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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我国现行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管理制度。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算法简单,用销售额乘以对应征收率,比如3%,5%。
一般纳税人要复杂一些,实行的是一般计税法,当然其特定的纳税行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计税法下,我们是先算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采购额*税率(进项税),然后直接算两者的差,通过这种方法计算我们实现的增值税。
而更为具象的,比如算进项税,我们实际工作中是通过采购而取得的各类抵扣凭证,或勾选确认,或自行计算后将税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中实现的。
有没有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取得凭证后如何算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实现抵扣?这就是每个算增值税的会计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今天实操君就给大家详细的把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的知识点汇汇总。
ps:前方文章很长,全部按照最新的政策写作,如果没有时间,建议先收藏转发。实操分享,助力每一个从0开始的小会计。
我们直接按申报表顺序来说,这样的话大家既可以对应知识点,又可以直接对应实操申报,真正做到了所学即所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1-12行就是反映我们当期申报的进项税,我们所有的抵扣凭证通过勾选确认、计算后都会填列到这里。然后主表通过取12栏的数据实现增值税计算中进项税额的统计。
其实大家从增值税申报表栏次的名称基本就可以看到我们目前全部的扣税凭证类型。
那我们一项项来看,每一项填完后,进项税申报也就学会了。
第1栏,是汇总数,等于2+3栏次。虽然栏次名称是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这个里面要填写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税函[2006]479号 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票一样,都是从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出来的。由于机动车内容信息要求的特殊性,发票格式还保持着其特殊性。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满足抵扣条件的需要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或者勾选,通过的方可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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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2.2.8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决定在全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经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成本法,《中药饮片加工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附件1)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布。
三、试点纳税人2023年3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从2023年4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23年4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并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2)。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以及工业半成品生产中药饮片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本公告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一、为什么要在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为扶持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降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结合我区税务系统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决定将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二、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什么?
制定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依据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三、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适用范围是什么?
自2023年4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中药饮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中药饮片加工”(c273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四、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公布)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方法核定。根据实地调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采用成本法作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对于在实行核定扣除办法后,新增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纳税人在投产当年可采用参照法,选取成本耗用率相近的已试点企业按照已核定的扣除标准计算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中药饮片加工行业农产品单耗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我区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2023年成本耗用率为基础,同时征求行业协会以及财政部门意见,以及我区中药饮片加工行业的长远发展,从鼓励企业降低生产耗用,提高生产效率,最大程度享受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出发,核定了成本耗用率。
六、试点纳税人如何进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按照全区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有关规定执行;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七、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如何处理?
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试点纳税人应于2023年3月31对期末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进行实地盘库,于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八、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中药饮片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导读】:自2023年1月1日起,很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了试点范围,我们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那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呢,下文中小编老师详细的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
答: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1=1×2×3;11=4×5;11=6×7×8;11=9×10。
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详见: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的内容,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与核定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时,应在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欢迎关注
普票也能抵扣进项税?专票能否按票面抵扣?进项税能不能抵扣,怎么抵扣的问题,今天笔者一次性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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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普票也可抵扣!
情形一: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网约车的发票,分别是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由于2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六条第一项: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情形二: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张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另一张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由于两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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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情形
专票不能按票面抵扣!
情形一:甲公司的财务人员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了农产品,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10万,税额是0.3万元,财务人员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了进项税申报抵扣。
正解: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专用发票的,不按照票面税额抵扣,而是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10×9%=0.9万,计入货物成本10.3-0.9=9.4万。待领用时,若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再进行加计抵扣。
收到的专票应该进行认证,并在当期进项税转出。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情形二: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了一张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的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进行了申报抵扣。
正解:技术维护费可凭发票全额扣除。
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应在当期进项税转出。技术维护费应该先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有应纳税额的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23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首先讲述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勾选确认申报抵扣期限的问题。进项税额的时效从180天到360天,一直到今天的无期限,随时都可以抵扣。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以后任何时候申报抵扣都可以了;不受之前的360日期限的限制。
2) 取得的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以前没有认证稽核抵扣的,可以重新认证抵扣申报,不受时间限制。以发票、缴款书上的日期为准。
抵扣方式在各地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即可。
3)2023年12月31日之前逾期的专用发票、海关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在实操中比较少,不详细解释了。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最后讲讲增值税一般纳纳税人哪些情形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抵扣。首先,非法获得的一定不可以抵扣的啊。下面讲述的都是公司正常业务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一下几种情况:
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是给免税项目使用的。只要销售免税,相应的进项都不能抵扣。
购进的货物或劳务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比如职工食堂,节假日发放的福利物品等。
购进的货物或劳务非正常损失。 指因纳税人自身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实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适用的货物或劳务。简易计税征收率很低,进项当然不能抵扣。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销售免税,不能退税的进项也不能抵扣。
一般情况下,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但是实务中,却出现了几种普通发票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下面来进行举例说明。
1、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其实样式就是增值税普通发票,特点是发票左上角会打上“收购”两个字。同时税率栏次填写免税。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于生产者自身不方便开具发票,而由收购企业“自己给自己”开的一种发票。国家为鼓励农业生产,对农产品执行低税率,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我们知道增值税环环抵扣,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不能加大下游企业的税负,才出现了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这一特殊规定(如果按照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势必会加大企业税收负担)。
因此自己给自己开普通发票抵扣,这就是这个收购发票的特色,所以当然管控也非常严格,不然虚开就会泛滥。想想,如果自己不控制,大量给自己开抵扣凭证,然后再往外虚开卖发票,这个涉案金额都会很大。
除了审批严格,开具后各种与发票相关的凭据都要准备齐全,以备税务局检查,包括但不仅限于购进农产品的过磅单、检验单、入库单、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付款凭证、销售方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方自产能力证明材料、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原始凭证。
由于发票是普通发票,因此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计算抵扣,不是勾选抵扣,计算税率为9%。
举个例子:蓝景公司从某农业生产者处取得农产品,自行开具1张收购发票,票面金额1000元,税率是“免税”,这个时候可以按照票面金额计算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9%=90元(由于是免税,我们可以理解1000元就是不含税金额,因此是1000*9%而不是1000/(1+9%)*9%。
增值税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份数1,金额1000,税额90.
2、农产品销售发票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跟上面收购不同的是,这类农业生产者是单位性质,可以自行开具发票,所以无需再由收购者代开(可以简单理解和农产品收购发票区别只是开具主体不同罢了。
主要有下面两种情况:
1、农场和农村合作社等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进项税额的计算和申报跟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同。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总结
1 . 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有两种:
a.以票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原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账面成本×税率(适用于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b.计算抵税——按成本计算转出。
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账面成本(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账面成本/(1-扣除率)×扣除率(适用于购进免税农产品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购买免税农产品分两种情况:
①一般农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13%
农产品账面成本=买价-买价×13%
外购农产品转出的进项税额=农产品账面成本/(1-13%)×13%
★②烟叶产品:
收购价格+价外补贴=收购金额
收购金额+20%烟叶税=基数
进项税额=收购价款×(1+10%)×(1+20%)×13%
采购成本=收购价款×(1+10%)×(1+20%)×87%
烟叶产品进项税额转出=收购价款×(1+10%)×(1+20%)×87%÷(1-13%)×13%
2 . 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①因购进货物和接受应税劳务、应税行为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和计算应税劳务、应税行为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②纳税人在发生进货退回或折让并收回价款和增值税时,没有相应减少当期进项税额,造成进项税额虚增,减少纳税的现象,都将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某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电脑280台,每台零售价格为7020元,上月出售的同型号电脑因质量问题被顾客退回2台,上月该型号电脑每台零售价格为6786元,尚未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商场已将这两台电脑退给厂家,取得厂家依法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1000元,增值税税额1870元;本月购进电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5000元,本月相关票据通过了认证并抵扣进项税额。该商场当月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 )元。
a.250498
b.250430
c.252470
d.248628
【答案】c
【解析】该商场当月应纳增值税=280×7020÷(1+17%)×17%-(35000-1870)=252470(元)。
3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平销返利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冲减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提示】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多选题】某商场(一般纳税人)与其供货企业达成协议,按销售量挂钩进行平销返利。2023年2月向供货方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进项税额25.5万元并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当月按平价全部销售,月末供货方向该商场支付返利6.8万元,下列该项业务的处理符合规定的有( )。
a.商场应按150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b.商场应按175.5万元计算销项税额
c.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5.5万元
d.商场当月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4.51万元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平销返利,返利收入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5.5-6.8/(1+17%)×17%=24.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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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我国自古是一个农业国家,压制商业千年了,在改革开放后才有所好转,俗话说无农不稳,无商不富,商业说的就是买卖,现在说的是贸易公司,贸易让世界交流更加紧密,商贸对于商品和物流有很多的挑战,也让人们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实惠与便利。
贸易公司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它们的简单操作就是低买高卖,赚取中间有限的利润,现在线上商店层出不穷,电商让我们能更方便,更快捷的购物,那么他们的经营中一般会有哪些问题呢?
贸易公司就买东西,再卖东西,买东西需要去进货,那么就应该要取得相应的进项发票,卖出去当然有时候可以不用开发票,就做无票收入嘛,这个在终端市场中和电商中比较常见,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我们可能会因为上游企业给的价格便宜一点,上游就不愿意开发票,我们贸易公司就不能取得相应的进项,这种情况在建材,电商,日用品等等公司是最常见的,那么像这些情况,就会让我们贸易公司的增值税太高了。
所得税方面在日常经营里面,有一些居间费用,公款吃喝,招待费,公司的维护费用等等无法取得发票的问题,这些也需要解决,如何下手呢?
地方财政的返税退税优惠;
即可以把贸易公司落地到返税退税园区内,可以注册子公司,新公司,分红税,或者现有公司地址迁移,使用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到地方财政内,地方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返税退税,返还地方留存上增值税与所得税70%-85%,当月纳税,次月返还,这是目前唯一一个合理合法减轻增值税的方式。
增值税是国税,只有地方返税退税优惠才能减税降费,它是上交了中央财政的,返还的是地方留存的税收。不会改变原有的经营方式,不需要实体企业入驻,属于注册式招商引资享受地方的财税奖励扶持。了解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移步关注《税了吧》
一、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知识图谱
二、分辨进项税抵扣
参照以下标准评定:
(一)人: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方法: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二者兼而有之。全部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采取一般计税方法或二者兼而有之的才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抵扣凭证:符合抵扣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只有取得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征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道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四)票面:检查一下扣税凭证票面是否符合开具要求,例如:无税收分类编码、发票专用章不规范、备注栏不符合规定、纳税人名称、税号等要素填写不规范等等。
(五)用途:如果上面均符合规定,但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购进贷款服务、餐饮服务等。
(六)期限:认证、勾选、稽核比对应在规定时间内操作,一定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勾选。
(七)申报:一般纳税人均按规定操作,最后还要看是否按规定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三、不得抵扣情形
(一)业务不该抵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具体包括: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特殊政策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1)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凭证不合规
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资格不具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资格而未办理的。
四、可抵扣情形
主要分为凭票抵扣税额和计算抵扣税额,凭票抵扣又分为当期抵扣和分期抵扣,计算抵扣主要是针对收购农产品而言。
(一)凭票抵扣
购进方的进项税额一般由销售方的销项税额对应构成。故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是: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以按照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未全部取得的,采取《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进行抵扣。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需要当月进行认证或勾选,认证相符或确认勾选的,应在次月申报期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要进行“先比对后抵扣”,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应于稽核比对相符的当月申报期内进行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参见下表:
(二)计算抵扣
1.计算抵扣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
购进方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但可以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情形——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具体情形参见下表。
注:特殊情况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除此之外为一般情况。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2.按比例分次抵扣进项税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①抵扣时间:
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分2年抵扣的规定。
(2)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4)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农产品进项抵扣是一个特殊的事项,国家为了鼓励农业发展,对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免增值税的,但增值税是环环抵扣政策,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最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进行政策上的特殊规定,最直接的结果会导致下游企业没办法抵扣进项税,多交增值税,整体看就成了转移税负,而不是扶持农业了。所以政策上既要免除农业生产者的增值税,又要想办法让下游企业充分抵扣进项税,才出现了我们看到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计算抵扣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3%专票按9%抵扣的特殊情况。
对于农产品凭证通常有4种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海关专用缴款书;三农产品销售发票;四农产品收购发票,后面这两种属于普通发票。
这4种凭证根据开具主体不同分为3种抵扣方法。
第一种:收到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专用缴款书,就是按发票上的税额抵扣,这个很常规化;
第二种: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标明的税额虽然是3%,从2023年4月1日,按票面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三种: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农产品,按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下面看2个例子
例1.某企业2023年3月向小规模纳税人收购牛尾,取得其向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征收率3%,税额30,价税合计1030元,则总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90元而不是1000*3%。
借:原材料—牛尾 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
贷:应付账款 1030
增值税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份数1,金额1000,税额90.
例2.某企业向农户收购粮食,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1份,金额98784元,则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8784×9%=8890.56元。
借:原材料—粮食 89893.4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890.56
贷:应付账款 98784
增值税申报时候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份数1,金额98784,税额8890.56.
最后说下注意问题收购发票必须是对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肯定不能给一些企业性质开收购发票。另外农产品收购发票不是你想领就能领的,首先你公司确实有收购农产品的业务,另外还需要具备其他的一些条件,经过申请审批后才能领购。不然这种自己给自己开发票的行为很容易造成虚开发票的结果。
可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有哪些凭证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可以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凭证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农产品收购发票.收购的货物非农业生产者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应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哪几种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有三种,主要是: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
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购买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期末平均买价计算公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以及核定农产品耗用率时,试点纳税人应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归集和分配.
农产品耗用率由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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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注会(税法-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有哪几种情况?
1.购进货物或服务改变生产经营用途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在改变用途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改变用途用于简易办法征税、集体或个人福利、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发生了进货退回或折让
商业企业向供应商取得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量和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各种返还收入(平销返利)。公式为:当期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金额/(1+所购货物适用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税率。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返还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不动产的进项税额转出。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方法有哪几种?
1.按原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2.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即买价+运费+保险费+其他有关费用)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当期实际成本×税率。
3.分解利用公式: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例题 ·单选题】2023年12月某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原材料被盗,原材料账面成本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成本4650元,已收到一般纳税人运输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批货物进项税转出数额为()元。
a8221
b8000
c6314
d7256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3%+4650*9%=6314
【例题·多选题】下列选项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是()
a购进货物用于简易办法征税
b购进货物用于集体或个人福利
c购进货物用于免税或非正常损失
d购进货物用于企业经营用材料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购进货物用于简易办法征税、集体或个人福利、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增值税进项税额要做进项转出,所以ab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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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 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 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 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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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有位朋友发了这么一个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他们当期有些进项发票不想勾选抵扣,问如何做账?她写的是做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这里正确的做法是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这个科目来处理。
小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外购公司汽车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增值税税额为130,当月尚未进行勾选认证。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这个时候申报表是不需要填写的
小编公司在10月对该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这个时候需要讲进项税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相应栏次去申报抵扣。
待认证进项税,一方面保证了核算的完整性,通过这个科目保证了贷方的科目(应付、银行存款等)的完整性,一方面保证了核算了及时性。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应该计入当期,更不会因为是否勾选抵扣为是否入账的标准。
我们日常取得费用发票,不一定当期都会勾选抵扣,所以财会2016,22号文增加这个科目。
当然实际工作中很多纳税人其实也没有使用这个科目,毕竟进项税通过这个科目转一次也增加工作量。
比较常见的就是直接就计入进项税额了,至于账务和勾选申报的差异,通过台账备查处理,这个属于时间跨月差异而已。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待抵扣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经常被大家搞混。
其实很好区分,待认证,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勾选认证的发票,待抵扣,那就是已经勾选认证但是尚未抵扣的部分。
很多人就要问了,什么情况还能勾选认证了留着先不抵扣呢?不是都说勾选认证当期必须申报抵扣吗?
问的很好,确实情况不多,而且能用的几种情况慢慢的都消失了,大家需要注意。
1、不动产分期抵扣可以使用,这个政策2023年就取消了。这里小编就不多举例了,有兴趣了解这个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再见 !不动产分期抵扣
2、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当然,我们可以具体再来学一下。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小编公司辅导期为2023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虽然总局的18号公告,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来去向没有做明确的表述,但是,从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的解读中,已经很明确的得出了一个答案。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总之,这两个科目实际上都用的比较少,特别是待抵扣进项税,基本可能没什么公司用了。
你们用对了吗???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本文以安徽为例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梳理。
一、政策沿革
我国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202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以安徽为例,到目前为止,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详见下表: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范围
核定扣除方法
执行时间
文件号
植物油、酒精、酒(白酒、啤酒除外)
成本法
2012.7.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耗用原乳1.068吨,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耗用原乳1.124吨,每吨巴氏杀菌牛乳耗用原乳1.055吨,每吨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耗用原乳1.196吨,每吨超高温灭菌羊乳耗用原乳1.023吨,每吨巴氏杀菌羊乳耗用原乳1.062吨
投入产出法
白酒、啤酒(企业按程序申请核定报省局审定)
成本法
2012.7.1-2018.4.30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每单位含3克蛋白质耗用100克原乳;
成本法
2012.7.1-2017.3.3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下关相关权限到省一级
2013.9.1
财税〔2013〕57号
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每吨皮棉耗用2.7吨籽棉、每吨精梳棉纱耗用1.4吨皮棉、每斤精制茶耗用1.1斤毛茶、每斤精制茶耗用4.5斤鲜叶 、每吨生瓜子耗用瓜子1.149吨、每吨熟葵瓜子耗用瓜子1.116吨、每吨西瓜子以及其他瓜子耗用瓜子1.029吨)
投入产出法
2014.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1号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每公斤面粉耗用小麦1.310;每公斤大米(含碎米)耗用稻谷1.493公斤;每公司中药饮片耗用中药材1.111公斤;每立方米胶合板芯板耗用木材料 1.370立方米;每吨一水柠檬酸耗用玉米1.79吨;每吨无水柠檬酸耗用玉米1.960吨
投入产出法
2015.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3号
每蚕丝绸、宣纸(1吨生丝(白厂丝)耗用3.5吨干茧、1吨宣纸耗用檀皮2.4吨、稻草2.6吨、杨藤0.6吨)
投入产出法
2015.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第3号
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每吨生物质燃料耗用秸秆1.13吨)
投入产出法
2016.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0号
每公斤年糕耗用 0.67 公斤大米;每公斤大米(含碎米)耗用 1.6公斤稻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豆制品加工(每公斤茶干耗用黄豆 2.1929 、每公斤豆腐制品耗用0.5457公斤、每100克黄豆含38克);羽绒制品加工(每公斤鸭绒 耗用鸭毛 6.4163公斤、每公斤鹅绒耗用鹅毛5.4625 公斤)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方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1吨淀粉耗用玉米1.466吨1根肠衣(含肝素钠)耗用6.679把猪小肠、1吨竹地板耗用毛竹4.213立方米、1吨竹胶板耗用毛竹3.352立方米)
投入产出法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核定方法
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23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生产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万元/吨,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0.23*260/(1-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例:某植物油厂购入原木生产用于本厂机械设备(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2023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项税额。
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假设2023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或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五:某纺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2023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皮棉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棉纱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皮棉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
2.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330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7.2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皮棉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90/(1-5%)×4120/(1+9%)×9%=32227.91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9%)×4120=35808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227.91
贷:原材料 390315.7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1.某粮食加工厂2023年5月购进包装物共计50000元。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该厂6月生产年糕耗用包装物20000元。
当月包装物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0000/(1+9%)×9%=1651.3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51.38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51.38
思考: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是不是没有取得发票也照样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个人理解:增值税上,只要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可以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扣除。
来源:小颖言税
编辑:沐林财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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