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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申报表增值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第1篇】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

问题一:

企业将用于抵扣的发票勾选为退税(已确认)且未申报退税

解决办法(流程):

其他申报向导→抵扣凭证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回退申请录入→生成申报数据→到税务大厅办理→(电子税务局)发票综合服务平台

重新勾选

问题二:

一张发票上对应的货物既用于出口又用于内销

解决办法:

换发票,内销外销分开开票

问题三:

发票已勾选退税并确认后,发现发票内容填写错误,需要换发票

解决办法:

①抵扣凭证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回退申请录入→生成申报数据→到办税大厅办理→在电子税务局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重新勾选为抵扣→正常抵扣

②开具红字信息表→销售方根据红字信息表重新开具发票→购货方次月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税额(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20行)→将新开具的发票勾选为退税

③进货信息凭证退回后,该份发票不再勾选用途→销售方开具红字信息表→重新开票

问题四:

企业将退税发票误勾选为抵扣

解决办法:

①未申报增值税:

撤销统计后在抵扣勾选模块查询到已勾选的发票,将已勾选发票的“√”去掉提交,重新勾选发票用途。

②.已申报抵扣:

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在异地协作平台录入进项税额转出情况(需要准确录入发票代码、号码、金额、税额→

确认企业已将相应税款转出)→信息推送至金三系统→正常申报退税

【第2篇】增值税营业税申报表

第一部分 概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并公布一系列深化增值税改革的配套措施,明确了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规定、征管规定及具体的执行口径。

自2023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工作,本次增值税实质性减税主要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和进口货物税率下调、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等内容。为适应新的减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以下称15号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部分调整内容。以下将结合申报表的变化,以案例分析的形式梳理本次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实行后申报表的填写要点。

第二部分 案例分析

填写案例1:开具13%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企业销售适用13%税率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13%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2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3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5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5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3000+6500=195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2:开具9%税率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0元,税额18000元;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9%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9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企业销售适用9%税率的应税货物、服务,应开具9%税率发票。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4a栏调整为第3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第4b栏调整为第4栏,项目名称由“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为“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因此开具的税率为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对应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3行“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10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9000(元)

《附列资料(一)》第4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8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9000+18000=270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3:开具16%税率红字发票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发生2023年2月销售的货物退货,开具一张16%税率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40000元,税额6400元;销售一批商品,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0000元,税额7800元。

分析

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原《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项目名称由“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因此开具的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明的金额、税额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对应栏次。根据15号公告第三条“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规定,因此该企业开具的16%税率红字专用发票,应填写在“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栏次。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40000+60000=2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6400+7800=14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4: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该纳税人取得的购入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称《附列资料(二)》)对应栏次,同时填入本表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1.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5: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50000元。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决定将未抵扣的税额进行抵扣。

分析

按照政策规定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抵扣,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1.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5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6: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金额8000元,税额72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2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面金额合计2180元;取得1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515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800元;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72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200+120)÷(1+9%)×9%=191.56(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2180÷(1+9%)×9%=18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5150÷(1+3%)×3%=150(元)

1.《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20000(元)

本行“税额”列=18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22(份)

本行“金额”列=8000+(2200+120)÷(1+9%)+2180÷(1+9%)+5150÷(1+3%)=17128.44(元)

本行“税额”列=720+191.56+180+150=12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23(份)

本行“金额”列=20000+17128.44=37128.44

本行“税额”列=1800+1241.56=3041.56(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7: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1

某企业2023年3月20日成立,自2023年1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小规模期间,仅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40000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3月一般纳税人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580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取得销售额200000元。企业2023年4月,发生销项税额50000元,取得一般计税项目进项税额10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3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4月至2023年3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400000+580000)÷(400000+580000+200000)=83%,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在计算销售额比重时,应包含小规模期间发生的销售额。

1.情景一:如企业于2023年4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0%=10000(元)

按照15号公告规定,企业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称《附列资料(四)》)相关栏次。由于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本期应纳税额为0,所以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应在本期抵减,应填写在《附列资料(四)》第6行“期末余额”列,留待下期抵减。

(1)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该企业2023年4月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0元。

2.情景二:如企业于2023年6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适用政策有效期应为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企业2023年5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120000元,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2023年6月取得的进项税额为80000元,2023年6月发生的销项税额为160000元。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1)企业2023年6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00000+120000+80000)×10%=3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该企业2023年6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0000-80000-30000=50000(元)

该企业2023年6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8: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2

某企业2023年5月1日成立,自2023年5月1日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取得销售额600000元,销售货物取得销售额4000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为60000元,2023年7月期末留抵税额为0元。该企业2023年8月发生销项税额100000元,取得进项税额50000元。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3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该企业在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期间,提供现代服务取得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600000÷(600000+400000)=60%,超过50%,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企业可于2023年8月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确认适用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

按照39号公告相关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该企业2023年5月至2023年7月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在2023年8月一并计提加计抵减额。

1.企业2023年8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60000+50000)×10%=11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2.按照15号公告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企业2023年8月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00000-50000-11000=39000(元)

该企业2023年8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主表第19行“应纳税额”等于主表第11行-主表第18行-《附列资料(四)》第6行的本期实际抵减额。

填写案例9: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申报表填写案例 3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六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期末余额为5000元,2023年7月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0元,该部分进项税额前期已计提加计抵减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1.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7月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当期进项税额转出额×10%=60000×10%=6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5000+0-6000=-1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需注意,本期可抵减额为负数时,本期实际抵减额为0,《附列资料(四)》中期末余额为-1000,留待下期冲减即可,不形成本期应纳税额。

3.该企业7月本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抵扣税额=0-(-60000)=60000(元)

该企业2023年7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0: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后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00000元,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100000元,2023年9月税款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700000元;该企业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政策,2023年10月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为80%,主管税务机关于当月批准并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企业于2023年10月30日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

分析

根据39号公告第八条第(六)项,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700000-100000)×80%×60%=288000(元)

主管税务机关于2023年10月退还留抵税额288000元,因此纳税人应在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时,将退还的留抵税额288000元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1.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的填报如下所示:

2.该企业2023年10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填写案例11:综合申报表填写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4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200000元,税额合计156000元;销售应税货物,开具1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80000元,税额10400元。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4500元;取得1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票价2000元,民航发展基金50元,燃油附加费120元;取得5张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票面金额合计2060元。购进一栋不动产,取得1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00000元,税额135000元。企业2023年4月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并已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分析

本期销项税额=156000+10400=16640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4500元;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2000+120)÷(1+9%)×9%=175.05(元)

需要注意,民航发展基金不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基数。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2060÷(1+3%)×3%=60(元)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合计=4500+175.05+60=4735.05(元)

购进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即135000元;

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4735.05+135000=139735.05(元)

企业2023年4月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139735.05×10%=13973.51(元)

本期应纳税额=本期销项税额-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实际抵减额=166400-139735.05-13973.51=12691.44(元)

1.《附列资料(一)》第1行“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售额”列=80000(元)

本行“开具其他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0400(元)

《附列资料(一)》第2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列=1200000(元)

本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应纳)税额”列=156000(元)

本月销项(应纳)税额合计=156000+10400=166400(元)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一)》填报如下所示:

2.《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本行“份数”列=2(份)

本行“金额”列=50000+1500000=1550000(元)

本行“税额”列=4500+135000=139500(元)

《附列资料(二)》第8b行“其他”:

本行“份数”列=6(份)

本行“金额”列=(2000+120)÷(1+9%)+2060÷(1+3%)=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175.05+60=2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取得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扣税凭证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9行“(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1(份)

本行“金额”列=1500000(元)

本行“税额”列=135000(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附列资料(二)》第10行“(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本行“份数”列=7(份)

本行“金额”列=50000+3944.95=53944.95(元)

本行“税额”列=4500+235.05=4735.05(元),本行填写企业本月允许抵扣的所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二)》填报如下所示:

3.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四)》填报如下所示:

4.该企业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主表填报如下所示:

来源:北京税务

【第3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是每个会计人员工作中一个重要且摆脱不了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表想必也是让很多人头疼的,下面小编已经帮你准备好了,最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模板。

包含: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二.附列资料1.2.3.、预缴税款表

还有超详细的资料填写说明,提高你的工作效率!

(文末有领取的方法哟)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三.《增值税附列资料(一)》

四.《增值税附列资料(二)》

五.《增值税附列资料(三)》

六《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由于篇幅太长,小编今天就给大家先分享到这里啦!希望对财务人员有所帮助。想要完整的资料,下边有领取方法哦!

领取方法:

1. 评论留言:想要模板,并转发收藏

2. 私我回复:纳税申报表模板

【第4篇】2023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01

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列哪些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应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02

一般纳税人2023年5月1日起还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和《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吗?

答:纳税人自2023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第五条 本公告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同时废止。”

03

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1日后开具的13%、9%税率的发票,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填列相应栏次。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销售一批货物,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发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开具一张13%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50000元,税额6500元。填报如下:

04

2023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五条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不动产,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金额8000000元,税额720000元。填报如下:

05

2023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第六条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案例】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购进按规定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0000元,税额1800元;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航空、铁路、其他客票共22份,金额合计17128.44元,税额合计1241.56元。填报如下:

【第5篇】增值税申报表跨月更正

1

怎样查询打印申报的财务报表?

答:请您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网上报表(财务报表)查询及打印】模块查询并打印。

2

如何更正往期增值税申报表?

答:您好,您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主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往期增值税申报】,进行更正即可,更正进程也是在该模块查看。目前可以更正近三个属期。

3

事项进度管理显示数据查询出错,该怎么办?

答:您好,一般是浏览器问题,建议您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操作再试,如还是不行,请您清理缓存尝试:ie/360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常规】—点击'浏览历史记录'下方的【设置】—在internet临时文件界面将'检查存储的页面的较新版本'选择为'每次访问网页时'—点击'确定'—关闭浏览器重新登录。

【第6篇】增值税进项申报表

a是一家文化传媒公司,2023年6月认证增值税进项税金94876.89元,增值税加计抵减10%部分的金额9487.69元,在次月申报所属期6月份增值税时,发现增值税申报表主表中进项税额未包含此部分加计抵减额,这是什么原因?

因为这加计抵减10%部分出现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四中,笔者认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文的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可见增值税加计抵减是有时效性的,在2023年12月31日后,如果后续没有相关文件出台,加计抵减额未全部抵减完,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将不能抵减;而主表的进项税金留抵是没有时间限制,在企业注销前未抵扣完的进项留抵税金可以一直保存。

2023年6月增值税申报表销项税额41847.36元,进项税额94876.89元,上期留抵税额58139.96元,进项税额加上期留抵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税额为:94876.89+58139.96-41847.36=111169.46元。因此,2023年6月未抵减增值税加计抵减税额9487.69元。

那么加计10%的增值税9487.69元在什么时候可以抵减增值税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时,就可以用加计抵减额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未抵减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23年8月a公司申报增值税时候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加计抵减额9487.69元被抵减使用。销项税金66547.7元,进项税金0,上期留抵48620.78元,本期应纳增值税为:66547.7-48620.78-9487.69=8439.23元。 如下图所示:

会计分录如下:

1、 2023年6月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9487.69元

贷:其他收益 9487.69元

2、2023年8月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9487.69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9487.69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第7篇】增值税小规模申报表

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何申报?4月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季报的时间,是否要进行价税分离呢?下面是详细的操作方法!包含了4月新政下小规模开票问题及纳税申报问题!不清楚的财务人员,详细内容见下文!

4月份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1、发票如何开具

2、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如何填写?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部分表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填写案例:

4月新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纳税申报表的其他热点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填写说明

上述就是今天汇总的有关4月新政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表填写的内容了,希望大家在接下来的季度报税时,工作一切顺利。

【第8篇】如何填加计抵减增值税申报表

2023年4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为了与之相配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中发布了新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以下简称《附列资料(四)》)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用于填报加计抵减额。

具体来说,这一栏次的填写应分为三步。

第一步:填写1~4列,计算出本期可抵减额。

第二步: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

值得关注的是,在填报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栏次时,若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则第5列=第4列;若第4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第18栏;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第三步:计算第6列“期末余额”栏次。

过渡到主表,第19栏“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第18栏“实际抵减额”。其中,“实际抵减额”对应《附列资料(四)》的第5列。

举个例子

某服务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假设该企业2023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的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11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为10万元,上期结转加计抵减额余额为6万元;简易计税项目不含税销售额为80万元,征收率为3%,且该企业无其他涉税事项。

在一般计税项目下,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30-110-10=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10×10%=1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6+11=17(万元);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此时,该企业加计抵减额余额=17-10=7(万元)。在简易计税项目下,应纳税额=80×3%=2.4(万元),则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0+2.4=2.4(万元)。

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部分填报方式见下图。

作者:马泽方,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来源:中国税务报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9篇】202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怎么填写

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连续下发,增值税配套的减税降费大礼包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政策变化之后,增值税申报表也有较大修改。本文以案例模式手把手带你掌握增值税申报表的变化之处和填写要点。

变化一: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份购进了办公大楼一座,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该纳税人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00万,增值税税额为100万。该纳税人2023年8月按政策抵扣该不动产对应进项税额600000(=1000000×60%)元,剩余进项税额400000(=1000000×40%)元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2023年4月该纳税人将该笔待抵扣进项税额一次性转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当期增值税申报表。

解析:

1.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该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为400000元。见下图:

2.依据政策,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一次性抵扣时,可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报表说明:

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二: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政策要点: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①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③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④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案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所属期发生以下业务:

①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10万元,税额0.9万元;

②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票面注明税额900元;

③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1份,票价800元,燃油附加费50元;

④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1份,票面金额240元;

⑤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1份,票面金额103元;

假设上述抵扣凭证均合法有效,符合法定形式,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解析:

依据政策,

业务①对应抵扣凭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0.9万元;

业务②-⑤对应其他抵扣凭证,进项税额:

900+(800+50)÷(1+9%)

×9%+240÷(1+9%)

×9%+103÷(1+3%)×3%=993(元)

合计:9000+993=9993(元)

报表说明:

依据填表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方法:

①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1栏;

②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对应进项税额,填入第4栏;

③第10栏,作为统计栏,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写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变化三:加计抵减

政策要点: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案例:

某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设立,当月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数据如下:

①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10万元,进项税额5万元,上期留抵税额4.6万元;

②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100万元,假设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符合加计抵减政策,不考虑其他因素,请试填写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解析:

①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50000×10%=5000(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000-0=5000(元)

②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100000-50000-46000=4000(元)

③比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0,加计抵减后,当期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0,未抵减完毕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0(=5000-40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④纳税人当期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1000000×3%=30000(元)

当期应纳税额合计:

0+30000=30000(元)

报表说明: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

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

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综上,本案例报表填列示例如下: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一般纳税人适用)(部分)

【第10篇】增值税加计抵减申报表怎么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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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附列资料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指,按照规定计提加计抵减额,并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纳税人(下同)。“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第11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元(季度3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如何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申报表如何填写?

销售货物享受免税

某按季申报的服装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份销售服装取得不含税收入25万元。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季纳税,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25万元,未超过按季30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2.该纳税人是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

(二)填表范例:

提供服务享受免税

某按月申报的餐饮个体户,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提供餐饮服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月纳税,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10万元,未超过按月10万元的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2.该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免税销售额应填入“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

(二)填表范例:

兼营货物销售和服务享受免税

某按季申报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份提供加工劳务取得不含税收入18万元,同时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不含税收入10万元。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季纳税,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18+10=28万元,未超过按季30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2.该纳税人是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

(二)填表范例:

扣除销售不动产后享受免税

某按月纳税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份共实现不含税收入15万元,其中提供咨询服务8万元,在佛山市顺德区销售不动产7万元。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月纳税,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15万元,超过了10万元免税标准,但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8万元,未超过10万元,因此,8万元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2.销售不动产按现行规定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由于该纳税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实现的销售额7万元,未超过10万元,不需预缴。

3.该纳税人是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

(二)填表范例:

兼营服务和不动产销售不符合免税

某按季纳税的企业,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3月份共实现不含税收入38万元,其中提供咨询服务31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佛山市顺德区销售不动产7万元。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季纳税,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38万元,超过了30万元免税标准。剔除销售不动产后的销售额31万元,超过30万元,因此,31万元不符合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应全额纳税。

2.销售不动产按现行规定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由于该纳税人在佛山市顺德区实现的销售额7万元,未超过10万元,不需预缴。

3.提供服务的不含税收入31万,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填入申报表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和“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这两栏次。销售不动产7万元,应填入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

(二)填表范例:

差额征税(免税)

某小规模纳税人的保安公司,按月纳税,2023年1月份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全部含税收入51.5万元,其中含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41万元,选择差额征税办法并按规定开具了普通发票。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月纳税,差额后的不含税销售额(51.5-41)/(1+0.05)=10万元,未超过按月10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2.该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附列资料》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3.该纳税人是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填表范例:

差额征税(征税)

某保安公司系小规模纳税人,按月纳税,2023年1月份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全部含税收入51.5万元,其中含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共计41万元,选择差额征税办法并按规定开具了普通发票。同时企业发生培训服务不含税收入5万元按规定开具了普通发票。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月纳税,差额后的不含税销售额(51.5-41)/(1+0.05)+5=15万元,超过按月10万元免税标准,不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2.该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附列资料》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3.该纳税人是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二)填表范例: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小规模纳税人的广告公司,按季纳税,2023年1季度提供广告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21万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收入20万元,预缴增值税6000元。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季纳税,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7.21/(1+3%)+20=27万元,未超过按季30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2.该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收入20万元不在免税范围内。

3.该纳税人是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

(二)填表范例:

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小规模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按季纳税,2023年1季度在当地提供建筑服务,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收入25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含税收入3万元。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季纳税,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25+3=28万元,未超过按季30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2.该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收入25万不在免税范围内。

3.该纳税人是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

(二)填表范例:

不需跨区域预缴

某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按季申报,出租在深圳的写字楼(非住宅),2023年一季度取得不含税收入30万元,自行开具普通发票。

(一)分析:

1.该纳税人按季纳税,合计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未超过按季30万元免税标准,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优惠。

2.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由于该纳税人在深圳市实现的不含税销售收入30万元,未超过30万元标准,无需预缴税款。

3.该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免税销售额应填入“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

(二)填表范例:

十一

需要跨区域预缴

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按月申报,2023年1月在深圳市宝安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70.6万元,其中支付分包款50万,取得普通发票。

(一)分析: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税款,该纳税人按月纳税,在深圳市宝安区实现销售额=(70.6-50)/(1+0.03)=20万元,超过10万元标准,需要在深圳市宝安区预缴增值税。

2.该纳税人合计差额后不含税销售额(70.6-50)/(1+0.03)=20万元,超过按月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3.该纳税人差额征税,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使用)附列资料》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清单》。

4.该纳税人是企业,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

(二)填表范例:

1.预缴申报

2.纳税申报

注:本份案例仅对特殊事项的填列进行了申报示例,其他未填写部分应按照现行申报要求进行填列。

【第12篇】增值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如何填

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缴费对象:

1、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重要提示: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是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而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需要缴纳此费

那么,小编问大家一个问题,是所有的提供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的纳税人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答案是否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有明确的列举,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1)什么是广告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因此,广告代理收入、广告发布收入、广告宣传收入、广告播映收入、广告展示收入都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而广告策划收入、广告设计收入、广告制作收入、广告咨询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会议展览服务不属于广告服务,也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什么是娱乐服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因此不要拍脑门,想当然的自以为是啊~~

征收费率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是3%。

计费销售额如何计算?

娱乐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娱乐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娱乐业的计费销售额好掌握,广告服务的计费销售额是差额计费,扣减的时候需要凭合法有效凭证扣减,这个合法有效凭证,应该如何掌握呢?应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优惠政策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执行。文化事业建设费并不按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额度自动提升,目前仍然是月销售额2万元免征。

自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省决定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所以对于地方企业来说,具体减征幅度需要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目前苏州地区是通过填报申报表直接可以享受的,不用备案,减征比例50%

申报期限规定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与缴纳人、扣缴人的增值税申报期限相同。

费种很小,甚至都不是税,但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作为一个财务工作者,我们还是应该有所了解的,希望本文对大家了解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有所了解!

【第13篇】202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下载

按照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超过标准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那么,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时,那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第一: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和范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6号公告规定,“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案例1】公司2023年7月登记成立并立即从事生产经营,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50万、120万、190万、190万、250万。

分析:该企业前四个月销售额累计为65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则应将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作为一个年度,自2023年10月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开始计算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时限。

【案例2】公司2023年3月开业,主营零售日用百货,又兼营零售蔬菜水果,2023年3月至2023年2月取得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

分析:根据6号公告规定,“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故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日用百货不含税销售额480万元,免税销售额即蔬菜不含税销售额30万元,两项合计510万元,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二:适用差额销售额政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案例3】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选择差额纳税,不考虑其他情况,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收到用工方支付的劳务派遣费用共计700万元,其中需要代发劳务派遣工资550万元,支付五险一金45万,共计595万元,该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至2023年第四季度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为100万((700-595)/(1+5%)),但是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为666.67万元【700/(1+5%)】,已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3号令同时规定,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分析】营改增在年销售额标准方面充分照顾了纳税人的选择权,但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一般金额较大,很可能导致纳税人销售额超出500万的标准,因此,43号令中将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排除在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之外,这样更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身份选择权。

第三: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于超过标准可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范围的规定有所不同,前者包括所有的非企业性单位,但是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后者只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单位,同时也包括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分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2023年第22号)规定,已开业但销售额未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的资格认定。对此类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但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一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个前置条件取消了,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2、对于“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理解: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

第五: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法律责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

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分析】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只要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即使会计核算不健全也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会计核算仍然不健全,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一般纳税人如何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如果2023年选择转登记后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能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案例4】某公司2023年12月成立,成立时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自成立至2023年5月总销售额(不含税)为300万,该公司5月份可以由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分析】该公司成立不足12个月,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符合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①首先,查核一下销售额300万元是否符合以上文件中对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且是否包括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如果包括,此部分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应剔除;

②如果确认应税销售额为300万元,再计算连续12个月是否满足不超过500万元的条件。2019.12-2020.5月六个月期间共300万,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公式:连续12月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额=300/6×12=600万元

③连续12月累计应税销售额估算额为600万元大于500万元,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因此,该公司不能由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第14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下载

案例

甲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季度申报,二季度共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350000元。会计在申报二季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时,填写好申报数据后,一直保存不了,提示的报错信息如下图,该怎么解决呢?

原因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文的规定:从4月1日开始,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所以该单位会计不能按照一季度时申报的填写方式来申报,销售额未超过45万的增值税普票部分,只需要填写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即可。该单位会计仍在报表的第一行和第三行填写,故出现上述报错。

下面分六种情况和大家讲解下,不同情况下如何填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

情况一

只涉及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季度申报,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以35万为例)。

只需要填写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35万即可。

情况二

只涉及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季度申报。(以开具3%税率的20万销售额为例。)

需要在申报表第一行和第二行中填写20万。

情况三

既涉及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涉及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季度申报,普票3%税率开具20万,专票3%税率开具15万,季度总销售额未超过45万。

需要在申报表第一行和第二行填写15万,在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20万。

情况四

只涉及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季度申报,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以开具3%税率的50万销售额为例)。

需要在申报表第一行和第三行填写50万。

情况五

既涉及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又涉及开具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季度申报,普票3%税率开具20万,专票3%税率开具30万,季度总销售额超过了45万。

需要在申报表第一行填写50万,第二行填写30万,第三行填写20万。

情况六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为20万,开具的是1%税率的专用发票,按季度申报。

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由于疫情减免政策,很多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1%开票的。

由于在申报表中没有对应的1%行次,所以还是填写在3%的行次里:在申报表第1行和第2行填写20万;但这是按照3%计算税款的,而实际开具的是1%的发票,涉及到2个点的减免,需要填写减免税申报表和主表16行应纳税额减征额。

减免税申报表: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4000(200000*2%)

主表:16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4000

小编提醒

对于个体工商户,第10行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是灰化的,无法填写。在相同业务情况下,企业填入第10行的数据,个体户只能填入第11行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哦!

【第15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

4月1日,2023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系列政策正式落地实施。结合此次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设计,本着满足政策实施需要、便利纳税人操作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和优化。5月份申报期就要用到新版申报表啦,抓紧学习一下有啥新变化。

申报表主要有两方面调整

一方面,为了不改变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习惯,仅对涉及政策变化的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局部调整,既满足降低增值税税率、加计抵减、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等政策实施的需要,也确保适用相关政策的纳税人在申报时简明易行好操作。

另方面,精简压缩了申报表附列资料数量,自2023年5月1日起,纳税人不再需要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具体调整如下:

0

调整部分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内容

一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二是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三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四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02

废止部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是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五)》)。

二是废止原《营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纳税人自201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上述两张附表。

调整后如何填报看这问答

问:2023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哪几张表?

答:为进一步优化纳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了简化,自2023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填报“一主表四附表”,即申报表主表和附列资料(一)、(二)、(三)、(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不再需要填报。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票据,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怎么申报?

答: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栏次中。

问:不动产实行一次性抵扣政策,截至2023年3月税款所属期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按照规定,截至2023年3月款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结转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以前款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怎样进行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在申报时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2列“本期发生额”中。

问: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成了负数怎么申报?

答: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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