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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问题(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土地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土地增值税问题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土地增值税问题

【第1篇】土地增值税问题

土地增值税法规汇总

2023年度

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3年度

税总函[2017]5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批复

2023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税总函[2016]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2023年度

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23年度

税总发[2013]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2023年度

中税协发[2011]110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3年度

国税函[2010]3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发[2010]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3年度

国税发[2009]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08年度

中税协发[2008]16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指南”的通知

国税函[2008]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2007年度

国税发[2007]1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函[2007]5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2006年度

国税发[2006]1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2004年度

财税[2004]22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海南省三亚亚龙湾旅游度假区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4]1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宁波市大榭岛土地成片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4]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度

国税函[2002]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维护和使用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数据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

2000年度

国税函[2000]6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度

财税字[1999]2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1999]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请示的批复

署税[1999]1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7年度

国税函[1997]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度

国税发[1996]227号 国税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6]48号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1995年度

财税字[1995]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会字[1995]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5]75号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财法字[1995]7号 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法字[1995]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3年度

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2篇】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

昨天有同学询问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因有事儿,未作答。今天在此一并详细答复。

首先,企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核算,但对方科目因房地产用途及转让主体不同,一般记入“税金及附加”、“固定资产清理”和“资产处置损益”等科目。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一般工商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作这处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一项费用,记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一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工商企业转让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在“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和附加后,转让损益记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资产处置损益

3.一般工产企业转让投资性房地产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等税费,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建造的商品房时,应将确认的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记入”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房地产转让(销售)收入实现时,再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规定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缴的土地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缴土地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第3篇】土地增值税是什么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首先,谁应该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并取得收入方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来说,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了房产,同时取得了收入,你就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不管你是单位还是个人。

文/光影传奇

其次,应该缴纳多少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4级累进税制。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到7级累进税制,只要涉及累进税制就是说,基数不同,缴纳的税率也不同。说白了缴税就像薅羊毛,在大羊上要多薅羊毛,在小羊上要少薅羊毛。

这也是国家需要把收入人群有哑铃型变成橄榄型的方式。

什么是哑铃型的人群收入呢,就是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很多,中收入群体很少。

橄榄型就是中收入群体很多,高收入群体和低收入群体很少。

那么国家如何通过税收调节呢?甚至说,如果剥削,如何抢钱呢?很简单,降低低收入群体的纳税税率,提高高收入群体的缴税税率。你不是能赚钱吗?我让你收入的50%都用来缴税,目前个人所得税中最高缴税税率为45%。

土地增值税中有一个扣除项目,其实可以理解为成本,主要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屋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印花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

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其中,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实行这样的税率结构和负担水平,一方面,可以对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通过较低税率体现优惠政策;另一方名,对取得过高收入,尤其是对炒买炒卖房地产获取暴利的单位和个人,能发挥一定的调节作用。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是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1、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内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2、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根据条例第七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百分之二十的扣除。

前面的讲述可能有点晕,这里概括一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五种: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房地产企业加计扣除(20%)

四、扣除项目分析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缴的出让金;

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3、房地产开发费用

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实际扣除,而是按照以下规则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总结:房地产企业应该在以上两种方法中选择有利益企业的方法,有税收筹划空间。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印花税不在单独扣除。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视同税金扣除。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交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加计扣除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总结:按照以上的讲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合计为:(以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测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3+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合计为:(以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测算)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利息支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25+利息支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上述分析,因为利息支出不一定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0.05,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讲有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

五、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增值额=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对已经实行预征办法的地区,可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本文主要介绍一般纳税人的税务处理。

一、土地增值税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同时,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18号公告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总结: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为什么这么规定,是否有必要,笔者认为纳税依据应当以方便纳税人纳税和征管部门征收,同时,由于土地增值税实行先预征,后清算制度,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说的是可按照并非强制性要求,但是并没有申明可按照应预缴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预缴。所以,笔者认为应该统一两者的征收口径。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2、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重点来了)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

解析:说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的确定方法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支付的质量保证金,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问题

解析:注重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的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解析:房地产开发费用并非按照账面实际扣除,而是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扣除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解析:本条款参照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问题理解

四、房地产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关注作者微信公众号:城市三旧改造计划。文章第一时间推送

【第4篇】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财务会计-岗位会计

税务基础一点通

第1讲.税法及原则(一)

1.a )是早期货币,是商品交换的必然产物。

a.贝

b.猪头

c.石头

d.木头

2.下列属于税收“三性”的有( abc )。

a.强制性

b.无偿性

c.固定性

d.法定性

税法基本要素(一)

税率的基本形式包括( abc )。

a.比例税率

b.累进税率

c.定额税率

d.定量税率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一)

税制结构要包括税种的设置、主体税种的选择以及主体与辅助税的配合等问题。( y

y.对

n.错

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一)

下列属于我国增值税税率的有( abc )。

a.13%

b.9%

c.6%

d.8%

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二)

1.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并不都缴纳消费税,而缴纳消费税的货物一般都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y

y.对

n.错

2.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n

y.对

n.错

3.下列属于关税的特点的是( abc

a.征收的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b.关税是单一环节的价外税

c.有较强的涉外性

d.关税为价内税

4.烟叶税的税率为( c )。

a.2%

b.15%

c.20%

d.25%

第6讲.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三)

1.下列属于土地增值税的特点的有( abcd )。

a.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

b.征税面比较广

c.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

d.实行超率累进税率

2.下列不属于资源税税率的是( d

a.产品比例税率

b.幅度比例税率

c.幅度定额税率

d.超额累进税率

第7讲.我国现行税种简介(四)

印花税根据不同征税项目,分别实行从价计征(为主)和从量计征两种征收方法。( y

y.对

n.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y

y.对

n.错

第8讲.我国现行税种简介(五)

1.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缴纳船舶吨税。( y

y.对

n.错

2.所得税的主要特点有( abc )。

a.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b.通常以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c.纳税人和实际负税人通常是一致的

d.纳税人和实际负税人通常不一致,因此不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

第9讲.我国现行税种简介(六)

下列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是( d

a.生产经营所得

b.其他所得

c.清算所得

d.个人所得

第10讲.纳税准备(一)

1.纳税人发生涉税信息变更的,应在登记管理部门办结变更登记事项的( d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信息变更。

a.10

b.15

c.20

d.30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 b )日内设置账簿。

a.10

b.15

c.20

d.30

3.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y )

y.对

n.错

税款征收(一)

1.下列不属于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的是( c

a.消费税

b.烟叶税

c.关税

d.资源税

2.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16个税种适用( a

a.《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d.《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3.下列不属于税款优先原则的是( d )。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d.税收优先于员工工资

4.委托代征与代扣代缴是等同概念。( n

y.对

n.错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y

y.对

n.错

第12讲.税务违章处罚及涉税争议解决(一)

1.下列关于逃(偷)税认定相关的有( abc )。

a.行为主体是纳税人(包括扣而不缴的扣缴义务人)

b.行为主体采取了(逃偷)税的手段

c.有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d.申请延期纳税

2.下列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的有(abcd

a.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等具体行政行为

b.征收税款

c.加收滞纳金

d.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3.关于听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

a.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b.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

c.旁听群众不可以发表意见

d.对不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当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随堂练习

1.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企业变更会计政策或发生重要的前期差错更正,采用( b )的,应当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本题20分)

a.重置成本法

b.追溯调整法

c.未来适用法

d.公允价值计量法

现金流量表主表有( b )种编制方法。(本题20分)

a.

b.

c.

d.

3.( d )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题20分)

a.资本溢价

b.其他综合收益

c.实收资本

d.留存收益

4.“开发支出”项目,应根据“研发支出”科目中所属的( b )明细科目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本题20分)

a.费用化支出

b.资本化支出

c.累计摊销

d.以上都不对

5. ( c )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本题20分)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附注

【第5篇】企业分立土地增值税

企业分立的概念、业务实质

对于企业分立的概念,《公司法》及工商、商务部都有做过规定,《公司法》的规定并没有很明确,只针对公司分立做了程序性的要求以及所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工商和商务部的规定较为明确,也阐述了企业的两种分立,即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而对于税法的规定:根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在实际业务中还未出现过将资产分离给现存企业(直接资产转让)。

(注:b为被分立企业,a为被分立企业股东)

企业分立与企业投资要区分,分立与投资不同,投资是投资设立出新的子公司,存在母子关系,而分立是剥离资产新设出兄弟公司,受同一股东控制,两者的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种以及计税依据也不一样。

企业交易的路径。

关于企业分立的交易路径,有如下两种,但总体来说交易的结果是一致的。

股东收回投资+股东再投资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a)收回投资:被分立企业(b)将资产剥离分配给股东(利润分配),当利润分配不足以抵剥离资产价值时,股东(a)做减资处理,被分立企业实收资本减少;被分立企业股东(a)将收回的被分立资产投入到分立企业中,新设分立企业,属于以资产投资。

被分立企业投资+股东收回投资

被分立企业(b)用剥离资产成立分立企业,即取得分立企业(c)的股权(以不动产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2)被分立企业股东(a)收回部分投资,即:被分立企业(b)将持有的分立企业(c)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股东(a),此处可作为利润分配处理也可以作为减资处理。

剥离资产是否缴纳土增税?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7号)第三条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与原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从该条文看,企业的存续分立以及解散分立,被分立的企业股东依然存在并且原投资主体相同,满足该条件,但要注意原投资主体相同,只是限定投资主体一致,并未约定原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不可以变化,假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资主体,他们之间的投资比例是可以发生变化的,这对于那些想退出股权的同时又想在退出中不缴纳土增税的股东来说(名义股权转让,实际转让不动产,后续文章将会阐述),先通过重组,后通过慢慢减股退出,无疑是一个筹划的方向。

根据该通知的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第五条的规定限定了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从事业务范围,也即,被分立企业(b)和分立企业(c)只要其中任意一个为房地产公司,都不满足暂免征收土增税。

2.《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减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结合这两个文件规定,不难发现,缴纳土增税的一个重要关键点是发生所有权转移,无论是直接对外销售获取直接收入,还是通过抵债,分配给股东等获取非货币性收入,只要发生产权的转移,就属于土增税缴纳范围内。我们在上文阐述企业分立的两个交易路径,通过分析两个交易路径就很明了。

1.“股东抽回投资+再投资”,被分立企业(b)将资产(房地产)剥离分配给股东,视同销售处理,发生产权转移,属于土增税缴纳范围。

2.被分立企业投资+股东收回投资”,被分立企业(b)以资产进行对外投资,设立新公司,以房地产对外投资视同销售处理,也属于土增税缴纳范围。

那对于企业分立过程中,是否还存在其他的交易方式来避免缴纳更多的土增税?我们应设置怎样的交易路径和方式?若在过程中必须缴纳土增税,前期的成本分摊设置又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后续文章见!以上观点是结合自身对税法条例的理解以及参照其他同仁的观点所整合的个人观点,如有纰漏之处,欢迎沟通交流。

【第6篇】土地增值税的印花税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中不包含印花税。

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印花税属于管理费用,全部费用合并一起在房地产费用中按比例扣除(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或10%扣除),其他纳税人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中扣除。

政策依据: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土地出让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入成本吗?

计入管理费用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二条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规定,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处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或购买的印花税票数额较小,可以直接列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或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2、如果企业上交的印花税税额较大,先记入待摊费用,然后再转入管理费用。上交印花税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摊销印花税时,借记“管理费用一印花税”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印花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12月27日起,纳税人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支付土地出让金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照万分之五的税率征收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看到这里,大家应该都知道本文主要围绕土地成本包含印花税吗、土地出让合同的印花税可以入成本吗、土地出让金如何征收印花税这几个问题为大家做了分析,小编最后告诉大家,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地价款中不包含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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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流程

应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

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

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可清算项目的工作流程

对于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

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8篇】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六)根据条例第六条(五)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第三,根据《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第六条规定:“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执行。”第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三、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9篇】土地增值税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发生的增值额进行征税,根据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例,土地增值税税率可划分为4个等级,税率从30%-60%,速算扣除系数从0-35%。

一、何为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其主要特点包括:

1.行业特点显著,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房地产转让收入超过可扣除项目后的部分,房地产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大户,是房地产行业比较特殊且典型的税种。

2.适用超率累进税率

土地增值税是我国唯一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的税种,超率累进税率核心在于增值额越高,对应的增值率就越高,适用的税率也就越高。

3.计算复杂

首先,房地产相关规定及税收政策较繁且复杂。

其次,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周期长,且扣除项目涉及大量成本费用,其核算和归集较复杂。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速算扣除系数。

(一)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转让所产生的增值额,即房地产转让收入与扣除项目的差额。

1.房地产转让收入

转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构成。

2.房地产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部分是土地增值税计征的关键所在,其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具体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及开发间接费。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4)转让环节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税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可划分为4个等级,税率从30%-60%,速算扣除系数从0-35%。

三、案例计算

a房地产开发公司12月份了出售2栋住宅,收入总额为20000万元,建设楼盘的相关支出情况为:

支付地价款及各种费用2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4000万元;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为7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但其中有100万元属加罚的利息;

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共计为800万元;

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房地产其他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6%,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和开发成本可加计扣除20%。

计算如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有关费用为2000万元

(2)房地产开发成本为4000万元

(3)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费用:(700-100)+其他开发费用(2000+4000)×6%=960(万元)

(4)允许扣除的税费为800万元

(5)加计扣除20%,允许扣除额=(2000+4000)×20%=1200(万元)

(6)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合计=2000+4000+960+800+1200=8960(万元)

(7)增值额=20000-8960=11040(万元)

(8)增值率=11040÷8960×100%=123.21%

(9)应纳税额=11040×50%-8960×15%=5520-1344=5252(万元)

总结

土地增值税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增值部分而征收的税种,目前适用4级累进税率,增值率越高缴税越高

【第10篇】土地增值税报税资料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有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并不一定都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区别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与非纳税人的关键在于看其是否因转让房地产的行为而获得了收益,只有有偿转让而取得收益的才是纳税人,因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行为,不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集体土地需先有国家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后才能转让。

三、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获得的土地增值额,即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收取的收入(含货币。实物及其他收入)减去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法定扣除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如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及拆迁费;

2、开发土地的费用、成本;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具体如下: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其中,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的比例均包含本比例数。

五、税额计算

土地增值税可以通过如下公式计算: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额=每级距土地增值额x适用税率

为简化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税率减去扣除金额乘以逆算扣除系数的方法计算,逆算公式为: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40%-扣除项目金额x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50%-扣除项目金额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60%-扣除项目金额x35%

六、纳税地点及纳税期限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应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七、减税免税情形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后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后住满3年以上、5年以下的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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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可扣税金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作者:段志坚

一、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征税范围的具体事项规定

二、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具体计算方法

(一)应税收入额的确定

1.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2.收入形式: ①货币收入 ②实物收入 ③其他收入

3.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如计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作计税收入;

(2)如未计入房价,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作计税收入。

(二)扣除项目及其金额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一)新建房地产转让项目的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地价款包括:

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按规定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支付的地价款。

(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如登记、过户手续费和契税)。

2.房地产开发成本:

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6项: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2)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费

(5)公共配套设施费

(6)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利息扣除注意:

①能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②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③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1)利息单独扣除:

开发费用=利息+(地价+开发成本)×5%以内

(2)利息不单独扣除:直接用以下公式

开发费用=(地价+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的税金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育费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问题

(一)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即“营改增”后,增值税为价外税,税金不在计税收入中,不得扣除。

(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即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只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开发即转让的,不得加计扣除。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

(1)作为计税收入的,可从扣除项目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2)房价之外单独收取,不作为计税收入征税。相应地代收费用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三)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五、案例计算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营改增后取得土地,开发a项目的可售总面积20000 ㎡,其中普通住宅10000㎡,商业10000㎡,建成后全部售完,取得含税收入33300万元,其中普通住宅11100万元,商业22200万元;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价款加开发成本合计12610万元;

其中:土地价款1110万元,前期工程费500万元,建安工程费10000万元,基础设施费500万元,公共配套费300万元,开发间接费(不含利息)200万元.(除土地外均为不含税成本)

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a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仅a项目一个项目)。

按可售面积分摊成本,分普通住宅和非住宅两类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如下表

(一)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1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11100 - 555)÷(1+11%) =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9500×11%=10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11100-1045=1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132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132(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1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132+1261=8328.5(万元)

(3)增值额=10055-8328.5=1726.5(万元)

(4)增值率=1726.5÷8328.5=20.73%<30%

(5)适用税率3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726.5×30%=517.95(万元)

(二)非住宅土地增值税计算

1.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20055(万元)

(1)增值税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22200 - 555)÷(1+11%) =19500(万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售额×税率11%=19500×11%=2145(万元)

(3)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收入-销项税额=22200-2145=205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按面积分摊1110÷10000 ㎡×20000 ㎡)

(2)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按面积分摊11500÷10000 ㎡×20000 ㎡)

(3)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555万元

②房地产开发成本:5750万元

③房地产开发费用=(555+5750)×10%=630.5(万元)

④税金:假设发生264万,不含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264(万元)

⑤加计扣除=(555+5750)×20%=1261(万元)

(1)销售收入=20055(万元)

(2)计算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555+5750+630.5+264+1261=8460.5(万元)

(3)增值额=20055-8460.5=11594.5(万元)

(4)增值率=11594.5÷8460.5=137.04%<200%

(5)适用税率50%

(6)土地增值税税额=11594.5×50%-8460.5×15%=4528.18(万元)

(三)合计应缴土地增值税5046.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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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土地增值税扣减税金

增值税

最近有很多网友朋友问,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是不是一个意思?他们之间又有什么不同?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区别?

关于两者的定义:

土地增值税指的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用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其中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掉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和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增值税是指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否重复征收?

不重复征收。 但是在行使转让土地使用权时,需要同时交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另外还要交城维和税,印花税。

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不同

征税的范围不同

税率不同

扣除的项目和计税方法不同

征收管理机关不同

纳税地点不同

纳税期限不同

减税、免税的规定不同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值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区别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讲解到关于增值税的申报、做账方式。

大家都知道在2023年增值税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如今已经到了七月大征期了,今天我们就来给大家聊一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最新的申报、财务处理事宜。

从2023年4月-12月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适用3%税率的,直接免征增值税。

2023年5月至2023年年底,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023年1月至2023年底,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注意:开票方面,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话,要开具免税的普票,即在开票时,税率栏上选择“免税”。

在这里还有几个事项需要大家注意:

如果开票时自然人代开的话,那么自2023年4月起,代开的是3%的业务,也是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免税的业务,不再受季度不超过45万免增值税的限制,但是仍需要注意连续12个月(4个季度)销售额不能超500万,否则会被强制转为一般纳税人。

如果开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放弃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小提示:另一个优惠政策从2023年到2023年12月实施的前面提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季度45万),免增值税。即便是有了3%的免税的优惠政策,这个45万的免增值税仍旧有效,因为小规模纳税人除了3%的业务之外,还有5%的业务。

马上就到了七月中旬了,7月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的第一个征收期,接下来,我们就来了解下申报和财务处理的问题。

以按季申报为例:根据相关规定,申报的时候要区分季度超45万和季度超45万。

举个简单的例子:

45万以内,只涉及普票,某公司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货物35万,开具免税的增值税普票。

这种情况申报比较简单,算出免税额=350000*3%=10500,

财务处理方面: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3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350000

注意:这里只需要按开具的免税发票入账,不需要计提税金再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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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另一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块位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拟开发为商业地产,并对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拆除及土地的平整,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了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等,已支付的部份设计费计入了开发成本,同时因项目进行招商发生了部份费用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后因其他原因,我公司将尚未开工的该地块进行了转让,请问:该转让行为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按开发成本的20%加计扣除,期间费用及利息可否按比例扣除?若认定为直接转让土地,根据相关规定只能扣除取得土地支付的地价款及交纳转让环节的税费。那么我公司已发生的开发成本(规划方案设计、勘查设计、景观绿化养护支出)及相关费用如何扣除?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文件第六条二款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入资金,将生地变为熟地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和开发土地所需成本再加计开发成本的20%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是鼓励投资者将更多的资金投向房地产开发。”

因此你公司将生地变为熟地的开发过程中,对开发成本可以加计20%扣除,但期间费用及利息不得扣除。

如你公司实质上属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则根据第六条一款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这样规定,其目的主要是抑制“炒”买“炒”卖地皮的行为。”

则相应的相关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得作为扣除项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第14篇】土地款可以抵扣增值税

土地款抵扣增值税如何处理呢?

答: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申报表由税控系统自动生成,并凭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及扣缴相应税款。

因此,对于土地款抵扣增值税,可以这样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举个例子,房地产企业扣除土地价款差额计征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1、房地产企业支付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时的账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土地征用拆迁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2、关于房地产企业交房结转收入扣除土地土地出让金、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抵减销项税额冲减“主营业务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第15篇】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

1、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2、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按照目前房地产税收政策,开发商需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

3、土地增值税简单理解就是开发一个项目获得的利润部分,这部分利润将按一定比例缴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税率是多少

1、预征率: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2、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2023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预计收入总额50000万元,2023年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对于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不同省份具体的税率也会有一些差异,具体的考验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按照政策规定来进行交纳。以上就是小编关于土地增值税预缴有什么规定?税率是多少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大家交纳土地增值税有一定的帮助和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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