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
(2023年考题改编)a市某机械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因经营需要搬迁将原厂房出售,相关资料如下:
(1)该厂房于2004年3月购进,会计账簿记载的该厂房入账的固定资产原价为1600万元,账面净值320万元。搬迁过程中该厂房购进发票丢失,该厂提供的当年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记载契税的计税金额为1560万元,缴纳契税46.8万元。
(2)转让厂房取得含税收入3100万元。该机械厂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转让厂房时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为3800万元,该厂房4成新。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增值税(d)万元。
a.147.62
b.77.00
c.13.90
d.73.33=(3100-1560)÷(1+5%)×5%
非房企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1.一般计税下:
(1)预缴税款(取得)=(含税全价-原价)÷(1+5%)×5%
预缴税款(自建)=含税全价÷(1+5%)×5%
(2)申报:应纳税额=含税全价÷(1+9%)×9%-预缴-允许扣除的进项税
2.简易计税下:
(1)预缴税款(取得)=(含税全价-原价)÷(1+5%)×5%
预缴税款(自建)=含税全价÷(1+5%)×5%
(2)申报:应纳税额=含税全价÷(1+5%)×5%-预缴
2.该机械厂转让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转让环节的税金为(a)万元。(不考虑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
a.7.33=73.33×(7%+3%)
b.1.39
c.7.70
d.54.13
3.该机械厂转让厂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c)万元。
a.1574.13
b.327.33
c.1527.33=3800×40%+7.33
d.647.33
4.该机械厂转让厂房应缴纳土地增值税(c)万元。
a.1460.46
b.1156.46
c.523.37
d.493.65
增值额=3100-73.33-1527.33=1499.34万元
增值率=1499.34÷1527.33=98.17%
土地增值税=1499.34×40%-1527.33×5%=523.37万元
(三)
位于某县城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1日购置一座仓库,购置时取得的发票注明价款500万元。2023年7月1日转让该仓库,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载明含税金额1600万元,乙企业选择按照简易方法缴纳增值税。经相关机构评估,该仓库的重置成本价为800万元,成新率为8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乙企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应确认收入(c)万元。
a.1600.00
b.1547.62
c.1523.81=1600-(1600-500)÷(1+5%)×5%
d.1100.0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营改增以前取得不动产
1.预缴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预缴税款
2.乙企业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转让环节有关的税费合计为(d)万元。(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准予扣除地方教育附加)
a.61.30
b.58.22
c.36.07
d.6.04=(1600-500)÷(1+5%)×5%×(5%+3%+2%)
3.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扣除项目金额合计(a)万元。
a.646.04=800×80%+6.04
b.640
c.800.8
d.750.8
4.乙企业转让仓库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万元。
a.380.07
b.360.55
c.353.88
d.341.98
【知识链接】转让旧房
仅适用于旧房(存量房地产)转让的情形。纳税人转让旧房,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1”)(如有)、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4”)、以及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项目6”)。其中:
(1)“项目1”: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
(2)“项目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3)“项目4”:转让存量房地产时,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时,对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四)
(2023年考题改编)甲市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旅居业务。
2023年5月主要经营业务如下:
(1)整体出售一幢位于乙市的酒店式公寓楼,含税总价款为16500万元。该公寓楼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本月无其他经营收入。
(2)该公司转让时无法取得该酒店式公寓楼评估价格,扣除项目金额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定(暂不考虑印花税)。
(3)该公寓楼于2023年7月购进用于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1000万元,税额1210万元,价税合计12210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时,缴纳契税330万元,取得契税完税凭证;转让前累计发生贷款利息支出1058.75万元、装修支出1000万元。
(4)本月租入甲市一幢楼房,按合同约定支付本月含税租金合计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租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该租入楼房50%用于企业经营,50%用于职工宿舍。
(5)本月月初增值税留抵税额为11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楼应在乙市预缴增值税()万元。
a.188.57
b.195.00
c.204.29=(16500-12210)÷(1+5%)×5%
d.180.00
非房地产企业转让营改增以后取得的不动产
1.预缴税款=(含税总价-原价)÷(1+5%)×5%
2.申报:应纳税款=含税全价÷(1+9%)×9%-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预缴税款
2.2021 年 5 月该公司在甲市实际缴纳增值税(d)万元。
a.59.26
b.58.52
c.57.55
d.57.27=16500÷(1+9%)×9%-204.29-10÷(1+9%)×9%-1100
3.该公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发票所载金额计算扣除的金额为(b)万元。
a.14041.50
b.12650.00=11000×(1+5%×3)
c.13029.50
d.12100.00
【答案】b
【解析】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每满12个月计1年,超过1年未满12个月但超过6个月的,可以视同为1年。本题中,2023年7月购人,2023年5月转让,视为3年。可扣除的金额=11000×(1+3×5%)=12650(万元)。
4. 关于该公司转让酒店式公寓楼,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d)。
a.如果税务部门发现该公司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该公司应按同类房地产的评估价格作为房地产的转让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b.购买公寓楼时支付的契税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项目予以扣除
c.购买公寓楼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d.该公司在公寓楼转让前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答案】d
解析:选项d:没有相关扣除规定。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
(六)
(2023年考题改编)2023年1月15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要求对其建设的w项目进行清算。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其中可售建筑面积17000平方米,不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该项目2023年4月通过全部工程质量验收。
2023年5月该公司开始销售w项目,截至清算前,可售建筑面积中已出售15000.80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0000万元。该公司对w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审核,w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合计824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5000万元;管理费用4000万元,销售费用4500万元,财务费用350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33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其他相关资料:w项目所在省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w项目清算前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000万元。其他各项税费均已及时足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 2%,不考虑印花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w项目的清算比例是(b)。
a.83.33%
b.88.24%=15000.08÷17000
c.94.44%
d.100.00%
1.实际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金额×(已开发土地面积÷全部土地面积)×(已售房建筑面积÷全部房建筑面积)
2.清算比例=已转让房地产建筑面积÷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00%
2.w目时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a)万元。
a.285.71=50000÷(1+5%)×5%×(7%+3%+2%)
b.310.71
c.2666.67
d.2691.67
3.许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金额(a)万元。
a.2050.70=(8240+15000)×88.24%×10%
b.2324.00
c.3937.27
d.4462.00
4.w项目清算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合计(c)万元。
a.22843.39
b.22868.39
c.26944.79=(8240+15000)×(1+20%)×88.24%+2050.7+285.71
d.26969.79
5.w项目清算后应补缴土地增值税(b)万元。
a.5911.22
b.5922.46
c.7945.07
d.7961.32
增值额=50000÷(1+5%)-26944.79=20674.26
增值率=20674.26÷26944.79=76.73%
土地增值税=20674.26×40%-26944.79×5%-1000=5922.46万元
6.关于w项目清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有(cad)。
a.该公司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b.对该项目的清算进行审核鉴证的税务中介机构只能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
c.该公司应在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d.该公司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e.对于该公司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进行审核鉴证,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采信鉴证报告的全部内容
(七)
位于市区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建造写字楼,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1700万元,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有关费用72.04万元。
(2)写字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
(3)写字开发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500万元(能够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按项目分摊)。
(4)10月写字楼竣工验收,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将总建筑面积的90%销售,签订销售合同,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9500万元;并进行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缴纳与转让房地产相关税金107.35万元(不含印花税、增值税)。
(5)12月将剩余10%的建筑面积打包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收入9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10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税金为(a)万元。
a.107.35
b.0
c.112.1
d.102.6
2.该企业10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开发费用为(c)万元。
a.784.05
b.568.10
c.664.74=(1700+72.04+3000)×90%×5%+500×90%
d.961.29
3.该企业10 月份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为(d)万元。
a.6602.60
b.5788.35
c.6181.54
d.5925.89=(1700+72.04+3000)×90%+664.74+107.35+(1700+72.04+3000)×90%×20%
4.该企业10月份清算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万元。
a.869.22
b.1133.35
c.1120.57
d.1018.31
增值额=9500-5925.89
5.该企业打包销售房产的单位建筑面积的成本费用为(a)万元。
a.0.66=5925.89÷(10000×90%)
b.0.73
c.0.64
d.0.69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6.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应纳的土地增值税为(d)万元。
a.51
b.78
c.63
d.72
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的扣除项目金额=0.66×1000=660万元
增值额=900-600=240万元,增值率=240÷660=36.36%,适用30%税率
该企业12月打包销售房产应纳的土增税=240×30%=72万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时,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在《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发布后有如下解读:
问:为什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提醒:目前财税[2015]5号已被财税[2018]57号取代,但依然在新文件第五条中依然保留了此条款。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仅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提供的资料多,而且各地对清算工作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所以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的一个工作难点。从今天开始,咱们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报送进行专题探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包括: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与清算项目有关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容积率、分期开发情况、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摊方法、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均价、房地产清算项目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等说明。
2.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属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的应附上相关凭证。
4.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说明。
5.涉及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6.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7.融资情况说明。
8.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凡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作清算申报且工程造价高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清算项目,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造价书面报告。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同时该《规程》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按照项目的进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取得土地、立项与规划环节:纳税人取得(包括以出让、转让、接受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立项与规划手续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①与清算项目相关的和政府签订的协议、政府文件及会议纪要。通过这些资料主要核实是否存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有配套设施比如公园、学校等的建设约定,是否存在其他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会涉及到的事项。
②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了解项目的大致情况,关注是否有项目分期建设方面的说明。
③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可以核实土地出让价格、土地面积、土地交付时间、交付状况(净地交付还是现状交付)、廉租房等配套设施配置情况及是否需要无偿移交等信息。
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主要核实拆迁安置补偿费,如果是净地交付,则没有。
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项目工程施工环节: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附件一并提供)。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有附件一并提供)。
③建筑工程预算书。
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⑤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
凡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设计或施工环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应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相应的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3、销(预)售商品房环节:
①纳税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②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表格没有固定格式,但至少应当包括物业类型、楼号、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销售金额等信息,如果能提供销售合同编号、销售发票号码、预售面积、测绘面积、面积补差、是否保障房及保障房面积等等。营改增前未售完的项目,还应该提供营改增前、后收款金额。
4、项目竣工决算验收环节:
①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实测面积表以及实测面积报告等。需要办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都需要通过专业的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实测面积报告,对于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测绘,这个一般没有强制性要求。
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有工程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并由相关单位盖章确认。
③项目决算报表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项目的预算书决算书变化因素——工程变更单、工程增减变化汇总表审核工程的决算情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盖章确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审核后双方盖章确认,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这就增加了清算审核的难度。
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备案表上记载有人防面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证明人防工程已验收并移交人防部门。
5、其他资料。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其他借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幸福里百科词条:商铺是专门用来进行商品交易实现产品市场流通的场所,商业中心都离不开大大小小的商铺,商铺买卖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也要缴纳好相应的税费,那么商铺买卖需要交哪些税费?
一、门面房需要交哪些税费
买家支付:
1、房地产交易手续费:5元/平方米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为11元/平方米.
2、房屋登记费:550元/本(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3、权证印花税:5元/本。
4、印花税:0.05%
5、契税:交易价(或评估价)3%。
卖家支付:
1、卖家出售的时候,商铺不论年限,都要交纳以下几种税费:房地产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印花税:房屋产价的0.05%。
3、土地增值税: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每年加计5%)-有关税金]适用税率。不能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转让收入-转让收入90%)30%。
4、个人所得税:据实征收为(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20%,核定征收为转让收入7.5%20%。
转让收入-房产原值-合理费用相当于个人净收入。
5、营业税及附加税:可提供上手购房发票的,为(转让收入-上手发票价)5.5%。不能提供上手发票的,为转让收入5.5%;税费为差额的5.56%。
6、土地出让金:商业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5%计收;商业路线价区段路的商业临街宗地,加收路线价的10%;办公用途用房按其网格点基准地价的30%计收。
7、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本次征收土地出让金价款的3%征收。
二、二手门面房的交易税费怎么算
因为一手商铺很多在开盘时即被预定,因此很多人选择购买二手门面,二手门面只要对方产权清晰就没问题,且一般来说二手门面周边客流更成熟。但如果贷款的话,二手门面也属于商业地产,因此相对住宅来说首付要高一些,最少要五成或以上。最重要的是二手门面涉及到交易税费,需要按以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增值税:非住宅类房产缴纳税率5.55%,由卖方缴纳。
(2)个人所得税:非住宅类房产缴纳个人所得税为税率交易总额1%或两次交易差的20%,由卖方缴纳。
(3)印花税:税率1%,买卖双方各半,不过至今国家暂免征收。
(4)契税:非普通住宅或者是非住宅则缴纳交易总额的3%,由买方缴纳。
(5)测绘费:1.36元/平米,总额=1.36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6)二手房交易手续费总额:非住宅10元/平米*实际测绘面积。
(7)登记费:工本费80元,共有权证:20元。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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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金穗源商学院 张健
一、尾盘销售清算计算及纳税期限
(一)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确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根据文件规定,清算后尾房销售或转让时,扣除项目金额=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当期销售面积。
(二)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及申报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尾房销售时填报《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
二、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关于清算后尾盘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以国税发[2006]187号为主导,按清算时“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计算;另一种是以大连、广西、湖北等政策为代表,即尾盘销售可申请二次清算。诚然,清算方法不同,造成的土地增值税缴纳税金也不一样。
【案例】
金穗源房地产公司2023年开发20万平米商业楼,2023年工程全部竣工,截止到2023年6月共销售19万平米,销售收入为133000万,符合清算条件,清算时开发成本是62400万。另有500万成本没有取得合法票据,清算后取得。清算后该房地产公司又将余下1万平米房屋分2次销售,2023年5月销售4000平米,销售收入为2760万,2023年7月销售6000平米,销售收入为4080万,计算该单位清算时、清算后各应该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忽略税金及附加)
(一)完工清算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①按照政策规定,案例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清算时房屋销售率达到95%,符合清算条件,则土地增值税计算:
清算时应缴土地增值税:
1.清算时收入=133000万元
2.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额=62400×95%×130%=77064(万元)
3.增值额=133000-77064=55936(万元)
4.增值率=55936÷77064=72.58%
适用于第二档税率
5.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5936×40%-77064×5%=22374.4-3853.2=18521.2(万元)
②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应纳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计算过程如下:
1.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77064÷190000=0.4056(万元/平米)
2.2023年5月扣除项目总额=0.4056×4000=1622.4(万元)
3.2023年5月增值率=(2760-1622.4)÷1622.4=1137.6÷1622.4=70.12%
4.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37.6×40%-1622.4×5%=455.04-81.12=373.92(万元)
5.2023年7月扣除项目总额=0.4056×6000=2433.6(万元)
6.2023年7月增值率=(4080-2433.6)÷2433.6=1646.4÷2433.6=67.65%
7.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46.4×40%-2433.6×5%=658.56-121.68=536.88(万元)
(二)二次清算的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算
①清算时,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同上。
②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应纳税额: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7]200号)
在清算期间和清算后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发生成本、费用处理:
在“清算工作结束”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于每年12月份调整清算结论:
a.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b.纳税人取得清算时尚未取得的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c.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可以调整清算结论的其他情况。
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44号)
关于房地产项目销售85%进行清算后再发生成本费用的,其成本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房地产项目销售尚未结束前已清算,其后继续发生收支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成本和费用的,可在项目销售结束之后据实进行重新调整。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3.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地税发[2013]44号、2023年3月20日、本文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二次清算问题
纳税人达到清算条件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继续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支出,可申请二次清算,但必须是所有成本、费用均已全部发生完毕。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扣除项目金额并调整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二次清算后,纳税人不得再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案例中调整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算:
1.销售收入=133000+2760+4080=139840(万元)
2.开发成本=62400+500=62900(万元)
3.扣除项目总额=62900×130%=81770(万元)
4.增值率=(139840-81770)÷81770=58070÷81770=71.02%
5.调整后应缴纳土地增值税=58070×40%-81770×5%=19139.5(万元)
至此,两种方法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数额差异为=(18521.2+373.92+536.88)-19139.5=19432-19139.5=292.5(万元)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清算方法不同,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也迥然不同。纳税人务必在确认当地清算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清算,避免由此给企业带来沉重税负。
导读:本文讲述的是关于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有关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学习,小编将预交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
1、一般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11%)*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简易计税方法下:
预交土地增值税=预收款/(1+5%)*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三、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预售期,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数均为当期预收帐款通过除以(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预征计税基础相同,均可以不含增值税的金额计算应缴税额,简洁方便。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针对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的这一问题,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相关的计算公式小编已在文中为打击列举出来了,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详情请关注会计学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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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超率累进税率是超额累进税率的一种。超率累进税率是一种特殊税率形式。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选取课税对象的某一百分比指标为计税起点,将其按百分比高低划分为若干个等级部分,并分别规定每一个等级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1、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项目扣除金额的100%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未超过项目扣除金额的200%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下面,源恒财税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申报纳税时,其计算的增值额为150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解析:根据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1)增值率=(1500/1000)×100%=150%
(2)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1500×50%-1000×15%=600(万元)
土地增值税计算三步法
01 计算增值率
例题中增值额为1500万元,注意这里是增值额哦。
增值额1500万元,扣除项目1000万元,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在《土地增值税》系列丛书中,源恒税务使用大量的案例对土地增值税如何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方法的问题进行解答,书中汇总了从1994年到迄今为止的所有现行政策和优惠政策,通过政策解读、案例、问题解答3个板块,对我们在土地转让、房产转换、合作建房、房地产出租、房地产抵押、代建房等方面遇到的税务问题进行解答,是我们快速、便捷的找到税务上的解决方法,成功运用法律法规这一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是个人、企业经营必备的税务工具书。
02 通过增值率找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增值率=1500万/1000万×100%=150%
本例中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适用第三级次。
03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应纳税额=1500万×50%-1000万×15%=60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政策依据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源恒财税业务介绍
源恒财税二十多年来专业从事房地产企业财务审计、税务审计、税务咨询、纳税评估、财税培训、税务筹划、《税务总监》研究、法规数据库查询、新政策解读及推送、财税高级人才推荐等服务,就企业经营中的实际税收问题展开现场咨询,指导房地产企业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前期税收筹划和事先安排,达到合法预防与管控税务风险的目的。经过26年的税务操作实践与经验积累,帮助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部门监督税收成本风险管理与控制、税款现金流管理和税务争议处理,提早揭示税务风险并及时作出应对与筹划。让纳税人一开始就站在税务巨人的肩膀上,少走弯路,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腾飞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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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增值税征收率(简易计税)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一)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
(二)适用征收率5%特殊情况
主要有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租赁,转让土地使用权,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三)两种特殊情况:
1.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征收率特殊情况
(一)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
1、出租、销售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5、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8、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9、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0、车辆停放服务、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二)一般纳税人可选择3%征收率的有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销售抗癌罕见病药品
1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以上1-11项为销售货物,以下为销售服务。
12、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13、提供城市电影放映服务。
14、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15、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16、提供教育辅助服务。
17、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1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
19、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0、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是可选择)
23、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6、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27、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8、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29、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3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三)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4、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以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纳税人销售旧货。
(四)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预征率
预征率,顾名思义就是“预征”适用的“税率”,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适用扣除率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9%扣除率。
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9%;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 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 超过 20%的,应就其 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2008 年 11 月 1 日起)。
4.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或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一)预征管理
1.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2.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 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 1%。
(二)纳税地点:
1.法人纳税人:房地产坐落地;
2.自然人纳税人:住所地;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居住所在地不一致时,则在房地产坐落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充实自己,才能望得更远。
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或者不征税范围的有()。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销售住房
c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
『正确答案』abd
『答案解析』个人转让经营性房产不属于免税的范围。
下列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纳税人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c纳税人是法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所在地一致时,则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原管辖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纳税是自然人的,当转让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户籍所在地一致时,则在户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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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好。上一次老会计闲谈给大家介绍了“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今天,老会计闲谈继续介绍“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与相关业务的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该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该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职工薪酬的结余。
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
1,支付职工薪酬
1--1,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2,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
贷: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1--3,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4,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1--5,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1--6,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2,计提或分配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对发生的职工薪酬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2--1,生产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2,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3,销售人员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2--4,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职工薪酬,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应交税费
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该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数额,借方登记实际交纳的税费等,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1,应交增值税
1--1,企业采购物资,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原分录红字冲回。
1--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原分录红字冲回。
1--3,企业交纳的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2,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2--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2,交纳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3,应交所得税
3--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2,交纳的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土地增值税
4--1,企业计算应交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5--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6--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6--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7,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
7--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7--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该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付利息、应交税费、长期应付款等经营活动以外的其他各项应付、暂收的款项。
该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项目和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明细核算。
该科目为负债类科目,贷方登记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方登记偿还或转销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其他应付款账务处理
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
支付的其他各种应付、暂收款项,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好了,这次就介绍到这里,下次再继续介绍其他会计科目的正确使用和账务处理。
再见!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70号公告明确规定: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既然70号明确转让房地产的土增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那么,就应按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所规定的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来依法确认: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增值税销项税额=销售额*9%
例: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时,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27万元,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9万元。
则,(增值税应税)销售额=(227-9)/(1+9%)=200(万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200*9%=18(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27-18=209(万元)
二、部分税局发文是严谨的: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9%)/ (1+9%)”确认。
比如,穂地税函〔2016〕188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按“(含税销售收入+本项目土地价款×11%)/ (1+11%)”确认, 即: 纳税人按规定允许以本项目土地价款扣减销售额而減少的销项税金, 应调增土地增值税清算收入。
按以上数据计算,(227+9*9%)/(1+9%)=209(万元)
三、个别地区做法有待商榷:冲减土地成本。
1、会计处理作主营业务成本冲减,不应作为土增计算中冲减土地成本的参考思路。
借:银行存款 227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8.26(227/1.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4(208.26*9%)
借:主营业务成本 0.74(9/1.09*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0.74
2、财税[2016]43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因有营改增的差额征税,不能简单套用不含增值税收入=含税/税率的一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此款明确的是进项税额,土地价款的扣减在计算上虽等同于进项税额抵扣,但18号公告并未按进项税额处理。在销售额中抵减,不能等同于“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3、70号公告对土增应税收入有明确规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案例中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8万元,是按18号公告的明确规定来计算的。是经抵减计算的销项,已小于账面按“含税销售额/税率”计算的18.74万元。即,土增应税收入所不含的销项税额,已剔除0.74万元。
账面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208.26万元,增值税销售额200万元,土增税应税收入209万元。
土增税应税收入209=账面收入208.26+销项税额抵减0.74=(全部价款+价外费用)227-增值税销项税额18
4、冲减土地成本的做法,没有税法上相关规定的明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土地价款的扣除,土增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为地价款和有关费用,营改增之后并未见相关文件予以修订。
5、财税[2016]43号、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已有明确规定,如仍作冲减土地成本处理,不仅减少纳税人土地价款的加计扣除,损害纳税人利益,更是无法按43号、70号规定精神来有效衔接并落实。
文章来源:税白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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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增值税税率思维导图来了,马上打印出来学习!
01
小规模3%降至1%政策延长
增值税税率表也随之更新
百望官网(准官方)消息:
文字版本:1、自2023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控盘版和税务ukey版均已升级并提供下载:
升级说明
02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注:对税率相同的项目,使用带箭头实线与税率链接。对于内容相似的项目,使用无箭头的虚线链接。
(图片来源:公众号思维导图学税法)
03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04
以下13%货物
易于农产品等9%货物相混淆
1、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
2、各种蔬菜罐头。
3、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4、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
5、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6、中成药。
7、锯材,竹笋罐头。
8、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
9、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
10、各种蛋类的罐头。
11、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
12、洗净毛、洗净绒。
13、饲料添加剂。
14、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
15、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
05
增值税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见附件)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3、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税〔2016〕68号、财税〔2016〕36号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4、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财税〔2016〕47号 )
5、以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财税〔2016〕47号 )
6、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财税〔2016〕47号 )
7、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含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财税〔2016〕47号 ,财税〔2016〕68号)
8、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财税〔2016〕47号 )
9、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财税〔2016〕47号 )
(二)3%征收率
1、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6、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7、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8、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9、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10、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11、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2、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1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1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16、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含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财税〔2016〕36号附件2,财税〔2016〕140号)
17、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财税〔2016〕36号附件2)
18、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财税〔2016〕36号附件2)
19、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财税〔2016〕36号附件2)
20、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及其各分支机构提供涉农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39号)
21、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财税〔2016〕46号 )
22、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财税〔2016〕46号)
2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财税〔2016〕68号)
24、提供教育辅助服务。(财税〔2016〕140号)
25、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财税〔2016〕140号)
26、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财税〔2016〕140号)
27、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8、以清包工方式提供、为甲供工程提供的、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财税〔2016〕36号附件2)
29、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总局公告2023年11号)
3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1、销售自产、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
32、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33、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47号)
34、自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8〕97号)
35、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17号)
36、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财税〔2019〕24号)
(三)3%征收率减按2%征收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4、纳税人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5、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6、发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总局公告2023年1号 ,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 )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附件2)
(四)减按0.5%征收
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并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0.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五)按照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
(六)应当适用(非可选择)简易计税:
1.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
2.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7〕58号)
3. 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
4.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5.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6.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 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我公司为一家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现准备将2023年3月份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请问此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十五条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后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综上,你公司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既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0%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按照财税[2016]4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简易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编者按:“预提费用”一般而言常见于企业所得税领域。日前,一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引发关注,其中税务机关认定企业的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调增了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本文即从此出发,从税法原理角度讨论土地增值税领域“预提费用”的扣除问题,以期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权利。
一、实案引入:预提费用不允许扣除,土增税清算补缴超十亿
(一)未实际发生的预提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
近日,一则《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引人关注。北京市某税务局某税务所对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的项目资料予以清算审核,因无法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联系,在其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告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写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大厦项目拆迁成本”中,有“未实际发生的计提费用620,893,801.85元”。该约六亿二千万元的费用,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金额。由于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记载的内容较少,因此难以判断该费用的性质、发生原因。
此外,《意见书》认定,“该项目清算应缴税款1,084,055,335.41元”。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前期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仅78,000,647.00元,还需补缴1,006,054,688.41元。需补缴的税款超过了十亿元。
(二)补缴数额巨大,公告送达暗藏偷税风险
该《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意见书》记载的内容并不多。之所以引起关注,是由于该企业被认定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的预提费用、该企业最终在清算时需要补缴的税款金额均系天文数字。其清算时补缴税款数额巨大,原因较多,例如其可能系竣工后整体销售、转让,或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项目,但由于超过六亿二千万元的预提费用未能扣除,导致其土地增值额剧增;同时,由于扣除项目金额和土地增值额属“此消彼长”的关系,其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可能会相应提高,从而使得企业承担的土增税剧增。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系税务机关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意见书》。由于该《意见书》规定企业接收意见书后,须在3日内报送相关意见和资料,因此企业可能采取拒不接收、迫使税务机关采用公告送达之方式。这样做虽然变相延长了企业接收《意见书》的时间,但如果超过公示期3个月以及税务机关限定的3日期限,则可能会构成“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之偷税行为,不但按日计征滞纳金,还可能面临罚款。
(三)争议小结:土地增值税领域预提费用能否扣除?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必然具有大量的“预提费用”,按照会计准则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支出在当期预先列支,只是尚未实际予以支出,未取得合规的发票等税收凭证,导致在税务上存在争议。同时,土地增值税领域对于预提费用问题的规定过少,相关规则稍显模糊,口径卡的过严,不利于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基于此,本文首先从会计、税法关于预提费用计提的一般原理出发,讨论在土地增值税领域的相关风险与对策。
二、预提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计提原理分析
(一)预提费用的性质及其会计、税务处理
预提费用在目前的会计准则中已被删去,但预提的现象长期存在。所谓“预提费用”,指的是企业依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权利义务已经发生,只是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在当期计提。自法律的视角来看,这种做法无疑是合理的,因为虽然交易双方并未实际履约,价款尚未支付,但基于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然在双方之间确立了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所谓预提费用,本质上是在会计上对企业的一项债务予以确认,计入企业当期的负债。随着2006年会计准则取消“预提费用”科目以后,相关费用按照其性质,计入“应付利息”和“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
不过,会计制度上预提性质的费用,比如应付利息等,可以在当期计提,并不意味着税法领域也能如此。目前来看,只有企业所得税领域与会计制度靠的较近,允许一部分预提性质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则一概不许扣除。
显然,由于房地产企业项目大、负债高,其账面多有大量应付账款。如果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尚未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等凭证,部分预提费用其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扣除,但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不能扣除,对企业而言,加重了其负担。
(二)纳税人“合理计提、必然发生”的支出应当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有相似之处,即都需要扣除相应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了四项与土地取得、开发有关的扣除项目。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承认了“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视角来看,预提性质的费用也算是一项在当期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过,对于税法而言,需要兼顾税务监管的效率问题。因此,目前税法一般不允许预提费用在税前扣除,除非税法另有规定,比如:企业年末预提的职工薪酬费用、银行借款利息费用可以全额扣除;等等。
这些可以予以预提的项目,其特点主要在于相关的费用明确、固定,义务和责任清晰,如无意外必然会发生。例如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32条的规定中,明确如下情形可以预提:(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资料证明业务真实,可以预提合同总金额的10%;(2)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公共配套设施,可以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这些“合理计提、必然发生”的支出对于纳税人而言,不过是金钱支付的时间有所差异罢了,并不影响纳税人整体的资产负债状况,对于税务机关的监管而言,也不会带来过重的负担。
在土地增值税领域,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义务发生时,企业并不一定完全结清其所有款项,可能尚有负债、应付账款没有结清,未取得相应的票据。但目前,尚不允许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预提费用进行扣除,也没有清算完成后允许追补扣除的制度,对企业而言负担过重。但是比照企业所得税来看,即使允许扣除,并没有技术上、监管上的困难。
当然,基于税收监管的考虑,为了维护国家税收收入不受损失,纳税人在扣除时,不但要提供佐证业务真实性的资料,还要提供合规、合法的税收扣除凭证。但特定情形下如果一项预提性质的费用满足“合理计提、必然发生”,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没有实际支出或取得发票,允许企业扣除部分,尽可能维护纳税人的合理权益。
(三)预提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不宜扣除
不过,预提性质的费用存在不确定性。对于税金、利息支出、租金支出等项目,其最终实际支付的数额可以确定;但是有些费用虽然预提,但是否支出、支出多少并不确定,例如企业销售商品计提的售后服务费。
基于税收监管、国库利益的考虑,如果一项预提性质的费用将来未必会发生,则不宜税前扣除。因其是否最终实现并不确定,以避免企业可能利用预提费用虚增成本偷逃税款,或者长期占用国家税款,给财政收入带来负面影响。
(四)小结
本文认为,在土地增值税领域,对于企业预提性质的费用中,有足够资料佐证与经营相关、业务真实、支付的款项确定的部分,虽然可能未实际支付并取得发票,亦应当予以扣除。只有在预提的费用将来是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时,以实际发生之时扣除为宜。
三、法理分析:预提费用的土地增值税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完全依凭形式上的发票、凭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1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根据该规定,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算时,计算扣除项目完全依据形式上的税收凭证,否则不能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审核扣除项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二)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因此,按照目前的规定,包括预提费用在内,只要未取得相应的发票、凭证,均不得在清算时列入扣除项目。其规定的口径之窄,实际上比“收付实现制”还要严苛。
(二)现有规定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口径过窄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时间长、跨度大、流水高的特点。因此,在房地产企业开发时,必然存在大量的预提性质的费用,例如租金、利息等。在拆迁补偿的情况下,账面可能存在巨额的应付款项尚未支付给被征收人。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清算时间节点是固定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只要发生了满足清算条件的情形,就有义务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此时,企业尚未实际支付、未取得发票的预提费用,就无法列入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按照国税发[2009]91号文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审查扣除项目时,既要关注支出是否是真实发生的,又要关注是否取得了合规合法的凭证。且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
(三)扣除项目口径过窄,不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有四项,即(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未明确规定严格依据相关凭证才能予以扣除。且前文已述,如果属于企业合理计提、必然支出的费用,那么其已经固定化,只是实现的时间不同。因此,本文认为,随着土地增值税的进一步发展、更改,应当比照企业所得税,认定部分预提费用可以扣除。例如:
(1)支付给银行、金融机构的利息;
(2)出包工程虽然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但是资料证明业务真实;
(3)与政府协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公共配套设施;
(4)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
四、预提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及防范
(一)预提费用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会计准则预提费用,但可能引起税务上的风险。过去,实务多聚焦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但目前来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方面,也存在相应的风险:
1、预提费用未及时实现,清算时不得列入扣除项目;
2、预提费用在清算时实现,但是没有取得合规的发票等凭证,不能列入扣除项目;
3、预提费用的发生跨度长,导致企业未能妥善保管相关合同等资料,清算时无法证明支出的真实性;
4、取得的发票、凭证不合规,与合同、货物、支付款项等材料未能一一对应。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合规建议
1、加强业务资料管理,及时取得相关凭证
由于一项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有的分期开发,环节众多。尤其存在大量预提费用等。如果企业内部资料管理不完善,票据、凭据管理不善,导致后期清算阶段发现部分成本、费用的票据遗失或者不合规,将导致成本费用调减。
2、与税务机关加强联系,防范逃税风险
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规模大,与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紧密。如果出现税务机关无法联系企业,以公告送达的方法送达文书,企业应当把握住送达的期限,及时与税务机关联系,避免构成偷税面临罚款和滞纳金,重则构成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计算。
我们都知道土增税的计算套路其实不复杂,大家可以回忆一下,顺序是这样的:①增值额—②增值率—③找税率—④算税额
关键是应税收入的确定和扣除项目的确定有很多的“陷阱”等着你,有哪些算,有哪些不算,税费算不算入扣除等等。
所以,很多时候顺序就变成这样了:①确定收入(思考收入包含哪些?哪些算哪些不算?不含税还是含税?)—②确定扣除金额(思考6项扣除里面包含哪些?哪些算哪些不算?)—③增值额—④增值率—⑤找税率—⑥算税额
计算就变得复杂了。为了能简单的理解,我们只能通过一些例题去理解,背是背不下来的。
我们从简单的开始看起。
例题:
2023年3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新建普通住宅一栋,取得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转让环节可扣除的税金及附加合计54万元。该公司为取得该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税费2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万元,利息支出100万元(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该公司所在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万元。
a.0
b.140.25
c.223.75
d.328.8
解析:
计算套路:①确定收入—②确定扣除金额—③增值额—④增值率—⑤找税率—⑥算税额
1.确定收入
转让不含税收入5000万元
注意陷阱:
(1)问题1:营改增前还是后?
看时间,2023年5月1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是含税的,“营改增后是不含税的”
(2)问题2:含税还是不含税?
如果是“营改增”后不含税就直接算,如果是含税呢?要换算成不含税收入。简易计税税率是5%,一般计税是9%。如果这个5000万是含税的,则收入为:
5000÷(1+5%)=4761.9或者5000÷(1+9%)=4587.16万元
(3)问题3:干扰项多不多?
如果收入有很多干扰项,就要判断出有哪些是需要征土增税的特殊情况和哪些是不需要征土增税的特殊情况。
需要征土增税的3种特殊情况:
①房子抵押(以房抵债、抵款)这种情况是最多的。
②房屋交换(包括置换之类,不包括个人交换)
③非公益性赠与
不需要征土增税的4种特殊情况:
①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重组、改制、合并、分立,这可以理解为说是换个公司名,也是无收入)
②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③房地产赠予(赠与直系亲属、赡养人、公益捐赠也是无收入)
④个人互换自有居住房地产(换而不是买卖,也是无收入。但企事业单位单位互换房地产可是要交的)
2.确定扣除成本
6项扣除项目逐项罗列
(1)土地成本
从国家拿叫土地出让金,从其他企事业单位拿叫地价,金额看转让合同。
问题来了,题目里“该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税费2000万元”
税费含哪些税费?包括:契税、拍地佣金、土地登记费、土地收储评估费等等。其实土地成本含不含税费,还是有争议的,因为收入是不含税费的,而成本含税费,有失公允。而且,各地执行标准也不一,有些税费这个省可以扣,有些税费那个省不可以扣。当然有争议的地方,题目一般不会出这么复杂。
(2)房地产开发成本
这个题目给出来了1000万元。
如果没给出,我们还要想想6项成本包括哪些?
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②前期工程费
③建筑安装工程费
④基础设施费
⑤公共配套费
⑥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简单的就是:
(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复杂一点就是银行贷款利息可扣:
(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10%+利息
因为题目里该公司所在地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比例为5%。(没有我们就按最高10%算)
(2000+1000)×5%+100=250万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主要是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如果是销售旧房,印花税也可算进去,当然题目不会怎么复杂。
54万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其实是一个加计扣除的优惠)
(土地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20%
(2000+1000)×20%=600万
总共的扣除成本
2000+1000+250+54+600=3904万元
注意:
出售旧房的情况,成本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3)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3.计算增值额
收入-成本
5000-3904=1096
4.计算增值率
增值额÷成本
1096÷3904×100%=28.07%
5.确定税率
看表
低于50%,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系数是0
计算税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合计*速算扣除数
1096×30%+3904×0=328.8万元
至此,一道土增税题目才真正做完。但题目是题目,真正实操的时候,土增税其实更复杂,比如,竣工时间怎么算?面积怎么算,建筑面积、可出售面积、还是占地面积,以什么为准来算?精装修和毛坯怎么区别?公共配套费怎么核实,地下人防、自行车库、物业用房、架空层怎么算等等。因为不同的算法会大大影响土增税的结果。我们如果有时间再慢慢研究了。有时间还可以列一列比如土增税实操十问之类的。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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