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公司运营 > 增值税
栏目

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抵扣(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0-17 09:51:03 热度:5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增值税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抵扣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抵扣

【第1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抵扣

货运领域,随着“互联网+物流”的深入发展,没有一辆车的“无车承运”模式也逐渐成为一种新业态。无车承运人指的是不拥有车辆而从事货物运输的个人或单位

无车承运人具有双重身份,对于真正的托运人来说,其是承运人;但是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其又是托运人。无车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运输业务,只从事运输组织、货物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线路的选择等工作,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规模化的“批发”运输而产生的运费差价。

所谓无车承运业务,就是无运输工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就是经营者以承运人的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车承运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目前是10%

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3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特别注意:根据《财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2)、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同时,《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23年第66号)对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诸多问题进项了明确。

互联网物流平台试点企业如何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经省局批准,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可以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相关涉税事项。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2.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证》。

3.在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4.注册为该平台会员。

(二)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且试点资格和无车承运人经营资质在有效期内。

2.平台应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

(三)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试点企业仅限于为符合条件的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业务代开专用发票。

2.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由省局统一制定。

3.试点企业使用自有专用发票开票系统,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以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4.试点企业代开的专用发票,相关栏次内容应与会员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运输业务,以及本平台记录的物流信息保持一致。平台记录的交易、资金、物流等相关信息应统一存储,以备核查。

5.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6.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整理 | 小滚珠 无车承运人之家

来源 | 六安税务、安徽税务

此文系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物流沙龙立场

【第2篇】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在全面营改增以后,增值税的处理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个躲也躲不过的痛点。毕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专栏有6个科目,贷方专栏也有4个科目。在企业发生实际业务时,需要通过这些明细专栏进行核算。

下面,虎虎就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明细专栏的会计处理。

结转进项税额的会计分录

月末时先把“进项税额”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然后再把“销项税额”结转至“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这样当企业的销售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就会造成“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的余额在贷方。

企业就需要把需要缴纳而未缴纳的税额转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的贷方。

企业在下月初缴纳增值税时,也是需要通过这个科目进行核算,即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大于销项税额时,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这个增值税的贷方专栏进行结转。否则,企业不需要通过会计分录进行结转,只需要知道有可以抵扣地进项税额即可。

进项税额真的需要结转吗?

大家可能也发现了,虎虎上面的分录是有问题的,像“进项税额”本身就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专栏,怎么会出现在贷方呢?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同样面临这样的情况。

当然,上面的部分分录属于企业可做可不做的情况。毕竟,从规定上看企业对于增值税内部的核算可以不进行结转,只需要把未交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即可。

但是,企业要想自己企业的业务可以更好而进行核对,上面的分录我还是需要做的。毕竟如果进行上面的分录,一些科目的余额会一直积累下去。企业的增值税一旦出现问题,想核查都核查不成了。

不过,你要是感觉企业的业务肯定不会出现任何错误,你也可以不进行上面的会计核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

企业的增值税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抵扣的。如果出现了不能继续抵扣的情况,就需要进行转出处理了。

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还是经常发生的。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事由,进行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企业发生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分录如下:

实际转出时

借:库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销售费用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是增值税的贷方专栏)

企业月底结转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如果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可以忽略这个分录。)

进项税额转出的主要原因

1、发生非正常损失。

企业购进的货物或者在产品发生了非自然的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企业因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损失,不需要进行转出处理。

2、应税货物或劳务的用途发生改变。

企业购进的商品或劳务,如果从应税项目变为了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变成了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那么这些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就不能继续抵扣了。

当然,如果企业从免税项目变为了应税项目,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可以变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快来关注虎说财税

【第3篇】增值税运费抵扣进项税

路运费的货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一般纳税人在外地购进的货物因需火车运输,故由汽车运到火车站,承运方开具公路运输发票,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和铁路运费发票,收货方和发货方均为一个单位,取得的公路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规定: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

所以,贵公司开具的发票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将可以抵扣。

哪些运费发票是可以抵扣税的?

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其收货人、发货人、起运地、达到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路运费的货票能否抵扣进项税?上文小编介绍了这个内容是如何处理的,关于这个内容要符合相关税务总局针对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要求才能抵扣的,更多相关资讯,敬请关注会计学堂的更新!

【第4篇】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最近,不少财会人来问小编同一个问题,视同销售怎么辨别?会计分录该如何处理?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又是什么?

小编这里还真的收集到不少粉丝类似的情况,现在来跟大家分享一下。

知识拓展:代金券、消费积分抵现金是否视同销售?

例子:

有一家专门做电脑生产的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某个型号的电脑成本是5000元,市场上(不含税)的售价是7000元。在节假日间,这公司想把上面这个型号的100台电脑赠送给客户公司。

上面这个例子,我们可以知道,这就是典型的视同销售的行为。虽然没有取到收益,在账务处理上无需进行处理。但是,在税法里,这种也属于市场上的推广,所以自然而然的也属于视同销售的行为,它也是以收益为目的。

那么,这种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接下来,小编给大家罗列一些增值税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情形以及增值税“视同销售” 的情形。

有财会人就会有疑问,怎么辨别“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需要转出?

我们可以先学会判断增值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有两个标准:一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还是对外。

我们来看一下例子:

示例一:某公司将外购的一批物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员工做福利,可以看出这就是属于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购进的时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发放福利的时候: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示例二:如果该物品是自产的,发给员工做福利,那这时就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

账务处理方式如下:

发放职工福利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所以,就可以根据物品是不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来判断是增值税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只有外购是进项税额转出,其他的都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小会

【第5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抵扣增值税是什么意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是指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消,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抵扣:应交的税费=销项税-进项税

抵扣的项目允许其抵扣额不是在税前的利润中减掉,理解这个问题,得明白什么是增值税,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着一定的税率交纳税款。有17%的,有13%的,有6%的等等,这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

然而你购进货物时,对方也会给你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你是必须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你可以抵扣当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你当期应交的增值税,这就是抵扣,增值税是价外税.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抵扣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会计上说的售价一般是不含增值税的(现实中一般都是包含在一起的)

按17%缴纳增值税举例

你买100元的原材料,需要缴纳17元的增值税,也就是说你实付给卖家117元,这里的17元增值税是你在购的原材料时已经支付的,计为进项税额。

这时候你转手200卖了,实收买家234元,其中34元为增值税,对于你的买家来说是进项税,而对于你来说这34是销项税,这部分的税额收在你手上还未支付

下个月你报税的时候,就会出现一个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其实说白了就是避免的重复交税,因为你卖的200元商品里有一百的增值税买进的时候已经交过了,所以这部分需要扣除,实际缴税34-17就可以了。这买入时的17就是可抵扣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进项税额在购入商品时就会产生,但销项税额不一定会产生,比如商品我用来建厂房或者管理不善损坏了,就不会出现销项税额,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可以抵扣,此时就是不能抵扣增值税。

什么叫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就是说该固定资产在购买时候取得的发票,已经认证并且进项税申报抵扣过了。在会计处理上就是会有“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项。注意,这里不单纯指的是记账,而是实际是不是已经在税务系统中认证并且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申报过了。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6篇】增值税进项税率是多少

2023年9月起,增值税又有哪些新改动?现行的最新税率表是多少?水电费、饮用桶装水等如何正确抵扣?今天起,这是最新的知识点!

01

2023年增值税最新最全税率表

更新:添加住房租赁企业税率

02

2021增值税进项抵扣手册

办公用品、水电费、饮用桶装水、宣传费、电信费、物业费……你知道这些常见支出,可以抵扣多少增值税进项税额吗?税率多少?

▨ 本文来源:税政第一线,思维导图学税法,税漫

【第7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

有关农产品扣除率的问题,到底什么时候适用9%的扣除率,什么时候按照10%的扣除率呢?尤其是在实务操作中更加容易混淆,今天申税小微就带大家梳理一下这个知识点。

政策原文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39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图表整理

在实务操作中,大家经常会搞不清楚不同情形下该如何适用9%或10%的扣除率,下面我们通过一张简单的图表,就可以对不同情形更清楚明白的区分了。

举例说明

2023年8月,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非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未采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3万元,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万元,另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上面注明的买价为2万元,则该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

解析

1、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扣除。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计算

进项税额=4*9%+2*9%=0.54万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第8篇】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规定

抵扣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抵扣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原辅材料、销售产品发生的税额后,在计算应缴税额时,在销项增值税中应减去的进项增值税额,简称进项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并非可以全额抵扣,是否可以抵扣需视情而论。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围工作的逐步推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相关企业在增值税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环节存在着税政不够完善,理解不够清晰,抵扣不够准确,操作不够规范,由此造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时,存在发票开具内容不规范,原始资料不齐全,扣税凭证不合法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使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确定性增大。 进项税就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可以和销项税抵,如进项税多可做为留抵税,用于以后月份抵,若销项税多则应向税务部门交纳税款. 所谓进项税和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税。增值税是国家就增值额征的一种税。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什么意思? 交增值税,是用销项减去进项。抵扣进项,就是少交增值税款,对于企业来说,进项税就是现金。不得抵扣进项税,例如把买来的原料用在了建厂房上(非增值税用途),税法不认可企业的使用,税法认为原料应该用来生产产品的,不让企业抵扣进项税。

下方评论区留言:想要学习,并收藏本文;私信小编:学习

即可领取一整套【独家打包资料/思维导图/必过题库/财务模板】等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会计课程15天!

【第9篇】农业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相应的发票,进项税如何抵扣的问题,涉及的情况比较多,相信有些会计朋友比较头痛,别着急,攻略来了,我们来了解一下。

01

首先,我们看下购进农产品涉及的几种主要扣税凭证:

(1)从农民处收购其自产的农产品,农民不开发票,由收购人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部分地区不提供此类发票)

(2)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的普票。

(3)从农场、农业合作社等购入其自产的农产品,取得农场、农业合作社等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注意: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上均只有“买价”,没有税额。

(4)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可以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票面注明税额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 9%

(5)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农产品,可以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时,票面注明税额 =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 3%

02

其次,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所以根据用途不同,我们分两种情况分析一下抵扣方法和可以抵扣的金额。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用于餐饮服务等。比如购进大米直接销售。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票面金额× 9%税率)为进项税额。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据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计算抵扣,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 9%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需要计算抵扣,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的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 税率的货物,比如购进大米,用于生产雪饼。这种情况取得上述几种凭证,需要计算抵扣,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除此以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产品,虽然不能自开发票,但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免税的普票,这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取得发票,可以按照买价的9%计算抵扣。

综上,我们用一张表汇总说明:

03

了解了凭证和如何抵扣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报表如何填写呢?

1、一般情形下,针对上述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认证抵扣,体现在行次2里面。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在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勾选认证后,体现在行次5里面。

针对b,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手工填写在行次6里面。

思考:那你觉得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认证吗?评论区留言吧。

针对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需要先在电子税务局进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度申报后,点击左侧“通用功能”—农产品发票采集,然后在附表2的行次6体现。取得代开的免税普票,填写行次6。

2、特殊情形处理,取得上述所列的发票,只要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而不是9%

这种情况下,取得上述发票参考上面正常填写,只是加计1%填在行次8a里面。比如取得9%专票,抵扣10%,认证抵扣后填写第2行+8a行;取得3%专票,抵扣10%,不认证不采集,填写第6行+8a行;取得农产品发票抵扣10%,采集,填写第6行+8a行。

好了,这样梳理过后,是不是清晰了很多呢,需要注意的是下面两种票据不能作为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哦!(上述汇总表也有体现哦!)

1)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

【第10篇】增值税专票怎么抵扣进项税

普票也能抵扣进项税?专票能否按票面抵扣?进项税能不能抵扣,怎么抵扣的问题,今天笔者一次性说清楚!

1

这些情形普票也可抵扣!

情形一: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网约车的发票,分别是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由于2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网约车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第六条第一项: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情形二:甲公司的财务人员收到2张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1张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另一张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由于两张都是普通发票,因此未抵扣进项税。

正解: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2

这些情形

专票不能按票面抵扣!

情形一:甲公司的财务人员从小规模纳税人手里购买了农产品,收到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是10万,税额是0.3万元,财务人员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了进项税申报抵扣。

正解:自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农产品取得专用发票的,不按照票面税额抵扣,而是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10×9%=0.9万,计入货物成本10.3-0.9=9.4万。待领用时,若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再进行加计抵扣。

收到的专票应该进行认证,并在当期进项税转出。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二条: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情形二:甲公司财务人员收到了一张税控设备技术维护费的专用发票,按照票面税额进行了申报抵扣。

正解:技术维护费可凭发票全额扣除。

取得的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后,应在当期进项税转出。技术维护费应该先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有应纳税额的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二条、第三条

二、增值税纳税人2023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23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11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三种计算方法

基本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 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不再凭增值税抵 扣凭证抵扣。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2)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的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参照所属行业或生产结构相近的 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次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当期 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并据此计算当年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 对上一年进项税额进行调整。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低于实际抵扣的,差额部分作转出处理。

有财税问题就问解税宝,有财税难题就找解税宝!

【第12篇】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

后台有位朋友发了这么一个问题。

大概意思就是,他们当期有些进项发票不想勾选抵扣,问如何做账?她写的是做待抵扣进项税科目。

这里正确的做法是用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这个科目来处理。

小编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9月外购公司汽车汽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0,增值税税额为130,当月尚未进行勾选认证。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小车费 1000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贷:银行存款 1130

这个时候申报表是不需要填写的

小编公司在10月对该专用发票进行勾选认证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

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30

这个时候需要讲进项税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2的相应栏次去申报抵扣。

待认证进项税,一方面保证了核算的完整性,通过这个科目保证了贷方的科目(应付、银行存款等)的完整性,一方面保证了核算了及时性。会计核算遵循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费用不管是否支付都应该计入当期,更不会因为是否勾选抵扣为是否入账的标准。

我们日常取得费用发票,不一定当期都会勾选抵扣,所以财会2016,22号文增加这个科目。

当然实际工作中很多纳税人其实也没有使用这个科目,毕竟进项税通过这个科目转一次也增加工作量。

比较常见的就是直接就计入进项税额了,至于账务和勾选申报的差异,通过台账备查处理,这个属于时间跨月差异而已。

增值税的明细科目设置是会计科目中最多的,待抵扣进项税和待认证进项税经常被大家搞混。

其实很好区分,待认证,顾名思义,就是尚未勾选认证的发票,待抵扣,那就是已经勾选认证但是尚未抵扣的部分。

很多人就要问了,什么情况还能勾选认证了留着先不抵扣呢?不是都说勾选认证当期必须申报抵扣吗?

问的很好,确实情况不多,而且能用的几种情况慢慢的都消失了,大家需要注意。

1、不动产分期抵扣可以使用,这个政策2023年就取消了。这里小编就不多举例了,有兴趣了解这个的可以看看这篇文章:再见 !不动产分期抵扣

2、辅导期纳税人,虽然目前还有辅导期纳税人的规定,但是实际上呢?以前发票认证后还有稽核,稽核相符出了通知书才能抵扣,现在增值税发票勾选平台,其实销售方在开具上传后就有稽核了,可以说稽核是实时的,一旦发票作废、红字,购买方都无法查询到需要勾选的发票。

所以这种情况其实也基本名存实亡了。

当然,我们可以具体再来学一下。

辅导期,顾名思义,我还不完全放心你,还要对你进行特殊管理。你就理解为考察期嘛,有点类似临时工没转正的感觉。

既然是临时工,那你很多正式工享有的权利你就没法享受了全了。

比如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特定情况下领购时候先按3%预缴增值税。很惨,但是毫无办法,毕竟专票的重要程度堪比人民币,有“前科”或者新入行的都要重点监管一下才能放心转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十一条规定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目前指的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印发)的规定。

按照40号文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以及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对前者的辅导期为3个月,对后者的辅导期为6个月。所谓“辅导期”,其实就是加强监督并课以一定限制。

所以说你看看都是什么企业有这种待遇,要不就是新来的,要不就是犯过错的。纳入辅导期管理可没那么自由自在了,前面我们说了一些特殊对待,今天我们主要重点讲讲辅导期纳税人抵扣的问题。

不同于非辅导期纳税人“当月认证,当月入账抵扣”,辅导期纳税人实行的是“当月认证,比对无误后抵扣”。

40号文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小编公司辅导期为2023年4-6月份。4月份收入为0,取得认证相符的2份金额为100000元、税额为13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未取得《稽核结果通知书》。

4月份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贷:银行存款113000

申报表这样填写

5月份无收入,也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5月取得了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的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

5月份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0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13000

6月申报5月增值税时候申报表这样填写。

3、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虽然总局的18号公告,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未来去向没有做明确的表述,但是,从总局相关部门领导的解读中,已经很明确的得出了一个答案。如果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一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仍然要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所以,一旦被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笔“待抵扣进项税额”,还能够重新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总之,这两个科目实际上都用的比较少,特别是待抵扣进项税,基本可能没什么公司用了。

你们用对了吗???

【第13篇】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款

一,可抵扣进项税额

1. 会议费

2. 劳保费

3. 租赁费

4. 房产

5. 修理费

6. 广告费

7. 车辆

8. 设备,电子仪器

9. 过路费,通行费

10. 办公品,低耗和电子耗材

11. 咨询费,服务费,审计费

12. 差率费必须是过路费和租车可以抵扣

13. 水电费,需要换车专票,才可以抵扣

14. 用于培训发生的住宿,培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1. 工资

2. 社保费

3. 业务招待费

4. 福利费,用于福利二购买的商品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三,注意事项汇总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同时取得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哦,例如办公用品,低耗等,开具货物一批的专票,如果没有清单,是不可抵扣的要注意。

【第14篇】增值税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这一词汇,对于每个财务工作者来说并不陌生。经常有小伙伴来咨询,进项税额转出,申报表要填哪里,怎么填?

今天,小望就通过几个案例,跟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填表说明

进项税额转出的填列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

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办公场所改变用途用于职工福利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9月租入办公楼一层并已支付三个月租金,租期为9月、10月、11月,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增值税额3万元,当月认证抵扣。2023年10月为丰富职工生活,将办公楼改建成健身房。

问题解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甲公司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租入的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的,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属于10-11月租金进项税额2万元进行转出。申报增值税时,应将申报表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5栏。

2、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乙企业为提供设计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2023年5月购进复印纸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进项税额1万元,并于当月认证抵扣。2023年7月,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上述复印纸张全部丢失。

问题解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乙企业的情况,属于非正常损失,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于发生的当月将已抵扣的货物及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16栏。

3、购货方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丙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购置一批器材,当月支付全部货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3万元,于当月认证抵扣。2023年6月因器材质量问题取消合作,收到退回货款,并填开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问题解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因此丙企业销售中止而收到退还的货款,应于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当月转出进项税额3万元,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正常情况下,进项税额转出数据网上申报系统会自动体现,纳税人无需手动填写)。

注意哦,若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购买方不需要做进项转出。

4、库存商品转用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转出

例:一般纳税人丁企业于2023年6月购进了一批水泥用于销售,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16万元,企业已于当期认证抵扣;2023年7月,将该批水泥用于正在修建的办公楼。

问题解析

根据《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15号)第五条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案例中,该批水泥已抵扣的进项税额16万元的40%,即6.4万元,应在申报所属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填写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该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四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15篇】进项税和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是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是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那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加计抵扣比例,以及政策执行时间又是如何规定的。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界定和进项税加计抵减比例。按照税法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企业是指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四项服务业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企业,可以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的抵扣比例,即生产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为10%,生活性服务业的加计抵扣比例为15%。该项政策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项服务业取得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需要强调的是,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的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总机构本级及其分支机构的合计销售额,确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额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或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企业可计提但没有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当期一并计提,比如,企业为4月1日以后成立的的一般纳税人,成立后的前3个月暂不适用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3个月后,也就是自企业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超过50%的,可以补提加计抵减额。

按照税法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企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并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或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比如,某财务咨询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符合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扣的政策。该企业9月份增值税销项税为50万元,进项税为20万元,进项税全部符合加计抵减的政策。

9月份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额=20万元*10%=2万元

9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应纳税额=30万元-20万元-2万元=28万元。

另外,企业首次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时,需要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现实中,企业如果即符合10%的加计抵减政策,也符合15%的加计抵减政策,那么,企业可以选择适用15%的加计抵减政策,但不得叠加使用该项政策。

总之,增值税进项税加计抵减,是允许生产和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企业,四项服务销售额大于全部销售额的50%时,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分别按照10%或15%的比例加计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企业首次适用政策时,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我是智融聊管理,欢迎持续关注财经话题。

2023年4月23日

《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费抵扣(15个范本).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最新加入范本

分类查询入口

相关范文

一键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