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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增值税(4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5 07:35:02 热度:3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4篇优质的劳务公司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劳务公司增值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劳务公司增值税

【第1篇】劳务公司增值税

劳务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劳务公司接受委托向受票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使受票单位能够抵扣用人成本。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

首先我们需要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在搞清楚犯罪构成要件之前,首先需要搞清楚什么是“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指的是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行为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行为人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我们不作赘述,具体可以参见笔者以往的文章以及其他法律专家、教授的专著。化繁为简来看,“虚开”中有“虚”的成分,那自然就有骗的目的和行为。所以,本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具有骗取税款或者逃税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开的行为并且最终造成了增值税税款损失的结果,这是认定构成本罪的基本逻辑。而这个基本逻辑应当贯穿于审查是否构成本罪的始终。

前述咨询在实践中十分常见。这种行为是否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呢?有人担心,如果处罚则涉众之广难以想象。但若不处罚是不是又有纵容犯罪的嫌疑呢。我们认为,此时应当重点审查客观结果,即是否确实造成了税款损失。比如受票单位受票数额与其支出的用人成本一致,未造成税款损失,则不宜以本罪定罪处罚。

有人说“法不责众”,对于此种在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就不应当定罪处罚。此时我们应当注意审视“法不责众”的背后逻辑,如果实践中确实存在大量的此种现象,第一审查该种现象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社会基本道德以及法律对良善的追求等基本价值判断。第二审查法律的滞后性,进而对其完善和修正。比如对于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诈骗犯罪,难道因为数量大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吗?同样,对于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等现象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从另一个层面来看,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法律的滞后性,为使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而修正法律也是正当的。比如刑法中原来的一些罪名都被删除,比如投机倒把罪等,这是与时俱进的表现,所以说,法律同样需要适应和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设立之初并没有预测到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以及发展如此迅猛的经济现状。比如对于上市企业上市业绩中可能存在虚开的情形、因贷款所需而需要虚开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规定,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这种解释,应当区别对待。该解释发布于1996年,彼时的社会和经济状况与当今大相径庭。但因该司法解释并未失效,所以我们需要根据立法目的对这种行为予以区分。审查重点应当为代开行为是代为实开还是代为虚开,全部虚开还是部分虚开?这些情形都应当审查清楚。

具有骗税目的应不应当作为本罪的实质要件虽然在实践中存在争论(行为犯和目的犯之争)。截至目前,本争论应当已尘埃落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已经明确,“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犯罪的界限,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移送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由此可以确定,如果行为人没有骗税的目的,没有造成税款损失,则代开行为也只是违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第2篇】劳务公司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01

劳务派遣公司开票的税目是什么?

答复: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02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的情况下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复:若是一般计税,则不得差额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适用6%。增值税=当月销项税额-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03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计算能否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征收?

答复:可以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月应纳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1+5%)*5%

04

劳务派遣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选择简易计税并差额征收的情况下,如何差额开票?

答复: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并注明支付的项目分别是什么。发票打出后在备注栏显示“差额纳税:***.**元”。

05

劳务派遣公司目前在税务上存在的稽查风险点有哪些?

答复:

风险一:集中大量向一家企业进行人员派遣,导致用工单位劳务派遣过来的人员占比过大,违反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风险二:劳务派遣公司大量存在虚构劳动力、虚假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风险三: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不如实申报个税,工资薪金支付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在企业所得税上没法税前扣除。

风险四:劳务派遣公司只是跟个别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大部分人员没有依法或者连续缴纳社保,给职工本人也带来了损失,也带来了税务稽查风险。

风险五:劳务派遣公司由于允许差额缴纳增值税,好多派遣公司扣除部分不合法,导致增值税少交的风险。扣除部分包括: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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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劳务公司差额征增值税

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分为专业分包业务和劳务分包业务两种情况,只要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实行差额预缴增值税和差额申报增值税的税收政策。

要控制发包业务差额征税中的的财税法风险,必须实施法务管控、财务管控和税务管控。

(一)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法务管控

1、专业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建筑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保持一致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工程结算依据是: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建筑总承包方承包下的工程不允许再进行分包,则总承包方就不可以与专业资质的建筑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否则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无效!今后发包方将给总承包方处以罚款,收取违约金等法律风险。

(2)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基于此规定,禁止违法分包,专业分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专业分包合同中的分包额低于建筑总承包合同额的50%。

2、劳务分包的法务管控策略

(1)清包工分包合同的两种情况。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2)建筑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而不能签订违法分包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一)项规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是违法分包行为”。第12条第(四)项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是违法分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12条第(六)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是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即分包人包工包料)可以就专业工程中的部分辅料和劳务作业部分再进行分包是合法行为。但是,专业作业承包人(实践中某一专业作业的劳务公司)再进行劳务分包是违法行为。

(3)承包单位与劳务公司不可以签订违法转包行为。

建市规【2019】1号第19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五)项规定:“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建市规【2019】1号第8条第(八)项规定:“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是违法转包行为”。基于此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全部交给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施工,只向劳务公司(专业作业承包人)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的行为是违法转包行为。

(4)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的三种合法性界定。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分析,以下劳务分包(专业作业承包)业务是合法的:

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是专业作业劳务承包人不能够再进行劳务分包,否则是违法分包行为。

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可以就其部分辅料和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或自然人包工头。

(二)建筑企业分包款差额扣除征税的税务管控

1、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与抵扣增值税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发包方与分包方抵扣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而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制度是专门应用于发包方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的增值税申报制度。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征收增值税是指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发包方,在发生分包的情况下,为了规避发包方重复纳税而选择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法。

2、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第四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以上税收政策只强调了“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差额预缴增值税”的主体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只要以上四个主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在预缴增值税时,都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因此,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主体是:发生分包行为的发包方(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而不仅仅指建筑总分包之间。

3、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适合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

二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行为。

三是发包方必须向分包方支付分包款,而且必须向分包方索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六条 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其中上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

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23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23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4、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三条、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根据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扣除分包款差额征收增值税的纳税方法:

第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不同的地级行政区范围内(不同的省、地级市)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劳务发生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发生分包行为时,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承包方、建筑企业专业分包方,劳务公司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2%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按照3%的预征率在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预缴增值税。

第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差额申报增值税。由于简易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在建筑服务所在地税务局按照3%的税率差额预交了在增值税,所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发生分包业务时,在建筑总承包方、专用承包方、专业分包方和劳务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局实质上零申报增值税。

第四,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缴增值税应提供的法律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5、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第七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扣除分包款计征增值税的“分包款的范围”是指:发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价外费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2)“全部价款”的范围

“全部价款”包括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建筑服务款和给予分包方的索赔结算收入、工程变更结算收入、材料价款调整结算收入。特别要提醒的是发包方向分包方支付的分包工程所发生的材料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的规定,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因此,根据此规定,如果分包方与发包方签订了包工包料的分包合同,而且分包方在工程中所用的材料是分包人自己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则分包方向发包方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材料发票,一张是9%税率的建筑服务业的增值税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第八条的规定,发包方与分包方之间差额预交增值税时,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发包方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该文件中只强调分包方发票复印件,而没有具体强调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因此,分包方给发包方开具的材料发票和建筑服务业发票,发包方都可以扣除支付给分包方的材料款和服务款,实行差额预交增值税。

(三)建筑企业分包业务差额征税的财务管控

1、会计核算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

(1)二级科目“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2)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度川君注:新收入准则已改为“合同履约成本”,下同】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企业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月末企业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案例分析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情况下的总分包业务的会计核算、票据开具】

(一)案情介绍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含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含增值税)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含增值税) 。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请分析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单位为:万元)

(1)总包方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970.87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9.13

分包工程结算:

借: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300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同时 ,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8.74【300÷(1+3%))×3%】

贷:合同履约成本——劳务分包成本 8.74

工程完工,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贷:合同履约成本 917.43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970.87

贷:主营业务收入970.87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 20.38

3、全额开票,差额计税

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

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发票上填写:税额为29.12万元[1000÷(1+3%)×3%];销售金额为:970.88万元(1000-29.12)。

文章来源:肖太寿工作室

【第4篇】劳务公司的增值税税率

建筑行业劳务分包业务如何开具发票,发票要开几个点?会计人员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做账?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弄明白的。

很多人都觉得建筑行业的会计处理比较难,特别是一些特殊业务的处理!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就是其中的一项,今天在这里我们就来看看建筑业劳务分包的财税处理以及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一、劳务分包的含义

二、劳务分包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三、劳务分包方式下如何开具发票

四、劳务分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五、建筑业劳务分包的账务处理(附案例)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相关税费的账务处理

这下,有关劳务分包的相关财税处理,都清楚了吧!劳务分包方式下的账务处理是有点复杂,上述的账务处理案例,希望能帮助大家理解掌握劳务分包的会计处理方法。

《劳务公司增值税(4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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