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计算例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我司购买一套厂区,其中有厂房2栋,餐厅一栋,宿舍楼一栋,房产的产权证只有一本,价格也是整体定价。请问:这个厂区的餐厅和宿舍楼进项是否可以抵扣?若不能抵扣,按照什么方式计算转出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
根据上述贵司描述,经营过程中取得的进项发票,如不属于上述规定不得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2.土地增值税可售建筑面积都包括哪些面积?
单位取得土地一块,一个土地证(土地性质为商服用地)600平米,土地出让金360万元, 共取得一个建筑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2100平米), 在地块上只建设建筑物a和建筑物b共2栋,都是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取得a栋和b栋的施工证。a栋为一层建筑物(别墅)总建筑面积300平米,占地面积300平米,无地下室。b栋(酒店)为地上5层地下1层建筑物每层300平米,总建筑面积1800平米,占地面积300平米。a栋取得销售许可证对外销售, b栋不销售自己经营做民宿。请问在a栋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总可售建筑面积是否包含自持经营不会转让的b栋的建筑面积?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b栋不存在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的行为,是否属于土增税计算中的可售建筑面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管理办法>的公告》(琼税公告2023年第7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以下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一)能够明确受益对象的成本费用,直接计入该清算项目或该类型房地产;(二)同一个清算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应分摊至本项目所有开发产品中。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发生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清算项目占地面积占总占地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于无法取得项目占地面积的,按规划设计指标测算的计容面积分摊;(三)属于多个清算项目共同发生的其他成本费用,其成本费用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对于无法取得可售面积的,按规划设计指标测算的计容面积分摊;(四)同一清算项目含有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其成本费用按各类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五)同一个清算项目中已售房地产成本费用的分摊,按已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六)分期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期扣除项目金额的分摊方法应当保持一致。”
您所咨询的问题,我们已经通过电话与您沟通和解答,总可售建筑面积包含自用房产的建筑面积,具体业务的办理,您可结合实际业务情况进一步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来源:海南省税务局
3.企业上市发行股票所支付给事务所的审计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为发行股票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发行的直接费用,如审计费、评估费、法律服务费等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税前扣除。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4.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确认
我司赔偿了员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万元,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这笔补助金是否属于职工福利费包括的内容?
一)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综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于福利费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的工伤赔偿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如劳动保障、保险、法院等部门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赔偿款支付凭证、员工家属收取赔偿款后的签字证明等资料,办理税前扣除。
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二)答:企业实际负担的工伤赔偿支出,如有证据证明该项支出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已实际发生的、且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但如果发生的是医疗费应在福利费的范围内扣除。
来源:深圳市税务局
5.民办幼儿园伙食费收入是否免增值税?
2023年36号有一项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含学校食堂提供伙食费收入免增值税,是否包含幼儿园?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6.应收票据贴现是否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我司收到应收票据(附追索权),随即到银行贴现,无借款合同,但相当于从银行提前拿到一笔钱,此种业务需要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吗?
答:贴现是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持票人向银行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本质是企业提前兑现的行为,不属于借贷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规定,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因此,贴现合同不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不涉及印花税的缴纳。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7.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背景: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购买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用于后续开发,后因战略变更土地闲置未开发。
问题1:该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题2:因未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可能涉及违约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二)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
(一)会计核算资料;
(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第五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应当注意区分行政罚款、罚金和经济罚款的区别。行政罚款、罚金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经济罚款,比如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和诉讼费等,只是不符合交易双方经济合同的约定,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应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需做纳税调整。
来源:湖北省税务局
8.工程船舶租赁可否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与乙方签订《施工船舶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乙公司的工程船(敷设船)工程施工专用船舶,用于我公司的水上工程施工,船舶船员及船舶配备的施工设备操作人员均由乙公司配备,乙公司是否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第十六条规定,将该业务视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业务,按照“建筑服务”向我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业务作为分包工程,在施工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作为分包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第十六条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的规定:“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来源:辽宁省税务局
9.接受母公司投资计入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我司接受母公司投资1000万,但没有增加实收资本,而是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请问是否有被认定为接受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来源:浙江省税务局
10.资管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
我公司为资产管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为管理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收入,我们管理的资管产品取得的收入已按规定单独核算,并根据(财税〔2016〕140号)的规定,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我想问一下我公司实际发生的办公费、水电费等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还是需要在两类收入之间进行拆分做进项税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11.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如何缴纳个税?
一家合伙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投资收益后,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20%的税率(股息利息红利或者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答:合伙企业转让其对外投资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其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规定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创投企业除外)。
来源:宁波市税务局
12.土地增值税预缴截止时间
我公司开发的项目,由于拿地成本较高,项目定位也出现了一定问题,错过了销售的最佳时机,导致项目亏损,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就未再预缴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及根据川地税发[2010]88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预缴税款的计算,按纳税人在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我公司在项目竣工结算后可不再预缴土地增值税具有充分的文件依据,且项目实际也是亏损状态,继续预缴土地增值税,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请问:土地增值税预缴截止时间到底是什么时间,川地税发[2010]88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是否仍然有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国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和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我省对从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纳税人实行“先预交、后清算”的征管办法,其预征率为1%至2.5%。各地应结合当地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转让的土地增值税收益情况,在省局确定的预征率幅度内,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使预征率尽可能接近实际税负水平。对已办理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多退少补。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10〕88号)一、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预缴税款的计算,按纳税人在该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来源:四川省税务局
13.如果公司那房子出租给其他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谁来缴,承租人还是出租人?
答: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请参阅《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来源:北京税务局
14.通讯费补贴个人所得税扣除事项
我单位为民营企业单位,单位依据公司的内部制度给员工配备手机并按标准发放固定通讯费补贴,请问我公司发放的通讯费补贴是否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58号)“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以及《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四字{1999}009号 )“关于本通知中公务用车、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经研究决定:通讯补贴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手机每月300元,住宅电话每月100元”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在不超自治区标准的情况下作为扣除出事项?请问通讯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公务费扣除的单位是指的什么样的单位,我单位是否可依据此规定执行?
答:经与相关部门核实:单位是指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您单位属于企业单位的范围,可以执行。
来源:新疆省税务局
15.国税函〔2009〕312号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针对国税函〔2009〕312号中“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情况如下:
章程规定股东实缴出资时间为2047年,股东实际出资时间为2023年7月,在规定期限内缴足了资本金。但在股东实际出资前,企业向股东申请了一笔借款,并支付股东利息。
请问该笔利息是否属于文中所说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企业已在规定期限之内缴纳了足额的资本金。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您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期限及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具体涉税事宜您也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6.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人(非员工、非股东),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无偿借款给其他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建议您参考上述规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7.我公司办理一家分公司后,如果去税务部门登记,选择独立核算,在所得税上,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吗?
答: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第五条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上款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时涉及的具体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号)相关规定执行。……四、关于执行时间和其他事项 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因此,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若您属于总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应并入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应纳税款,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18.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为空是否可以使用?收到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收款人和复核为空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任何单位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对于发票中的收款人和复核人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来源:郑州市税务局
19.追问房地产企业车位成本能否作为公共配套设施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车位产权”的界定和“单独的建造许可证等批文”的具体含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并未做相关解释。如有其他疑义,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断。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20.三险一金单位缴付部分如何申报个人所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按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公积金,允许在个人所得额中扣除。
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符合规定比例的单位缴付的三类保险需要计入免税收入里,而不是不进行申报;符合规定比例的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需要计入收入的同时,填列在专项扣除内,而不是不进行申报?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来源:江西省税务局
(接上期)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沥呕君粗略统计了一下,国家层面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的管理文件大概有如下这些:
国税发[2006]187号
国税发[2007]132号
国税函[2008]318号
国税发[2009]91号
国税函[2010]220号
国税发[2010]53号
国税函[2010]220号
税总发[2013]67号
财税[2006]21号
......
在众多法规之中,最最重要的,当属《税收征收管理法》、《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但是具体的清算规则,直到2006年才得以明确。
土地增值税征管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流程
除了土地增值税和环境资源保护税这两个税种之外,其他税种在申报过程是无需经税务机关审核的。财税[2006]2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房及建筑物的,既可以选择按照评估价格来作为扣除项目金额,也可以凭发票金额按年加计5%进行扣除。在纳税人既无法提供发票又不能提供评估价格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当某个地区的核定征收率较低时,采取核定征收比按照评估价格计算的应纳土地增值税额更低时,我们可以人为主动地选择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税法针对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无明文规定纳税人必须提供评估价格,这一点可为我们的税务筹划提供一定空间。还有一个好处是,对于正常的土增税清算项目,税务机关审核周期较长;核定征收的审核周期相对则能大幅缩减。
土地增值税清算需要重点关注的四个指标
1、清算对象
又称清算单位。比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共分三期开发,其中一期是纯住宅;二期是住宅和商铺;三期则是综合楼,等等。分期分业态,进行清算单位的划分。
有关清算单位管理的具体政策依据有: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税发[2006]187号
国税发[2009]91号
国税发[2006]187号文和国税发[2009]91号文说的是以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作为清算对象,说法过于模糊,导致实践指导价值不高。
无论是采取何种清算单位确立方式,实务中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开发产品,是否必须分开清算。我们一起来看看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如何确立的历史沿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国税函[2003]9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开计算增值额。
吐槽的有两点:①有关部门,具体是指什么部门,没说清楚;②只提到了普通和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呢,如何处理?依然没有定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各个地方关于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规定,则更是五花八门。
(1)广州穗地税发[2006]39号规定:《办法》中涉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一个立项为一个项目。
(2)北京市大兴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查验清算项目是否与初始项目登记表一致: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项目登记是以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下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依据。
(3)大连大地税函[2009]188号: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的,其清算单位按纳税人成本核算的最基本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划分不合理的,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核算单位或核算对象进行清算。
(4)重庆渝地税发[2007]145号: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也可以按每个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作为计税单位进行清算。
(5)湖北鄂地税发[2008]211号:以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
为鼓励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凡按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如开发产品中有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可将经济适用房与非经济适用房产品合并核算增值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此款已废止)。
规划部门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常是以一栋楼为单位,发放一证;一个地下室,发放一证。如果某项目当期共开发了20栋楼,再外加1个地下室,那么就对应有21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个是实务中很难具有可操作性,如果是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且同时开发的项目,并具有多个规划许可证的,那么可以合并核算。但是合并归合并,纳税人依然需要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三类来进行分开清算。实务中,规划部门通常针对地下室独立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难道我们可以理解成:地下室可以单独作为清算对象?由此可见,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进行划分清算对象,虽相对争议较小,但依然并非一个百分百毫无瑕疵的分类标准。关于何为“同时开发”,实务中,有关部门认为,当纳税人在一年内有多个开发项目同时拿到施工许可证的,可以视作为同时开发。
前面提到的“其他类型开发产品”是否需要单独清算,在财税[1995]48号文其实有了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在财税[2006]21号文中,同样有类似的规定: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很遗憾,这两份文件虽明确了其他类型房地产,但却又遗漏了非普通住宅。如将国税发[2006]187号和财税[2006]21号、财税[1995]48号这三份文件结合起来,那事情就很明晰了。其他商品房能够等同于非住宅吗?恐怕也未尽然。带着这样的疑问,我们再次翻阅了另一份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额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在这份文件中,统一了三分原则: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开发产品,必须分开单独清算。
2、清算条件
具体分为两种情形:
(1)应该清算的条件(任一满足)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烂尾楼);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直接卖地,现实中几乎不存在)。
(2)可清算条件(任一满足)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前提),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结清税款、滞纳金(如有),并缴销发票。因此,可清算条件中的第③类情形,在沥呕君看来,理应划至应清算的范围内。
实务中,房地产企业往往会面临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企业没有达到应清算条件,但达到了可清算条件,税务机关又不下达通知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书,此时应该怎么办?如果企业经过模拟测算发现,其预缴的土地增值税款远大于实际清算时的应纳税额,那么企业此时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积极沟通,要求尽快清算。反之,企业则应尽量推迟清算时间。因为毕竟只是“可清算”,企业还是能够拥有一定沟通空间的。
除此之外,前面提到过,税务机关审核企业递交上去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的周期是非常冗长的,结合沥呕君接触过的案例来看,从企业提报清算申请到清算审核完成,最长的居然有4年之久!时间跨度长,这中间可能政策都更新几轮了,导致最后的清算是难上加难。
3、收入的确认
4、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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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会计重点关注这个问题: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案例分析>
我公司一项目正在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条签的是“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归出卖人”,现税务局提了一个问题:这部分成本不能结转,我司已向税务局说明这是笔误,而且“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开发商又得不到,成本必须结转,但税务局要求我们把客户和房管局的合同收回重签,我司根本做不到,税务局提的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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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上线后,实现了“银行、工商、社保、税务、股东”五合一的监控,对于流转税中的重头戏增值税而言,如何做到合理地节税呢?
一、增值税税率
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有13%、9%、6%、5%、3%、0%,对于不同的应税产品和服务,根据税法规定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二、合理的税收优惠方案
1、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此处是指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应的增值税税率为3%。如果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等情形适用征收率是5%,不能免征增值税。
公司可结合自身业务情况,适当地进行业务分拆,设立不同的公司主体,从而享受增值税销项税的优惠政策。
2、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于既有软件又有硬件销售的企业而言,合理地对产品进行组合,嵌入式软件产品也是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
3、产品和服务要合理地区分
对于既提供产品销售又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司而言,要合理地将两者进行区分,因为技术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而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公司在和客户签订合同时,可以适当地提供技术服务的合同金额。同时,如果客户同意,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税务稽查风险,可以分别以不同的合同主体来和客户分别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及技术服务合同。
三、获取合理的进项税发票
降低增值税应纳税额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获取进项税发票,从而抵扣部分销项税额。
一方面,要确保获取的进项税发票和公司的业务逻辑相吻合,这也是一些公司经常犯的错误,从而被税务系统大数据发现。另一方面,要求员工尽可能地获取增值税专项发票,比如:住宿费专项发票、餐饮费专项发票、员工差旅费进项税及时认证抵扣等。
资深的财税专家团队+多元化税收洼地选择,为大家的节税及财务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如: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大宗减持税收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私募股权税收筹划、财务咨询服务等。
提问:
a公司名下有土地及厂房(有不动产权证),现在a公司和b公司一起成立c公司;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评估作价入股c公司;b以现金入股c公司;c公司成立后,b公司收购a公司名下2名股东的股份,请问,a公司、a公司的2名股东、b公司及c公司各需缴纳哪些税?
解析:
一、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
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土地房产和投资两项业务,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如果转让的是营改增先取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另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税率分别为7%、3%、2%、万分之五。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10万(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不论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减半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厂房征收率为5%,转产土地使用权征收率为3%。
(二)土地增值税
a公司就增值额按30%、40%、50%、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土地价款和合理税费,不得加计。转让房产,需要按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a投资的投资行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的规定条件,则可以按照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a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格确认收入后,减去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的计税基础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a公司的两名股东将股权出售给b公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a公司两名股东和b公司还需各自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三、b公司以现金入股,不需要纳税。
四、c公司作为被投资方接受a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入股,需要缴纳契税,税率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契税税率。如果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是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c公司接受投资还需对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印花税。
提问:怎样才能每天及时收到这种免费的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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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还是价外税?价内税和价外税的问题很多小伙伴都不清楚,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购买价格较为高昂的物品时,是需要缴纳一项税款的,这个税款就是消费税,那么消费税是包含在价格里的,还是额外收取的税款呢?
土地增值税属于价内税还是价外税
1、计入损益类科目即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都是与收入相关的价内税,关键词是和收入相关的价内税,不是所凡是价内税就计入该科目。2、与收入相关的价内税一般包括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与收入无关的价内税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要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只有在流转税范畴才能区分价内税价外税。流转税含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其中增值税为价外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价内税。价外税由消费者负担,价内税由销售方负担。土地增值税契税属于财产与行为税范畴,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企业负担,契税由购房者负担。
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
在我国,“价外税”主要指的是“增值税”,“价内税”主要是
“消费税”(常见的税),下面以这两个税为例,解释一下“价外税”与“价内税”。
一、价外税
顾名思义,价外税就是在商品价格之外征收的税。就是说,商品先定价,定完价后准备卖的时候,再让你缴税。1979年我国开始试行征收增值税,当时市场经济刚刚兴起,增值税的诞生也是顺应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举个例子:老王自己酿了一坛酒,取名“桂花酿”。九月初九这一天,老王就想把这坛酒拿到集上去卖,于是开始琢磨卖个什么价比较好。想了一下,买桂花用了60元钱,自己酿酒的工钱就算30元好了,成本就是90元(60+30)啦,干脆凑个整数卖100元,自己赚10元钱的利润。(这个100元就是商品的定价,成本+利润)。 来到集上,老王摆好摊,把一块写有“100元”的牌子立在旁边,正准备吆喝呢,突然来了1个人……来者非是旁人,正是税务局的小李。小李说:“王叔叔,您是在卖酒啊”,老王疑惑不解,“对啊”,小李说:“您打算卖多少钱?”,老王说:“这不写着了吗,100元”,小李说:“行啊,不过您要缴个税,增值税”。老王说:“交多少?”小李说:“交17块钱吧,不过这17块钱您可以让买酒的人付,您不是卖100元吗,现在别100了,您改成117元不就完了吗”,老王一琢磨,117,交税17,还是剩下100,跟原来一样,还行。于是非常痛快的答应了,将牌子上的100改成117元。 不一会,老王就把酒卖出去了,卖了117元,17元是增值税,自己还是有100元的收入。 这个故事就是价外税的解释,就是说商品的价格都定好了,然后针对定好的价格额外征得税,计算公式就是:含税售价/(1+17%)*17%。一般我们看到的商品价格,除非特别说明不含税,都是含税的。
二、价内税
先听故事,再解释。书接上文。老王卖了117元,很开心,收拾收拾东西,刚准备离开呢,只听背后有人说话了:“等一下老爷子,事情还没完呢”,老王吓一跳,回过头来一瞧,原来是税务局的小赵。“老爷子,您还得交消费税呐”“刚才不是交了增值税了吗?”“这个消费税,是您生产加工这坛酒的时候要交的税,不是您卖酒的时候交。这根增值税是两种税,是针对不同的环节征的。”“要交多少消费税啊?”“当初您定价是100元对吧,就交100x5%=5元钱。就是说,您定价的时候,只考虑成本和利润是不对滴,这个消费税在您酿酒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您定价的时候还要加上消费税5块钱,这样您这100里面,包括成本60元,加工费30元,还有消费税5元,最后利润只有5元,所以它叫做价内税,因为100里面包含5元的消费税啊”。这个故事解释了“价内税”。因为是在生产加工环节产生的,就是在最终定价之前产生的,定价的时候把它算到里面去,所以叫“价内税”。计算公式:售价(不含增值税,含消费税)x消费税率定价是这样的:成本+利润+消费税(售价x消费税率)=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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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上,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税法中,土地使用权的出售和出租的税率却并未完全按照无形资产销售和出租计提销项税。
一、土地使用权的销售
1、一般计税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率为11%。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这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无形资产税率为6%有差异。虽然,会计上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由于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在税法中单独将其从无形资产摘出来制定税率。
2.简易计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转让在规定时间之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使用权的出租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特殊规定又不同于提供无形资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计算缴纳。
1.一般计税方法
笔者认为,按照上述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当前提供土地使用权的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是9%,而提供无形资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6%。
2.简易计税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笔者认为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经营租赁服务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5%,而其他无形资产的经营租赁服务简易计税的征收率为3%。
以上观点仅代表笔者个人对相关税收法律的理解,欢迎大家来讨论。
引言
这一节单独说房地产开发环节的三大税之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全国都是一样的,但是各地具体计算方法又略有不同。
那么下面写的,是给大家一个参考,思路基本都是一致的,如果大家在自己的公司有不同具体计算公式,以公司的要求为准。
1计算逻辑与公式
土地增值税计算的大逻辑是:
用销售收入减去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额,用这个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得到一个增值比例,根据比例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税就等于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再减去扣除金额与速算扣除系数的乘积。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如下:
举个特别简单的例子(先不考虑增值税的影响),一个项目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一般来说,就是销售收入)是10亿,假设扣除项目金额是6亿元,那么:
增值额=10亿-6亿=4亿;
增值额除以扣除金额的比例=4亿/6亿=66.7%
这个比例套用上面的表,增值额在50%-100%之间,那么适用税率为40%,扣除系数为5%
应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4亿*适用税率40%-扣除项目金额6亿*速算扣除系数5%=1.3亿
2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哪些?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以下简称a):即土地出让金、补缴地价款、契税;
(特别注意:在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的时候,契税不能抵扣,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则可以抵扣。)
(2)房地产开发成本(以下简称b):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以下简称c):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a、b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看起来有点复杂,对投资人员来说,也别管利息有没有金融机构证明了,直接按照计算扣除就行了,公式是c=(a+b)*10%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以下简称d):“营改增”后指的就是增值税附加
特别注意,这里抵扣的税金是增值税附加,就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不是增值税本身。这里很容易错。
(5)加计20%扣除(以下简称e): e=(a+b)*20%
3“营改增”以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每项都不含增值税
听标题都晕了,简单来说,就是这个意思: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要去掉销项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含税)-销项税
回忆一下入门篇(九)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售收入-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1
这样就把销项税扣除了。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具体计算的时候,建议先算增值税及附加,在表格里留好每项的销项税和进项税,这样再算各种不含税部分就很容易了。(后面我们会举个例子。)
4一分法 vs. 二分法 vs. 三分法
首先,土地增值税是以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为单位清算。
那某一期有不同业态的怎么分呢?
有三种方法:一分法、二分法和三分法。
一分法就是一起算
二分法分为:普通住宅,其它
三分法分为: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它。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分有产权和没产权的;有产权的才需要交土地增值税,放在“其它”里面,如果开发商卖的是没有产权的车位,那其实是一种长租的性质,不用交土地增值税,而应该交房产税。)
那么应该选用哪一种分法来算呢?
要看当地税局的要求!
具体遇到的时候先网上搜一下,如果搜不到,就要问问兄弟企业在当地怎么算的。
那么一个高层住宅建筑,如何界定它属于普通住宅,还是非普通住宅呢?
又是那句话:各地要求不一样!
大体来说,一般从这三方面考虑:
1、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2、单套建筑面积在多少平方米以上(12年说是144平,后来又改成120平,但是各地要求不一样)、或者房屋交易成交价在多少万以上。
3、实际成交价格高于该区市场指导价;
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反之则为普通住宅。
特别注意:具体遇到的时候先网上搜一下当地要求,一般能搜到,如果搜不到,就按照非普通住宅来算。(现在市面上能被税局界定为普通住宅的房子比例不高)
特别注意:算土地增值税一定要按照当地的分法算,不能把所有业态全部放在一起算,根据我自己的计算经验,差别巨大,一个10亿总销的小项目光这一点算法不同,利润能差上千万。
因为一般来说,车位算下来都是亏钱的,普通住宅略赚,别墅和商业赚得多,如果全部放在一起算,相当于把车位、普通住宅的成本摊到别墅里去了,整体增值率降低,税率的档比较低,整体税少很多。
5分摊原则
二分法、三分法会要求把收入、可抵扣金额等在不同业态中进行分摊,那么分摊的原则是什么呢? 这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最难的一关。
其实这个分摊方法各地也不太一样,下面介绍的是比较常用的,可以参考:
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为准。比如普通住宅卖了多少,非普通住宅卖了多少,其它卖了多少。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拆迁成本等怎么分摊?
大概可以这么算:
分期开发的:按照占地面积法(即某一期的占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同一期内各业态:按照可售面积法(即某一期的可售建筑面积占总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
【注意:这里的可售面积只指地上可售面积,不包括车位等】
特别注意: 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除非像广州某些区域,土地出让合同里明确写了地下面积要补缴多少地价)
开发成本等:按照实际发生。但是我们投资人员在测算时无法把成本分到物业,那么就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包括地上和地下建筑面积)
这里要注意,很多地区要求,车位面积分摊的时候按照可售的产权面积来算,而不是按照真实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比如一个车位真实面积一般35-40平,但是实际产权面积可能只有12平左右。
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回忆一下之前的公式,c=(a+b)*10%,是计算扣除的,按照分类计算即可。
6预征和清缴
和增值税及附加一样,土地增值税也是先预征,到一定程度再清缴。
清缴的时候多退少补,跟增值税及附加也是一样的,补是肯定要补的,退却不一定。很多时候根本就退不了。(我个人倾向于,如果没有案例可以证明税局能退,那么就全部按照不能退计算。)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收到回款的次月就要申报。
回忆一下之前预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预缴的增值税=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简易征收方法是 销售回款/(1+5%)*3%
一般征收方法是 销售回款/(1+10%)*3%
那么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是多少呢?又是那句话:各地要求不一样!一般网上能查到。查不到就问问同行。
分不同业态,一般来说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有些地区还要分别墅、商业,这些预征率更高。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
规则太复杂,各地实际要求又不一样,我自己一般就简化为竣工验收后清算。
详细而复杂的规则如下: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7计算土地增值税的例子
我看过很多公众号的计算例子,我这个应该是最复杂的。但是我这个也是最接近真实发生案例的,如果这个例子看懂了,那么就可以实际去操作测算了。
(一)假设条件如下:
(1)、项目规划指标
(2)、售价假设
(3)、成本假设
(4)、当地土地增值税政策假设
这是个新项目;
当地用三分法;
高层住宅在当地属于非普通住宅;
当地土地增值税预征税率如下:
(二)计算过程:
(1)、先算增值税及附加
由于土地增值税的收入和成本都要扣掉增值税,所以我们先计算增值税及附加。(不清楚怎么算的,请先看上一节)
(2)、计算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政策假设,这个项目分两类:非普通住宅(高层住宅)、其它(商业、车位)
先算预征: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回忆一下上一节讲的,预缴增值税=收入/1.1*3%
非普通住宅收入=90000万元
其它类收入=(商业收入+车位收入)=29000万元
预征土地增值税=(90000-90000/1.1*3%)*3%+(29000- 29000/1.1*3%)*4%=3470万元
再算应缴土地增值税额:
核心就是算出三个数: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不含税)、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销售收入-销项税=119000-8091=110909万元
这项目是三分法,根据假设条件,分为非普通住宅和其他两类,那么收入总额如何分摊呢?
可以按照分类实际一个个算,也可以简化一点,按照销售额分摊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非普通住宅)=转让房产收入总额(非普通住宅)/总销售额*非普通住宅销售额=110909/119000*90000=83881万元
转让房产收入总额(不含税,其它)=转让房产收入总额(其它)/总销售额*其它类型销售额=110909/119000*29000=27028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不含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出让金+契税=30000+900=30900万元
注意: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在计算增值税的进项时都没有考虑的,所以不用扣增值税
分摊方式:按可售面积法(特别注意:车位不摊土地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非普通住宅)=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总可售面积*高层住宅可售面积=30900/99500*90000=27950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其它)=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总可售面积*商业可售面积=30900/99500*9500=2950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房地产开发成本-相应的进项税=34000-1978-192=31829万元
分摊,按总建筑面积法:
这里要注意,很多地区要求,车位面积分摊的时候按照可售的产权面积来算,而不是按照真实的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比如一个车位真实面积一般35-40平,但是实际产权面积可能只有12平左右。
假设车位1000个全部可售,车位产权面积是12平米一个,则车位建筑面积为12*1000=12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91500+商业9500+地下建筑面积12000=113000平方米。
因此: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非普通住宅)=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总建筑面积*高层住宅建筑面积=31829/113000*91500=25773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其它)=房地产开发成本(不含税)/总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地下车位建筑面积)=31829/113000*(9500+12000)=6056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额计算表如下:
8特殊情况
旧改项目、保障房、村企合作、政府返还土地款的,这些都比较复杂,也没有定论,打算三大税写完了用一节专门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小结:
1、土地增值税=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扣除项目金额
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系数见下表:
2、扣除金额包括:
(a)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b)房地产开发成本;
(c)房地产开发费用:c=(a+b)*10% ;
(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增值税附加;
(e)加计20%扣除:e=(a+b)*20%
3、营改增”以后土地增值税计算都要扣去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要去掉销项税
扣除项目金额:全部都要去掉进项税
4、一分法 vs. 二分法 vs. 三分法
一分法就是一起算;
二分法分为:普通住宅,其它;
三分法分为: 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它。
普通住宅各地定义不一样。
5、分摊原则
各地不太一样,大概如下:
销售收入:按照实际分摊
土地成本:分期开发的按照占地面积法;同一期类各业态按可售面积法;
其他成本等:一般按照总建筑面积分摊
6、预征和清缴
预征土地增值税=(销售回款-预缴的增值税)×预征率
预征率各地不一样!
来源:土地并购入门到精通
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有个规定,一般计税方式下,可以扣除土地价款,容易争议的地方就是不反映在土地转让价款中的拆迁补偿费用是否也能扣除?
典型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23年申报增值税抵扣土地价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将其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剔除,是否正确?.主管国税局的意见不正确。
解析: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疑惑解答
问题一:什么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复:不分行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问题二:土地增值税是卖方来缴纳还是买方承担?
答复:是由转让方缴纳,属于买方税。
问题三: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复: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问题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多少?
答复:应交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房地产企业土增税基本计算步骤如下:
① 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和建筑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
② 计算收入
③ 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
④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
⑤ 按税率计算税额
问题五:土地增值税在计算的时候,扣除项目包括哪些?
答复: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问题六:能否举个案例说明一下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答复:比如甲企业账面上有套办公房成本2000万,想卖掉8000万,计算一下土地增值税?假设不考虑别的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 = (8000-2000) ×60% -2000×35% =2900万元
问题七: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是不是扣除项目中有个加计20%的扣除?
答复:是的,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享受这个加计20%的扣除。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享受。
一,要求必须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也就是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
二,要求必须实际从事了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只从事房地产二手转让的企业,不得减除加计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款规定,该扣除项目为“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之和的20%。
问题八: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房地产开发费用中财务费用有何特殊规定?
答复:房地产开发费用指的是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2项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前2项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问题九:房地产企业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吗?
答复:税金是增值税附加,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不是增值税本身。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你知道跟土地相关的征收额度最大,计算最复杂的税种是哪一个吗?这个答案,毫无疑问是土地增值税,简单来说就是要对土地的增值部分收税,征收的对象是“土地”,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征收的内容是“增值”部分,即收入减扣除项目,那也就意味着只有发生交易,并且有增值,才会发生纳税义务。
征收环节的关键词:有偿转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收,出让不收;转让和出让的最大的区别就是转让是二级市场,也就是已经出让过的土地使用权,可自由买卖;出让是一级市场,由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有偿的才收,无偿的不收。无偿通常是继承、赠与。
一、税额计算过程
1、计算增值额,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
(1)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其中财务费用需要有金融机构证明,及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费用扣除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5%】之内。
2、税率及税额计算
1.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级数
增值额/扣除项目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x<50%
30%
0%
2
50<100%
40%
5%
3
100%<200%
50%
15%
4
x>200%
60%
35%
二、举个例子:
某开放商出售一幢住宅,收入总额为12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为: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3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6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3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400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试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1)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600-30+(3000+3000)×5%=870(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400万元
加计扣除:(3000+3000)×20%=1200万元
合计=3000+3000+870+400+1200=8470(万元)
(2)计算增值额=12000-8470=3530(万元)
(3)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系数: 3530÷8470×100%=41.68%
(4)应纳税额=3530*30%=1059万元
三、税收优惠
1、免征,主要针对土地增值率不高的或个人房产的转让行为,具体如下: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的行为,经过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4)个人转让普通住宅免税。
2、暂不征,主要是针对企业名称、组织性质等变化,原实体仍然存在,没有发生实质性交易,主要包括:
l 企业改制重组(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
(1)整体改制: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
(3)企业分立: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
(4)作价入股投资: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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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迅猛增长已逐渐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重要税种,必须严格征收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通常采取按不同类型的建筑物(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分别确定预征比例进行先预征,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清算,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清算工作是整个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终点。
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6年和2023年下发了有关清算工作的要求和规程,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具体清算工作中,清算条件、时间、方式、成本的认定和归集分配等问题是清算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在此,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一、把握清算时间及清算条件
准确把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及清算条件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在过去的征管工作中,只明确了纳税人申报、征收、入库的时间,对清算时间、清算条件和清算方法未作具体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明确了 “两个条件”、“两个时间”, 细化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操作步骤。
“两个条件”:其一,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即: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其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两个时间”:
其一,由纳税人进行清算的,应当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其二,由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应当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之日起90内办理清算手续。办理清算手续时,纳税人应提供清算资料和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
针对清算的两种情形时间期限的把握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如果纳税人在90天的时限内第一次报送资料不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书面的方式明确告知需补齐资料的内容及时限,时限掌握最好以30日内为限;第二,若资料齐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这里的“一定期限”,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在具体工作规范中明确,如90天。这样,既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规范税务主管机关的受理和清算时间,保证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及时,避免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延长清算时间、增大期间费用减少增值额,故意将部分尾盘滞销,迟迟不结转收入成本,导致税款不能及时足额的入库。
二、明确清算对象,加强前期管理
明确清算对象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关键环节。土地增值税是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一个开发企业有多个开发项目,一个开发项目中有不同类型的开发产品,对象的确定不同会产生不同的清算结果,如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中又同时包括商业铺面、宾馆饭店、写字楼、车库等综合建筑物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有些开发产品是免税的(如增值率不超过20%的普通住宅),有些是应税的,因此,要针对不同类型建筑物细分清算对象。笔者认为,对于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该分别核算收入、成本等,否则免税开发产品不能享受免税政策,并从高计征土地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前期管理中,要实施按项目管理,加强辅导企业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督促企业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分配收入、成本、费用及税金,跟踪监控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开发过程中的立项、修建、销售、清算四大环节,从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到项目销售告磬清盘为止,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
三、合理归集分配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归集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是清算工作的前提,分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是清算工作的关键。房地产企业开发是一个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周转慢的开发过程。通常一个项目的开发从土地的取得到销售告罄需要三年以上,一般开发企业又会有多个项目的开发滚动,在这期间企业将会有不同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税金的发生,按照分项目、分期清算的要求,准确的计算出各个项目的增值额和应缴土地增值税额是清算工作的难点和目的。企业对不同项目的收入,均在帐务上是有明细,能够区分出是哪一项目、哪一类型开发产品的收入,但成本、费用上,特别是共同承担的成本、费用,很难明确区分和界定,这就需要我们认真鉴别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并合理归集分配开发企业不同项目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金额和同一项目不同类型开发产品的成本、费用等扣除金额。
(一)确定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
合理归集分配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前提是先需确定这些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甄别企业有无虚列开发成本、费用现象。其开发成本、费用的列支,必须从税务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取得合法凭据。企业开发成本和费用的真实合法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是企业在土地的取得环节是否有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合法凭据,并缴纳了相关的耕地占用税或契税;
二是企业支付拆迁补偿费时是否将拆迁明细表(包括拆迁面积、户数、拆迁费用)等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帐、表、册、收据是否一致。同时,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这部分拆迁费用是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契税;
三是企业支付建筑安装工程款时是否代扣代缴相关建安营业税收,并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这一部分成本是整个开发成本除了土地之外又一相对数额较大的支出,在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跟踪管理时就应注意项目的建筑招标、中标、工程结算书是否有一定的逻辑关系,工程总造价预算与结算是否差异过大,工程结算时土方建筑单价是否偏高,重点核实材料用量是否异常超标、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是否超出正常取费标准等情况,开发企业自购建筑材料是否重复计算扣除;
四是企业列支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及开发间接费时是否真实发生的,是否以真实合法有效凭据入帐,不得预提开发间接费用;
五是企业列支开发费用利息时,是否将此列入开发成本的开发间接费用科目,企业是否是通过金融机构贷款,有无合法凭证,有无利息结算单,是否列支超过银行同期利息的数额。
(二)合理归集分配开发成本
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归集方法,分配共同的成本,即,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
具体分配方法有:
1、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土地成本的分配。
2、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同一项目不同类型的建筑成本分配。
3、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分配,特定建筑产品的成本支出分配。
4、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这一般适用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分配,特定建筑产品的成本支出分配。笔者认为,较简便又直接的归集分配方法是建筑面积法,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办法,就能准确的找到每个项目、每个类型建筑物(普通和非普通住宅、商业用房等)的已售部分和未售部分的开发成本,这是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费用的重要基数,也是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20%的重要基数,更是计算土地增值额的重要依据。
(三)合理归集分配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开发费用如何计扣,是按利息加开发成本的5%,还是按开发成本的10%,主要在于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能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并按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其与企业所得税的期间费用税前扣除是有区别的,它不能够计入开发成本,更不能作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20%的扣除基数,只能计入开发费用。在计算开发费用扣除时,应注意三点。首先,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已经将开发成本完工前的利息支出进入成本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需要调整出来单独计算。其次,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时有两种方法。第一种,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凡能够按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扣除,最高不得超过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即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按开发成本的5%以内计算扣除。第二种,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凡不能按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开发成本10%以内计算扣除。第三,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其取得的一般性贷款的利息支出,要按照项目合理分摊,在实际操作中,如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当期项目的收入比例将利息分摊到各项目。
四、科学确定增值额的计算方法
科学确定增值额计算方法是实现准确清算的核心。在实际清算工作中,我们遇到最多的是开发项目同时包含商业和住宅的综合楼盘,这类型项目既开发有商铺、宾馆饭店、写字楼、车库,还有住宅,住宅又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分,这就需要我们分别计算增值额。但分别计算增值额,税率是否应分别确定,还是合并计算增值额后确定呢?大中城市的房价高,增值额大,二级城市和县城等房价略低,增值额略小,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是按照发达的大中城市状况测算确定的,二级城市和县城预征率偏高,清算后出现大量退税情况。再加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办法各异,导致税负不公,退补税款差异大。故科学确定增值额的方法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心。基本案例 2008年7月,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市区中心地段开发多功能商住楼一幢,开发总面积5000平方米,其中1、2层为商铺,面积2000平方米, 3、4、5层为普通住宅,面积3000平方米。商住楼销售总收入合计2300万元,其中:1、2层商铺平均售价为70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1400万元。普通住宅部分平均售价30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900万元。商住楼的土地购置成本及房屋开发成本总计16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两者之和的10%即160万元(其他费用不计)。加计开发成本的20%扣除即3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27.65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27.75万元(普通住宅按销售收入的0.75%,商铺按销售收入的1.5%预缴)。公司以该幢楼为成本核算对象。
方法一:普通住宅和商铺合并,以整个商住楼为单位计算土地增值税
方法二:普通住宅和商铺分别计算土地增值额,合并确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方法三:普通住宅和商铺分别计算土地增值额,分别确定税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五、严格掌握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政策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是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发企业项目核定征收时,要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在核定征收时,其一,核定征收率应考虑一个自由裁量的区间,对不同时间、不同类型、不同结构、不同地段、不同价格的开发产品区别对待。其二,对情节严重的纳税人,如第二种情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应从高从严的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不使用核定征收率的办法核定征收,可以考虑对其销售收入、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的核定来计算出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其三,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来源:梁好财税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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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处置地下车位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办理产权证转让、转让使用权、收取停车费、无偿供业主使用。由于地下车位与地上房产形成建筑整体,不同的处置方式其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有区别,进而影响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果企业选择合理的处置方式,可以减轻税负。
案例
湖南省某房地产a公司在市区开发商业、普通住宅连体楼一幢。其中,1层~3层为商业用房,每层可售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层高5.6米;3层以上为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9000平方米,层高2.8米;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停车位134个,面积2680平方米,开发成本2000元/平方米。按照地上房产的面积分配车位,普通住宅100个,商业用房34个。住宅和2~3层商业用房在当年销售,分别收取4680万元和4400万元。一层商业用房租赁给某电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房产原值903万元,年租金180万元,当年收取6个月租金9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16万元。该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500万元,地上房产开发成本4500万元,开发费用500万元,地下停车位开发成本536万元,税前可扣除折旧额21万元,支付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
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应按照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非住宅类型分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可售地下车库(位),按照非住宅类型房地产清算;利用地下建筑和按政府规定建造的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不可售地下车库(位),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或无偿移交给政府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转让上述不可售地下车库(位)永久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地上房地产不同类型建筑面积占比,分别计入不同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征收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按照配比原则扣除;单栋建筑物既有住宅又有商业用房的,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分摊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暂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处置方式一:地下车位办理了产权证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并办理了产权证,面积2000平方米,收取款项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按层高系数建筑面积分摊法计算不同类型房产应分摊的开发成本。
5.6米商业用房层高系数=该类型用房层高÷普通住宅层高=5.6÷2.8=2。
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可售建筑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1+商业用房可售建筑面积×2=9000×1+3000×5.6÷2.8=15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层高系数×某类型用房已售建筑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1×9000=9000(平方米)。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层高系数面积=2×2000=4000(平方米)。
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开发总成本÷总层高系数面积×某类型用房已售部分的层高系数面积。
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9000=2700(万元)。
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4500÷15000×4000=1200(万元)。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3000+9000+2680)的61.31%。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10%+20%)(注: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成本之和的10%计算扣除,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费)×61.31%+2700(注:普通住宅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4680×5.6%(注:营业税率5%,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4967.58(万元)。
③增值率(4680-4967.58)÷4967.58=-5.79%。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非住宅类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5600万元,已售面积4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4680平方米的27.2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27.25%+(1200+2680×0.2×100÷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10%+20%)+5600×5.6%=2924.94(万元)。
③增值率=(5600-2924.94)÷2924.94=91.49%。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675.06×40%-2924.94×5%=923.77(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注:一层商业用房租金收入90万元+普通住宅销售收入4680万元+商业用房销售收入4400万元,地下车位金销售收入1200万元+收取停车费10万元)=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已售地下车位的开发成本+已出售普通住宅的开发成本+已出售商业用房的开发成本+应分摊的土地成本=2680×0.2×100÷134(注:出售地下车位100个应分摊的开发成本)+(2700+1200)+1500×13000÷14680(注:已出售普通住宅、商业用房和地下车位面积之和13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地下车位面积=3000+9000+2680)=5628.34(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923.77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开发费用-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折旧+其他税金+其他=500-500×1000÷12000(注:按建筑面积分摊出租房应分摊的开发费用,其中,一层商业用房面积1000平方米,地上房产总面积12000平方米)+21+16+10=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685.32(万元)。
处置方式二: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转让永久使用权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剩下34个车位用于物业管理,收取停车费1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穗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
1.普通住宅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680+1200=5880(万元),已售面积9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75%。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75%+(2700+2680×0.2×100÷134)×(1+10%+20%)+5880×5.6%=5821.78(万元)。
③增值率=(5880-5821.78)÷5821.78≈1%。
增值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①转让房地产收入4400万元,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②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1+10%+20%)+4400×5.6%=2131.4(万元)。
③增值率=(4400-2131.4)÷2131.4=106.44%。
④应缴土地增值税=2268.6×50%-2131.4×15%=814.59(万元)。
3.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10=10380(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680×0.2×100÷134+2700+1200+1500×11000÷12000(注:因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不分摊土地成本,税前扣除的土地成本按已出售普通住宅和商业用房面积之和1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各类房产面积=3000+9000)=5675(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10380×5.6%=581.28(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为814.5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95(万元)。
处置方式三:地下车位未办理产权证,采用三种综合处置方式
向普通住宅购房户出售100个车位永久使用权,取得营业收入1200万元,另按成本价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售22个,取得营业收入88万元,剩下12个车位无偿移交给政府。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地下车位不分摊土地成本,商业和普通住宅开发成本的分摊计算同上,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计算同上,属于免征。
1.商业用房应缴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转让房地产收入4488万元(注:4400+88),已售面积2000平方米占总可售面积12000平方米的16.67%。
①扣除项目金额=1500×(1+10%+20%)×16.67%+(1200+2680×0.2×34÷134)(注:商业用房已售部分应分摊的开发成本1200万元,向二、三层商业购房户配套出源售22个车位和无偿移交给政府12个车位的开发成本136万元)×(1+10%+20%)+4488×5.6%=2313.13(万元)。
②增值率=(4488-2313.13)÷2313.13=94.02%。
③应缴土地增值税=2174.87×40%-2313.13×5%=754.29(万元)。
2.应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①收入总额=90+4680+4400+1200+88==10458(万元)。
②销售成本扣除额=2700+1200+1500×11000÷12000+536(注:地下车位成本)=5811(万元)。
③经营税金及附加=585.65(万元)。
④土地增值税扣除额=754.29(万元)。
⑤期间费用扣除不变为505.33万元。
⑥应缴企业所得税额=(①-②-③-④-⑤)×25%=700.43(万元)。
不同处置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如图):
从上述案例来看,地下车位的三种处置方式所产生的税收负担明显不同,方式三与方式一、二相比,营业收入增加78万元,应缴的土地增值税分别减少169.48万元、60.3万元,在各项费用指标不变的情况下,平均税负分别下降1.6%、0.7%。为何会出现上述情况?从税法规定上看,办理了产权证的地下车位属于可售房产,其面积应归入可售面积,相应分摊土地成本,未办理产权证的则无需分摊土地成本。在土地增值税的具体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那么地下车位属于那种清算类别,收入应如何分配?成本应如何分摊?对此,各省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一般是按照受益原则和配比原则来分配收入和归集成本。
由于地下车位与地面建筑属于同一整体不可分割,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对地下车位进行了单独的工程预算,至于地下与地上建筑的共同成本应如何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计算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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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可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对于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个人转让住房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宅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应征税的非普通住宅,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转让收入的1.5%计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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