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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3种“预收款”是不能忘记缴纳增值税!
来我们通过案例一起来看一下吧!
案例一
我是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6月份预收款327万元,取得分包款发票218万元。
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应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27-218)÷(1+9%)×2%=2万元
参考:《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案例二
我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纳税人,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6月份预收房款10900万元。
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应预缴增值税=10900÷(1+9%)×3%=300万元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案例三
我是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在公司注册地有一套房产对外出租,项目实行一般计税方式,6月份一次性收取预收房租109万元。
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10900÷(1+9%)×9%=900万元
参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一、房地产企业平时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
二、房地产企业于购房者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后: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实际收到的房款以及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计入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借:其他应付款贷:预收账款
(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根据合同实际收到、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以及应预收但尚未收到的房款计入合同负债: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其他应付款贷:合同负债
注意:房地产企业预售阶段属于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以及总局2023年第18号公告第二节“预缴税款”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18号公告规定房地产公司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由于购房人延期付款或者按揭未及时到账等原因,房地产公司没收到预收款,根据纳税必要资金原则,18号公告明确规定只有在收到预收款时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说没收到预收款,此时无需预缴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只有在实际收到预收房款时,计入“预收账款”,按照计入的“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而新收入准则对按照合同约定应收而未收到的房款也要计入“合同负债”,但对房款未收到的部分并不预缴增值税。预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 注意:一般计税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增值税的账务处理都是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都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核算。三、房屋交付时
(1)对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未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存款借:应收账款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2)对于执行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借: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借:合同负债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一简易计税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来源:中道财税
1、问:为了购买我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近日,很多客户提前向我公司预付了货款。那么,我公司因销售货物收到上述预收货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问:我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近期,我公司收到客户预付的租赁款项5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3、问:我公司因承包一项工程施工项目于近日取得发包方预付的工程施工款项100万元,对此,我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其中,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
4、问:我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于近期采取预收款方式开盘销售,对于收取的预收房款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问题,我们需要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方面来考虑,具体如下:
情形1.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小景提醒: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自2023年4月1日起,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情形2.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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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各种“预收款”。大家都知道,如果这笔“预收款”与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相关,要把这笔“预收款”记到“合同负债”中;如果这笔“预收款”与房租收取有关,则计入“预收账款”。而有些时候收到“预收款”即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可能会面临罚款、滞纳金等。
那有哪些“预收款”需要缴纳增值税呢?比如下面两例!
案例一: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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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处理
(一)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
依据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1、预缴地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及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外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2、预缴税款计算
(1)一般计税方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简易计税方式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3、预缴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4、预缴报送资料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规定,在预计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预收款开具发票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收到预收款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在预收款开具发票的情况下,除了按上述预交增值税之外,应该在规定的征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会计处理
(一)预收款没有开具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财税[2016]74号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二)预收款开具发票
1、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2、预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一般计税方式)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简易计税方式)
贷:银行存款
3、就地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4、实际缴纳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对预交增值税时就地缴纳的和在机构所在地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进行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
-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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