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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的增值税怎么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17的增值税怎么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17的增值税怎么算

【第1篇】17的增值税怎么算

商品买卖交易会涉及到增值税,如果是进出口货物的话,也是会涉及到增值税,甚至是消费税。我们在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候,会发现有一些税率会有所不同。那13%税率和16%税率如何确定?

有关13%税率和16%税率的确认说明,请看以下内容。

13%税率和16%税率如何确定?

普通增值税发票税率依据增值税征税税目确认。 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有:17%、13%、11%、6%、0%等。

1、适用17%税率: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适用13%税率: 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3、适用11%税率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

4、适用6%税率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

5、适用0%税率 出口货物等特殊业务。

6、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征收率为3%。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了解,有关税率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增值税16%变13%什么时候开始?

增值税税率16%变为13%是在202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依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了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是进口货物,曾经适用16%税率,现将税率修改为13%;曾经适用10%税率的,现将税率修改为9%。若增值税税率下降了的话,会导致企业以含税价格进行交易,税负也会有些变化。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13%税率和16%税率如何确定?'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通常情况,我们的税率判断,是根据增值税征税税目来进行确定的。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在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16%税率调整为13%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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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

会计想做好报税工作?增值税税率、预征率及征收率收好(全)赚了

会计做好报税需要掌握的啥?

1、抄报税流程要知道,流程清楚,是报税工作正确性的保证

2、税种计算公式,公式记不住,那还怎么去做计算需要缴纳的多少税(就像九九乘法表都记不住,你还咋学数学呢,一个道理)

3、然后就是本篇所带来的增值税税率、预征率及征收率,这也是做好税种计算的基础嘞

4、一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留存备用)不然找不到的时候,还挺耽搁时间的

5、还得熟练操作一些报税软件,这是报税吃饭的家伙啊

(↑有哟的看文末〇)

基本税率有13%、9%、6%、0

预征率共有三挡、征收率

主要是针对一些不动产和建筑行业

关于增值税税率、预征率及征收率的分享到这里就要结束了,希望能给正在报税或者学习报税工作的你带去帮助,每一次积累都是你向上、升职加薪的基础,关注我,每天都有会计新资讯!

提醒各位财务会计人员,9月份征期时间是到9月20日!由于中秋假期,纳税申报的最后时间截止到20日!抓紧时间呀!

【第3篇】运费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吗

导读:运输发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抵扣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需要满足的条件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进行了相关的整理,更多内容详情请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希望通过本文能让你有所收获。

运输发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抵扣增值税?

1.运输发票必须合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运输发票上注明的扣除项目必须符合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货运发票内容填写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扣除进项税额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种类、货物数量、运输单位、运输金额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4.运输费用价格要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

运输行业增值税抵扣的项目是什么?

运输行业增值税可以抵扣的项目: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经认证后可以从销售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扣。

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进项来自燃油、维修等,加强车辆固定资产改造和更新,以及日常取得稳定的进项税额;

购进的设备及自用车辆取得的进项税;

办公费、水电费、仓储费、装卸搬运费、其他运输企业转运费、广告费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

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运输发票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全部内容了,需要满足的条件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整理出来了,运输行业增值税抵扣的项目是什么?上文也为大家进行了着重的讲解,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4篇】增值税算不算入账价值

【固定资产的处置·单选题】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损失,应记入( )科目。

a.资产处置损益

b.营业外支出

c.管理费用

d.其他综合收益

【答案】a

【解析】因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固定资产处置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产生处置净损失的,借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如为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单选题】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b.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c.企业应当根据税法的要求,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d.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管理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

【答案】b

【解析】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选项b正确。

【固定资产折旧·单选题】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1月20日,甲公司购进一台需要安装的a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设备价款为950万元,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3.5万元,款项已通过银行存款支付。安装a设备时,甲公司领用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成本为36万元,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4.68万元,公允价值为40万元(不含增值税)。支付安装人员工资14万元。2023年12月30日,a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a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率为5%,甲公司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2023年度对a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万元。

a.400

b.449.4

c.380

d.451.27

【答案】a

【解析】甲公司a设备的入账价值=950+36+14=1 000(万元),2023年应计提的折旧额=1 000×2/5=400(万元)。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单选题】甲公司某项固定资产已完成改造,累计发生的改造成本为400万元,拆除部分的原价为200万元。改造前,该项固定资产原价为800万元,已计提折旧250万元,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该项固定资产改造后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a.750

b.812.5

c.950

d.1 000

【答案】b

【解析】该项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200-200/800×250=137.5(万元),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后的入账价值=800-250-137.5+400=812.5(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单选题】2023年3月31日,甲公司采用出包方式对某固定资产进行改良,该固定资产账面原价为3 6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已使用3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未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甲公司改良过程中支付出包工程款96万元。2023年8月31日,改良工程完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并投入使用,重新预计其尚可使用年限为4年,预计净残值为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2023年度甲公司对该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额为( )万元。

a.128

b.180

c.308

d.384

【答案】c

【解析】2023年1至3月份应计提的折旧额=3 600/5×3/12=180(万元),2023年8月31日改良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3 600-3 600/5×3+96=1 536(万元),2023年9至12月份应计提折旧额=1 536/4×4/12=128(万元)。所以2023年甲公司对该项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额=180+128=308(万元)。

【固定资产处置·单选题】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2023年8月31日以不含增值税的价格100万元售出2023年购入的一台生产用机床,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6万元,该机床原价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已计提折旧120万元,已计提减值3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处置该机床的利得为( )万元。

a.66

b.20

c.33

d.50

【答案】d

【解析】甲公司处置该机床利得=100-(200-120-30)=50(万元)。

【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多选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其入账价值通常包括( )。

a.实际支付的买价

b.进口关税

c.途中保险费

d.与运费有关的增值税

【答案】abc

【解析】企业购置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包装费、安装成本(如需安装)、相关税费(不含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等作为入账价值。选项d,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设备)与运费有关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折旧范围·多选题】下列固定资产中,应计提折旧的有( )。

a.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b.融资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

c.正在改扩建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d.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答案】bd

【解析】根据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另外,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选项b和d应计提折旧。

【在建工程的核算·多选题】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过程中,下列各项应在“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核算的有( )。

a.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报废净损失

b.进行负荷联合试车领用的原材料

c.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

d.发生的工程管理费

【答案】bcd

【解析】选项a,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报废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对应的在建工程项目,不通过“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核算。

【固定资产处置·多选题】关于固定资产处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固定资产满足“处于处置状态”条件时,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b.固定资产满足“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条件时,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c.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d.因已丧失使用功能或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等原因而报废清理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计入资产处置损益

【答案】abc

【解析】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1)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2)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选项d,应计入营业外收支。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多选题】下列关于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按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b.特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应计入该资产的成本

c.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化后续支出应计入当期损益

d.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应终止确认

【答案】cd

【解析】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改变按会计估计变更处理,选项a错误;特定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应计入该资产的成本,选项b错误。

【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判断题】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企业应当根据暂估价值与竣工决算价值的差额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金额。( )

【答案】×

【解析】按暂估价值入账的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应当按照暂估价值与竣工决算价值的差额调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不需要调整已经计提的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折旧·判断题】企业不能以包括使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为基础进行折旧。( )

【答案】√

【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判断题】企业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应将发生的可资本化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原价。( )

【答案】×

【解析】企业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应将发生的可资本化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复核·判断题】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若有确凿证据表明与原估计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其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

【答案】√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判断题】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符合资本化部分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变价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

【答案】√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2023年计算分析题】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至2023年与固定资产业务相关的资料如下:

资料一:2023年12月5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购入一套不需安装的大型生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 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0万元。

资料二:2023年12月31日,该设备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净残值为50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按年计提折旧。

资料三:2023年12月31日,该设备出现减值迹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为1 500万元,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1 800万元,甲公司对该设备计提减值准备后,根据新获得的信息预计剩余使用年限仍为3年、净残值为30万元,仍采用年数总和法按年计提折旧。

资料四:2023年12月31日,甲公司售出该设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53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另以银行存款支付清理费用2万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编制甲公司2023年12月5日购入该设备的会计分录。

(2)分别计算甲公司2023年度和2023年度对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金额。

(3)计算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对该设备应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4)计算甲公司2023年度对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

(5)编制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处置该设备的会计分录。

【答案】

(1)甲公司2023年12月5日购入该设备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银行存款 5 850

(2)甲公司2023年度对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金额=(5 000-50)×5/15=1 650(万元);

甲公司2023年度对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金额=(5 000-50)×4/15=1 320(万元)。

(3)该项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1 800万元大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1500万元,所以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为1 800万元,则甲公司2023年12月31日对该设备应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5 000-1 650-1 320)-1 800=230(万元)。

会计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23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30

(4)甲公司2023年度对该设备应计提的折旧金额=(1 800-30)×3/6=885(万元)。

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 885

贷:累计折旧 885

(5)

借:固定资产清理 915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30

累计折旧 3 855(1 650+1 320+885)

贷:固定资产 5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贷:银行存款 2

借:银行存款 1 053

贷:固定资产清理 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

借:资产处置损益 17

贷:固定资产清理 17

【第5篇】粮油增值税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有几档?每种税率的适用情况有哪些?小编整理了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情况,今天就带着大家一起看看吧!

一、适用13%、9%、6%税率的情况

1.适用13%税率:

2.适用9%税率:

此外,适用9%税率的情况还包括:粮食等农产品、食用盐、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适用6%税率:

二、适用零税率的情况

三、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分为9%和10%两种情况。

1.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大家了解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的情况了吗?各位老板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要按照其所属的情况缴纳增值税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梅松讲税、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6篇】增值税风险防控建议

1、避免私户收付款、资金回流,保证四流合一

灵活用工平台的“四流合一”是指信息流、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能够形成闭环且具有一致性。在灵活用工模式中,“四流合一”是平台有效防控涉税风险的重要一步。

其中,信息流要保证用工信息的发布真实有效,灵活用工平台要对用工企业的信息和资质进行审核,也要对灵活用工人员的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合同流要注重留存交易数据,真实记录用工的主体、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发票流要依托发票管理系统,记录每张的发票真实流向,并核对开票信息,线上开票、线上回传凭证,且可供查询;资金流要严格资金监管,形成清晰的资金流向,避免出现私户收付款和款项去向不明情况,避免出现资金回流的情况。

2、拒绝虚假、补单业务,守住业务真实性底线

真实存在的灵活用工业务,是平台实现合规运营的底线。灵活用工平台在日常风控中,应远离虚假业务、补单业务,守住业务真实性底线。

1)平台要着重审核灵活用工人员的身份,排除灵活用工人员与用工单位本身存在劳动关系或根本不存在用工关系的情形发生;

2)对于用工企业提出的制造虚假业务或者将已经完成的用工业务“补录”到平台上,以支付手续费购买发票的请求,要坚决予以拒绝;

3)平台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风险防控培训和教育,避免出现员工舞弊对外虚开发票的情况。

平台发展初期可能面临较大市场竞争压力,面临各种各样的困难,但是都不能因此丢失平台建立的初衷,一旦有所动摇,就可能误入歧途,走上虚开偷税的违法道路。

3、建立风险防控机制,及时排除各环节涉税风险

灵活用工平台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制度,具体应包括:

1)业务开展前的考察审核制度:在业务开始前,对合作方的身份信息、用工任务的真实性、企业的用人场景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存储相关资料,保留审核记录;

2)业务开展中的审批监管制度:业务合作过程中,明确业务启动、执行、跟踪、收尾等环节的责任人,并专门设置风险防控部门,全程监控业务各个环节的操作是否合法合规,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反映风险并要求各环节负责人予以解释汇报;

3)业务结束后的存档自查制度:在业务结束后,应将所有的监控数据、操作日志作为后期分析复盘的依据保存,以便出现问题后自证合规;定期开展业务风险自查,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风险,避免风险扩大。

4、重视财政返还的合法性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从各地政府在2023年度清理财政返还政策,尤其是审计署连续两年公示各地税务局存在的违规财政返还现象的举动来看,与缴纳税款直接挂钩的财政返还被认定为违反上位法,不具有合法性的风险日益提升。

财政返还政策是一大部分灵活用工平台经营发展的重要依托,如果财政返还政策因违规而被取消,或者政府主张财政返还政策违反上位法或平台违反行政协议的约定,拒绝支付财政资金,都会使灵活用工平台面临亏损或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建议灵活用工平台在争取财政返还政策前,审慎考虑政策的合法性问题;获得财政返还政策的,严格按照政策或协议要求,规范资金的用途;同时,保持与政府的有效沟通,对政策未来变动的风险提前做好应对准备;如果因财政返还政策或协议与政府发生争议,应以政府会议纪要、政策文件、行政协议、纳税记录、返还记录、业务记录为证据,通过与政府沟通或行政、司法程序积极维权。

5、慎重判断就业人员薪酬性质,依法履行扣缴义务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如果平台作为就业人员取得收入的扣缴义务人而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将面临罚款处罚风险。

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主要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对于经营所得,则由灵活用工人员自行申报纳税。因此,平台正确履行扣缴义务的关键是要对灵活用工人员的收入性质做出正确判断。

灵活用工人员收入性质的判断当前缺乏明确的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及天津、江西等地税务局的答复,“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而不是简单地看个人劳动所依托的展示平台。”据此,灵活用工平台应按照这一原则判断自身是否具有扣缴义务,不能判断的,应及时询问当地税务机关,避免发生未依法扣缴个人而被处罚的情况。

6、关注个税监管政策风向,审慎提供个税服务

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当前税务部门的重点工作之一。在2023年大量明星艺人、网红主播等高收入、高净值人士偷逃税案件发生后,自然人通过注册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转换经营形式开展经营的行为,面临的被认定转换收入性质偷逃税的风险急剧升高。自然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负差异,实际上并不明显,拉开税负差异的关键是经营所得与核定征收政策叠加,使得税负极大的降低。由此,各地逐步开始收紧核定征收政策,并严查自然人注册个体户、个独利用核定征收政策偷逃税的问题。

7、企业所得税合法税前扣除障碍

由于灵活用工人员大多是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数量和规模庞大,灵活用工平台或单位在获取发票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仅凭银行流水入账,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自然人按次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元每次。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灵活用工人员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类是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一类是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一类是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由于实务中灵活用工个人大多数从事增值税应税项目取得收入,因此笔者认为,针对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和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灵活用工平台需要取得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针对未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收入金额若不超过500元每次,可以仅以银行流水入账;收入金额若超过500元每次,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合法扣除的涉税凭证。

8、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问题

●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 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的答复中明确,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

可见,灵活就业人员若办理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选择按期纳税,可以充分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政策;若未办理上述登记,则需要按次纳税,高于增值税起征点500元每次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企业仅以银行流水做账存在税前扣除风险,个人可前往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完善税务监管的建议:

对于灵活用工平台存在的涉税风险,有老师认建议税务机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应对。

一是加强税务管理与大数据建设,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税源管理始终是税务管理的核心。税务机关主要以纳税人申报的方式获取纳税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利用大数据以及区块链等高效、便捷工具,将税务机关获取的纳税信息与从第三方获取的信息互相对照,实时监控灵活用工平台的税收风险,实时监测异常情况。

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关注潜在风险。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而且发票是企业会计记账、核算企业利润的重要信息,也是灵活用工平台与别的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时所必需的。加强发票管理可以帮助税务机关有效了解灵活用工平台的相关财务信息,有效识别相关的税收风险。同时,针对虚开发票问题,税务机关要对可疑的虚开发票主动方与接收方进行必要的发票管理与大数据核查。

三是加强征收管理,减少“搭便车”行为。对于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委托代征可以高效帮助税务机关降低税源管理的难度,减少由于未及时申报或其他问题导致的漏洞,但是也会产生相关问题,例如,与税务机关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的灵活用工平台涉及错误代征等。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委托代征的符合条件,尽可能将委托代征作为一种辅助工具,减少对这种方式的依赖;同时税务机关需要定期向具有委托代征条件的灵活用工平台索要相关的纳税信息,灵活用工平台需积极、如实配合,对长期纳税信用良好、如实正常地纳税以及代征、代扣代缴的平台可以采取适当的鼓励措施。

四是稳定劳务关系,促进税收公平。在鼓励和支持新业态用工、共享用工等有助于灵活就业等新型用工模式的同时,对其中的法律盲点进行规范完善,如新业态用工的兜底保障、新业态用工中的税务问题、平台用工的法律关系定性等,这将成为未来的政策重点。

【第7篇】某市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因案例分析具有时效性,本文案例税收政策为案例发生时适用政策,文章主要提供分析逻辑,不影响分析,现行实际情况根据实际税收政策实行。

一、折扣折让方式销售:

【例题·计算题】某设备生产企业,设备不含税价款300万元,考虑到与购买方长期合作,给予5%价格优惠(开一张发票);由于购货方及时付款,给予2%的销售折扣,实收279.3万元。要求:计算生产企业应缴纳的销项税额。

『答案解析』销项税额=300×(1-5%)×17%=48.45(万元)

二、以旧换新销售:

1.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2.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提示】金银首饰 在零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也是这样确定销售额。

【例题·计算题】位于某市区的一家百货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0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取得含税销售额10.53万元,其中包括以旧换新首饰的含税销售额5.85万元。在以旧换新业务中,旧首饰作价的含税金额为3.51万元,百货商场实际收取的含税金额为2.34万元。

要求:计算百货商场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答案解析』

百货商场10月份零售金银首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10.53-5.85)÷(1+17%)×17%+2.34÷(1+17%)×17%=1.02(万元)

百货商场10月份零售金银首饰应缴纳的消费税

=(10.53-5.85)÷(1+17%)×5%+2.34÷(1+17%)×5%=0.3(万元)

三、还本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销售价格,不得扣减还本支出。

四、以物易物销售: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9月份业务如下: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为765万元,500辆增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1105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每辆成本12万元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204万元。

要求:计算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解析』

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

销项税额=765+1105+100×13.75×17%=2103.75(万元);进项税额=204(万元)

应纳增值税=2103.75-204=1899.75(万元)

五、包装物押金处理:

1.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

2.销售货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提示1】“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

【提示2】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的税率。

3.酒类产品:(1)啤酒、黄酒:按是否逾期处理;(2)啤酒、黄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一律并入销售额征税。

【例题·计算题】某酒厂为一般纳税人,本月向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白酒,并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93600元;同时收取单独核算的包装物押金2000元(尚未逾期),计算此业务酒厂应确认的销项税额。

『答案解析』

销项税=(93600+2000)÷(1+17%)×17%=13890.60(元)

【考题·综合题节选】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6个月前收取一餐厅啤酒包装物押金10000元,本月初到期,餐厅未返还包装物,按照销售时的约定,这部分押金即收归商场所有。

『答案解析』

商场的销售啤酒逾期的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000÷1.17×17%=1452.99(元)

六、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

1.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销售额为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七、贷款服务:

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提示1】不得扣减利息支出。

【提示2】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提示3】新增: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以2023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八、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第8篇】应交增值税会计处理

应交增值税定义

应交增值税是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活动本期应交纳的增值税。本项目按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的差额填写。应注意的是,如果一般纳税人企业进项税大于销项税,致使应交税金出现负数时,该项一律填零,不填负数。

计算公式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会计分录

1、月底,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进行账务处理,直接作为留抵税额;

2、月底,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

(1)计算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前留抵进项税额=本期应交增值税

(2)结转: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2)缴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未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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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未交增值税在借方

导读: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怎么调平?月末借方余额要分几种情况来进行处理,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相关的会计分录小编也已为大家一一列举出来了,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未交增值税余额在借方怎么调平?

月末借方余额分以下几种情况(年度没有特别的结帐规定):

一、本月没有预交增值税(即“已交税金”本月没有发生额),也就是进项大于销项,这是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金,这样的情况不需要进行帐务处理,借方余额留待下月继续抵扣;

二、本月发生预交增值税,本月预交的增值税大于本月实现的增值税(本月预交的增值税小于本月实现的增值税属于贷方余额,按照贷方余额处理),借方余额部分为多交的增值税,月末结帐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用以后月份实现的增值税去抵减;

三、本月发生预交增值税,同时本月进项大于销项,没有实现增值税,月末结帐时,将预交的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用以后月份实现的增值税去抵减,进项大于销项

进项大于销项的部分不需要处理,留待下月继续抵扣。

因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结帐后,要么没有余额要么借方余额,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金,留待下月继续抵扣;“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增值税,贷方余额为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月结帐,因此12月末按照规定进行月结就可以,年度没有特别的结帐规定。

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期借方是什么意思?

由于进项税小于销项税,就是有增值税了,需要交税,因此在借方转出未交增值税。

转出未交增值税本期借方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具体流程如下:

1、 本月上交本月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2、月度终了,结转本月应交未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月度终了,结转本月多缴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4、本月上交上期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第10篇】增值税是不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问题ⅰ

@学员: 老师,那些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哪些属于管理费用,基础第五章内容?补充一下国家规定的税种?

@会答曹绮雯老师:管理费用: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还有一个矿产资源补偿费是计入管理费用的。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学员:好的,谢谢!

@会答曹绮雯老师: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共设有25种税,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以分为八类: 1. 流转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3种税。这些税种通常是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中,按照纳税人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征收的。 2. 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3种税。这些税种是按照生产、经营者取得的利润或者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 3. 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从事资源开发或者使用城镇土地者征收的,可以体现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并对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4. 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土地增值税4种税。这些税种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的,对特定对象进行调节而设置的。 5. 财产税类。包括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遗产税(尚未立法开征)3种税。 6. 行为税类。包括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尚未立法开征)、屠宰税和筵席税7种税。这些税种是对特定的行为征收的。 7. 农业税类。包括农业税(含农业特产农业税)和牧业税2种税。这些税种是对取得农业收入或者牧业收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8. 关税。这种税是对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

如果你现在是学习会计基础而已,我就建议你需要知道那些税费计入管理费用就差不多了。

@学员:好的。【满意】谢谢!

问题ⅱ

@学员:老师 ,学校里是不是只交个人所得税

@会答郭景勤老师: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好模糊 学校只交个税 当然不是啦?

@学员:那要交些什么税?

@会答郭景勤老师:您在学校做会计吗?还是去面试呢?

@学员:面试

@会答郭景勤老师:营业税按营业收入3%缴纳; 城建税按缴纳的营业税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3%缴纳; 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2%缴纳。

@学员:好的,谢谢老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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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2023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教育费附加、地教、水利基金、残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你都享受了吗?全了!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及实务要点!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10万元(30万元)含免税销售额;

2.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3.纳税人不再分别核算销售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再分别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4.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6.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补充: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标准。

7.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8.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9.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0.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1.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发票;已经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免税标准提高到10万元这项政策,同样适用于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同时,保险企业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并可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

14.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15.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16.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显示***,该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月代开发票金额合计未超过10万元,税率栏次显示***的情况,应分以下情况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确认当期销售额适用的征收率,准确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对应栏次。若小规模纳税人当期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则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将当期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当期若发生销售不动产业务,以扣除不动产销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当期销售额来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标准。

17.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为确保年度内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相对稳定,纳税人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地方“六税两附加”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减征50%的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享受该政策。

【办理流程】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并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纳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注意事项】

1.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3.自然人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优惠政策。

【例】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基础上,如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对城镇土地使用税采取减征50%的措施,则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3

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额减计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3.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5.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6.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企业均可享受。

7.“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两者之间区别“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叫法,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23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经过几次政策变化,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断提高,范围不断扩大。有数据显示,今年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提高以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占所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约为95%,也就是说,95%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上的“小型微利企业”。

8.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9.应纳税额计算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的,需要分段计算。具体是: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需要缴纳5万元(100×5%),100万元至280万元的部分,需要缴纳18万元[(280-100)×10%],加在一起当年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万元,而不是用280万元直接乘以10%来计算。所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时,仅缴纳23万元税款,而不是28万元。

10.预缴企业所得税从2023年度开始,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与此前需要结合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情况进行判断相比,方法更简单、确定性更强。具体而言,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之前季度多预缴的税款应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不足抵减的在汇算清缴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1.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的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已完成相关升级工作,实现系统的“自动识别、自动计算、自动成表、自动校验”功能,可自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自动勾选“是否小微企业标识”,自动计算优惠税款,自动填写相应表单,提交申报表时自动校验勾稽关系。

【办理流程】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2.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注意事项】

1.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财税〔2019〕13号文件的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2.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3.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4.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5.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

4

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享受条件】

1.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固定资产);所称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2.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办理流程】

1.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办理享受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事项】

1.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

比如,某企业于2023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3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3.形成税会差异

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采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4.企业可自主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不得变更。

企业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的规定是针对单个固定资产而言,单个固定资产未选择享受的,不影响其他固定资产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5.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5

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内容】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享受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6

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各行业小型、微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7

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政策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1.2023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原先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享受条件】

1.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义务人,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2.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企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且享受期限仅限于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第12篇】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是多少

导读:针对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的这一问题,执行一般计税法的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实行简易计税的纳税人,税率为3%,文中已作出详细的说明,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全文。

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业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500万,应该转为一般纳税人。

也可以直接申请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

一般纳税人执行一般计税法的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11%;

一般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3%。

建安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建安增值税税率是11%。[建安一般纳税人(年应交纳增值税服务达到500万元〈含500万〉)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建安业一般纳税人税率是怎样规定的的全部内容了,建安业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第13篇】工程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是否违反建筑法规问题,二是如何缴纳税收的问题。前者是住建部门考虑的问题,后者是税务部门考虑的问题。目前可以明确的一点是,甭管你是否符合建筑法规,税的缴纳你是没跑儿的。

在税收领域中,自然人亦属于纳税主体,增值税方面,争议较小,肯定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今年年底前有免税的税收优惠。所得税方面,争议就大了,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税务机关认为,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所得,可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建筑企业就应该按照20%-4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次年6月30日之前,个人还需要纳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如果是按照经营所得,目前各省市多采用核定征收率,如1.5%,且纳税人无需进行汇算清缴。差别还是非常之大的!

今天分享两则观点不同的税务机关的口径,亲,您认为哪一个更科学呢?

深圳税务局

留言时间:2020-06-09

咨询对象:深圳市税务局

问题内容:你好呀,打扰下,想要咨询点问题:个人没有税务登记的,承包工程需要开工程发票的话,要交几个点的税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答复时间 2020-06-10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自2023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9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本文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3年12月31日【该政策目前已延续至2023年】。

3、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二)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超额累进预扣率(见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劳务报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4.税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因此,该情况涉及增值税征收率3%,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3年3月至12月,减按1%;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2%,个人可减半征收;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20%-40%,如签订以上税目的合同,印花税按承包金额0.3‰贴花。

安徽税务局

答复日期:2019-10-24

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需要交个税吗?怎么征收?

答复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一、若属于上述劳务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规定:“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二、若是属于建筑劳务,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规定,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应区别不同情况计征个人所得税:

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深圳12366的回复,税种说得很全面,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印花税都没问题。但个人所得税说得不够全面。

安徽12366的回复,援引了国税发〔1996〕127号文件,区分了建筑劳务中不同情况,每一种情况应按什么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都明确列示出来了,建筑劳务不是简单一刀切,开票人需要对号入座来确定自己应该适用哪个税目缴税。

把两个答复结合起来,就可以圆满解决这个问题。

除了包工头代开发票问题,你是否还遇到以下问题:

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总包为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应对?

自然人能否作为分包方?向自然人支付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所谓的“三流一致”“四流一致”指的什么?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增值税留抵税额可以申请退税,异地多预缴的税款可以退吗?

已经开具发票,是否就要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收入已确认,没有成本发票怎么办?

分包商、供应商注销了无法取得发票应如何处理?

总公司中标,分公司开票,有哪些风险点?

……

2023年,我国发布了一系列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退税和减税并重,金税四期已正式启动,全电发票纳入试点范围,这种以大数据为依托、以大风控为基础、以大稽查为震慑的“以数治税”税收征管新形势下,建安企业经营中涉及众多财税难点和痛点问题,如果不解决好,就会产生现实的税务风险,很容易成为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和稽查对象。

房建、市政双一级,欢迎私信!

【第14篇】20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下载

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超过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那么,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时,那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第一: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和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号公告规定,“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1】公司2023年7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50万、120万、190万、190万、250万。

分析:该企业前四个月销售额累计为65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应将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作为一个年度,自2023年10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开始计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案例2】公司2023年3月开业,主营零售日用百货,又兼营零售蔬菜水果,2023年3月至2023年2月取得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

分析:根据6号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故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免税销售额即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两项合计51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二:适用差额销售额政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案例3】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选择差额纳税,不考虑其他情况,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7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550万元,支付五险一金45万,共计595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700-595)/(1+5%)),但是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为666.67万元【700/(1+5%)】,已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3号令同时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分析】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但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一般金额较大,很可能导致纳税人销售额超出500万的标准,因此,43号令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这样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权。

第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超过标准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前者包括所有的非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后者只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单位,同时也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2号)规定,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对此类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个前置条件取消了,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对于“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理解: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第五: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使会计核算不健全也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会计核算仍然不健全,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一般纳税人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如果2023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4】某公司2023年12月成立,成立时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成立至2023年5月总销售额(不含税)为300万,该公司5月份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分析】该公司成立不足12个月,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符合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①首先,查核一下销售额300万元是否符合以上文件中对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且是否包括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如果包括,此部分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应剔除;

②如果确认应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再计算连续12个月是否满足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2019.12-2020.5月六个月期间共300万,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公式:连续12月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额=300/6×12=600万元

③连续12月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额为600万元大于500万元,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因此,该公司不能由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第15篇】分支机构增值税金额

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具体规定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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