400+7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案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案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23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23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案例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为45000㎡,截止2023年11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405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9013.75万元;尚余4500㎡房屋未销售。2023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2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不含增值税收入4320万元。计算甲公司清算后销售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1.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2.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2)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3)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4)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来源:小颖言税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的金额的确定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掌握和控制对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影响非常重大,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相关内容。
土增税前扣除合法票据形式
营改增前后,土增税前扣除合法票据形式的变化(建筑工程)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范围∶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国税函【2010】 220号: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装修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实务中不同情况的处理:
(1)如果用商品房装修样板房,装修费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2)如果在商品房之外装修样板房,装修费应当计入销售费用。
(3)如果企业装修精装房,其装修支出也应当计入开发成本。
预提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
可以预提的成本费用:(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质保金国税函【2010】22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土增处理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希望本期的“扣除项目问题解析”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借鉴之处,如有疑点期望与您共同探讨解决。协同软件将不断聆听市场声音,拥抱机会和变化,与客户共同成长,为实现客户价值而不懈努力。
第5节 税收执法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1、【习题·章节精炼·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b、《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c、《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d、《企业所得税法》
2、【习题·章节精炼·单选题】下列税种中,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是()。(2023年真题)
a、关税
b、消费税
c、个人所得税
d、土地增值税
3、【习题·章节精炼·多选题】下列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消费税
b、资源税
c、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d、土地增值税
4、【习题·章节精炼·多选题】下列税种中,全部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的有( )。
a、进口环节增值税
b、进口环节消费税
c、车辆购置税
d、房产税
答案
1、【答案】a
【解析】选项b、c属于税收部门规章;选项d属于税收法律。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难易度】易
2、【答案】c
【解析】选项ab,属于中央政府固定收入,选项d,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难易度】易
3、【答案】ac
【解析】选项b,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资源税属于中央政府收入,其余的部分归地方政府,所以资源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选项d,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难易度】易
4、【答案】abc
【解析】选项d属于地方政府固定收入。
【知识点】税收收入划分
【难易度】易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六十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的印花税可否扣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签订了很多合同。例如,土地出让合同、委托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设备购置合同、借款合同、房产销售合同、房产租赁合同等,这些合同已经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缴纳了印花税,请问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扣除?
答:房地产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分两种情况来处理:
(1)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缴纳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得扣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印花税应当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合并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此项费用不是据实扣除,而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所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中包含了印花税,如果再扣除则属于重复扣除,为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九条规定:“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此项规定的含义是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再重复扣除印花税。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的范围包括了印花税,这只是会计核算科目的调整,并没有改变印花税税前扣除的实质,根据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印花税不能重复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缴纳的印花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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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审核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之一。
一、扣除项目审核的基本程序和方法:1、评价与扣除项目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2、获取或编制扣除项目明细表,并与明细账、总账及有关申报表核对是否一致。3、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和项目预(概)算资料,并了解其执行情况,审核成本、费用支出项目。4、审核扣除项目的记录、归集是否正确,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会计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确认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否准确。5、实地查看、询问调查和核实。剔除不属于清算项目所发生的开发成本和费用。6、必要时,利用专家审核扣除项目。
二、审核各项扣除项目分配或分摊的顺序和标准:1扣除项目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扣除项目不能够直接认定的,审核当期扣除项目分配标准和口径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定合理分摊。3、审核并确认房地产开发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和可售面积,是否与权属证、房产证、预售证、房屋测绘所测量数据、销售记录、销售合同、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等载明的面积数据相一致,并确定各项扣除项目分摊所使用的分配标准。如果上述性质相同的三类面积所获取的各项证据发生冲突、不能相互印证时,应当追加审核程序,并按照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的原则,确认适当的面积。4、审核并确认扣除项目的具体金额时,应当考虑总成本、单位成本、可售面积、累计已售面积、累计已售分摊成本、未售分摊成本(存货)等因素。
三、具体审核的项目和内容:
应当审核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范围。审核的内容具体包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国家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一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是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是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是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是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结合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地价款凭证、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契税完税凭证、银行支付凭证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议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重点关注出让合同、土地票据和契税完税凭证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逾期开发的土地闲置费、已预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支出违规列入开发成本等情况。
附表一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审核表
所属清算期: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征地费用、拆迁费用等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在由政府或者他人承担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的相关扣除项目,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
查看《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拆迁台账》以及取得的土地招、挂、拍时相关文件或出让合同对补偿费的约定,了解其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支付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审核是否存在多列支拆迁补偿费或回迁户支付的拆迁补差价款未抵减拆迁补偿费的情况。抽查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签收花名册和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重点关注无合法凭据支付补偿款和向关联方多支付补偿款的情况。
附表二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三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支付土地价款支付情况
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支付地价款金额
交纳的有关税费
其中:
合 计
支付土地征用费用情况
土地征用费用
耕地占用税
劳动力安置费
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拆迁补偿款
合 计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前期工程费的各项实际支出与概预算是否存在明显异常。二是审核纳税人是否虚列前期工程费,土地开发费用是否按税收规定扣除。设计费用审核,核实房地产企业签订的设计合同、取得的设计费支付发票和银行结算凭证,看合同、发票、银行结算的收款单位及金额是否一致。对由境外设计单位设计的,要求企业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供境外中介机构报告。
附表四
前期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规划费用
设计费用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水文费用
地质费用
勘探费用
测绘费用
七通一平支出
合 计
附表五
前期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出包方式。重点审核完工决算成本与工程概预算成本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当二者差异较大时,应当追加下列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1.从合同管理部门获取施工单位与开发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与相关账目进行核对;2.实地查看项目工程情况,必要时,向建筑监理公司取证;3.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利用关联方(尤其是各企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不同税率,不同时段享受税收优惠时)承包或分包工程,增加或减少建筑安装成本造价的情形。二是自营方式重点审核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支出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查看建安施工合同、工程结算书、企业付款凭证、记账凭证单、工作联系单和施工方开具的建安发票,审核合同施工方、支票收款方、发票开具方及各类合同凭证金额数据是否一致。结合商品房类型、用途、结构等因素,审核企业的单位面积建安成本,将单位面积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包含土建、水电、初装饰)与市发改委、房管局定期公布的宁波市区各类房屋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核对。对超出一定幅度的,要求企业合理解释并提供依据。如仍有疑问的,可作进一步核实。甲供材料审核。查看企业与施工方签订的建安合同中甲供材料条款并进行重点审核。核对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核算的记账凭证,同时核实甲供材部分是否真实发生并已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相关税金。
附表六
建筑安装工程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 效 凭 证 金 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建筑工程费用
安装工程费用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合 计
附表七
建筑安装工程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是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是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是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 十是核查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关系,确认是否可扣除相应成本费用。查看公告或其他证明材料,判断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是否交由全体业主。查看产权所有人的房产证,判断是否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同时应注意核实是否存在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未无偿移交给全体业主,同时又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附表八
基础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 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开发小区内道路
供水工程支出
供电工程支出
供气工程支出
排污工程支出
排洪工程支出
通讯工程支出
照明工程支出
环卫工程支出
绿化费用
其他设施工程发生的支出
合 计
附表九
公共配套设施费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分配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总 计
其中:非招投标合同金额
物业管理用房费用
变电站费用
热力站费用
水厂费用
居委会用房费用
派出所用房费用
幼儿园用房费用
学校用房费用
托儿所用房费用
公共厕所费用
自行车棚用房费用
邮电通讯用房费用
其他非营业性公共设施费用
合 计
附表十
基础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附表十一
公共配套设施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二是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是审核各项开发间接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是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开发间接费用。六是审核有无预提的开发间接费用。七是审核纳税人的预提费用及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在本项目中予以剔除。八是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
附表十二
开发间接费用明细申报表
项 目 名 称
有效凭证金额
本次扣除金额
本次未扣除金额
备 注
管理人员工资
职工福利费
折旧费
修理费
办公费
水电费
劳动保护费
周转房摊销费
其他发生的间接费用
合 计
附表十三
开发间接费审核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
申报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合计
审核意见:
房地产开发费用的审核,一是审核应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除具实列支的财务费用外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规定比例计算扣除。二是利息支出的审核。企业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不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审核其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开发项目的利息支出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应按下列方法进行审核:1.审核各项利息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2.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利息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利息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3.审核各项借款合同,判断其相应条款是否符合有关规定;4.审核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附表十四
利 息 致 出 明 细 申 报 表
行 次
金融机构名称
借 款 金 额
借 款 期 限
利 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1
2
3
4
6
7
合 计
附表十五
利息支出明细审核表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项项目地址
银行同期利率:
金融机构名称
借款时间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利率
允许列支利息金额
合计
审核意见: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审核,应当确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附加扣除的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有关规定,计算的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不属于清算范围或者不属于转让房地产时发生的税金及附加,或者按照预售收入(不包括已经结转销售收入部分)计算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不应作为清算的扣除项目。
附表十六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明细申报表
项 目
行 次
应缴纳税款金额
实际缴纳税款金额
备 注
增值税
1
城市维护建设税
2
教育费附加
3
土地增值税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5
6
7
合 计
8
附表十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缴纳情况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入库合计数
年度
年度
年度
审定合计数
备注
增值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合 计
审核意见:
国家规定的加计扣除项目的审核,一是对取得土地(不论是生地还是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二是对于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仅进行土地开发(如“三通一平”等),不建造房屋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和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计算加计扣除。三是对于取得了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良或开发即再行转让的,审核是否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核实有无违反税收规定加计扣除的情形。四是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核实有无将代收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的情形。
一、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全在这里了)
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1号(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二、思维导图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要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不征),有偿(继承、赠予不征),转让(出租不征),也适用于涉外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 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为累进依据,按超累方式计算和确定适用税率。在确定适用税率时,首先需要确定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即以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增值率)从低到高划分为4 个级次: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 ,未超过1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领100%,未超过200 %的部分;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并分别适用30%、40%、50%、60% 的税率。土地增值税4级超率累进税率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
(四)收入的确认
1.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不仅仅指货币收入。
房地产评估的计税事项是什么?
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1) 出售旧房及建筑物的;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五)扣除额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注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指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 %以内予计算扣除以扣除。
(2)凡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不单独扣除,三项费用的扣除按取得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 %以内计算扣除。
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值,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而确认的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注意营改增后不包括增值税。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1)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2)代收费用扣除。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六)主要减免税政策
1.销售普通住房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的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前两个条件比较容易得到确认。现在问题出在第三个条件的认定上: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1.44)倍以下。但是现在绝大部分地县级税务机关却没有此项“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公告或通知可予以参考。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个人销售住房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即个人销售的的住房,不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不论首套住房还是两套及两套以上住房,均免征土地增值税。注:仅限个人拥有的住宅,对于个人拥有的其他不动产,如商铺、写字楼、车库以及单独转让的地下室等,均不在免税范围。
3.政府搬迁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因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取得的补偿收入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单位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该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5.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6.企业兼并重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7.合作建房分房作为自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8.被撤销金融机构清偿债务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9.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的规定,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除另有规定者外,资产公司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资产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10.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第一条第八项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规定,对武汉军运会执行委员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1.根据《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征收管理
1.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对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对预售商品房的纳税人,在签订预售合同7 日内,也须到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有关资料。
(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核定应纳税额并规定纳税期限。对有些需要进行评估的,要求纳税人先进行评估,然后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评估价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六和规定,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应在纳税人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之后、办理房地产权属转让(即过户及登记)手续之前。
注:土地增值税与其他税种有个很明显的区别在于需要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进行审核确认。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2.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税额预缴土地增值税。
预征土地增值税时的计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3.清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 (国税发〔2009〕91号)第三条规定,《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例外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第二条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案例分析
类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产
2023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栋写字楼出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总额2000万元,支付开发写字楼的地价款(包含契税)400万元,开发过程中支付拆迁补偿费100万元,供水供电基础设施费80万元,建筑工程费用520万元,开发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1年,金融机构年利率5%。施工、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计260万元。该企业销售写字楼缴纳的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共计110万元。计算该公司该项目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
(一)收入2000万元
(二)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4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100万元+80万元+520万元=7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80(万元),其中:
(1)利息支出=500*5%=25(万元)
(2)其他=(400+700)*5%=55(万元)(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不能据实扣除)
4.税金=110(万元)
5.加计扣除=1100*20%=22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00+700+80+110+220=1510(万元)
(三)增值额=2000-1510=490(万元)
(四)税率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90/1510=32%<50% 故适用税率为30%
(五)税额
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税额=490*30%=147(万元)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类型二:非房地产企业转让不动产
某工业企业转让一幢20世纪90年代建造的厂房,当时造价100万元,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果按现行市场价的材料、人工费计算,建造同样的房子需600万元,该房子为七成新,按500万元出售,支付有关税费共计27.5万元。计算企业转让旧房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解析:出售旧房及建筑物,首先按评估价格及有关因素计算、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再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步骤是:
1.计算评估价格。其公式为: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汇集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增值率。
4.依据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
5.依据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1)评估价格=600×70%=420(万元)
(2)允许扣除的税金27.5(万元)
(3)扣除项目金额合计=420+27.5=447.5(万元)
(4)增值额=500-447.5=52.5(万元)
(5)增值率=52.5÷447.5×100%=11.73%
(6)应纳税额=52.5×30%-447.5×0=15.75(万元)
类型三:个人转让商铺之发票扣除法
王某2023年9月转让店铺一套,转让价格1000万元,该房系王某2023年11月1日购买,发票显示购买价格为400万元,相对应的契税完税凭证显示王某缴纳契税12万元。王某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多少?(本案例改编自《财产行为税一本通》)
解析:(一)计税收入
1.应缴纳的增值税=(1000-400)÷(1+5%)×5%=28.57(万元)
2.计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计税收入=1000-28.57=971.43(万元)。
(二)可扣除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可扣除房产原值=400+400×6×5%=520(万元)
(三)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的税金
1.城建税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计=28.5714×12%=3.43(万元);
2.购买时缴纳的契税12(万元)。允许扣除的是原不动产所有人王某在当时购买时缴纳的契税,而不是本次转让环节受让人缴纳的契税;
3.假设不考虑各环节印花税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为3.43+12=15.43(万元);
(四)扣除项目金额=可扣除房产原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20+15.43=535.43(万元)。
(五)增值额=计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971.43-535.43=436(万元);
(六)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436÷535.43=81.43%
(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436×40%-535.43×5%=147.63(万元)。
类型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为45000㎡,截止2023年11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40500万元;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9013.75万元;尚余4500㎡房屋未销售。2023年11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2023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不含增值税收入4320万元。计算甲公司清算后销售业务应纳土地增值税。
解析: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1.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29013.75÷40500=0.72(万元)
2.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土地增值税:
(1)扣除项目=0.72×4500=3240(万元)
(2)增值额=4320-3240=1080(万元)
(3)增值率=1080÷3240×100%=33.33%
(4)应纳土地增值税=1080×30%=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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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于土地增值税利息支出扣除规定说明,本篇文章给您带来的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差异。同时,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共有四种情况您也需要学习一下。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及利息支出扣除规定说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八、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
(一)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
(二)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可以据实扣除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而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
比如:银行罚息、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上浮利率产生的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是不允许扣除的,而企业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
而对于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主要是以下几点:
1、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的部分,税率为 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 50%。
4、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
看完了上述分析,对于土地增值税的利息支出扣除规定,相信您应该有一定的了解了。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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