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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期末留抵(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5 19:03:02 热度: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期末留抵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期末留抵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期末留抵

【第1篇】增值税期末留抵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今天,为大家整理了办理留抵退税业务时遇到的问题,快来看看吧!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2篇】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期末留抵税额,是指纳税人销项税额不足以抵扣进项税额而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对于期末留抵税额,我国采用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制度安排。2023年,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释放企业活力,我们对装备制造、研发服务、电网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实行了一次性退还,实现退税1148亿元。通过这种大规模、行业性的退税尝试,探索了在我国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可行性,积累了宝贵的经验。随着增值税改革步伐的加快,今年,我们又将留抵退税扩大到全行业,纳税人只要符合条件,其新增留抵税额可以退还,这标志着我国初步建立了制度性的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在完善增值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

那么,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一组问答帮你理清楚。

1.与2023年相比,这次留抵退税还区分行业吗?是否所有行业都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这次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什么是增量留抵?为什么只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

答: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增量部分给予退税,一方面是基于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基于财政可承受能力的考虑,若一次性将存量和增量的留抵税额全部退税,财政短期内不可承受。因而这次只对增量部分实施留抵退税,存量部分视情况逐步消化。

3.2023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增量留抵税额?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023年4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纳税人,2023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为0,因此其增量留抵税额即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

4.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共有五个条件。一是从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是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五是自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或先征后返(退)政策。

5.为什么要设定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退税条件?

答:这主要是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常态化存在留抵税额,单靠自身生产经营难以在短期内消化,因而有必要给予退税;不低于50万元,是给退税数额设置的门槛,低于这个标准给予退税,会影响行政效率,也会增加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6.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答:退税要求的条件之一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纳税人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的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条件。

7.为什么要限定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偷税行为“首罚不刑”、“两罚入刑”,留抵退税按照刑法标准做了规范。

8.退税计算方面,进项构成比例是什么意思?应该如何计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指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计算时,需要将上述发票汇总后计算所占的比重。

9.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必须要在申报期内提出申请?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10.申请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同时发生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应如何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留抵退税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按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原则进行判断;同时,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若当期又产生新的留抵,是否可以继续申请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要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特别要注意的是,“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即此前已申请退税“连续六个月”的计算期间,不能再次计算,也就是纳税人一个会计年度中,申请退税最多两次。

13.加计抵减额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政策属于税收优惠,按照纳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用于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纳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形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形成留抵税额,因而也不能申请留抵退税。

1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抵扣所形成的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吗?

答:从设计原理看,留抵退税对应的发票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解缴税款完税凭证,也就是说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的部分并不在退税的范围之内,但由于退税采用公式计算,因而上述进项税额并非直接排除在留抵退税的范围之外,而是通过增加分母比重的形式进行了排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3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第4篇】增值税申报表里的期末留抵税金

增值税留抵退税,是指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时产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即留抵税额,退还给企业。当我们实际收到增值税留抵退税款时应该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么做分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下个月在申报增值税时这个金额会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而这个栏次属于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明细,也就是这么做会计分录的原因是为了和申报表填写要求一致。

编辑搜图

这么会计处理之前也在其它特殊事项中出现。

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下个月这个增值税留抵退税金额在申报增值税的时候要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8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等于《附列资料二》第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和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重复扣除)。

注意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的金额取决于报表附列资料(五)第8 行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与第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之和与第1 行第1列增值税税额与第1 行第2 列增值税免抵税额之和孰低

举个例子5月份主表增值税本期应补(退)税额60万,增值税免抵税额为0,5月份当期新增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30万,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0,由于30+0<60+0,根据孰低原则,这个时候附列资料(五)第3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填写30万,第8 行填写金额30万,第9 行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为0,第10行结转下期可用于扣除的留抵退税额为0。这个时候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60+0-30)=30万,也就是放在以前会形成30万的留抵税额减少以后的附加税,现在这30万的留抵税额已经提前退了,那么在计税依据里就把它提前扣除了,否则附加税就会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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