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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9 08:43:01 热度: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

【第1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

增值税最新政策5月1日开始执行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修改以前曾经发布的增值税税率表。

增值税最新税率表

13%、9%、6%、0%税率文字版说明来了!会计可以强化记忆学习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13%,纳税人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

》》9%

9%,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23类货物,税率为9%

》》6%

》》0%

那么,剩下的6%、0%,其实就很好记忆了。6%主要就是适用于销售服务的,除了9%正列举的服务,还有动产的租赁服务,其他服务适用6%。比如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租赁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生活服务。0%,主要就是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

3%、5%、0.5%等不同征收率更多适用情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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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攻略

实训-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增值税的财务处理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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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

抵扣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意思? 交增值税,是用销项减去进项。抵扣进项,就是少交增值税款,对于企业来说,进项税就是现金。不得抵扣进项税,例如把买来的原料用在了建厂房上(非增值税用途),税法不认可企业的使用,税法认为原料应该用来生产产品的,不让企业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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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是指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采用一定的进项税额核定方法进行抵扣。本文以安徽为例对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进行梳理。

一、政策沿革

我国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酒及酒精、乳及乳制品、植物油加工行业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2023年9月1日起,相关权限下放至省一级。以安徽为例,到目前为止,实行农产品核定扣除政策的试点行业包括: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蚕丝绸、宣纸、生物质燃料、年糕加工等行业、中药材商品交易、羽绒制品加工、豆制品加工、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详见下表:

安徽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核定扣除范围

核定扣除方法

执行时间

文件号

植物油、酒精、酒(白酒、啤酒除外)

成本法

2012.7.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耗用原乳1.068吨,每吨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耗用原乳1.124吨,每吨巴氏杀菌牛乳耗用原乳1.055吨,每吨巴氏杀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耗用原乳1.196吨,每吨超高温灭菌羊乳耗用原乳1.023吨,每吨巴氏杀菌羊乳耗用原乳1.062吨

投入产出法

白酒、啤酒(企业按程序申请核定报省局审定)

成本法

2012.7.1-2018.4.30

投入产出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已确定扣除标准的杀菌乳、灭菌乳以外的其他乳制品,每单位含3克蛋白质耗用100克原乳;

成本法

2012.7.1-2017.3.31

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皖国税发〔2012〕116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下关相关权限到省一级

2013.9.1

财税〔2013〕57号

皮棉、棉纱、精制茶、瓜子(每吨皮棉耗用2.7吨籽棉、每吨精梳棉纱耗用1.4吨皮棉、每斤精制茶耗用1.1斤毛茶、每斤精制茶耗用4.5斤鲜叶 、每吨生瓜子耗用瓜子1.149吨、每吨熟葵瓜子耗用瓜子1.116吨、每吨西瓜子以及其他瓜子耗用瓜子1.029吨)

投入产出法

2014.2.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1号

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每公斤面粉耗用小麦1.310;每公斤大米(含碎米)耗用稻谷1.493公斤;每公司中药饮片耗用中药材1.111公斤;每立方米胶合板芯板耗用木材料 1.370立方米;每吨一水柠檬酸耗用玉米1.79吨;每吨无水柠檬酸耗用玉米1.960吨

投入产出法

2015.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3号

每蚕丝绸、宣纸(1吨生丝(白厂丝)耗用3.5吨干茧、1吨宣纸耗用檀皮2.4吨、稻草2.6吨、杨藤0.6吨)

投入产出法

2015.9.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5第3号

购进秸秆为主要原料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每吨生物质燃料耗用秸秆1.13吨)

投入产出法

2016.10.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10号

每公斤年糕耗用 0.67 公斤大米;每公斤大米(含碎米)耗用 1.6公斤稻谷

投入产出法

2017.4.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2号

豆制品加工(每公斤茶干耗用黄豆 2.1929 、每公斤豆腐制品耗用0.5457公斤、每100克黄豆含38克);羽绒制品加工(每公斤鸭绒 耗用鸭毛 6.4163公斤、每公斤鹅绒耗用鹅毛5.4625 公斤)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方法

2018.5.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第9号

淀粉、肠衣(含肝素钠)、竹地板、竹胶板(1吨淀粉耗用玉米1.466吨1根肠衣(含肝素钠)耗用6.679把猪小肠、1吨竹地板耗用毛竹4.213立方米、1吨竹胶板耗用毛竹3.352立方米)

投入产出法

2022.1.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核定方法

目前大部分地区使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成本法在逐步被淘汰。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根据主要用途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核定方法如下: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下同。目的是为了体现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特点,使得最终产品销项计算税率和它的原料的进项计算税率相一致。

案例一:某公司2023年5月1日—5月31日销售10000吨巴士杀菌羊乳,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乳单耗数量为1.06,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使用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的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10000吨×1.06×0.4×9%/(1+9%)=385.45万元。

【提示】如果此例换成生产出的产品是酸奶等13%税率的货物,则公式中的扣除率为13%。

依据: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案例二: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外购粮食生产销售白酒,采用成本法核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粮食耗用率为80%。2023年6月,企业主营业务成本为150万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副产品。

解:当期允许抵扣粮食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150*0.8*0.13/1.13=13.81万元

依据: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三项、财税〔2012〕38号

3.参照法

由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了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生产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因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其他产品的,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即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并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案例三: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企业。2023年8月期初库存农产品200吨,期初平均买价0.21万元/吨;当月从农民手中购入农产品400吨,每吨含税价格0.24万元,入库前发生整理费用1万元;因企业生产能力下降,当月直接销售外购农产品260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40万元。已知农产品损耗率为3%,则甲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 )万元。

本月加权平均单价=(200*0.21+400*0.24)/600=0.23万元/吨,注意平均购买单价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0.23*260/(1-3%)*9%/(1+9%)=5.09;应纳税额=140*9%-5.09=7.51万元。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或9%)/(1+10%或9%)

注: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为10%;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初级农产品的,扣除率为9%。

例:某植物油厂购入原木生产用于本厂机械设备(适用税率13%)的包装箱,2023年2月份耗用原木10立方米,平均购买单价7800元立方米,计算原木进项税额。

解: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増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x10%/(1+10%)=10x7800x10%÷(1+10%)=7090元。

三、会计核算

(一)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货物,且构成产品实体

案例四:m公司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购进原乳1000万元,采用核定扣除办法。

借:原材料—原乳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假设2023年4月核定抵扣进项税额5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0万元

贷:原材料—原乳50万元或主营业务成本 50万元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案例五:某纺织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皮棉为原料生产棉纱,2023年5月8日,自某商贸小规模纳税人处收购皮棉200吨,取得对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80万元,税额2.4万元,款项尚未支付。该企业棉纱无期初库存,当月对外直接销售皮棉90吨,每吨含税售价4400元,假定当地税务机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

1.购进时:

借:原材料 824000

贷:应付账款 824000

2.直接销售时:

借:应收账款 39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63302.7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2697.25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9%/(1+9%),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皮棉期末平均购买单价为824000÷200=4120元/吨。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90/(1-5%)×4120/(1+9%)×9%=32227.91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90/(1-5%)/(1+9%)×4120=358087.8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2227.91

贷:原材料 390315.79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1.某粮食加工厂2023年5月购进包装物共计50000元。

借:原材料—辅助材料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该厂6月生产年糕耗用包装物20000元。

当月包装物核定扣除进项税额=20000/(1+9%)×9%=1651.38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51.38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51.38

思考:农产品增值税核定扣除,是不是没有取得发票也照样核定扣除进项税额?

个人理解:增值税上,只要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可以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扣除。

来源:小颖言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4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23年4月1日以后,如果b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第5篇】农产品的运费增值税抵扣进项税

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是会计工作中的常见问题,进项税抵扣相关问题一直以来很受会计人员关注。一般企业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缴纳的税费就是我们所说的进项税。本文就针对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做一个相关介绍,来跟随会计网一同了解下吧!

免税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答:免税进项税是不能抵扣的。

应税项目的进项税是可以抵扣的,而免税项目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能否抵扣进项,主要看是否能够取得抵扣凭证。

按照相关规定可得: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于外贸企业出口准予退(免)税商品,享受免、退税政策因此取得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发票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出口免税进项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免税企业采购原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企业购进的原材料用于生产免税产品,这时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单是出口免税进项税,则做以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分录怎么做?

1、原材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是什么意思?

答:进项税指的是公司在购进有形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所缴纳的一定的税费。

购进免税农产品能否抵扣进项税?

以上就是关于免税进项税能否抵扣的全部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会计网后续也会更新更多有关免税进项税的内容,请大家持续关注!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慕溪

【第6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有关农产品扣除率的问题,到底什么时候适用9%的扣除率,什么时候按照10%的扣除率呢?尤其是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容易混淆,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个知识点。

政策原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图表整理

在实务操作中,大家经常会搞不清楚不同情形下该如何适用9%或10%的扣除率,下面我们通过一张简单的图表,就可以对不同情形更清楚明白的区分了。

举例说明

2023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万元,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万元,另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买价为2万元,则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

进项税额=4*9%+2*9%=0.5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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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不同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相互抵扣吗

实际工作中,有些小伙伴该抵扣的没有抵扣,不该抵扣的却抵扣了,主要是平时对税法知识不够扎实,今天一起分享哪些进项税不得抵扣及账处务理如下:

一、进项不得抵扣的情况:

1、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2、免征增值税项目

3、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注意:购进进项税不得抵扣仅指“专用”上述项目;如果既用于上述面目,又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是否可以抵扣?

二、不同的两种情况

1、货物

一般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如果“购入”或“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

例如:购进楼房办公进项税合额抵扣;如购进楼房一层用于职工福利(职工食堂),其他楼层用于办公,则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3、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货物或不动产。因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非正常扣失的库存商品,或在产品、在建工程等而领用的原材料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哟。

4、特殊项目: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住宿发票,如果是差旅费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抵扣,如果用于业务招费其进项税额是不得抵扣的哟。

三、不得抵扣其账务处理

愿来购进时“勾选抵扣”时入了“进项税额”,发生以上情况不得抵扣则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如下(例如修建职工食堂领用原材料)

借:在建工程(成本+进项税)

贷:原材料(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8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时间

大家都知道,我国现行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实行不同的计税方法和管理制度。

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办法,算法简单,用销售额乘以对应征收率,比如3%,5%。

一般纳税人要复杂一些,实行的是一般计税法,当然其特定的纳税行为也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一般计税法下,我们是先算销售额*税率(销项税),采购额*税率(进项税),然后直接算两者的差,通过这种方法计算我们实现的增值税。

而更为具象的,比如算进项税,我们实际工作中是通过采购而取得的各类抵扣凭证,或勾选确认,或自行计算后将税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中实现的。

有没有取得合法的扣除凭证?取得凭证后如何算进项税?如何填写申报表实现抵扣?这就是每个算增值税的会计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

今天实操君就给大家详细的把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抵扣的知识点汇汇总。

ps:前方文章很长,全部按照最新的政策写作,如果没有时间,建议先收藏转发。实操分享,助力每一个从0开始的小会计。

我们直接按申报表顺序来说,这样的话大家既可以对应知识点,又可以直接对应实操申报,真正做到了所学即所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1-12行就是反映我们当期申报的进项税,我们所有的抵扣凭证通过勾选确认、计算后都会填列到这里。然后主表通过取12栏的数据实现增值税计算中进项税额的统计。

其实大家从增值税申报表栏次的名称基本就可以看到我们目前全部的扣税凭证类型。

那我们一项项来看,每一项填完后,进项税申报也就学会了。

第1栏,是汇总数,等于2+3栏次。虽然栏次名称是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这个里面要填写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适用范围: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自行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已作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税函[2006]479号 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其实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专票一样,都是从增值税管理新系统开具出来的。由于机动车内容信息要求的特殊性,发票格式还保持着其特殊性。

纳税人购买机动车收到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满足抵扣条件的需要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进行认证或者勾选,通过的方可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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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

增值税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那么您知道目前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有哪些?它们又是如何实现进项税额的抵扣?抵扣的金额又是多少呢?下面考呀呀苹果老师来为您一一道来。

一、需要勾选确认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抵扣凭证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勾选确认的适用对象

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2023年3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三)勾选确认的期限

自202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23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就是说,您取得的2023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只要在增值税申报前勾选确认,就可抵扣本期的进项税额。

(四)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纳税人应在勾选确认、稽核比对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您一定要记住,当月勾选确认、稽核比对的增值税发票的税额当月必须抵扣!

(五)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般情况下为增值税发票票面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例外情形详见“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热点问答

(一)我取得的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增值税发票未在规定限内认证确认、稽核比对或申报抵扣的,该怎么办呢?

答:如果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我单位取的是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但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答:当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在服务平台查询到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时,您应当上传该缴款书信息到服务平台,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服务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三)我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据此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9号)规定,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规定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您应凭重新开具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四)某销售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本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未缴纳税款,那我取得其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总局减税降费问题答复,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且下道环节取得相应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您在销售方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仍可凭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五)我单位因疫情防控原因未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属期增值税,且未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是否可以延期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2月底对服务平台进行了升级,新增【延期抵扣勾选】模块,纳税人可以选择符合条件的税款所属期,补充进行该期进项发票的勾选确认操作。也就是说,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在3月份进行2月份增值税申报,且未通过服务平台确认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可以在此后办理2月份增值税申报前通过服务平台的【延期抵扣勾选】模块勾选确认2月份属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用途。今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遇到此类情形时均可比照该条措施进行处理。

三、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1.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受托加工的是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果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重要提醒:此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勾选确认后方可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举个例子:如某酸奶生产企业从某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鲜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当期领用60%用于酸奶生产,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1.92万元[酸奶适用13%的税率,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0*9%+60%*1.8/9%*1%]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都是适用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业务,区别在于前者是购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后者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

提醒: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例一:某餐饮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8月从农户处购进水果100万元,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万元(100*9%)

例二:某罐头食品加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从农户处购进水果100万元, 自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票面金额100万元,当月领用该批水果的30%用于罐头生产,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9.03万元[罐头适用13%的税率,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为100*9%+30%*9/9%*1%]

例三:某一般纳税人兼营餐饮服务和罐头加工,两项业务未分开核算,2023年7月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水果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20万元,税额0.6万元,则该笔业务可抵扣进项税额为0.6万元(既从事餐饮经营又从事罐头食品加工,但未分开核算进项税额,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三)桥、闸通行费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1+5%)×5%

(四)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五)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1+9%)×9%

(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1+3%)×3%

四、稽核比对相符后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上传该缴款书信息至平台,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再登录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五、直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完税凭证: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票面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第10篇】运费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购进扣税法。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在正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支付的增值税额,以及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在特殊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购买或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未向对方支付增值税,也可按一定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具体规定如下:

我们先来给大家介绍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有哪些: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以上是有票可以抵扣的情况,下面是无票抵扣的情况)

3、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4、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又有哪些呢: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按3%征收率计税的销售货物行为: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沙、土、石料;以自己采掘的沙、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自产的自来水(桶装饮用水13%);自产的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商品混凝土。

例:以下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税:(财税(2016)36号)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免征增值税项目,例如根据【财税2016(36号)】,有40项试点过渡的营改增项目免税。

集体福利,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其设备、物品等;个人消费,指以福利、奖励、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特别强调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6、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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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一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基本精神

一、核定扣除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调整背景

我国为了支持三农发展,长期以来对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但凭票定率扣除的“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税与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使增值税征税与扣税链条衔接机制出现漏洞,在税制设计层面就为虚开收购发票骗税提供了操作空间。因为“自开自抵”的方式使得税务机关对农产品收购发票无法通过稽核比对来检验收购行为的真实性,“以票控税”、“信息管税”等先进的征管措施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农产品深加工企业销售产品时,多数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却按照13%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造成一些纳税人误解,认为如此“高征低扣”不合理。另外,近些年来,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开案件一直层出不穷,因为案件涉及广大农民,日常的税收征管成本和税务稽查成本都很高。

(二)主要内容

2023年4月6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发布。主要内容是:

1、自2023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上述产品,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

3、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核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按照销售及耗用数量核定。

4、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确定试点纳税人适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

5、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核定扣除办法的基本精神

(一)进项税额抵扣方面的改革。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在性质上属于增值税税收制度的税制改革;这一改革针对的是“进项税额”,不包括销项税额,有关销项税额的规定财税〔2012〕38号文件没有做出任何改变。

(二)改革仅限于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涉及进项税额的项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2、对生产设备等进行的维修保养;3、运输费用;4、原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原材料、非初级农产品原材料;5、辅助材料,包括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非初级农产品辅助材料;6、包装物;7、燃料;8、动力;9、低值易耗品;10、水;11、电;12、暖(冷、热气);13、其它管理费用,如管理部门发生的水、电、暖费用,管理部门车辆的油耗、维修保养。

以上13个项目,第4、第5、第6、第7、第9共5个项目实际当中可能部分涉及农产品;其它8个项目一般不涉及农产品。因此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不是就以上13个项目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限于“农产品”这一特定范围,是对农产品所带来的进项税额的改革。换句话说,不是关于进项税额的全面改革,而是局部改革。

(三)改变的内容。试行核定扣除,不是不允许抵扣农产品带来的进项税额,而是改变了抵扣时间、计算方法、计算依据、扣除率。

将财税〔2012〕38号文件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七条,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对照,试行核定扣除前后进项税额抵扣的区别是:

购进——全额——凭票(四种凭证)——13%扣除;

销售——耗用——账簿记载——13%或17%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改变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现行规定的凭票扣税法,核定扣除这一办法的本质是“账簿法”(或者称为“查账扣除法”)。

(四)“核定扣除”是本次改革的准确称谓。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而不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销售实耗法”,有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无论是1994年以前我国在部分行业实行的,或者目前国际上部分国家正在使用的“销售实耗法”增值税制度,都是对已销售的成产品所耗用的全部外购货物、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计算扣除进项税额,计算扣除范围既包括农产品进项税额,又包括其它进项税额。“销售实耗法”已成为概括这一情况的专有名词,因而不宜使用于本次改革。

第二,仅就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而言,在财税〔2012〕38号文件已做出统一核定扣除规定的情况下,也不属于“销售实耗法”。

如,文件规定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以某乳业公司为例,该公司生产的巴氏杀菌牛乳每吨的原乳实际单耗数量为1.093吨,但按照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计算扣税的单耗数量为1.055吨,相差0.038吨,此时即属于核定扣除,而非销售实耗扣除。

(五)经国务院批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八条“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等有关规定,总局呈请并于2023年上半年获得国务院批准;鉴于改革的重要性,财政部、总局联合发布了试行通知。试行核定扣除办法,是继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在现行增值税制度之外单独制定并在今年实施的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部分 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的范围

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第一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小规模纳税人。

(二)工业纳税人;即排除了全部商业纳税人。

注意:这里仅指排除了批发、零售纳税人、外贸纳税人,不是指排除了工业纳税人从事的商业经营业务。

(三)对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和皮棉商品,生产销售其中的任何一类或者以上的纳税人。

涉及生产销售三类核定扣除商品的纳税人,具体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要生产销售业务不属于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谷物磨制业和棉初加工五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任何一个行业,但兼营五类核定扣除商品的。

第二种情况,纳税人的主营业务为三类核定扣除行业。

行业范围的确定:

根据总局35号公告的规定:“液体乳及乳制品”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乳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440)执行;“酒及酒精”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酒的制造”类别(代码c151)执行;“植物油”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植物油加工”类别(代码c133)执行。

根据我省2023年3号公告的规定:“谷物磨制业”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谷物磨制业”类别(代码c1310)执行。“棉初加工业”的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农产品初加工服务”类别(代码a0513)选取“皮棉:细绒棉皮棉、长绒棉皮棉”部分执行。

二、 适用办法的纳税人确定

自2023年7月1日或2023年5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将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办法实施后,属于试点范围有实际业务的纳税人还将逐户逐级将扣除标准呈报省级国税局。因此对未主动如实申报说明情况的纳税人,涉及核定扣除行业的生产销售业务,一律不得以核定扣除或者购进凭票扣除方式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纳税人范围的确定,可以参照以下方法:

(一)按照《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无论是做为主营业务、还是兼营业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都必须申报取得生产许可证书。取得本地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审批资料,可以有效界定适用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总体范围。

(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代码,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的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一致。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1331、1332、1440、1511、1512、1513、1514、1515、1519、0513、1310共11类代码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基本掌握主营业务为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三)根据日常税收管理掌握的情况,由税收管理员实地查看纳税人是否具有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的生产设备,并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注明的的经营范围内容对照复核,有助于全面掌握涉及核定扣除项目的纳税人范围。

对主营三类核定扣除行业的纳税人,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原注册错误的,应及时组织变更和改正。从目前工作情况来看,涉及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注册错误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一中类,不同行业小类代码之间登记错误。

(2)不同中类之间,行业小类代码之间登记错误。

(3)不同大类之间,行业类别代码登记错误。

对以下特殊情况,要做出注明:

一是对长期停业或者设立以来未投产、今年没有生产意向的,特别注明“停业”。

二是对生产销售中完全不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不进行核定扣除”。如,*****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完全以外购的原酒和酒曲进行勾兑生产,应注明“不进行核定扣除”。

三、适用办法的商品范围

(一)依据文件规定,有四类适用核定扣除的商品。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商品,应当适用核定扣除的,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的除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以外的其他商品。

由于当前纳税人跨行业经营是一种较为普遍现象,因此为避免购进凭票扣税法和核定扣除法同时存在难以实际操作的问题,对其生产经营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其他商品,文件规定一律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同时,生产经营的其他商品的农产品原料,也可以与生产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及大米、皮棉的农产品原料不为同一类型。

如,甲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食用植物油同时从事以外购甘蔗、甜菜加工成品糖,甘蔗、甜菜进项税额的扣除也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乙公司,以外购的原奶生产液体乳和乳制品,同时又将一部分原奶用于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生产乳酸菌饮料、配制型含乳饮料、奶茶粉、豆奶粉等,原奶和其他农产品进项税额应统一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3、试点纳税人购进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为工业企业,对其购进后直接销售农产品的商业行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4、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购进农产品。

指诸如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方面的耗用。如,试点纳税人外购原木、所制作的木包装箱;以秸秆等作为燃料等等。

(二)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谷物磨制业和棉初加工行业的主要商品,以及商品分类。

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不同的商品,适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办法不同和具体扣除标准的不同;如调制乳可能采用成本法核定扣除原奶进项税额,灭菌牛乳则采用投入产出法按照不同蛋白质含量对应的单耗数量(1.068吨、1.124吨)扣除原奶进项税额。因此,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试点纳税人商品的分类。

五项核定扣除行业,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均实行生产许可制度,执行国家或省区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并需要在产品外包装上注明产品类别、质量标准、配料表等基本信息。

四、适用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

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文件仅规定了一种情况:外购;强调必须为外购的农产品。

对自产的农产品,用于连续生产三类核定扣除行业商品,不适用本办法。例如,以自己饲养的奶牛产出的原奶生产调制乳的,不适用核定扣除办法扣除原奶的进项税额,应抵扣饲养环节的进项税额。

五、适用办法的购进农产品凭证(发票)范围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

为了使核定扣除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的以上四种购进凭证,均适用核定扣除办法。

第三部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

试点纳税人在其工业生产、在其兼营的商品流通业务、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等三个环节可能涉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一、 工业生产环节的方法

共有三种: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这三种方法,相同之处是:都是耗用农产品原料所生产出的产成品,销售之后,再推算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计入税金科目抵扣。不同之处是:①成本法、参照法在年度中所使用的单耗数量、耗用率等扣除指标,为预计指标的性质,这两种方法都规定了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即需要“清算”,以清算数为准;而投入产出法所使用的扣除指标,为确定的数值,不需要年度清算。②成本法适用范围最广,能够全面适用于各种情况;但投入产出法相对来说适用面窄,对试点纳税人生产和会计核算的配套条件要求较高,在某些较为特殊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投入产出法。

相对于原来的购进凭票扣税法,工业生产环节的三种方法,都要求税务人员要深入掌握试点纳税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会计核算程序,要求高、实际操作的难度明显增大。

(一)投入产出法

该方法的思路是:参照一定的标准,比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行业公认标准和行业平均耗用值,确定销售单位数量货物耗用外购农产品的数量;再以当月销售货物总数量乘以农产品单耗数量,推算出当月农产品耗用数量;然后乘以农产品购买单价,得出农产品耗用金额,进一步按扣除率13%或17%计算出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这里,做出几点说明:

①公式中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是计算进项税额的、税收意义上的指标,即“扣税农产品单耗数量”,有时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农产品单耗数量不会完全吻合一致。

如,对超高温灭菌牛乳(蛋白质含量≥3.3%),规定的全国统一的扣税单耗是1.124,由于奶源质量、地理位置、季节、生产设备条件的不同,实际生产单耗是不断变化着的,企业之间、同一企业不同阶段有所不同。如s乳业公司2023年平均单耗仅为1.122,但做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因素,各月均应统一使用1.124这一数据。

②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了灭菌牛(羊)乳、巴氏杀菌牛(羊)乳,全国统一的原乳单耗数量;省局2023年3号公告规定了植物油和以单一原料玉米生产酒精的全省统一的农产品单耗数量。就此,对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要求:

一是对不同的产品单耗数量业务,试点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一律从低适用产品单耗数量。单独核算,是指对生产成本、产成品、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科目均分别核算。

二是使用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产品必须与使用农产品生产的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不适用单耗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如使用工业奶粉等非农产品原料生产的灭菌牛(羊)乳、巴氏杀菌牛(羊)乳,即复原乳,必须与使用原奶生产的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律不适用原乳单耗数量计算进项税额。

③公式中的“平均购买单价”,是指计算进项税额的当月,农产品的月末平均买价,要求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因此,统一要求试点纳税人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可以在农产品原材料账簿借方设立“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专栏核算;对电子核算软件年度中无法升级增加专栏的,将要求纳税人于月底统一登记“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以便于税务机关复核和纳税人计税。否则将按不能准确核算买价,暂停其进项税额计算。

④期末平均买价,38号文件给出的计算公式是: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对液体乳及乳制品、白酒、啤酒等具有连续购进、连续生产、连续销售特点的业务,可方便地直接使用公式计算。但是在“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已为零,当期又未发生新的购进,本期有产成品销售”等一些特殊情况下,使用该公式无法计算出“期末平均买价”。总局35号公告给出了确定方法:如果期初没有库存农产品,当期也未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期末平均买价”以该农产品上期期末平均买价计算;上期期末仍无农产品买价的依此类推。

⑤当期销售货物数量,按照会计核算制度,本月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摘要”处应当做出了标注,可以查询取得。

⑥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表达有瑕疵,应当为“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的销售出去的数量”,或者“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

使用投入产出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关键又在于找到产成品的《成本计算单》。因为只有在《成本计算单》上才会同时有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产成品数量。因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成本计算单》必须设置。

产品生产成本的构成项目:

(1)直接材料,是指为生产产品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其中燃料、动力等占用比重大时,也可单独设置项目。另外如有自制半成品,一般也要单独设置项目。

(2)直接人工,是指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费用。

(3)制造费用,是指企业各生产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各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如车间主任等)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机物料消耗、办公费、水电费、保险费等。

特殊情况:

1、在白酒原酒以及部分酒曲的生产过程中,需加入稻壳和麸皮。稻壳和麸皮主要起防止原料粮食过度粘结作用,不能提出酒的成分,不构成酒的实体,因此拟确定对稻壳和麸皮按文件规定的“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辅助材料”,进项税额按照领用情况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2、关于酒生产过程中的产出的酒糟,属于酒产品的“下角料”。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下角料”不是单独的一种产品,不核算生产成本、一般不计算重量,仅在销售后核算销售收入;因此,酒糟不需要做为一种产品,再对酒的单耗数量进行归集分配。酒糟销售后,如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但纳税人对酒糟销售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不须计算。

同样,对植物油生产企业销售的粕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豆粕不免税),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则仅就油的销售数量和耗用数量计算农产品进项税额;粕的销售不必计算此项进项税额(但企业放弃免税或不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须进行计算),同时,还需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按“销售收入比重”划分免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计算除固定资产以外当月发生的其他进项税额的转出数额。

(二)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即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试行办法规定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即13%或17%。

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这里,做出如下说明:

一是成本法、投入产出法计算过程不同,因此,不同核定扣除办法涉及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暂停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对成本法适用不同扣除率的业务须分开进行会计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低适用扣除率。

二是使用成本法,关键在于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确定农产品耗用率,必须依赖产品的《成本计算单》。因为只有在《成本计算单》上才会同时有耗用的农产品金额、生产成本金额。因此试点纳税人在成本核算时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成本核算过程中的《成本计算单》必须设置。

三是计算农产品耗用率的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以下两项包含在产成品生产成本中的项目:①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因为将按照领用环节扣除办法扣除进项税额;②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因运费进项税额直接扣除、入库前的整理费用无进项税额。对此,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单独核算的前提下,按年均发生比例从《成本计算单》上“购进农产品”的金额中剔除的办法。

四是试点纳税人的成本核算是按照单品进行的,适用成本法时,确定农产品耗用率细化到单品、还是相近单品的集合,或者统一的类别,由企业根据自身管理需要确定。

五是本次测算,2023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生产成本”,会计资料上均为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7月前确定适用成本法的业务,应当根据2023年情况(收购发票或是专用发票购进)推算进项税额,分别加入,转化为含农产品进项税额的口径。

五是“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生产车间领用的农产品金额”;为了和投入产出法匹配,统一按“上年产成品的生产成本耗用的农产品外购金额”掌握, “上年生产成本”,按“产成品的生产成本”掌握。

六是公式中的“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用词不尽恰当。是指剔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前的从产成品科目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时,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借方发生额,即“含(农产品进项)税的”主营业务成本。

七是按照“成本法”的有关规定核定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酒糟、稻壳和麸皮的处理参考投入法。

(三)参照法

参照法是指,对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的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确定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对上一年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商业流通环节的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以上商业流通行为,试点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与其工业生产业务本身应是分开的;且两个环节核定扣除方法不同,因此,必须做出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核定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方法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

文件要求:按本办法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按照省局2号公告的规定。

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耗用率和损耗率统称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这里的“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可视同为“扣除标准”。

第四部分 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的核定程序

一、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的顺序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级税务机关商同级财政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扣除标准。

(三)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按照以上规定,省局商财政厅,可以公布全省统一的投入产出法单耗数量,以及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在没有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时,省局按照核定程序审定某一个具体的试点纳税人的投入产出法单耗数量,以及成本法的农产品耗用率,以及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损耗率;对全国、全省统一扣除标准,不存在按核定程序审定的步骤,试点纳税人直接使用。

二、试点纳税人仅自身适用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1、申请核定。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23年为7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1)《扣除标准核定申请报告》。企业报送的申请中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方式、上年度农产品购销存数据、上年度生产成本数据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核定表》。试点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选择填报附件2-附件6。

2、审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给省级税务机关。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市国税局进一步审核把关后统一上报给省局。

3、公告。 省级税务机关应由货物和劳务税处牵头,会同政策法规处等相关部门组成扣除标准核定小组,核定结果应由省级税务机关下达,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站、报刊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告核定结果,并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直接销售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损耗数量及损耗率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附件7)

3.《购进农产品销售清册》(附件8)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份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次,按照规定备案后,下一年度即可使用相应的损耗率。

(三)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年度1月份征收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次。

1、《备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应包括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备案表》

3、《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情况表》(附件9)。

省级税务机关尚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财税【2012】38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五部分 对“视同销售”等业务的核定扣除探析

按照文件的直接规定,无论是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数量”、成本法的“主营业务成本”,都是针对销售收入实现以后的业务。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自产或购进货物无偿赠送、做为对外投资、对外分配股息等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正常损失商品的进项税额、进入相关费用的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两类业务文件没有正面规定,可做以下研究分析。

一、视同销售业务的核定扣除

据了解,目前多数企业为便于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已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业务,虽财政部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不要求通过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但实际已通过销售科目核算。如,将自产的调制乳在公务活动中的无偿赠送,是企业管理部门经办的,则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是企业销售部门经办的,则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的,借记福利费用科目,贷记销售收入、销项税金。通过以上方式,视同销售业务已能够纳入核定扣除范围。因此,对完全执行财政部规定视同销售会计分录的纳税人,在已计提销项税额的前提下,为了平衡税负,应允许将视同销售业务计入销售数量或者主营业务成本实行核定扣除。

二、进入相关费用商品的核定扣除

试行核定扣除的三个行业,均实行生产许可管制,除非食用植物油外主要产品均为食品,都需要按期将部分产品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安全监督、卫生监督等3个部门检验,检验品不退还企业。会计核算为借记管理费用——检验费,贷记产成品。有的企业在产成品帐贷方设有专栏记录数量、金额;未设专栏的,可通过会计凭证核对产成品帐贷方发生数量。对类似在费用中耗费的商品,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未限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精神,可核定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第六部分 期初存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

一、基本要求

核定扣除的商品在销售(或耗用)前,农产品的进项税额应包含在存货价值内;此后才能施行核定扣除。因此,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现有试点纳税人,5月1日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应当掌握以下原则:一是转出上限为存货总值乘以13%;二是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税额,不能准确核算的,按上限核定转出税额;三是进项税额转为确定的一次性转出,无论参照成本法等何种方法,年度终了后都不再进行纳税调整,即本次转出不存在“清算”。

二、“期初”所指的时点

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需将已计入增值税账簿借方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回到到存货科目。对本次我省从事两类核定扣除行业的一般纳税人来说,期初为2023年5月1日;以后转产到核定扣除行业的,为生产实际发生之日。

三、期初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指导

(一)纳税人应就期初存货进行分类,分为两类:一是以后凡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需计算的存货;二是以后完全不涉及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列为不需计算的存货。

(二)列为需计算的存货,分情况处理:

1、库存农产品(原料、经销的初级农产品),根据其购进凭证,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乘以13%计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的,按照不含税库存价值,除以87%后再乘以13%计算。

2、库存半成品、产成品以及文件中未列举的在产品

(1)采取投入产出法的产品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87%×13%;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13%。

上述公式中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全国公布的统一标准、全省公布的统一标准、经省局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的顺序确定。

(2)采取成本法的产品

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87%×13%;以专用发票购进原料的企业: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13%。

上述农产品耗用率的确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参考以下指导意见:一是具有产品流通速度较高特点的行业(如液体乳及乳制品行业、啤酒、面粉及大米、皮棉),按照较近时间段即可参考按2023年4月份数据计算。二是对产品流动速度较低的行业(如植物油行业、白酒酒精行业),按照历史数据即可参考2023年度情况计算。无论是计算2023年5月份还是计算2023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相关数据直接取会计核算账面数,即不含农产品进项税额口径。

四、5月1日后取得已估价入账存货发票的处置

按照会计制度,对5月1日前到达且未收到发票的农产品,企业通常以不含税价估价核算计入5月1日存货价值。该项发票在5月1日后取得的,如估价入库农产品已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取得发票日冲减原已做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同时取得的发票上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原材料科目。

第七部分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按照注明的金额及增值税额一并计入成本科目;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按照注明的买价直接计入成本。试点纳税人规定计算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相关科目转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根据文件规定,主要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

一、对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借记存货类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下同)”科目;会计处理记录在办法实施当月账簿。即:

(一)期初库存农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xx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会计处理

借:生产成本(半成品)

产成品(产成品)

(库存商品(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购入农产品的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xx(价税合计)

贷:应付账款(现金、银行存款等)

三、销售收入的会计处理:

(一)适用投入产出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即可依据销售数量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此数额为发生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二)适用成本法的,销售收入实现后产成品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依据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等计算当月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同时以红字借记该产品“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投入产出法类同。即: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红字)

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清算后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本年1月份账簿;清算后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收到省局核定标准当月的相关科目。

参照法年度终了后纳税调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与成本法类同。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增值税进项税额会计处理时: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对应产品的“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原材料”、“银行存款”等科目,增值税会计处理记录在耗用月份。

第八部分 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按月填制《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按照35号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二、核定扣除有关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的填报

(一)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1月份本栏“税额”栏内。

(二)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4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三)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的,填写在2023年7月附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部分的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按参照法、成本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填写在本年1月份第17栏内。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九部分 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一、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不具有直接扣税效力

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购进农产品可能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4种购进凭证。实施核定扣除后,农产品购进凭证失去直接扣税功能。

二、 核定扣除不改变对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

文件以上规定的本质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

核定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如按《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免税农产品,应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这一规定试行核定扣除后没有改变。由于农产品购进发票的管理规定未变,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因此,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等违反发票管理的行为,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或者依照买价和扣除率计算对应的税额做进项税额转出。

【第12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导读】:自2023年1月1日起,很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扩大了试点范围,我们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等,那么,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呢,下文中小编老师详细的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内容。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

答:1、本表“产品名称”栏分别填写不同扣除标准的产品名称。

2、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栏11=1×2×3;11=4×5;11=6×7×8;11=9×10。

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与销售发票票面都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区别在于收购发票是买方开具,发票左上角打印“收购”两字。

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详见:农产品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梳理)而开具的普通发票,由卖方开具,不打印“收购”两字,主要有农场、农村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和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免税普通发票。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怎么填写的内容,因生产工艺变化,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与核定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时,应在变化之日起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欢迎关注

【第13篇】简易增值税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目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主要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缴款书、税收通用缴款书以及机动车专用发票,但是有些普通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有的是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来抵扣,有的是计算抵扣,也就是通过计算出进项税额,通过填报申报表中的对应项目来抵扣进项税。同时我们还需要考虑的是,这些发票的用途是否用于了税法中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如果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内,那么我们就可以抵扣进项税。

下面就列举了8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普通发票。

第一种是征税的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这是可以通过发票勾选平台进行抵扣,并且该通行费必须是收费的,那些免费的通行费普通发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第二种是我们支付的桥、闸通行费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按照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来计算抵扣。

第三种是旅客运输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上面一定要是单位的抬头哦,直接按照发票上面的税额进行抵扣;按照目前的政策,公共交通运输可以免征增值税,那么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免税发票就不可以抵扣啦。

第四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需要注意的是,旅客一定是本单位的员工,如果是为非单位的人员承担的飞机票是不能抵扣的,这种情况属于业务招待费了,在税法中是不得抵扣的项目。

第五种,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

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第六种是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属于计算抵扣方式,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同样的道理,第五种、第六种的旅客均为本单位员工才行。

第七种农产品销售发票

这种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按照税法的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是免税的发票。如果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直接用发票金额乘9%,也是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八种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这是非常特殊的发票,也是唯一的一种由购货方来开具的发票。 常见的就是带有收购字样的农产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同样属于计算抵扣的方式。

【第14篇】增值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不是所有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

2023年04月22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7 作者:杨小燕

一般纳税人企业对外发生捐赠事项,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应按捐赠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脱贫攻坚,国家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一项税收优惠是,对特定地区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在享受免税红利的同时,忽略了免税收入对应进项税额的处理,给企业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

2023年9月,a公司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通过同级红十字会向陕西省某地捐赠了一批市价100万元的自产产品。该捐赠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55号)的规定,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企业当期共实现收入1900万元。其中,一般计税方法项目收入1800万元(含税,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免税收入(对外捐赠)100万元;本期销项税额148.62万元,本期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26.52万元。

在会计处理时,企业财务人员借记“应收账款”1800万元,“营业外支出——捐赠”100万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651.38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48.62万元,“免税业务收入”100万元。期末,企业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22.1(万元)。

2023年10月,主管税务机关在税务风险评估时认为,a公司上述业务税务处理存在错误,未按规定将对外扶贫捐赠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作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经过辅导讲解,企业财务人员明白了错误根源,按规定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可见,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享受免征增值税,购进原材料等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正确处理

按上述规定,a公司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26.52×100÷(1651.38+100)=7.22(万元)。企业应按规定将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并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表)》第14行“进项税额转出——免税项目用”中填列7.22万元。

账务处理时,企业应借记“原材料”7.22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22万元。

当期应申报缴纳增值税=148.62-(126.52-7.22)=29.32(万元)。

总结思考

最近几年,减税降费政策接连推出,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企业在享受税收红利的同时,更要加强自身学习和对政策的研读,认真研判、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切不可认为凡是进项税额都可以抵扣,也不可形成“抵扣越多就越好,对企业就越有利”的僵化思维。这很有可能适得其反,导致企业违反政策规定,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税收法规的学习和理解,更要谨慎严密,切不可断章取义,更不可只取对企业有利的权益,而对自身不利的责任和义务置之不理。增值税政策体系不仅是一个庞大而又复杂的系统,更是一个环环相扣的税收链条体系。所有涉税事项不是一个或几个文件就能规定清晰的,而是要结合若干个子文件、补充文件等规定来理解和判断,且在不同的时期还会根据经济改革、经济发展、经济形势的需要作出调整。作为财务人员,应对所有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财税文件进行认真而系统的学习,避免在政策适用时“断章取义”。

(作者单位:东台永胜盈华游艇有限公司)

【第15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留抵退税怎么操作?谁能申请?如何记账?快跟小慧一起看下吧!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有关事项。今天咱们就来说一说留抵退税的事情。

ps:懒得看太多字的,最下面还有图解哦~

留抵退税是什么?哪些人可以申请?

留抵退税,其学名叫”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优惠”,就是对现在还不能抵扣、留着将来才能抵扣的”进项”增值税,予以提前全额退还。

一般来讲,销项对应收入端,进项对应成本端,销项是要大于进项的,但是个别情况下,比如公司集中采购原材料或者采买贵重设备,设备金额较大,相应的,形成的进项税也就非常多,这时候,进项就很可能大于销项,应交增值税为负数。

这种情况怎么办呢?以前的做法就是留在账上,等以后有更多的销项了,一点点去抵扣。

从2023年4月开始,对增量部分的留抵税额可以进行退税,而今年则不一样了!

第一,不光是增量部分退税,存量也可以退税。

也就是说2023年4月以前的销项没有抵掉的进项税全都可以退了!

第二,全都变成提前退付。

啥意思呢?就是不等销售形成销项税和进项税做了差额再进行退税,而是当纳税人把设备买进来,就把形成的这部分进项税直接进行退税,就是“购进退税”。

第三,扩大适用范围,增加退付比例。

原来只是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是100%留抵退税,对其他企业、小微企业一般是退60%,剩下的留待以后销项税抵扣,本次升级后,全都变成100%!

一、小微企业(含个体商户,下同)

包括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举例】建筑业

假如某建筑企业,营业收入5800万,资产总额4500万,属于小型企业,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留抵退税政策。

二、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

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例】某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共取得增值税销售额1000万元,其中:生产销售设备销售额300万元,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300万元,提供建筑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该纳税人2023年5月至2023年4月期间发生的制造业等行业销售额占比为60%[=(300+300)/1000]。因此,该纳税人当期属于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

三、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留抵退税怎么申请?

留抵退税怎么申请?用电子税务局就能直接网上申请了,只需要三步!(以河北省电子税务局为例)

一、登陆电子税务局,完成纳税申报后,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动弹窗留抵退税申请,点击符合条件,立即申请留抵退税。

如果没有自动弹窗,可以在电子税务局首页,点击【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退抵税费申请(增值税制度性留抵退税)】,同样可以申请留抵退税。

二、阅读办理须知后,进入留抵退税申请主界面,弹窗提示:

选择【确认】后,进入留抵退税申请页面。纳税人进入申请页面时,系统对纳税人进行是否预填信息提示,提示信息在确认前,不允许强制关闭。

如纳税人选择【系统为我预填数据】选项,则系统自动为纳税人预填申请表数据;如纳税人选择【自行填报数据】则不加载预填信息,均由纳税人自行选择或填报。

【提示】“退税企业类型”和“国民经济行业”需要选择到最小类,不可以选择大类。

三、全部填写完毕后,会有弹窗提示核对预填数据是否准确,如数据正确,点击【继续申请】。

如数据有误,点击【返回修改】。所有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提交】等待税务人员的审批即可。

留抵退税怎么记账?税务上要怎么申报?

会计分录

1.计算出应退税额时:

借: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退期末留抵税额

或者编制一张分录也可以,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申报指引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税率(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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