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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的征管(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01 21:55:02 热度:9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管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第1篇】土地增值税的征管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

对于商业开发产品占比较多、拿地较早及拿地较大,开发周期过长的房地产项目,若能争取到核定征收,则可事项项目整体税负大幅度的降低。

下面小编将满足核定征收的法定情形(相关政策)汇总如下:

0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同时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0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相关规定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相关规定

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04重庆市地方规定

(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第五条 凡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地产项目增值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 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 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下简称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第六条 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当首先采用定率征收方式,确实无法实施定率征收的,主管税务机关方可采用定额征收方式。

(一) 定率征收核定依据应当顺次选择以下方法:

1.按照核实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方法核定;

2.按照核实建造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合理方法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房地产转让收入或者房地产建造成本核定。

(二) 定额征收核定依据应当顺次选择以下方法:

1.参照纳税人相近清算房地产项目的税负水平核定;

2.参照当地房地产开发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定;

3.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中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准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

纳税人转让旧房未能提供上述“评估价格”、“取得成本”,或者提供不实,不能计算房产扣除额的,应按规定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纳税人转让房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分类型适用核定征收率: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核定征收固然可以有效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但也可能对其他税种申报、后续的税收申报和财务处理等事项引起一系列的“蝴蝶效应”,导致其他税收负担增加。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条件小编已经做了详细的阐述。从核定征收的条件不难发现,核定征收的立足点在于纳税人“不能准确核算”或“不能提供资料”。而“不能准确核算”或“不能提供资料”可能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和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等蝴蝶效应。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依据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之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从上述规定发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与土地增值增税核定征收条件都有“不能准确核算”或“不能提供资料”的元素。

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则增值税(一般征收方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后续年度的纳税申报

在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对于尚未对外销售的物业或自持物业用于对外出租时,仍需要按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庆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所得率为20%,对于单纯出租业务而言,其实际应税所得率远低于20%。

财务核算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衔接

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尤其是一般纳税人,不可能一直采用核定征收。那么自身的财务处理由“混乱”如何有序地过渡到“规范”,尤其未售开发产品计税基础如何确定,也将是一件令会计人员伤神又费力的事情。

因此纳税人在认为自身可能满足核定征收条件时,一定要尽可能得找到可以佐证的财务及相关资料,谨慎采用核定征收的清算方式。

一个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讨论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由于核定收入时有一部分商品房为超规划建设,当时未纳入清算范围。目前这部分房地产已经销售,如何征收这部分超规划建设的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成了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下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项目,2003年取得立项批文,规划总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8.6万平方米,超规划建设1.6万平方米。超规划建设部分由于与国土管理部门在补缴土地出让金方面存在争议,不能领取销售许可证,不允许销售。

2023年,开发项目中除了超规划建设的部分,其他商品房均已销售。税务机关对已销售的部分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于项目成本资料不全,对其进行了核定征收。当前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核定征收率为3.5%,税务机关据以发出了核定征收通知书。

直到202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国土地管理部门对超规划建设部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得到解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将超规划建设的商品房进行拍卖,以拍卖收入补缴土地出让金。但是拍卖收入补缴土地出让金前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部分商品房该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也是通常的看法,超规划建设的部分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部分,2023年税务机关对项目的核定征收通知书也适用于超规划建设的商品房,因此认为仍应当按3.5%核定征收。

但是2023年以来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政策发生了两个变化。

一是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二是项目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取消了核定征收率的规定,要求对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项目测算税负,以测算的税负作为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测算的税负低于5%的,按5%核定征收。

存在这两个政策变化因素,超规划建设的部分还能按原核定征收方法征收土地增值税吗?

先要解决一个问题:超规划建设的商品房是不是原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部分。

这个问题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管理部门确定。如果确定不是原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部分,要确定是按查帐方式还是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这部分商品房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仍需要核定征收,很显然应按变化后的核定征收政策核定征收。如果立项管理部门将其认定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部分,问题要复杂一些。

超规划建设部分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一部分,就这个项目来说,2023年该项目销售的比例未达到85%,不符合清算条件。在超规划建设部分销售后,房地产开发项目才达到了清算条件,因此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清算条件的时间是2023年。由于项目由于成本资料不全,难以计算扣除项目金额,仍要核定征收,但是核定征收应当适用2023年的政策。

作为问题讨论,还要讨论类似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核定征收另外一种情况。

如果超规划建设的商品房面积不足以影响2023年对该项目清算条件的判断,又该如何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超规划建设1.6万元平方面,即使2023年销售超规划建设商品,但该项目符合清算条件仍然是2023年。

本人认为,尽管核定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是只适用政策实施之日之后的核定征收,而不追溯既往,只要政策没有对这种情况有针对性的调整核定征收的政策,应当对超规划建设的部分仍按2023年的核定征收通知书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2篇】土地增值税征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对象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第3篇】土地增值税开发间接费用包括哪些

【税局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常见问题

1.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什么条件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是指取得最后一份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情形。”

2.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什么情况下核定征收?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3.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学校,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在房地产开发期间,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与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相关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开发成本。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1)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③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当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2)纳税人将公共配套设施等转为自用或出租,不确认收入,其应当分担的成本、费用也不得扣除。

4.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5.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需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时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6.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转让收入包含增值税吗?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二条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7.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标准住宅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条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8.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可以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9.山东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如何确定?

答: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23年第2号公告修改)规定:“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文章来源:日照税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0日

【第4篇】属于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税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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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土地增值税代收费用

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政策是一贯的,从财税字[1995]48号文件规定起,到国税发[2007]132号文件,再到国税发[2009]91号文件,政策并没有什么新变化,只是又一次强调了代收费用的处理规定而已。至于计征与否就是看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内,并且此代收费用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所以代收费用在土地增值税上的规定是确定且明确的。

近期我们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就发现了这样一个案例:

某开发商与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配接费工程开发协议(天然气用途只限于居民灶用、洗浴),约定由开发商负责收取该项目一期1678户居民燃气用户安装工程费,每户按2500元收取,合计为419.5万元。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开发商将此代收费用计入成本进行了成本扣除。

在应用房地产项目动态管理系统进行风险检测时,系统风险预警,提示疑点方向如下:

案例分析:

由上图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利用信息化审核时将准确获取该疑点方向,并通过疑点方向调取该单位会计资料以及售房合同,确认房价中不包含此燃气费用,同时调查该小区业主来确认此费用是按照每户2500元单独收取,最后,税务机关给出的审核意见:确认此费用不允许扣除,并调减成本419.5万,同时还要核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我们建议: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时,对代收费用的处理应注意以下两点:

(1)确认燃气开户费是否单独收取。

若房价中不含,则成本不予扣除。

若房价中包含,则不允许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可调取会计资料,售房合同(必须包含补充协议或附件)中核实或抽查询问购房者,天然气或暖气等开口费是包含在房价中还是单独收取,以确认房价中是否包含。

(2)若以上代收费用为价外单独收取,需核查营业税是否足额缴纳。

因此,建议中介或企业在申报前应用房地产项目动态管理系统对项目申报数据进行风险检测,系统会自动进行风险提示,发现该费用不能进行成本扣除,同时提供应对策略、应补充资料和政策依据,中介或企业可根据提示自行调整、规范数据后再行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相关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八条 代收费用的审核。

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审核其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并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当代收费用计入房价时,审核有无将代收费用计入加计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基数的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规定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冀价管2015 11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范相关收费。城市燃气初装费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新建商品房燃气初装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不得向用户单独收取,相关政策及既有住房燃气初装费标准按照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规定执行。天然气计量装置使用到规定年限后,由天然气经营企业负责更换,所需费用计入企业成本。(发文时间2015.06.16)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居民供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6〕132号)第三条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用纳入房价(采暖期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执行),统一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不得向居民用户单独收取、重复收取。(发文时间2016.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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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

一、审核程序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对审核人员要求较高,既要知晓土地增值税相关税收政策,又要熟悉房地产行业开发流程,了解常见建筑工程单方造价指标。鉴证人员应对申报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金额与账面金额差异及调整原因、可售面积认定、销售收入和开发成本列报等进行重点审核。

房地产开发周期长、环节多,隐匿收入、虚增成本等涉及的税收问题单纯的就账论账,难以查深查透,需要从外围入手,研究开发项目从取得土地到销售完成的全部环节,从开发流程、资金流向、权属登记等各方面,运用建安成本分析控制、利润率控制、实际投资与概算差额控制、大额资金支付控制等方法找准疑点,采用实地检查与询问调查相结合、账内检查与外调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审核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列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审核中,除了需要按政策规定将成本、费用分项归纳整理外,最重要的审核内容是将不得扣除的成本、费用金额剔除。在实务中不得扣除原因一般包括:非本清算项目成本、未取得合法票据、无合理理由的未实际付款、超决算或合同的发票多开、应作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支出、不合规利息支出、计提的实际未发生成本、竣工后发生的成本、软装家具电器支出、自持自用项目支出、未按规定移交的公配支出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主要审核程序梳理如下:

1.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期间各期利润表纳入一张总表分年度列示,结合清算项目土地增值税申报表进行趋势分析,关注开发项目损益、纳税情况与同类企业比较是否异常,清算期间有无对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大额追溯调整,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2.收入审核可以选择同一楼号或类似幢号相近时点销售单价进行比较、与周边开发楼盘同期同类项目相同或相近层数房产单方售价进行比较,分析有无售价明显偏低等异常;

3.检查开发成本分类明细表相关内容填报是否完整、同一单位以相同名称列报,然后对未审金额进行筛选排序,依据重要性原则对计入扣除项目前30名业务项目内容实施详式审核;

4.对单项工程账面单方成本价与类似工程造价指标对比,单价或总额偏高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关注纳税人有无签订阴阳合同,有无人为拆分工程量虚增成本;

5.对于建安成本未提供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尤其是同一施工单位只有部分项目纳入工程结算审核,关注未纳入工程结算审核工程量是否存在重复或虚增;

6.扣除项目建安成本与预警值进行比较,关注单方成本是否异常,有无正当理由。项目竣工验收非施工原因跨期较长,建议以单项主体工程竣工验收作为选取预警值参数时点;对部分企业资料缺失或不配合提供开工、竣工报告,可参考每幢楼竣工标识牌公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7.在审核收入和扣除项目时,重点关注关联方交易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和营业常规进行;同时应当关注企业长期挂账大额应付款余额,审核交易行为是否真实。

二、审核策略

结合客户的具体情况,保持职业怀疑并运用职业判断灵活地将审计准则以及分析、函证等基本程序恰当运用,对舞弊风险保持职业怀疑和有效应对,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为准确界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项目开发成本,某事务所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涉税鉴证业务,鉴证人员亲身至项目所在地多个相关政府部门函调获取若干纳税人未提供的充分适当的证据,对形成鉴证结论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相关部门函调获取房地产开发项目外部证据情况,举例如下:

财政局:查询土地出让金变相返还情况。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外调发现邀请招标项目,时隔半年,二次招标提高关联方中标价近6000万元;招投标文件备案资料反映中标施工单位项目部与供货单位签订甲控主材购销合同,甲控材合同约定单价比施工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结算价低30%以上,部分楼幢实际结算价比甲控材合同价高70%。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外调发现人防车位未通过规划验收(依法配建但未经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掌握政策口径限于人防办竣工验收)。

市发改委(原市物价局,房企销售备案资料现移交至当地市档案馆):了解并收集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对外公布涉及房地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文件;通过外调,发现兼顾人防区域地下机械停车位物价部门存档资料有纳税人对外销售价格备案记录。

市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外调取得此前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小区具体楼幢建安成本的价格认证结论书,报告反映房地产企业提供送审资料下浮率为9%,而申报企业本次提供工程结算资料下浮率均为6%。

住建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登记信息;查询网签房交易时间、金额等备案信息;查询已办理网签但账面仍记开发产品,收入未入账的房源;查询开发项目未售房源数量及面积汇总信息、以便与账面存量房数量及面积核对账实是否相符;通过外调了解已交付使用多年某住宅小区因公建配套等综合验收未通过,整体竣工验收正在办理之中,主管部门暂停商住楼对外销售产证办理;兼顾人防产权属开发商所有,与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人防工程是有区别的、可售可租,开发商持人防办出具证明至住建部门可予以办理预售许可登记、对外销售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当地2023年已退历年符合文件要求的墙改基金(已废止)款项8000多万元。

民防局(人防办):外调发现人防及兼顾人防竣工验收证明确认建筑面积与房企申报建筑面积不符;当地人防办2023年印发关于兼顾人防文件没有上位法支持,近几年发文单位已自查自纠,明确兼顾人防产权属开发商所有。

不动产登记中心:通过外调了解地下车位(含兼顾人防车位)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证要求;当地兼顾人防车位已有多例产权登记在业主名下;针对机械停车位基本单元能否办理共有产权登记,相关负责同志回复无锡等地已试点办理,本地经集体会办,有机械停车位整体空间登记开发商名下先例;对于当地地下车位等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公建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部门暂未依《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根据网上查询房地产开发企业征信报告,针对部分开发项目分包工程款纠纷等存在司法诉讼,根据司法文书案号外调涉案卷宗资料扫描件,发现房企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主体工程总包项目系提供阴阳合同,款项实际结算协议、金额与企业提供涉税鉴证的合同、账面记录不符;实际结算的补充协议、分包协议未提供税务鉴证人员;司法鉴定报告反映代垫原土地所有权人往来款,账面却记入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用;开发土地毛地挂牌出让,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土地摘牌托底价与实际成交价溢价部分存在房企股东分成,企业管理层篡改删除拆迁补偿协议上述条款,隐瞒溢价分成多计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摘选)

作者:陈春艳,单位: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7篇】北京土地增值税

6月2日,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实施方案出台背景时表示,疫情冲击是阶段性的、暂时的,长期来看本市经济持续恢复发展的良好态势不会改变,北京有“稳”的基础。

相关负责人说:“在对标对表国务院6方面33条措施基础上,立足本市实际,经多方听取意见,结合近期政策、项目储备 ,按照‘不折不扣落实一批、出台细则明确一批、结合本市实际新增一批’的原则,针对当前企业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困难,研究提出了6个方面45条措施,全力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

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过程中,《实施方案》坚持首善标准,结合北京实际,落实一批精准高效、操作性强、务实管用的举措,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应享尽享政策红利,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努力实现全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

具体有四点考虑——

一是坚持将做好疫情防控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坚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定推进“动态清零”行动,科学指导企业做好精准防控和复工复产,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二是坚持不折不扣承接好、落实好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提出若干自选动作,实施包括1个实施方案和n个配套实施方案的“1+n”政策体系,更好推动政策精准直达困难企业和关键环节,确保市场主体和群众清晰了解、应享尽享。

三是坚持扛起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的北京担当。把稳增长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决落实国家提出的二季度地区生产总值、城镇调查失业率、扣除留抵退税因素后的财政收入、物价等要求,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全力抓好政策落地见效,作出北京贡献。

四是坚持兼顾当前与长远发展推出操作性强的务实举措。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长短结合谋划实施一批促进创新型企业、高精尖产业发展的支持政策和重大项目,不断增强首都发展后劲。

《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

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要求和国务院稳经济相关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确保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坚持“五子”联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新时代首都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持续加力助企纾困和营商环境优化,全力稳住经济基本面

(一)留抵退税“直达快享”

1.严格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主动服务,“一对一”精准推送信息,全程网上办理,确保202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应退尽退”。(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二)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缓尽缓”

2.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及扩围要求,对特困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型困难中小微企业及其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缓缴社会保险费,明确困难企业申请条件,扩大享受范围,以自愿申请、书面承诺等方式简化办理程序,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至2023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

3.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限为2023年4月至12月。缓缴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职工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房,可按实际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缴存人月缴存额限制。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三)国有房租减免“即申即享”

4.2023年对承租京内各类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承租朝阳、海淀、丰台、房山、通州、大兴等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6个月房屋租金。符合条件的连锁超市、便利店、餐饮企业以门店为单位执行。本市集体企业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科技型孵化器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经确认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其中市级承担20%、区级承担30%。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对减免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给予一定补贴。市国资委、各区分别组建房租减免工作专班,公告联系方式,协调督查政策落实,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水电气“欠费不停供”

5.对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缴费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缓缴期限至2023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将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五)开行“融资纾困直通车”

6.2023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首贷补贴办理便利度和覆盖面。落实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政策,加大再贴现力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局、市财政局)

7.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简化申请手续、支持网上办理,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市金融监管局)

8.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服务业小微企业2023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按0.5%的费率收取担保费,免收政策性创业担保项目担保费,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3年度新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不高于实际发生代偿总额20%的补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9.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企业疫情险,为投保且因突发疫情导致的企业停产或停业给予一定额度赔付。大力推广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为基本医疗保险提供补充保障。加快推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保险试点产品落地。(责任单位:北京银保监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医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六)优化营商环境“接地气”

10.出台助企纾困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扩大线上审批服务、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应用,提升“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实现惠企政策“主动办”“加快办”“方便办”。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的,企业在线承诺后有效期自动顺延。食品生产许可证(非特殊食品)到期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封管控区内无法及时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特殊食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顺延至封管控解除后30日。因疫情影响导致的行政处罚、延期还贷等失信行为,不纳入信用记录和征信记录,为受到行政处罚并被公示的企业开通“信用豁免申请”便捷服务。用好12345企业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受理办理、督办反馈、回访评价全链条服务,实现“企业有所呼、政府有所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1.夯实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服务包”工作体系,健全走访服务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和属地管家作用,完善企业诉求动态解决机制,不断提升各级政府统筹服务企业发展能力。稳定总部企业在京发展,引导企业在京布局一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重大项目。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在研发创新、场景应用、融资上市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独角兽、“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2.开展中小企业账款清欠专项行动,无分歧欠款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2023年6月30日前明确还款计划,严禁政府投资项目新增拖欠。(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3.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压减会议、培训、差旅等一般性支出,按规定全部收回各类结余结转资金,统筹用于疫情防控、助企纾困等急需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市级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4.加大公共采购倾斜力度,政府采购工程更多采用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合理分包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40%以上预算总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工会经费等其他公共性经费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总工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5.全面推广电子招投标,疫情期间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评标专家的,可依法由招标人自行确定专家进行评标。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采购人)对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着力打通关键堵点,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一)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生产经营

16.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复工复产,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分区分级实施社会面防控措施。分场景分类别及时更新、动态调整疫情防控指引,市区联动及时解决已复工复产企业因疫情防控产生的到岗用工、配套企业复工复产、物流运输、入境返京等实际困难。指导更多企业制定闭环生产预案,以最小生产单元、最小人员编组分区分隔、错时错班优化生产流程,提高企业抵御疫情影响能力。实施重大项目生活区、施工区分隔管理,新进京员工独立区域居住,确保施工进度不延后、质量不打折。(责任单位:各市级部门、各区政府)

17.健全分级分类、动态管理的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争取更多本市重点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纳入国家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保障范围,建立京津冀三地互认、互通、互供、互保企业“白名单池”。建立市区两级重要功能性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城市运行保障企业、产业链龙头和供应链前端企业“白名单”。(责任单位:复工复产防控组、市京津冀协同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全力保通保畅

18.严格落实货运车辆司乘人员“白名单”制度和“即采即走即追”闭环管理模式,对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实施精准赋码。加大全国统一制式通行证发放力度,对保障民生物资、生产性物资运输的企业应发尽发。对公共性、基础性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及冷链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加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力度。做好市域内及河北省应急物资中转站随时启用准备,建设运维资金由政府性资金承担。研究建立矿建材料等重点货品“公转铁”运输成本差额政府、铁路部门、企业三方共担机制。继续实施批发市场蔬菜和部分类别国产水果免除进场费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19.落实2023年国家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稳妥有序恢复本市国内国际航空客运航班,积极争取增开本市国际货运航线航班。针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消费电子、汽车等高端供应链保障需求,对航空企业增开全货机航线航班、完善地面配套服务、主动降低航空物流成本的,给予一定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加快布局京津冀协同重点领域产业链

20.开展高精尖产业强链补链行动,对龙头企业围绕重点领域在京津冀范围提升产业链保供能力的,给予一揽子支持。充分利用产业引导基金等手段,推动一批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工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项目在现代化首都都市圈落地。推动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带动三地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成果应用方面深度合作。(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京津冀协同办,市财政局)

三、充分发挥优势企业带动作用,不断提升高精尖产业发展能级

(一)促进平台企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21.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智慧城市建设,落地一批智慧交通、智慧商圈、智慧街区、智慧家庭应用场景项目。引导重点平台企业科技转型,支持企业与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深度合作,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支持平台企业参与新型算力体系建设。支持平台企业推广数字零售、社交电商、在线健身、在线诊疗、云旅游、云展览、云演出等数字经济新模式,拓展“互联网+”消费场景,加快推进居家生活和居家办公一体化发展。支持本市企业在香港上市,依法依规推进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赴境外上市。(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

(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22.加大创新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畅通s基金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扩大并购等二级市场交易,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加强与外部投资机构合作,积极探索多样化金融服务模式,引导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优化科创企业票据再贴现专项产品“京创通”申请流程和使用条件。(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北京证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国资委)

23.加快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拨付进度,修订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系列资金支持政策,实施“首台套”“首批次”“首流片”等应用政策,加大对企业技术研发投入、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等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24.支持落地一批智能化绿色化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新智造100”项目和绿色低碳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的分档支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项目给予不超过合同额20%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5.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和行业企业申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实施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支持北京证券交易所免收上市公司2023年上市年费,在审核环节加强电子化材料报送,对受疫情影响业绩大幅下滑企业予以适当包容。(责任单位:北京证监局、市金融监管局、西城区政府)

(三)以“两区”建设促进外资外贸发展

26.深入推动“两区”重点领域全产业链开放和全环节改革,强化外资项目用地、用水、用能等要素保障,支持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内注册的外资研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支持“专精特新”等高技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及在自贸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研究推动中欧班列开通运行,实现单证申报、货物查验等通关事项“一件事”集成服务。做好外贸企业纾困服务,用好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工具,加大向中小微外贸企业倾斜力度,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企业综合担保费率降至1.5%以下,对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质押项下的贸易融资和通过外经贸担保服务平台融资在限额范围内贴息50%。搭建外国人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工作居留许可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市财政局,北京海关,市公安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四、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有效投资力度

(一)着力扩大重点领域投资

27.扩大生产性投资,加快推进重点功能区和城市副中心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建成北京奔驰汽车制造升级改造、京东方生命科技创新中心等一批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健康领域重大项目。前瞻布局新型基础设施,推进朝阳、海淀等超级算力中心项目建设,开工建设北京园博数字经济产业园、中关村京西人工智能创新中心等项目,加快一体化皮基站系统建设部署。(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通信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28.激发城市更新投资活力,推动出台城市更新条例,建立跨项目统筹实施机制,合理引导街区功能混合、用地功能兼容和建筑功能转换。出台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功能混合等规划土地激励政策。出台危旧房改建政策,危旧楼房成套化改造项目增加规模须符合建筑规模管控要求,并由各区单独备案,增加规模除改善居住条件外可用于建设共有产权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力争2023年开工300个、完工100个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老旧小区改造试点项目累计达40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29.制定推进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梳理形成轨道交通、能源、水务、物流设施等领域年内开工重大项目清单,提早报批实施具备条件的轨道交通三期项目。推动安立路、承平高速、京密快速路、丽泽航站楼、温泉水厂、温潮减河等重大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围绕畅通重点功能区间交通联结、补齐城市内部基础设施短板、老旧管网改造升级等领域谋划一批新的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京津冀协同办、市重大项目办、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商务局、相关区政府)

(二)持续激发民间投资

30.年内分两批向社会公开推介重点领域民间资本参与项目,2023年6月底前完成首批项目推介、总投资1000亿元以上。支持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合理扩大融资规模,重点投向本市战略性产业和重大项目。(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三)提升投资项目落地效率

31.加强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和要素保障,采取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简化、加快办理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手续。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林地绿地占用的,通过土地复垦、市级统筹等方式予以保障。上半年完成第二批商品住宅用地集中供应,下半年再完成两批供地,加大保障性住房项目促开工、促建设力度。制定进一步统筹专项债券等项目筹划储备工作方案,2023年专项债6月底前发行完毕、8月底前基本使用到位,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发行上市。加强与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对接,支持保险资金在京运用,争取更多中长期限贷款及长期资金支持本市重大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园林绿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2.加强重大项目谋划储备,结合“十四五”规划年内完成两批重大投资项目征集储备,做熟前期工作、做实要素保障,推动一批报建审批阶段重大项目提前开工建设,形成“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滚动接续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五、加快恢复大宗消费和新型消费,更大力度挖掘消费潜力

(一)大力促进汽车等大宗消费

33.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出台促进二手车流通若干措施,完善老旧机动车淘汰更新政策,2023年底前对报废或转出本市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1年以上的乘用车,在本市汽车销售企业购买新能源乘用新车,并在本市上牌的个人消费者给予不超过1万元/台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负担50%。(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北京市税务局、市交通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4.坚持“房住不炒”,保障刚性住房需求,满足合理的改善性住房需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推动企业将存量商办用房转换为配套重点功能区和产业园区的人才租赁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托智能化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家装企业和家装人员“白名单”制度,落实“散装散建”从业人员“一登三查”要求,安全有序放开家庭装修施工,有效带动家装、家居和家电消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积极培育数字新消费

35.制定实施促进数字消费能级提升工作方案,将直播电商领域急需紧缺职业列入本市相关人力资源目录,鼓励各区对符合条件的优质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给予租金补贴和资金奖励。推进办公和家用网络提速降费。新征集一批绿色节能消费券参与企业,增加一批适用电子类商品型号,延长政策实施周期,开展智能办公、智能家居、移动智能终端等产品研发推广和优惠促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通信管理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三)促进餐饮和文化体育娱乐消费回暖

36.推动餐饮企业恢复发展,联合外卖平台企业发放餐饮消费券,对平台企业2023年6月减免的暂停堂食餐饮商户相关费用予以补贴。对纳入全市生活服务业发展项目和支持范围的餐饮企业,最高给予审定实际投资额50%的资金支持。鼓励各区结合实际对餐饮企业环境定期核酸检测费用和日常防疫支出给予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7.举办第十届惠民文化消费季,开展文化消费促进行动。鼓励旅游平台企业、旅行社开发暑期青少年户外体育、科普、文化等实践项目。打造20条“京郊之夏”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推出延庆消夏、密云休闲等10个“微度假”目的地。支持精品民宿发展,各生态涵养区年内落地1-2个生态文旅项目。(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资中心、各区政府)

六、多措并举拓宽就业渠道,牢牢兜住社会民生底线

(一)强化重点群体就业服务保障

38.今明两年本市国有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实现一定比例增长,稳定本市所属机关事业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规模。挖掘一批基层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就业岗位,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扩大科研助理岗位规模。支持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报考社区工作者、生态涵养区乡村振兴协理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护技岗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39.用人单位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0.年内新增5万名就业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职工保险。深化跨区对接和配套服务保障,进一步挖掘城市岗位资源,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强化农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稳定就业。积极促销农村时令果蔬。(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国资委、相关区政府)

41.扩充社区工作力量,临时招用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旅游会展、教育培训及零售等停工行业从业人员,兼职参与社区疫情防控等工作,并给予适当补贴。发挥共享用工平台作用,及时对接企业用工调剂需求,支持平台企业为餐饮、文旅、会展等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灵活用工岗位,开展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二)提升城市安全运行水平

42.完成加强首都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巩固完善“区自为战”“校自为战”“企自为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持续加强公共卫生应急能力建设,加快集中隔离设施、方舱医院、核酸检测设施、负压病房、发热门诊、急救站点、综合信息平台等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储备。推进市疾控中心迁建、疫情防控和重大活动应急场所、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地坛医院改造提升、平房区公厕改造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重大项目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3.做好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保供稳价工作,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在3%左右。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合理上调2023年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44.保障粮食、能源安全,及时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根据市场形势启动粮食收购,确保粮食、大豆、蔬菜播种面积分别达到100万亩、4.2万亩和75万亩以上。落实地方政府成品油等能源资源储备任务。加快推动本市能源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45.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扎实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严防交通、建筑、燃气等方面安全事故,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国家有相关规定的,或具体措施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8篇】重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报告来源:智研咨询——http://www.ibaogao.com

文章来源:http://www.ibaogao.com/baogao/10t233v2021.html

智研咨询发布的《2022-2028年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深度调查与市场年度调研报告》共三十章。首先介绍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市场发展环境、二三线城市房地产整体运行态势等,接着分析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市场运行的现状,然后介绍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竞争格局。随后,报告对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做了重点企业经营状况分析,最后分析了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趋势与投资预测。您若想对二三线城市房地产产业有个系统的了解或者想投资二三线城市房地产行业,本报告是您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

本研究报告数据主要采用国家统计数据,海关总署,问卷调查数据,商务部采集数据等数据库。其中宏观经济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部分行业统计数据主要来自国家统计局及市场调研数据,企业数据主要来自于国统计局规模企业统计数据库及证券交易所等,价格数据主要来自于各类市场监测数据库。

报告目录:

第一章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发展概述

第一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土地市场

一、二三线城市土地市场供给逐渐升温

二、二三线城市成房企土地储备主战场

三、地产开发商加快二三线城市拿地速度

第二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

一、我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轨迹

二、我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发展的驱动因素

三、我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四、我国房地产发展重心向二三线城市转移

五、房地产企业在二三线城市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中国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一、二三线城市房屋价格的现状

二、二三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原因

三、控制二三线城市房价的建议

第四节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模式

一、城市综合体的模式

二、城市发展运营商的模式

三、城投的模式

四、城中村的模式

第二章 南京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南京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南京《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

二、南京大力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平稳发展

三、2023年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

第二节 南京土地供给市场的分析

一、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二、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第三节 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综述

二、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市场成交情况

三、2023年南京别墅市场的成交情况

四、2023年南京二手房市场的成交情况

五、2023年南京商业地产市场走势分析

第四节 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二、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成交情况

三、2023年南京商业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四、2023年南京别墅市场走势简析

五、2023年南京二手房市场走势简析

第五节 南京房地产市场投资机会及前景展望

一、南京商业地产成投资热点

二、南京写字楼市场投资价值高

三、南京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特点

四、2023年南京房地产市场发展形势预测

五、南京商业地产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第三章 苏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苏州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苏州市多措并举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2023年苏州市房地产购房契税政策解读

三、2023年苏州市限购令政策全面实施

第二节 苏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苏州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二、2023年苏州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第三节 苏州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

一、2023年苏州房地产住宅市场成交情况

二、2023年苏州区域房地产市场分析

三、2023年苏州住宅市场市场走势分析

第四节 高铁建设给苏州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机遇

一、高铁新城推动苏州房地产向西部区域发展

二、高铁建设给苏州房地产市场带来投资新机遇

三、沪宁城铁加速苏州北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

第五节 苏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

一、2023年苏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预测

二、“十三五”期间苏州将新建保障房超5万套

三、未来苏州地产市场将多区域板块均衡发展

第四章 杭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杭州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政策环境

第二节 杭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杭州土地市场的成交情况

二、2023年杭州加大经营性土地供应量

第三节 杭州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

一、2023年杭州房地产市场行情走势分析

二、2023年杭州二手房市场成交情况分析

三、2023年杭州房地产市场走势

第四节 杭州房地产市场的投资优势及前景

一、杭州商业地产市场存在的投资优势

二、投资杭州房地产市场市场的相关建议

三、2023年杭州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预测

四、一线房企将掌握未来杭州楼市话语权

第五章 宁波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宁波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宁波出台九条意见力促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宁波房地产调控实行住房限购政策

三、宁波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节 宁波土地市场发展分析

一、宁波开始执行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2023年宁波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三、2023年宁波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第三节 2023年宁波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总体综述

二、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分析

三、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分析

四、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分析

五、房地产市场项目分析

第四节 2023年宁波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总体综述

二、房地产市场供应量分析

三、房地产市场成交量分析

四、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分析

五、房地产市场项目分析

第六章 武汉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武汉房地产市场相关新政

第二节 武汉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武汉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二、2023年武汉土地市场供给情况

三、2023年武汉市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武汉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武汉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二、2023年武汉房地产市场运行基本状况

三、2023年武汉房地产市场运行特征

四、2023年武汉房地产市场总体运行

五、2023年武汉各区域房地产市场综述

第四节 武汉房地产市场投资分析

一、投资价值

二、投资风险

三、投资建议

第七章 长沙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长沙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第二节 长沙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二、2023年长沙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三、2023年长沙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四、2023年长沙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第三节 2023年长沙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总体综述

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

三、房地产市场供应量

四、房地产市场成交量

五、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

六、房地产产品主要特征

第四节 2023年长沙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市场成交量

二、房地产市场成交均价

三、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

四、房地产市场供应量

五、房产交易总体情况

第八章 南昌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南昌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一、南昌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补充意见

二、南昌出台房地产市场限购令调控细则

第二节 南昌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一、2023年南昌土地市场供应情况

二、2023年南昌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三、2023年南昌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四、2023年南昌土地市场供应情况

第三节 2023年南昌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南昌市房地产整体运行情况

二、南昌商品房市场运行分析

三、12月南昌房产媒体投放

四、南昌房地产各区域市场

第四节 2023年南昌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整体运行状况

二、市场发展特点

三、分类型市场分析

四、行业热点分析

第九章 郑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郑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郑州土地市场回顾

二、2023年郑州土地市场供求分析

三、2023年郑州土地市场分析

第二节 郑州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郑州房地产市场交易情况

二、2023年郑州房地产市场运行全面解析

三、2023年郑州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

第三节 郑州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一、2023年郑州房地产市场价格回顾

二、2023年郑州房价走势分析

三、2023年郑州房价走势分析

第四节 郑州房地产市场购买者的分析

一、购房者对区域的喜好

二、购房者对户型的选择

三、购房者的理性需求

四、未来购房者的购买意图

五、郑州房地产市场购买主体

六、2023年郑州购房者总体信心略高于全国水平

第五节 郑州房地产市场投资及前景分析

一、新政下郑州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方向

二、郑州房地产市场开发热点

三、未来郑州房地产市场展望

四、“十三五”期间郑州房地产发展规划

第十章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一、石家庄出台措施对房地产销售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二、石家庄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第二节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成交及结构分析

二、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

三、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解析

四、2023年石家庄市房地产市场供需基本平衡

五、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市场剖析

第三节 石家庄房地产市场各区域优势分析

一、市中心板块

二、东南板块

三、东北板块

四、西南高教区板块

五、正定新区板块

六、西部山前区

第四节 石家庄房地产投资分析及前景展望

一、商业地产引领石家庄房地产投资热潮

二、2023年石家庄房地产发展趋势

三、石家庄房地产将刮“别墅风”

第十一章 合肥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合肥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合肥市开始实施“限购令”

二、合肥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第二节 合肥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合肥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二、2023年合肥市土地市场成交解析

三、2023年合肥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合肥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供给及结构分析

二、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销售情况

三、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分析

四、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解析

第四节 合肥房地产市场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

一、2023年合肥房地产市场展望

二、“十三五”合肥房地产市场发展迎来机遇

三、“十三五”期间合肥房地产市场规划探析

第十二章 厦门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厦门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厦门出台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

二、厦门实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二节 厦门房地产土地市场分析

一、2023年厦门土地市场供应及成交分析

二、2023年厦门土地市场全面解析

三、2023年厦门土地市场分析

四、未来厦门土地市场发展趋势

第三节 厦门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二、2023年厦门房地产商品住宅市场销售情况

三、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全方位解析

四、2023年厦门房地产企业新增注册状况

五、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运行剖析

六、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热点分析

第四节 厦门房地产市场前景预测

一、政策下厦门房地产市场走向分析

二、2023年厦门房地产市场展望

三、“十三五”期间厦门房地产市场规划

第十三章 福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福州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福州积极执行房地产市场新规

二、福州利用税收和信贷政策控制地产市场

三、福州出台房地产调控十条意见

四、福州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节 福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第三节 福州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福州市房地产的投资及消费分析

二、2023年福州地产发展回顾

三、2023年福州房地产投资增长迅速

第四节 福州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机会及发展前景

一、东部新城优化福州房地产市场格局

二、影响福州房地产市场格局的板块

三、福州房地产产品步入精装时代

四、福州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预测

第十四章 天津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天津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天津市调整普通住宅价格标准的解读

二、住房价格标准调整对天津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影响

三、天津监管房地产市场的六条措施

四、天津对房地产加强税收管理

五、天津三措施加强房地产建设管理

第二节 天津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天津土地市场供应及成交情况

二、2023年天津土地市场平稳发展

三、2023年天津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天津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第四节 天津房地产市场投资机会及发展前景

一、天津商业地产市场将更加完善

二、天津市房地产市场将继续增长

三、2023年天津房地产发展预测

四、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下天津楼市走向分析

五、轨道交通给天津房地产市场带来利好

六、天津商业地产市场发展将逐渐发生转变

第十五章 济南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济南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一、2023年济南市土地市场交易综况

二、2023年济南市土地市场交易状况

三、2023年济南市土地供应计划

第二节 2016-2023年济南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济南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

二、2023年济南房地产市场总况回顾

三、2023年济南商品房市场供应剖析

四、2023年济南商品住宅新开盘与交易解析

五、2023年济南市商品住宅交易状况

第三节 2023年济南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市场运行状况

二、分区域状况

三、市场走势

四、行业动态

第四节 济南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第十六章 青岛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青岛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楼市“十二条”严控房地产市场规范发展

二、2023年青岛市保障房规划出台

三、2023年青岛市加强房产市场调控力度

第二节 青岛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青岛土地市场成交状况

二、2023年青岛土地供求简况

三、2023年青岛各区域土地供应规划

第三节 青岛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

一、2023年青岛房地产市场的成交及供给分析

二、2023年青岛房地产市场运行剖析

三、2023年青岛房地产运行分析

第四节 青岛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第十七章 沈阳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沈阳房地产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2023年政策频出沈阳楼市影响甚微

二、2023年沈阳出台房产调控新政

三、沈阳调控商品住房预售价格举措

第二节 沈阳土地市场分析

一、2023年沈阳市土地市场综况

二、2023年沈阳土地市场交易状况

三、2023年沈阳土地市场供需形势

四、2023年沈阳土地市场价格状况

第三节 2016-2023年沈阳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沈阳房地产商品房供应情况

二、2023年沈阳房地产商品房市场成交及供求

三、2023年沈阳房地产商业市场供应及成交

四、2023年沈阳房产市场运行剖析

第四节 2023年沈阳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运行状况

二、发展特点

三、热点分析

第五节 沈阳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

第十八章 大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大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大连市土地市场发展回顾

二、2023年大连土地成交信息盘点

三、2023年大连土地市场发展状况

四、2023年大连土地市场供应状况

第二节 2023年大连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2023年大连房地产市场宏观环境

二、2023年大连商品房住宅市场

三、2023年大连写字楼市场发展情况

四、2023年大连商铺地产市场发展情况

第三节 2016-2023年大连房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大连房地产市场宏观环境

二、2023年大连房地产政策及城市规划

三、2023年大连房地产商品房市场

四、2023年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

第四节 大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

一、2023年大连市房地产市场预测

二、未来大连市房地产市场展望

第十九章 长春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长春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一、长春关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长春房地产市场限购令政策将正式实施

第二节 长春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一、2023年长春土地市场供需特点

二、2023年长春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三、2023年长春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第三节 2023年长春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市场总体综述

二、市场供求关系分析

三、市场供应量分析

四、市场成交量分析

五、市场成交均价分析

六、房地产产品主要特征

第四节 长春房地产市场购房主体刚性需求分析

一、外来人口为定居买房

二、为改善住房条件买房

三、投资买房看好中小户型

第二十章 西安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西安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西安房地产市场限购令出台

二、西安房地产市场实行一房一价的新规

三、西安市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节 西安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一、2023年西安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二、2023年西安市土地市场区域比较

三、2023年西安土地市场政策与动态

四、2023年西安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五、2023年西安市土地市场供需特征

第三节 2023年西安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房地产商品房市场供销

二、各区域商品房市场供需及价格

三、房地产市场运行特点

第四节 2023年西安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商品房市场分析

二、分物业市场分析

三、分城区商品房市场

第五节 2023年西安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商品房市场

二、住宅市场

二、其他市场

第二十一章 兰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兰州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一、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实施意见

第二节 兰州土地市场供需分析

第三节 2023年兰州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商品住宅供求量走势

二、市场交易价格分析

三、商品住宅成交结构

第四节 2023年兰州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市场总体综述

二、市场供求关系分析

三、市场供应量分析

四、市场成交量分析

五、市场成交均价分析

第二十二章 昆明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昆明土地市场交易分析

一、2023年昆明土地市场情况

二、2023年昆明房地产用地成交与审批状况

三、2023年昆明土地市场分析

第二节 2023年昆明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供应量

二、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供给分析

三、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价格情况

四、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成交情况

五、昆明房地产市场2023年供求关系

第三节 2016-2023年昆明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2023年昆明市城中村项目进展状况

二、2023年昆明二三级房地产市场交易状况

三、2023年昆明市商业用地市场运行简况

四、2023年昆明房地产市场现状

第四节 昆明房地产发展展望

一、昆明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

二、昆明商业地产和旅游地产迎来发展机遇

第二十三章 重庆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重庆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重庆高档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所上调

二、首套购房退税新政对重庆楼市的影响剖析

三、重庆出台房地产调控政策

四、重庆拟对高档别墅和商品房征收特别房产税

第二节 重庆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重庆土地市场成交分析

二、2023年重庆主城区土地市场成交情况

三、2023年重庆市土地市场供给状况剖析

四、2023年重庆主城区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重庆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十三五”期间重庆房地产市场运行综况

二、2023年重庆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概况

三、2023年重庆房地产市场发展特点

四、2023年重庆房地产市场运行现况

第四节 重庆房地产市场投资机会

一、重庆城市价值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推动

二、重庆未来房地产市场发展良好

三、重庆商业地产投资前景广阔

四、“十三五”期间重庆房地产投资机遇透析

第五节 重庆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预测

一、2023年重庆房地产市场供给趋势判断

二、2023年重庆各类物业发展形势预测

三、“十三五”期间重庆房地产发展目标

第二十四章 成都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成都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一、2022-2028年成都房地产政策概述

二、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

三、《成都市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暂行规定》解读

四、成都市商品房预售网上签约暂行规定

第二节 2016-2023年成都土地市场分析

一、2023年成都主城区土地市场分析

二、2023年成都各郊区县土地市场分析

三、2023年成都主城区土地市场分析

四、2023年成都各郊区县土地市场分析

五、2023年成都土地市场分析

第三节 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的运行分析

一、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供销分析

二、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价格分析

三、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购房者的分析

第四节 2016-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供销分析

二、2023年成都主城区房地产细分市场分析

三、2023年成都房地产郊区市场分析

四、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分析

第五节 成都房地产市场的投资分析

第六节 成都房地产市场发展趋势预测

一、2023年成都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

二、成都商业地产将继续受关注

三、成都重点开发的热点区域

四、未来成都城市综合体项目将大行其道

第二十五章 贵阳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贵阳土地市场发展分析

一、2023年贵阳土地市场供应分析

二、2023年贵阳市土地市场回望

三、2023年贵阳市首次大规模土地竞拍状况

第二节 贵阳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贵阳房地产市场发展综况

二、2023年贵阳房地产市场综况

三、2023年贵阳房地产业景气指数回涨

第三节 2023年贵阳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整体运行状况

二、市场发展走势

三、行业热点分析

第四节 贵阳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

一、贵阳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利条件

二、贵阳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

三、贵阳市房地产市场需求潜量预测

第二十六章 东莞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东莞土地市场供给分析

一、2023年东莞土地总体供求分析

二、2023年东莞土地市场交易状况

三、2023年东莞土地市场交易状况

第二节 东莞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东莞房地产市场供应及成交分析

二、2023年东莞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三、2023年东莞房地产运行简况

第三节 东莞房地产二手房市场价格指数分析

一、2023年房地产二手房市场价格指数

第四节 东莞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

一、2023年东莞房地产走势分析

二、今后东莞房地产市场发展格局分析

第二十七章 佛山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

一、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综述

二、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政策环境

三、2023年佛山土地市场供求及交易分析

四、2023年佛山商品住宅市场发展分析

五、2023年佛山别墅市场供求分析

第二节 2023年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环境

二、2023年佛山土地供应及成交情况

三、2023年佛山房地产市场发展综述

四、2023年佛山商品房市场成交情况

五、2023年佛山二手房市场成交情况

第三节 2023年佛山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2023年佛山楼市限购令实施

二、2023年佛山土地市场综述

三、2023年佛山楼市成交量下滑

四、2023年佛山楼市价格简析

第四节 佛山房地产市场交易分析

第五节 佛山各区域板块房地产市场供求

一、禅城区

二、南海区

三、顺德区

四、高明区

五、三水区

第二十八章 海口市房地产市场

第一节 海口市土地市场

一、2023年起海口新基准地价全面上调

二、2023年海口土地供应及成交情况

三、2023年海口地价走势情况

四、2023年海口市土地市场状况

五、海口市2023年土地交易价格

六、2023年海口市土地市场状况

第二节 海口市房地产市场分析

一、海口的房价走势及运行特点

二、影响房地产价格变动的因素分析

三、2022-2028年海口房地产投资开发状况

四、2023年海口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情况

五、2023年海口房地产市场分析

六、2023年海口市房地产市场现状

第三节 海口四大板块房地产市场剖析

一、南渡江房地产板块

二、海甸岛房地产板块

三、海口湾房地产板块

四、西海岸房地产板块

第四节 海口房地产业发展建议及趋势分析

一、海口房地产市场管理的几点建议

二、海口房地产市场未来变化趋势

三、海口西海岸房地产市场发展前景及开发建议

第二十九章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投资分析

第一节 我国房地产市场投资现状

一、房地产投资成国内需求重要组成部分

二、影响房地产开发投资的因素综述

三、202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情况

四、202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情况

五、202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情况

第二节 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投资机遇

一、二三线城市房地产成为零售商投资主战场

二、二三线城市将成房地产市场投资热点

三、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具较大潜力

第三节 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投资分析

一、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投资机会

二、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发展存在的矛盾

三、二三线城市商业地产投资建议

第四节 二三线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风险

一、影响二三线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风险

二、二三线城市房地产面临过度投资隐患

三、二三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存在的风险

第三十章 重点企业()

第一节 苏州高新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二节 苏宁环球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三节 名流置业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四节 南国置业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五节 卧龙地产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六节 天房发展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七节 天地源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

第八节 绿城中国

一、公司简介

二、经营状况分析

图表目录:

图表:我国房地产企业数量持续增长

图表: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平均房价

图表:一线城市和二三线城市土地供应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出让分类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土地出让区域分布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分区土地容积率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分用途土地容积率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分区域土地价格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市场不同用地性质土地价格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土地成交情况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月度成交

图表:2016-2023年南京楼面地价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土地成效溢价比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各板块土地纯住宅楼面地价

图表:2023年南京土地成交结构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土地成交结构

图表:2023年南京各板块土地成交情况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新增供应情况

图表:2016-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成交情况

图表:2023年南京商品住宅各面积段成交占比

更多图表见正文......

【第9篇】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为了进一步落实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对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预征依据进行了如下明确:

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或预征计征依据的计算方法。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按照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计税依据是: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或预征的计征依据)=销售收入(或预收款)/(1+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5%)

注:适用增值税税率按照纳税所属期法定增值税税率计算

二是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时计征依据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按照第二款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可以做如下推导: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增税税率或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既可以按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也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预征的计征依据。但两者计算结果并不相同。选择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大于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计征依据。举例说明:

某房地产公司某月收取预收款10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9%的税率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的征收率,按照不同计算公式计算结果如下: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100/(1+9%)=91.7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增税税适用税率)×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9%)×3%=97.25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5.51万元。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

(1)按照第一款规定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征收率)=100/(1+5%)=95.24万元

(2)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

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款

=预收款-预收款/(1+征收率5%)×增值税预征率3%=100-100/(1+5%)×3%=97.14万元

按照第二款规定的计算公式比按照第一款规定的计算公式计算的预征的计征依据大1.90万元。

由此可见,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国家税务总局给纳税人提供了可以选择简化计算预征依据的办法,但选择简化计算办法会增加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预征环节的税收负担。因为公告规定是可以选择简化计算方法,所以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时,可以根据该公告进行税收筹划,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当允许企业在两种计算方法之间选择适用。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表

土地增值税清算不仅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提供的资料多,而且各地对清算工作的具体规定也不尽相同,所以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的一个工作难点。从今天开始,咱们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如何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报送进行专题探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以下简称《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包括: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与清算项目有关的书面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容积率、分期开发情况、成本费用的计算和分摊方法、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不同类型房产的销售均价、房地产清算项目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具体内容应包括:

1.项目商品房建筑面积、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非可售建筑面积及其具体构成情况等说明。

2.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说明共同费用总额及其分摊情况。

3.对纳税人开发项目中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分项分类说明其具体情况(即按照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建成后自用或有偿转让进行分类);属于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等情形的应附上相关凭证。

4.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情况说明。

5.涉及减免税的项目,应对项目涉及的减免税情况进行说明。

6.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7.融资情况说明。

8.企业财务核算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凡在本规程实施前已作清算申报且工程造价高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清算项目,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造价书面报告。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同时该《规程》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因此房地产企业应按照项目的进度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取得土地、立项与规划环节:纳税人取得(包括以出让、转让、接受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及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办理立项与规划手续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30日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与清算项目相关的和政府签订的协议、政府文件及会议纪要。通过这些资料主要核实是否存在土地出让金返还、是否有配套设施比如公园、学校等的建设约定,是否存在其他土地增值税清算可能会涉及到的事项。

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了解项目的大致情况,关注是否有项目分期建设方面的说明。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协议)或其他相关证明。通过土地出让合同,可以核实土地出让价格、土地面积、土地交付时间、交付状况(净地交付还是现状交付)、廉租房等配套设施配置情况及是否需要无偿移交等信息。

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主要核实拆迁安置补偿费,如果是净地交付,则没有。

⑥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2、项目工程施工环节:纳税人申请领用发票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附件一并提供)。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有附件一并提供)。

③建筑工程预算书。

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⑤工程造价情况备案表、工程量清单。

凡项目的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设计或施工环节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工程造价高于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应在施工前或施工中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送相应的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3、销(预)售商品房环节:

①纳税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项目销售收入明细表。表格没有固定格式,但至少应当包括物业类型、楼号、房号、建筑面积、业主姓名、销售金额等信息,如果能提供销售合同编号、销售发票号码、预售面积、测绘面积、面积补差、是否保障房及保障房面积等等。营改增前未售完的项目,还应该提供营改增前、后收款金额。

4、项目竣工决算验收环节:

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包括实测面积表以及实测面积报告等。需要办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都需要通过专业的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实测面积报告,对于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建筑面积是否需要测绘,这个一般没有强制性要求。

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报告。记载有工程名称、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信息,并由相关单位盖章确认。

项目决算报表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通过项目的预算书决算书变化因素——工程变更单、工程增减变化汇总表审核工程的决算情况。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工程价款最终结算。依据相关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经建设单位审核后盖章确认,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审核后双方盖章确认,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有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这就增加了清算审核的难度。

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备案表上记载有人防面积,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证明人防工程已验收并移交人防部门。

5、其他资料。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其他借款合同及利息结算凭证、商品房权属证明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盖章的项目竣工图等房地产开发相关资料。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第11篇】土地增值税收入审核

通过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不同环节的审核要点进行梳理,包括基础资料、收入、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开发间接费、开发费用及税金等9个方面。首先归纳各环节的审核思路和流程,形成思维导图作为工作指引。

其次详细说明各环节审核方法和审核内容,重点阐述各环节审核人员应关注的税收风险或房地产企业潜在的涉税风险。最后结合政策规定、实务案例对常见的审核疑点进行解析。

基础资料包含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许可证及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五大部分。

立项批文内容分为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审核要点包含清算单位及项目分期的确认、实际房源面积的对比;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点有清算单位用地面积的确认,商业用地或居住用地是否与地上建筑类型相符、清算项目实际占地面积的确认等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审核附件中地上地下建筑面积是否与房源相符以及有无违建情况等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要点主要有合同价格与预算、结算资料的对比,合同开竣工日期判断有无项目建设期间外成本,与实际房源面积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少建房源问题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竣工备案资料的一致性等内容。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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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第12篇】营改增后的土地增值税税率

cpa税法,学习税目和税率是重点,但是税目和税率错综复杂,学习起来杂乱无章,知识点琐碎不易记忆,经常容易记混记错。重点是教材每年都会改革,或新增或删减,2023年5月以后因为全面实行“营改增”,增值税成为重点,今天小编就带着大家一起盘点增值税的税率,看营改增都改哪了,顺便附赠巧记金言哦。

一、基本税率

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应税劳务及绝大部分货物销售、部分营改增、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于此档税率,值得注意的是,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而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二、低税率

增值税的低税率是13%,一般适用于粮食、油、纯牛奶等,还有生活用的水电煤气,日常陶冶情操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还有相关农业产品,但要注意,不包含农机零部件,这个低税率并不涉及应税劳务和营改增应税项目。巧记金言:都是广大民生最基本的需求,因此税率低一些。

三、两个低税率

同样是低税率,但是这一栏要将11%和6%两个税率放在一起说,这两个税率不涉及货物,只涉及营改增,但是两个税率还是有区别的,11%的税率适用于交通、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巧记金言:四服两不动一土地

6%税率适用于现代服务、增值电信、金融、生活服务和销售无形资产,要注意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巧记金言:四服一销售。

四、零税率

除国务院特殊规定,纳税人的出口税率皆为零,零税率还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跨境应税行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亦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看小编将原本杂乱无章,难记难背的税率税目整理的清晰明了,是不是对这科“碎”法又重新燃起了斗志呢?在以后学习的过程中,也可以自己制定巧记金言来帮助记忆学习哦,祝大家在cpa税法中取得好成绩,加油!

【第13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经验

(一)审核方法和内容

1.一块土地分期开发或多块土地同时分期开发,各期成本分摊比例是否正确

一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是否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计算确定扣除金额;多个项目共同的土地成本,是否按照清算项目的占地面积占多个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清算项目的土地成本的扣除金额。

2.转让方式取得土地,开发商是否取得合法票据,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3.计入土地成本的契税的计税基础与本次清算项目土地成本是否相符。

4.是否存在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

(二)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1.疑点:非本项目土地成本,不应扣除

案例7-6 丙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共计25,796.00㎡,其中普通商品住房用地19,832.50㎡,商业用地5,963.50㎡。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房源均为普通住宅,企业全额列支了土地成本。

解析:与该房地产企业沟通核实,企业取得的地块后期无土地性质变更;通过规划总平图及三方数据中商业已在营业中等相关信息,确认本地块后期有商业房未在本次清算范围内。因此土地成本全部在本清算项目进行分摊不正确,应把商业部分占地面积进行剔除。

2.疑点:裙楼的土地成本没有合理分摊(以河北为例)

案例7-7 河北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一栋商住综合楼(无地下),总占地面积5000.00㎡(暂不考虑道路及绿化占地),土地成本4800.00万,建筑规模如下:1f-5f为商业,建筑面积22000.00㎡,a座、b座为6f-30f的公寓,公寓的建筑性质为住宅,建筑面积50000.00㎡,商业和公寓的销售比例均为100%,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土地成本应如何分摊?

解析:分两种情况予以考虑。

(1)公寓和商业是同一承重

(2)公寓和商业为非同一承重

由以上两种情况可知,建筑物是裙楼情况下,是否为同一承重对不同房源类型之间土地成本分摊不同,从而影响最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负。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步: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面积占地总成本×土地总成本

第二步: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非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非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其他类型项目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房地产其他类型项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可售建筑面积×每栋房地产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1)疑点:购置土地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和购地环节支付的中介公司(个人)介绍费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解析: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一)项“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第三条规定, '招拍挂'是政府出让土地的一种方式,对纳税人在土地出让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可视为'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据实扣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测绘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属于期间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

3.应计入期间费用的成本

(1)疑点:购置土地环节支付的“招拍挂”佣金和购地环节支付的中介公司(个人)介绍费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扣除?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业务问答的通知》(琼地税函〔2015〕917号)

(2)疑点:持有宗地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

解析: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文章所分享案例思路,均来源于《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一书,想要获取更多详细案例及讲解具体可参考本书籍。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书籍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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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第14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缴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中最复杂的一个税种,他包含了企业的开发、建设、销售等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方式一:

应纳税额=增值额x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适用税率分为四档,分别为30%、40%、50%、60%,相对应的速算扣除数系数为5%,15%,35%。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一般是采取先预交后清算的方式进行(一般的预征率在2%-4%,每个地方不一样),先计算可以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土地成本、建造成本、税金、开发费用及利息、加计扣除等),计算收入,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率,按税率计算税额。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公式中的“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x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计算方式更为简单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 (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注意事项:

1 清算申报日前,按当地规定比例预缴土增税,这点很明确,这里有个风险点要提示一下,如果实务中有些房开企业按“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计缴方式,一直到销售现房、交房开票时,还在按这种模式预缴土地增值税,一边增值税已按销项减进项在正常缴纳、一边还在还按以上文件的公式作预缴依据,就会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2、清算期间的土地增值税缴纳,清算申报日到清算审核结果出来,中间至少间隔几个月的时间:(1、继续按预征率预缴,等清算结果出来后,再按清算结果多退少补)(2、按清算申报时成本进行“模拟扣除”缴纳)

3、清算后销售尾盘申报缴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1、税金的扣除。)(2、是否支持二次清算。)(3、后续取得发票能否扣除的问题)(4、纳税时点问题。)

方式二:

政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这是一定的优势,但需要控制好增值率,不然会出现多缴税等情况。

例如:某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普通住宅销售为1亿,豪华住宅销售为5000万,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其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000万,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万,那么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以下方案:

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000-11000)÷11000×100%=36%

应纳税额=(15000-11000)×30%=1200万元。

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000-8000)÷8000×100%=25%

应纳税额=(10000-8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000-3000)÷3000×100%=67%

应纳税额=(5000-3000)×40%-3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就可减轻税负。

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的计算和缴纳,因为都采用了预缴的方式,因此同一税种,不同阶段有不同的缴纳方式,同一阶段三大税种也各不相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条例虽然说: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截止时点为项目竣工结算前,但实际操作中,土增税的预缴时点远比这个时点要晚,一直要晚到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为止,所以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可从清算申报日前、清算期间(申报日至清算结果出来)、清算后三个时间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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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股权转让 土地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转让房地产,并不包括转让股权。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对一些地方税务局的复函中,若公司主要资产是房地产,发生股权转让就视为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可是,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土地增值税的原理上来说,都没有充分依据。其理由如下:

一、从转让股权和转让房地产的实质看,两者虽然都能实现对房地产控制权的转移,但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转让股权不会改变房地产的产权归属,转让房地产会使其产权发生转移,不能将其等同。转让股权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转让房地产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采取哪种转让方式,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有自主选择权。

二、从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看,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条例》并没有将转让股权列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机关都不能扩大《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

三、从土地增值税的原理看,采取股权转让并没有逃避缴纳土地增值税。尽管股权转让会使转让方得到房地产增值的收益,但不会改变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计税基础,也不会在房地产进行实质性转让时,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税款缴纳。股权转让相比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实际纳税义务,是从股权转让方转嫁给了股权受让方,虽然能延缓土地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但会使受让方在实质性转让房地产时的增值幅度相对提高,适用的增值税率也会相对提高,不仅不会对国家造成土地增值税流失,还有可能多征土地增值税。

四、从会计账务处理的依据看,如对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征收土地增值税,公司没有合法凭据进行账务处理。因转让股权是独立于公司之外的股东之间的交易,公司既不会增加收入,也不会减少相关的房地产资产,让其缴纳土地增值税,没有符合《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房地产交易来支撑,无法处理账务。

五、从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看,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房地产转让,国家税务总局不同文件之间存在自相矛盾。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地方税务机关关于土地增值税的复函中,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三个文件均将股权转让认定为房地产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但国家税务总局在对地方税务机关关于营业税的复函中,国税函〔2000〕961号文件,认为股权转让并没发生房地产的转让行为,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同税种出现了不同认定标准,这种“双重标准”很难自圆其说。

六、从以往的法院判例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支持对转让股权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观点。对因转让股权涉及征收土地增值税,引起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全国部分省、市有不乏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判决书中认为: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极具权威性的,无论是对纳税人还是国家税务机关都应当产生指导意义。

综上,转让股权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没有法律依据,在理论上也很难成立。李克强总理曾早在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过,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政府,则是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通过转让股权方式实现房地产控制权的转移,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视为一种合法的税收筹划,税务机关如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会给自身带来很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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