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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附加税有哪些(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1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附加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附加税有哪些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附加税有哪些

【第1篇】增值税附加税有哪些

对于任何一个企业来说,税务问题的产生和解决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了解相关税务的知识也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今天我们丰和会邦就来为您解读一下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一起来看看附加税都有哪些吧!

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解读,附加税都有哪些?

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

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免政策

1、具体政策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怎么计算

员工数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数量和企业接受的派遣员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总资产指数,应按企业全年季度平均计算,计算如下:

季平均数=(初季+季末)÷2.

—年中的季度平均数=全年季度平均数÷4。

年中开张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附加税包括哪些税种?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是随正税加征的税。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附加税的税率是多少?

附加税是按照一定比例加征的税收,一般包括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税率:

(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这里称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市建制的城市,“市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市辖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⑵)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这里所称的“县城、镇”是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城、县属镇(区级镇),县城、县属镇的范围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区域范围。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

(4)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2、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3%。

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增值税税额与消费税税额的2%。

附加税怎么算?

附加税是在征收正式的同时,额外加征的一个税种,一般是以正式的应纳税额为征税标准。比如,进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征收时,同时征收的地方所得税,就是附加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一般按照正式税额3%计算。城建税=增值税乘以7%;教育附加税=增值税乘以3%;附加税应该和正式税收一样,按时缴纳税款。

附加税减免政策2023年我们就说这么多,如果您还想多了解一些,那么请您持续关注我们丰和会邦官网。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2篇】增值税抵扣附加税费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附加税费计算

文/段文涛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已缴纳但未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我国的增值税税制过去一直实行留抵税额结转下期抵扣制度。此前,先是在个别领域试行了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3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70号文件”)规定在部分行业实施一次性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但并没有将留抵退税作为一种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确立下来。

从2023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始建立留抵退税制度。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联合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及留抵退税概述

根据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及计税原理: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在实务中,增值税征管制度(包括纳税申报表)规定:纳税人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

同是基于增值税的计税原理和征管制度规定:纳税人当期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该合计应抵扣税额即为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该实际抵扣税额后,其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应纳税额,需要由纳税人缴纳。

若当期的销项税额小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则以当期销项税额为限(相等),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实际抵扣税额”,故当期应纳税额为零;再以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减去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其余额(尚未抵扣完毕的差额部分)即为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即下期“上期留抵税额”),继而结转至下期在计算“合计应抵扣税额”时继续抵扣。如此逐期延续,直至某一纳税期的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为止。

以上就是增值税留抵税额(“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借方发生额)产生的原因以及计算过程。

时至2023年3月,为了鼓励企业扩大再生产,同时基于退税效率和成本效益的考虑,39号联合公告规定,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当期与2023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同时还规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又产生新的留抵,应重新按照退税资格条件进行判断(“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这一条件中'连续六个月'不可重复计算),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允许扣除留抵退税

依照现行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还需以缴纳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征)依据,依7%(5%、1%)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依3%和2%的标准分别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对在市区的纳税人而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合计为已缴增值税税额12%的比例。

此前,为配合财税〔2018〕70号文件所定“部分行业实施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的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发布了《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80号文件”),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鉴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并未限定只适用某一时期或某个行业,因此,该项政策适用于所有“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从而,本次39号联合公告发布的深化增值税改革税收政策涉及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税〔2018〕80号文件的规定,即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而且,从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拟明确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来看,该项政策以后将长期存在。

然,对于财税〔2018〕80号文件“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有些网友觉得不太好理解,有网友甚至问道:这个文件的意思是不是说,有留抵增值税的,可以在企业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税费”中扣除后再退还?

笔者以为,要正确理解财税〔2018〕80号文件的意思,需结合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与当期应纳增值税的关系,以及增值税应纳税额与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几者之间的关系是怎么的。

退还留抵税额对缴纳附加税费的影响

如前所述,纳税人如果不申请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则可继续抵扣以后纳税期(比如往后5个月)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直到某一纳税期的销项税额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时,才需以差额部分(即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计税(征)依据计算缴纳

而如果此时申请退还了留抵税额,就意味着后期可继续抵扣的留抵税额清零或减少,当后期(比如此后第2个月)产生的销项税额大于合计应抵扣税额,其差额部分除了成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需要缴纳外,还需据此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这相当于将已申请退还的这部分留抵税额融入后期的应纳税额,成了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

这部分应纳税额(退还的留抵税额)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也就一度被称为是因取得增值税留抵税额的退税所支付的“退税费用”。

例1:某市闻涛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为110万元(因不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条件不考虑退税问题),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相应同为11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13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11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13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13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130万元=2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20万元,当期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2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2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20万元×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例2: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实际抵扣税额70万元=80万元。

同时,因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假设没有相关配套政策,则还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5.6万元、教育费附加2.4万元、地方教育附加1.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万元×7%=5.6万元

教育费附加:80万元×3%=2.4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万元×2%=1.6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

附加税费计算依据中扣除退税的效应

针对上述情况,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有效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23年7月份就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怎么理解“允许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这句话的意思呢?现以与例2增值税数据相同的例3来释义。

例3:某市闻涛建筑有限公司2023年10月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150万元,当期取得进项税额2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其2023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月至9月的进项构成比例为100%,增量留抵税额为10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基准期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110-10)×100%×60%=60万元,因符合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已在10月取得申请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

此时,其10月份的上期留抵税额变为50万元(9月期末留抵税额110万元-已退还增量留抵税额60万元),10月份应抵扣税额合计为7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万元 + 上期留抵税额50万元)。

因当期的销项税额(150万元)大于当期合计应抵扣税额(70万元),故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即为70万元。该公司在11月份应申报缴纳10月份增值税80万元:

同时,由于该公司缴纳了10月份的增值税80万元,按一般情形就还应以此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而根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政策规定,允许该公司将退还的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从当期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80万元)中扣除,该公司则只需以20万元(80-60)为计税(征)依据申报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4万元、教育费附加0.6万元、地方教育附加0.4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80-60)万元×7%=1.4万元

教育费附加:(80-60)万元×3%=0.6万元

地方教育附加:(80-60)×2%=0.4万元

以上合计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从例1、例2和例3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金额可见:

1. 例1中的纳税人不涉及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在11月份应缴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

2. 如果没有相关配套政策,例2中的纳税人在10月份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60万元以后,在11月份要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9.6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相比,要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7.2万元(9.6-2.4),相当于额外支出了退还的60万元留抵税额12%的款项。

3. 而根据相关配套政策,例3中的纳税人在11月份仍只需缴纳10月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与例1中的未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2.4万元持平。

综上,财税〔2018〕80号文件关于“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的规定,与“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政策规定配套使用,企业既取得了增值税留抵退税,又没有增加额外负担,堪称完美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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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何计算

在小伙伴们的平常工作中,都会用到这些公式,赶紧收藏起来!

一、各种税的计算方式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2、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消费税

1、一般情况: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关税

1、从价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计征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月预缴额=月应纳税所得额×25%

月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

其他税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

年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使用税率

2、房产税

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或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3、资源税

年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4、土地增值税

增值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扣除项目

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5、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计算方法

1、直接计税法

应纳增值税额:=增值额×增值税税率

增值额=工资+利息+租金+利润+其他增值项目-货物销售额的全值-法定扣除项目购入货物金额

2、 间接计税法

扣除税额=扣除项目的扣除金额×扣除税率

(1)购进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购入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税额

(2)实耗扣税法

扣除税额=本期实际耗用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已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 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收入(1+增值税征收率)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

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免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消费税额

1、 从价定率的计算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额×税率

(1)、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率)

(3)、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4)、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应纳消费税税额

(5)、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2、 从量定额的计算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单位数额

四、企业所得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1、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本期完工产品成本=期初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期末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余额

本期产品成本会计=材料+工资+制造费用

2、 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失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代购代销收入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3、 饮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经营利润+附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成本

经营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营业成本=期初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本期购进材料、商品金额金额-期末库存材料、半成品、产成(商)品盘存余额

五、土地增值税额

1、 一般计算方法

应纳税总额=∑各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某级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土地增值率=土地增值额×100%/扣除项目金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2、 简便计税方法

(1)、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金额5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2)、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0.05

(3)、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0.15

(4)、土地增值额超过项目金额200%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0.35

六、城市建设维护税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额=(产品销售收入额+营业收入额+其他经营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

应补交税额=实际营业收入额×地区适用税率-已纳税额

应退税额=已交税额-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七、资源税额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八、车船税

1、 乘人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畜力车、人力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车辆拥有量×适用的年税额

2、 载货车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货汽车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3、 客货两用的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

载人部分年应纳税额=载人车适用年税额×50%

载货部分年应纳税额=载货部分的净吨位数×适用的年税额

4、 机动船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机动船年应纳税额=机动船的净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5、 非机动船应纳税额=非机动船的载重吨位×适用的年税额

6、 新购买的车辆按购期年内的余月数比例征收车船税,其计算公式为:

新购买车船应纳车船税额=各种车船的吨位(或辆数)×购进起始月至征期终了的余月数/征期月数

补交本期漏报漏缴税额=漏报漏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

补交本期少交的税款=[应缴车船税的数量(或净吨位、载重吨位)×适用税额/按规定缴库的次数]-已缴税款

退还误交的税款=已缴的误交税款

退还应计算错误而多交的税款=已入库的税款-重新核实后的应纳税额

房产税额 年应纳房产税税额=房产评估值×税率

月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12

季应纳房产税税额=年应纳房产税额/4

九、土地使用税额

年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使用土地的平方米总数×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

月或季应纳土地使用税税额=年应纳土地使用税额/12(或)4

十、印花税额

1、 购销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购销金额×3/10000

2、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收取的费用×5/10000

3、 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加工及承揽收入×5/10000

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承包金额×3/10000

5、 财产租赁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赁金额×1/1000

6、 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仓储保管费用×1/1000

7、 借款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借款金额×0.5/10000

8、 财产保险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保险费收入×1/1000

9、 产权转移书据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书据所载金额×5/10000

10、 技术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合同所载金额×3/10000

11、 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运输费用×5/10000

12、 营业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

(1)记载资金账簿应纳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固定资产原值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固定资产原值)+(自有流动资金年初数-上年已计算缴纳印花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5/10000

(2)其他账簿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税额=证照件数×5

十一、关税

1、 进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应纳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等

=国内批发价/(1+进口税率+费用和利润率(20%))

2、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公式为:

出口关税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出口税率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

来源:中国税务杂志社、会计帮官微、武汉国税,中华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独家整理发布。

【第4篇】附加税和增值税

从本月开始增值税及附加税合并到一张报表进行申报,有小伙伴咨询我月销售收入不超10万免附加费的政策怎么没有了,在此笔记本给大家提醒一下,敲黑板喽!!!

新的增值税申报表中附加税减免性质暂时不自行带出[左上][左上][左上]

按照以往的政策,小伙伴们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减免性质在附加税申报表中是默认带出的,超过此额度需要自行删除自动带出的减免性质后按实际计税依据如实缴纳税款,但是在新的增值税附加税合并申报表中,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中的减免性质默认是空的,如果小伙伴们符合减免条件需要自行在减免性质栏次自行添加对应的减免性质来享受政策。重要的事说三遍,符合条件自行添加!符合条件自行添加!符合条件自行添加!小伙伴们千万不要因为忘记添加减免性质导致多缴税款哦!

【第5篇】附加税是增值税的多少

个体户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国家对于个体户也是大力支持。可以说个体户本身能享受的优惠就有很多,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体户实际承担的税款其实并不多。

个体户一年流水100万交多少税?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可知,个体户一年流水100万需要缴纳30040元的税款。主要涉及的税种是增值税以及附加、印花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1、增值税以及附加

个体户一年流水100万,假设月度的销售额是平均的,这样的情况下一个月的流水=100/12=8.33万,一个季度的流水=100/4=25万。

由于8.33万<15万,并且25万<45万。

所以个体户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当然,按照一个月15万的免税额,当个体户年度流水小于180万时(15*12=180),都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

附加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税,既然个体户在这样的情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自然也不需要缴纳附加税。

当然这里默认的是个体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毕竟100万的流水没有认证为一般纳税人的必要。

2、印花税

不管什么类型的企业,只要发生了销售行为肯定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不要感觉印花税小,我们就不重视。毕竟,再小的税种你只要敢偷税,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印花税方面购销合同的税率是0.3‰。假设个体户的利润率是20%。

需要缴纳的印花税=1000000*1.8*3/10000=540元。

这里只是大概算一下,毕竟印花税在我们购入和销售时都需要缴纳。

3、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个体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假设个体户的利润率是20%。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20%=2000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可知,适用的税率是20%。速算扣除数是10500。

需要缴纳的个税=200000*20%-10500=29500元。

所以个体户一年流水100万,需要缴纳税款=0+540+29500=30040元。

当然,个体户的税款除了查账征收,还有核定征收。上面是按照核定征收的情况计算的,在核定征收的情况下,就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政策进行计算了。

参考资料:

《增值税暂行条例》

《印花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

【第6篇】增值税零申报附加税怎么报

【导读】:我们都知道增值税是一项非常常见的税种,那么税务局新系统中增值税零申报怎么操作呢?下面会计学堂小编就围绕这个问题分析下增值税零申报该如何填写等问题,希望通过下文内容的学习对各位能有所帮助.

税务局新系统增值税零申报怎么操作

首先登陆国税网再点'办税服务厅'中的'申报缴税',再'进入办税区'再输入你们公司国税副本上的纳税人识别号,和密码(密码是自己设的,如果是你刚接手,那你的前任会把密码什么的都交接给你),然后你们公司就进入到了国税网了,然后,现在你就进入到了国税内用网了,你再点'申报缴税'-'进入办税区'就会出现你要报的税种,如果是月度就是会出现'增值税',季度的话还会有'企业所得税'(如果你们公司是在地税交所得税,则不会出现),增值税0申报很好办,直接点'增值税'后面的'我要申报'然后进去填表就行了,如果你们是小规模则这个表都不用填,直接'保存',然后点正式申报就行了,如果你们是一般纳税人,则你要把你们开了多少销项发票,收了多少进项发票都填上,但你的是0申报,那要确保销项减进项为0就行了,然后再点保存,再正式申报就行了.如果是企业所得税,那你就得拿着你们公司的利润表照着利润表上的数字填上去(操作方法和上面一样是点'我要申报',只不过这个是点企业所得税后面的.)然后点保存,再点正式申报,最后点'扣款'如果是亏或0申报可以不用点'扣款'因为根本就不交税点了扣款也扣不到款,一般的0申报做到'正式申报'这一步就行了.另外,如果你们是企业所得税核定了(如按收入核定),则你只需在表中填上你的营业收入就行了,都不用填利润表上的期间费用.然后后面的步骤一样的.

增值税零申报,该如何填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项目'栏中有关项目填写0

1、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本月数'填写0

2、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本月数'填写0

3、应税劳务销售额'本月数'填写0

4、有关等'本月数'填写0

二、开头的税款所属期,填月初至月末日期,如填3月份报表,2008年3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计税依据项目栏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动不含税销售栏次1.不含税销售栏本月数填本月不含税销售额,本年累计填1月份至本月的累计销售额.

税务局新系统增值税零申报怎么操作的主要内容就讲到这里,相信大家通过这个内容的学习加上增值税零申报该如何填写的学习,大家已经熟练掌握这个知识点,如果还有问题要咨询,都可以到资讯栏目提问答疑老师.

【第7篇】增值税附加税税率

附加税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附加税的税率

二、附加税的税额计算

企业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对应的城建税税率(7%/5%/1%)

企业当期应纳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3%

企业当期应纳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企业当期应纳的水利建设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1%

【举例】甲公司2023年6月份应缴纳增值税9757.67元,计算其附加税,并编制税金及附加计提表。

三、税收优惠

(1)进口不征;

(2)出口不退;

(3)因“两税”减免而退税的,城建税同时退还;

(4)对“两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两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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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篇】增值税附加税费申报表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申报负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21〕14号),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明确自2023年8月1日起,全面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工作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的含义是什么?一起来了解一下↓

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应一并申报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是指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和《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第9篇】增值税的三个附加税

自2023年8月份以来,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表有了新变化,系统升级后增值税及附加税申报步骤如下:

第一步、打开“电子税务局”;

第二步:点开“我要办税”,选择“短信登录”,账号是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输入密码,手机号自动带出,然后输入验证码,之后登录;

第三步:关于密码,首次登录,初始密码为aa+税号后八位,如果显示密码错误,可以点击下边“忘记密码”,设置新密码时需要注意:一定要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和至少六位数字;

第四步、打开左边任务栏里的“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零申报”---下边有三个带星号的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先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第11栏:(如果是销售业务,填写第一列“货物及劳务”,如果是服务行业,填写第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当季(月)销售额,第9栏与第11栏数值相同,之后点“保存”,注意:从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十五万、季销售额不超四十五万,免征增值税;

第五步、打开第二个带星号的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填写保存。注意:如果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月营业额15万,季度营业额45万),附加税不用填写可直接保存;

第六步、打开第三个带星号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注意:如果增值税未达起征点(月营业额15万,季度营业额45万),不用填写可直接保存:

第七步、点开“申报扣款”—“网上申报”,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查账征收)”前勾选,之后点击上方“申报数据提交”---“确认申报”;

第八步、“增值税”申报成功后,“附加税”自动申报,为了安全起见,可以再次点击“保存”;

第九步、申报完成后,点开“申报结果查询”,可以查看“增值税”申报结果,当出现“申报成功”字样,即表示增值税申报完成;

第十步、点击:“我要查询”,选中申报日期(当天)和申报种类(附加税),可以查看“附加税”申报结果,如果显示“核心征管”字样,即表示“附加税”申报成功:

温馨提醒: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的一至十五日为申报期,遇节假日顺延,注意时间节点,避免逾期!

【第10篇】最新增值税附加税申报表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政策变化之后,增值税申报表也有较大修改。本文以案例模式介绍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和填写要点。

变化之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份购进了办公大楼一座,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该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增值税税额为100万。该纳税人2023年8月按政策抵扣该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600000(=1000000×60%)元,剩余进项税额400000(=1000000×40%)元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4月该纳税人将该笔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请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解析:

1.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该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00000元。见下图:

2.政策依据,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抵扣时,可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报表说明:

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之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所属期发生以下业务:

①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②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票面注明税额900元;

③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

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

⑤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

假设上述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析:

政策依据,

业务①对应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9万元;

业务②-⑤对应其他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下:

900+(800+50)÷(1+9%)

×9%+240÷(1+9%)

×9%+103÷(1+3%)×3%=993(元)

合计:9000+993=9993(元)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方法:

①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②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③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之三:四大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减轻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的增值税税负,国家特对这部分行业出台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允许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政策要点如下:

①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②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③“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④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会计上要分别核算;

⑤如果发生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同时调减加计抵减额;加计抵减不适用于出口业务;

案例:

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数据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6万元;

②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100万元,假设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000×10%=5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000-0=5000(元)

②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100000-50000-46000=4000(元)

③比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毕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5000-4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④纳税人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00×3%=3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合计:

0+30000=30000(元)

报表说明: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

变化之四:原增值税税率16%和10%的行业税率下调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如下业务:

①销售货物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

②对4月1日之前未开票的某项销售业务,补开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0000元,税额16000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因此,纳税人补开16%税率的专票,仍填列第1栏次。

第1栏第1列销售额:100000+100000=200000(元)

第1栏第2列税额:13000+16000=29000(元)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第11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吗

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需要将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对此,也会相应地产生一个疑问: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还能减免吗?

这里,我们所说的“附加税费减免”主要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所涉及的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回到我们的问题,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后,附加税费能否享受上述财税〔2016〕12号和财税〔2019〕13号的减免政策?

小编认为,这里其实涉及另外2个问题:

1. 附加税减免政策的适用条件

2. 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1)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是: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2)财税〔2019〕13号的适用条件是: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由此可见,上述两项政策的适用条件要么与纳税人的销售额相关,要么与纳税人的性质(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而进行税额转出既不会影响销售额也不影响纳税人的性质,进项税额转出最直接的影响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从这一点看,进项税额的转出是不会影响纳税人是否享受附加税费减免的。

3)附加税费的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

增值税是主税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是增值税的附加税费附加税费根据其主税种的税额增减变动而变动。进项税额转出导致实际需要缴纳的增值税增加了,那么,附加税费也应相应增加;是否适用减免政策,应当根据相应政策的适用条件来判断,而非增值税缴纳的多与少

以河北某纳税人的咨询为例: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解析:

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而非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适用财税〔2019〕13号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免政策;

该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符合财税〔2016〕12号的适用条件“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因此,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但不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附录:

《税务口径:进项税转出后附加税费是否减免》

增值税进项税额需要转出的情形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需要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项目:

【第12篇】增值税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怎么算?

对于应缴增值税及附加的计算, 一般而言,是将本月的销售商品或者劳务而产生的销项税额总额,减去购进商品或者劳务的进项税额总额,就是你应该缴纳的增值税纳税额

1)销项税额 — 进行税额 = 应缴纳增值税额

2)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7(城建税)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3(教育附加费)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2(地方教育附加费)

应缴纳增值税额 x 0.01(河道管理费)

以上的附加费的费率是上海市的规定比率,其他省市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原理是一样的。

增值税、附加税是怎么一回事?怎么计算?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增值税计算公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留抵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附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的,按照增值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是以增值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的。通常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附加税计算公式=当期缴纳的(营业税额+增值税+消费税)*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税率*地方教育费税率

城建税:市区:7%、县城和城镇:5%、其他地区:1%;

教育费附加:3%,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2%,税法规定惟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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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增值税的附加税费

8月征期马上开始了,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怎么操作呀?8月征期起,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就在下文了,不清楚的可以看看。详细地图解报税流程,手把手教大家网上报税。有关报表填写模板和填写说明书,不清楚的可以在文末获取电子版资料,进行参考填报。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电子税务局操作步骤图解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以上报表填写后保存,相关人员再次确认数据无误后点“申报”弹出确认信息,再点“确定”,最后确认一下相关申报数据进行最后的提交。

以上步骤结束后,会到倒计时结束或者点击查看申报结果跳转到申报信息查询页面。

对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不会填写的,可以在文末领取填写模板和填写说明书。

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操作图解流程

(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三种方法来进行网上报税。一种是登录电子税务局,找到我的代办。另外一种是,在右上角搜索栏搜索“增值税及附加税”,即可进行报税。最后一种是,点击我要办税,然后找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种申报,找到一般纳税人适用点击进行填报即可。详细的方式和流程如下文!

1、附列资料(一)

接下来就开始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确保自己填写的申报数据无误后,直接点击保存即可。如下图。

2、附列资料(二)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确认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3、附列资料(四)

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确认填写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

4、主表

5、附列资料(五)

6、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确认提交数据

三、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步骤图解流程

……

篇幅过长了,今天就暂时到这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后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南,整理有电子版,需要的参考的,可以分享!

【第14篇】增值税附加税怎么计算

快到年底了,公司各种汇报要开始准备起来了,财务也要各种账务核对了。

今天之了君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的附加税减半的优惠政策,告诉大家该怎么计算。希望小伙伴们通过之了君的分享能够使自己对于该内容的认知得到进一步的提升,遇到此类的问题能够更好的解决。

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第三条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六条规定:“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半的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日期是2023年12月31日,因此,大家要注意时间。

接着,我们再来看看附加税减半打底如何计算: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月度收入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是免征增值税,因为增值税免征了。像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自然就免征了。

如果纳税人月度收入超过10万元,季度超过30万,城建税=增值税*7%或5%*50%,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50%,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50%。

之了君温馨提醒:

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但是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附加税费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同时根据财税〔2016〕12号规定,企业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但是应按财税〔2019〕13号的规定减半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上就是之了君和大家分享的关于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附加税减半怎么规定、如何计算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各位有需要的小伙伴。

如果大家还想要了解更多有用的财会知识,可以来之了课堂学习和咨询,这里有非常专业的老师,他们实操经验丰富,相信可以实实在在的帮助到大家。

【第15篇】增值税的附加税

增值税附加税是附加税的一种,对应于增值税,是按照增值税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增值税附加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城市建设税=增值税*税率(在市区税率为7%;县城、镇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

教育附加费=增值税*3%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2%

以及地方规定的其他税,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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