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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增值税确认平台(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20 15:40:02 热度:73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江苏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江苏增值税确认平台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江苏增值税确认平台

【第1篇】江苏增值税确认平台

在申报职称这条路上,如果你有困惑与问题,关注我,老魏帮你解决

8月20日至9月20日这一个月时间,在江苏省工信厅申报职称的朋友记得及时缴费

缴费流程是在送审材料之后,通过初审后进入到缴费环节,那缴费流程如何?

首先登录到“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系统”,选择“在线缴费”

随后进入到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系统缴费平台,进行登录

随后确认个人缴费信息,点击“缴费”

缴费成功后会出现“支付成功”的界面

如果你还需要下载发票,应该如何操作?

首先返回到工信厅申报系统的“在线缴费”栏,选择“在线下载电子发票”

随后跳入到“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进行登录

看见右侧的“下载”按键了吗?点击即可下载电子票据

以上就是江苏省工信厅职称申报缴费流程的全部内容,希望申报的朋友记得按时缴费,别拖着拖着忘了这回事儿

倘若您在以下范围内遇到问题与难题:

①初定助理工程师

②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

③职称学时、职业资格(技能)考证

④工作小结撰写

....

私信给我

生活不易,老魏叹气,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益,不妨点赞转发以资鼓励

我是老魏,和您分享更多职称相关知识,期待您的关注

【第2篇】江苏增值税勾选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费征管事项的通告》要求,全市2023年4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4月30日。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3月所属期可进行勾选操作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现在登陆平台发现首页的“当前所属期”已经变成4月了。究竟如何勾选所属期3月份的进项数据呢?

——只需几步,让您轻松搞定!

情形一:还未进行3月增值税所属期申报,应如何进行勾选确认?

01

登录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点击首页的“回退税款所属期”。

02

点击“提交申请”。

03

回退进程显示成功,点击“确定”。

04

重新登陆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输入勾选平台登录密码(或重新通过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内部链接跳转),进入首页,发现当前税款所属期已经变回2023年3月。

05

点击“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

06

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设置开票日期,点击“查询”,查询出可以在3月所属期勾选抵扣的发票。

07

对需要勾选的发票,在前面打√,然后点击“提交”。勾选认证信息确认下单击“确定”。

08

点击“抵扣勾选”-“抵扣勾选统计”。

09

点击“申请统计”,确认生成统计报表。

10

输入密码,点击“确定”。最后确认成功,然后即可登陆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增值税。

情形二:已完成3月所属期申报,却发现存在发票忘记勾选抵扣或已勾选的增值税发票有误,该如何处理?

——可以先自行作废申报(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纳税额为0,如果税额不为0只有在还未缴纳税款的时候才可自行作废),再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回退所属期,重新勾选抵扣。以下为操作步骤:

01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下“涉税查询”,设置好查询信息,点击“查询”,找到需要作废的申报信息,点击“申报作废”,将申报表作废。

02

登录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按上述操作,依次进行回退税款所属期、重新勾选、抵扣确认操作。当然,别忘啦,要重新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等申报表哦!

end

来源:市三分局

审核:货物和劳务税科

编发:宣传中心

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的税法咨询与纳税方案咨询,帮助纳税人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完成税务合规、社保合规。喜欢的请关注我们,谢谢!

【第3篇】江苏增值税认证平台

大家好,很高兴见到大家,咱们这期内容就来讲解一下,江苏部分地区养老金资格认证截止到8月底,退休人员注意调整认证时间

在8月份,关于退休人员的政策还是比较多的,比如多地对逾期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发放养老金;甘肃的养老金资格认证周期调整为180天,江苏部分地区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截止到8月底等等,那这期内容咱们就来看看:江苏的养老金资格认证截止时间。

根据江苏苏州市的要求确定:对于当地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应在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而对于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将从次月暂停发放养老金。

而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也发布通知:要求当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

除此之外,辽宁朝阳市也要求当地退休人员,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而湖北天门市则要求: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要在2023年8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完成认证。

那以上各地的退休人员,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养老金资格认证时间,不要出现逾期未完成认证的情况了,与此同时,江苏苏州、盐城等地,也在近期实现了核酸检测数据和疫苗接种数据,与退休人员信息对比的认证方式,为大数据认证纳入了一种新的对比方式。

除此之外,山东的宁津县、广东的佛山市,以及陕西的西安和宝鸡等地,也都将核酸检测数据和疫苗接种数据纳入到了大数据对比的范畴,真正实现了让网络多跑路,让退休人员少跑路的认证方式。

不知道大家看完上面的 内容,有什么想法呢?如果您有什么不懂的问题,可以在下方评论区咨询哦!

感谢您的观看,咱们下期内容再见!

【第4篇】江苏省增值税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谢谢大家的支持!

2023年上半年江苏各市增值税情况

苏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36.3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18.3亿元,同比下降30.18%。

无锡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329.3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52.43亿元,同比下降31.64%。

南京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233.7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284.01亿元,同比下降54.85%。

常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126.2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01.82亿元,同比下降47.5%。

泰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9.75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9.24亿元,同比下降46.47%。

盐城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7.3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80.95亿元,同比下降51.15%。

扬州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76.73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56.76亿元,同比下降42.52%。

淮安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68.2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32.62亿元,同比下降32.35%。

南通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65.57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94.38亿元,同比下降74.78%。

宿迁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58.06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49.93亿元,同比下降46.24%。

镇江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54.4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62.15亿元,同比下降53.32%。

连云港

2023年上半年增值税收入为负0.21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92.18亿元,同比下降100.23%。

数据显示,2022上半年苏州个税收入为736.39亿元,排第一;其次是无锡329.3亿元、南京233.77亿元、常州126.21亿元、徐州112.56亿元、泰州79.75亿元、盐城77.31亿元、扬州76.73亿元、淮安68.2亿元、南通65.57亿元、宿迁58.06亿元、镇江54.4亿元、连云港负0.21亿元。

连云港负数

2023年上半年连云港增值税为负0.21亿元,同比下降100.23%,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一,主要原因是增值税退税过多导致;说明税务信息网上的国内增值税数据已经失去参考价值,实际上连云港经济稳中向好,呈现良好势头。

南通仅为徐州一半

2023年上半年南通增值税为65.57亿元,仅为徐州一半,在全省各市中排第十名,与gdp完全不符;同比下降74.78%,降幅在全省各市中排倒数第二;说明南通经济质量水平提升慢,与gdp增长速度不相称,需要加快产业转移、转型及升级步伐,以便缩小与苏州、无锡、东莞、佛山等发达城市差距,成为佼佼者,是大家学习的榜样。

无锡稳居第二

2023年上半年无锡增值税收入为329.3亿元,高于南京233.77亿元,取得如此好成绩,非常不容易;说明无锡经济发展水平较好,企业效益好,质量不断提升,在产业转移、转型及升级创新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已成为全国经济最好的城市之一。

注:

1-数据仅供参考。

2-数据日期:2023年1-6月。

【第5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江苏无锡市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增值税发票真假怎么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关于增值税发票真伪要怎么查询呢?想知道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方便快捷的搞定这个问题呢?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6篇】江苏增值税发票查询网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自2023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数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发票”)相同。

、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一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uy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受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

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凭条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3年12月21日实行。

特此公告。

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第7篇】江苏省增值税认证平台

全电发票真的要来了!>>

日前河北、重庆、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湖南等地已陆续发布公告:自7月18日起,开展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

01

全电发票来了!7月18日施行

7月8日,河北、重庆、福建、安徽、江西、河南、湖北、陕西、湖南等地税务局发文,明确:

一、将于2023年7月18日起,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

1)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

2)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并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殊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的纳税人,提供了对应特定业务的全电发票样式。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五、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

而在此前,北京、深圳、浙江、江苏、山东等地也于2023年6月21日开展了全电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四川已于2023年5月10日开展);

更早之前,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自治区,自2023年12月1日开始进行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工作(并于2023年6月21日开始互相接受对方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全电发票)。

至此,全国已有3个省市(自治区)可开具全电发票:广东(不含深圳)、上海、内蒙古;

全国已有14个省市可接受全电发票:四川、北京、江苏、山东(不含青岛)、浙江(不含宁波)、湖南、湖北、河南、河北、安徽、福建、江西、陕西、重庆;此外还有一个计划单列市:深圳市。

距离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再近了一步!

02

全电发票,长什么样?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稀土电子发票

4.卷烟电子发票

5.建筑服务电子发票

6.旅客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7.货物运输服务电子发票

8.不动产销售电子发票

9.不动产经营租赁电子发票

10.农产品收购电子发票

11.光伏收购电子发票

12.代收车船税电子发票

13.自产农产品销售电子发票

14.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差额开票)

15.差额征税电子发票(全额开票)

03

全电发票,怎么用?

1、开票:开具全电发票,需纳税人具备全电发票试点资格;

首先,试点纳税人可直接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免费开具全电发票,无需使用其他特定开票软件。

其次,试点纳税人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办理全电发票票种核定,无需领用全电发票,只需通过实名认证,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即可开具全电发票;

并且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的开具、查验及交付服务,降低纳税人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成本。

注:关于如何开具原税率发票

试点纳税人需要开具的17%、16%、11%、10%等税率发票的,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并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材料,以备查验),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试点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2、验票: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发票查验模块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3、其他具体操作

下面,财加教育以重庆市为例进行说明:

01

查询、下载、打印

1.首先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2.在导航栏找到“税务数字账户”,此页面可为纳税人提供查询、下载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功能(包括全电发票、增值税发票、海关缴款书等);

3.“税务数字账户”中,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发票列表区即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发票。

其中,视图展示发票,可直接下载或打印发票信息(列表形式展示,可查询单张发票信息)。

02

全电发票冲红相关规定

纳税人取得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票方开具红字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全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2)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由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受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3)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或纸质发票已用于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暂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

可在“导航栏-发票管理-红字申请确认”页面,查询红字发票申请信息及确认红字申请(有关全电发票的应用场景,需进行红字申请确认流程,只有购销双方确认通过后,销货方方可开具红字发票)。

03

抵扣勾选及其他

全电发票的抵扣勾选,基本操作同增值税发票一致。

另,不抵扣勾选、退税勾选、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回退税款所属期等,也同增值税发票操作规则一致,篇幅原因,这里不再说明。

【第8篇】江苏增值税认证勾选平台

由于系统升级,想提前勾选发票,如何操作?

答:

第一步:登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江苏),选择“确认勾选”,点击确认;

第二步:跳出对话框,选择“已完成申报”,点击确定;

第三步:出现提示信息后,点击确定;

(当前税款所属期就是10月了)

【第9篇】江苏增值税勾选确认平台

最近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又有更新提示,是关于逾期抵扣勾选功能的更新,具体如上图。

逾期抵扣勾选?

很多读者看到逾期几个字就有点纳闷了,不是现在都取消专票的勾选认证期限了吗?怎么还有逾期一说?

确实!

自从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5号公告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之后,发票的勾选认证确实没有时间限制了,这个认证时间历经这么多年的变化,终于给取消了。

但是大家务必注意的是,45号文只是对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发票取消了勾选抵扣的期限。

而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呢,之前的发票是不含在里面的,意思就是这之前的发票还是存在逾期的情况,简单的说,你现在还有16年12月31日之前的发票,那肯定都是逾已经期了的。

那这部分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解决了呢?

也不是,这部分也能解决,解决的政策依据呢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

解决的实操方式呢就是我们勾选平台的逾期发票勾选功能。

具体怎么操作呢?

我们先得看看哪些情况下,逾期的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政策非常明确,那就是如果符合客观原因,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这里的客观原因如下:

所以,如果你符合条件,那你就按要求提交资料申请。

同时,我们需要在勾选平台录入逾期扣税凭证电子信息。

逾期抵扣勾选其实并不没有改变逾期发票处理方式,这里只是采集逾期发票数据,采集后你还是需要向税局提供相应的资料,通过审核后,再回到平台进行勾选审核通过的逾期发票。

我们直接在逾期抵扣申请手工录入过期发票信息,如下图步骤。

税务局经过审批后,审核意见为通过,逾期稽核结果为相符时候,企业就可以进行勾选抵扣了。

当然,这是一个理论上的处理流程。

各地对逾期抵扣凭证处理也略有不同。

比如天津市税务局就明确了天津市的处理方式,纳税人先不用在平台上录入逾期扣税凭证信息,需要先按照文件规定提交相应资料到税务局,通过审核后,税务局通知纳税人后,纳税人再行录入。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前,暂不得在综服平台中对逾期扣税凭证信息进行“逾期抵扣申请”操作。

逾期抵扣凭证通过后,纳税人勾选抵扣后申报填写方式和正常勾选抵扣的一样。

转自:二哥税税念

芸窗e财会,为千万财会人服务

【第10篇】江苏增值税认证

在申报职称这条路上,如果你有困惑与问题,关注我,老魏帮你解决

江苏省很多地区很多专业的申报都进入缴费和材料报送阶段,今天老魏带来了缴费的全流程,过了审核但还没有缴费的朋友抓紧时间了

1. 登录江苏省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电子化评审平台,点击缴费通知

2. 右侧选择“去缴费”

3. 确认所有申报材料无误后再点击“去缴费”

4. 第三次确定,无误点击“确定”

5. 仅支持银行卡支付,其他支付方式暂不支持,输入自己的银行卡号

6. 支付成功后,自动返回

7. 完成缴费后,申报进度显示“已完成缴费,进入省职称办终审环节”

到这里,就静静等待专家评审就好,如果有需要参加面试的朋友注意提前做好准备,熟悉个人资料,后期老魏会专门出一份面试的答辩指南[灵光一闪]

倘若您在以下范围内遇到问题与难题:

①初定助理工程师

②申报评审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

③职称学时、职业资格(技能)考证

④工作小结撰写

....

私信给我

生活不易,老魏叹气,如果这篇文章对你有益,不妨点赞转发以资鼓励

我是老魏,和您分享更多职称相关知识,期待您的关注

【第11篇】江苏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

江苏南京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发票不仅仅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同时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而现在市面上流通的一些假发票,一种是市场上倒卖非税收机关监制的,一种是伪造经济事实的,无论是哪一种都是属于违法的,所以我们自身对于学会如何查询发票真伪是很有必要的,也能给自己给公司的财务同事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而我们应该怎么用手机进行发票真伪查询呢,常用的查询方法大家也都知道,无非就是去pc端登录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中进行发票查询,这种方法虽然常见但是比较麻烦,需要我们手动的先录入代码,然后再按照步骤一步步去操作,等待结果的时间还是较长的,那今天我们介绍一下用手机进行发票真伪查询的方法,非常的方便和简单,只要我们都有手机,手机上有安装支付宝就能够实现自助查询发票真伪了,步骤分享给大家哦,可以操作试试看。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第12篇】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

某主营销售机电设备的一家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台价值9万元的机器设备,可是单张发票限额只有一万,无奈只能给客户开具9张数量为0.11台(自己数量凑到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开具发票其实符合规定,税务局也认可,但是客户不开心了呀,一台设备开了9张发票给他们,这无疑增加了双方会计核算人员的工作压力和时间成本,况且现在竞争压力这么大极其有可能对方因此更换供应商了,这样就得不偿失喽!

广大会计朋友们,相信对于上述的窘境大家也遇到过吧,主管税务局核定的单张发票限额就是1万,确实很无奈,那么我们除了感叹无奈和忙于向客户解释安抚顾客外我们还有其他办法么?答案是肯定的,当然有,下面小编就教大家如何在电子税务局申请调增单张发票的限额~

1

增值税普通发票单张限额调整申请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进入业务功能“发票票种、用票量核定及调整”

其中:发票信息中对应增值税普通发票行次,申请类型选择变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选择“十万元”,离线开票总金额至少需要填写1000001,表头信息中需要填报定额发票累计领用金额,若无定额发票的填写零即可,其他信息按实际情况填写,填写完毕左上角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再提交,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

增值税专用发票单张限额调整申请

登陆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

进入业务功能“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其中:在“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所需要的限额并且填写申请理由,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选择证件种类并填写证件号码,其他信息都不用填写,填写完毕后左上角点击保存并提交,等待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温馨提示:

1、 查看审核状态和结果在电子税务局首页互动中心-我的消息-提示提醒中查看。

2、 目前普票和专票单张限额从1万申请至10万均在电子税务局申请,部分地区普票百万也可以电子税务局申请,但是专票申请百万需要窗口申请

3、 申请发票单张限额前提是需要领购掉所申请种类的发票并开具至80%验旧完才可以申请限额调整,并且申请审批通过后需要携带税盘、办税人员身份证至主管税务局窗口办理读盘后才生效。

【第13篇】江苏增值税发票认证平台

中国税务局在2023年12月份开始在上海、广东省、深圳三地的一部分经营者中进行全电发票试点。自2023年6月1日起,国税总局决定了,内蒙古地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经营者经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各地。截至2023年7月底,在22个地区包括江苏、重庆、河北、安徽、陕西、湖南等地已开始实施受票试点。那么什么是全电发票呢?全电发票和电子发票有什么区别吗?全电发票系统的落实将会对公司带来哪些影响呢?

电子发票

全电发票

全电发票并不是现阶段施行的是电子发票的升级版本,更是一种与纸质税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一个全新的电子发票形式。全电税票将纸质税票上的全部内容数字化管理,并将多种类型的纸质税票集成归并为单一票种。单一票种形式的全电税票简化了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但简化管理并不代表着税务机关放松了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管,恰恰相反由于大数据技术在国内的全面应用,税务机关可以更加轻松的实现更加严格的监管。

到目前为止增值税发票基本有六种类型,纸质增值税普通及专用发票,电子增值税普通及专用发票,全电增值税普通及专用发票。

全电发票系统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税务机关提供了免费的电子发票认证平台。电子发票认证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工作纳税人利用实名制认证后,不需要使用税控固定设备即可利用电子发票认证平台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也不需要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全电发票不需要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税务数字账户

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一个专门的税务数字账户。当试点纳税人在电子税务服务平台开具和接收增值税发票时,所有开具和接收的发票都将自动在对应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进行归集。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支持纳税人对所有发票包括全电发票和纸质发票进行用途确认、查询。对全电发票还可进行下载、打印,同时满足纳税人对已入账发票进行标识、税务事项通知书查询、税收政策查询、发票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申请、原税率发票开具申请、操作海关缴款书业务等需求,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发票服务。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开具接受全电发票

试点纳税人可以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开票业务模块,选择发票类型,录入开具内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校验通过后,自动赋予发票号码并按不同业务类型生成相应的全电发票。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提供两种方式交付发票,即自动交付和自行交付,数字账户自动交付是指销售方成功开具发票后,系统默认将电子发票文件及数据自动交付至发票接收方(包括经办人)税务数字账户。如果系统无法自动交付,比如发票接收方是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性单位,销售方可使用自行交付方式;自行交付方式是指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查询发票后自行选择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导出等方式交付全电发票。

如上文所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全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当试点纳税人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发票时,纸质发票仍然可以归集并自动推送到销售方/购买方的税务数字账户。若购买方(包括经办人)信息中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码的,只在销售方归集。即使对于定额发票等没有销售方信息的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根据系统发票领用及验旧信息归集至销售方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所以整个流程比从前更加智能,也减少了提供假发票的机会,帮助纳税人更有效的识别假发票。

全电发票和纸质发票入账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发票入账标识”模块,对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之后开具的,且不属于以下情形的发票进行入账标识操作: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已作废的发票;

之前入账的发票;

其他。

目前的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入账功能仅仅是可以标识发票状态为“所得税前抵扣”或者“所得税前不抵扣”。试点纳税人不能真正实现在自己的会计系统中发票入账。税务数字账户提供批量标识功能。在将来,可以通过接口方式和数据直连的方式与企业自身的财务系统实现对接。纳税人收到的发票可以直接在企业的财务系统中记录入账,进一步减少了检查发票的人力成本以及重复记录发票的风险。

维护客户和发票信息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模块来提前录入项目以及客户的基础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地址、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商品名称、型号、单位、税率等信息。。完成维护后即可在开具发票时直接选择对应的项目完成发票信息预填,无需手动录入。当开具发票时,试点纳税人只需要选择并点击预先填好的信息即可,这项功能进一步加快了开具发票的时间

全电发票系统的优势进一步简化了税务局的管理流程

在全电发票试行以前,新的纳税人需要使用税控设备,初次发票领用申请才可以开具发票,并且随着业务发展申请发票增量。在全电发票系统下,纳税人无需领用税控专用设备,无需领用全电发票和发票增量申请。税务局既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总额度实施自动动态调整,也可以根据试点纳税人的申请,手工调整总额度。这种方式进一步简化了税务局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税务数据更加透明

每个试点纳税人拥有一个税务数字账户,除非特殊情况下,试点纳税人开具和接收的发票都自动推送至该试点纳税人的税务数字账户,因此纳税人的税务数据更加透明。

开具发票更加便捷

全电发票系统支持批量操作,比如批量确认发票用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也支持预先录入客户和发票信息,进一步加快开具发票进程。

试点纳税人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包括网页,客户端,手机app开具全电发票。

和纳税人的erp或者财务软件直接相连

目前,试点纳税人仅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标记发票状态为“所得税前抵扣”或者“所得税前不抵扣”。将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和纳税人的erp或者其他财务软件直接相连,实现发票的实时报销、入账和归档。

降低纳税人管理发票成本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由税务局免费提供,降低了纳税人的发票管理成本。

以上内容转载自知乎:

【第14篇】江苏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预售涉税

预售模式一开始是不存在的,并且直到现在,在欧美国家,也不存在预售模式。

(一)预售模式的起源

就像土地增值税起源于我国一样。20世纪50年代,香港知名实业家霍英东先生,为了促销楼盘,在香港发明了商品房分期付款模式,后来演变为预售制度传播到大陆,预售制度有效缓解了房地产企业的资金压力,也迅速拉升了地方的gdp。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但是因为部分开发项目因为各种原因形成了烂尾工程,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房地产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出台了相关制约制度。

(二)向买受人收取费用的前提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论是销售期房还是现房,均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必要条件就是要取得预售许可证,然后签订合同。具体如下: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否则,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例如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购房款缴存的通知》(阜房办[2017]24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不得直接收取购房人的购房款。不得收取购房人在现场或者虚拟网络电商平台纳的定金,诚意金,保证金。会员费,预付款等,不得间接收取第三方融平台或金融平台代理的变相“购房意向金”。

但是房地产企业为了提前圈占客户,在与同行竞争中抢得先机,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一般会打政策的擦边球,以“订金、诚意金、认筹款、意向金、看房费、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名义向意向客户收取部分款项。

(三)诚意金是个什么东东

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是否涉税,首先应明确它们是什么东东,与定金有什么区别。

房地产刚营改增后,原河南省国税局在《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九》通过问题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给出了说明,可以作为范例参考。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其实不论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它们的性质从来没有发生变化。总局规定只能对预收的定金进行征税。

(四)营业税时的处理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八项明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不幸的是,部分地方扩大了解读,稀里糊涂的对诚意金等征了税。最具代表性的应该是河北。《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第二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诚意金”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诚意金、订金、看房费等费用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预收房款相同,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2023年,海南进行了跟进。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房地产企业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等款项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地税函[2014]804号)文件。文件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以各种名目收取的认筹款、诚意金、意向金、订金、看房费等以及销售购房卡、选房卡、vip卡等取得的款项,都是为了购房者购房时获得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或者在房价上享受一定的优惠,其性质均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如果上述预收性质的款项发生退款行为,已征营业税可以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五)营改增后的认定

营改增后,对于诚意金的认定,原山东省国税局在《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六)》第四点“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范围问题”也进行了回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收款包括定金、分期取得的预收款(含首付款、按揭款和尾款)和全款。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不属于预收款。”

原山东国税局代表了主流观点,一经发布,各地原国税纷纷发文附和相应。因此,一般情况下,开发企业收取诚意金,不需要预缴增值税。

但是也有例外,例如,《河北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摘录》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

(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

对于位于河北的开发企业,应小心谨慎、避免触雷。

那诚意金如何收取,账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怎么处理呢?

上文说到企业收取诚意金等后,除了河北的特殊规定外,均不预缴增值税。此时税、会应如何处理呢?

(一)诚意金的税会处理

1.会计处理

上文说到企业收取诚意金等后,除了河北的特殊规定外,均不预缴增值税,此时的会计处理应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土地增值税处理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企业收取的诚意金等,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属于销售收入,未来存在退还业主的可能性,因此不应预交土地增值税。即如果在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前,税务机关对企业收取诚意金征税,从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如果企业以诚意金的名义向业主收取款项,来避税也是行不通的,因为税收征管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实质重于形式,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收取的定金、诚意金等,应一并计入销售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清算土地增值税时,买受方在签订合同前因撤销购买意向而向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计入销售收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这里我们需要重点关注“转让房地产”这个关键词,只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才可以转让,类似的道理同样适用于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处理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企业收取诚意金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法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因此,对企业通过诚意金等名义收取的款项,无须预缴企业所得税。

但是且不可通过诚意金规避税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二条“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包括开发产品完工前以各种形式向购买方收取的款项,包括预收款、定金、订金、意向金、预约保证款、合同保证金等。

上文“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同样是指取得预售许可证后。

针对这个文件,还曾引发了一场法律诉讼,根据《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鲁02行终500号)显示,苏宁电器集团向关联企业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支付4.193亿元意向金,意向购买青岛苏宁生活广场部分商业,后来双方取消该交易;税务机关认为其没有及时预缴企业所得税,依法应征收滞纳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2023年12月收取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购房诚意金”的性质问题,本案中,上诉人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虽并未就上诉人开发的青岛苏宁生活广场项目裙楼商铺正式签订相关销售合同或者预售合同,但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上诉人实际与苏宁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房屋买卖的合意并收取购房意向金,该4.193亿元应系上诉人预售收入,依法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同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9]84号)第二条的合法性审查,本院认同原审法院的审查意见。该规定系对其上位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中“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的细解释,并未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亦未与上位法相抵触,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确认。

从案例中我们没有看到项目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法律诉讼中作为关键的证据支撑,我想如果青岛苏宁置业有限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企业一定会提出来,既然没有提,那就应该是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收取诚意金了,预征企业所得税也是应该的了。

(二)期房的处理

待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企业可以名正言顺的与业主签订预售合同、收取款项,此时诚意金等可以转为定金,和其他收取的各项收入,一并作为预售账款,此时会计处理为: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1.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文件强调的是“预收款方式销售”,即销售期房。如果现房销售则另做处理(后文将进行分解)。

此时,如果业主需要办理按揭贷款,企业可以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开具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普通发票,相当于营业税时收据,因此未来也不存在红冲一说。

2.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签订预售合同后,取得预售收入要预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不同的开发产品,适用不同的预征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转让普通住宅,按0.7%;转让非普通住宅,按1.5%;转让非住宅,按3%预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保障性住房增值率较低,为了减轻开发企业的压力,一般不预征增值税。如《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5号)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对于附属设施,有的地方在预征收土地增值税时还有特殊的处理——采用随房确定的原则,如河南:(1)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者随房屋一并购买的地下室、车库,即销售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确定;(2)销售房屋为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的,地下室、车库按照非普通标准住宅或其他房地产项目确定。(3)待清算时,再将地下室、车库收入并入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买者未购买房屋但单独购买了地下室、车库、阁楼的,按照其他房地产项目征收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对于未完工开发产品,按照计税毛利率征税。

【第15篇】江苏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查询

南京高淳区发票真伪查询攻略大部分人的印象中对于电子发票要鉴定真伪的问题,都是只知道一种方法的,那就是在国税局网站查询电子发票真伪了。需要我们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然后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校验码及验证码,点击“查验”,就可以看到该张电子发票的发票查验明细,最后你可以选择“打印”或者“关闭”完成本次电子发票查验。整体来说整个操作流程是比较复杂的,而且对于不在电脑旁边的人来说无法查询,只能有电脑才可操作,这对于一些在外出差的同事来说,想要查询商家开具的电子发票的真伪情况很不方便。那么,有没有较之更为简便的方法呢,没有电脑就不能查询吗,当然有啦,现在已经有一款小程序上线了查询电子发票真伪的功能了,无需电脑有手机就可查询真伪

现在我们可以在手机支付宝上查询发票真伪了,很方便,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具体的流程:一:手机支付宝搜票大侠

二:进入小程序点击扫一扫扫描发票上的二维码

三:在发票栏查看发票查询结果

四:如果发票 有重复报销的情况,系统会第一时间显示出来

五:发票栏右上角的导出,可以导出发票查询的excel表格,就是财务的电子台账

《江苏增值税确认平台(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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