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栏目

增值税怎么交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2 10:59:02 热度:5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交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怎么交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怎么交税

【第1篇】增值税怎么交税

开具专票为啥需要缴税?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税款功能,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超过免税标准:

(1)纳税人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就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对应的应税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

(2)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例1】2023年1季度,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提供服务不含税销售额15万元,其中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由于季销售额35万元超过30万,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照章纳税。

【例2】2023年1季度,某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纳税)销售货物不含税销售额20万元,提供服务不含税销售额9万元,其中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由于季销售额29万元未超过30万,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1)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则季销售额29万元全部免征增值税;

(2)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没有追回,则仅仅销售额21万元(29-8)部分免征增值税;

(3)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万元,仅追回5万元专用发票联次并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则仅仅销售额26万元(29-8+5)部分免征增值税;

【第2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不再设置三级专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多缴纳了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尚未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期末,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为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贷方余额,表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

【第3篇】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的会计处理(含举例)

税费核算原则:买方缴纳的资本化;卖方缴纳的进附加;持有缴纳的做损益;代扣代缴的挂往来。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置设9个专栏

专栏

核算内容

举例

借方5个专栏

1.进项税额

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注意: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只能在借方用红字登记

采购原材料,取得发票的价款3 000元、增值税额510元:

借:原材料3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应付账款3 510

将原购进的不含税价3 000元、增值税额510元的原材料退回销售方:

借:原材料3 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红字)

贷:应付账款3 510(红字)

2.已交税金

核算企业当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

某企业预缴增值税额20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20 000

贷:银行存款 20 000

注意:企业当月上交上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3.减免税款

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企业按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某企业消失直接减免征增值税20 000元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20 000

贷:营业外收入20 000

4.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向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按规定计算的应免抵税额

5.转出未交增值税

核算企业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

某企业期末销项税额30 000元,进项税额17 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3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3 000

贷方4个专栏

6.销项税额

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注意:退回销售货物应冲减的销项税额,只能在贷方用红字登记

销售货物,开具发票的价款10000元,销项税额1700元:

借:应收账款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

收到退回销售货物不含税价值10000元,销项税额1700元:

借:应收账款11 700(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10 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700(红字)

同时冲减成本

7.出口退税

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货物出口后凭相关手续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8.进项税额转出

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1)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改变用途,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用途,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某机械厂将外购钢材100 000元用于修建厂房:

借:在建工程117 000

贷:原材料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转)17 000

(2)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其所用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收到供应商的销售返利红字发票1 170元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 000(红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红字)

贷:应付账款1 170(红字)

9.转出多交增值税

核算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的增值税

某企业月末增值税的销项税额10 000元,进项税额8 000元,已交税费为9 000元。月末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7 000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但不设置若干专栏。

销售货物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含增值税销售额20 600元,适用增值税征收率为3%:

借:应收账款20 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600

贷:银行存款600

二、“应交税费-待抵进项税额”科目的核算

项目

本月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次月认证抵扣时

1.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

借:原材料等科目

应交税费-待抵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进项税额

2. 一般纳税人不认证的

三、“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的核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入的应缴未缴增值税额20 000元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 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000

企业当月缴纳上月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 000

贷:银行存款20 000

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30 000元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000(红字)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 000(红字)

四、“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

1.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后凡涉及增值税涉税账务调整的,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2.调账过程中与增值税有关的账户用“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替代。

3.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结出“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的余额,并将该余额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中。处理后本账户无余额。

五、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等

项目

计算时

缴纳时

1.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资源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资源税)

贷:银行存款

2.出售属非流动资产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增值税等

六、“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的核算

项目

计算时

缴纳时

1.企业应缴纳的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2.企业预提代缴的

借:其他应收账-境外企业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七、“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的核算

项目

计算时

缴纳时

1.支付个人所得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2.支付红利股息的

借:应付股利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3.独资企业及个体户的

借: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4.无偿赠送礼品的

借:其他应收账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八、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项目

计算时

缴纳时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

借:管理费用-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

九、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车辆购置税等

项目

计算时

缴纳时

购买不动产和车辆的

借:固定资产等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契税、车辆购置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契税、车辆购置税)

贷:银行存款

【第4篇】增值税全额交税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是否需要全额缴纳税额的问题。

具体案例:我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司能否自行开具还是要去税局代开?对于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全额缴税?

回答:可以自行开具。需要全额缴税。

根据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税额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税款。

综上所述,贵司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发票,而专票税额需要贵司全额缴纳。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

【第5篇】增值税免税收入交税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这类补贴收入免个税、免增值税!2023年不用交个税、增值税的情形也给大家总结全了,一起看看吧!

1

免个税!免增值税!

税务总局刚刚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5日

同时,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归纳总结了常见的最新最全的免个税、免增值税情形。接着往下看吧!

2

不用交个税了!

即日起这34种情形,统统免个税!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4、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

免征增值税!2023年最新增值税优惠

给大家一次性总结全了!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第6篇】应交税费增值税明细账

我作为一名工作二十多年的财务工作者,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一直以来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和总结,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在花时间对这一块的知识进行了梳理,以便于自己以后使用时备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对进项税抵扣,首要的条件是取得有效的抵扣凭证。结合自己的纳税申报工作,现总结约10类有效的进项税抵扣凭证、抵扣方式和申报表填写栏次总结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这种方式是最基本的凭证,抵扣方式为凭发票勾选认证确认,勾选过程如下:通过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各个省市的网址不一样)进行网上勾选择,第一步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份核对进行勾选统计(按我的工作经验来说,勾选发票尽量和财务帐簿系统入帐资料数据一致,不然会导致增值税申报系统留抵税额和申报表不一致,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第二步进行勾选确认,勾选确认后再行下载打印出来装订存档,只有勾选确认成功的发票,才能在申报表中进行抵扣。

要提醒大家一下的是,有些企业存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按税法要求,用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财务人员在做账时,先按正常流程计入“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月底时进行清理,将用于免税项目用途的进项税额清理出来,“借:资产成本或费用科目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四”其它“项下35栏次填列,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列。

对于用于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项下14栏次填列不得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免税进项额中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比如伙食团用)和个人消费(比如餐饮进项)的,要单列,在15栏次填列。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方式为计算抵扣,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一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6行次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列。不知道大家明不明白计算抵扣是什么意思哈,这里普及一个,农产品的计算抵扣是怎么回事儿哈:法律依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四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1、农业生产者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可以自行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税率为0%的普通发票(代开发票应遵照《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从这部分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其自产初级农产品取得这类普通发票,可凭发票上的金额及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9%

2、农业生产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取得其按0%税率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按发票上的金额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发票上的金额*9%

如果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凭发票勾选认证抵扣了。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从种粮农民手中收购初级农产品的,也可由收购方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凭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金额*9%

4、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以下方法核定:

(1)、投入产出法: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以下称农产品单耗数量)。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现在重庆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的,已经由成本法改为投入产出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方式:勾选抵扣,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四”其它“项下35栏次填列,对勾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列。

四、过桥及闸通行费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抵扣方式为计算抵扣,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一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8b行次填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列。举例说明一下:某个一般纳税人某个月取得2000元的过路过桥费发票(手板心这么大张那种),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如果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小伙伴们看明白没有哟。

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第一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8b行次填列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列。

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方式:勾选确认

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第一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5行次填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写。

六、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采取填列申报方式,

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第一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7行次填列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写。

七、旅客运输服务发票: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勾选确认,填列栏次同上,如果是其它 票证,则计算抵扣。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第一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10行次填列旅客运输服务发票份数、金额、税额进行填写。

八、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凭经审核的“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行填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表填列栏次:第一项“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次11行次填列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份数、金额、税额。

【第7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我们知道,记账报税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件事。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工程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怎么办的问题解答。

工程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怎么办

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反映在企业账上是'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一直没有抵扣完,'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始终是借方余额.'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称为'留抵税金',也就是留到下一申报期抵扣.不过正常经营的企业不会长期出现进大于销,因此这类企业是税务机关监控、纳税检查的重点

每月取得发票均到税局认证,并于次月全额申报已认证进项税金,会计账务处理全部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其中的40%转出,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然后,再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企业如何解决进项税少的问题

进项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那是上税凭证。进项不够的情况下公司就需要补齐税费,拿到足够的税票。当然,企业要直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税没有做任何的降本措施,那么税费是会非常高的。进项降本是很重要的,要想降本你可选择自己多学习税筹方面的知识,然后结合国家的税收福利政策来降本。

所谓的销项多于进项指的就是费用支出过多,税票缺少这种状况。遇到这种状况,我们是需要补齐支出的税费的。前面已经说到过了,如果直接按照国家规定直接上税不做任何税务筹划,那么,需要上缴的税费是很高的。像这种情况就应该找专注财税多年的比安财穗,利用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在合规范围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工程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怎么办(进项税未抵扣完的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8篇】已交税金是预缴增值税吗

这四种情形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异地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 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1.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二)纳税人转让其非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纳税人提供异地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举报/反馈

【第9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10个三级专栏,10个三级专栏中,包括六个借方专栏,即记在借方,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减少,四个贷方专栏,表示应交增值税的增加。

六个借方专栏,具体包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减免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以及转出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录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具体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核算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式下按照差额征税缴纳增值税,允许抵减的销项税额部分。具体会计分录:

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冲减成本: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用来核算当月缴纳当月的应交增值税,比如以1、3、5、10、15为 一个纳税周期的:具体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用来核算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主要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的增值税(按规定计算的免抵税额)。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主要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应缴未缴的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方专栏包括四个: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以及转出多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用来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服务等应税销售行为,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用来核算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办理出口退税时计算的退税最高限额,即计算的免抵退税额(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或免退税额(实行免退税办法)。

以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为例,会计分录:

应退税额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抵顶内销环节产品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实行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没有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用来核算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购进货物、服务等用于免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集体服务以及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记录一般纳税人月终转出多缴纳的增值税,多缴纳了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体现为借方余额,若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的留抵税额不属于这里多缴纳增值税的情形,无需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第10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1、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作账:

借:应交税费—未缴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缴纳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的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抵减在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在异地施工的情况

根据财会【2016】22号: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预缴时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申报时通过填写申报表第21行“本期预缴税额”抵减计算的应交增值税;

【第11篇】已交税金和预缴增值税

前段时间遇到有同一公司近几年连续开发多个项目的情况,有的是老项目按5%交纳增值税,有的是新项目交纳9%的增值税,但财务人员有个习惯,所有税种分项目核算,这样表面上看好像很清楚。在计算“应税增值税”时也是只抵顶本项目的“预交增值税”。

这么操作到底有什么问题呢

我们先来学习相关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行业形态决定了预收房款方式销售的空间错位,预交主要是时间上的平衡,保证开发期税款均衡入库,避免在项目开发期税负不均。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7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a项目和c项目虽然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是其预缴的增值税也可以用于抵减b项目已经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交增值税款。

总结,预缴增值税可以抵减增值税老项目的应交增值税,也可以抵减新项目的应交增值税,同时可以抵减其他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或者简单理解为开发业务预缴的增值税,与当期“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抵顶,差额为当期应交增值税税款。

看到这里你应该知道我开篇提到的那家公司财务操作的问题了吧!欢迎你在留言区告诉我,你们是怎么操作的呢?

【第12篇】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后台有位朋友发了这么一个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他们当期有些进项发票不想勾选抵扣,问如何做账?她写的是做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这里正确的做法是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这个科目来处理。

小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外购公司汽车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增值税税额为130,当月尚未进行勾选认证。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这个时候申报表是不需要填写的

小编公司在10月对该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这个时候需要讲进项税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相应栏次去申报抵扣。

待认证进项税,一方面保证了核算的完整性,通过这个科目保证了贷方的科目(应付、银行存款等)的完整性,一方面保证了核算了及时性。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应该计入当期,更不会因为是否勾选抵扣为是否入账的标准。

我们日常取得费用发票,不一定当期都会勾选抵扣,所以财会2016,22号文增加这个科目。

当然实际工作中很多纳税人其实也没有使用这个科目,毕竟进项税通过这个科目转一次也增加工作量。

比较常见的就是直接就计入进项税额了,至于账务和勾选申报的差异,通过台账备查处理,这个属于时间跨月差异而已。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待抵扣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经常被大家搞混。

其实很好区分,待认证,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勾选认证的发票,待抵扣,那就是已经勾选认证但是尚未抵扣的部分。

很多人就要问了,什么情况还能勾选认证了留着先不抵扣呢?不是都说勾选认证当期必须申报抵扣吗?

问的很好,确实情况不多,而且能用的几种情况慢慢的都消失了,大家需要注意。

1、不动产分期抵扣可以使用,这个政策2023年就取消了。这里小编就不多举例了,有兴趣了解这个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再见 !不动产分期抵扣

2、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当然,我们可以具体再来学一下。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小编公司辅导期为2023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虽然总局的18号公告,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来去向没有做明确的表述,但是,从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的解读中,已经很明确的得出了一个答案。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总之,这两个科目实际上都用的比较少,特别是待抵扣进项税,基本可能没什么公司用了。

你们用对了吗???

【第13篇】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会计小白咨询:为啥公司的账上没有这笔分录,借:应交税费—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

都是直接这样做:抵扣进项时,借: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计提时,借: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如果不做最上面那笔分录,应交税费—转出未交增值税不就平不了吗?

解答:

对于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权威文件是《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

依照22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就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意味着进项税额一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不会变。

依照22号文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需要按照一般计税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就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然后,同样是就没有然后了——意味着销项税额一旦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就不会变。

至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月底在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就是当月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也不会去让“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去对冲,而是“另起炉灶”——重新在新的会计科目中体现: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因此,如果严格按照22号文执行的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作为三级明细科目使用的情况下,余额会累计的越来越多。

但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后面的括号中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按照22号问的原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注意,该处用词是“专栏”,而不是明细科目。

没有经历过手工帐或增值税最初实施(1993年)的,对于增值税核算的“专栏”就没有深切体会。在会计电算化以后,多少人和多数财务软件就直接把“专栏”作为第三级明细科目在使用,才会导致前面说的余额会累计的越来越大,以及很多人像提问者一样的疑惑(以为需要对冲)。

对于该问题,有人咨询了会计司:

在“多栏式明细账”下,每月也结出“本月累计”和“本年累计”金额,并不进行结转。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时候,就从中取数。到了年底的时候,不需要做凭证,只需要在“专栏”之间相互进行相互冲抵,还有余额的栏目再“结转次年”,然后所有“专栏”就平啦。

在手工帐的情况下,所有的科目(包括一级科目和明细科目)都会在“结转次年”后而变平。

所以,在手工帐的情况下,“专栏”仅仅是“明细科目”的组成部分。如果把一个“明细科目”比喻成一个家庭的话,那么那些“专栏”就是其家庭成员。

而到了电脑账时代,手工帐的这些办法就不适用了。电脑比不上人脑的聪明,对会计核算认的是科目代码,而没有“专栏代码”之说。所以,我们为了适应电脑账,就把应交增值税的“专栏”变成了“三级明细科目”,并且给它们编上了代码。这样的话,就有点类似于,我们强行把人家一大家子给分家了,从一个大家庭变成了个个独门独户的小家子了,“应交增值税”就是家长,“专栏”就变成了“子女”。

由“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平时按照22号文就只有“贷方”或“借方”的发生额,然后余额就会自动累计出一个很大的数字,但是这个数字其实又并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比如“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累计数,除开抵扣了“进项税额”等外,剩下的金额也是要交税的。

由于电脑账不能在账本上直接结转,必须要通过凭证来进行结转,因此对于“专栏”转变来的“三级明细科目”可以在年末关账前,在“三级科目”内相互冲抵结转,其最终结果并不会影响“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余额。

【第14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留抵退税怎么操作?谁能申请?如何记账?快跟小慧一起看下吧!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今天咱们就来说一说留抵退税的事情。

ps:懒得看太多字的,最下面还有图解哦~

留抵退税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申请?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一般来讲,销项对应收入端,进项对应成本端,销项是要大于进项的,但是个别情况下,比如公司集中采购原材料或者采买贵重设备,设备金额较大,相应的,形成的进项税也就非常多,这时候,进项就很可能大于销项,应交增值税为负数。

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以前的做法就是留在账上,等以后有更多的销项了,一点点去抵扣。

从2023年4月开始,对增量部分的留抵税额可以进行退税,而今年则不一样了!

第一,不光是增量部分退税,存量也可以退税。

也就是说2023年4月以前的销项没有抵掉的进项税全都可以退了!

第二,全都变成提前退付。

啥意思呢?就是不等销售形成销项税和进项税做了差额再进行退税,而是当纳税人把设备买进来,就把形成的这部分进项税直接进行退税,就是“购进退税”。

第三,扩大适用范围,增加退付比例。

原来只是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是100%留抵退税,对其他企业、小微企业一般是退60%,剩下的留待以后销项税抵扣,本次升级后,全都变成100%!

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商户,下同)

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举例】建筑业

假如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5800万,资产总额4500万,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某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该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三、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留抵退税怎么申请?

留抵退税怎么申请?用电子税务局就能直接网上申请了,只需要三步!(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弹窗留抵退税申请,点击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

如果没有自动弹窗,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同样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二、阅读办理须知后,进入留抵退税申请主界面,弹窗提示:

选择【确认】后,进入留抵退税申请页面。纳税人进入申请页面时,系统对纳税人进行是否预填信息提示,提示信息在确认前,不允许强制关闭。

如纳税人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选项,则系统自动为纳税人预填申请表数据;如纳税人选择【自行填报数据】则不加载预填信息,均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或填报。

【提示】“退税企业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需要选择到最小类,不可以选择大类。

三、全部填写完毕后,会有弹窗提示核对预填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正确,点击【继续申请】。

如数据有误,点击【返回修改】。所有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等待税务人员的审批即可。

留抵退税怎么记账?税务上要怎么申报?

会计分录

1.计算出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或者编制一张分录也可以,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指引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第15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是企业会计科目里面,明细科目最多的项目。应交税费的核算也是异常复杂。下面虎虎就来分享一下,“应交税费”科目的相关知识。

应交税费是借增贷减吗?

应交税费不是借增贷减,而是借减贷增。应交税费属于是负债类会计科目,在记账时肯定要遵循负债类科目的记账规则。

应交税费的借方核算实际缴纳的各种税,贷方核算应缴纳但未缴纳的各种税费。

但是,由于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较多,其他的明细科目基本还是遵循借减贷增的记账规则,但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这个明细科目毕竟特殊,需要单独记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账规则是什么?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账规则,需要分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两种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借增贷减,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借减贷增。

对于企业来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当做企业的资产来使用。所以这个明细科目的核算,可以类比资产类科目。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属于企业欠税务局的钱,也就是企业的负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也是企业核算的难点。我们需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才可以!

“应交税费”科目的余额在什么方向?

应交税费在借贷双方都有可能出现余额。

应交税费余额在借方表示借方余额表示多交的税费和尚未抵扣的,余额在贷方表示应交未交的税费。

如果是计提多了就根据相对应计提多的那个月冲销多计提的部分。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虎说财税

《增值税怎么交税(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