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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计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30 18:28:01 热度:8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计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计提

【第1篇】土地增值税计提

导读:房地产企业土地价款扣除的会计分录怎么处理,这个应该是在应交税费里面核算,这个需要按照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提缴纳即可,大家对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款不知道如何计算的,也可以点击下文详细阅读哦!

房地产企业土地价款扣除的会计分录

你说的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成本,这只是计算税收时的扣除,单独就这个扣除账面是不需要做任何账务处理的

你按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提缴纳即可:

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缴纳

借:应交税费

贷:银行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如何计算?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6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23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房地产企业土地价款扣除的会计分录怎么处理,上文就先介绍到这,上文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计算方法,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2篇】土地出让金含增值税吗

案例背景:母公司和国国土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子公司开发

1、合同签订方、支付方:母公司,

出让金金额为1个亿元。

2、开发项目公司:子公司3、问题1:子公司什么情况下土地成本能扣除吗?

如果母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并未将土地使用权办理到自己的名下,经国土局同意,土地使用权直接办理至b公司名下。

这在国土地局看来,土地使用权实际是直接出让给了b公司,a公司只不过是代为办理了出让手续和代付了土地出让金额。

这种情况 下土地成本可以扣除。在计算增值税收入时,土地成本也可以扣除.

子公司应当在确认土地成本时,取得并保存好国土地部门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办至本公司名下的文书、母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票据的复印件,以便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土地成本时查证。

4、如何不能通过上述方式,则不止影响土地增值税扣除,也会影响增值税的计算,按1个亿9%,那就是900万的影响额。

【第3篇】旧房转让土地增值税计算

会员: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现预转让2017购买的一座公寓,购买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请问我公司转让该公寓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购买价款是否含增值税?

大成方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六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由于你公司购买公寓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所以你公司转让旧房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的购买价款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款。

【第4篇】土地增值税清算软件

《数字税务: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及案例》

本书基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难题,将我们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研究成果及多年的信息化实践经验相融合,阐述我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践行之路的探索与发现,为我国现代化税收治理体系的建立、数据治理能力的提升、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

isdn:978-7-5642-3806-3/f·3806

出版时间:2023年7月第一版

定价:86元

页数:255页

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购买链接:https://isb.h5.xeknow.com/s/4pbm8p

内容简介: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是在税收监管提效、公平公正视角下,荟萃国内财税智库的权威学者、专家和实务界精英,将理论问题与实践案例结合的基础上,编撰出版的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模式创新与变革可行性方法的实用性、操作性一本书。本书共分为八篇,分别为:

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清算对房地产企业影响、

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状、

数字化税收趋势分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

信息技术在数字化清算中的应用、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法及案例解析、

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梳理。

本书特点:

其一,源于理论探索与实践应用,具有实用性。

其二,观点鲜明扼要,佐证科学全面,具有科学性。

其三,多学科领域的综合运用与碰撞,具有融合性。

编写组简介:

协同软件、浦舵科技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李磊

课题组成员:张志、王丽娜、鞠传坤、王德强、刘宗廷、高新华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数字化税务研究中心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庞金伟、曹声容

课题组成员:王怀芳、贺学会、赵芹、陆友清、刘文、赵鹏飞

税务局参编人员:

盛佳欣、陆国军、朱航军

目录:

序言:求索现实,启发未来

第一章 土地增值税基础概述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趋势简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

一、 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制度规定简述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行为关系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第二章 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对企业利润的影响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引导房地产行业正当经营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影响企业调整经营模式

第四节 土地增值税促使房地产企业数据规范度提升

第三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现状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征管现状

一、 土地增值税管理质量不断提升

二、 税务机关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难点和问题

三、 政策存在争议执法风险大

第二节 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一、 纳税人避税手段多样化

二、 企业账务不规范会计核算失真

第三节 中介机构参与清算

一、 政府购买中介服务

二、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服务

三、 咨询服务机构在土地增值税中的作用

第四节 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土地增值税征收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节 税务机关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的历程

一、 税收现代化发展的要求

二、 税收数据环境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三、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建设的必要性

第二节 中介服务机构在大数据环境下的发展机遇

第三节 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需要

一、 适应财税政策的变化,以数字化技术掌握财税新政

二、 税务局数据监管,促进企业财税数据规范化

三、 大数据环境在企业税务管理同样适用

第五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实践

第一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数字化模式概述

第二节 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平台的构建

一、 企业服务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二、 税务管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三、 数据处理平台的主要功能及作用

第三节 数字化平台的业务应用流程与工作原理

一、 业务应用流程

二、 数字化平台的工作原理及应用举例

第四节 数字化清算工作的全景示例

一、 数据准备

二、 数据分析

三、 案头分析

四、 案件结论

第五节 各地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数字化应用案例

一、 泊头市局“四步走”扎实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二、 张家口市桥东区税务局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三、 青县局“五注重”积极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四、 东阳: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取得新成效

第六节 数字化清算平台特点总结

一、源泉控管,科学预测

二、指标核算,涵盖全面

三、疑点指引,有据可循

四、流程标准,高效透明

五、效率提升,难度降低

六、遵循法规,管理健全

七、客观监督,服务互信

第六章 信息技术在数字化清算中的应用

第一节 数字化清算业务环节下的技术应用要点

第二节 信息技术要点应用场景实例

一、 数字化清算中地理信息类应用实例

二、 数字化清算中可视化技术应用实例

三、 数字化清算人工智能应用实例

四、 移动互联使得清算资料采集降本增效

五、 区块链技术将逐步在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应用

第七章 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法及案例解析

第一节 基础资料的审核及案例

一、 基础资料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出让合同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核内容

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审核内容

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审核内容

第二节 收入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收入审核思维导图

二、 收入的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审核常见疑点及案例

第三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土地成本审核思维导图

二、 土地成本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三、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思维导图

四、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审核内容及案例

第四节 前期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前期工程费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内容及案例

第五节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六节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基础设施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七节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公共配套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节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方法及案例

一、 开发间接费的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九节 开发费用及税金的审核方法

一、 开发费用审核思维导图

二、 审核方法和内容

三、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四、 税金及附加的审核思维导图

五、 税金及附加审核方法和内容

六、 常见审核疑点及案例

第八章 政策法规

第一节 清算单位

第二节 清算条件

第三节 收入的确认

第四节 土地成本及拆迁补偿费的审核

第五节 开发成本审核

【第5篇】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土地增值税清算。

1.为什么要清算?

我们知道房地产企业在预售房地产的时候就预征了土增税,但并没有全额征税,为了公平起见,还是要根据实际,核算房地产项目成本情况、增值情况,然后多退少补(绝大多数是补)。这个是不是和所得税汇算清缴一样,日常先收,后面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什么时候清算?

这个要分开来记了,一个是应该清算,也就是一定要清算,一个是可以清算,也就是未满足应该清算的时候,税务部门可以要求你清算。

什么时候应清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这里有个知识点,什么叫“竣工”?

竣工,是指除土地开发外,其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②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开始交付购买方;

③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有些房地产公司因为市场行情不好,房地产项目缓建。这个缓建有可能一两年,有可能三四年,是不是土增税就一直拖延不清算呢?这个时候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介入了。于是就出现了可清算的条件。

什么时候可清算?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 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申报的时间期限是什么?

①应清算

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②可清算

规定的纳税人, 须在主管税务机关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手续。

3.清算申报要交哪些材料?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间

纳税人办理清算时, 应以清算申报当日为确认清算收入和归集扣除项目金额的截止时间

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

(3)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 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 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4)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

(5)需要清算项目记账凭证的, 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6)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鉴证的清算项目, 报送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的鉴定和证明;

(7)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应报送减免税申请并提供减免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有视同销售情形的, 应予详细说明。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6篇】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

房地产企业会计重点关注这个问题:地下车位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我们来看相关政策:

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187号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国税发[2006]187号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清算案例分析>

我公司一项目正在搞土地增值税清算,《商品房买卖合同》里有一条签的是“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归出卖人”,现税务局提了一个问题:这部分成本不能结转,我司已向税务局说明这是笔误,而且“地下室(属人防设施)配电、供水房设施”开发商又得不到,成本必须结转,但税务局要求我们把客户和房管局的合同收回重签,我司根本做不到,税务局提的有依据吗?

『正确答案』国税发〔2006〕187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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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华会计网校原创 转载请注明出处

【第7篇】土地增值税转让环节税金的计算

概述

会计人前来咨询企业发生转让不动产的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呢?下面是小白对此的一些简介,与大家分享。

内容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

1.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

2.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于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

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个人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总结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8篇】土地增值税计算题

各位小伙伴好!我是叶子与青荷,今天我们讲的知识点是:各种税种的计算思路

1. 增值税

增值税要把握“一出一进”“一般与特殊”。

“一出”就是销项税计算,“一进”就是进项税计算,两个相减得增值税。公式是分支走的:

(1)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

(2)进项税额=(含税)进项额/(1+税率)×税率

(3)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备注:发票注明的是含税额)

这是一般算法。

“一般与特殊”讲的是你要注意几个特殊情况,比如:计算销项你要注意,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视同销售等。还有计算进项你要注意,哪些可以抵扣,哪些不可以抵扣。

2.消费税

消费税要判断计征方式,是从量计征、从价计征,还是组合计征。

另外有些注意判断的事项,比如:生产销售掌握自产销售和自产自用的处理。委托加工注意真假委托加工的判断,如果委托加工业务判断失误,那么组价必定用错。进口环节注意关税完税价格的计算。

比如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是否应当缴纳消费税?外购已纳消费税的扣除等如何处理?其与增值税组价是否有一致性?领用扣税法指的又是什么呢?

3.所得税

一般都是讲企业所有税

通用的公式是:

(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2)应交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这也就是直接计算法,简接计算法很少用(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那么从公式里就可以知道注意事项了。需要判断的,不征税收入有哪些?免税收入有哪些?各项扣除有哪些?弥补亏损有哪些?

4. 资源税

资源税的计算要了解到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其次要记住一个原理,就是资源税是对原油原煤以及初级矿产品征收的一种税,要正确计算这个税种,首先要掌握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其次要了解税率,原油,天然气等,其余都是从量计征的。对于精矿等要还原成原矿,这种计算思路就是怎样换算比原来多就怎么计算,以及自产或者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的计算是考核重点。

5. 土地增值税

一般同学都认为土地增值税是个让自己头疼的税种,我也是,但是理清楚了思路还是非常简单的。首先我们要把握的是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次要掌握不同的企业不同的业务对应的扣除项目,当然还要考虑一些开发未开发销售未销售等比例计算问题,只要计算正确扣除项目,选择正确税率,土地增值税计算就大功告成了。我们在做题的时候,可以在草稿纸上写出扣除项目的名称,然后到题目中去找这些项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得出正确的答案。

其他税种都是小弟,简单了解就可以了。

每天学习一点点,每天进步一点点。今天讲课就讲到这里。

【第9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

按照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由财务人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这只是满足清算的条件之一。如果另外两个条件也满足其中一个,也可以进行清算。但相应的财务人员需在符合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相应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相关手续。

这过程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申报表填写就是需要我们认真处理的。多数房地产会计感觉这项工作难度大!现在发现一上海女会计,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可自动计算申报表!

一共是涉及了101个申报表填写,一起看看吧!

(看文末抱走)

全自动excel土地增值税清算系统(含101个申报表)

一、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二、土地增值税测算表

三、土地增值税涉及的101个申报表的填写样式展示

3.1、项目备案表格式

项目备案表填表说明书

3.2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操作格式

3.3填报与收入相关的面积明细申报表格式

3.4、填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及成本结转明细申报表

3.5

……受到篇幅限制,剩下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的填写格式和说明就不这里一一展示了。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条例

土地增值税【总结】土地增值税:只有权属转移且有增值的情况才征税【买方交契税,卖方交土地增值税】

征税范围出让不征、转让征继承不征、赠与直系亲属和非营利不征、赠与其他人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或出租不征、所有权转移征房地产交换:个人互换自有住房不征,企业互换征

抵押:抵押期间不征、抵押期满且权属转移征合作建房:自用不征,转让征出租、代建、评估增值:不征

应纳税额的计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增值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其中,增值额=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关键)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实扣除(成本+契税)

开发成本(看作期间费用):据实扣除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开发费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利息+(地价款+开发成本)x5%或(地价款+开发成本)x10%

加计扣除优惠:(地价款+开发成本)x20%销售: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销售:与转让有关的税金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企没有印花税)【总结】非房企没有加计扣除优惠,但有印花税

销售旧房(存量房)评估价格=重置成本x成新率地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实扣除(成本+契税)销售:与转让有关的税金

计算步骤确定收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地价款、开发成本、开发费用、税金)确定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的比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找税率、算税额:应纳税额=增值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系数

税收优惠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超过全额征】个人转让住房(免征)企业改制(非房企):个体户转公司制、企业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免征)

征收管理应当清算:全部竣工和销售、整体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要求清算:已转让85%或剩余已出租,自用、满3年未销售完、未办理清算手续

【第11篇】土地增值税处理

【课程背景】

土地增值税以最少的法规征最多的税为特色,是每个财务人员最头疼的税种,法规的不足造成很多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产生“灰色”地带,成为企业的税收风险点,但如果运用得当,也能成为企业的税收筹划点,“七分政策、三分沟通”是税企pk不二原则。金税四期下,一户式管理、多系统联动、多部门联手、各税种之间、税费之间稽核比对,使税务机关成为“最懂你的人”,纳税人成为“透明人”。

地方财政压力山大,作为地方财政收入主力军的土增自然成为稽查重点的照顾对象,是稽查的重中之重,全面了解土增清算全流程财税处理要点及稽查重点并掌握应对技巧是地产财税人员头等大事,也是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和税收风险的重要区域,最能体现财税人员自身价值。

【讲师简介】

李国华: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资产评估师、全国管理咨询师;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河北财经学院等院校特聘讲师;我公司首席税务咨询师、著名实战派地产税务专家。现担任多家大中型地产企业和税务、审计、评估等税务顾问工作。从事税务工作20余年,熟悉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深谙企业的涉税需求,具有丰富税务实战经验,并操刀数十家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税收筹划。先后在上百个城市举办过财税专题讲座与培训,深受业内人士好评。在培训中擅长将税收政策的解读和具体税务实践结合,讲授由浅入深、内容准确、分析透彻、操作实用; 授课风格生动诙谐、风趣幽默,深受学员好评,业内称为“实战大师、金牌讲师”。

【课程对象】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企业纳税经办人员。

【课程大纲】

一、 稽查新形势及手段

1. 金税四期,剑指何方?

2. 云端打击和数据导侦

3. “税警关银”联合出击

4. “以最少的法规征最多的税”造成土增模糊地带多

二、 土增预征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预征土增的计税依据及误区

2. 预缴土增是否产生滞纳金?

3. 定金、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是否预交增值税

4. 预缴阶段稽查风险点及应对策略

三、 土增清算条件和清算单位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1. “可清算”和“必清算”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2. 清算单位确定及处理技巧

3. 清算单位是否等成本核算对象

4. 清算申请与受理

四、 土增清算除项目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地价款和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拿地形式和税前列支要求?

2) 政府返还资金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3) 土地成本分摊有原则及处理技巧

4) 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等是否可以扣除?

5) 拆迁安置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6) 拆迁安装费、市政配套费等是否缴纳契税

7) 母公司拿地子公司运营涉税风险把控及处理技巧

8) 排污费、异地人防建设费财税风险管控

9) 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10) “红线外”支出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2. 前期工程费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建筑安装工程费稽查审核要点及风险管控

2) 无法取得发票如何巧妙处理?

3) 施工现场水电费常见误区及风险管控

4) “甲供工程”业务重复扣除风险管控

5) “硬装”和“软装”区别及土增前扣除技巧

6) 营销涉税建造费财税处理差异及财税风险管控

7) 质保金涉税风险把控及处理技巧

8) 开发成本分摊方法及涉税处理技巧

9) 商住一体楼成本费用划分技巧

10) 关联交易风险管控及谋划策略

11) 虚增成本常见的套路及规划策略

12) 不可忽视的工程定额和预决算

4.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基础设施费稽查审核要点及风险管控

2) 园林绿化工程风险管控及处理技巧

3) 公共配套设施费稽查审核要点及风险管控

4) 红线外道路绿化等费用能否计入基础或配套设施?

5. 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费用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开发间接费用和开发费用的区分及处理技巧

2) 前期物业费财税风险管控

3) 遮光补偿费能否在土增前扣除?

4) 金融机构融资土增扣除涉税要点把控

5) 非金融机构增扣除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6) 民间融资新政剖析及风险把控

7) 股东贷款企业使用的涉税风险及优化策略

8) 资金池运作模式涉税风险及风险应对

9) 统借统还涉税风险要点把控及优化策略

10) 融资费用如何在土增前扣除最大化?

6.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否等于“税金及附加”?

2) 售房缴纳的印花税能否在土增前扣除?

3) 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扣除?

4) 税金在土增前扣除技巧

7. 加计扣除项目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五、 土增清算收入实操处理及稽查风险应对

1. 土增收入稽查审核要点

2. 土增清算收入范围及风险把控

3. 更名费是否计征土地增值税?

4. 违约金、赔偿金等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5. 土增收入税会差异及风险管控?

6. 代收费用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收入?

7. 低价房涉税风险管控及应对策略?

8. 政府限定回迁房价格如何确认收入额?

9. 精装房销售涉税要点把控及处理技巧

10. 卖房送家电等营销措施涉税风险把控及处理技巧

六、 尾房销售涉税风险管控及处理技巧

七、 土增清算实操案例

八、 现场答疑,问题不带回家

【课程说明】

【主办单位】华夏瑞博商学院

【时间地点】2023年11月20-21日.长沙

【第12篇】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文|金穗源商学院 刘玉章

问题八十: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

(一)将“销售收入总额”转换为“应税收入总额”

计算开发项目销项税额抵减率:

销项税额抵减率=销项税额抵减额÷销售收入总额×100%

应税收入总额=销售收入总额×(1+销项税额抵减率)

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汇算表

以“ ”(点击蓝字查看案例)中房产类别为例制表

(二)计算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已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0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房地产企业就一个开发项目而言可以计算实际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落实到各类房产,只能推算,总金额是一致的。

每类房产实际缴纳城建税=该类销售收入总额×增值税税负率×7%

开发项目实缴增值税额=(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额)-累计进项税额留抵

开发项目增值税的税负率=实缴增值税÷销售收入总额×100%

各类房产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表

(三)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以下简称总局文件)的附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1)房产分类:总局文件将房产分为三类,为真实反映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各类房产应缴土地增值税情况,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将房产分类,如果按照三类填报,可以将房产类别合并,例如:“非普通标准住宅”与“联排住宅”合并为“非普通住宅”,“商铺”与“写字楼”合并为“其他类型房地产”。

(2)“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营改增”之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总额不一致,应税收入总额按照“销售收入总额×(1+销项税额抵减率)”来计算,各类房产的“应税收入总额”是先在“各类房产应税收入总额换算表”中计算,再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3)“房地产开发成本”六个成本项目,按照单位成本乘以销售面积计算填报。

(4)“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分别乘以5%计算填报“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70号公告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先计算开发项目增值税的实际税负率,然后按照各类房产的销售收入在“各类房产应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计算表”中计算后填报。

(6)“已缴土地增值税税额”是按照税务总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计算的。

上述介绍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方法,是从取得各业务部门提供的成本核算资料开始,经过成本的分配计算,直接计算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13篇】最新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四、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严禁在清算中出现“以核定为主、一核了之”、“求快图省”的做法。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以上是总局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纲领性文件,各省市也纷纷制定本地的核定征收率:

各地核定征收率一览表

1、广东的规定

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管理规程》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按核定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向自然资源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汕尾市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方式进行评估计算,无法核定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按核定征收率方式核定征收,普通住宅(含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

(二)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的,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让留用地使用权,可按核定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8%。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460号)

一、征收范围:2005年11月1日以前开发并开始销售且销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结束的房地产项目,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可以适用核定征收;

二: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普通标准住宅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8%;

四、写字楼、商铺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10%;

五、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为5%

2、福建的规定

关于修订《厦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清算时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其中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对纳税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清算时发现确实符合核定征收规定条件的,要严格确定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5%,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6%.各县级地税局每季核定征收情况应于季后10日内报设区市地税局,设区市地税局经汇总于季后15日内上报省地税局。

关于2007年以前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实行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对于2007年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遗留项目,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情形之一的,分别按以下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一)2000年1月1日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包括应清算和可清算条件,下同)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1%核定征收;

(二)2000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1.5%核定征收;

(三)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金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2%核定征收;

(四)2006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但尚未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按销售额的3%核定征收。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住宅核定征收率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非住宅核定征收率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榕税公告[2018]1号)

对个人转让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对个人转让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5%;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3.非住宅不低于7%。

(二)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以外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6%;

2.非普通标准住宅不低于8%;

3.非住宅不低于9%。

对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为5%。

3、重庆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一)单位纳税人转让房产:普通住宅为5%;非普通住宅及车库为6%;非住宅(车库除外)为8%。

(二)个人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类房产为6%。

4、江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恢复为:转让普通住宅,按5%;转让非普通住宅,按6%;转让非住宅,按8%;符合应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10%核定征收。

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及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转让非住宅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7%;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穗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9%。

5、青海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7%其他商品房10%

(二)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存量房地产,对既不能提供重置成本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法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为计税价格乘以核定征收率。

具体核定征收率如下:非个人纳税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商品房8%个人纳税人:其他商品房6%

6、安徽的规定

关于发布《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条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收入金额的一定比例实行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马鞍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普通标准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以外的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6%。

关于明确阜阳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阜阳市税务局)

阜阳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营业用房不低于6%;其他房地产(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等)不低于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或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等情况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宅(不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含别墅、商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7、黑龙江的规定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各区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3.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4%;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二)县(市)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2.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3.5%;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为5%。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中心城区由原3%、非中心城区由原2.5%统一调整为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4%调整为6%。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5%调整为7%。四、旧房(商服):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由原1%调整为7%。

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7%。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适用核定征收的,按照上述清算核定征收率执行(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浙江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对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采取通过国土部门查询项目土地价格、参照当地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同期同类型房地产销售价格等因素,按不同类型房产分别进行评估,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合议,区分不同类型房产核定应征税额。清算项目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关于二手房交易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单位和个人转让二手房(个人住房除外)及建筑物,应当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如确实无法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征收机关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对全市部分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实行核定征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的,按转让收入的3%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9、四川的规定

关于继续实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成都市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普通住宅、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

(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彝族自治州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关于发布修改《雅安市地方税务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公告(总局雅安市税务局、财政局公告2023年第5号)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10、河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均适用以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1.普通标准住宅5%;2.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二)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8%。

(三)有下列行为的,按核定征收率10%征收土地增值税。

11、湖南的规定

关于发布《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益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6%;

(三)对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核定;

(四)对以前年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取得收入所在年度适用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进行征收;

(五)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以房地产投资、联营的或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的,不适用核定方式征收,应进行查帐清算。

12、湖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鄂地税发[2012]127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各市州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非住宅开发产品两类核定征收率上下浮动1%予以确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襄地税发[2012]120号)

1、销售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

3、销售非住宅开发产品核定征收率为10%;

4、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可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门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5%、7%、8%。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此“三率”执行。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销售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8%,销售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10%。

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曾都区、随州高新区分别为5%、7%、9%;随县(含大洪山风景名胜区)、广水市分别为5%、6%、8%。

13、辽宁的规定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执行标准。同时按照省局规定标准,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上述标准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同时报省局备案。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纳税人转让坐落于大连市行政区域的旧房及建筑物,经税务机关确认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5%。

14、陕西的规定

关于明确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

15、贵州的规定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全省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花溪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6%;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5%。

(二)除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各市、县(市、区、特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4.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5.5%;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商业用房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源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除个人销售住房外,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不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按转让收入(不含增值税)的5%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6、吉林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吉市地税发[2010]124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受理并确定为核定征收方式进入清算阶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及旧房(非住宅)转让的,仍适用于原核定征收率。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非住宅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6%。

(二)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的,应当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二、转让旧房(非住宅)、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为5%。

17、宁夏的规定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设置核定征收率(具体核定征收率见附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住宅,又包括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纳税人不能按照房地产类型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8、河北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5%。

19、新疆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地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阿勒泰地区实际,经2023年3月31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我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它项目核定征收率:阿勒泰市为5.5%、其他各县为5%。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23年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税率公告如下: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不能按期清算的,核定征税率按下列规定执行。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库尔勒市为6%;其他各县及开发区为5.5%。

关于明确我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及政策解读(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不能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相关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确需适用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核定征收率为:(一)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二)博乐市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6%,其他县市为5.5%。

(三)博乐市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县市为6.5%。

(四)其它为6%。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第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告中规定的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而没有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哈密地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暂定为5%(包含别墅、保障性房住房、住宅、商住楼、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和其他)。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对符合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条件的其它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率统一为5%。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

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5.5%;

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核定征收率为7%;

其他项目(如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等)核定征收率为5%。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告(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公告2023年第2号)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5%;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8%。

(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6%;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9%。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之规定,现将“其他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公式: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其他项目平均销售单价/住宅平均销售单价*5%

20、江苏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宁地税规字[2011]1号)

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情形除第二款和第四款外应当核定征收的,按以下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独栋商品住宅:8%;

2、商业、办公等生产经营类房地产:6%;

3、独栋商品住宅之外的住宅类等房地产:5%。

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预征土地增值税。

21、山东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2.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3.非普通住房,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4.别墅,核定征收率不低于7%;

5.工业用房、商业用房等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低于6%;

6.地下室、车位(库)等附属设施,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到期失效】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统一确定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三)对单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无法确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土地价款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临沂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

纳税人销售新建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 5%;销售新建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7%。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 5%;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核定征收率为7%。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 7%。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一)销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房产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率不低于5% 。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威海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对符合核定征收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一项一核”的原则,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安造价标准等指标进行具体的评估测算后,分项目确定核定征收率,计算土地增值税。

22、广西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贺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5号)

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出售或转让房产,分别按房产类型确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2.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3.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0%的核定征收率征收。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钦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一、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除个人外的其他纳税人转让非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6%。

三、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纳税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10%核定征收率征收。

23、内蒙古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分为三个档次:

转让普通标准住宅为5%,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为6%,转让非住宅为7%。

由于我区各地房地产行业利润差异较大,各盟市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率可以上浮或下调1-2%,但原则上不得低于5%。

24、山西的规定

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1号公告)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关于修改《晋中市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按类型分别暂定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6%,其他类型房地产7%。纳税人开发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转让收入应按房地产类型分别核算,不能区分不同类型房地产转让收入的,按转让房地产中核定征收率最高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同时对有下列第(二)项和第(四)项行为之一发生的,按最高核定征收率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2023年第2号)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普通标准住宅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6%;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7%。

25、北京的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23年第8号)

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26、天津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

(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

(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27、云南的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7号)

确需采取核定征收率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基准地价和房地产市场价格情况,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型、同规模开发项目税负水平,以及具体项目情况测算并确定核定征收率。

核定征收率应经县(市、区)税务局集体审议确认后,在实施前上报州(市)税务局备案。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意见(昭通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普通住宅为3%;非普通住宅为3.5%;写字楼、营业用房、车库等商品房为5.5%。

28、甘肃的规定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一)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嘉峪关市及其他地级市政府(不包括临夏州、甘南州)所在区的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5%;

2、非普通住宅为7%,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9%。

(二)临夏州、甘南州、兰州新区及不属于第一条的其他县(市、区)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普通住宅为5%;

2、非普通住宅为6%;

3、其他类型房地产为7%。

【第14篇】土地增值税预征

一、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依据

1.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2.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财税字〔1995〕48号)第十四条

3.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财法字〔1995〕006号)

二、预缴土地增值税计算

(一)预征的计征依据

1.一般计税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3)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2.简易计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3.简化计算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金,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二)代收费用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财税字〔1995〕48号第六条)

(三)预征率

应预缴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征率

“为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对穗尚未预征或暂缓预征的地区,应切实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开展预征,确保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及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税发〔2010〕53号)第二条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预售环节取得的收入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不同类型房地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的房地产等)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预缴申报

(一)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二)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1.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3.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源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国税函〔2004〕938号)

(四)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目前,多数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实行按月申报,但也有部分地区实行按季申报。比如上海就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五)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财税〔2006〕21号)

(六)自2023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使用《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新增税源或税源变化时,需先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附件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申报附表

附件2: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风险点

1.项目应正确区分业态,由于各业态预征率不同,需向当地税局咨询或通过当地税局网站查询最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文件,核对预征率适用正确与否,并及时更新;

2.检查账面有无收取的诚意金应转未转预收的情况,核实转为预收的诚意金是否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

3.合同中包含政府回购保障房等的,土地增值税可申请减免预征,是否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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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土地投资交增值税税率

提问

a公司名下有土地及厂房(有不动产权证),现在a公司和b公司一起成立c公司;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评估作价入股c公司;b以现金入股c公司;c公司成立后,b公司收购a公司名下2名股东的股份,请问,a公司、a公司的2名股东、b公司及c公司各需缴纳哪些税?

解析:

一、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

a公司以土地和厂房等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需要确认视同销售土地房产和投资两项业务,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

1.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23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税率为9%,如果转让的是营改增先取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可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另需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税率分别为7%、3%、2%、万分之五。

2.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满10万(季度销售额不满30万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不论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减半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厂房征收率为5%,转产土地使用权征收率为3%。

(二)土地增值税

a公司就增值额按30%、40%、50%、60%四档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土地,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是土地价款和合理税费,不得加计。转让房产,需要按重置成本确认扣除项目金额,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如果a投资的投资行为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 号)的规定条件,则可以按照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a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厂房应视同销售,按公允价格确认收入后,减去土地使用权和厂房的计税基础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按《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a公司的两名股东将股权出售给b公司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a公司两名股东和b公司还需各自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三、b公司以现金入股,不需要纳税。

四、c公司作为被投资方接受a公司的房产和土地入股,需要缴纳契税,税率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契税税率。如果是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是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c公司接受投资还需对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按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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