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缴纳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缴纳增值税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国现行的税种共18个种,分别是: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环保税。
那么,这些税种的账务处理方式,你们都了解吗?考呀呀今天就把以下内容分享给你们,希望能够帮助你们~
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应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消费税
为了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国家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部分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消费税的征收方法采取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
企业销售产品时应交纳的消费税,应分别情况迸行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对外销售产品应交纳的消费税,通过“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的消费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长期投资等其他方面,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应计入有关的成本。例如,企业以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应交的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3)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4)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
借:委托加工材料/主营业务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企业进口产品需要缴纳消费税时,应把缴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目消费品的成本
借:材料采购
贷:银行存款
7)交纳当月应交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等
8)企业收到返还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税金及附加
增值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以下统称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①原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这种方法下,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销项税额。在购进阶段,会计处理时实行价与税的分离,属于价款部分,计入购入商品的成本;属于增值税税额部分,按规定计入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増值税”、“未交増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一般纳税企业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商品时应交纳的増值税额在“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
③不动产分期抵扣:根据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④购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销售阶段,销售价格中不再含税,如果定价时含税,应还原为不含税价格作为销售收入,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作为销项税额。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⑤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价款的,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⑥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⑦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
借: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⑧转出多交増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为了分别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欠交增值税款和待抵扣増值税的情况,确保企业及时足额上交増值税,避免出现企业用以前月份欠交增值税抵扣以后月份未抵扣的增值税的情况,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未交増值税”明细科目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未交的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増值税)
⑨交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当月交纳当月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増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当月交纳以前各期未交的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预缴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预交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
借:应交税费——未交増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企业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成本原材料工程施工等科目
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1)计算出环境保护税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环境保护税
贷:银行存款
2)环境保护税不定期计算申报的会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资源税
资源税是国家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我国对绝大多数矿产品实施从价计征。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资源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资源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交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如收到返还应交资源税时
借:银行存款等
贷:税金及附加
土地增值税
土地増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这里的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交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
1)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收入负担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4)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5)待该项房地产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补交的土地増值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増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房产税
房产税是国家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产权所有人交纳的一种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额计算交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房产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房产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贷:银行存款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国家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而开征的一种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土地使用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土地使用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车船税
车船税由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交纳。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车船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车船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等凭证行为征收的税款,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交纳方法。由于企业交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以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交纳的税款。
1)按合同自贴花: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比例税率或者按件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划销,办理完税手续。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会发生应付未时税款的情祝,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同时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2)汇总缴纳: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3)企业按照核定征收计算缴纳印花税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印花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核算。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国家开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会计核算时,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有关所得税法及其细则的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
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净收益前扣除。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缴或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缴或预缴的所得税账务处理。其中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企业等优惠税率类型企业,按照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2)交纳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借:应缴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3)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就是未来预计可以用来抵税的资产,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是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计算、影响(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金额。说通俗点就是,因会计与企业所得税的差异,当期多交企业所得税税,未来可税前扣除的金额增加,即未来少交企业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日确定或者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时账务处理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以后年度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时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为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而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锐,按照规定税额一次征收。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交纳耕地占用税时
借: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所有购买和进口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行为,按计税价格10%征收的一种税。
按规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企业购置免税、减税车辆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缴的车辆购置税:
借:固定资产(红字)
贷:银行存款
契税
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的买卖、赠与或交换需按成交价格或市场价格的3%至5%征收契税。纳税人为受让人。其中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按规定缴纳的契税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计费销售额的3%计算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含增值税。
计算应交时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应交文化事业建设费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水利建设基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水利建设基金
贷:应缴税费-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应缴水利建设基金
贷:银行存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应交时
借: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应缴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实际上交时
借:应缴税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贷:银行存款
坐标:上海
上一期给大家讲了企业需要交哪些税?那么具体要交多少税?税率是多少?今天先给大家来分析一下增值税:
什么是增值税?
公司一旦成立,企业发生交易,需要开票就会涉及增值税。但是很多情况,客户不开发票一样也需要确认收入,这样也会涉及到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①小规模纳税人:3%,现在受疫情影响,国家给予政策支持,截止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年度50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这里注意下:免征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免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只能做成本。
②一般纳税人:服务类6%,运输9%,贸易13%,根据行业划分的。不管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都需要交税。但是支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从而减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什么是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的供货商或者厂家、以及其他货物购进给公司开具的发票且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重中之重:千万不要想着逃避增值税,要实事求是,因为逃避增值税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涉及刑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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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关注: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一)非经营活动——不缴增值税: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二)不属于境内提供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缴增值税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销售服务(7项)
一、一般规定
行业
应税服务
具体内容
1.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
包括铁路、公路、缆车、索道、地铁、城市轨道、出租车等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航天运输,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服务
2.邮政业
(1)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包裹等邮件寄递,以及邮票发行、报刊发行和邮政汇兑等业务活动
(2)邮政特殊服务
义务兵平常信函、机要通信、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寄递等业务活动
(3)其他邮政
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活动
3.电信业
基础电信服务
利用固网、移动网、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及出租出售宽带、波长等网络元素
增值电信服务
提供短信、电子数据和信息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
4.建筑业
(1)工程服务
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包括固话、有线电视、宽带、水 、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 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
(3)修缮服务
对建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
(4)装饰服务
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特定用途的工程
(5)其他建筑服务。
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等
5.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人,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
特殊: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包括提供信用卡、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等
(3)保险服务
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4)金融商品转让
包括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6.现代服务业
(9项)
(1)研发和技术服务
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如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包括设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
(5)租赁服务
(1)形式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
(2)经营性租赁中:
①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②将不动产或飞机、车辆等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发布广告;
③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
(6)鉴证咨询服务
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如:会计税务法律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7)广播影视服务
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播映(含放映) 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如: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
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9)其他
7.生活服务业
(6项)
(1)文化体育服务
包括文艺表演、比赛,档案馆的档案管理,文物及非物质遗产保护,提供游览场所等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3)旅游娱乐服务
(4)餐饮住宿服务
(5)居民日常服务
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护理、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
(6)其他
销售无形资产
1.含义: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2.范围: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销售不动产
1.含义: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2.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1.50万元;80万元;500万元
2.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2.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其他
1.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2.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
时间:3个月、6个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发票:限量限额
征税范围
计价增值税税款会计分录是什么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征收范围十分广泛。每年几乎所有企业都要按时申报增值税。本文就针对计价增值税税款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计价增值税税款会计分录
第一种:月底,如果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那么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第二种:月底,如果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3)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减免增值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实物折扣的增值税是怎么处理的?
一般纳税人月末增值税结转会计分录怎么做?
1、一般纳税人上交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所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如果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的增值税时,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日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税额自“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支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全——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增值税介绍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一种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流转税。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有着不重复征税,具备中性税收的特征。税收范围比较广泛,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四个环节,分别是货物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另外,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也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增值税税收类型包括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以上就是关于计价增值税税款会计分录是什么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增值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一、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二、会计分录:
1、月底,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2、月底,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3)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建筑企业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方法与时间是完全不同的,实际工作当中如何去确认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关系到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控制和提升税收安全的问题,非常重要!
接下来就分别介绍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part 1
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税法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删除>、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用下图概括:
(摘自何老师课件)
2、案例解析:
(1)提供建筑服务,甲乙双方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付款日期的,以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于2023年8月31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1000万元工程款,则无论施工企业b是否能于2023年8月31日收到工程款,施工企业b在8月31日都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000万元。在实际工作当中,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在合同中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的情形。比如,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面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按月进行结算。结算方式为:每月签发结算单之后的10日内建设单位a按照完工工程量85%的比例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8月31日签发的结算单上显示,施工企业b8月份完工工程量1000万元,9月8日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进度款850万元,同日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8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如若10日内建设单位a没有如约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则应该按照合同上约定的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9月10日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850万元。
(2)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以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合同未标明具体付款日期,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施工企业b共垫付工程款2000万元,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9月30日发生纳税义务,金额为2000万元。
(3)提供建筑服务,收到工程进度款时,收到工程款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于2023年1月1日开工,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批复上半年工程进度款2000万元,根据合同中约定的85%付款比例,建设单位a于7月1日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1700万元,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17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7月1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为1700万元。
(4)垫资提供建筑服务,验收后分期付款方式的,虽然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9月3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当中约定,施工期间先由施工企业b垫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之后五年内建设单位a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2023年9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a未支付款项,所有工程款均由施工企业b垫付,并且由于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b,最晚于2026年9月30日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在此之前如果发生施工企业b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建设单位a提前向施工企业b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发生,则就以开票时间或收款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先开具发票的,以开具发票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3月1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在2023年6月30日,建设单位a通知施工企业b,将会于近期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要求施工企业b先向建设单位a开具增值税发票,施工企业b于6月30日当日开具发票1000万元。在7月15日,施工企业b收到建设单位a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则施工企业b于2023年6月30日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应于6月计征缴纳增值税。
(6)质押金、保证金为实际收到款项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案例分析:
2023年1月15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该工程于2023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完毕,施工企业b未向建设单位a开具质押金、保证金相关的工程款发票,因此,施工企业b只有在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7)在提供建筑服务之前收到款项的,预收的工程款应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
案例分析:
2023年5月10日建设单位a与施工企业b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于2023年6月1日开工,在2023年5月18日,建设单位a即向施工企业b预付工程款500万元。则施工企业b应于2023年5月预缴增值税,但并没有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
part 2
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法律依据
1、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51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2、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的规定,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情况:
第十八条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第二种情况:
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依据的结论
根据以上税法和会计的规定,建筑企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必须以税法规定为准,税法只认可会计上的第一种情况,不认可会计上的第二种情况,即无论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可靠估计,对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都必须按照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4、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的时间点
建筑企业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方法主要有:①工程结算法;②按开票确认收入法;③完工百分比法。具体分析如下。
(1)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工程结算法”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如果发包方一直没有跟建筑企业进行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账上没有收入,只有成本,显然与税法上的完工百分比法的收入确认不一样,存在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的界定和税收风险
“按照开发票确认收入”是指建筑企业根据与发包方进行的工程进度结算后,根据向发包方收取的工程进度款而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税收风险是:延期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为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没有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利弊分析
“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可以更清晰的反应建筑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符合税法规定,会计信息比较真实,但是比较麻烦,工作难度较大。
(4)分析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建议建筑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收入,在年末12月31日,必须按照“完工百分比法”调整收入。
5、案例解析
(1)按照“工程结算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0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如何财税处理?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
①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
贷:原材料 500万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 5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485.44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4.56万
③收到工程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队时: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应收账款 300万
④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⑤确认合同收入、费用时
由于会计核算中未确定完成进度,而是按预计可收回的合同成本确认收入。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60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7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万
贷:合同履约成本 500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000÷(1+3%)*62.5%=607万。
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通过《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7行填报,并反映在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如下图:
(2)按照“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建筑企业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纳税调整表)申报表中的填写范例
所谓的“开发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发包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发包方拖欠的工程进度款不确认收入,也不开发票。等到发包方支付工程款时开具发票,并做收入的一种收入确认方法。
2023年底,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额为1100万(含增值税)的房屋建造固定造价甲供材合同,施工企业在税务局备案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工程已于2023年1月1日开工,合同约定于2023年10月份完工,预计工程总成本800万(含增值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项目已发生成本为500万(含增值税),预计还会发生300万(含增值税),已经结算工程款算500万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工程款300万(含增值税),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无法收回。假设以上数据都为含增值税的数字。请问如何财税处理和年度纳税申报?
① 2023年度甲公司发生成本的会计处理
借: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万元
贷:原材料 500万元
②2023年度结算工程款时,按照收工程款开具发票给发包方,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0万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291.26万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万
③预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8.74万【300÷(1+3%)】×3%
贷:银行存款 8.74万
月未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万
贷:应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 8.74万
在税法上,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如果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该工程的完工进度为500/800=62.5%,应确认的收入为1100÷(1+3%)*62.5%=667.48万。
作者:华涛、邓炜
增值税,这一最典型的流转税,在服务行业全面营改增后,对资管产品而言,原本就是应征未征的税,其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启征也属正常。但是,增值税的启征,毕竟将现实地增加资管产品的支出,那么在资管合同中没有就资管产品投资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最终由谁承担进行明确、细致约定的情况下,增值税启征将最终影响资管产品中谁的利益呢?
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已经实施了两个多月,本文中,我们将对实践中常见的几种不同类型的资管产品、一个特定私募基金合同条款约定项下的增值税支出最终由谁承担进行分析。
一、几种不同类型资管产品之增值税承担分析
(一) 结构化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承担
我们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八条底线”)实施前成立的常见的结构化资管产品为例,对结构化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最终承担情况进行分析。
1、新八条底线实施前存续的典型结构化资管产品财产分配顺序为:优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约定收益,剩余部分归劣后级投资人享有。在这种结构下:
(1)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后)足以覆盖优先级投资人本金和约定收益,则由于不论是否对资管产品征收增值税,优先级投资人享有的收益不会发生变化,增值税启征仅导致劣后级投资人可获得分配金额减少,因而:在该情形下,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
(2)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后)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
1)如未扣缴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则增值税启征影响的只有优先级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缴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差额为m),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i)优先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m,ii)劣后级投资人无可分配金额。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m,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n-m)。
2、另一种常见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的财产分配顺序:首先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后,其次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剩余部分(超额收益)由优先级投资人与劣后级投资人分成,优先级享有x%,劣后级享有y%。在这种结构下:
(1)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约定收益和向劣后接投资人分配本金,则增值税启征将仅减少超额收益,故,此情形下,增值税由优先级投资人与劣后级投资人按分成比例承担。
(2)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同前述典型结构化资管产品:
1)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则增值税实际都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差额为m),则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m,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n-m)。
(3) 如果优先级投资人退出时,资管产品财产(缴纳增值税费后)足以向优先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和约定收益,但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者分配本金,并假设该等差额为m’,且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财产实际承担的增值税为n,则:
1)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则增值税启征影响的只有劣后级投资人的利益,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都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
2)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的财产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财产不足以向劣后级投资人分配本金(差额为m’),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i)优先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n-m’)*x%;ii)劣后级投资人的可分配金额减少m’+(n-m’)*y%。因而:在此情形下,增值税启征后资管产品投资运营所产生的增值税实际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n-m’)*x%,由劣后级投资人承担m’+(n-m’)*y%。
3、结构化资管产品中,优先级投资人通常还会以向劣后级投资人指定第三方转让资管份额的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资管产品份额转让,按转让差价对转让方征收增值税,故此种情形下,份额转让价差之增值税全部由转让资管份额的投资人承担。并且,此种情形下,通过转让份额退出的投资人由于需承担增值税,将无法获得原来预期的投资收益率。
新八条底线实施后,由于新八条底线对结构化产品规定了许多限制,比如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增值税启征对新的结构化资管产品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利益的影响变得更复杂,需要根据资管产品法律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增值税如何最终在优先级、劣后级投资人、管理人(如涉及)之间承担,此处不再一一详述。
(二)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的增值税承担
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的类型比较多。我们在此仅以如下非结构化类固定收益产品为例,就增值税启征对该类资管产品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说明。
某类固定收益资管产品合同规定,资管期限届满时,资管财产向全体投资人分配,直到投资人年化收益达到x%,剩余的收益由投资人享有50%,资管产品的管理人享有50%。此种资管产品结构情形下:
1、如果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含增值税费)后的收益率r≥x%,则增值税启征,将导致由投资人和管理人共同享有的剩余收益部分减少,该情形下,增值税最终由投资人和管理人按剩余收益的享有比例分担,即各分担50%;
2、如果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含增值税费)后的收益率r
(1) 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
(2) 如未扣除增值税前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x%,而扣缴增值税后,资管产品扣除各项费用后的收益率r
二、资管合同未考虑增值税影响造成的增值税承担方差异之案例分析
master-feeder结构的资管产品,增值税的承担比较复杂。而feeder产品可能因费用计提、分配条款表述不同,导致增值税最终承担方的不同。
某master-feeder结构资管产品,master层面为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feeder层面为契约型私募基金。feeder基金合同规定:“浮动管理费计提日为本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第x.x.x条第(x)项取得任何一笔分配之日。如本基金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第x.x.x 条第(x)项取得任何一笔分配,则该等分配金额的30%应作为浮动管理费,归管理人享有”。
由于feeder基金合同在起草时,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约定将master有限合伙型基金特定分配获得的金额,30%作为浮动管理费分配给管理人。但是,在该笔从master分得的收益在需要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契约型基金feeder获得的收益会相应减少,而对管理人的分配,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是按未扣除增值税的从master分得的金额的30%来计提的,最终的结果是管理人获得的分配金额(浮动管理费)高于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净收入的30%,从而导致feeder投资人获得的分配金额,少于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扣除增值税后净收入的70%,亦即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金额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都由投资人承担。
如果feeder基金合同约定修改为“......则该等分配金额扣除应缴税费后的30%应作为浮动管理费”,则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金额扣除增值税后的净收入,投资人获得了70%,管理人获得了30%,由feeder收到的master分配来金额所产生的增值税,投资人承担了70%,管理人承担了30%。
由上可见,在资管合同未对增值税最终承担进行明确、细致约定的情形下,由于资管合同约定的财产分配顺序、结构不同,以及资管产品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的不同,会造成增值税最终承担主体的不同,影响资管产品各主体的最终利益。我们建议,在对资管产品启征增值税后,为了公平增值税的承担以及准确实现各方预定的商务目的,管理人在对资管产品进行结构、收益分配、业绩报酬计提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影响,管理人和投资者均应注意评估资管合同中基金费用、收益分配、税务承担、风险揭示中税务风险等条款可能因涉及增值税而对各方利益造成影响的情况。
案 例
好多企业在销售货物的过程中存在对外出租包装物的情况,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3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注 意
当押金逾期12个月后,应按照税法依法缴纳增值税。
借:其他应付款-押金 11.3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万元
参 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好消息!好消息!
电子税务局又上线新功能啦!
敲重点!
它就是
那么,很多小伙伴会问
增值税汇总纳税需要什么条件呢?
在电子税务局又该怎么操作呢?
很简单~
快跟着小编一起看看这份攻略吧!
一、◆申请条件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资料清单
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理由,以及说明总分机构内部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情况等);
(二)总分机构名册。
(文件依据:《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税〔2018〕14号))
三、◆操作流程
① 总机构纳税人在厦门税务网站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录;
② 点击“我要办税”中的“综合信息报告”;
③ 点击“资格信息报告”中的“汇总缴纳增值税审批”;
④ 根据汇总纳税情况填写“备案人基本信息”;
(☀温馨提示:注意核对“汇总区域”、“汇总企业类型”和“是否连锁企业”)
⑤ 填写“被汇总纳税人清单”:
(☀温馨提示:新增需要汇总的分支机构信息)
⑥ 点击“附送资料”,上传《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说明》
⑦ 核对无误后点击“保存”
⑧ 点击“提交”后再点击“申请”
⑨ 系统将生成《涉税事项受理系统回执单》
导读:上一篇文章当中,我们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介绍了关于红字发票怎么做凭证的内容,相信大家看完之后都会有进一步的了解。那么现在我们会计学堂继续为各位介绍“冲红上月发票会计分录怎么进行处理?”的内容,欢迎阅读学习!
冲红上月发票会计分录怎么进行处理?
答:本月开了红字发票只要将原蓝字发票以负数的形式冲正即可,
借:应收账款(负数),
贷:营业收入(负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负数)。
发票开错后的处理办法:
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跨年度冲红字发票账务处理?
红字发票
借:应收账款 退票的不含税数 负数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退票的不含税数 负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
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两个在实际经营业务活动中最易混淆业务类型,在增值税政策适用方面也存在不同,今天三哥帮大家简单梳理一下。
一、业务定义
劳务派遣着重点在于派遣员工的劳务,人力资源外包着重点在于人力资源的委托。从现实情况上来讲,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特别是涉及上述业务的初创型企业,在初期确实很难把两项业务进行实际的分割。但深入了解两项业务的内在区别是帮助大家理解相关适用税收政策有效途径。
二、归属行业不同
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三、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
1.劳务派遣计税方法
记住口诀:6535
2.人力资源外包服务计税方法
记住口诀653
四、发票开具的不同
商品分类编码
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
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一句话就是差额部分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相关规定:
苏国税发【2007】第128号规定:“汇总纳税企业,是指经有权国税机关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区域内的管理机构)汇总其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增值税应税事项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或缴纳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申请在省内跨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申请在市内跨县(市)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应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报省辖市局审批(涉及地方财政利益调整的,报省局会省财政厅审批)。”
增值税汇总纳税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情况?
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必须包含以下内容,其他信息按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报送。
(1)企业基本情况及全省总分机构情况,列入《统一核算分支机构清册》内的相关机构是否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
(2)企业财务会计、税务管理制度情况;财务、会计软件使用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内控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3)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相关配套管理软件是否能够达到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全面监管的程度;
(4)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存货等是否在总机构账册或报表中进行反映和记载;
(5)总机构前三年是否有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或偷、骗税行为(主要指在国税申报纳税情况);
(6)拟申请汇总纳税的理由及申报和分配税款模式。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下称57号文)的规定,已知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除了一些特殊领域的大型央企和金融企业外,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均适用57号文的规定。
那么在适用57号文的规定时,有哪些常见的问题?
组织形式的税负比较
预计a公司来年盈利1000万元,新设公司预计亏损400万元,若a公司计划于同年新设组织机构,现有子公司和分公司两种选择,从节税角度应作何种选择?
(1)成立分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400)*25%=150万元;
(2)成立子公司,a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由其以后年度的利润弥补。
结论:当预计分支机构初期发生亏损时,应纳税所得额小于0,采取分公司形式时,综合税负较低。
总分公司税额分配方式
a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分别在甲、乙、丙三省分别设立三个分公司,预计今年应纳所得税额600万元,三个分公司应如何缴税。
总机构(a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600*50%=300万元
所有分支机构(含甲省分公司、乙省分公司、丙省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600*50%=300万元
按照57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则甲分公司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100/580)*0.35+(10/67)*0.35+(55/260)*0.30=17.60%
同样的,乙分公司=33.78%,丙分公司=48.62%
则甲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17.60%=52.8万元,乙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33.78%=101.34万元,丙分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00*48.62%=145.86万元。
哪些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5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公司(甲省)2023年跨地区设立b分支机构(乙省),那么按照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新设立的b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在乙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a公司在甲省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a公司在甲省享有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在当地返税是依据缴纳的基础来确定的,那么综合来说,是对企业最有利的。
总公司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是否能够享受优惠税率?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可知,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得是法人所得税制。高新技术企业是以居民企业的身份申报的,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分公司属于是同一居民企业,同时,按照57号文的规定,总分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统一计算”,由总机构汇总计算的。因此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适用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可以以同一居民企业的名义,享受15%的优惠税率。
总公司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公司能否享受优惠税率?
若分公司不在西部大开发地区,按照57号文第十八条的规定,总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照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计算步骤为:
(1)全部应纳税所得额=1000+200=1200万元
(2)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1200*50%=600万元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1200*50%=600万元
(3)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600*15%+600*25%=240万元
(4)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0*50%=120万元
甲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240*50%=120万元
如果a公司有多个分公司,则仍是按照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所对应的权重0.35、0.35、0.30,在120万元的应纳税额范围内,分别计算多个分公司分别需要缴纳的应纳税额。
进口关税发票及增值税发票处理
一、关税发票的处理将关税发票做到“专用增值税发票”中,表体存货选择“关税”,此关税在系统存货档案中为应税劳税,将税率设置为0,原币金额为关税发票上的税额,数量为1.
二、进口增值税发票,在“专用增值税发票“,参照相应的库单生成。数量、金额按实际发票上的输入,系统中的原币金额和实际发票上的”完税价格“一致。
三、进口业务,有关税的发票的,必须选择手工结算。点手工结算-选择相应的入库单、进口关税发票、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下图,关税发票做为费用发票,
先点菜单上的“分摊“,将关税费用发票分摊到入库单上,如下图,然后点”结算“,将入库单与增值税发票进行结算。
四、结算完,到库存管理中查询到此笔入库单,结算后的入库单成本如下图,已将关税分摊到入库材料成本上。
下图:为未结算前正常办理的入库单金额。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被问到企业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其实在税收法规中,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纳税的概念是无论被合并方的主体是否为法人,而汇总纳税的概念要求主体必须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情形,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如分支机构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主体。目前合并纳税已取消,只保留汇总纳税,以下主要就不同税种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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