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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案例分析(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案例分析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案例分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案例分析

【第1篇】增值税案例分析

房地产企业销售额及销项税额的确认01、销售额的确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包括拆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

销项税额的确认

(1)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购买的土地价、已经开发的土地、开发后销售房产所占的土地价)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包括契税及有关费用。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2)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9%

房地产企业进项税额的确认01、一般进项税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02、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的确认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建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销售额×9%-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前期预缴税款。

(2)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来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方法01、销售不动产简易办法的征收范围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销售房产。

02、案例详解一

某纳税人2005年购买一层写字楼,价格2000万元,取得《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2023年6月,纳税人将该层写字楼5000万元的价格售出。请问,纳税人应该如何预缴,如何纳税申报?

解析∶纳税人销售营改增前的旧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差额预缴∶

预缴税额∶(5000-2000)÷(1+5%)×5%=142.86(万元)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差额申报

申报税额∶(5000-2000)÷(1+5%)×5%=142.86(万元)本期应补(退)税额=142.86-142.86=0(万元)

0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方法注意事项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 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1)2023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2)2023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04、案例详解二

2023年1月,张三转让2023年3月购置的一处商铺,转让时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2100万元,因不能提供取得商铺时的发票,契税凭证上契税税额为72万元,当地契税税率4%;则张三应纳增值税为∶

解析: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合营业税)]÷(1+5%)×5%=(2100-72÷4%)÷(1+5%)×5%=300÷(1+5%)×5%=14.29(万元)

希望本期的“房地产企业应纳增值税的案例解析”能给您带来一定的借鉴之处,如有疑点期望与您共同探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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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关于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税务筹划这个词来源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参与审理此案的汤姆林爵士议员对税务筹划给力一个说法。原话是这样的:“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交税收。”这个观点一经提出就得到认可,时至今日,税务筹划已逐步形成了一套完整体系,逐渐走向规范,其本质就是在法定范围内,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使税收经济利益最大化。

税务筹划简称税筹,税筹常见的包括三种类型即避税筹划、节税筹划、转嫁筹划。

避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非违法手段,利用税法中的空白、漏洞获取税收利益的筹划。处于税法空白区域,既不违法税法,也不合法,介于两者之间。但是与纳税人偷税漏税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等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目的的行为。

转嫁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通过价格调整将税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经济行为。

为什么要做税务筹划?首先税务筹划在法务法规的许可范围内进行的,有利于企业经济行为的有效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就是说企业有闲钱了,就可以进行投资、生产经营决策,同时也便于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也避免或减少了税务处罚。这个是对于个体或者企业的。从大方面来说。公民有更多可支配收入了,就有了更高的消费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合外汇收入,这也是这个行业能够存在的理由,也催生了很多税收代理公司。我们贵州诚友利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也是在应运而生,是时代的产物,也是必然结果。

我们来说说,我们公司这些年遇到的一些典型的案例吧。

案例一:

税务咨询:企业自然人要把自己的股权转让,面临溢价太多个税高达20%,他们想通过多笔支付股权转让款来实现延迟缴纳个税。为了实现延迟纳税,先付了一万,后续再多次支付。

我们给的答复:这种方法是不可取,因为股权分期支付,第一次支付时要按照全额申报缴纳个税。

参考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案例二:

税务咨询:公司目前是从事新商铺的房产转租业务,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开票都是开的9个点的增值税,税负太高,加上没有抵扣税票,想通过简易简易计税的方式来缴纳5%的税。反正简易征收不需要税局审批。

我们给的答复:这种税务筹划的思路是不可行。租入不动产的时间属于2023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该是9%增值税。

提醒:若是你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税率取决于你租入不动产的时间。

1、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租入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9%增值税。

2、若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参考依据: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一)》中提到: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因此,一般纳税人将2023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参考依据: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虽然案例很简单,但是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是不清晰的,学习税法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该做的事。

【第3篇】增值税案例分析题

2019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已结束,根据网友们提供的真题资料,小编进行了汇总,帮助2023年造价考生在考后及时预估成绩,赶紧来看看吧。

《案例分析》考试真题

试题一(20分)

【背景材料】 某企业投资新建一项目, 生产一种市场需求较大的产品。项目的基础数据如下:

1.项目建设投资估算为 1600 万元(含可抵扣进项税 112万元),建设期 1 年,使用年限运营期8年。建设投资(不含可抵扣进项税)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8年,残值率4%,按 直线法折旧。

2.项目流动资金估算为200万元,运营期第1年年初投入,在项目的运营期末全部回收。

3.项目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贷款,建设投资贷款利率为 8%(按年计息),流动资金贷 款利率为 5% (按年计息)。建设投资贷款的还款方式为运营期前 4 年等额还本、利息照付方式。

4.项目正常年份的设计产能为 10 万件,运营期第 1 年的产能为正常年份产能的 70%。目 前市场同类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约为 65~75 元/件。

5.项目资金投入、收益及成本等基础测算数据见表 1.1。

6.该项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增值税附加综合税率为 10%,所得税税率为 25%。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的建设期贷款利息及年固定资产折旧额。

2.若产品的不含税销售单价确定为 65 元/件,列式计算项目运营期第 1 年的增值税、税 前利润,所得税,税后利润。

3.若企业希望项目运营期第 1 年不借助其他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建设投资贷款还款要求, 产品的不含税销售单价至少应确定为多少?

4.项目运营后期(建设期贷款偿还完成后),考虑到市场成熟后产品价格可能下降,产品 单价拟在 65 元的基础上下调 10%, 列式计算运营后期正常年份的资本金净利润率。

参考答案:

问题1:

建设期利息:

1000/2×8%=40万元

固定资产折旧:

(1600-112+40)×(1-4%)/8=183.36 万元

问题2:

应纳增值税:

65×10×0.7×0.13-14-112=-66.85<0,

应纳增值税:0元,增值税附加0元

税前利润:

65×10×0.7-(210-14)-183.36-1040×8%-100×5%=-12.56 万元

所得税:0元,税后利润:-12.56万元

问题3:

运营期第1年不借助其他资金来源能够满足建设投资贷款还款要求,

净利润:

1040/4-183.36=76.64万元

利润总额:

76.64(1-25%)=102.19万元

设产品的不含税销售单价y

10×0.7×y-(210-14)-183.36-1040×8%-100×5%=102.19

y=[102.19+(210-14)+183.36+1040×8%+100×5%]/7=81.39元

问题4:

增值税:

65×0.9×10×0.13-25=51.05万元

增值税附加:

51.05×10%=5.11 万元

净利润:

[65×0.9×10-(330-25)-183.36-100×5%-5.11]×(1-25%)

=64.90 万元

资本金净利润率:

64.90/(600+1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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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增值税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随着营改增的顺利落地,目前,整体税务环境已趋于规范。这样一来,很多之前的“好的”避税方法用不了,这时,税务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了,那么对于税务筹划我们需要做到,首先,用足增值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必须成为一个企业常规的财务管理行为;其次,尽管增值税也存在筹划问题,但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筹划的空间很小。因为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在这条价值链上,一个企业要想少缴税,另外一个企业就必然要多缴税。所有对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必须要先做到“老老实实做人”,千万不要筹划不成,反而为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涉税风险。

案例解析1

案例:

a公司为石灰石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a公司新近收购并控股的石灰石开采企业,该公司于2008年11月中旬注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两公司同在一个县城,相距30公里。

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原适用税率为13%恢复到17%,该政策的变化对于矿产品生产企业来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税负的增加,操作不妥将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效益的下降,于是a公司考虑作出以下安排。

确定矿产品不含税定价。按原含税价作为2023年的销售价,对于a公司是不利的。增值税作为流转税具有转嫁性,是由购买者来负担的。石灰石产品一般是生产水泥产品的原材料,a公司开采的石灰石大多数销售给水泥制造企业,这些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必然是销项税金大 于进项税金,会缴纳增值税。

保证a公司的产品利润率。自2023年起,a公司所有石灰石销售价以2008年不含税价为基础,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以此将增值税税率增加的税负转嫁给下家。而a公司的下家多支付了4%的税款,可以作为进项税金进行抵扣,不会增加下家的成本,没有增加下家的资金流出。

由于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a公司与b公司都为非金属矿石灰石开采企业,前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者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石灰石销售另一部分市场是公路建设部门和房地产建设公司及个人,分别用作公路基础路面的铺设和房屋建筑物基础的浇筑,这一类用户很多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 此,营销策略可以按以下方式进行。

纳税筹划前: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给非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以a公司为例,由于进项税金仅限于炸药、电费、运费等少量物资劳务,增值税税负在9.5%左右(实缴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

筹划方案:

对于非一般纳税人的用户,因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b公司销售比a公司销售有优势,增值税税负下降6.5%.

例如,2023年某交通局向a公司购入石灰石价税共计50万元,a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17=42.74(万元),改由b公司销售给某交通局,b公司实现的收入为50÷1.03=48.54(万元)。以销售含税额50万元计算,转移销售后b公司可增加利润5.8万元。

方案点评:

该方案看似完美,但企业应该重点关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根据上述规定,b公司销售额达到50万元就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规定可知此纳税人身份具有不可逆转性。

如果b公司的销售额一旦超过50万元而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果是十分严重的。b公司的销售将按17%征收增值税,然而没有相应的进项可以抵扣,增值税税负率将达17%.

例如:某工业企业账簿记载销售收入为50万元,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缴纳税款1.5万元。但是如果,经过稽查部门查补50万元少计算收入,则该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为100万元,超过了50万元的认定标准,而该企业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根据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

补税:100×17%-1.5=15.5(万元)而不是50×3%=1.5(万元)。

所以,虽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为3%,很多企业会有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动力,但如果企业对增值税条例把握不好,如将视同销售收入等处理不当,造成收入超过50万元但未申报一般纳税人,补税金额将十分巨大。

提醒:大家要关注5月1日后最新执行的增值税税率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具体可参照本头条号4月8日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企业执行前必须要弄清楚的10个要点》。

案例解析1

案例:x公司(简称:乙方)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x公司销售钢结构给y公司(简称:甲方),并提供安装服务。总计含税金额为1000万元。

有两个方案:

a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钢结构含税金额为600万元,安装业务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b方案:甲乙双方公司两份合同,一份是钢结构销售合同,含税金额为600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含税金额为400万元。

学员的分析决策:

a方案中,x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1000万÷(1+17%)=8547008.55元;

应缴纳增值税=8547008.55×17%=1452991.45元。

b方案中,x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应该分别按照17%和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税销售额=600万÷(1+17%)=5128205.13元;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5128205.13×17%=871794.87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税销售额=400万÷(1+11%)=3603603.6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缴纳增值税=3418803.42×11%=396396.4元。

b方案缴纳的增值税为871794.87+396396.4=1268191.27元,比a方案节约增值税1452991.45-1268191.27=184800.18元。

所以,企业应该选择b方案。

点评: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来看,对于作为具有钢结构制造、销售与安装业务范围的x公司来说,b方案无疑是合算的。但交易是甲乙双方的博弈,对于甲方y公司来说,两个方案所获得的进项税额,产生的采购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如果x公司想把a方案改为b方案,y公司必然对总体价格、钢结构销售额、安装业务销售额做出调整。也就是说,x公司给y公司开一张17%的发票时,会有一个交易价格;如果x公司要将业务划分为两个合同,分别开具17%和11%的发票,会形成另外一个交易价格。在x公司和y公司的讨价还价中,x公司的筹划方案是无法实现的,最终达成的结果双方都要能接受。而且这种一般纳税人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存在一方少缴税,另一方不多缴税,一方利润增加,另一方利润不减少的情况。(如果y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上述筹划方案有可能实现。)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正确理解税法的基础上的,同时要考试落地的实操性。如果纳税人理解税法不当,很容易造成纳税筹划风险,同时,无法落地,也是纸上谈兵,毫无意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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