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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缴款书(6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1篇】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增值税,又变了!国家刚刚宣布!另外,2023年最新最全的税率表及抵扣攻略也给你准备好了!

1

国家刚刚宣布!

增值税,又变了!

近日,国家频出新政,增值税六大变化,一定要知道~

1、两会明确: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2、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现行的增量留抵退税政策:

两会明确:

(1)优先安排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于6月底前一次性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足额退还。

(2)重点支持制造业,全面解决制造业、科研和技术服务、生态环保、电力燃气、交通运输等行业留抵退税问题。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4、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6、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交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以下税费:

所称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对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6个月。具体缴纳时间如下:

2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2023年3月更新)

注:小规模3%减按1%正式文件还未出台,具体我们以正式文件为准。

3

2023年最新最全的抵扣攻略

除了最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外,以下凭证类型也可以抵扣进项税:

1、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从销售方取得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注意了,机动车发票又有新变化

自2023年7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启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比传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发票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会自动打印“机动车”标识。

注意:销售机动车开具蓝字发票后,该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将自动流转并归属受票方,因此销售方对同一辆车不能同时开具多张蓝字发票。

3、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

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通行费发票

以下两种通行费发票可以抵扣:

(1)、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指的是征税发票,左上角显示“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注意:如果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2)、桥、闸通行费发票

如何申报抵扣?

6、国内旅客运输的普通发票

以下4类票据可以抵扣进项税

如何申报抵扣?

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文规定,以上票据可以抵扣,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报销人员: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或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为非雇员人员报销的不允许抵扣。

2)、属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国际的(包括港澳台)不可以;

3)、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不允许抵扣。

7、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由收购方向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发票。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

如何申报抵扣?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注意:纳税人在开具时税率应当选择“免税”,而不是“0%”,虽然免税和零税率都不征增值税,但两者的意义不同,纳税人要注意两者的区别。

【第2篇】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进行采集、勾选,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海关缴款书采集

有两种情况需要手动采集:

①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②取得一个缴款单位海关缴款在综合服务平台未能查询到相关电子信息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操作步骤如下:

1、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后,进入“抵扣勾选”菜单下的“海关缴款书采集”模块:

2、手工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①点击 “手工录入” 按钮。

②输入海关缴款书信息后点击“提交”。

③显示录入成功后点击“确定”。

3、批量导入海关缴款书信息

①点击“批量导入”按钮。

②点击“模板下载”按钮,下载批量文件模板,在excel文件中输入需要导入的缴款书信息后保存。

③点击“浏览”按钮选择之前准备好的清单文件(excel 2003格式的xls文件,建议文件大小不超过500k),再点击“打开”按钮,最后点击“上传”。

④显示上传成功后点击“确定”按钮。

4、海关缴款书查询

①海关缴款书采集界面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结果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海关缴款书。

提示:若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请小伙伴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三条处理。

②在显示缴款书的操作列,点击“查看明细信息”,可查看该缴款书明细信息,缴款书明细信息主要展示海关缴款书状态信息。

第二步:确认用途

一、用于申报抵扣

1、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后,进入“抵扣勾选”菜单下“发票抵扣勾选”模块,发票类别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缴款书。

2、选择勾选的缴款书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发票税额,用户可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输入的有效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发票税额,该张缴款书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则自动构成不抵扣,无需在“发票不抵扣勾选”界面勾选。

3、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

4、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

申报期内,对已勾选数据进行申请统计后,系统将自动锁定当期抵扣勾选操作;如需继续勾选发票,可在撤销统计成功后继续进行发票勾选或撤勾选操作;申报期内,申请统计完成后正式进行申报前,需在本平台对抵扣统计表进行签名确认操作(无盘操作期间除外)。

二、用于出口退税

1、纳税人登录综合服务平台后,进入“退税勾选”菜单下“发票退税勾选”模块,发票类别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则在勾选操作区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缴款书。

2、选择勾选的缴款书后,点击“提交”。

3、确认本次需要勾选的缴款书全部勾选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弹出勾选认证信息对话框;

4、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将本次勾选的操作进行保存处理,提交,完成海关缴款书退税勾选。

第三步:申报表填写

用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海关缴款书,勾选确认签名之后就可以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5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退税勾选确认后,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30栏“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第3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退税减税降费政策操作指南

——2023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操作流程

(一)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三)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报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或者在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尚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核准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核准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核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退税款后,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全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负数,并可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属于大型企业。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5.行业标准

“制造业等行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6.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无需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中扣减。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适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于已按照省税务机关公布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沿用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0.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来源:甘肃税务

【第4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海关缴款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与原来的办法有较大变化,为小伙伴们梳理如下:

一、抵扣期限延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通过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原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31号)为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二、报送方式改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即将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区别:新办法是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上传、勾选等操作,原办法是在电子税务局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查比对相符后,纳税人下载信息后进行申报抵扣。

三、异常处理时限: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不再设置期限。取消了2023年第31号公告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

【第5篇】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家进出口贸易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收到一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下图所示),如何认证抵扣增值税?

因海关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文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a公司申请稽核比对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步骤一:下载安装“通用税务数据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登录“系统”,口令默认:123456,点击“确定”。如下图所示:

步骤二:进入“系统”,选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如下图所示:

步骤三:选中“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点击“新增报表”,确认“新增3月报表”。如下图所示:

步骤四:双击“专用缴款书号码”,在出现的“记录编辑”窗口,填写专用缴款书号码、进口口岸代码、进口口岸名称、填发日期、税款金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并新增”。如下图所示:

步骤五: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数据申报”,在指定路径导出采集数据。如下图所示:

步骤六:进入“国家税务局电子申报系统”,点击“海关完税凭证”---点击“点击进入”。如下图所示:

步骤七:导入指定路径采集的数据,点击“提交”,完成海关进口增值税认证。如下图所示:

步骤八:认证结果通过海关稽核比对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海关稽核对比结果查询海关

稽核对比结果查询

政策链接:

1、增值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规定

【第6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税票

导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抵扣时,纳税人需要先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然后才可以进行抵扣。

实际勾选抵扣时,单抬头海关缴款书和双抬头海关缴款书在处理程序上有所差异:

1、单抬头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单抬头时,不需要采集信息直接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勾选抵扣即可。

之所以不需要采集信息,这是因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单抬头时,税务机关会按照海关缴款书上注明的纳税人的信息,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的涉税信息,直接推送给纳税人。

2、双抬头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集完成,并通过审核之后,才可以进行勾选认证。

由于“双抬头海关缴款书”上面既有纳税人自己的名字,也有进出口业务的代理企业。而且他们都可以抵扣海关缴款书。但是,税务机关不知道哪个单位会进行抵扣,所以双抬头海关缴款书进行抵扣时,需要先把海关缴款书的信息采集进入系统以后,才能进行勾选抵扣。

什么是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于企业来说,如果自己自营进口业务,那么在实际报关时,由于是纳税人自己直接采购付款,所以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面只有纳税人自己的名字。

由于只有一个名字,所以这样的海关缴款书就被称为“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这个时候,报关单上面的“境内收货人”、“消费使用单位”都是纳税人自己公司的名字。

什么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相对于,“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来说的。当企业自己不经营进出口业务,而是委托代理公司进行办理进出口业务时,获得的海关缴款书就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也就是说在海关缴款书上面,除了纳税人自己,还会显示代理人的名称。这个时候,报关单上面的“境内收货人”就是进口业务代理企业,而“消费使用单位”就是委托企业自己。

当然,不管是“单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还是“双抬头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实际使用时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不过由于纳税人进出口业务的业务模式不同,才有出现这样的差异!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和“出口退税”时,处理的方式一样吗?

我们知道,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仅可以用于抵扣,也可以直接进行退税。当然,“抵扣”和“出口退税”虽然都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处理,但是,它们的处理方式并不相同。

1、“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抵扣”时,直接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找到 “抵扣勾选”菜单下面的“发票抵扣勾选”模块,然后在发票类别中选择“海关缴款书”,最后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并点击查询,这样我们勾选符合查询条件的缴款书即可。

2、“出口退税”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出口退税”时,也是需要通过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当然,基本的处理方式和“抵扣”也是一样的。只不过,需要直接进行退税勾选。

具体来说,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后,直接找到并点击进入“退税勾选”模块中的“发票退税勾选”模块,

然后在发票类别中选择“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为“未勾选”,点击查询。这样就可以选择用于“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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