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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金计算公式(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8 15:01:02 热度:3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税金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税金计算公式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税金计算公式

【第1篇】增值税税金计算公式

9点税金计算的公式:1、税金=不含税销售额*9%。计算税金时,如果知道不含税销售额,直接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9%的税率即可;2、税金=含税销售额/(1+9%)*9%。如果计算税金时不知道不含税销售额,而只知道含税销售额,那么需要把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最后再乘以9%的税率即可。

根据我国税收体系可知,9%的税率主要应用在增值税的计算方面。在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已经变成了我国的第一大税种。对于增值税的计算,也是一件复杂的事。

9点税金怎么计算?公式是什么?

对于增值税税金的计算,需要分为两种情况:已知不含税销售额和已知含税销售额。不同的情况下,计算的公式是有区别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已知不含税销售额

税金=不含税销售额*9%。

对于增值税来说,直接使用不含税金额乘以相应的税率就是需要承担的税金。

比方说,一件商品的不含税销售额是2100000,税率是9%。

税金=2100000*9%=189000。

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件商品最终的售价=2100000+189000=2289000。

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一件售价是2289000的商品,包含的税金是189000。

不过,由于我们在购买商品时支付的金额是最终的售价,对于商品到底包含多少税金并不会太在意。

2、已知含税销售额

税金=含税销售额/(1+9%)*9%。

增值税虽然是价外税,但是这是对于企业来说的。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不管增值税是价外税还是价内税,在支付时并没有区别。

所以我们在计算商品包含的增值税税金时,需要把含税销售价换算为不含税销售价,然后再计算包含的税金。

比方说,一处房产的售价是3270000,税率是9%。

税金=3270000/(1+9%)*9%=270000。

也就是说,我们买房子虽然支付了3270000,但是房子的不含税销售价格是3000000,而不是3270000。对于其中的差价,就是我们买房子需要承担的增值税。

这部分税金,我们只是交给了开发商。当然,这部分税金最终也不是进入了开发商的口袋。对于开发商来说,我们需要把这部分税金上交税务局。开发商只是承担了代收税款的角色。

增值税在什么情况下使用9%的税率?

对于增值税来说,常见的税率是13%、9%和6%。对于9%的税率来说,也是属于低税率。毕竟,6%的税率属于营改增的产物。

具体来说,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销售或农产品等货物时适用的税率为9%。

【第2篇】增值税留抵税金退税的条件

1.适用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行业标准】

上述行业的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2.政策内容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3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4)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3.享受方式

纳税人申请留抵退税,应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4.申报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3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造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7)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5.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符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2023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23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7.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23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8.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3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9.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10.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23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3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1.其他规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12.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的会计核算

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第3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我们知道,记账报税对于每个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件事。那么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关于工程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怎么办的问题解答。

工程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怎么办

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反映在企业账上是'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一直没有抵扣完,'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始终是借方余额.'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借方余额称为'留抵税金',也就是留到下一申报期抵扣.不过正常经营的企业不会长期出现进大于销,因此这类企业是税务机关监控、纳税检查的重点

每月取得发票均到税局认证,并于次月全额申报已认证进项税金,会计账务处理全部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符合上述规定,将其中的40%转出,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中,然后,再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申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企业如何解决进项税少的问题

进项票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那是上税凭证。进项不够的情况下公司就需要补齐税费,拿到足够的税票。当然,企业要直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税没有做任何的降本措施,那么税费是会非常高的。进项降本是很重要的,要想降本你可选择自己多学习税筹方面的知识,然后结合国家的税收福利政策来降本。

所谓的销项多于进项指的就是费用支出过多,税票缺少这种状况。遇到这种状况,我们是需要补齐支出的税费的。前面已经说到过了,如果直接按照国家规定直接上税不做任何税务筹划,那么,需要上缴的税费是很高的。像这种情况就应该找专注财税多年的比安财穗,利用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在合规范围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企的宝财税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工程进项税额没有抵扣完怎么办(进项税未抵扣完的处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4篇】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一,什么是增值税及附加?

增值税及附加包括增值税和增值税附加,增值税是以不动产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是一种卖方需要承受的税,增值税附加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三种税。

纳税人:出让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或个人,及出售人。计税依据: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在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时)即网签价格与评估价格取高值。

增值税及附加基准税率:5.3%。及增值税及附加金额=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加上地方教育附加,也就是增值税及附加金额等于官方认可的成交价格*5%+(本次增值税额*7%+本次增值税额*3%+本次增值税额*2%)*50%

注:大部分时候只需要记住增值税及附加税率是百分之5.3即可,其它可作为了解。

二,如何计算增值税及附加税额?

(一)影响增值税及附加税额的因素

1,出售人性质(个人或非个人)

2,房屋性质(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

3,房屋持有年限

4,房屋原值(有或无)

(二)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只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1,出售人为个人,2,交易房屋为住宅,3,发证或缴税年限满两年,方能享受增值税及附加优惠政策。

(三)增值税计算总结

一,住宅:未满两年,全额征收5.3%

二,住宅:满两年及两年以上,免征。

三,非住宅:(开发区)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按照统一标准征收,及个人所得税按照2%核定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差额20%征收,则增值税按照差额5.3%征收。

三,增值税免征常见情形有哪些?

一,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增值税。

二,夫妻更名,夫妻加名,夫妻房屋财产分割免征增值税

三,直系赠予免征增值税

四,税收减免新政策

2023年1月17日,财务部,国家税务局发布财税2019,13号文件,对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相关事宜做了通知。

符合优惠政策的减税对象,税务系统自动减半,增值税及附加减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征收50%的税款。

(注:不做过多讲解,有疑问可以私信我)

以上就是增值税及附加,我们常见的住宅需要缴纳的三种税都帮大家整理完了(具体可以看我的主页),如果您有房屋考虑出售的,可以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我为你详细算一下税费。希望大家点赞加转发。感谢各位支持。[耶][耶]

【第5篇】增值税专票抵扣税金

增值税是价外税,也是环节税,环环相扣避免了企业重复缴纳增值税。然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有条件的抵扣,也就是当企业用于简易计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不动产,以及贷款服务等四大类项目时,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除凭证,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项目,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原因是由于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的,也就是增值税抵扣环节到此结束了,那么企业就需要承担这部分增值税,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比如,企业购买原材料一批,原计划用于产品生产,但中途将一部分原材料用于企业食堂改造,那么中途改变用途的原材料,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不得抵扣的。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企业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善而导致企业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毁损,以及企业因违法违规导致货物被依法没收、销毁等情形的发生。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其形成的损失只能由企业承担,则增值税进项税部分不得抵扣,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企业发生的不动产非正常损失,同样的是由于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而导致不动产被损坏,以及违规违法建筑被依法拆除等情形的发生。比如,建筑过程中因建筑材料保管不当,被雨水淋湿而造成的物料损失,这部分非正常损失是由企业自身管理问题造成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企业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是源于没有对存款利息征收增值税,那么按照增值税“道道征道道扣”的原则,上一道环节没有征收增值税,下一道环节也就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进项税不得抵扣销项税额。

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现实中,由于一般纳税人购买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是很难界定接受服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比如,企业老板宴请的消费支出,取得的餐饮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难以​确定是因私消费,还是因公消费,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扣除。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中,凡涉及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不动产, 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等购进业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需要企业在勾选认证平台选择“发票不抵扣勾选”,如果企业已经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认证了,则企业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

总之,专票不能抵扣进项税的四大类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劳务、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和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3月8日

【第6篇】增值税已交税金结转

【导读】:增值税是我国主要的流转税,针对产品的增值额征收税费,且税负具有转嫁性,行业税负相同。增值税按照纳税人不同,计税方法也不一样。企业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需要结转吗?年末已交税金怎么结转?

年末已交税金怎么结转

应交税费在月底需要结转应交税费科目用来归集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除增值税外,其他用此科目核算的税种,都需要在月末做计提业务(结转),借记相关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增值税是价外税,平时根据业务情况分别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月末,计算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办理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税额(或转出多交税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实际缴纳时,借记就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结转未交增值税会计分录

一、本年度正常的补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二、以前年度查账补交,查补增值税会计分录:

1、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2、查补转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未交增值税会计分录具体做法?

3、补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4、结转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所以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是有借方余额的.

借方余额反应本年度已经交的增值税.该如何进行当月月末的计提分录的编制

年末已交税金怎么结转?年度终了,已交税金不需要结转。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后,应交增值税科目无余额,未交增值税科目成为贷方余额.于次月1到15日征期内申报缴纳增值税款。

【第7篇】转租的增值税计税金额

二房东转租增值税税率?

大房东为一般纳税人,按5%的简易税率开票给二房东,二房东也是一般纳税人,二房东转租给三房东的增值税税率5%还是9%?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按照总局的相关解释,上述规定中的“取得”包括购置、自建、租入等情形。

因此,针对问题中的二房东能否适用简易计税(即5%征收率),主要就看该房屋是否在营改增前(2023年4月30日前)租入的。首次租入时间可以最早的租赁合同、租赁发票、租金支付凭证等作为证明材料。首次租入后,中途有租赁中断的,以最近的一次连续租赁开始计算。比如首次租入是2023年1月,租赁到2023年12月31日中断了;然后,又在2023年1月1日租入。那么,对于这种情形,2023年12月前的租入再转租赁的,二房东可以适用简易计税;而2023年1月后转租赁的,二房东就不能适用简易计税。

【第8篇】增值税计提税金及附加

税金及附加什么时候计提

如果月末有增值税时,才需要提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按照应交增值税额提取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

如果本月没有应交税金,那就不用提。

案例:

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缴纳增值税,请问税金及附加也是按季度计提吗?还是每月计提一次?

都可以。

计提税金及附加,各项的计提比例是多少?

税金及附加,一般根据当月销售额或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于下月初缴纳。其计算公式为:

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消费税税率

城建税额=(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教育费附加=(当期的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的应交额)*教育费附加税率

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2%

现行制度规定,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提取比例为3%。

【第9篇】增值税金税盘开票系统下载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

新增改进功能说明

(v2.0.52_zs_20221130)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矿产品发票管理

2.1税收分类编码同步 2.2蓝字发票填开 2.3红字发票填开 2.5.1红字专用发票填开 2.5.2红字普通发票填开 2.6矿产品信息表填开 2.6.1红字信息表填开

第三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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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业务需求,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对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软件版本为 v2.0.52_zs_20221130。本说明基于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1_zs_20221031 新增改进功能介绍。

一、新增改进功能:

实现矿产品业务需求。支持开具矿产品发票;开具矿产品蓝字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红字发票、红字信息表时,均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增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的“购买方名称”字段最大字符数,最多可填写 100 个字符或 50 个汉字。

第二章 矿产品发票管理

开票软件增加矿产品开具类型,支持所有企业使用矿产品编码开具矿产品发票。

税收分类编码同步

税局端更新税收分类编码表之后,登录开票软件时会自动更新, 如果登录时网络异常没有自动更新,可点击税收分类编码表的“更新”按钮主动连接局端进行更新。对于不能联网的企业,可使用从局端大厅获取的编码表通过税收分类编码表“导入”功能进行更新。如图 2-1 所示。

图 2-1 税收分类编码表

蓝字发票填开

开票软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填开界面的开具类型中增加“矿产品开具”选项,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开具矿产品发票。因操作方法基本相同,本说明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进行介绍。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2 所示。

图 2-2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

【第二步】开具类型选择“矿产品开具”,进入矿产品发票填开模式下,如图 2-3 所示。

图 2-3 矿产品开具

【第三步】输入购买方信息后,点击商品行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进入“商品编码选择”界面,如图 2-4 所示。

图 2-4 商品编码选择

【第三步】选择商品编码表中的矿产品类编码或者直接使用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矿产品编码,所选的矿产品商品信息填充至发票填开界面商品行中,如图 2-5 所示。

图 2-5 发票填开界面

【第四步】补充商品行其他信息,单位、数量、单价不能为空,单位可从单位栏下拉列表中选择,可选择“吨、立方米、千克、克或

克拉”,如图 2-6 所示。点击“打印”按钮,该张矿产品发票开具完成。

说明:

图 2-6 矿产品发票可用单位

开具类型为“矿产品开具”时,可以使用商品编码表中的矿产品类商品和税收分类编码表中的矿产品编码,商品编码表和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均只显示矿产品类商品。

矿产品蓝字发票,数量和单价不能为空,单位必须为“吨”“立方米”“千克”“克”或“克拉”。

矿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支持“清单”,点击“清单”按钮可进入清单填开界面。

矿产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商品明细行最多支持2000 行。

企业不能使用矿产品分类编码开具非矿产品发票。

矿产品编码停用后,不能用于开具矿产品蓝字发票。

红字发票填开

红字专用发票填开

已开具的蓝字矿产品专用发票和矿产品电子专用发票,因开具有误、销货退回等原因需要冲红时,可开具红字矿产品发票进行冲抵。矿产品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开具方式与矿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式相同,本说明以矿产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例进行介绍。

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7 所示。

图 2-7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界面

【第二步】开具类型选择“矿产品开具”,点击“红字”按钮,显示红字矿产品专用发票开具方式,如图 2-8 所示。

图 2-8 红字开具方式

【第三步】点击“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进入信息表选择界面,如图 2-9 所示。

2-9 信息表选择

【第四步】勾选要使用的信息表,点击“选择”按钮,回到矿产品红字专用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10 所示。

图 2-10 红字专票填开界面

【第五步】票面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打印”按钮,该张矿产品红字专用发票开具完毕,红字发票清单可在发票查询界面打印。

说明:

红字矿产品专用发票只能在“矿产品开具”模块下开具。

开具时只能使用“导入红字发票信息表”或“导入网络下载红字发票信息表”方式开具,不允许手工录入红字信息表编号开具。

信息表导入后,将红字发票信息表中所有信息导入展示到发票填开界面, 红字发票信息不允许修改。

当信息表含清单时,红字发票界面中商品行名称显示“详见销售退回清单”,如图 2-11 所示。

图 2-11 带清单的红字专票票面

点击“清单”按钮,可查看具体清单明细,但不支持清单转发票,如图2-12 所示。

图 2-12 红字发票清单填开界面

红字普通发票填开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或发生销售折让时,需要

开具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对已经开具蓝字矿产品普通发票进行冲抵。因为开具方式相同,本说明中以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例进行介绍。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发票填开,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 进入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13 所示

图 2-13 增值税普通发票填开界面

【第二步】开具类型选择“矿产品开具”,点击“红字”按钮,进入销项正数发票信息填写、确认界面,如图 2-14 所示。

图 2-14 销项正数发票信息填写、确认

【第三步】选择冲红原因(以销货退回为例)、对应蓝票发票类型, 输入蓝票的开票日期、代码和号码,点击“下一步”进入正数发票信息确认界面,如图 2-15 所示。

图 2-15 销项正数发票信息填写、确认

【第四步】信息核对无误后点击“完成”按钮,进入矿产品红字普通发票填开界面,如图 2-16 所示。

图 2-16 增值税普通发票红字填开界面

【第五步】核对红字发票信息,点击“打印”按钮,该张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完毕。

说明:

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只能在矿产品模块开具。

开具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时,红字发票的金额、税额需小于等于原蓝票信息。

当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的开具原因为“销货退回”“开具有误”“服务中止”时,单位、数量必填,用户可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下拉列表中的“吨”“立方米”“千克”“克”“克拉”。

当红字矿产品普通发票的开具原因为“销售折让”时,单位、数量可为空。

矿产品编码停用后,如果本地有对应蓝票,可以开具红票。

当对应的矿产品蓝字发票为清单发票时,红字发票票面商品行显示“详见销售退回清单”,点击“清单”按钮可进入清单填开界面,如图 2-17 所示。

图 2-17 清单填开

矿产品信息表填开

开票软件支持开具矿产品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矿产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矿产品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时,需要先开具矿产品红字发票信息表,待信息表审核通过后,可用于开具红字矿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红字矿产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红字信息表填开

企业可以使用矿产品编码开具矿产品类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商品行超过 8 行时,可以点击“清单”开具带清单的信息表。企业可以以销售方或购买方身份申请开具矿产品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因为方法基本相同,本说明以销售方申请开具进行介绍。操作步骤:

【第一步】在发票管理模块,点击“信息表”,选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界面,如图 2-18 所示。

图 2-18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

【第二步】选择“矿产品专用发票”,如图 2-19 所示。

图 2-19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

【第三步】选择开具原因,以“涉及销售数量和金额变更”为例, 选择销售方申请,输入对应蓝字矿产品专用发票的代码、号码和开票时间,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蓝字发票信息确认界面,如图2-20 所示。

图 2-20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信息选择

【第四步】信息核对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矿产品信息表填开界面,如图 2-21 所示。

图 2-21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界面

【第五步】核对录入相关信息后点击“打印”按钮,信息表填开完成。

【第六步】点击“信息表”,选择“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维护”,进入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维护界面,如图 2-22 所示。

图 2-22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维护

【第七步】选中要上传的信息表,点击“上传”按钮,信息表上传成功,信息表描述为“审核通过”,如图 2-23 所示。审核通过的矿产品类信息表可以用来开具红字矿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

图 2-23 审核通过

当矿产品蓝字发票使用的矿产品税收分类编码已停用时,如果本地无对应蓝字发票,不允许申请开具矿产品红字信息表。本地有对应蓝字发票,可

以开具矿产品信息表,编码信息必须与蓝票一致。

企业以购方已抵扣方式申请矿产品红字信息表时,需填写原蓝字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

红字信息表中的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等内容要与原蓝字发票的商品编码和计量单位相匹配。即红字信息表中的商品编码必须是蓝字发票中已经开具的商品编码,红字信息表中每一栏商品编码对应计量单位也是原蓝字发票商品编码对应的计量单位。

当红字信息表申请原因为(1)“涉及销售数量和金额变更”时,红字信息表中的数量、金额、税额等内容要小于等于原蓝票信息;当红字信息表申请原因为(2)“仅涉及销售金额变更,不涉及购销方销售数量变动, 需谨慎操作!”时,红字信息表的金额、税额不得超过蓝字发票剩余可红冲金额、税额。

矿产品红字信息表支持清单功能,当对应蓝字发票为清单发票时,如果填开信息表时可直接带出蓝票信息,点击“清单”按钮可查看编辑对应清单信息;如果无法带出蓝票信息,可点击“清单”按钮进入清单界面开具带清单的红字信息表。

矿产品红字信息表不支持修改,开具有误需要删除后重新填开,如果审核通过需撤销重新开具。

第三章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增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开界面的“购买方名称”字段最大字符数,最多可填写 100 个字符或 50 个汉字。

fwsk(kp)_ v2.0.52_zs_20221130

综合说明

一.补丁下发说明

版本号

v2.0.52

补丁编号

fwsk(kp)_ v2.0.52_zs_20221130

系统

名称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2

下发日期

2022-11-30

升级

范围

全国范围

下发

原因

新增需求

(一)变更的功能需求:

根据总局相关需求,调整开票软件,涉及修改如下:

1. 实现完善矿产品发票货物名称的业务需求。支持在线获取矿产品编码;新增矿产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开具功能,矿产品蓝字发票、红字发票及红字信息表均支持开具销货清单。

2. 实现提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名称字符长度的业务需求。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名称长度增加到50个汉字。

修改后版本为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2。

(二)包含但不启用的功能需求:无。

软件优化

缺陷和问题修改

下发

文件

提交用户

01补丁综合说明书

02应用安装

二.升级操作说明

1、升级指导概述

为了保证生产环境的稳定和安全,建议在升级之前做好开票数据备份工作。

2、升级步骤

【第一步】将金税盘通过usb数据线连接到计算机的usb接口,系统会自动找到新硬件,并自动完成金税盘驱动程序安装,无需手工安装。金税盘驱动安装完成后会在计算机的设备管理器中出现“aisino jsp shuikong usb device”的标识,如图2-1所示:

图2-1 设备管理器中金税盘设备

【第二步】双击安装文件夹中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52_zs_20221130).exe”安装程序图标,如图2-2所示。

图2-2 安装程序

【第三步】进入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快速安装界面,如图2-3所示。

图2-3 快速安装界面

【第四步】安装完开票软件后,会在桌面上出现“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如图2-4所示。

图2-4 桌面快捷方式

【第五步】双击桌面上的“开票软件v3.0”快捷图标,或单击“开始/程序/开票软件/开票软件v3.0”菜单,便启动系统进入增值税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界面,即开票软件界面,如图2-5所示(图中显示开票软件版本号,此图为示意图,实际软件版本号以所安装软件为准)。

图2-5 用户登录对话框

【第五步】在开票软件用户登录界面上,选择用户名、密码(默认为123456)和证书口令(默认为88888888),点击“登录”按钮便可登录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第六步】对于配有报税盘的企业,需要将报税盘通过usb数据线直接插在计算机的usb接口即可,无需安装驱动程序。报税盘安装成功后,可在计算机设备管理器中查看设备状态,如图2-6所示。

图2-6 设备管理器中报税盘标识

注册报税盘:在开票系统中初次使用报税盘时,必须先注册报税盘。利用开票系统中汇总处理模块模块“金税设备管理”菜单下的“报税盘注册”功能对报税盘进行注册,只有注册成功的报税盘才可在开票系统中正常使用。

注意:

对于仅使用金税盘的用户,金税盘可以实现购退票、开票和抄报税等所有功能。对于使用金税盘和报税盘的用户,其报税盘主要作用是购退票、抄报税和到税务机关修改购票员信息。

本文来源:本文收集整理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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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sometime编制:2023年12月05日

【第10篇】商场出租商铺增值税金

现在我们所说的商铺已经不再是以往观念下的商铺,而是有两种基本形态:一是实体商铺,即我们日常所说的线下超市、门店等。二是数字商铺,也就是电子商务平台上经营的电子数据商铺,即日常说的电商。笔者之所以称其为实体商铺和数字商铺,只要是居于当下对经济的区别中存在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的划分。

实体商铺和数字商铺因其基本要素不同,在税收政策应用上有所不同。以下仅仅说说实体商铺用于出租的一个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适用问题。

问题的基本表述是:一叶公司自建一栋商铺用于出租,租金收入是按照税率9%缴纳,还是可以按照征收率5%缴纳?

对于一叶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很简单,都是按照征收率缴纳。对于一叶公司如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间建造的商铺(以下均不讨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情况),并用于出租的,那么是适用税率9%。这是单一情况。但实际又会存在特殊情况,就是建造商铺时是小规模纳税人,而出租时是一般纳税人,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对于这个问题可不是简单的一个回答就可以,首先要假定一叶公司是在营改增之后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这样可以减少一些分析情况。

如此,至少有两种情况要考虑(不考虑异地缴纳问题):

一是,商铺建造时间是在2023年4月30日之前的,那么在之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正常情况下是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由于其建造时间处于营改增实施之前,所以也可以选择5%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因此,这里实际是存在两种情况的选择。

二是,商铺的建造是在2023年5月1日之后的,那么在小规模纳税人时期建造的,在后期一般纳税人时期用于出租,如果使用税率缴纳增值税,是可以的;问题是是否允许选择5%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比如,一叶公司2023年12月建造商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并经营有其他业务。2023年2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3月将商铺出租给他人经营,那么3月份是否可以选择征收率5%缴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由于一叶公司建造的商铺时间处于营改增实施之后,成为一般纳税人之后,需按照税率缴纳增值税,不能选择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建造的商铺,如果取得了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情况下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是全额抵扣的。

来源:增值税、所得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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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土地增值税转让环节税金的计算

概述

会计人前来咨询企业发生转让不动产的业务,应该如何计算增值税呢?下面是小白对此的一些简介,与大家分享。

内容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前取得的不动产:

1.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

2.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30后取得的不动产:

适用于一般计税办法,按差额(自建全额)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5%,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9%。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

按差额(自建全额)5%计算,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5%。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含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个人直接在不动产所在地申报纳税)。

总结

预缴增值税的计算:

企业转让不动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按简易计税方法还是一般计税方法,均按以下公式计算预缴增值税:

1.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1+5%)*5%

2.非自建不动产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1+5%)*5%

来源:中税答疑新媒体知识库

【第12篇】土地增值税清算税金扣除

文 金穗源商学院 王皓鹏

导语: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头大税,备受税务机关和企业的观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应遵循四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实际支付原则;

(3)合法有效凭证;

(4)准确合理分摊。

接下来我们就通过具体业务,聊聊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的四大原则。

part 1 真实性原则

【案例】房产企业签订虚假合同虚增基础设施建设费

高山房地产公司财务资料:公司一、二期项目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植被、石景费用高达803.50万元,占开发总成本9680.70万元的8.3%。

事实上,该公司以支付开票报酬费用为前提,诱使农民为其虚开发票金额高达308.8万元。另外虚造合同,以个人名义到税务部门开具工程发票,虚增石景费用90.45万元。

经税务检查人员核实,高山公司利用农民个人出售自产花木免税的政策,在植被、石景费用上做手脚,通过签订虚假合同,扩大成本费用。经最终确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当年度以虚列植被、石景费用为手段,多列支出399.25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税额巨大。为此,税局除依法追缴其所逃税款外,并对其做出罚款并加收滞纳金的处罚决定。

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遵循真实性原则,尤其“金税三期”之后,全国发票的稽核比对,分分钟出结果,虚开已经成为历史。

【真实性原则】

即经济业务真实性。虚假的业务不可以扣除的,如:虚列成本、虚列拆迁补偿费等。接待客户在酒店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施工发生的施工成本等,都属于“实际发生”的范畴,而不论是否符合经营常规、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范围或者比例,仅仅指“业务的真实性”。

part 2 实际支付原则

实际支付,确切说是指企业资金的实际流出。如:“应付账款”出现余额,表示在某一个静态的时点,乙方提供工程发票,但是房地产企业暂时没有支付乙方的工程款。这个就属于没有“实际支付”。

在此,该原则饱受争议,在总局文件层面,仅就税金做过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 )文件中的申报表之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就税金的扣除填报说明规定:“表第18栏至表第20栏,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时所实际缴纳的税金数额(不包括增值税)填写”。

地方口径也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规定,关于四项开发成本的扣除问题规定,四项成本虽能提供发票等票据,但款项未实际支付的(合理的质量保证金除外)不允许扣除。

我们翻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不难看出,《实施细则》所强调“实际支付”精神贯穿始终,因此,该原则可以称之为“无冕之王”。

part 3 合法有效的凭证

【案例】设计单位在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

山西高山房地产公司与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签订项目设计合同(双方均是一般纳税人),合同总价款80万元。设计方案经双方确认后,根据合同约定,绿源广告设计公司应事先提供等额发票,随后高山公司根据发票进行请款程序,支付设计款项。绿源广告设计公司为及时拿到设计款,在高山房地产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了增值税发票,且加盖了设计单位的业务印章。高山房地产接受该发票,税前扣除是否存在风险?

分析: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涉及跨地区提供应税劳务。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于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代开发票,与政策规定不符。

另外,根据《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所以,江苏绿源广告设计公司加盖业务印章,同样存在违规操作。

因此,受票人房地产公司接受该发票,存在税前不予抵扣的风险。

【合法有效的凭证】

简单分为以下几类:

①、发票。简单理解为税务机关监制的各类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电费单、话费单、超市购物发票、餐饮住宿费发票等。在此要明确:发票从增值税的角度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实现增值税的逐环节抵扣、逐环节传递的特点;对于其他的发票,仅仅是承载经济业务的载体而已,没有传说的中的那么神秘与重要。

②、自制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清单、工资表、折旧表、财务分割单、广告费分摊协议、差旅费报销单、车补、电话补贴、误餐补助等。

③、相关部门的票据。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工会经费票据、社保费单据、行政部门罚款单等、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等。

④、其他凭证。商业银行出具的《利息单》、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违约金收据、拆迁补偿费收据、境外的发票、赔偿费收据等。

关于法院判决书的是否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以后再表,在此不予赘述。

从土地增值税扣除的角度来讲,合法有效的凭证要与其他的扣除原则结合起来考虑。如:房地产企业“预付账款”出现余额,一般是与乙方进行了工程进度结算支付了工程款,但是乙方没有给甲方开具发票形成的。类似这种业务,尽管符合“实际发生”的原则,但是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也不予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扣除。

part 4 准确合理分摊

准确合理分摊,其实质是“配比原则”的延续。即:收入与扣除项目一一对应。但是,在实际的业务当中,部分费用很难做到“准确合理分摊”。比如利息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该文件明确:财务费用扣除的条件之一就是“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其他部分省市对此做了专门规定,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2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文件规定: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准确分摊。准确分摊是指以该房地产项目名义取得的金融机构资金,直接全部用于该项目的开发。该部分资金从取得到归还的流向清晰,没有和自有资金、企业间拆借资金等其他资金发生混合。

(二)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合理分摊。合理分摊是指在一个独立企业法人范围内,可以合理方法对从金融机构取得并实际用于广州市范围内开发项目的项目开发贷款资金在不同开发项目之间进行分摊。合理方法是指按照不同的开发项目占用上述项目开发贷款金额和时间(即是积数)进行合理分配。

房地产企业如果同时有多个项目,各个项目在多地开发,但是仅设置了一个“工程部”,在这种情况下,“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发生的金额就必须在各个项目之间进行“准确合理分摊”,但现实的经济业务千差万别,很难做到费用和项目之间“一一对应”。如何办理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指引(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穗地税函[2012]198号)规定:“开发间接费用与开发费用中的管理费用应按照有关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并分别核算。如划分不清的,全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由此可见,“准确合理分摊”原则的重要性。

【第13篇】已交税金是预缴增值税吗

这四种情形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纳税人提供异地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一般纳税人的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 个月内不得变更。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或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5%)×3%。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 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1.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二)纳税人转让其非自建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非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四、纳税人提供异地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2.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关于预缴税款以及申报税款通过图表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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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营业税改增值税抵减的增值税金额

案例:

a房地产企业甲项目当月预交增值税100万元,乙项目已经完工,当月交房发生纳税义务,应缴增值税200万元。

请问:甲项目预交增值税当期能否抵减乙项目应交增值税?

这个问题其实从营改增一开始就存在,只不过房地产企业项目运营周期较长,从预交到项目交房周期较长,很多企业尚未发生此类问题。但随着时间推移,在一个企业中逐渐出现此类情况,如何理解应分为两种情况分析:

1、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只有一个项目,本项目的预交税款只能等待本项目最终完工交房产生应缴税款方可抵减,这个问题并无争议。

2、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情况

如果企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必然出现不同项目的进度差异,如本案例中,甲项目刚刚开始预售,乙项目已经交房。不同项目的预缴税款和应交税款能否相抵?实务中理解各异一片混乱。

我们观点如下:

(1)增值税是以企业为单位缴纳,不是以项目为单位缴纳,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并不因为营改增有所改变,也并未因为行业不同有所改变;

(2)增值税不仅仅以企业为单位,而且以月为单位(一般纳税人)进行申报,当月内本企业的所有增值税情况,包括进项、销项、预交、应交统一汇总计算。

(3)那么基于这两点,房地产企业并不能因为项目的不同而将预缴税款滞留到本项目完工,而是在一个企业范围内汇总计算,相互抵减。那么自然本案例中,当月的应交增值税就是200减去100万后的余额。

然而,截止今日,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依然争议重重,但大多数省份税务机关在答疑或者文件中还是明确了同我们一样的观点。下面列举几个省份文件:

河北:

《河北国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解答(之二)》八、关于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问题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和房地产开发的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应纳税款。应纳税款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形成的应纳税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有a、b、c三个项目,其中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b、c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8月,三个项目分别收到不含税销售价款1亿元,分别预缴增值税300万元,共预缴增值税900万元。2023年8月,b项目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月计算出应纳税额为1000万元,此时抵减全部预缴增值税后,应当补缴增值税100万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栏次,填报1000万元,第24行“应纳税额合计”填报1000万元,第28行“分次预缴税额”填报900万元,第34行“本期应补(退)税额”填报100万元。

河南:

房地产企业申报时如何抵减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不同项目间预缴税款能否互相抵减?

答:预缴的税款,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中第4行“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本期发生额','本期应抵减税额”由“期初余额”和“本期发生额”合计产生。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在当期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因当期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的,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填入“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在申报时,当月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款,不足抵减的,纳税人应补缴差额部分,抵减后仍有余额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房地产企业不同项目已经预缴的税款,可以在纳税申报时互相抵减。

北京:

12366服务-2023年11月征期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增值税可以跨项目抵减吗?

答:可以跨项目抵减。

【第15篇】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金

一、道路通行费

桥、闸通行费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公式: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车辆费用(过路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1、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例:一般纳税人公司销售部员工胡刚,2023年4月1日到厦门出差,乘坐国内某航空公司航班支付航空机票款1900元,燃油费附加100元,计算其报销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国内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

=(票价+燃油附加)/(1+9%%)×9% =(1900+100)/(1+9%)×9%=2000/1.09x0.09

=165.14(元)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一—差旅费1834.86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5.14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2000

2、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铁路车票

例:2023年4月份一般纳税人 a 公司行政部门取得一张员工出差高铁票218元,计算其报销时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1+9%)×9%

=18(元)

报销高铁票时的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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