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退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退税的账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本次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非常大,具体文件什么的就不赘述了,具体聊一聊增值税留抵退税额的账务处理细节。
一、 会计明细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账务处理
1、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银行存款”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3、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同时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记“银行存款”
举个栗子
2023年3月申请留抵退税48047.49并批准,2023年4月银行收讫,2023年5月开出去销项税额为9808.09,进项税额为4412.67,2023年6月缴纳5月税款增值税为5395.42,附加税为零。
2023年3月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48047.49
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47.49
2023年4月
借:银行存款 48047.49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48047.49
2023年5月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395.42
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5395.42(从留抵退税额里面转回到进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5395.42
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395.42
2023年6月
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395.42
贷记“银行存款” 5395.42
分析:6月当月销项税额=9808.09 进项税额=4412.67+转回的进项税额5395.42=9808.09所以需要缴纳的税款5395.42本质上为退还留抵退税额,本月附加税为零。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就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老邓谈一点个人学习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本次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由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执行时间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本次延续为优惠政策的常规性延续,延续执行时间一如既往地为2年,即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涉及到的优惠类型
涉及到的优惠类型主要有两大类: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
增值税先征后退
一是对7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中国***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
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
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
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
特定的19种图书、报纸、期刊:
1.《半月谈》(cn11-1271/d)和《半月谈内部版》(cn11-1599/d)
2.新华通讯社的刊号为cn11-1363/d、cn11-4165/d、cn11-4166/d、cn11-4164/d、cn11-4139/d和cn11-4140/d的期刊
3.《法制日报》 (cn11-0080)
4.《检察日报》 (cn11-0187)
5.《人民法院报》 (cn11-0194)
6.《中国日报》 (cnll-0091)
7.《中国纪检监察报》 (cn11-0176)
8.《光明日报》 (cn11-0026)
9.《经济日报》 (cn11-0014)
10.《农民日报》 (cn11-0055)
11.《人民公安报》 (cnl1-0090)
12.《中国妇女》 [cn11-1245/c,cn11-1704/c(英文)]
13.《长安》 (cn11-3295/d)
14.《中国火炬》 (cn11-3316/c)
15.《中国纪检监察》 (cn10-1269/d)
16.《环球时报》[cn11-0215,cn11-0272(英文版)]
17.《中共中央办公厅通讯》[cn11-4129/d]
18.《科技日报》[cn11-0078]
19.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组织编写的背面印有“本书国务院侨办推展海外华文教育免费赠送”字样的华文教材(含多媒体教材)。
二是对两类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除上面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之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特定的三种综合类报纸:
1.国际时政类报纸
2.外宣类报纸
3.其他类报纸
十种行业专业类报纸
1.经济类报纸
2.工业产业类报纸
3.农业类报纸
4.文化艺术类报纸
5.法制公安类报纸
6.科技类报纸
7.教育类报纸
8.新闻出版类报纸
9.信息技术类报纸
10.其他类报纸
三是对两类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
列入政策范围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
免征增值税
一是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二是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公告对享受出版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提出了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资质方面: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含以“租型”方式取得专有出版权进行出版物印刷发行的出版单位);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二是核算方面: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必须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形
为防止违规享受优惠政策,公告规定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的两类情形:一是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二是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
五、政策执行中的衔接问题
10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发布日期为4月7日。为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执行,公告做了明确:对于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和科普单位门票收入、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在接到公告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二是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三是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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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很难吗?一般涉及到出口退税的企业就是生产型企业和外贸企业了,出口退税是这类企业享受的一个税费优惠政策,所以财务会计应该要清楚地知道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及申报操作流程。
发愁如何办理出口退税的财务人员,今天就在这里跟大家整理了:2022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附有详细的出口退税账务处理和申报操作,详细内容见下文!
2022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操作流程
(文末抱走)
第一部分:2022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及账务处理全流程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相关政策
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详细流程图
二、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的申报流程
1、主要流程
2、生成企业出口退税电子数据的传输流程
3、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申报表填写说明
三、生产型企业涉及的出口退税凭证管理
四、生产型企业出口退税涉及的账务处理
……
第二部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及申报流程
……看到这里,上述就是今天介绍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全部内容了。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将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为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现将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以下称2023年第1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政策范围,扩大至“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一)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2023年第14号公告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四、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的其他规定,继续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第三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2023年第14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和本公告有关要求,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狠抓落实,持续加快留抵退税进度。同时,严密防范退税风险,严厉打击骗税行为。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责任编辑:张瑜、宋淑娟 (010)61930016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外贸企业取得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办理退税勾选?
发票勾选流程
1、登录电子税务局,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
2、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系统根据查询条件,在操作区以列表形式展示符合条件的发票信息。
3、选中需要勾选的发票,点击“提交勾选”按钮,进行提示确认(如“本次出口退税勾选xx份,税额合计xx,是否确认?”)。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关闭窗口后提示提交成功。
4、发票勾选提交成功后,发票勾选状态由“未勾选”转变为“已勾选”。
发票勾选完还有很重要的一步就是用途确认环节,很多人勾选完很容易忘记这一步,一直等不到发票的认证完成。
发票勾选完成后进入用途确认环节:
功能菜单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出口退税类勾选】-【用途确认】。
核对统计数据无误后,点击【用途确认】按钮,点击【继续】按钮,完成用途确认。
这样发票就勾选确认完成了✅
出口免抵退作为税务中相对复杂一些的模型,基本也是各种专业考试中绕不开的一个课题,如果能够熟练驾驭这项技能,毫无疑问,对于一个企业税务来说无疑加分不少,今天我们就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解析企业出口免抵退税业务。
出口免抵退的定义
出口免抵退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款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退”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在一个季度内,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免抵退前置准备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1、登记时限 出口企业必须在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一个月内到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附送的资料
(1) 进出口经营权批文及其复印件;
(2) 企业章程;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4)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5)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6)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其复印件;
(7)银行开户证明。
出口免抵退税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底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如当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例题说明
某自营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8年3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1,购进一批原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68万元,已验收入库。2,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为200万元。3,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150万元。4,本月出口货物销售额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已知:上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要求: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或应退)的增值税。
解答:
(1)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00×(17%-13%)=8(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0×(17%-13%)-8=32(万元)(2)当期应纳税额=150×17%-(68-32)-10=-20.5(万元)(3)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00×13%=26(万元)(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1000×13%-26=104(万元)(5)当期应退税额=20.5(万元)
(6)当期免抵税额=104-20.5=83.5(万元)
出口免抵退流程及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第一,申报时限,出口申报的期限为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之后的次年4月30日之前,实际为当期的4月15号之前,切记勿漏,以免视同内销处理
第二,出口信息备案,注意及时交单,需在电子口岸上及时进行出口免抵退交单,以免国税无法收到核对信息。一般为全部报送或批次报送,也可用于查询具体关单信息,电子口岸卡还有口岸备案、报关单备案、口岸核销等功能。
第三,关单跟进及手册核销,注意各种贸易方式的不同处理方式(进料对口、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料件复出、料件退换、免税物资等等)。管理电子手册核销(核销年度信息取自关务部门的全年统计信息)
第四,关单录入精准及出口台账建立,出口关单的信息确认,尤其是金额需取fob价,如果单份报关单条数较多(最多20条),则需要根据权重逐条分摊逐条录入。外币汇率取数逻辑可与税局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注意出口报关单的跟踪管理,及时确认避免遗漏,最好建立台账
出口免抵退税建议
第一,建立完善的出口信息管控体系(口岸备案、出口、收汇、核销、收单、开票、出口免抵退申报、归档)。
第二,加强系统和流程培训,提升管控效率。
笔者最近在整理一些工作的思路,如果后续大家对于税收方面有什么问题或者感兴趣的财经话题,可以留言微信公众号:集慧财税,我会尽快回复,谢谢。
2023年增值税留抵退税“即问即答”(第1期)
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
2023年4月11日
【编者按】为帮助广大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等留抵退税新政,确保留抵退税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和“应享尽享”,2023年3月30日,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会同纳税服务处组织开展了纳税人网上视频培训(第1期)。现对纳税人在网络直播现场所提问题进行归集整理和通俗易懂的解答,供广大纳税人和税务干部学习使用。
【问题1】请问:此前我们已申请留抵退税并到账,现在我们怎么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增量或存量留抵退税?
答:根据企业类型,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如为符合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企业类型为“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条件的,按本企业所属类型和该文件规定的申请起始时间(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不同,最早为2023年4月1日起),按月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不再有“连续六个月”的条件)。
二是企业如不属于“小微企业”或“制造业等六行业”的,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增量留抵退税,不能办理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我们是曾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之前以为进项税退不了,就将“转登记”时的“待抵扣进项税”全部进成本了,增值税申报表里没有填报进项税额,这个是不是要先更改纳税申报表?
答:企业如为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待抵扣进项税额”已列入成本的,无需再调整申报。
【问题3】一般纳税人提供“四项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按规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也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吗?另外,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前期进项税额,尚未计提加计抵减的,还可计提加计抵减吗?
答:首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同时,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件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等文件的规定,加计抵减额,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生活服务业为15%),抵减应纳税额。因此,加计抵减额与进项税额有本质上的不同,不能作为进项税额去抵减销项税额,也不能计入留抵税额之中。因此,加计抵减额不能用于计算增量留抵。
其次,鉴于进项税额与加计抵减额的上述不同性质,企业在办理留抵退税后,已退留抵税额期间的进项税额,其对应已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尚未计提加计抵减额的,仍可按规定计提、在后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也就是说,按规定已计提或尚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与是否办理留抵退税无关。
【问题4】目前有未认证的留抵税额,还有已认证的留抵税额,请问能否申请退税?
答:“未认证”的发票,尚未申报抵扣,故未计入(不形成)留抵税额,该部分不能作为留抵税额办理退税;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税额的,符合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办理留抵退税。
【问题5】我公司资产5000万以下,非限制行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应如何确定企业划型?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按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中的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企业的划型标准,与职工人数和应纳税所得额无关。
【问题6】退增值税时相应的附加税一并计算退税或后期抵扣?否则会造成附加税重复缴纳。应如何处理?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执行,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该政策在2023年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下发后仍适用。
【问题7】非制造业的小微企业,增量留抵能退税吗?
答:增量留抵退税,适用于所有一般纳税人单位。但存量留抵退税仅适用于财政部 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
【问题8】房地产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企业(非小微企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按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可以按规定条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9】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零申报、停业、歇业等无收入企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仍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0】一般纳税人可以不申请退税继续抵扣留抵吗?
答:可以,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11】我公司累计到2023年底有增值税留抵税额,但到2023年3月底没有增值税留抵了,这种情况还用申请退税么?谢谢。
答:当期无留抵税额,则不需要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2023年12月申请过增量留抵退回60%税款、目前还有留抵税额,是否能继续申请、是存量留抵退税还是增量留抵退税?
答:2023年3月底前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所属行业及划型,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留抵退税相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仍可分别按上述文件规定,适用不同的留抵退税政策,继续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12】申请留抵退税的《退(抵)税申请表》中,对企业进行划型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填那个年度的呢?还是填写当月的?
答:首先需要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7)》,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其次,再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或《金融业划型标准》(银发〔2015〕309号附件)对号入座进行企业划型。第三,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填写相关项目。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问题13】如果同一企业既有简易征收,还有一般计税,能不能用简易计税的税额,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结存的留抵税额?
答:简易计税项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不能抵减一般计税项目的留抵税额。
【问题14】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底没有留抵,后面才有留抵,需要怎么办理退税?
答:2023年3月31日无留抵税额,则存量留抵为0,后面形成的留抵则全为增量留抵税额,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退税条件的,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15】退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同时,是不是三项附加也可以退呢?
答:按照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因此,退增值税留抵税额后,三项附加不退,但可在三项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该政策对适用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新政仍继续适用。
【问题16】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有关系吗?
答:退存量留抵与当期的收入总额没有直接关系,但企业收入总额与企业划型有关系,即用于判定企业是否符合退存量留抵的小型、微型企业范围。
【问题17】企业如果是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2023年3月没有留抵数据,如何计算留抵退税?
答:2023年4月之后成立的企业,在计算增量留抵退税时,期初按0对待处理和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同时,在对企业划型取得定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时,对新成立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确定划型标准确定: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问题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其中“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中的“当期”,具体指的是留抵退税所属时期的月份,还是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
答:具体是指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即在收到退税款后,应按照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数额,冲减调整本月(收到留抵退税款的月份)留抵税额。
【问题19】没有信用等级的新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因申请留抵退税对企业信用等级有要求,必须为a级或b级。新办企业因尚无信用等级,或信用等级为m级,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20】留抵税额的取数标准是按照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吗?在哪查自己有没有留抵税额?
答:是《增值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的第20行数据。
【问题21】请问销售行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不?
答:销售行业(商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22】假如4月末留抵500元(2023年3月末留抵为0),且符合增量留抵退税的条件,那么5月份可以不申请退税吗?
答: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6行业的,可以申请退税。如金额太小,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不申请退税,仍可在以后抵扣。但须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写明不申请留抵退税的原因。
【问题23】建筑、房地产等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申请留抵抵缴增值税欠税吗?
答:房地产、建筑等企业的“预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不属于“应纳税款”,故不能用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所形成的留抵税额抵缴增值税欠税。
【问题24】增量和存量的区别是什么?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的差额;存量留抵税额,是指按“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抵的期末留抵税额”相比较的差额,按“孰小”原则判定“存量留抵税额”:前者小于后者,则前者为存量留抵税额;后者小于前者,则后者为存量留抵税额。
在2023年4月1日后成立、以及以前成立但再2023年4月1日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在计算增量留抵税额时,期初数为0;同时也无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25】请问增量留抵,今年可以申请几次?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的小型、微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符合留抵退税4个条件的,每月都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即理论上每年可申请12次);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在今年内一次处理完毕(即只可申请1次)。
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的其他一般企业,符合留抵退税5个条件的,在符合的当期,即可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理论上每年可申请2次)。
【问题26】2023年9月注册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首先根据本企业情况,判定企业属于哪种企业类型,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政策范围退税、还是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政策范围退税。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文件其中一个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的,都可以申请退税。
【问题27】之前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了,之前一般纳税人的留抵能退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题28】今年的留抵退税,还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吗?
答: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条件。
同时需要说明两种特例情况:
(1)对于2023年4月1日以来“未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只要至今曾有符合“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仍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2)对于2023年4月1日以来“已办理过”留抵退税的企业,自办理最后一次留抵退税至今这一时间段内,只要曾有符合“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等五个条件的,现在也可申请办理增量留抵退税。
【问题29】老师,2023年4月1日起,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纳入计算抵扣范围。假如企业只有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影响到进项构成比例,对于存量留抵退税和增量留抵退税按同一个进项构成比例计算退税额,则会导致存量退完后余额不为零。这个有办法处理吗?
答:按照现行留抵退税政策规定,旅客运输服务、农产品普通发票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票据,其进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予退税。退税后“余额不为零”的期末留抵税额,仍可在以后月份进行抵扣。
【问题30】电影院应该是属于未明确划分行业,需要根据增值税纳税申报收入来划分小微企业么?
答:是的。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问题31】如果每月都有增量,可以每月申请吗?
答:关键看企业适用哪个文件退税: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制。
【问题32】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都包括那些行业?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的留抵退税的制造业等六大行业,具体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问题33】《退(抵)税申请表》中要填报的数据,能不能系统自动计算啊?
答:《退(抵)税申请表》中的大部分数据,都是取自系统数据、自动计算的,尤其是适用简易流程退税的企业。
【问题34】分公司要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可以由总公司申请退税吗?
答:分公司一般属于未独立纳税的非法人主体,其进项税额在总公司抵扣。因此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35】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能享受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的,都可以,包括已登记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问题36】去年申请过一次增量留抵退税,今年还可以申请吗?申请退税的金额怎么计算?
答:这就需要重新对企业类型进行判定:对于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的企业,退税条件为4项,没有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对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的其他一般企业,退税条件为5项,仍有连续6个月的限定条件,也就是以最后一次留抵退税月份为起点,再用“连续6个月”的条件去衡量。
【问题37】提交申请后,审核时间大概是多久可以有结果?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问题38】关于企业划型,在电子税务局里就可以查到吗?
答:企业划型,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全部为系统确定;一般退税流程的,由企业填报、“系统+人工”审核判定。
【问题39】全部适用征收率计税的企业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简易计税方法的企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因此也不会有留抵税额,故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0】请问进项构成比例的分子,包含勾选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税额吗?
答:包括。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即四类、六种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问题41】一般情况下,企业适用的是一般退税还是简易退税呢?
答: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全部由系统根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等系统指标,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除适用“简易退税流程”的企业外,均适用“一般退税流程”。
【问题4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中规定的可退还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的小微企业,是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对吗?
答:是的,适用于全行业,不限制行业。包括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在内的企业划型判定的标准,是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问题43】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的企业,也是在电子税务局提交吗?
答: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一般退税流程和简易退税流程的,退税申请的提交方式,都有两个途径:电子税务局或办税厅窗口。
【问题44】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可以只申请退还部分增量留抵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存量留抵税额须一次性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理论上可以退部分留抵税额。但建议最好还是一次申请、一次退税,或者由于当期留抵税额太小等原因,在电子税务局提交留抵退税申请时,选择当期不退税,并说明原因。
【问题45】符合增值税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企业,其存量留抵税额是否只能在2023年底前申请退税、明年就不能退了?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3年4月、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行业(包括“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3年7月、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同时,为了确保留抵退税新政尽快落地见效,14号公告又对财政和税务部门办理企业存量留抵退税提出了时限要求,即:对符合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微型、小型、中型和大型企业,应分别于2023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当然,因特殊原因未在上述期限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原则上明年仍可申请退还。
【问题46】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至2023年期间曾经转成小规模,那之前的留抵税额还能退吗?
答:应列入成本,不能重复再退留抵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四条的规定,办理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已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的“待抵扣进项税额”,截至2023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3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3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转登记”前的期末留抵,应按上述规定计入成本核算,不能在计入期末留抵申请留抵退税。但是,对办理过“转登记”手续的纳税人,在再次登记一般纳税人后所新发生的进项税额而形成的留抵税额,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问题47】存量和增量都有,必须分开申请吗?
答: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一、第二条规定不同类型企业申请时间规定的,企业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可以一次申请,填写一张《退(抵)税申请表》(见14号文件附件)无需分开申请。
【问题48】企业的子公司、分公司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凡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只要其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即可申请留抵退税。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必须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而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未独立核算、未独立纳税,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和申报纳税,增值税留抵税额也是在总公司体现,故分公司原则上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49】请问,我们是2023年3月税务登记的,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符合文件规定的留抵退税条件(包括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即可申请留抵退税。
【问题50】留抵退税额超过10万元,需要走一般流程,指的是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合计、还是分别不超过10万元?
答:为了提高留抵退税工作效率,降低留抵退税风险,税务总局在系统中设定了适用“简易退税流程”同时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并由系统自动进行判定。这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小微企业、二是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三是风险等级较低。其中“留抵退税额不超过10万元”,是指单次申请留抵退税额。
如按规定同时申请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税,则以“增量+存量”合计数衡量是否未超过10万元。如果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在不同月份申请,则按单次申请的“增量”或“存量”留抵税额衡量,确定是否适用简易退税流程。
【问题51】商业零售业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吗?
答:商业零售业,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凡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的,还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问题52】麻烦问一下,增值税留抵退税申数额如果较大,需要企业提前和国库沟通吗?
答:不需要纳税人沟通,由税务机关协调财政、国库部门解决,确保企业留抵退税及时到账。
【问题53】简易退税多少个工作日能审核完毕、退库到账?
答:符合简易退税流程条件的,如无其他特殊情况,一般当天即可审核完毕;属一般退税流程的,不超过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审核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下发留抵退税核准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确保留抵退税尽快及时直达企业账户。
【问题54】2023年的留抵退税,还有50万元的卡点吗?
答: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既无“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限定条件,也无“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卡点;只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退税范围的小微企业、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企业,即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的企业,才有“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限定条件。
【问题5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退税条件都有哪些?
答: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申请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问题56】小型、微型企业,按什么标准衡量和区分?
答:企业划型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型:
一、一般企业划型
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六条规定,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附件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附件的《金融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划型标准划型。不同行业的企业,按照其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两项指标衡量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上述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二、特殊企业划型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
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问题57】多缴税才要退还是?
答:留抵退税不属于多缴税才退税,而是退还一般纳税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所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全行业一般纳税人,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文件规定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制造业等六行业,还可以按规定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问题58】对“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傻傻的有些分不清,能给详细解释一下吗?这两项留抵税额都是怎么计算出来的?
一、增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留抵税额-2023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注】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差额”为正数的,即为增量留抵税额;为负数的,则表示当期无增量留抵税额。
(二)在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意味着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存量留抵税额,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四条规定,也应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按照“孰小”原则确定存量留抵税额,即: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存量留抵税额已经消化完)。
【问题59】企业如果享受过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就不能享受增量、存量留抵退税了吗?缴回的留抵退税款,能否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同时该文件又规定了如下税收救济条款,供纳税人自愿选择:
一、选择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时,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一次性”缴回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可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调增期末留抵税额,并可继续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二、选择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自2023年4月1日起”,指的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税款所属时期”,而不是收到“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退税款的时间。
【问题60】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2023年留抵退税新政对不同类型企业增量、存量留抵退税的申请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微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存量留抵退税;
(二)小型企业(全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2023年5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三)制造业等六行业:
自2023年4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中型企业,自2023年7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制造业等六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自2023年10月申报期起,可以申请存量留抵退税。
上述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一个纳税人从事上述多项业务,以相关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加总计算销售额占比,从而确定是否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纳税人。
按上述收入占比50%以上确定企业所属的主行业,是以“从实”原则,按照企业实际经营属于制造业等六行业项目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包括免税收入等)计算确定的,而不是系统中登记的主行业确定。
譬如: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超过50%、但系统中的主行业不是制造业等六行业,则需要在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后,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反之,系统中的主行业是制造业等六行业、但纳税人制造业等六行业实际收入占比未超过50%,则也需要按企业实际主营收入情况,修改系统中企业的主行业,同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而不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申请增量、存量留抵退税。
(四)其他企业(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
自2023年4月1日起,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的五项条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文件,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有关进项构成比例计算的规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
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等六行业之外的一般企业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为一项长期政策。
关于跨境电商的出口退税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头疼的问题,首先我们要了解到什么是出口退税?以及流程,或者退税的条件等等,今天呢,我们就借助这篇文章一起来说一下吧
一,什么叫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顾名思义就是货物成功跨境出口之后,可以申请退还在国内的费用,例如增值费等等,这样既有利于增加企业之间的促活力,其采用的原理则是杠杆奖励,进而增加我国竞争力。
二,出口退税的流程
送检相关证件,领取登记表。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出口产品经营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后,应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根据登记表和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等证明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受理登记。
3.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向企业签发《出口退税登记表》。
4.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当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部分退税政策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三,退税的条件
一,必须是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征收消费税的烟、酒、化妆品等11类消费品。这一条件是必要的,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退还或免除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货物的已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没有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免征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有征不退”的原则。
二,必须是申报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出口关口,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两种形式。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
除另有规定外,凡在境内销售且未申报离境的货物,无论出口企业以外汇还是人民币结算,也无论出口企业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得作为出口货物办理退税。
四,出口退税的好处
一,从企业的角度。
退税可以增加出口收入,有时出口商品的利润大部分是出口退税收入;其次,由于国家退税,一些企业可以以成本价出口商品,大大提高了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最后,容易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占据价格优势。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从国家角度看。
出口退税是为了鼓励企业出口。国家将退还国内出口货物缴纳的增值税,使国内货物进入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最终形成大量出口外汇。
三,加快资金周转率出口退税会加快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最需要资金。有两种原因:原材料贵,需要大量劳动力。这两点对资金的需求很高。退税资金可以保证他们没有生产和出口的中断。生产-出口-获得生产资金-生产。
4.促进贸易增长和调整产业结构。中国的进出口贸易总额很大,增长速度很快。因此,对外贸易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改革企业自身,提高生产效率,避免被市场淘汰,中国一直在调整出口退税率。
关于跨境电商出口关税问题,我们就讲到这里,如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在下面评论!
软件开发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并不是所有的软件开发企业都可以享受。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软件开发企业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呢?应该怎么操作呢?共享会计师 “一对一清单”栏目里会计师高淑梅女士回答的一个相关问答告诉你该怎么操作,供大家借鉴参考。
问:
我司是一家软件开发企业,听说有政策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我司应该怎么享受这个政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具体应该怎么操作?
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高淑梅回答道:
一、即征即退政策的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软件生产需满足的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 ×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三)计算退税额时,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需注意的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上述回复依据的政策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您可根据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比照文件的具体规定,例如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规定等。贵公司如为深圳的企业,同时可以参照《深圳市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管理办法》(深国税【2011】9号公告)。
上述会计师高淑梅女士的回答仅代表个人观点。
收集整理:共享会计师,专注于财税问题咨询解答。
增值税留抵退税
及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梳理
增值税留抵退税
(简明版)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六个行业(含个体工商户)。
六个行业是:1.制造业;2.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5.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1
适用留抵退税条件:
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02
办理留抵退税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退(抵)税申请表》4份
2、《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4份(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
(*以上资料在办理时由系统自动生成)
03
办理留抵退税渠道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贵商易“增值税留抵退税专区”、“贵州政务服务网”等渠道办理。
04
留抵退税办理完成时限
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退税申请将于2个工作日内开出收入退还书。
05
留抵退税电子税务局端操作指引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使用指南之六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
06
最新留抵退税时间表
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简明版)
01
加大增值税期未留抵退税力度
(一图读懂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https://mp.weixin.qq.com/s/urhqjegggvrrrocq9wdphq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使用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3fpz5alwlqf8xwztusdziw
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02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使用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dcgnxumn12glwgl93xmpvq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 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03
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
(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使用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zfrq33nion7v0q64xnswda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进一步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使用
https://mp.weixin.qq.com/s/negr3ive6akhamtrazpnga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5
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使用指南https://mp.weixin.qq.com/s/6vt0gqopaontnim6-_wrcg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使用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avoe9crekdmmmqhxd0npfq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使用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ec418gypjxlogscoaizqqa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优惠政策)
https://mp.weixin.qq.com/s/dcmngiftnjcasjt8qkm0da
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06
对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
所得税按比例进行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使用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1wzppaqrxunjysgdan5yla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07
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https://mp.weixin.qq.com/s/fugqw-iyry9qf9v1rbge_a
自2023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08
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使用指南)
https://mp.weixin.qq.com/s/azvxj1jyemjclbmczmcwhg
继续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09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使用指南合集
国家税务总局
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2087/cjgyhfwyfzssyhzc.html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操作指引
http://guizhou.chinatax.gov.cn/xxgk/tzgg/202204/t20220402_73234093.html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使用指南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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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阳税务
实习编辑:杨培琴
责编:王莹
审核:陈丽娟
深化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和退税率有了很多改变,13%?9%?8%?10%?6%?面对品目繁多的征税事项,傻傻分不清楚?别怕,小编整理了一套对比表格!一睹为快吧~
希望这些表格能让大家理清思路,
帮助您正确申报哦~
来源:上海税务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来源:会计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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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我们在碰到退税的相关处理时,首先要确认这笔退税,是因为国家政策优惠的原因?还是因为之前多交了税款,现在退回给企业的原因?
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
答:分析清楚原因之后,再来下结论。
假如这笔退税款是国家政策优惠,软件企业增值税退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如何做退税备案?
先做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的备案,然后再逐月或累计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需要的资料如下:
软件产品退税需要资料,另见附件。
1、《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申请表》(打印)(附件一)一份(公章);
2、《退税申请书》(办税服务厅领取)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应退税款完税证明复印件;两份(公章),其中一份裁减为与《退税申请书》大小一致(此完税证明必须是税票,若是银行的收款回单,请到办税厅换成税票并到扣款银行加盖“银行收讫”章后再复印);
4、退税月份应交税金明细账、申报表(受理申报专章)复印件。(申报表由企业加盖公章+主管税务官员签字+加盖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专章”,受理人员请注意审核申报表上有无即征即退信息);
对于“软件企业收到退税收入账务怎么处理?”这样的问题处理时,先分析这个问题的产生分为哪几种情况?然后再来做相关的解答工作。
安阳融媒记者 李庆龄
今年年初以来,中央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实施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中第一条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5月17日,我市召开2023年下半年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张保玲就a级、b级纳税人的评选标准进行了解答。
张保玲介绍,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将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个就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这是对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应用。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目前共有100个评价指标。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人为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b级纳税人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以下五种情况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予评a。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不予评a。三是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予评a。四是经营不超过三年的纳税人,不予评a。五是存在直接判d指标,d级保留二年,第三年不予评a以及存在非正常户等直接判d级指标信用修复成功的,不予评a。”张保玲说。纳税信用评价主要评价的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营状况和历史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扣分行为纠正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安阳融媒记者 李庆龄
今年年初以来,中央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实施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中第一条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5月17日,我市召开2023年下半年诚信建设“红黑榜”新闻发布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科长张保玲就a级、b级纳税人的评选标准进行了解答。
张保玲介绍,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将增值税留抵退税范围扩大至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第一个就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这是对信用评价的一项重要应用。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目前共有100个评价指标。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人为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得分90分(含)以上的纳税人;b级纳税人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以下五种情况不能评为a级纳税人: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予评a。二是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不予评a。三是非正常原因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不予评a。四是经营不超过三年的纳税人,不予评a。五是存在直接判d指标,d级保留二年,第三年不予评a以及存在非正常户等直接判d级指标信用修复成功的,不予评a。”张保玲说。纳税信用评价主要评价的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经营状况和历史信用。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评,扣分行为纠正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规定的留抵退税申请期间内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应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相应表单填报示例如下↓↓
退(抵)税申请表填报示例
《退(抵)税申请表》主要栏次填报示例如下:
申报表填报示例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具体通过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 适用)》 附列资料二第 22 行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栏次。
举例:2022 年 4 月 15 日, 某微型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准 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收到留抵退税款 100 万 元,则该纳税人在办理属期 4 月申报时,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
小贴士:
基本操作说明
第一步:实名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
第二步:点击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页面,系统为其提示如下内容。
上图中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下一页面;点击【取消】按钮则关闭当前业务申请页面。
第四步:申请表初始化展示
(1)在上步骤中选择预填,显示如下。
(2)在上步骤中选择自行填报,显示如下。
第五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附送资料】按钮,新弹框供上传资料。根据业务要求,上传相应附列资料。
第六步: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保存】按钮,可将本次填写内容进行保存,但申请单不会提交,保存内容可供纳税人下次进入本业务时进行再次填写及提交使用。
第七步:申请表填写完毕、需要上传的附送资料上传完成后,点击申请表右上方【下一步】按钮,即可提交本次申请。并可查看系统回执单。
第八步:进入事项进度管理页面,显示该事项信息,可对该项信息进行查看、撤销等操作。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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