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7篇优质的贷款利息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贷款利息收入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摘要:在我国传统货币政策框架下,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工具,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使货币政策面临稳增长与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减免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是财政金融政策协同的一种有益尝试,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利用某大行逐笔贷款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该政策工具显著降低了融资成本,且提高了信贷可得性。基于此,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其作用的理论逻辑,可以发现,相比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的结构性货币政策,贷款利息收入减税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传导路径更直接,摩擦更小。这种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的财政金融协同的“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可以为宏观金融调控拓宽空间,从而缓和货币政策的多目标冲突。
关键词:财政金融政策协同 增值税 利率渠道 宏观金融调控
作者刘冲,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刘莉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上海2004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3年第9期p67—p84
责任编辑:梁华
本文系原文内容节选版
引言
新中国成立70余年来,金融事业取得辉煌成就,基本形成了有效实施逆周期调节的宏观金融调控体系。当前,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是走向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传统上作为总量政策的货币政策,一方面要实施好逆周期调节,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营造适宜的货币环境;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引导结构调整优化方面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持续创新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优化流动性和信贷结构,支持“三农”、小微等经济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然而,过多使用结构性政策可能会导致总量出问题,货币政策将面临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平衡难题。反之,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且由“政府指导(财政部门)+市场主导(金融部门)”的财政与金融协同政策,则为缓和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拓宽宏观金融调控空间提供了良好对策。
传统货币政策作用于银行体系的信贷供给,发挥总量调控功能。结构性货币政策针对定向部门发力,起到结构调控功能,其若对非定向部门亦有扩张效应,则兼具总量和结构功能。现有文献对货币政策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进行了有益讨论,其研究范式主要有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和银行多部门信贷决策局部均衡模型两类。前者通常做泾渭分明的异质性假设,分为定向与非定向两部门以及分别提供贷款的两类银行,两部门的差异体现在生产率高低而非融资难易,相关研究多认为结构性货币政策精准滴灌定向部门。后者假设一家银行同时给定向和非定向部门提供贷款,并且定向部门融资约束更大,研究发现结构性货币政策在支持定向部门信贷扩张、融资成本降低时,对非定向部门也有同向作用,即存在总量效应;在一定条件下,信贷甚至更多流向非定向部门,以至于货币政策的结构功能减弱。据此,货币政策通过发挥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实现多目标平衡,仍可能面临压力。
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下,财政、金融两部门协同发力,与货币政策释放流动性的影响渠道不同,该政策工具并不改变金融机构负债端,而是直接作用于金融机构资产端,避免新增流动性引起总量扩张。此项政策模式与学术界以往的关注点有所区别。在已有文献中,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体现为,二者分别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金融机构(或利率),两端同时发力实现宏观调控目标。而“政府指导+市场主导”模式则表现为财政政策对金融政策的支持,通过金融机构市场化行为间接作用于企业(或消费者)。因此,免征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具有财政支持金融的内涵。
本文尝试对如下问题展开研究:第一,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免税的政策效果与作用机制为何?第二,与货币政策相比是否有其优势?第三,怎样缓解货币政策多目标冲突?基于某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逐笔贷款数据,利用2023年免征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的政策,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分析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效果。研究发现,在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税率为6%)免征的激励下,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发放贷款的利率相比其他企业,降低约7—18bp,小微企业首贷户明显增多。其中的机制在于,税收减免显著提升小微贷款收益,银行则将部分收益以利率优惠方式返还。进一步发现,短期贷款利率显著下降。综上,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减免产生贷款利率降低、贷款可得性增加的作用,与货币政策利率渠道相似,本文将其总结为“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
基于实证结果,本文构建包含税收条件的银行信贷决策模型,刻画税收政策利率渠道的理论逻辑,并与结构性货币政策进行比较。理论分析发现,两种政策都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扩张信贷的作用,但受制于垄断竞争市场和银行监管中的摩擦,二者均难以完全传导。区别在于,利息收入减税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直接影响贷款定价和信贷投放;结构性货币政策则作用于银行负债端。前者不依赖中央银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从而避免了与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冲突。后者将流动性和利率操作经由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进而影响贷款利率和规模,但是流动性和利率操作也会同时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因此,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可作为货币政策的有益补充,为货币政策实现多目标平衡预留更多政策空间。
......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银行部门的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 ,提出了 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这一财政与金融政策协同的传导渠道。利用银行微观贷款数据 ,在双重差分模型中估计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效果。建立银行贷款市场微观模型和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模型 ,说明协同政策对比单一的货币政策的优势以及协同政策对政策目标冲突的缓解。
对小微贷款利息收入减税政策效果的评估表明 :首先 ,利息收入减税显著降低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 ,政策实施后其贷款利率水平甚至比对照组企业更低 ,这些小微企业获得银行首次贷款的可能性显著增加。其次 ,利息增值税获得减免后 ,银行对处理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税后收益超过了对照组企业 ,减税收益增厚银行的利润 ,利润激励是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发挥作用的关键机制。最后 ,政策促使银行显著降低了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利率。
对利息收入减税和单一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的理论分析表明 :首先 ,两者均能起到降低贷款利率的效果 ,但碍于摩擦不能实现 1∶1的价格传导。其次 ,直接作用于银行资产端的利息收入减税面临的摩擦更小 ,结构性价格型货币政策通过银行负债端向资产端传导 ,较长的传导链条使得其在资本约束、坏账准备等方面的摩擦更大。最后 ,基于中央银行多目标决策的分析表明 ,由于税收政策的利率渠道不涉及央行流动性投放和利率操作 ,绕过了市场流动性的传导 ,从而不会影响其他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为多目标决策下的货币政策拓宽了空间。
本文的研究结论 ,是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的一个有益尝试。在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下 ,“稳增长 ”与 “调结构 ”等宏观经济目标的冲突加剧 ,严重压缩了单一的货币政策的操作空间 ,“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能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的协同优势 ,拓宽货币政策空间。“政府指导 +市场主导 ”模式存在如下创新形式 :其一,针对特定行业的产业政策、具体地区的区域发展政策 ,通过金融机构服务收入增值税减免来降低相应的融资成本和经营成本 ;其二 ,在税率降低为零后可以通过财政贴息进一步降低成本 ;其三 ,对于具有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业可以使用方向相反的增税政策来抑制无序扩张。
中国小康网讯 通讯员张鑫 综合报道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日联合印发《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通知称,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此外,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通知明确,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通知明确,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税收优惠面向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此外,通知称,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原文如下:
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六、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6月9日
北京在一天小雨,两天大风之后,简直一秒入冬。
翅儿听西安的财务小伙伴说,西安更是直接从夏天进入冬天,秋装都不用从衣柜里拿出来的节奏!
真是同情西安的伙伴哈,在这里,翅儿也不禁想要提醒各地的小伙伴,一定要注意保暖哦!
一晃就近年底,年关就年关,财务人本来就大的工作量,一下就变得异常巨大。
很多小伙伴和翅儿聊天说,看到公司账上还挂着几十万几百万的其他应收款,个人借款太多了,真是两眼一摸黑!
内心盘点一下,里面光老板、股东的借款就60万,在年底之前要不要还回来?如果不还的话有没有涉税风险?
是的,这些个问题翅儿这段时间真是没少收到,也是因为比较典型吧,所以都想好了今天必须和大家好好说说这个话题。
作为财务,你不可能没有这样一种经历和感受吧:
老板们总有一种天然的自信,“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我想怎么用就怎么用!你财务问什么问?”
真是可笑可气又可怜……也让咱们财务伙伴倍感苦恼。
所以就有很多财务小伙伴来问:翅儿老师啊,我到底该怎么告诉老板,公司的钱不等于老板的钱呢。。。
虽然公司是老板开的,但是公司一旦成立,老板和公司就是不同的主体,老板想要把钱从公司拿出去,涉及公转私的问题。
公转私大家也多少都知道的,这两年不管是银行还是税务,都管控的特别严格,你在银行转账有限额不说,现在很多银行在办理个人卡时都非常谨慎了……
你如果直接把钱拿出去,就会牵扯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比如,张三公司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23年年应纳税所得额500万元,需要交企业所得税:500*25%=125万,剩下的500-125=375万想要装进老板的口袋,还需要缴纳375*20%=75万的个人所得税,实际能装到老板口袋的,只有300万,其他的都要交税给社会做贡献了。
这个时候老板肯定就不乐意了,可能就会说:那我从公司借钱吧,至于什么时候还再说!
如果老板想要通过借款的形式把钱从公司拿出去,这也不是不可以,只是,年底总是需要归还吧,如果不还,不好意思了,来交税吧。
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
而且借款,还分一个有偿借款和无偿借款,企业如果无偿把钱借给个人:
增值税:
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股东个人使用,虽然无息,但是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若是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则利息的增值税率适用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征收率是3%,当然,目前咱们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有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
企业把钱无偿借给老板股东个人使用,虽然无息,但是由于属于关联方,企业所得税上存在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但如果属于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关联方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
印花税:
印花税如果大家搞不清楚,翅儿建议大家可以把《印花税法》打印出来放在手边,隔三岔五就瞅一眼:
备注里没有包含企业和个人之间签的借款合同,所以这块不用交印花税,大家可以放心了。
那关于无偿借款呢,翅儿这里也给大家特意总结了一张导图,不清楚的可以直接看
那如果是有偿借款,更不用说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需要交税,个人所得税没有及时归还也需要交。
有偿借款里主要说一下企业所得税,企业将款项借给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畴。
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
这里翅儿必须提醒大家注意:在会计上,企业是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利息收入的,与企业所得税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可能存在差异。
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政策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话再说回来,说到老板借钱这事上,有些伙伴和翅儿说,那如果老板非要借钱,我怎么做账?后面钱回不来,老板也不给我发票,我是不是要去找替票冲账?
翅儿也问问大家,你有没有替老板收过这样的烂摊子呢?
老板非要借钱,写一张借款单附在凭证后面,上面有老板的签字,最好能写清楚借款用途,后面拿回来的发票、合同等等一系列合同都要和这个发票有关。
那我们入账的时候:
借:其他应收款—××老板
贷:银行存款
如果以后有发票,可以证明用途的。例如:采购物资之类的,就可以拿去冲抵之前的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固定资产/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钱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收款
再次提醒大家:账上一直挂其他应收款是有风险的,这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每个月对外提交的财务报表就会出卖自己,所以咱财务伙伴注意下。
不过这个伙伴说到替票冲账这个事情,是很不建议的,会涉嫌虚开,或者账上一堆乱七八糟的东西,指标异常,反而给企业和自己造成很大的风险,没必要哈!
疑惑解答
问题:我们知道,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增值税,请问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取得专票能否抵扣?
答复:支付银行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增值税,支付银行的汇款手续费等取得专票可以抵扣。但是企业支付银行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参考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二: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五项的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参考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有相关需要疑惑,请私聊巧思益财税小编!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企业资金周转常常需要通过资金借贷来运行,在金融行业营改增以后,贷款利息收入也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哪些行为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呢?看好了!下面这十种利息收入都免增值税!
01
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自2023年1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注:财税〔2016〕36号)文中原贷款余额总额是在10万元(含)以下。
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口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敖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这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02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03
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4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5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6
特定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该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7
特定外汇贷款利息收入
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该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8
符合规定的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该项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 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 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09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再免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
应收未收利息的特殊规定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个人经营性贷款,全部给企业使用,企业如何做账?开给个人抬头的利息单及发票,企业能否税前列支?个人是否还要交税?
对一些老板来说,个人经营贷款本质上是公司生产经营的贷款,但贷款主体使用个人,税收问题很麻烦。因为税收往往取决于交易的形式,从形式上看,这笔钱是银行借给个人的,个人再借给公司的。
对于公司来说,根据目前的票控税理念和企业所得税扣除要求,企业必须获得利息支出发票。对于银行来说,贷款是给个人的。如果他们想开具发票,银行只会向个人开具发票。
那么,问题来了。个人需要到税务局向公司开具利息支出发票,个人应承担3%的利息增值税和20%个人所得税。个人觉得资金都是给公司经营的,中间没有实际收入,也没有增值。
据说,税收是一条链,增值税,上游销售,可以成为下游投入扣除;在收入方面,相应的成本可以同时扣除。但遗憾的是,个人链条断裂了。
对于个人贷款基金获得的利息收入,无论该基金是借来的还是自有的,都没有成本可以扣除。只看你的利息收入,交20%的税。个人经营贷款虽然平进平出,但税收不承认。至于增值税,目前的利息收支直接断链(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个人经营贷款的税收问题没有解决办法。如果你想合规经营,你必须承担额外的3%增值税(当然,现阶段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定的免税政策)和20%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不管税法的规定,先自行列支,税务发现后再与税务沟通。
一些政协委员建议允许利息支出税前支出,但税务局的回应基本上是根据现行官方文件回复的,这意味着支出可以列出,应该纳税。
如何打破这一税务困境?或者税务局政策可以开放,尊重经营贷款业务的本质,在明确经营贷款的前提下,确实用于企业经营,个人利息发票也允许税前支出,当然,这需要国家一级出具相关的税收政策。
或者,银行可以改变实践,个人经营贷款由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变更贷款合同主体),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但在当前的贷款政策和银行业务评估体系下,可能无法顺利实施。
但无论如何,国家还是要正视这一税收困境,为企业提供合理的渠道,避免不必要增加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
贷款利息支出在企业日常开支中比较普遍。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服务增值税政策如何规定?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贷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增值税?这些问题,是企业财务人员经常咨询和关注的热点。
本文对贷款服务的增值税政策进行整理,并结合一些实例进行解析,以期帮助财务人员在日常实务中更好地理解和掌握。
一、贷款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金融服务应税行为的范围包括贷款服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及金融商品转让。
(一)贷款服务具体界定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包括:
①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②融资性售后回租。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③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④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形
除了上述贷款服务明确的定义外,不要忘了资金拆借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36号文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如无偿提供贷款服务等),视同销售服务征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其实,从税制设计和加强征管的角度讲,将无偿提供服务与有偿提供服务同等对待,均纳入征税范围,既可以体现税收的公平性,也可以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纳税人利用无偿行为不征税的规定逃避税收。
(三)小结
1.不管贷款发生的主体是否属于金融业企业,凡发生了资金借贷并取得利息收入的行为,均为应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其他个人”既不是“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所以其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企业的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3.企业与企业之间无偿借款或者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个人使用,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借贷行为免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全面营改增后,无论是关联企业之间、关系企业还是非关联、非关系企业之间,只要相互无偿提供资金服务,在增值税上,均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集团由于资金管理和使用的需要,母子公司之间资金无偿使用是客观存在的,企业老板们也认为都是自己的钱只是挪个地盘使用却要缴税叫苦连天。国家及时出台了20号文,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使用上的增值税问题。
(一)政策适用条件
根据20号文,单位之间资金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需要符合两个条件:
1.借款的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也就是说,包括企业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的借款以及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之间的借款。
2.借款的特征必须是无息借款。
(二)关于“企业集团”
20号文中的无息贷款大家比较好理解,纠结的问题在于“企业集团”这个概念。那么,到底“企业集团”如何界定?是否只要企业自己宣布自己是企业集团就可以,还是需要在工商局那边具备一定的程序才算是“企业集团”呢?
1.实质要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规定,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2.程序要件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取消《企业集团登记证》核发,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企业集团名称应与母公司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保持一致。母公司全资或者控股的子公司、经母公司授权的参股公司可以在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三)实例分析
例1:m公司为集团a企业(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子公司,在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为解决m公司资金短缺,a企业向m公司借款200万元,合同约定无息借款,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借款协议。就m公司的借款行为,a公司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析:根据20号文规定,a公司对企业集团内子公司m公司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当然,如果m公司向a公司集团下面另外一家子公司h公司借款,由于都属于a集团下的内部子公司,也是符合免税条件的。
例2:b公司由于业务扩张需要,业务人员去工商局办理新的c公司。c公司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公司成立开展业务和经营需要,于是b公司向c公司借款2000万元,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无息借款。对于此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析:20号文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才有此特权,其他非企业集团的关联企业、关系企业之间的无息资金借贷,仍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因此,c公司虽然为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由于不是企业集团,因此,b公司向其子公司c公司的无息借款行为需要视同销售处理,需缴纳增值税,利息收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免征增值税
20号文仅仅给予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免征增值税,但是在实务工作中,许多实业公司一般都投资或者参股了多家企业(关联企业),这些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也很频繁,如果资金往来不计息不利于日常集团资金管理的效率,如果计息又会因利息收入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增加集团税收负担。那么,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呢?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对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业务的相关政策规定”解决了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有息贷款的税收负担问题。
(一)政策规定
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方式: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即:(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下属各企业;(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集团企业a→银行。或者,(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核心企业b公司→下属各企业(含集团);(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含集团)→集团核心企业b公司→银行。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即:(1)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二)适用条件
1.前提必须是集团企业。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公司对外投资了许多子公司,也喜欢宣称自己是集团公司,此类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集团企业,不得享受政策优惠。
2.资金需来源于外部。来源于集团内的委托贷款不符合统借统还。
3.统借方为集团或核心企业或者集团所属财务公司。
4.资金只限于分拨一层。也就是说,资金只能由统借方拨付给下属公司。如果下属公司再分拨给其他公司,则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缴纳增值税。
5.集团内贷款利息必须小于等于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如果统借方分拨给集团内其他公司利率高于统借方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则不能享受免增值税,需要全额缴纳增值税。注意,这里的金融机构是指向外部借入资金的那家金融机构。
6.资金必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比如,虽然由财务公司d与下属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并收取本息,但财务公司不能直接归还银行,必须把资金给到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归还银行。
(三)实例分析
例3: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分别借给集团子公司b500万元,利率5%;c500万元,利率6%;d1000万元,利率5%,子公司d再将借到款项借给孙公司h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下属各企业;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集团企业a→银行。
例4: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b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分别借给集团子公司c500万元,利率5%;d公司500万元,利率8%;e1000万元,利率5%,子公司e再将借到款项借给集团其他子公司f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款资金流向:银行→b公司→下属各企业;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各企业→b公司→银行。
例5:企业集团a从银行取得统借统还形式贷款2000万元,利率5%,资金由集团a付给财务公司d,由d与集团内各公司签订统借统还合同。分别借给企业集团a母公司500万元,利率5%;集团子公司b500万元,利率5%;c公司1000万元,利率5%,c公司借给集团子公司e公司500万元,利率5%。解析:
1.贷出资金流向:银行→集团企业a→财务公司d→下属公司(含集团);
2.归还资金流向:下属公司(含集团)→财务公司d→集团企业a→银行。
四、适用税率及发票开具
(一)税率
企业收取的利息实际上属于金融服务,金融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因此,一般纳税人取得贷款利息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支付的贷款利息能否进项抵扣
根据36号文的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企业接受贷款服务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然,其他与贷款服务无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可以进项抵扣。
(三)贷款服务发票如何开具
发票开具虽然是比较简单的问题,但贷款服务发票如何开具在实务工作中还是比较困扰财务人员的,原因就在于上述文中提到的接受的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大家也就自然认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就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关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形只有两种,即: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贷款服务虽然不能进项抵扣,但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务中,很多银行开具发票的口径也是应客户的需求,如果客户想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一般也是给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过因为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认证抵扣的话,不要忘记同时要在认证抵扣的当期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否则会产生滞留票问题。从实务工作效率角度来说,既然不能抵扣,也就没有必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议企业支付贷款利息时,还是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否则如果税务检查还需要跟税务局提供贷款利息没有进项抵扣的说明,浪费时间和精力。
作者:林彩云,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来源:注册税务师、璟行财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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