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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3个明细科目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分别为“应交增值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缴增值税”科目。
一
购进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性购进业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其中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所支付的增值税税额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例题】宜城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6月5日购进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为8万元。6月10日,购进管理用小汽车一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15万元,增值税额2.55万元,另支付车辆购置税和其他费用合计1.95万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购进生产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8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2)购进小汽车:
借:固定资产 195000
贷:银行存款 195000
(二)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处理
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因此,如果应税行为发生的销售方是境外单位或个人,那么境内的购进方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例题】宜城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6月,获得某境外计算机公司为其提供的信息系统维护服务,支付服务费10.6万元。该境外计算机公司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服务费以银行存款支付。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宜城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扣缴增值税为:
10.6÷(1+6%)×6%=0.6(万元)
借:管理费用 106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000
(2)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二
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含税收入后,需要先进行价税分离,将收入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在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率,确认增值税应纳税额。
【例题】宜城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营餐饮服务。2023年6月实现餐饮服务费收入10.3万元,假设以银行存款收讫。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进行计税分离:
价款:10.3÷(1+3%)=10(万元)
税款:10万元×3%=0.3(万元)
(2)确认收入及应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10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3)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三
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规定可以差额征税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购进项目金额的,购进业务发生时,按含税价记入成本费用等科目,待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时,计算可抵减的增值税额,将成本费用调整为不含税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成本费用类科目;销售业务与一般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相同,按实际收取得全部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应纳税额。
差额征税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差额征税导致“少交增值税”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类科目,而是冲减成本费用类科目,也就是说贷方对应的科目为成本费用类科目,借方是对应的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
二是差额抵减的税额=含税可差额的部分÷(1+税率/征收率)×税率/征收率,其中,税率/征收率,是指差额项目适用的税率/征收率,不是取得可差额的部分的税率/征收率,比如,建筑业简易计税适用征收率3%,即使分包业务采用税率11%,计算差额抵减的税额也是按照征收率3%计算。
【例题】宜城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6月承建某建筑工程,含税工程款为103万元。宜城公司将41.2万元的附属工程分包给长江建筑公司。2023年5月,工程全部完工,宜城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工程款103万元,同时收到长江建筑公司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的含税销售额为41.2万元,工程款已付。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总承包工程款时:
价款:103÷(1+3%)=100(万元)
税款:100万元×3%=3(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支付长江建筑公司分包款:
借:主营业务成本 412000
贷:银行存款 412000
(3)收到长江建筑公司开来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价款:41.2÷(1+3%)=40(万元)
税款:40万元×3%=1.2(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四
缴纳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需要预缴的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确认收入并计提该项目应纳增值税额时,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题】宜城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6月在外县市承建某建筑工程。2023年5月,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103万元,向建设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含税金额103万元,款项已经收讫。月末,宜城公司按规定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收到工程款时:
价款:103÷(1+3%)=100(万元)
税款:100万元×3%=3(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2)向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增值税=103÷(1+3%)×3%=3(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3)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纳税额为3万元,预缴税额也为3万元,不需要补缴增值税。
(二)不需要预缴的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题】宜城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月10日申报缴纳第一季度应纳的增值税10万元,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五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财税【2013】52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财税〔2017〕76号等文件,对小微企业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作出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实行按季申报。
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并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达到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例题】宜城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实现含税销售收入7.21万元,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宜城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确认销售收入及应纳增值税税款时:
价款:7.21÷(1+3%)=7万元)
税款:7万元×3%=0.21(万元)
借:银行存款 72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100
(2)确认应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100
贷:营业外收入 2100
来源:建筑财税圈-李欣
2023年1月9日,备受关注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政策出台了!分别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结合以上两个文件来看,提取政策信息如下:
1.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含本数)的小规模纳税人,继续免征增值税。
2.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免税政策取消,征收率恢复为1%。
3.开具普通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1%的普票,同时在申报时需要填写相关减免税信息。
4.开具专用发票:不管是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还是适用1%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因业务需要,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免税,开具1%或3%的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链条抵扣原则来看,不管是开具1%还是3%,都是上游交下游抵,故税务执行口径,两种方式都可开具,默认如下:
在新政出台初期,还有一种可能是纳税人没办法选择3%的征收率进行开票。如果在电子税务局没有相关选项,可以下载最新的软件安装包进行更新安装,此时1%和3%就都可以选择了!
那么对于2023年1月初的过渡期,在新政出台之前,已经开具了免税发票或者3%征收率的发票,应该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个问题,总局在1月13日“2023年新出台三项增值税政策即问即答”中已经做了明确的说明,具体如下:
小编总结如下:
1.在1号公告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或3%征收率的发票无需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2.对于已开具的免税或3%征收率的发票,在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3.现在小规模跨区域开1%税率的普票,是否去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需要加以判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九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商铺一次性收取了全年租金,2023年年租金为120万元,无其他应税项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此处,仅指其他个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应按政策预缴增值税。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怎么开,增值税怎么申报,您学会了吗?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未开票收入销售额=未开票收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未开票收入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
汇总销售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票收入销售额
汇总销项税额=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销项税额
汇总销售额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票收入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取得收入根据开具发票类型不同(“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票收入销售额金额对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中,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项税额+未开票收入销项税额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免税额”中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合计”,如果有过预缴增值税款,对应填入“本期预缴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汇总销售额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未开票收入销售额也正常征收增值税:
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的收入,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未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不需要单独列示填报。
汇总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或者“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 ”)进行纳税申报。
汇总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和“应纳税额合计”,如果有过预缴增值税款,对应填入“本期预缴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但是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后续政策是否有延续,得看到时候的政策情况做判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适用3%征收率“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对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进行纳税申报。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规模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适用于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的,则应按照此前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既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次免税政策,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该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呢?
如果大家还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咨询广源信得~
我们也会继续为大家提供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最新政策的解读,让大家及时了解国家的相关政策,助力大家做好税务规划及税收核算的相关工作~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目前正值7月征期,不少小规模纳税人正在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申报要求和发票管理规定。
申报要求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发票管理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多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和下游企业抵扣要求,部分享受免税政策,部分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开具红字发票流程: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不同情况,由购买方或者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自动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若开具的是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相关规定执行。
详细政策内容请查看以下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
近日,备受关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减免政策明确。
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下称“财政部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及对该公告的解读,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图/ic
具体来看,相关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及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所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不同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即: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3%)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新冠疫情以前的2023年,中国就开始对小微企业实施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新冠疫情以来,中国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减免加强,但在具体政策上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三年间也有一些微调: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31日免征增值税。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对月销售额15万元及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在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加大减免力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从上述对疫情三年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的梳理可以看出,相比2023年,2023年中国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5万元调回到了10万元,去年免税九个月的月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今年起或将重新开始缴纳增值税,但是相比疫情前仍可享受优惠税率(征收率),即: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今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力度似乎在减弱,并不意味着今年的相关优惠的减税规模一定小于去年,因为,减税的基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超过征税标准,有税需交。2023年,受疫情多发、封控措施不断加强以及整体经济形势影响,很可能一部分此前年度需要缴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额下滑甚或关门、封店,2023年一些月份或季度根本没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也就没有减税额。随着近两个月的疫情防控措施的优化,今年相关企业的销售额回升,反而可能正在享受到减税。因此,考虑到企业具体情况的千差万别,2023年相比2023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规模是否会减少,最终还是需要看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宏观统计数据。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之外,“财政部1号公告”还对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予以明确: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此前,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单纯从政策上看,优惠力度似乎也弱于之前。但这仅仅是字面上的,同样不代表今年该项政策的实际减税规模一定低于去年。
发于2023.1.16总第107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政策明确
作者:王晓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详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三)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3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九、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十、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十一、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7号)、1号公告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2)。
十二、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纳税人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抵减或退还已缴纳税款,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及附件《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一条至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二、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2.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1月9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相关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答:此前,税务总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此前已出台政策的相关口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为10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3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五、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填写相关免税栏次?
答: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如果没有其他免税项目,则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延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相关规定,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仅需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一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中,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需提交《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十二、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和此前执行的加计抵减政策相比,相关征管规定有无变化?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决定对海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六税两费”,分别是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执行。
总体来看,本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是对原有“六税两费”政策的扩围,体现以下特点:一是扩大适用主体范围。政策适用主体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至全部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最大减免幅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50%的幅度内确定减征“六税两费”,为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海南省在国家授权范围内,确定50%的最高税额幅度。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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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从计税原理上来说,本属于一种流转税(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
简单来说,只要企业有收入就要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13%(行业不同,有所差别),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统一税率为3%。
近两年来因为特殊原因的影响,相关部门也及时地出台了相应的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纾解各行各业的实际困难。
比如,在2020.3-2022.3.30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在2022.4.1-2022.12.31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票,直接免征。
不过,现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免征优惠已经到期,后续是否延续,或将恢复原本3%的税率呢?相信大家是比较关注和期待的。
根据现行情况来看,大概率还是会恢复的,但具体开始实施的时间,还得以税务官网的公告为准。当然,也不排除像去年一样,先延续,再实行新的政策。
总之,现阶段,建议小规模纳税人还是暂缓开票,公告未出,一切静待佳音!
另外,除了以上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在部分税收园区的区域性税收优惠,在2023年是确定可以继续享受的:
1、一般纳税人的奖励扶持:
增值税:享受地方最高80%的奖励扶持(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最高80%的奖励扶持(地方留存40%)
2、小规模个体户核定:
设立在园区的小规模个体户,可享受当地的0.5%-1%左右的个税核定(年开票额500w以内,对于成本票的要求不高)。
3、自然人代开政策:
个人无需注册企业,仅需要做临时的税务登记,享受与小规模个体户一样的个税核定,直接由税局出票、并附个人完税凭证,无需再二次纳税。
注意,在享受税收优惠,减轻税负的同时,切记确保业务真实,三流一致(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
综上所述,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化,详情关注了解。希望以上的介绍,能给需要的朋友一些启发。
震惊!4月1号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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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刚国家税务局发布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在,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这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真是个好消息。疫情爆发前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3%,去年因受疫情影响增值税降低到1%征收,现在更是迎来了天大的好消息,增值税直接免征,也就是说年营业额500万以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在缴纳增值税
那现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企业最大的税负就是企业所得税了,如今增值税免增收,那附加税也因此消失了。因此现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小规模的税负压力直接减少一半。
除了国家出台的政策以外,还有就是地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入驻园区享受当地园区的扶持政策,园区非常欢迎企业入驻当地,所以对于企业的行业和地域几乎没有太大限制。
有限公司返税政策:企业在园区设立有限公司,企业在园区内申报纳税,就可以在园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
增值税:地方财政留存比例为50%,地方政府拿出留存部分奖励返还企业75%-90%。
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比例40%,地方政府拿出留存部分奖励返还企业75%-90%。
园区奖励款下发非常及时,当月缴纳税款,下月奖励返还到对公账户。
大多数政策是针对于企业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进行返还奖励,企业纳税体量越高,返还比例也就越高。
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征收:
把个体企业建立到税收园区就可申请享受核定征收政策,申请核定后个税税率在1.2%左右,综合税率在0.3%-1.2%。现如今小规模企业更是免征增值税和附加税。
现在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企业应把握机会合理运用,从而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税壹点》公众号,更多税收优惠政策,可关注公众号了解~
导读: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和小规模有什么不同?一般纳税人的基本税率是17%,小规模适用统一的税率为3%,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往下看看吧。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和小规模有什么不同?
1、一般纳税人:基本税率17%,税法还列举了5类适应13%低税率的货物,还有几项特殊业务按简易办法征收(参照小规模)。还有零税率应税劳务和货物;营改增之后增加了6%(营改增服务业)、11%(交通运输业)两档增值税税率,动产租赁营改增适用17%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统一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如何计算?
首先,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减去税法允许抵扣的当期通过认证的进项税额(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为上个月认证的通过交叉比对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以下分别理解一下各项税额的含义:
一、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营业收入金额或提供劳务的金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出来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这里的销售额指的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金额,用含税销售额计算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二、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其中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包括外购(含进口)货物或应税劳务、以物易物换入货物、抵偿债务收入货物、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以及在购销货物过程当中支付的运费。进项税额=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金额×税率。这里的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金额同样指的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金额,用含税购入货物金额计算不含税金额额: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金额=含税购入金额或接受劳务金额÷(1+税率)。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整理的关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和小规模有什么不同的全部内容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如何计算?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解答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2023年第1号公告,“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小规模纳税人开普通发票月度免征额从15万下调至10万;
2.征收率3%免税政策取消,减按1%征收率征收;
3.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调整为5%,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调整为10%。
全文如下:
财税2023年第1号
按1号公告的理解: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季度申报时,免征增值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每月开票销售额在10万以上的,季度申报时,季度全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小规模纳税人,一个月或者两个月开票销售额在10万以下的,季度申报时,销售额累计超过30万元,全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江苏省的开票系统已经更新,可以直接到省税务局网站下载更新即可。
以上,仅仅是笔者个人的理解,如有不同意见,欢迎讨论留言。
2023年1月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和此前的政策相比,优惠力度有所降低,主要体现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标准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降为10万元;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从免征增值税调整为减按1%征收率征收。
紧随其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征管事项。
针对企业关心的内容,百望云做了重点梳理。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包括哪些?
答: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计收入。
二、小规模纳税人偶然的不动产销售业务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1、企业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收入后,其余销售收入不满10万元(季度30万元)可继续享受免税政策;2、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需单独纳税。
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销售收入?
答: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免征标准后如何纳税?
答: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应仅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预缴地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无需预缴税款。预缴地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六、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在1月9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新政解读:
1、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
2、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
3、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部分减免。
执行期: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
这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算是比较优惠政策,但不涉及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的有限公司,在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下,需要缴纳6%-13%的增值税,企业的利润超过300万的部分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公司股东如果想要分红还得继续缴纳20个点的个税。综合下来,基本上公司赚的利润,一半都用于纳税了,这对于公司后期的发展(比如规模扩大、研发投入、员工福改善等)是非常不利的。
此时,作为公司的老板或财务人员,在享受不到全国统一税收政策扶持的情况下,应该积极了解一些地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帮助公司合理降低综合税负,而不是投机取巧去通过一些非法手段来偷税漏税(比如买发票、虚列工资等),通过这些违规手段来降低公司税负这种行为在现如今金税四期面前早晚都会被预警处理的。
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情况选择在一些地方税收优惠园区设立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承接部分业务,个体户申请核定征收,目前重庆园区注册的个体户核定征收后综合税率低至1.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0.5%),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缴纳的税种是一样的,都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以及个人经营所得税,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也没有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自由支配。
我们以一家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一年开普票500万为例,核定之后纳税明细如下:
增值税(2023.1.1-2023.12.31税率1%):500万/1.01*1%=4.95万
附加税:0.3万
个人经营所得税:500万/1.01*0.5%=2.47万
纳税总计7.72万,总税率1.55%(个体工商户无企业所得税和分红个税,完税之后即可供自由支配)
如果是注册在重庆园区的个体户每个季度开票都不超过30万(普票),年开普票120万以内,增值税和个人经营所得税全免。
增值税(目前税率1%):0
个人经营所得税:0
纳税总计0,总税率0
总结:显而易见,在业务真实的前提下,核定征收的个体户确实可以降低税费
自然人代开优惠政策
此外一些名下没有公司的个人和公司发生业务需要提供发票的,可以通过税局自然人代开,目前通过河南等地税局代开,综合税率2.55%(增值税1%,附加税0.06%,个人经营所得税1.5%),有完税凭证,个税是按照个人经营所得税纳税,年底汇算不会影响自然人其他收入(工资薪金等收入),规避重复纳税风险,一般两天左右即可代开完成,无需到场,线上提交资料即可办理。
注意:以上无论是哪种方式,均要求业务必须真实,三流一致(合同、转款、开票额)
总结:企业和个人应该积极了解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合法降低自身税负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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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回顾
☑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2023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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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这些行业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专票
自2023年2月1日起,全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怎么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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