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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增值税怎么做分录(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抵扣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抵扣增值税怎么做分录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抵扣增值税怎么做分录

【第1篇】抵扣增值税怎么做分录

已抵扣进项税转出分录是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发票在已经认证抵扣的情况下,做进项税抵扣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接下来数豆子为大家分析发票已抵扣进项税转出如何写会计分录。 发票已抵扣进项税转出分录怎么做?

答:借:管理费用(或应付福利费)--福利费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要在进项税转出里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出的分录怎么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

来源:数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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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进口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今天,我的同学跟我说,他去了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做财务主管,那公司的向国外购进很多的农产品,那公司交了很多关税和进口增值税,他看到增值税申报了十多万的增值税。他对此产生疑问。他打电话咨询深圳税务局,公司交了很多关税、进口增值税,进口增值税能抵扣销项税额? 【深圳市税务局】您咨询的问题: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怎么抵扣?

现答复如下:

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的抵扣和退税主体明确,自2023年2月1日起,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直接推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只需在综合服务平台上对查询到的单抬头海关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用途确认后,即可办理后续增值税纳税申报。

企业进口货物需要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代收,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简称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以作为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抵扣增值税。但是具体能不能抵扣,还要看业务的实质,如果企业进口货物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则进口增值税不得抵税;除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其他均可以抵扣增值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企业需要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销项税额扣除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即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

企业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属于有效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所以凭证没有问题,主要看企业进口货物的用途。

如果企业进口相关商品、劳务、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销项税额为0,进项税额再抵扣三:相当于国家承担了税款)、集体福利或则个人销售(企业属于最终消费者,需要承担以上环节的增值税)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则进口增值税不得抵扣。如果企业账务上已经抵扣认证,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第3篇】增值税抵扣附加税费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附加税费计算

文/段文涛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此前,先是在个别领域试行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在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但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

从2023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建立留抵退税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留抵退税概述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计税原理: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实务中,增值税征管制度(包括纳税申报表)规定: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

同是基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征管制度规定: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该合计应抵扣税额即为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该实际抵扣税额后,其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应纳税额,需要由纳税人缴纳。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则以当期销项税额为限(相等),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当期应纳税额为零;再以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减去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其余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即下期“上期留抵税额”),继而结转至下期在计算“合计应抵扣税额”时继续抵扣。如此逐期延续,直至某一纳税期的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为止。

以上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产生的原因以及计算过程。

时至2023年3月,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39号联合公告规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应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这一条件中'连续六个月'不可重复计算),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允许扣除留抵退税

依照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7%(5%、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和2%的标准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在市区的纳税人而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已缴增值税税额12%的比例。

此前,为配合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定“部分行业实施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鉴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并未限定只适用某一时期或某个行业,因此,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而,本次39号联合公告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涉及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而且,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来看,该项政策以后将长期存在。

然,对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甚至问道: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的意思,需结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关系,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退还留抵税额对缴纳附加税费的影响

如前所述,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比如往后5个月)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一纳税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才需以差额部分(即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征)依据计算缴纳

而如果此时申请退还了留抵税额,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当后期(比如此后第2个月)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合计应抵扣税额,其差额部分除了成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缴纳外,还需据此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相当于将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这部分应纳税额(退还的留抵税额)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就一度被称为是因取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所支付的“退税费用”。

例1:某市闻涛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10万元(因不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不考虑退税问题),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相应同为11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13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11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13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13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130万元=2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2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0万元×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例2: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70万元=8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万元、教育费附加2.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万元×7%=5.6万元

教育费附加:80万元×3%=2.4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万元×2%=1.6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中扣除退税的效应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3年7月份就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怎么理解“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句话的意思呢?现以与例2增值税数据相同的例3来释义。

例3: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同时,由于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的增值税80万元,按一般情形就还应以此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规定,允许该公司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从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80万元)中扣除,该公司则只需以20万元(80-60)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6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80-6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60)×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从例1、例2和例3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金额可见:

1. 例1中的纳税人不涉及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在11月份应缴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2. 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政策,例2中的纳税人在10月份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以后,在11月份要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2万元(9.6-2.4),相当于额外支出了退还的60万元留抵税额12%的款项。

3. 而根据相关配套政策,例3中的纳税人在11月份仍只需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持平。

综上,财税〔2018〕80号文件关于“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与“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企业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堪称完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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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费用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并非企业取得的所有发票都属于费用类发票,这些发票本身也不会被直接分类为费用类发票。企业的发票之所以会被归为费用类,主要和购买货物、服务等的具体用途分类有关。

以端午节为例,企业如果在端午节前夕购入了一批粽子,如果企业将这批粽子作为职工福利那么这项支出就属于费用,如果企业将其用于转售销售那么这项支出就属于成本。

企业的借款利息也是同样的,如果企业属于资本化,那么这笔利息就变成资产成本;如果企业属于费用化,那么这笔利息就变成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企业在判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该主要看的是支出的用途,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专门的规定,在进行销项税额抵扣时,下列项目是不可以抵扣的:

可以被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是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被用于抵扣的。其中涉及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具体所指的是和上述项目有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不能被用于抵扣销项税额。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企业购进货物,相关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企业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中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企业拥有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企业不动产在建工程中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其中不动产在建工程包含的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装饰的不动产。

企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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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利息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现在我们的生活已经变得好很多了,家庭的存款也是越来越多了。毕竟,大家感觉把钱放到银行才是最靠谱的事!

但是,对于存款涉及的税费,大家了解多少?我们存款到底需要缴纳个税吗?我们从银行获得利息时,需要缴纳税吗?对于这些问题,你是不是也曾经困惑不已!

2023年存款利息需要交税吗?

2023年存款利息不需要交税。这里的税既包括增值税也包括个税。

当然,不是说我们取得的利息所得,不需要缴纳个税,而是从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2008年10月9日之前,储蓄存款利息也是需要缴纳个税的。

具体来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税。

另外,我们的存款利息也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也就是说我们从银行获得利息,银行不需要把增值税提前扣下。

贷款利息费用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和存款利息的涉税问题一起考虑。既然存款利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贷款利息费用自然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也就是说存款和贷款部分的增值税没有形成闭环。增值税的链条没有形成,到了贷款费用那里自然没有增值税可以抵扣。

具体来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这里我就不赘述了!

这里我们也需要注意一点,企业在获得贷款时,向贷款方支付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虽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但是,如果企业是通过第三方的帮助获得贷款,那么企业向第三方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的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这里可以说,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一个地方!

参考资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6篇】土地款抵扣增值税

在最近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笔者发现,有许多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对于土地增值税核算方法十分陌生,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额。这对纳税人来说,严重影响了纳税人申报质量,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税收风险;同时,对税务机关来说,也造成管理上的漏洞,不利于纳税人公平竞争,不能给纳税人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此,笔者对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土地增值税新政进行了归类整理,用5个案例,从不同角度、全方位来解析土地增值税核算方法,供读者参考。

一、纳税人能提供发票,但不能确认评估价格

案例1:a公司系某市非房地产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5月,转让一处2023年5月购入的仓库,取得转让总收入800万元,其外购时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380万元,但是现在不能确认评估价格。那么,a公司上述业务需要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根据目前税法相关规定,a公司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如下。

(一)增值税

分析: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以下简称43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同时,《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因此,a公司转让该仓库应纳增值税为20万元[(800-380)÷1.05×5%],转让仓库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780万元(800-20)。

(二)印花税=800×5÷1000×50%=2(万元)。

分析: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0×(7%+3%+1.5%)×50%=1.15(万元)。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2+1.15+380×(1+5×5%)=478.15(万元)。

分析: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是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增值额=780-478.15=301.85(万元)。

增值率=301.85÷478.15×100%=63%。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1.85×40%-478.15×5%=96.8325(万元)。

分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发土地

案例2:b公司系某县房地产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1月开始,购买一宗土地,开发某住宅小区,支付地价款80万元,缴纳契税3.2万元。同时,在建设过程中还支付工程款124万元,增值税10万元。2023年5月竣工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售房款472.5万元。已知b公司开发此小区发生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20万元,发生借款利息费用30万元(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能准确按项目分摊)。那么,b公司开发此小区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相关规定,b公司土地增值税核算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472.5÷1.05×5%=22.5(万元)。

分析: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二)印花税=472.5×5÷10000×50%=0.118125(万元)。

分析: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因此,b公司缴纳的印花税不像以前那样在管理费用中核算,属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和其他扣除项目一并扣除。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2.5×(5%+3%+1.5%)×50%=1.06875(万元)。

(四)土地成本=80+3.2=83.2(万元)。

分析: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以下简称220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五)开发成本=124+10=134(万元)。

分析:根据43号文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六)开发费用=30+(83.2+134)×5%=40.86(万元)。

(七)加计扣除=(83.2+134)×20%=43.44(万元)。

(八)扣除项目合计=0.118125+1.06875+83.2+134+40.86+43.44=302.686875(万元)。

(九)增值率=(472.5-22.5-302.686875)÷302.686875×100%=49%。

(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472.5-22.5-302.686875)×30%≈44.193938(万元)。

分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三、纳税人取得土地后,未开发直接转让

案例3:c公司系某市房地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购入一宗土地,准备开发房地产,支付地价款2000万元,并取得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后由于各种原因,c公司未能开发房地产项目,在购买土地使用权期间,还缴纳了土地闲置费80万元。2023年5月,该公司将该土地转让给某公司,转让价3270万元。那么,c公司转让该土地应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c公司土地增值税核算情况如下。

(一)增值税=3270÷1.09×9%=270(万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70×(7%+3%+1.5%)=31.05(万元)。

(三)印花税=3270×5÷10000=1.635(万元)。

(四)土地成本=2000万元。

分析:根据220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扣除项目合计=31.05+1.635+2000=2032.685(万元)。

(六)增值率=(3270-270-2032.685)÷2032.685×100%=48%。

(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270-270-2032.685)×30%=290.1945(万元)。

四、纳税人同时开发住宅和写字楼

案例4:d公司系某市房地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购入一宗土地,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和写字楼,面积各占50%,共支付土地出让金800万元,缴纳契税32万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开工日期为2023年3月,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2023年12月至2023年5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普通标准住宅开发成本380万元,不包括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0万元;写字楼开发成本700万元,不包括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5万元。分摊到普通标准住宅利息支出40万元,包括逾期贷款罚息4万元;写字楼利息无法准确划分(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比例为10%)。2023年1月全部竣工验收,截至2023年5月,公司将普通标准住宅全部出售,取得含税收入1388万元,其中包括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44万元。2023年5月将写字楼全部对外投资,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写字楼正常对外销售含税价1680万元。那么,d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根据目前税法规定,d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如下。

(一)普通住宅楼土地增值税清算

1.应纳增值税=(1388-44)÷1.05×5%=64(万元)。

分析: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同时,36号文还规定,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64×(7%+3%+1.5%)=7.36(万元)。

3.印花税=(1388-44)×5÷10000=0.672(万元)。

4.土地成本=(800+32)×50%=416(万元)。

5.开发成本=380+10=390(万元)。

分析:根据43号文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同时,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是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6.开发费用=(40-4)+(416+390)×5%=76.3(万元)。

7.加计扣除=(416+390)×20%=161.2(万元)。

8.扣除项目合计=7.36+0.672+416+390+76.3+161.2=1051.532(万元)。

9.增值率=(1388-44-64-1051.532)÷1051.532×100%≈22%。

分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该公司销售普通标准住宅业务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

1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388-44-64-1051.532)×30%=68.5404(万元)。

(二)写字楼土地增值税清算

1.应纳增值税=1680÷1.05×5%=80(万元)。

分析: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80×(7%+3%+1.5%)=9.2(万元)。

3.印花税=1680×5÷10000=0.84(万元)。

4.土地成本=(800+32)×50%=416(万元)。

5.开发成本=700+15=715(万元)。

6.开发费用=(416+715)×10%=113.1(万元)。

7.加计扣除=(416+715)×20%=226.2(万元)。

8.扣除项目合计=9.2+0.84+416+715+113.1+226.2=1480.34(万元)。

9.增值率=(1680-80-1480.34)÷1480.34×100%=8%。

1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680-80-1480.34)×30%=35.898(万元)。

五、纳税人销售住宅并出租

案例5:e公司系某市房地产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购入一宗土地,开始建造普通住宅楼销售,2023年12月份竣工,可供销售建筑面积22000平方米。截至2023年5月,该住宅楼已经销售17600平方米,取得含税销售收入9810万元;其余4400平方米用于对外出租,取得含税租金收入1981万元。同时,在开发过程中,该公司凭发票共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80万元,其中已经销售住宅楼部分应分摊进项税额460万元,出租房产部分应分摊进项税额120万元。另外,该公司已预缴土地增值税500万元。2023年1月至2023年5月,e公司发生下列经济业务:(1)支付政府部门土地使用权价款1800万元;(2)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107.5万元;(3)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2000万元(其中100万元属于未开具发票的质量保证金),耕地占用税80万元,环卫绿化工程费用60万元;(4)发生管理费用450万元,销售费用280万元,利息费用370万元(利息费用虽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但不能准确按项目分摊)。当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利息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的扣除比例为8%。那么,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根据目前税法相关规定,e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情况如下。

(一)销售房地产应纳增值税=[9810-(1800+107.5)×17600÷22000]÷1.09×9%-460=224(万元)。

分析:根据36号文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24×(7%+3%+1.5%)=25.76(万元)。

(三)印花税=9810×5÷10000=4.905(万元)。

(四)土地成本=(1800+107.5)×17600÷22000=1526(万元)。

分析: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五)开发成本=(2000-100+80+60)×17600÷22000=1632(万元)。

分析:根据220号文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六)开发费用=(1526+1632)×8%=252.64(万元)。

(七)加计扣除=(1526+1632)×20%=631.6(万元)。

(八)扣除项目合计=25.76+4.905+1526+1632+252.64+631.6=4072.905(万元)。

(九)增值率=(9810÷1.09-4072.905)÷4072.905×100%=121%。

(十)应缴纳土地增值税=(9810÷1.09-4072.905)×50%-4072.905×15%=1852.61175(万元)。

分析: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十一)应补缴土地增值税=1852.61175-500=1352.61175(万元)。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精神,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我们仍以案例5为例,说明未清算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案例中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为0.231415057万元/平方米(4072.905÷17600)。如果房产出租部分4400平方米以后全部对外销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357.2万元,那么,这部分房产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额为:1018.226251万元(0.231415057×4400),增值额为2061.773749万元(3357.2÷1.09-1018.226251),增值率为202%(2061.773749÷1018.226251),剩余部分房产应纳土地增值税为880.6850616万元(2061.773749×60%-1018.226251×35%)。

作者王海涛,作者单位系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 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不动产; 发生兼用于上述项目的可以抵扣。

(3)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上述项目,还是兼用于上述项目, 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

7、贷款服务中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8、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比例。

(1)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适用于非固定资产类的其他货物。

9、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改增”办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情形的。

(1)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1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8篇】增值税如何抵扣

增值税作为三大税种之一,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无论是作为企业老板还是财务人员都必须弄明白增值税怎么缴?怎么抵扣?不然白白缴了冤枉税,还不知道呢。

增值税抵扣主体: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众所周知,一般纳税人主要适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而抵扣的主体必须是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抵扣的

一般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是国际通行的购进扣税法。相应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就是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如果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案例

比如某一般纳税人某个月销售了不含税价100万元的货物,产生的销项税额为13万元,购进原材料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万元,那么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3-10=3万元。

如果当月购进的原材料比较多,专用发票上的税额为15万元,那么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13-15=-2 万元,即当月不缴纳增值税,而且还可以留下2万元的税额在下一个月再计算。

如果下一个月销售货物产生的销项税为10万元,原材料进的少了,只有5万元,那么下一个月计算应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把2万元继续进行抵扣,应缴纳的增值税=10-5-2=3万元。

下面我们从一个生活的案例继续深入了解增值税抵扣的问题

2023年,服装厂b(以下简称b)向纺织厂a(以下简称a)购买了价值100元的布料,a需要给b开具一张票面价值为11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原材料成本100元,增值税100*13%=13元)。

此刻,对于b而言,需要按照开票金额113元支付给a,并获得一张113元的进项发票,其中13元为进项税(俗称买进来的)

服装厂b拿到这一批布料以后,加工生产成为一批时髦服装,以不含税价格300元卖给商场c,并向c开具票面价值33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300元为收入,300*13%=39元为销项税额)

此刻,对于b而言,他的当期应缴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39-13=26元。这个行为就产生了增值税抵扣。

换个思路,我们可以直接计算增值税部分,比如b买进来是100元,卖出去是300元,中间增值了200元,所以应缴纳:200*13%=26元,结果算出来的金额是一样的。

对于商场c而言,他支付了339元,产生39元进项税额,如果再把衣服以452元的价格卖给消费者(衣服价格为400元,销项税额为400*13%=52元),故商场c应纳税金为:52-39=13元。

所以增值税的税收最终承担者其实是消费者承担,但是收税的时候,税局是从生产商卖到渠道商然后最终销售给终端用户的每一个环节征收,而不是上门去找消费者要。

【第9篇】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

哪些进项税额能抵扣?

答: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哪些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答: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10篇】增值税票如何抵扣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税务将企业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而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的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抵扣有三种方式,第一种凭票抵扣、第二种计算抵扣、第三种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我们分别来说一下这几种抵扣方法

第一种凭票抵扣:可以抵扣的凭证主要有专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这结票据抵扣都是以发票或缴款书上面有注明的金额进行抵扣就可以。

第二种计算抵扣: 购进农产品和通行费的进项税额。这两种票据需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农产品计算主要讲一下一般计算方法,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批发零食农产品未享受免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和大豆的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以9%计算扣除,如果是用于生产适用税率为13%的货物,还可以再加计扣除1%(即按照专票上注明金额的10%计算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取得的专票必须是以适用税率3%开具的专票,以目前小规模纳税人优惠税率1%开具的专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外对于特殊行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一般纳税人)采用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具体计算的方法有四种:生产销售企业有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具体每种方法的计算过程这里不赘述了,想了解的可以s我);对于购进农产品销售的企业通过损耗率来计算扣除税额。

第三种按比例分次抵扣或折算抵扣:按比例颁奖抵扣(主要是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额分两次抵扣)自2023年4月1日就不再执行。折算抵扣方法是对于在购入时用于不可抵扣项目上的不动产,后来改变用途到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上,那么就按不动产净值率来确认未来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同样如果已经用于抵扣的不动产,改变用途,用于不能抵扣的项目,那么同样的用不动产净值率计算进项税客转出金额。

另外一种进项税额抵扣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疫情的原因,针对受到重创的行业,总局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即截止2023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以上是进项税抵扣的各种方法及适用条件,现在你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了解了吗?最后附上一张进项税抵扣的思维导图,希望对你理解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所帮助。

【第11篇】企业买车增值税可以抵扣多少

案例一

王总一直以为公司名义买的汽车可以抵扣增值税,前几天买了一辆汽车,落户在公司名下了,王总把56.5万元购车发票拿到公司会计抵扣13%的增值税,但是会计说目前公司还是小规模纳税人,5月份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4月份的购车发票没法抵扣增值税。

哎!由于不懂财税知识,浪费了6.5万元的增值税!

提醒:

1、增值税的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增值税抵扣的说法。

2、因此公司买车要想抵扣增值税,不要在小规模期间购买,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期间购买的才可以抵扣。

案例二

王总一直以为公司名义买的汽车可以抵扣增值税,前几天买了一辆汽车专门用于当做班车来接送职工上下班,落户在公司名下了,王总把56.5万元购车发票拿到公司会计抵扣13%的增值税,但是会计说专门用于福利的班车没法抵扣增值税。

哎!由于不懂财税知识,浪费了6.5万元的增值税!

提醒:

1、专门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班车,不得抵扣增值税。

2、但是既用于接送职工上下班、又用于生产经营的车辆,允许抵扣增值税,建议企业保存好车辆管理办法规定,以及有适当的日常使用车辆的派车纪录等。

参考一: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参考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参考三: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第12篇】增值税发票抵扣期限

2023年9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进项税如何正确抵扣?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01

6%→免税,3%→免税!

全了!2023年增值税优惠!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以下7种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8、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5日

02

2023年最新最全税率表

1、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9%,6%,0%,都适用于哪些项目?我们具体来看:

2、扣除率

扣除率是指增值税计征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与产品课税金额之间的比例。

一般纳税人凭票抵扣进项税,但是对于购进农产品需要计算抵扣,扣除率有的是9%,有的是10%,我们具体来看: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率。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核定扣除时:

o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o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最终货物税率为9%时扣除率为9%;最终货物税率为13%,扣除率为10%。

o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时,扣除率为9%。

3、征收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采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计算税款时使用征收率,目前增值税征收率一共有4档,0.5%,1%,3%和5%,一般是3%,除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

注意: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4、预征率

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

03

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增值税政策层出不穷,进项税扣除凭证种类又非常繁杂,送你一份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从此进项税抵扣不求人

一、判断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上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会涉及到进项税的抵扣问题。

因为,一般纳税人根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销售额与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增值税,不涉及进项税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为了征管的要求,税局一般要求不得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以防止形成滞留票。但实务中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真的收到了,也没有必要一定退回重开,全部计入成本费用即可。

二、判断扣税凭证是否合法合规

1、抵扣凭证的类型应合法合规

发生增值税交易的我们会收到不同类型的凭证,但其中只有一部分是合法合规的抵扣凭证。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最近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定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通行费等取得合法合规的凭证也可以抵扣进项税,具体的

发票类型包含以下几种:

这里有3个重点需要强调一下:

(1)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2)旅客运输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而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3)现在乘火车多数情况下取得电子客票,报销抵扣需要打印纸质车票,且只能打印一次,一旦遗失,即使有复印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2、抵扣凭证的开具应该规范

抵扣凭证是否开具规范,主要检查以下4点:

(1)是否与真实的交易相符,没有涉及虚开发票;

(2)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专用章齐全(目前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

(4)备注栏完整

关于发票的备注栏,实务中频频出现备注栏缺失导致大额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的情况,会计收到6种发票要注意备注栏信息是否齐全。

到底是哪6种发票?一张导图说清楚。

注意,认证期限有新规定了。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啦,会计们再也不用担心发票过期了~

三、判断是用于可抵扣进项税的项目

会计收到发票,要思考一下它的用途是什么,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几种情形,只有不属于这些项目,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所有情形下图全部涵盖了,一起学习一下吧~

对于以上项目,也要分三种情况考虑:

(1)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全部计入相应成本费用。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普通发票的,在当期直接都计入费用。

(2)在购入当期就不能抵扣,但取得专用发票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例如外购礼品用于员工福利取得专用发票的,为了防止滞留票的产生,需要先认证抵扣,再做进项税转出。

(3)在购入当期进项税已抵扣,后期用于不允许抵扣的项目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四、抵扣实操

完成了前面3步,判断出一项支出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后,接下来就需要进行勾选确认、计算税额、纳税申报等抵扣实操。

1、不同凭证的抵扣方法。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2023年4月1日之后取得;

2)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3)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4)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2、进项税的申报

进项税抵扣的终极目的是落实到申报表上,数据主要填列在附表二的相关行次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等税额填列在规定的行次即可,铁路车票、通行费发票等计算得出的税额填写在“其他” 行次中,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来源:税务大讲堂、财务第一教室、梅松讲税、税务经理人、财务经理人。

【第13篇】作为税款抵扣凭证的增值税

增值税抵扣凭证大全!收藏学习!

企业之间发生业务往来时,购买方通常会向销售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可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那么,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还有哪些票据凭证可以进行抵扣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6.桥、闸通行费发票

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7.旅客运输凭证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温馨提醒:

因此,不是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取得以上七类票据凭证时,也要记得办理申报抵扣哦!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14篇】2023年增值税抵扣规定

三个案例:取得的这份专票三流存在不一致,竟然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1

案例一

建筑集团企业乙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团企业乙授权旗下的子公司丙进行施工建设,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款项也结算到丙公司对公账户。

截止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已经取得了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亿元,税额5400万元。

请问:

三流中合同流跟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5400万元的增值税甲方能否允许抵扣?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

案例二

公司业务员出差取得一份开具给所在公司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6360元,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业务员来通过个人卡刷卡支付。

请问: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

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3

案例三

某分公司购进一批商品,取得专用发票,由于分公司资金问题,由总公司来统一付款。

请问:

资金流跟发票流不一致了,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复

可以抵扣。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参考二

2023年12月27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问题解答二(综合管理类)》:

在确保业务真实的前提下,因行业或企业资金监管制度规定,发生“付款方与受

票方不一致”情形的,原则上可以抵扣,但需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郝老师说会计)

【第15篇】增值税专票抵扣联

我刚刚取得的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都被我弄丢了,这个该怎么处理啊?

如果您也遇到这种情况呢?不用着急,如果你同时丢失了抵扣联和发票联,那么赶紧联系一下开票方,让对方复印一下记账联,然后加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作为抵扣凭证和记账凭证。

不过还是建议大家尽量避免此类丢失时间,如果可以使用电子发票也可以尽量去使用电子发票,实现无纸化

以下几个方面问题可以私信:

1、高管、企业股东、高薪员工、销售提成、年终奖金的个税优化;

2、公户提现、无票支出多,缺进项票导致利润虚高;

3、因为社保入税,导致企业替员工缴纳的部分过高,人力成本高;

4、企业外部劳务人员、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群演、顾问、专家、网红、主播等)、临时员工的薪资发放;

5、返佣费、居间费;

6、自然人代开,个体户核定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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