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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增值税免征(11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残疾人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残疾人增值税免征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残疾人增值税免征

【第1篇】残疾人增值税免征

对于很多国家来说,身有残疾者都会或多或少受到一些优待。不少企业都会对相关人员有所优待。那么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下面就和我们钇财税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公司法人是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创业扶持,最高2万元;租赁场地方面可再享受场地租赁费扶持,最高2万元;

3、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可享受1万元扶持;场地租赁费用方面可享受1万元的扶持;

4、进入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或由街道(乡镇)、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个体经营或便民服务的残疾人,按照最高不超过5千元的标准享受扶持。另外,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5、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6、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7、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增值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8、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9、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10、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70号):

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3:

第—条(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沪财发〔2017]1号):

一、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劳动所得,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期限继续延长三年,即:

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可享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劳动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至每年减征5640元。对同一个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上述劳动所得,其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总额不超过5640元。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看完上文内容您了解了吗?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钇财税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2篇】对安置残疾人单位增值税政策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

二、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如何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

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2.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四、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何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五、安置残疾人的单位能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

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六、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日期应怎样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规定: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七、什么企业不能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

【第3篇】申请残疾人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为了鼓励企业招用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国家先后出台了许多税收政策,给予企业扶持,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符合条件的企业既可以即征即退,又可以加计扣除。接下来几天,咱们就逐一梳理一下: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根据财税(2016)52号文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这要注意,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安置残疾人人数占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数不低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安置残疾人数不低于5人(含5人)。

2,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每一位残疾人缴纳社保。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工资,且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注意不是现金支付

注意:1,不得跨年度结转,只能当年度结转。例如,a企业2023年安置残疾人10人,符合即征即退所有条件,按照a企业所在区县规定,每个纳税人可以限额即征即退1万元,故该企业每月即征即退10万元,如果2023年1月销售生产货物缴纳增值税7万元,当期该纳税人可即征即退增值税7万元,另可扣除的3万元(10-7)可以在2023年度以后的月份计算扣除,但是不能结转到2023年度。

2,文化体育服务,娱乐服务,销售直接外购货物(包括批发零售)及销售委托加工货物取得的收入,不能享受即征即退。只有生产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方劳务,及提供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上述文化体育服务、娱乐服务),才能享受。所以,取得不同类型收入的单位必须分别核算,如不能分别核算,不能享受该即征即退政策。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33号,在计算扣除限额的时候,安置残疾人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次月开始算;但是,残疾人减少是从减少当月计算。

【第4篇】安置残疾人福利企业增值税计算

残疾人的安置是社会需要重视的一个大问题,关于那些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我们也要制定一系列征税法案。我们要在记账和实际安置中考虑好残疾人的具体征税数额,除此之外,政府对残疾人安置单位每年缴纳的税额应该不超过3.5万元。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缴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兼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5篇】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什么?哪些范围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税优惠政策呢?退税比例是多少呢?不要担心,与其独自思考,不如跟着网校来学习,只要3分钟,教您如何看懂增值税退税相关程序。

一、增值税即征即退定义

指税务机关对按规定缴纳的税款,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范围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八)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三、退税比例

(一)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财税﹝2016﹞52号)文件的规定,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规定。假设重庆2016最低工资标准为1500人/月,可退税标准为1500*4=6000元,全年为6000*12=72000元,大于2023年前规定的35000人/年残疾人退税标准37000人/年。

ps: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该纳税人信用级别为b级(含b级)以上。

(二)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缴纳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可销售增值税即征即退。假如x企业当月销售xx系统500万,进项税额20万,应退税额是多少呢?

软件销售增值税额=500/(1+17%)*17%-20=52.64万

软件销售即征即退增值税额=52.64-500/(1+17%)*3%=39.81万。

ps:

享受退税的软件销售,软件需至税务局备案,备案所需材料如下:

1.《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证书》

2.软件测试报告

(三)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已进行资格备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纳税人应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按照政策的规定,资源综合利用设置的四档退税比例分别为100%、70%、50%、30%,如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废油;利用废渣资源生产的微晶玻璃、u型玻璃等,详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项目》。

ps:

1.公司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为非“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如果做的是危险废物利用,必须取得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验许可证》,而该危险废物的利用在许可经验范围内;

5.资料必须齐全。

6.不符合规定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不满足了,从次月起就不能再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7.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算起,三年内不等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8.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六)水力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ps:优惠政策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

(七)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八)管道运输服务增值税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虚假退税需要承担的后果

(一)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二)纳税人享受核准类或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的,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应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残疾军人证等手段骗取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按本通知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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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残疾人增值税

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了更好地方便残疾人创业、就业,小编整理了残疾人创业、就业以及企业招录残疾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残疾人个人

【优惠内容】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发布,2023年第31号修改)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

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优惠内容】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享受条件】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就业的残疾人

【优惠内容】

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2.残疾人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享受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优惠内容】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享受条件】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一条

【第7篇】招用残疾人增值税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

通知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按省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主要包括: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同时,纳税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李丽辉、吴秋余)

【第8篇】一级残疾人优惠政策增值税

残疾人证作为认定残疾人及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随着党和政府各项惠残政策越来越多,特别是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证的作用更显得尤为重要。

那么,残疾人证究竟有哪9个优惠政策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详细说说。

1

残疾人出行

盲人、一级残疾人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渡船等。残疾人搭乘汽车、火车、轮船、飞机,优先购票,并免费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公共停车场所免收残疾人车辆停放费。有关部门和行人应当为残疾人车辆通行提供方便。

2

残疾人就业

1、盲人申办按摩所时,经市残疾人就业办批准后,有关部门应履行并简化相应审批手续。

2、地税局对残疾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安置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3.5万元。

残疾人员个人劳务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员所得,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员可减征所得的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3、国税局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批发零售等商业经营的,不享受次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增值税由税务机关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定额退还,实行即征即退的方式,每位残疾人人员每年可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3.5万元。

4、人社局在指标分配、人员调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照顾。

3

残疾证免费游玩景区

残疾人免费参观: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公共图书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公园、动物园、风景名胜区等场所。但举办体育比赛、大型商业性活动时除外。

北京 奥林匹克公园、故宫博物院、天坛公园、北京颐和园、八达岭长城、恭王府、圆明园遗址公园、北海公园

上海 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

黑龙江 漠河北极村旅游区

吉林 长白山景区

四川 成都青城山-都江堰旅游景区、乐山峨眉山景区、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景区、广元市剑门蜀道剑门关旅游区

广东 深圳华侨城旅游度假区、广州白云山风景区

江苏 苏州园林(拙政园-留园-虎丘)、三国水浒城景区、无锡灵山大佛景区、南京市夫子庙-秦淮风光带景区、 扬州瘦西湖风景区、苏州常熟沙家浜-虞山尚湖旅游区

浙江 杭州西湖风景区

安徽 黄山市黄山风景区、阜阳八里河风景区

福建 厦门鼓浪屿风景名胜区、南平武夷山风景名胜区、福建土楼(永定·南靖)、旅游景区、宁德屏南(白水洋·鸳鸯溪)旅游景区

广西 桂林漓江风景区

云南 昆明石林风景区、丽江玉龙雪山景区、丽江古城景区、大理崇圣寺三塔文化旅游区、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

青海 青海湖景区

江西 九江庐山风景名胜区、上饶三清山旅游景区、上饶婺源县江湾景区、景德镇古窑民俗博览区

山东 济南天下第一泉风景区、烟台蓬莱阁-三仙山-八仙过海旅游区、青岛崂山旅游风景区、烟台龙口南山景区、枣庄台儿庄古城景区、山东沂蒙山旅游区

河南 郑州登封嵩山少区林景、洛阳龙门石窟景区、焦作(云台山-神农山-青天河)风景区、安阳殷墟景区、开封清明上河园景区、洛阳栾川县老君山-鸡冠洞旅游区

湖北 武汉黄鹤楼公园、十堰丹江口市武当山风景区、神农架生态旅游区

湖南 张家界武陵源-天门山旅游区、衡阳南岳衡山旅游区、湘潭韶山旅游区、岳阳岳阳楼-君山景区、长沙岳麓山-橘子洲景区、郴州市东江湖旅游区

河北 承德避暑山庄及周围寺庙景区、唐山市清东陵景区、保定安新白洋淀景区、邯郸市娲皇宫景区

山西 晋中乔家大院文化园区、晋中平遥古城景区、大同云冈石窟、忻州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晋城阳城县皇城相府生态文化旅游区

陕西 西安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西安华清池景区、宝鸡市法门寺佛文化景区

甘肃 嘉峪关文物景区、甘肃敦煌鸣沙山月牙泉景区

宁夏 石嘴山平罗县沙湖旅游景区、宁夏银川灵武水洞沟旅游区

贵州 安顺黄果树瀑布景区、安顺龙宫景区、黔南州荔波樟江景区

西藏 拉萨布达拉宫景区、拉萨大昭寺景区

新疆 昌吉州阜康市、天山天池风景名胜区、吐鲁番葡萄沟风景区、阿勒泰地区富蕴县可可托海景区、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天山大峡、新疆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噶尔老城景区

海南 三亚南山文化旅游区、三亚南山大小洞天旅游区

内蒙古 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响沙湾旅游景区、鄂尔多斯伊金霍洛旗成吉思汗陵旅游区

温馨提醒:因篇幅限制,小编仅挑选出我国的著名景点,以上景点多为免费,只需残疾人持残疾证即可免费游览,但也有个别的地方是半价或者不免门票,详情以当地景点公告为准。

4

税收优惠

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

减免规费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6

残疾人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

1、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2、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7

残疾人劳动者权益

中国残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国残联教就[1999]87号)规定:除宣布停产和破产的企业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裁员。残疾人所在的单位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文化、艺术、体育和其他有益活动,其在集训、比赛、表演期间,视为出勤。

8

解决“三无”残疾人的生活问题

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抚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属城镇户口的,由社会福利院收养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和救济金;属农村户口的,由所在农村基层组织,按五保户供养的办法,保障基本生活。

9

辅助器具优惠政策

1、对贫困残疾人(肢体、视力、听力)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2、对贫困缺肢残疾人免费装配假肢。

3、对贫困0-7周岁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辅助器具。

素材来源:手之声整理

2023年1月1日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残疾人证的办理、补办、注销......你想知道的都在这!

为积极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出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此次印发的《管理办法》是经过修订的,与2008版《管理办法》相比,具有审批权限下放、办证周期缩减、鉴定责任明确等特点。

新《管理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08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如何办理残疾人证?

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一)申请

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需持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评定表。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办理申请。

(二)受理

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信息进行确认,填写虚假信息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

评定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残疾评定,评定人员对被评定人的致残原因、残疾现状及功能障碍程度等,应有较为准确和规范的表述,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评定结论符合残疾标准的,由县级残联组织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使用统一的公示模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对本省范围内长期居住在非户口所在地且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可在长期居住地县级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并将相关材料报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由户口所在地残联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残疾人证。

(四)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对办证申请材料、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论和公示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并在批准残联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同时将残疾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开展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试点工作的地区,同时制发第三代残疾人证(智能化)。

(五)发放、存档:

县级残联将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本着便利残疾人的原则,对于行动不便的申请人,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可上门开展残疾评定和办证服务。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

办理残疾人证不收取工本费。残疾类别、等级的评定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财政予以补贴,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

残疾人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期满可到批准残联免费换领,同时将原残疾人证交回。发证残联在新换领残疾人证的备注栏中注明换发信息,将回收的旧证统一销毁。

残疾人证号,你了解吗?

残疾人证号全国统一编码,首次办证采用20位编码格式,以公民身份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由18位公民身份号码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残疾人证遗失怎么办?

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批准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第一次补发残疾人证的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b1”,第二次补发加“b2”,依次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

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交回批准残联免费换领。

残疾类别或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残联同意,可到评定机构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批准残联根据评定结果重新核发残疾人证,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

期满换领、遗失补发、污损换领残疾人证时,对残疾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与残疾人证内容不符的,批准残联可要求持证人重新进行残疾评定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未发生变化的,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遗失补发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办理

残疾人户口迁移的,须同时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持证人需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要及时将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的相应信息标注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凭户口迁出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

户口迁入地县级残联依据迁移证明,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残疾人证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完成迁入工作。

迁入地残联对原残疾评定有异议的,可要求在迁入地当地重新进行残疾评定。

户口迁移后超过半年没有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的,原发证残联可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注为冻结状态,办理迁移手续后改为迁出状态。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发证残联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注销;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提交相应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申请,发证残联可收回残疾人证,并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注销相关信息。

残疾人证注销后,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的认定,以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论为准。

【第9篇】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10篇】安排残疾人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11篇】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180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财税规〔2021〕3号),现将牙克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审核认定及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安置比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资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保障金。

二、征收方式和时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征收工作的通知》(内残联发〔2022〕34号)文件要求,2023年保障金的征收分为两种:

1、有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9月30日,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或当地残联进行审核。

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或已通过审核的单位于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税务机关(征收厅)自主申报缴纳,对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人数在30人以下享受优惠政策不需缴费的企业,也需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当地税务机关自主申报确认。

缴费人缴费时只需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两项数据,“单位安置残疾人数”系统默认为“0”,缴费人无法修改。如果用人单位有残疾职工且通过了残联认证系统,则显示残联审核后的人数,其他数据无需填写,系统可自动计算出缴纳残保金的金额。

三、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和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均为上年实际月份的平均数。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之和。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需要明确的是工资总额不包括从单位工会经费或工会账户中发放的现金或实物。

四、有关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8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需要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施分档征收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不含)之间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90%征收保障金。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3、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五、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联系人:郭旭鹏

联系电话:7212366 13347029582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联系人:孙伟民

联系电话:7206799 15647063350

国家税务总局牙克石市税务局

牙克石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

编辑:胡梦莹

编审:赵宗杰 张革

终审:李恩广 雷建军

总监制:肇慧茹

《残疾人增值税免征(11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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